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7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政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政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4 年7 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下稱新北地院) 於107 年10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於107 年3 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6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215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上訴字第588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緝字第7 號、107 年審易緝字第10號、107 年審易字第1756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10月、10月、11月;上開各案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4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7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分經新北地院及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2568號、98年度易字第564 號、98年度易字第1444號、107 年度上易字第173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8 月、8 月、8 月、8 月、3 月、3 月、10月,經新北地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43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參。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6 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408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上開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