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新小字第358號
- 原告
- 耿漢生
- 被告
- 熱帶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洪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不經言詞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11日於熱帶嶼公寓大廈公布107年3月份管理費欠繳名單(下稱系爭公告)記載:「6B7(即原告戶號)、116車位、每期應繳200+400,尚未繳費期102/4~103/11,欠繳期數10+4、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元。6B7(即原告戶號),116車位、每期應繳200+400,尚未繳費期103/12-105/1,欠繳期數7+7,金額4,200元」,依照本院106年新小字第87號及106年度小上字第47號判決確定,原告只需給付給被告4,710元,被告卻公布原告欠繳管理費7,800元,被告有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情事,爰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侵權行為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原告以被告於附表所示月份公布上揭大廈「6B7」欠繳名單之行為涉及侵害原告名譽等情,業已提起諸多訴訟,並經本院判決駁回,而各判決理由均已詳述原告主張無理由(包括原告所主張被告所列得收取費用數額不實、名譽因上述公告受損部分,均經認無理由),經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亦均經本院合議庭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詳如附表),有各該判決存卷可參。
(二)另本院106年度新小字第87號判決所審理有關原告所專用之116號車位費用之範圍為「103年12月起至105年7月止」,並認定104年9月30日該車位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之7(即原告所指之戶號6B7)始由訴外人馬蕊香移轉登記與本件原告,故自103年12月起至104年9月29日止上述車位相關費用不應由本件原告負擔,而應屬當時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需繳納範圍,但「本件原告仍需繳納104年9月30日起至105年7月份之車位相關費用」,此部分本件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106年度小上字第47號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上訴而告確定,有上開2份判決存卷可查,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誤。另馬蕊香因上述車位積欠之自102年4月至103年11月止車位相關費用3,600元部分,則經本院以104年度新小字第212號判決馬蕊香應給付與本件被告,經馬蕊香不服提起上訴,亦經104年度小上字第34號駁回上訴確定,有該二裁判附卷可稽。從而,依照上述判決主文及理由可知:⑴102年4月起至105年9月29日系爭116車位費用應由馬蕊香給付。⑵105年9月30日起至105年7月份之系爭116車位費用應由本件原告給付。
(三)又系爭公告將被告前訴請馬蕊香給付之系爭車位費用3,600元勝訴部分(即本院104年度新小字第212號、104年度小上字第34號),單獨以「6B7馬○香」列計一欄;下一欄則僅列「6B7」、116車位,並無標明積欠該部分費用之人究為原告或馬蕊香之字眼,有原告自行所提出系爭公告1紙在卷可憑。參以馬蕊香前亦為「6B7」該戶建物及系爭車位之所有權人,縱使上開判決認定部分系爭車位管理費部分應由馬蕊香負擔,亦屬同戶積欠之費用,公告於「6B7」戶內欠繳,與客觀事實並無不符,是原告主張系爭公告有記載「原告」積欠車位費用逾本院106年度新小字第87號判決所認定之數額乙節,有與事實不合之處,亦屬無據。
(四)再者,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負有向住戶收取管理費之責。是被告本於職責,於熱帶嶼公寓大廈公佈欄及電梯內公告欠繳管理費住戶,乃為履行其職責,提醒欠繳住戶儘速繳納,以維護全體住戶權益,並無原告所指公布該欠費係逾越被告法定職責之情。又觀其之公布內容,亦僅記載樓別戶號及車位編號,並未記載原告之個人資料,,亦難認此為對原告有污衊或不實之訊息。
三、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事實縱使均為真實,該公告仍不至於導致原告名譽權受有損害,被告所為亦非不法之侵害行為。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名譽上損害5萬元,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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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主張被告公布欠費月份及內容│一審案號及主文 │二審案號及主文 │
├──┼───────────────┼──────────┼────────┤
│1. │1.105年7月5日公布105年4、5月份│105年度新小字第471號│106年度小上字第2│
│ │ 管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7號「上訴駁回。 │
│ │2.6B7、坪數19,每期應繳2,300元│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 (含系爭車位費600元),尚未 │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繳費期105年4月至5月。 │ │上訴人負擔。」 │
├──┼───────────────┼──────────┼────────┤
│2. │1.105年8月2日公布105年7月份管 │105年度新小字第386號│106年度小上字第6│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號「上訴駁回。第│
│ │2.6B7,每期應繳2,300元(含系爭│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二審訴訟費用新臺│
│ │ 車位費600元),尚未繳費期105│告負擔。」 │幣壹仟伍佰元由上│
│ │ 年2月至7月。 │ │訴人負擔。」 │
├──┼───────────────┼──────────┼────────┤
│3. │1.105年9月2日公布105年8月份管 │105年度新小字第443號│106年度小上字第 │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17號「上訴駁回。│
│ │2.6B7,欠繳105年2月至7月管理費│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 6,900元、102年4月起至105年1 │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月系爭車位費用7,800元。 │ │上訴人負擔。」 │
├──┼───────────────┼──────────┼────────┤
│4. │1.105年10月5日公布105年9月份管│105年度南小字第1187 │106年度小上字第 │
│ │ 理費欠繳名單。 │號「原告之訴駁回。訴│31號「上訴駁回。│
│ │2.6B7,欠繳105年2月至7月管理費│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 6,900元、102年4月起至105年1 │原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月系爭車位費用7,800元。 │ │上訴人負擔。」 │
├──┼───────────────┼──────────┼────────┤
│5. │1.106年5月4日公布106年4月份管 │106年度新小字第257號│106年度小上字第 │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65號「上訴駁回。│
│ │2.6B7,尚未繳納期102年4月至105│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 年1月系爭車位費用7,800元。 │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 │上訴人負擔。」 │
├──┼───────────────┼──────────┼────────┤
│6. │1.106年6月12日公布106年5月份管│106年度新小字第327號│106年度小上字第 │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75號「上訴駁回。│
│ │2.6B7,尚未繳納期102年4月至105│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 年1月系爭車位費用7,800元。 │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 │上訴人負擔。」 │
├──┼───────────────┼──────────┼────────┤
│7. │1.106年8月2日公布106年7月份管 │106年度新小字第460號│107年度小上字第 │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12號「上訴駁回。│
│ │2.6B7,馬○香尚未繳納102年4月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 │ 起至103年11月止系爭車位費用 │告負擔。」 │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 │ 3,600元;6B7,尚未繳納期103 │ │上訴人負擔。」 │
│ │ 年12月至105年1月系爭車位費用│ │ │
│ │ 4,2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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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106年5月4日公布106年4月份管 │107年度新小字第132號│無上訴案件 │
│ │ 理費欠繳名單。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 │
│ │2.6B7、尚未繳納期105年2月至7月│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 │
│ │ 、欠繳期數3、金額6,900元; │告負擔。」 │ │
│ │ 6B7、尚未繳費期105年8月至106│ │ │
│ │ 年3月、欠繳期數4、金額9,200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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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