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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勞簡字第一八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存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勞簡字第一八號

原告
己 ○ ○
原告
戊 ○ ○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複代理人
廖 芳 萱
被告
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丙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陳 存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張 文 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勞簡字第一八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