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7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秀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73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利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00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4年度審易字第837 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陳利書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包裝袋除外,驗餘淨重零點壹壹參肆公克)沒收銷燬,扣案盛裝前開大麻之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詳附件),另補充如下:

(一)前科部分補充:陳利書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4年度訴字第28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罰金新臺幣(下同)4 千元確定(下稱甲案);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3年度訴字第83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7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乙案);又因搶奪等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3年度訴字第15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月確定(下稱丙案);再因贓物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4年度易字第93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丁案);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4年度訴字第12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466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戊案);另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5年度簡字第50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下稱己案);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4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併科罰金20萬元,嗣因撤回上訴而確定(下稱庚案);再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5年度訴字第47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嗣因撤回上訴而確定(下稱辛案),上開各案嗣經新北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59號裁定就甲至己案所列之罪均減刑2 分之1 ,並與不應減刑之庚、辛案所列之罪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6 年4 月,併科罰金20萬元確定,嗣接續執行至民國103 年5 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

(二)事實欄一倒數第二行「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1 包」,增為「並當場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 包」。

(三)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利書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55頁背面)。

二、核被告陳利書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有如上開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並考量其持有毒品之種類、期間、數量,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在塑膠工廠工作、月薪約3 萬元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 包(包裝袋除外,驗餘淨重0.1134公克),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扣案盛裝前開大麻所用之包裝袋1 只,有防止毒品裸露、散逸及便利毒品攜帶之功能,係被告所有供持有上開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秀鳳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735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