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
100年度易字第237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紀志健
- 被告
- 李瑞興
- 被告
- 李家豪
- 被告
- 曾順利
- 被告
- 陳茂松
- 被告
- 李柏賢
- 被告
- 張銘村
- 被告
- 陳嬿如
- 被告
- 林群洋
- 被告
- 劉秉彥
- 被告
- 蔡志良
- 被告
- 黃發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772號、第8775至第8785號、第10369號、第11696號)及就被告李瑞興、被告曾順利、被告張銘村、被告陳嬿如、被告劉秉彥移送併案審理(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999號、100年度偵字第5945號、100年度偵字第6367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369號),就被告黃發明追加起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177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一、紀志健共同犯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共三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二、李瑞興共同犯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共三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三、李家豪共同犯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共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八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四、曾順利共同犯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共九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八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五、陳茂松共同犯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共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八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六、李柏賢共同犯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共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五、八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七、張銘村共同犯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一、六、七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八、陳嬿如共同犯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共十六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六、七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九、林群洋共同犯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一、八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十、劉秉彥共同犯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一、六、七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十一、蔡志良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二、黃發明共同犯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共十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八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第5行、第8行之「黃明發」更正為「黃發明」,並將附件一起訴書內「候家瑜」均更正為「侯家瑜」,另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紀志健、被告李瑞興、被告李家豪、被告曾順利、被告陳茂松、被告李柏賢、被告張銘村、被告陳嬿如、被告林群洋、被告劉秉彥、被告蔡志良、被告黃發明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一、二檢察官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內有關此十二名被告部分之記載(至於併案意旨之犯罪事實均與起訴部分為同一社會事實,茲不另引用併案意旨書全文)。
二、被告劉秉彥提供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供「阿水」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幫助該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被害人⒑黃若筑、⒒洪靜儀、⒓劉采翔、⒔張嘉娟、⒈王淑惠、⒕侯家瑜、⒖林芳綺、⒗鄭晴優、⒘向春芳、⒙彭莉晴、⒉葉雅婷等人,繼而擔任該詐欺集團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幫助詐欺部分,如同下三、所述亦為同種想像競合犯),而共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王淑惠,其幫助詐欺之低度行為,為共同詐欺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蔡志良以一交付其所有之彰化銀行二林分行帳戶予被告紀志健之幫助行為,幫助其所屬之「阿水」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⒒洪靜儀、⒓劉采翔、林淑燕等人為詐欺取財犯行,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科刑:
㈠爰審酌被害之30人損失各如下:
⒈王淑惠損失274萬元(48萬+48萬+80萬+50萬+48萬),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張銘村、陳嬿如、劉秉彦(提供帳戶並擔任車手)五人;
⒉葉雅婷損失28萬6千元(5萬+15萬6千+8萬),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陳嬿如、劉秉彥(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三人;
⒊蔡瑞欣損失10萬元,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曾順利、陳茂松四人;
⒋吳依穎損失13萬(3萬+10萬),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李家豪、曾順利、陳茂松、黃發明六人;
⒌何宜珍損失5萬元,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曾順利、陳茂松四人;
⒍梁婉玉損失15萬6千元,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陳嬿如三人(另吳慧嬋通緝中,另行審結);
⒎戴翌晴損失3萬元、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陳嬿如三人(另吳慧嬋通緝中,另行審結);
⒏修敬婷損失2萬元,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陳嬿如三人(另吳慧嬋通緝中,另行審結);
⒐陳姿伶損失35萬元(4萬+31萬),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李家豪、黃發明四人;
⒑黃若筑損失2萬元,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陳嬿如、劉秉彥(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四人;
⒒洪靜儀損失6萬5千元(3萬+3萬5千),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陳嬿如、劉秉彥、蔡志良(後二者為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五人;
⒓劉采翔損失12萬元(5萬+7萬),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陳嬿如、劉秉彥、蔡志良(後二者為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四人;
⒔張嘉娟損失2萬元,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陳嬿如、劉秉彥(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四人;
⒕侯家瑜損失6萬元,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陳嬿如、劉秉彥(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四人;
⒖林芳綺損失3萬元,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陳嬿如、劉秉彥(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四人;
⒗鄭晴優損失15萬2千元(2萬+13萬2千),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陳嬿如、劉秉彥(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四人;
⒘向春芳損失2萬元,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陳嬿如、劉秉彥(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四人;
⒙彭莉晴損失16萬元(3萬+13萬),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陳嬿如、劉秉彥(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四人;
⒚許欽富損失2萬5千元,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曾順利、黃發明四人;
⒛彭吉慶損失29980元,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曾順利、黃發明四人歐翼德59960元(29980+29980),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曾順利、黃發明四人;林雪真損失59960元(29980+29980),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曾順利、黃發明四人;鄧弘承損失91000元,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曾順利、黃發明四人;陳家豪損失12050元,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曾順利、黃發明四人;林淑燕損失48萬6千元(5萬+13萬6千+30萬),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陳嬿如、蔡志良(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四人;林秀蓁損失72000元,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陳嬿如三人;施佑姿損失20萬6千元(起訴書附表雖僅記載5萬,然施佑姿證稱尚有156,000元,與本案為接續犯一罪)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李家豪、黃發明四人(及經檢察官追加起訴、併案審理,由本院另行簡易判決處刑之林唐安);葉育如損失2萬5千元,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林群洋、黃發明四人;蕭如雲損失5萬元,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李柏賢、黃發明四人;杜維純損失5萬元,應負責之被告為紀志健、李瑞興、李柏賢、黃發明四人;
㈡另審酌被告各人狀況如下:
⒈爰審酌被告紀志健為高中肄業、擔任廣告看板工人之男子,前已有多次詐欺前科,為累犯,竟仍不思悔改,參與該代號「阿水」之詐欺集團,負責在台灣地區尋找車手、收購人頭帳戶、提領詐騙款項、分配利潤,及與大陸地區成員聯繫等工作,共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王淑惠等30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坦認犯行,雖已與被害人洪靜儀、彭莉晴、鄭晴優、施佑姿達成調解,並已實際賠償被害人施佑姿新台幣(下同)5千元,有本院100年度司中調字第1734、1735、1736、2126號調解程序筆錄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各1份附卷可參,惟尚未與其餘被害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其等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共三十罪),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
⒉爰審酌被告李瑞興為國中畢業、無業之男子,不思以正當工作賺取生活之資,竟貪圖小利,參與該代號「阿水」之詐欺集團,收購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並指揮共同被告陳嬿如等人提領贓款,共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王淑惠等30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坦認犯行,雖已與被害人洪靜儀、彭莉晴、鄭晴優、施佑姿達成調解,並已實際賠償被害人施佑姿5千元,有本院100年度司中調字第1734、1735、1736、2126號調解程序筆錄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份附卷可參,惟尚未與其餘被害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其等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共三十罪),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
⒊爰審酌被告李家豪專科畢業,擔任加油工之男子,不思以正當工作賺取生活之資,竟貪圖小利,參與該代號「阿水」之詐欺集團,提供其臺灣土地銀行東港分行帳戶並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共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吳依穎、陳姿伶、施佑姿等3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坦認犯行,雖已與本件之被害人施佑姿、洪靜儀、彭莉晴、鄭晴優達成調解,並已依調解內容賠償被害人施佑姿之損失17,170元,有本院100年度司中調字第1734、1735、1736、2126號調解程序筆錄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份附卷可參,惟尚未與其餘應負責之被害人吳依穎等2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其等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共三罪),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⒋爰審酌被告曾順利為高職畢業、擔任工人之男子,不思以正當工作賺取生活之資,竟貪圖小利,參與該代號「阿水」之詐欺集團,提供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九如郵局之帳戶並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共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蔡瑞欣、吳依穎、何宜珍、許欽富、彭吉慶、歐翼德、林雪真、鄧弘承、陳家豪等9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坦認犯行,雖已與本件之被害人洪靜儀、彭莉晴、鄭晴優、施佑姿達成調解,並實際賠償被害人施佑姿5千元,有本院100年度司中調字第1734、1735、1736、2126號調解程序筆錄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份附卷可參,惟尚未與其餘應負責之被害人蔡瑞欣等9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其等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共九罪),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⒌爰審酌被告陳茂松為國中畢業、從事工、農之男子,不思以正當工作賺取生活之資,竟貪圖小利,參與該代號「阿水」之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共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蔡瑞欣、吳依穎、何宜珍等3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坦認犯行,雖已與本件之被害人洪靜儀、彭莉晴、鄭晴優、施佑姿達成調解,並已實際賠償被害人施佑姿5千元,有本院100年度司中調字第1734、1735、1736、2126號調解程序筆錄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份附卷可參,惟尚未與其餘應負責之被害人蔡瑞欣等3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其等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共三罪),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⒍爰審酌被告李柏賢為高中肄業、擔任冷飲店服務生之男子,不思以正當工作賺取生活之資,竟貪圖小利,參與該代號「阿水」之詐欺集團,提供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帳戶並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共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蕭如雲、杜維純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坦認犯行,雖已與本件之被害人洪靜儀、彭莉晴、鄭晴優達成調解,有本院100年度司中調字第1734、1735、1736號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附卷可參,惟尚未與其餘應負責之被害人蕭如雲等2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其等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共二罪),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⒎爰審酌被告張銘村為國中畢業擔任廚師之男子,不思以正當工作賺取生活之資,竟貪圖小利,參與該代號「阿水」之詐欺集團,提供其彰化銀行東港分行帳戶並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共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王淑惠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坦認犯行,雖已與本件之被害人洪靜儀、彭莉晴、鄭晴優、施佑姿達成調解,並已依調解內容賠償被害人施佑姿之損失17,166元,有本院100 年度司中調字第1734、1735、1736、2126號調解程序筆錄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份附卷可參,惟尚未與其應負責之被害人王淑惠達成和解以賠償其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共一罪),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⒏爰審酌被告陳嬿如為國中畢業、無業之女子,不思以正當工作賺取生活之資,竟貪圖小利,參與該代號「阿水」之詐欺集團,提供其星展銀行鼎強分行帳戶並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共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王淑惠、葉雅婷、梁婉玉、戴翌晴、修敬婷、黃若筑、洪靜儀、劉采翔、張嘉娟、侯家瑜、林芳綺、鄭晴優、向春芳、彭莉晴、林淑燕、林秀蓁等16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坦認犯行,雖已與本件之被害人施佑姿達成調解,有本院100年度司中調字第2126號調解程序筆錄1份附卷可參,惟尚未與其餘應負責之被害人王淑惠等16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其等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共十六罪),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⒐爰審酌被告林群洋為高中肄業、擔任工人之男子,不思以正當工作賺取生活之資,竟貪圖小利,參與該代號「阿水」之詐欺集團,提供其臺灣銀行新園分行帳戶並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共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葉育如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坦認犯行,雖已與本件之被害人洪靜儀、彭莉晴、鄭晴優達成調解,有本院100年度司中調字第1734、1735、1736號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附卷可參,惟尚未與其應負責之被害人葉育如達成和解以賠償其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⒑爰審酌被告劉秉彦為高職畢業、擔任洗車員之男子,不思以正當工作賺取生活之資,竟貪圖小利,參與該代號「阿水」之詐欺集團,提供其合作金庫銀行東港分行帳戶,幫助詐騙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害人黃若筑、洪靜儀、劉采翔、張嘉娟、侯家瑜、林芳綺、鄭晴優、向春芳、彭莉晴、葉雅婷等10人,嗣並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共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王淑惠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坦認犯行,雖已與本件之被害人洪靜儀、彭莉晴、鄭晴優、施佑姿達成調解,有本院100年度司中調字第1734、1735、1736、2126號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附卷可參,惟尚未與其應負責之被害人王淑惠等8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其等損失(幫助詐欺部分之行為雖因詐欺取財之正犯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仍應負賠償之責)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⒒爰審酌被告蔡志良為高中畢業、擔任工人之男子,任意將其彰化銀行二林分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被告紀志健,供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幫助該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洪靜儀、劉采翔、林淑燕等3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坦認犯行,雖已與本件之被害人洪靜儀、彭莉晴、鄭晴優、施佑姿達成調解,有本院100年度司中調字第1734、1735、1736、2126號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附卷可參,惟尚未與其餘應負責之被害人劉采翔等2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其等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⒓爰審酌被告黃發明為國中肄業、無業之男子,不思以正當工作賺取生活之資,竟貪圖小利,參與該代號「阿水」之詐欺集團,由其在大陸地區指揮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網際網路聊天室對不特定人施用詐術,共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吳依穎、陳姿伶、許欽富、彭吉慶、歐翼德、林雪真、鄧弘承、陳家豪、施佑姿、葉育如、蕭如雲、杜維純等1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坦認犯行,惟尚未與上開被害人吳依穎等12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其等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共12罪),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分別係被告李瑞興、李家豪、曾順利、陳茂松、李柏賢、張銘村、陳嬿如、黃發明等人所有(其中①、⑤、⑥(0000000000)、⑨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雖非被告李瑞興、陳茂松、李柏賢、陳嬿如等人申請,然該行動電話門號既係在被告李瑞興等人持有中遭查獲,且交予被告自由使用,應認屬被告李瑞興等人所有之物),供渠等聯繫及提領詐騙款項所用,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李瑞興等人於警詢時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及責任共同原則,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其中編號1部分,係被告李瑞興個人使用之行動電話及門號,編號2部分則係被告李家豪以前工作時所使用之薪資轉帳所用,編號3部分則係被告黃發明網路遊戲連線所用,均非供本件犯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李瑞興、李家豪、黃發明於警詢時供述明確,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認定上開物品與被告李瑞興、李家豪、黃發明本案犯行有所關連,爰均不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判決附表一:┌─┬────┬──────┬─────┬───┬───┬──────────┐│編│詐欺帳號│遭詐欺匯款日│遭詐欺匯款│被害人│提款車│主文 ││號│及戶名 │期 │金額(新台│姓名 │手 │ ││ │ │ │幣) │ │ │ │├─┼────┼──────┼─────┼───┼───┼──────────┤│1 │彰化銀行│99年10月20日│48萬元 │王淑惠│張銘村│一、紀志健、李瑞興、││ │東港分行│ │ │ │陳嬿如│ 張銘村、陳嬿如、││ │帳號第83│ │ │ │ │ 劉秉彦共同犯詐欺││ │00000000├──────┼─────┤ │ │ 取財罪,紀志健累││ │1800號帳│99年10月26日│48萬元 │ │ │ 犯,處有期徒刑壹││ │戶、張銘│ │ │ │ │ 年貳月,李瑞興處││ │村 ├──────┼─────┤ │ │ 有期徒刑壹年,張││ │ │99年10月29日│80萬元 │ │ │ 銘村、陳嬿如、劉││ │ │ │ │ │ │ 秉彦各處有期徒刑││ │ │ │ │ │ │ 陸月,張銘村、陳││ │ │ │ │ │ │ 嬿如、劉秉彦如易│├─┼────┼──────┼─────┤ ├───┤ 科罰金,均以新台││2 │星展銀行│99年9月28日 │50萬元 │ │陳嬿如│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鼎強分行│ │ │ │ │ 。扣案如附表二所││ │帳號第03│ │ │ │ │ 示編號1、6、7之 ││ │ │ │ │ │ │ 物均沒收。 ││ │00000000├──────┼─────┼───┼───┼──────────┤│ │43號帳戶│99年10月7日 │5萬元 │葉雅婷│陳嬿如│二、紀志健、李瑞興、││ │、陳嬿如│ │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紀志健累││ │ │ │ │ │ │ 犯,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月,李瑞興處有期││ │ │ │ │ │ │ 徒刑伍月,陳嬿如││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99年10月12日│15萬6000元│ │ │ 陳嬿如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 附表二所示編號1 ││ │ │ │ │ │ │ 、7之物均沒收。 │├─┼────┼──────┼─────┼───┼───┼──────────┤│3 │中華郵政│99年12月24日│10萬元 │蔡瑞欣│曾順利│三、紀志健、李瑞興、││ │股份有限│ │ │ │ │ 曾順利、陳茂松共││ │公司九如│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郵局帳號│ │ │ │ │ 紀志健累犯,處有││ │第007131│ │ │ │ │ 期徒刑肆月,李瑞││ │00000000│ │ │ │ │ 興處有期徒刑叁月││ │號帳戶、│ │ │ │ │ ,曾順利、陳茂松││ │曾順利 │ │ │ │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曾順利、陳茂松││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所示編號1、3、4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99年12月27日│3萬元 │吳依穎│曾順利│四、紀志健、李瑞興、││ │ │ │ │ │ │ 李家豪、曾順利、││ │ │ │ │ │ │ 陳茂松、黃發明 ││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紀志健累犯,處││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李││ │ │ │ │ │ │ 瑞興處有其徒刑叁││ │ │ │ │ │ │ 月,李家豪、曾順││ │ │ │ │ │ │ 利、黃發明各處有││ │ │ │ │ │ │ 期徒刑貳月,李家││ │ │ │ │ │ │ 豪、曾順利、黃發││ │ │ │ │ │ │ 明如易科罰金,均││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扣案附表││ │ │ │ │ │ │ 二所示編號1、2、││ │ │ │ │ │ │ 3、4、8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 ├──────┼─────┼───┼───┼──────────┤│ │ │99年12月28日│5萬元 │何宜珍│曾順利│五、紀志健、李瑞興、││ │ │ │ │ │ │ 曾順利、陳茂松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紀志健累犯,處有││ │ │ │ │ │ │ 期徒刑肆月,李瑞││ │ │ │ │ │ │ 興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曾順利、陳茂松││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曾順利、陳茂松││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附表二所││ │ │ │ │ │ │ 示編號1、3、4之 ││ │ │ │ │ │ │ 物均沒收。 │├─┼────┼──────┼─────┼───┼───┼──────────┤│4 │玉山銀行│99年12月10日│15萬6000元│梁婉玉│吳慧嬋│六、紀志健、李瑞興、││ │五股分行│ │ │ │陳嬿如│ 陳嬿如共同犯詐欺││ │帳號第05│ │ │ │ │ 取財罪,紀志健累││ │00000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肆││ │071號帳 │ │ │ │ │ 月,李瑞興處有期││ │戶、吳慧│ │ │ │ │ 徒刑叁月,陳嬿如││ │嬋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陳嬿如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附表││ │ │ │ │ │ │ 二所示編號1、7之││ │ │ │ │ │ │ 物均沒收。 ││ │ ├──────┼─────┼───┼───┼──────────┤│ │ │99年12月13日│3萬元 │戴翌晴│吳慧嬋│七、紀志健、李瑞興、││ │ │ │ │ │陳嬿如│ 陳嬿如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紀志健累││ │ │ │ │ │ │ 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月,李瑞興處有期││ │ │ │ │ │ │ 徒刑叁月,陳嬿如││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陳嬿如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附││ │ │ │ │ │ │ 表二所示編號1、7││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99年12月14日│2萬元 │修敬婷│吳慧嬋│八、紀志健、李瑞興、││ │ │ │ │ │陳嬿如│ 陳嬿如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紀志健累││ │ │ │ │ │ │ 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月,李瑞興處有期││ │ │ │ │ │ │ 徒刑叁月,陳嬿如││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陳嬿如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附表││ │ │ │ │ │ │ 二所示編號1、7之││ │ │ │ │ │ │ 物均沒收。 │├─┼────┼──────┼─────┼───┼───┼──────────┤│5 │臺灣土地│100年1月17日│4萬元 │陳姿伶│李家豪│九、紀志健、李瑞興、││ │銀行東港│ │ │ │ │ 李家豪、黃發明共││ │分行帳號│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第132005│ │ │ │ │ 紀志健累犯,處有││ │035027號│ │ │ │ │ 期徒刑陸月,李瑞││ │帳戶、李│ │ │ │ │ 興處有期徒刑伍月││ │家豪 │ │ │ │ │ ,李家豪、黃發明││ │ ├──────┼─────┤ │ │ 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 │100年1月24日│31萬元 │ │ │ ,李家豪、黃發明││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所示編號1、2、8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100年1月20日│10萬元 │吳依穎│李家豪│與上開四、之主文屬同││ │ │ │ │ │ │一罪 │├─┼────┼──────┼─────┼───┼───┼──────────┤│6 │合作金庫│99年10月19日│2萬元 │黃若筑│陳嬿如│十、紀志健、李瑞興、││ │商業銀行│ │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欺││ │東港分行│ │ │ │ │ 取財罪,紀志健累││ │帳號第58│ │ │ │ │ 犯,處有期徒刑肆││ │00000000│ │ │ │ │ 月,李瑞興處有期││ │009號帳 │ │ │ │ │ 徒刑叁月,陳嬿如││ │戶、劉秉│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彥 │ │ │ │ │ 陳嬿如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附││ │ │ │ │ │ │ 表二所示編號1、7││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99年11月2日 │3萬元 │洪靜儀│陳嬿如│、紀志健、李瑞興、││ │ │ │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紀志健累││ │ │ │ │ │ │ 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月,李瑞興處有期││ │ │ │ │ │ │ 徒刑叁月,陳嬿如││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陳嬿如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附表││ │ │ │ │ │ │ 二所示編號1、7之││ │ │ │ │ │ │ 物均沒收。 ││ │ ├──────┼─────┼───┼───┼──────────┤│ │ │99年10月26日│5萬元 │劉采翔│陳嬿如│、紀志健、李瑞興、││ │ │ │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紀志健累││ │ │ │ │ │ │ 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月,李瑞興處有期││ │ │ │ │ │ │ 徒刑叁月,陳嬿如││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陳嬿如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附││ │ │ │ │ │ │ 表二所示編號1、7││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99年10月19日│2萬元 │張嘉娟│陳嬿如│、紀志健、李瑞興、││ │ │ │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紀志健累││ │ │ │ │ │ │ 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月,李瑞興處有期││ │ │ │ │ │ │ 徒刑叁月,陳嬿如││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陳嬿如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附表││ │ │ │ │ │ │ 二所示編號1、7之││ │ │ │ │ │ │ 物均沒收。 ││ │ ├──────┼─────┼───┼───┼──────────┤│ │ │99年10月25日│48萬元 │王淑惠│劉秉彥│與上開一、之主文屬同││ │ │ │ │ │陳嬿如│一罪 ││ │ ├──────┼─────┼───┼───┼──────────┤│ │ │99年10月25日│6萬元 │侯家瑜│陳嬿如│、紀志健、李瑞興、││ │ │ │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紀志健累││ │ │ │ │ │ │ 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月,李瑞興處有期││ │ │ │ │ │ │ 徒刑叁月,陳嬿如││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陳嬿如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附表││ │ │ │ │ │ │ 二所示編號1、7之││ │ │ │ │ │ │ 物均沒收。 ││ │ ├──────┼─────┼───┼───┼──────────┤│ │ │99年10月25日│3萬元 │林芳綺│陳嬿如│、紀志健、李瑞興、││ │ │ │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紀志健累││ │ │ │ │ │ │ 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月,李瑞興處有期││ │ │ │ │ │ │ 徒刑叁月,陳嬿如││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陳嬿如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附││ │ │ │ │ │ │ 表二所示編號1、7││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99年10月27日│2萬元 │鄭晴優│陳嬿如│、紀志健、李瑞興、││ │ │ │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紀志健累││ │ │ │ │ │ │ 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月,李瑞興處有期││ │ │ │ │ │ │ 徒刑叁月,陳嬿如││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99年10月29日│13萬2000元│ │ │ 陳嬿如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附表││ │ │ │ │ │ │ 二所示編號1、7之││ │ │ │ │ │ │ 物均沒收。 ││ │ ├──────┼─────┼───┼───┼──────────┤│ │ │99年11月2日 │2萬元 │向春芳│陳嬿如│、紀志健、李瑞興、││ │ │ │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紀志健累││ │ │ │ │ │ │ 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月,李瑞興處有期││ │ │ │ │ │ │ 徒刑叁月,陳嬿如││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陳嬿如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附││ │ │ │ │ │ │ 表二所示之沒收。││ │ ├──────┼─────┼───┼───┼──────────┤│ │ │99年11月4日 │3萬元 │彭莉晴│陳嬿如│、紀志健、李瑞興、││ │ │ │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紀志健累││ │ │ │ │ │ │ 犯,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月,李瑞興處有期││ │ │ │ │ │ │ 徒刑叁月,陳嬿如││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陳嬿如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附表││ │ │ │ │ │ │ 二所示編號1、7之││ │ │ │ │ │ │ 物均沒收。 ││ │ ├──────┼─────┼───┼───┼──────────┤│ │ │99年10月20日│8萬元 │葉雅婷│陳嬿如│與上開二、之主文屬同││ │ │ │ │ │ │一罪 │├─┼────┼──────┼─────┼───┼───┼──────────┤│7 │花旗商業│100年1月13日│2萬5000元 │許欽富│曾順利│、紀志健、李瑞興、││ │銀行屏東│ │ │ │ │ 曾順利、黃發明共││ │分行帳號│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第669416│ │ │ │ │ 紀志健累犯,處有││ │5050號帳│ │ │ │ │ 期徒刑肆月,李瑞││ │戶、王俊│ │ │ │ │ 興處有期徒刑叁月││ │閔 │ │ │ │ │ ,曾順利、黃發明││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曾順利、黃發明││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附表二所││ │ │ │ │ │ │ 示編號1、3、8之 ││ │ │ │ │ │ │ 物均沒收。 │├─┼────┼──────┼─────┼───┼───┼──────────┤│8 │臺灣新光│100年1月12日│2萬9980元 │彭吉慶│曾順利│、紀志健、李瑞興、││ │商業銀行│ │ │ │ │ 曾順利、黃發明共││ │萬丹分行│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帳號第09│ │ │ │ │ 紀志健累犯,處有││ │00000000│ │ │ │ │ 期徒刑肆月,李瑞││ │416號帳 │ │ │ │ │ 興處有期徒刑叁月││ │戶、王俊│ │ │ │ │ ,曾順利、黃發明││ │閔 │ │ │ │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曾順利、黃發明││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附表二所示││ │ │ │ │ │ │ 編號1、3、8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100年1月12日│2萬9980元 │歐翼德│曾順利│、紀志健、李瑞興、││ │ │ │ │ │ │ 曾順利、黃發明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紀志健累犯,處有││ │ │ │ │ │ │ 期徒刑肆月,李瑞││ │ │ │ │ │ │ 興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曾順利、黃發明││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曾順利、黃發明││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附表二所││ │ │ │ │ │ │ 示編號1、3、8之 ││ │ │ │ │ │ │ 物均沒收。 ││ │ ├──────┼─────┼───┼───┼──────────┤│ │ │100年1月12日│2萬9980元 │林雪真│曾順利│、紀志健、李瑞興、││ │ │ │ │ │ │ 曾順利、黃發明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紀志健累犯,處有││ │ │ │ │ │ │ 期徒刑肆月,李瑞││ │ │ │ │ │ │ 興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曾順利、黃發明││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黃發明、曾順利││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附表二所示││ │ │ │ │ │ │ 編號1、3、8之物 ││ │ │ │ │ │ │ 均沒收。 │├─┼────┼──────┼─────┼───┼───┼──────────┤│9 │永豐商業│100年1月16日│9萬1000元 │鄧弘承│曾順利│、紀志健、李瑞興、││ │銀行三民│ │ │ │ │ 、曾順利、黃發明││ │分行帳號│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第017004│ │ │ │ │ ,紀志健累犯,處││ │00000000│ │ │ │ │ 有期徒刑肆月,李││ │號帳戶、│ │ │ │ │ 瑞興處有期徒刑叁││ │王少秝 │ │ │ │ │ 月,曾順利、黃發││ │ │ │ │ │ │ 明各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曾順利、黃發││ │ │ │ │ │ │ 明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扣案附表二││ │ │ │ │ │ │ 所示編號1、3、8 ││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100年1月16日│1萬2050元 │陳家豪│曾順利│、紀志健、李瑞興、││ │ │ │ │ │ │ 曾順利、黃發明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紀志健累犯,處有││ │ │ │ │ │ │ 期徒刑肆月,李瑞││ │ │ │ │ │ │ 興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曾順利、黃發明││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曾順利、黃發明││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附表二所││ │ │ │ │ │ │ 示編號1、3、8之 ││ │ │ │ │ │ │ 物均沒收。 │├─┼────┼──────┼─────┼───┼───┼──────────┤│10│彰化銀行│99年11月8日 │3萬5000元 │洪靜儀│陳嬿如│與上開、之主文屬同││ │二林分行│ │ │ │ │一罪 ││ │帳號第60├──────┼─────┼───┼───┼──────────┤│ │00000000│99年11月10日│7萬元 │劉采翔│陳嬿如│與上開、之主文屬同││ │6800號帳│ │ │ │ │一罪 ││ │戶、蔡志│ │ │ │ │ ││ │良 │ │ │ │ │ ││ │ ├──────┼─────┼───┼───┼──────────┤│ │ │99年11月9日 │5萬元 │林淑燕│陳嬿如│、紀志健、李瑞興、││ │ │ │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紀志健累││ │ │ │ │ │ │ 犯,處有期徒刑柒││ │ ├──────┼─────┤ │ │ 月,李瑞興處有期││ │ │99年11月11日│13萬6000元│ │ │ 徒刑陸月,陳嬿如││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陳嬿如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附表││ │ │ │ │ │ │ 二所示編號1、7之││ │ │ │ │ │ │ 物均沒收。 │├─┼────┼──────┼─────┼───┼───┼──────────┤│11│合作金庫│99年11月26日│7萬2000元 │林秀蓁│陳嬿如│、紀志健、李瑞興、││ │商業銀行│ │ │ │ │ 陳嬿如共同犯詐欺││ │龜山分行│ │ │ │ │ 取財罪,紀志健累││ │帳號第01│ │ │ │ │ 犯,處有期徒刑肆││ │00000000│ │ │ │ │ 月,李瑞興處有期││ │117號帳 │ │ │ │ │ 徒刑叁月,陳嬿如││ │戶、簡子│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堯 │ │ │ │ │ 陳嬿如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附││ │ │ │ │ │ │ 表二所示編號1、7││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99年11月15日│30萬元 │林淑燕│陳嬿如│與上開、之主文屬同││ │ │ │ │ │ │一罪 ││ │ ├──────┼─────┼───┼───┼──────────┤│ │ │99年11月9日 │13萬元 │彭莉晴│陳嬿如│與上開、之主文屬同││ │ │ │ │ │ │一罪 │├─┼────┼──────┼─────┼───┼───┼──────────┤│12│合作金庫│100年1月12日│2萬9980元 │林雪真│曾順利│與上開、之主文屬同││ │商業銀行│ │ │ │ │一罪 ││ │圓山分行├──────┼─────┼───┼───┼──────────┤│ │帳號第08│100年1月12日│2萬9980元 │歐翼德│曾順利│與上開、之主文屬同││ │00000000│ │ │ │ │一罪 ││ │528號帳 │ │ │ │ │ ││ │戶、劉永│ │ │ │ │ ││ │萱 │ │ │ │ │ ││ │ │ │ │ │ │ │├─┼────┼──────┼─────┼───┼───┼──────────┤│13│中華郵政│100年3月22日│5萬元 │施佑姿│李家豪│、紀志健、李瑞興、││ │股份有限│ │ │ │ │ 黃發明、李家豪共││ │公司新園│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郵局帳號│ │ │ │ │ 紀志健累犯,處有││ │第007165│ │ │ │ │ 期徒刑肆月,李瑞││ │00000000├──────┼─────┤ │ │ 興處有期徒刑叁月││ │號帳戶、│100年3月23日│15萬6千元 │ │ │ ,李家豪、黃發明││ │林唐安 │ │ │ │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李家豪、黃發明││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附表二所││ │ │ │ │ │ │ 示編號1、2、8之 ││ │ │ │ │ │ │ 物均沒收。 │├─┼────┼──────┼─────┼───┼───┼──────────┤│14│臺灣銀行│100年3月22日│2萬5000元 │葉育如│林群洋│、紀志健、李瑞興、││ │新園分行│ │ │ │ │ 林群洋、黃發明共││ │帳號第18│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00000000│ │ │ │ │ 紀志健累犯,處有││ │55號帳戶│ │ │ │ │ 期徒刑肆月,李瑞││ │、林群洋│ │ │ │ │ 興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林群洋、黃發明││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林群洋、黃發明││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附表二所││ │ │ │ │ │ │ 示編號1、8之物均││ │ │ │ │ │ │ 沒收。 │├─┼────┼──────┼─────┼───┼───┼──────────┤│15│中華郵政│100年4月11日│5萬元 │蕭如雲│李柏賢│、紀志健、李瑞興、││ │股份有限│ │ │ │ │ 李柏賢、黃發明共││ │公司帳號│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第003141│ │ │ │ │ 紀志健累犯,處有││ │00000000│ │ │ │ │ 期徒刑肆月,李瑞││ │號帳戶、│ │ │ │ │ 興處有期徒刑叁月││ │李柏賢 │ │ │ │ │ ,李柏賢、黃發明││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李柏賢、黃發明││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扣案附表二所││ │ │ │ │ │ │ 示編號1、5、8之 ││ │ │ │ │ │ │ 物均沒收。 ││ │ ├──────┼─────┼───┼───┼──────────┤│ │ │100年4月11日│5萬元 │杜維純│李柏賢│、紀志健、李瑞興、││ │ │ │ │ │ │ 李柏賢、黃發明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紀志健累犯,處有││ │ │ │ │ │ │ 期徒刑肆月,李瑞││ │ │ │ │ │ │ 興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李柏賢、黃發明││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李柏賢、黃發明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附表二所示││ │ │ │ │ │ │ 編號1、5、8之物 ││ │ │ │ │ │ │ 均沒收。 │├─┼────┼──────┴─────┼───┴───┴──────────┤│編│被告姓名│總刑度 │有期徒刑之應執行刑 ││號│ │ │ │├─┼────┼────────────┼──────────────────┤│1.│紀志健 │14月+6月+4月+4月+4月+ │24月=有期徒刑貳年 ││ │ │4月+4月+4月+6月+4月+ │ ││ │ │4月乘以14+7月+ │ ││ │ │4月乘以5=137月(共30罪)│ │├─┼────┼────────────┼──────────────────┤│2.│李瑞興 │12月+5月+3月+3月+3月+ │22月=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3月+3月+3月+5月+3月+ │ ││ │ │3月乘以14+6月+ │ ││ │ │3月乘以5=106月(共30罪)│ │├─┼────┼────────────┼──────────────────┤│3.│李家豪 │2月+4月+2月=8月(共3罪)│有期徒刑陸月 │├─┼────┼────────────┼──────────────────┤│4.│曾順利 │2月乘以9=18月(共9罪) │有期徒刑壹年 │├─┼────┼────────────┼──────────────────┤│5.│陳茂松 │2月乘以3=6月(共3罪) │有期徒刑肆月 │├─┼────┼────────────┼──────────────────┤│6.│李柏賢 │2月+2月=4月(共2罪) │有期徒刑叁月 │├─┼────┼────────────┼──────────────────┤│7.│張銘村 │2月 │毋庸定應執行刑 │├─┼────┼────────────┼──────────────────┤│8.│陳嬿如 │6月+4月+2月乘以13+5月=41│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月(共16罪) │ │├─┼────┼────────────┼──────────────────┤│9.│林群洋 │2月 │毋庸定應執行刑 ││ │ │ │ │├─┼────┼────────────┼──────────────────┤│10│劉秉彦 │2月 │毋庸定應執行刑 ││ │ │ │ │├─┼────┼────────────┼──────────────────┤│11│蔡志良 │拘役50日 │毋庸定應執行刑 │├─┼────┼────────────┼──────────────────┤│12│黃發明 │2月乘以11+4月=26月(共12│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罪)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沒收之扣案物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備註 │
├───┼────────────────┼──┼───┼─────────┤
│1 │①NOKIA牌行動電話 │1支 │李瑞興│於100年4月12日9許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在屏東縣新園鄉仙│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隆路237之1號扣得 │
├───┼────────────────┼──┼───┼─────────┤
│2 │②SONY ERICSSON牌行動電話 │1支 │李家豪│於同日8時40分許,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032號 │ │ │在屏東縣新園鄉仙隆│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路49巷57號扣得 │
│ ├────────────────┼──┤ │ │
│ │③手抄密碼單(7883、723345) │1張 │ │ │
├───┼────────────────┼──┼───┼─────────┤
│3 │④HTC牌手機 │1支 │曾順利│於同日10時15分許,│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在屏東縣九如鄉光復│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街24巷22號扣得 │
├───┼────────────────┼──┼───┼─────────┤
│4 │⑤行動電話 │1支 │陳茂松│於同日10時20分許,│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在屏東縣九如鄉維新│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街152號扣得 │
├───┼────────────────┼──┼───┼─────────┤
│5 │⑥ELIYA牌行動電話 │1支 │李柏賢│同日13時25分許,在│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臺南市○○路○段4號│
│ │ 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 │ │前扣得 │
│ │ SIM卡各1張) │ │ │ │
│ ├────────────────┼──┤ │ │
│ │⑦郵政金融卡1張 │1張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6 │⑧SONY ERICSSON手機 │1支 │張銘村│於同日10時20分許,│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在屏東縣東港鎮興東│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路65之72號扣得 │
├───┼────────────────┼──┼───┼─────────┤
│7 │⑨SONY ERICSSON手機 │1支 │陳嬿如│於同日16時40分許,│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在雲林縣虎尾鎮北平│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路235號之1扣得 │
├───┼────────────────┼──┼───┼─────────┤
│8 │⑩NOKIA牌1800型行動電話 │1支 │黃發明│大陸地區福建省泉州│
│ │ (含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號 │ │ │市○○街租屋處,為│
│ │ SIM卡1張) │ │ │大陸地區福建省泉州│
│ ├────────────────┼──┤ │市公安局人員查獲扣│
│ │⑪中國建設銀行銀聯卡 │3張 │ │得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488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00000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661號) │ │ │ │
│ ├────────────────┼──┤ │ │
│ │⑫中國建設銀行取款憑條 │5張 │ │ │
│ ├────────────────┼──┤ │ │
│ │⑬NOKIA牌N8型行動電話 │1支 │ │ │
│ │ (含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號 │ │ │ │
│ │ SIM卡1張) │ │ │ │
│ ├────────────────┼──┤ │ │
│ │⑭NOKIA牌1280型行動電話 │1支 │ │ │
│ │ (含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號 │ │ │ │
│ │ SIM卡1張) │ │ │ │
│ ├────────────────┼──┤ │ │
│ │⑮USB姆指碟網路銀行卡 │1只 │ │ │
└───┴────────────────┴──┴───┴─────────┘
附表三:不予沒收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備註 │
├───┼────────────────┼──┼───┼─────────┤
│1 │ELIYA行動電話 │1支 │李瑞興│於100年4月12日9許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在屏東縣新園鄉仙│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隆路237之1號扣得 │
├───┼────────────────┼──┼───┼─────────┤
│2 │彰化銀行東港分行存摺 │1本 │李家豪│於同日8時40分許,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在屏東縣新園鄉仙隆│
│ ├────────────────┼──┤ │路49巷57號扣得 │
│ │新園郵局儲金簿 │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1號、 │ │ │ │
│ │ 含金融卡1張) │ │ │ │
├───┼────────────────┼──┼───┼─────────┤
│3 │USB姆指碟無線網卡 │1只 │黃發明│大陸地區福建省泉州│
│ │ │ │ │市○○街租屋處,為│
│ │ │ │ │大陸地區福建省泉州│
│ │ │ │ │市公安局人員查獲扣│
│ │ │ │ │得 │
└───┴────────────────┴──┴───┴─────────┘
附件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8772號
100年度偵字第8775號
100年度偵字第8776號
100年度偵字第8777號
100年度偵字第8778號
100年度偵字第8779號
100年度偵字第8780號
100年度偵字第8781號
100年度偵字第8782號
100年度偵字第8783號
100年度偵字第8784號
100年度偵字第8785號
100年度偵字第10369號
100年度偵字第11696號
被 告 紀志健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英才巷11弄
7號
現居屏東縣萬巒鄉○○路233號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
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李瑞興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新園鄉○○村○○路237之1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嘉鴻律師
鄭晃奇律師
被 告 李家豪 男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新園鄉○○村○○路49巷57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慧嬋 女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486號
居桃園縣觀音鄉○○街91號2樓B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順利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九如鄉○○村○○街24巷22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茂松 男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九如鄉○○村○○街15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俊閔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萬丹鄉○○村○○路127巷4
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柏賢 男 2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路116巷1
弄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銘村 男 2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東港鎮○○里○○路65之72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嬿如 女 2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街243號3
樓之2
居雲林縣虎尾鎮○○路235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群洋 男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新園鄉新東村中慶巷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秉彥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新園鄉○○路25巷1弄5號
居臺中市○○區○○路1段266之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志良 男 2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彰化縣二林鎮○○里○○路2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溫士登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里港鄉○○村○○路141號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建民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萬丹鄉○○路182巷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鈺淇 女 2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彰化縣永靖鄉永北村北勢鄉17弄24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坤炎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4段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福星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街9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淑芬 女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街9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謝萬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紀志健前於民國91年1月14日,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3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於
92年11月3日,因常業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92年度上訴字第2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3年5
月31日,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緝字
第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3年5月6日,因妨害
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緝字第7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3年6月1日,因重利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緝字第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於94年5月10日,因恐嚇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94年度上易字第4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上開案
件,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又於94年4月14
日,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
金上訴字第9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上開案件經
接續執行至97年9月25日假釋,98年10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
畢。吳慧嬋前於98年11月25日,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
26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6月2日執行完畢。
二、紀志健(綽號「阿漢」、「漢哥」)、李瑞興(綽號「阿興
」)、陳嬿如(綽號「妹仔」)、吳慧嬋(綽號「阿嬋」)
、張銘村、曾順利、陳茂松(綽號「松仔」)、李家豪(綽
號「阿豪」,係李瑞興之堂弟)、劉秉彥、李柏賢、林群洋
與黃明發(綽號「阿水」,另行通緝)及其他姓名年籍均不
詳之成員共組代號為「阿水」之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犯意聯絡;紀志健自99年9月間某
日,經黃明發吸收而參與詐欺集團,並負責在臺灣地區尋找
車手、收購人頭帳戶、提領詐騙款項、分配利潤,以及與大
陸集團成員間之聯繫工作,並於同年9、10月間,陸續覓得
陳嬿如、張銘村、吳慧嬋、劉秉彥參與該詐欺集團,於99年
12月底,覓得曾順利參與該詐欺集團,於100年2月間覓得李
家豪參與該詐欺集團,於100年3、4月間覓得李柏賢、林群
洋參與該詐欺集團,負責提供其等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
戶供詐欺集團使用及提領詐騙所得之贓款;曾順利則另覓得
陳茂松提領如附表編號⒊所示之詐騙所得贓款3筆。紀志健
及李瑞興並先後收購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陳嬿如於99年
9月間,在高雄市○○區○○街243號3樓之2住處,將其所有
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之金融帳戶,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
價格,出售予李瑞興,陳嬿如另以5000元之價格,向簡子堯
(另行偵辦)收購如附表編號⒒所示之金融帳戶。另陳建民
、王俊閔、溫士登、蔡志良、林唐安(上1人另行偵辦)在
得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犯罪集
團詐騙社會大眾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戶」之情
形下,猶各自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故意,王俊
閔於99年12月25日,在屏東縣萬安鄉○○路127巷47號住處
,將如附表編號⒎⒏所示之金融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
、密碼,以1萬元之價格,出售交付予陳建民,陳建民再轉
交予李瑞興供詐欺使用;溫士登則於100年1月中旬某日,在
屏東縣某處,將不知情之王少秝(另行不起訴處分)所有如
附表編號⒐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曾
順利,曾順利再轉交李瑞興供詐欺使用;蔡志良則於99年12
月12日,在彰化縣溪湖鎮保安宮附近,將如附表編號⒑所示
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以3000元之價格,出售交
付予紀志健供詐欺使用;林唐安則於100年3月間,在屏東縣
新園鄉○○路237之1號李瑞興住處,以7000元之價格,將如
附表編號⒔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出售交付
予李瑞興供詐欺使用。李瑞興及紀志健再將上開收購所得之
帳戶資料,回報予大陸地區之黃發明,再由黃發明在大陸地
區指揮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網際網路聊天室對不特定人
,佯稱係香港馬會或香港馬會獎券有限公司人員,為打擊臺
灣地區六合彩組頭或地下錢莊,開放民眾投資,且保證獲利
,施用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
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入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再由紀志
健、李瑞興分別指揮陳嬿如、吳慧嬋、張銘村、曾順利、李
家豪、劉秉彥、李柏賢、林群洋等人分別提領上開金融帳戶
內之贓款,扣除1成作為李瑞興及紀志健等人之酬勞,餘款
則分別匯入黃發明指定之邱福星在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觀音
亭口分社帳號第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及其他金融帳戶
,經由地下匯兌管道匯款至大陸地區。
三、邱鈺淇可預見一般人收購行動電話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
關,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他人掩飾犯罪用途之可能,竟
不顧他人所可能遭受之危險,仍基於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
違反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犯意,於99年12月間某日,在彰
化縣員林鎮某通訊行,申辦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
傳電信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旋於其後某日,
在不詳地點,將上開行動電話晶片卡,交付予實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經紀志健輾轉購得上開行動電
話晶片卡後,再交付予李瑞興作為詐欺犯罪聯絡使用,紀志
健、李瑞興等詐欺集團成員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欺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由黃發明在大陸地
區指揮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網際網路聊天室對不特定人
,佯稱係香港馬會或香港馬會獎券有限公司人員,為打擊臺
灣地區六合彩組頭或地下錢莊,開放民眾投資,且保證獲利
,或佯稱因網路購物訂單設定錯誤,為取消自動扣款,須前
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施用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入如附表所
示之金融帳戶,李瑞興則持用上開門號000000000號人頭電
話,與黃發明持用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
車手吳慧嬋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提領贓款等詐欺事宜
。
四、陳坤炎可預見一般人收購行動電話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
關,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他人掩飾犯罪用途之可能,竟
不顧他人所可能遭受之危險,仍基於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
違反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犯意,於99年2月22日及同年10
月28日,以其個人名義及其擔任人頭負責人之海揚建設有限
公司名義,申辦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
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以每
支門號200元之代價,將上開行動電話晶片卡,交付予紀志
健使用,紀志健即持上開行動電話晶片卡,作為詐欺犯罪聯
絡使用,紀志健、李瑞興等詐欺集團成員旋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由黃
發明在大陸地區指揮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網際網路聊天
室對不特定人,佯稱係香港馬會或香港馬會獎券有限公司人
員,為打擊臺灣地區六合彩組頭或地下錢莊,開放民眾投資
,且保證獲利,施用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如附表
所示之日期,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入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
戶,紀志健則持用上開門號人頭電話,與李瑞興聯絡提領贓
款等詐欺事宜。
五、邱福星、曾淑芬為夫妻,其2人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非銀行不得經營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法經營辦理國內
外匯兌業務之行為,以下簡稱地下匯兌),與住居於大陸地
區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共同基於非法辦理國內外
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自99年9月間某日起,至99年12月間
某日止,在臺灣地區,接受不特定客戶之委託,經營臺灣與
大陸地區之地下匯兌業務。由邱福星提供其向彰化第六信用
合作社觀音亭口分社帳號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臺灣
地區不特定客戶將需匯款項以新臺幣匯入後,再由邱福星或
曾淑芬,以傳真或電話通知其在大陸地區配合之俗稱「盤口
」之人員,依客戶要求之人民幣金額,由大陸銀行直接匯款
至大陸地區客戶所指定之帳戶內,而反覆多次為李水木、洪
美絹、許右鉉、陳嬿如、曾順利、黃健雄(上1人涉嫌詐欺
罪嫌部分,業經另案起訴)等人自臺灣地區匯兌人民幣至大
陸地區,而從中賺取手續費或匯差等不法利益。
六、嗣為警於100年4月12日9時許,在屏東縣新園鄉○○路237之
1號查獲李瑞興,並扣得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
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ELIYA行動電話
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於同日8時40分許,在屏東縣新園鄉○○路49巷57號查
獲李家豪,並扣得SONY ERICSSON牌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
00000000000032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彰化銀
行東港分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新園郵
局儲金簿1本(帳號00000000000000001號)、金融卡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號)、手抄密碼單1張(7883、723345
)等物。於同日14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2段588
號查獲吳慧嬋,並扣得NOKIA牌黑色手機1支(序號00000000
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於同日10時15分
許,在屏東縣九如鄉○○街24巷22號查獲曾順利,並扣得HT
C牌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
號SIM卡)。於同日10時20分許,在屏東縣九如鄉○○街152
號查獲陳茂松,並扣得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於同日13時25分許,在
臺南市○○路○段4號前查獲李柏賢,並扣得ELIYA牌行動電
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0000
000000號SIM卡)、郵政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同日10時20分許,在屏東
縣東港鎮○○路65之72號查獲張銘村,並扣得SONY ERICSSO
N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
SIM卡1張。於同日16時40分許,在雲林縣虎尾鎮○○路235
號之1查獲陳嬿如,並扣得SONY ERICSSON手機1支(序號000
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於同日
9時35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街9號查獲邱福星及曾淑芬
,並扣得邱福星所有之現金10萬元、顧志祥存摺(彰化六信
第0000000000000號)5本、邱福星存摺(彰化六信第000000
0000000號)7本、曾淑芬存摺(彰化六信第0000000000000
號)、匯款傳真單28張、傳真機1台(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等物。
七、案經葉雅婷、梁婉玉、戴翌晴、黃若筑、洪靜儀、張嘉娟、
鄭晴優、彭莉晴、許欽富、彭吉慶、林雪真、林淑燕、林秀
榛、施佑姿、蕭如雲、杜維純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偵七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移
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紀志健、李瑞興、李家豪、吳慧嬋、曾順利、陳茂
松、王俊閔、李柏賢、張銘村、陳嬿如、林群洋、劉秉彥、
蔡志良等人對於上開時地共同詐欺等事實,坦承不諱;被告
溫士登、陳建民、邱鈺淇、陳坤炎則矢口否認涉有何上開幫
助詐欺詐欺犯行;被告邱福星、曾淑芬矢口否認涉有何上開
違反銀行法犯行。被告溫士登辯稱:「今年1月中旬過後好
像在屏東交給曾順利使用,當初他說要匯一筆錢,沒有跟我
講要做什麼用途。」「我當時只有郵局帳戶,因為我要用到
,他問我有無其他帳戶可以用,他說他只要用一天而已。」
「我當初也是不知情,不知道他會做這種事。」云云;被告
陳建民辯稱:「(去年12月25日你是幫誰向王俊閔收購他的
金融帳戶?)沒有。」「(你為何在去年12月25日拿了1萬
元現金給王俊閔?)沒有。」云云;被告邱鈺淇辯稱:「(
你在何時地申辦0000000000?)我不知道正確時間,我只知
道晚上去員林通訊行辦的,是去年11月間。」「(你在申辦
本支預付卡當時自己使用哪幾支門號?)1支亞太,0985,
忘記了後面的號碼,是用我的名字登記的,這支門號用到上
個月。」「(你剛剛告知檢察官所使用的0977門號是何時申
辦?)上個月,亞太的沒辦停話,因為它是儲值卡,0977是
月租門號,登記趙芋瑄名字,是我的朋友,因為我的名字不
能辦亞太月租,我之前打爆亞太的門號,是3、4年前辦的,
被亞太列入黑名單,可是那是辦給朋友,朋友打爆的。」「
(你既然當時已經有亞太0985預付卡可以使用,為何還去申
辦0000000000門號?)因為亞太打網外很貴,所以辦遠傳的
0916門號,我都還沒有打到就不見了。」「3天都沒有打到
,是在晚上在員林火車站附近的全家福KTV遺失的,因為跟
朋友去唱歌,隔天才發現遺失。」「(你申辦預付卡當時預
先儲值多少?)沒有,已經開卡了,買來當時裡面就有50元
或300元,我買350元的,還沒打到就遺失。」「(你遺失這
張門號卡後還有無申辦其他預付卡?)沒有。」「(既然沒
有申辦其他預付卡,你有無掛失補發這張預付卡?)沒有。
」「(你又沒掛失補發,又沒申辦其他預付卡,你當時如何
跟網外互打?)繼續用亞太打,補發還要300元,而且補發
的話裡面就只有50元的餘額。」「我沒有做詐欺的事。」云
云;被告陳坤炎辯稱:「(你另外辦了幾支人頭門號賣給「
阿漢」?)不是賣,他跟我說要做公司用,要我辦了10幾支
門號。」「我提供給『阿漢』使用的電話都是登記我名義,
但是他用什麼犯法的事我不知道。」「他犯罪我不知道,警
察去我才知道。」云云;被告邱福星辯稱:「我沒有在做匯
兌。」「大約4年前莊模輝向白豐誠借500萬元,莊模輝將向
白先生借的500萬元存入我太太六信觀音亭的帳戶,莊模輝
拜託我說他大陸的朋友許明義會傳真臺灣的帳號及戶名還有
分別金額,再依傳真款項分別匯出去,我持續幫許明義匯了
4年」「(莊模輝向白先生借500萬元存入你太太六信的帳戶
跟你名下帳戶有何關聯性?)沒有關係,後來我太太帳戶沒
有用,我就用我的帳戶。」「(莊先生向白先生借款的500
萬元你也已經幫他匯款完畢,你又怎麼會提供自己的帳戶供
許明義做兩岸金融匯款?)我沒有做兩岸匯款,許明義每天
會傳真資料給我,我就依傳真金額匯出去,他還會每天都有
帳進來,所以持續有錢在我的戶頭。」「(昨天在你住處查
扣到28張傳真單是誰的筆跡?誰傳真過來的?)許明義的筆
跡,是他傳真過來的,我接到傳真後就叫我太太曾淑芬去匯
款,所以六信會留存我太太的資料在匯款單上。」「(傳真
單上記載的款項怎麼來的?)他每天會有錢進來我的戶頭,
匯款進來後許明義會跟我對款項,他用電話跟我對,他已經
3個多月沒有跟我連絡了,他都打我000-000000的電話跟我
對。」「(為何你的六信帳戶裡進出的款項金額高達百億元
?)匯進匯出就這樣子,他就拜託我,差不多4年,款項都
沒有問題,所以我就沒有覺得怎樣,而且帳戶裡面本來就不
是我的錢。」云云;被告曾淑芬辯稱:「(你是否多次受你
先生指示去金融機構辦理從他彰化六信觀音亭分社的款項轉
入其他帳戶?)是。」「3、4年前開始,好像到過年前就沒
有了。」「(你先生的帳戶為何會有次數頻繁金額龐大的入
戶匯款及轉帳匯款交易?)這我不知道。」「(你們2夫妻
是否共同從事兩岸匯兌洗錢的行為?)沒有。」「這我不知
道,是我先生拿匯款單給我叫我去銀行匯款。」「我提供資
料給小姐,請他幫忙填載匯款,因為我們固定在這家金融機
構往來,所以小姐認識我們,小姐留我們2夫妻的資料,大
部分由我去辦,少部分是我先生去辦。」「我只是單純受我
先生拜託我去匯款,我去做匯款動作而已。」云云。然查,
上開事實除據被告紀志健、李瑞興、李家豪、吳慧嬋、曾順
利、陳茂松、王俊閔、李柏賢、張銘村、陳嬿如、林群洋、
劉秉彥、蔡志良於於警偵訊時供承明確在卷;核與告訴人即
被害人葉雅婷、梁婉玉、戴翌晴、黃若筑、洪靜儀、張嘉娟
、鄭晴優、彭莉晴、許欽富、彭吉慶、林雪真、林淑燕、林
秀榛、施佑姿、蕭如雲、杜維純、被害人王淑玲、王淑惠、
何宜珍、修敬婷、陳姿伶、吳依穎、候家瑜、林芳綺、向春
芳、歐翼德、鄧弘承、陳家豪、葉育如於警詢之陳述情節相
符;被告邱福星、曾淑芬上開事實,並經證人陳俊成、洪美
娟、余淑瑗、許右鉉、李水木於警偵訊證述明確在卷,並有
被告紀志健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
訊監察譯文及基本資料、被告吳慧嬋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李瑞興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及基本資料、被告邱福星持用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被害人王淑玲、王淑惠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合作金庫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影本各1紙、告訴人葉雅婷之郵政跨行匯
款申請書影本2紙、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中華
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外所得稅申報表影本、香港馬
會獎券有限公司代簽會員申請表影本各1紙、被害人何宜珍
之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1紙、告訴人梁婉玉之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影本各1紙、告訴人戴翼晴之玉山銀行存款憑條影本、投注
戶口申請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各1紙、被害人修敬婷之玉山銀行存款憑條影本1紙、被害人
陳姿伶之第一銀行匯款單影本2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影本1紙、被害人吳依穎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交易明細表影本3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投注戶
口申請表影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外所得稅
申報表影本各1紙、告訴人黃若筑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
本1紙、告訴人洪靜儀之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影本、合作金庫
銀行存款憑條影本各1紙、告訴人張嘉娟之新光銀行匯款申
請書影本1紙、被害人候家瑜之安泰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影
本1紙、被害人林芳綺之合作金庫銀行分戶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告訴人鄭晴優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2紙、被害
人向春芳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告訴人彭莉晴之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告訴人許欽富之花旗銀行匯
款單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紙、告
訴人彭吉慶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聯邦銀行交易明細影本、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紙、被害人歐翼德之聯
邦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3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影本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影本各1紙、告訴人林雪真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
表影本2紙、被害人鄧弘承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影本、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紙、被害人陳家豪之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影本2紙、告訴人林淑燕之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匯款委
託書影本2紙、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回執聯影本1紙、告
訴人林秀榛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紙、告訴人施佑姿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中華郵政存款
人收執聯影本、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影本、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偵查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
紙、被害人葉育如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
本、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各1紙、告訴人蕭如
雲之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1紙、告訴人杜維純之郵政國內匯
款執據影本1紙、證人陳俊成之妻張惠茹之郵政跨行匯款申
請書影本2紙、存摺明細影本、證人洪美娟之京城銀行匯款
委託書影本2紙、證人余淑瑗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
申請書影本1紙、證人許右鉉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
、證人李水木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彰化銀
行東港分行99年12月23日彰東港字第0992844號函附張銘村
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提紀錄明細影本、星展銀行鼎強分行
100年1月17日星鼎發字第2號函附陳嬿如帳戶往來明細及開
戶基本資料影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處100年1月17
日處儲字第1001000653號函附曾順利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影本、玉山銀行100年3月22日玉山五股字第1000
314001號函附吳慧嬋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臺
灣土地銀行東港分行100年1月27日東存字第1000000300號函
附李家豪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東港分行99年11月24日合金東港字第0990004131號函附
劉秉彥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交易明細影本、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屏東分行100年2月1日(100)政查字第41806號
函附王俊閔帳戶交易明細表影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函附王俊閔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永豐
商業銀行三民分行100年1月28日永豐銀三民分行(100)字
第00003號函附王少秝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
彰化商業銀行二林分行99年11月22日彰二林字第0991210號
函附蔡志良帳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及交易明細影本、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100年1月21日合金龜山存字第10000003
09號函附簡子堯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交易明細影本、合
作金庫銀行圓山分行100年1月28日合金圓存字第1000000382
號函附劉永萱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有限責任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99年12月28日彰六信代字第1335號函附
邱福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等在卷可稽。況參以被
告紀志健均係以收購方式向他人收購人頭行動電話,用供詐
欺犯罪聯絡使用乙節,業據被告紀志健供承在卷,並有上開
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是苟被告邱鈺淇上開行動電話晶片
卡確係遺失,則被告紀志健又豈得以收購方式取得?何況被
告邱鈺淇既因有使用需求始申辦上開門號,則其於不慎遺失
門號晶片卡後,又豈有未即申辦遺失補發之理?另被告紀志
健縱因開設公司而有使用行動電話需求,其自可以自行開設
之公司名義申辦行動電話,又豈有向被告陳坤炎以購買方式
,由被告陳坤炎申辦10餘支門號供被告紀志健使用之理?何
況被告陳坤炎自承其亦係受他人之託而擔任海揚建設有限公
司之人頭負責人,是其主觀上苟無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
意,又豈有無端任由他人使用其名義擔任公司負責人及申辦
行動電話?是被告邱鈺淇、陳坤炎所辯,均與常情有違,不
足採信。另被告溫士登名下曾申辦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匯豐
商業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日
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多個帳戶,而被告曾
順利名下則曾申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高雄
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等帳戶,有本署金融帳戶開戶
查詢系統查詢單在卷可稽,是苟被告溫士登係單純因被告曾
順利有借用帳戶需求及其2人間交情之考量,其又豈有未將
個人名義帳戶借予被告曾順利,竟將其前女友王少秝上開金
融帳戶借予被告曾順利之理?其上開所辯亦悖乎常情,難以
採信。至被告陳建民部分,則據被告王俊閔與被告李瑞興供
述明確在卷,其所辯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另被告邱福
星、曾淑芬2人苟非從事兩岸地下匯兌業務,則被告邱福星
上開金融帳戶又豈有多筆由他人因公司業務,為將款項匯兌
至大陸地區,及本案紀志健詐欺集團成員、另案黃健雄詐欺
集團成員,為將詐欺所得贓款匯兌至大陸地區,而指定匯入
上開被告邱福星金融帳戶之理?其2人所辯亦顯與事實不符
,不足採信。綜據上述,被告等人罪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紀志健、李瑞興、李家豪、吳慧嬋、曾順利、陳茂松
、李柏賢、張銘村、陳嬿如、林群洋、劉秉彥等人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等人先後數次
詐欺犯行,應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被告王俊閔、溫士登
、陳建民、邱鈺淇、陳坤炎、蔡志良等人以幫助詐欺之意思
,參與詐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其等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之幫助犯罪嫌。請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邱福星、曾淑芬
所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違反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之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嫌。被告紀志健
、李瑞興、李家豪、吳慧嬋、曾順利、陳茂松、李柏賢、張
銘村、陳嬿如、林群洋、劉秉彥與黃發明及其他大陸地區詐
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詐欺犯行;及被告邱福星、曾淑芬與
大陸地區之不詳成員間,就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紀志健及吳慧嬋,
前均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在卷可稽,其等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檢 察 官 蔡仲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淑雯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
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
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詐欺帳號│遭詐欺匯款日│遭詐欺匯款│被害人│提款車│
│號│及戶名 │期 │金額 │姓名 │手 │
├─┼────┼──────┼─────┼───┼───┤
│1 │彰化銀行│99年10月20日│48萬元 │王淑惠│張銘村│
│ │東港分行│ │ │ │陳嬿如│
│ │帳號第83├──────┼─────┼───┼───┤
│ │00000000│99年10月26日│48萬元 │王淑惠│張銘村│
│ │1800號帳│ │ │ │陳嬿如│
│ │戶、張銘├──────┼─────┼───┼───┤
│ │村 │99年10月29日│80萬元 │王淑惠│張銘村│
│ │ │ │ │ │陳嬿如│
├─┼────┼──────┼─────┼───┼───┤
│2 │星展銀行│99年9月28日 │50萬元 │王淑惠│陳嬿如│
│ │鼎強分行├──────┼─────┼───┼───┤
│ │帳號第03│99年10月7日 │5萬元 │葉雅婷│陳嬿如│
│ │00000000├──────┼─────┼───┼───┤
│ │43號帳戶│99年10月12日│15萬6000元│葉雅婷│陳嬿如│
│ │、陳嬿如│ │ │ │ │
├─┼────┼──────┼─────┼───┼───┤
│3 │中華郵政│99年12月24日│10萬元 │蔡瑞欣│曾順利│
│ │股份有限├──────┼─────┼───┼───┤
│ │公司九如│99年12月27日│3萬元 │吳依穎│曾順利│
│ │郵局帳號├──────┼─────┼───┼───┤
│ │第007131│99年12月28日│5萬元 │何宜珍│曾順利│
│ │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曾順利 │ │ │ │ │
├─┼────┼──────┼─────┼───┼───┤
│4 │玉山銀行│99年12月10日│15萬6000元│梁婉玉│吳慧嬋│
│ │五股分行│ │ │ │陳嬿如│
│ │帳號第05├──────┼─────┼───┼───┤
│ │00000000│99年12月13日│3萬元 │戴翌晴│吳慧嬋│
│ │071號帳 │ │ │ │陳嬿如│
│ │戶、吳慧├──────┼─────┼───┼───┤
│ │嬋 │99年12月14日│2萬元 │修敬婷│吳慧嬋│
│ │ │ │ │ │陳嬿如│
├─┼────┼──────┼─────┼───┼───┤
│5 │臺灣土地│100年1月17日│4萬元 │陳姿伶│李家豪│
│ │銀行東港├──────┼─────┼───┼───┤
│ │分行帳號│100年1月24日│31萬元 │陳姿伶│李家豪│
│ │第132005├──────┼─────┼───┼───┤
│ │035027號│100年1月20日│10萬元 │吳依穎│李家豪│
│ │帳戶、李│ │ │ │ │
│ │家豪 │ │ │ │ │
├─┼────┼──────┼─────┼───┼───┤
│6 │合作金庫│99年10月19日│2萬元 │黃若筑│陳嬿如│
│ │商業銀行├──────┼─────┼───┼───┤
│ │東港分行│99年11月2日 │3萬元 │洪靜儀│陳嬿如│
│ │帳號第58├──────┼─────┼───┼───┤
│ │00000000│99年10月26日│5萬元 │劉采翔│陳嬿如│
│ │009號帳 ├──────┼─────┼───┼───┤
│ │戶、劉秉│99年10月19日│2萬元 │張嘉娟│陳嬿如│
│ │彥 ├──────┼─────┼───┼───┤
│ │ │99年10月25日│48萬元 │王淑惠│劉秉彥│
│ │ │ │ │ │陳嬿如│
│ │ ├──────┼─────┼───┼───┤
│ │ │99年10月25日│6萬元 │候家瑜│陳嬿如│
│ │ ├──────┼─────┼───┼───┤
│ │ │99年10月25日│3萬元 │林芳綺│陳嬿如│
│ │ ├──────┼─────┼───┼───┤
│ │ │99年10月27日│2萬元 │鄭晴優│陳嬿如│
│ │ ├──────┼─────┼───┼───┤
│ │ │99年10月29日│13萬2000元│鄭晴優│陳嬿如│
│ │ ├──────┼─────┼───┼───┤
│ │ │99年11月2日 │2萬元 │向春芳│陳嬿如│
│ │ ├──────┼─────┼───┼───┤
│ │ │99年11月4日 │3萬元 │彭莉晴│陳嬿如│
│ │ ├──────┼─────┼───┼───┤
│ │ │99年10月20日│8萬元 │葉雅婷│陳嬿如│
├─┼────┼──────┼─────┼───┼───┤
│7 │花旗商業│100年1月13日│2萬5000元 │許欽富│曾順利│
│ │銀行屏東│ │ │ │ │
│ │分行帳號│ │ │ │ │
│ │第669416│ │ │ │ │
│ │5050號帳│ │ │ │ │
│ │戶、王俊│ │ │ │ │
│ │閔 │ │ │ │ │
├─┼────┼──────┼─────┼───┼───┤
│8 │臺灣新光│100年1月12日│2萬9980元 │彭吉慶│曾順利│
│ │商業銀行├──────┼─────┼───┼───┤
│ │萬丹分行│100年1月12日│2萬9980元 │歐翼德│曾順利│
│ │帳號第09├──────┼─────┼───┼───┤
│ │00000000│100年1月12日│2萬9980元 │林雪真│曾順利│
│ │416號帳 │ │ │ │ │
│ │戶、王俊│ │ │ │ │
│ │閔 │ │ │ │ │
├─┼────┼──────┼─────┼───┼───┤
│9 │永豐商業│100年1月16日│9萬1000元 │鄧弘承│曾順利│
│ │銀行三民├──────┼─────┼───┼───┤
│ │分行帳號│100年1月16日│1萬2050元 │陳家豪│曾順利│
│ │第017004│ │ │ │ │
│ │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王少秝 │ │ │ │ │
├─┼────┼──────┼─────┼───┼───┤
│10│彰化銀行│99年11月8日 │3萬5000元 │洪靜儀│陳嬿如│
│ │二林分行├──────┼─────┼───┼───┤
│ │帳號第60│99年11月10日│7萬元 │劉采翔│陳嬿如│
│ │00000000├──────┼─────┼───┼───┤
│ │6800號帳│99年11月9日 │5萬元 │林淑燕│陳嬿如│
│ │戶、蔡志├──────┼─────┼───┼───┤
│ │良 │99年11月11日│13萬6000元│林淑燕│陳嬿如│
├─┼────┼──────┼─────┼───┼───┤
│11│合作金庫│99年11月26日│7萬2000元 │林秀蓁│陳嬿如│
│ │商業銀行├──────┼─────┼───┼───┤
│ │龜山分行│99年11月15日│30萬元 │林淑燕│陳嬿如│
│ │帳號第01├──────┼─────┼───┼───┤
│ │00000000│99年11月9日 │13萬元 │彭莉晴│陳嬿如│
│ │117號帳 │ │ │ │ │
│ │戶、簡子│ │ │ │ │
│ │堯 │ │ │ │ │
├─┼────┼──────┼─────┼───┼───┤
│12│合作金庫│100年1月12日│2萬9980元 │林雪真│曾順利│
│ │商業銀行├──────┼─────┼───┼───┤
│ │圓山分行│100年1月12日│2萬9980元 │歐翼德│曾順利│
│ │帳號第08│ │ │ │ │
│ │00000000│ │ │ │ │
│ │528號帳 │ │ │ │ │
│ │戶、劉永│ │ │ │ │
│ │萱 │ │ │ │ │
├─┼────┼──────┼─────┼───┼───┤
│13│中華郵政│100年3月22日│5萬元 │施佑姿│李家豪│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新園│ │ │ │ │
│ │郵局帳號│ │ │ │ │
│ │第007165│ │ │ │ │
│ │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林唐安 │ │ │ │ │
├─┼────┼──────┼─────┼───┼───┤
│14│臺灣銀行│100年3月22日│2萬5000元 │葉育如│林群洋│
│ │新園分行│ │ │ │ │
│ │帳號第18│ │ │ │ │
│ │00000000│ │ │ │ │
│ │55號帳戶│ │ │ │ │
│ │、林群洋│ │ │ │ │
├─┼────┼──────┼─────┼───┼───┤
│15│中華郵政│100年4月11日│5萬元 │蕭如雲│李柏賢│
│ │股份有限├──────┼─────┼───┼───┤
│ │公司帳號│100年4月11日│5萬元 │杜維純│李柏賢│
│ │第003141│ │ │ │ │
│ │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李柏賢 │ │ │ │ │
└─┴────┴──────┴─────┴───┴───┘
附件二:追加起訴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0年度偵緝字第1177號
被 告 黃發明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楊梅鎮高榮里東高山頂4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審理被告李瑞興
等人共同詐欺案件(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為數人共犯一罪
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
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發明與紀志健(綽號「阿漢」、「漢哥」)、李瑞興(綽
號「阿興」)、曾順利、李家豪(綽號「阿豪」,係李瑞興
之堂弟)、李柏賢、林群洋(以上6人均另案提起公訴)及
其他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員共組代號為「阿水」之詐欺集團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犯意聯絡;由黃
發明於民國99年9月間某日,吸收紀志健參與詐欺集團,並
負責在臺灣地區尋找車手、收購人頭帳戶、提領詐騙款項、
分配利潤,以及與大陸集團成員間之聯繫工作。紀志健於99
年12月底,覓得曾順利參與該詐欺集團,於100年2月間覓得
李家豪參與該詐欺集團,於100年3、4月間覓得李柏賢、林
群洋參與該詐欺集團,負責提供其等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融
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及提領詐騙所得之贓款。紀志健及李瑞
興並先後收購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作為詐欺犯罪使用。
李瑞興及紀志健再將上開收購所得之帳戶資料,回報予大陸
地區之黃發明,再由黃發明在大陸地區指揮其他詐欺集團成
員,利用網際網路聊天室對不特定人,佯稱係香港馬會或香
港馬會獎券有限公司人員,為打擊臺灣地區六合彩組頭或地
下錢莊,開放民眾投資,且保證獲利,施用詐術致如附表所
示之被害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入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再由紀志健、李瑞興分別指揮曾
順利、李家豪、李柏賢、林群洋等人分別提領上開金融帳戶
內之贓款,扣除1成作為李瑞興及紀志健等人之酬勞,餘款
則分別匯入黃發明指定之邱福星(另案提起公訴)在彰化第
六信用合作社觀音亭口分社帳號第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
戶及其他金融帳戶,經由地下匯兌管道匯款至大陸地區。嗣
為警於100年4月12日9時許,在屏東縣新園鄉○○路237之1
號查獲李瑞興,並扣得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
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ELIYA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於同日8時40分許,在屏東縣新園鄉○○路49巷57號查獲
李家豪,並扣得SONY ERICSSON牌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
000000000032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彰化銀行
東港分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新園郵局
儲金簿1本(帳號00000000000000001號)、金融卡1張(帳
號00000000000000號)、手抄密碼單1張(7883、723345)
等物。於同日10時15分許,在屏東縣九如鄉○○街24巷22號
查獲曾順利,並扣得HT C牌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於同日13時25分許,在
臺南市○○路○段4號前查獲李柏賢,並扣得ELIYA牌行動電
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0000
000000號SIM卡)、郵政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號00000000000000號)。再於100年4月12日,在大陸
地區福建省泉州市○○街租屋處,為大陸地區福建省泉州市
公安局人員查獲黃發明,於100年7月15日13時40分許遣返臺
灣地區,並扣得供犯罪聯絡使用之NOKIA牌1800型行動電話1
支(含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號SIM卡)、中國建設銀行
銀聯卡3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488號、00000000000000
00000號、0000000000000000661號)、中國建設銀行取款憑
條5張、NOKIA牌N8型行動電話1支(含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
0000號)、NOKIA牌1280型行動電話1支(含大陸地區門號00
000000000號)、USB姆指碟無線網卡1只、USB姆指碟網路銀
行卡1只等物。
二、案經許欽富、彭吉慶、林雪真、施佑姿、蕭如雲、杜維純訴
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七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發明對於上開時地共同詐欺等事實,坦承不諱,
核與被告以外之人即共犯紀志健、李瑞興、李家豪、曾順利
、王俊閔、李柏賢、林群洋等人於另案警偵訊之陳述情節相
符;並經告訴人即被害人許欽富、彭吉慶、林雪真、施佑姿
、蕭如雲、杜維純、被害人陳姿伶、吳依穎、歐翼德、鄧弘
承、陳家豪、葉育如於警詢之陳述在卷;且有被告以外之人
紀志健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
察譯文及基本資料、被告吳慧嬋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李瑞興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及基本資料、被害人陳姿伶之第一銀行匯
款單影本2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1紙
、被害人吳依穎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影本3紙、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投注戶口申請表影本、中華
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外所得稅申報表影本各1紙、
告訴人許欽富之花旗銀行匯款單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紙、告訴人彭吉慶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
、聯邦銀行交易明細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各1紙、被害人歐翼德之聯邦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3紙、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各1紙、告訴人林雪真之國
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2紙、被害人鄧弘承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
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紙、被
害人陳家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1紙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紙、告訴人施佑姿之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中華郵政存款人收
執聯影本、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影本、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松山分局偵查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紙、
被害人葉育如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各1紙、告訴人蕭如雲之
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1紙、告訴人杜維純之郵政國內匯款執
據影本1紙、臺灣土地銀行東港分行100年1月27日東存字第
1000000300號函附李家豪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屏東分行100年2月1日(100)政查
字第41806號函附王俊閔帳戶交易明細表影本、臺灣新光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王俊閔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影本、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100年1月28日永豐銀三民分
行(100)字第00003號函附王少秝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圓山分行100年1月28日合金圓存字
第1000000382號函附劉永萱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影
本等在卷可稽。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黃發明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先後數次詐欺犯行,應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被告
黃發明與另案被告紀志健、李瑞興、李家豪、曾順利、李柏
賢、林群洋及其他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詐欺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扣案物請依
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蔡仲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淑雯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
┌─┬────┬──────┬─────┬───┬───┐
│編│詐欺帳號│遭詐欺匯款日│遭詐欺匯款│被害人│提款車│
│號│及戶名 │期 │金額(新臺│姓名 │手 │
│ │ │ │幣) │ │ │
├─┼────┼──────┼─────┼───┼───┤
│1 │臺灣土地│100年1月17日│4萬元 │陳姿伶│李家豪│
│ │銀行東港├──────┼─────┼───┼───┤
│ │分行帳號│100年1月24日│31萬元 │陳姿伶│李家豪│
│ │第132005├──────┼─────┼───┼───┤
│ │035027號│100年1月20日│10萬元 │吳依穎│李家豪│
│ │帳戶、李│ │ │ │ │
│ │家豪 │ │ │ │ │
├─┼────┼──────┼─────┼───┼───┤
│2 │花旗商業│100年1月13日│2萬5000元 │許欽富│曾順利│
│ │銀行屏東│ │ │ │ │
│ │分行帳號│ │ │ │ │
│ │第669416│ │ │ │ │
│ │5050號帳│ │ │ │ │
│ │戶、王俊│ │ │ │ │
│ │閔 │ │ │ │ │
├─┼────┼──────┼─────┼───┼───┤
│3 │臺灣新光│100年1月12日│2萬9980元 │彭吉慶│曾順利│
│ │商業銀行├──────┼─────┼───┼───┤
│ │萬丹分行│100年1月12日│2萬9980元 │歐翼德│曾順利│
│ │帳號第09├──────┼─────┼───┼───┤
│ │00000000│100年1月12日│2萬9980元 │林雪真│曾順利│
│ │416號帳 │ │ │ │ │
│ │戶、王俊│ │ │ │ │
│ │閔 │ │ │ │ │
├─┼────┼──────┼─────┼───┼───┤
│4 │永豐商業│100年1月16日│9萬1000元 │鄧弘承│曾順利│
│ │銀行三民├──────┼─────┼───┼───┤
│ │分行帳號│100年1月16日│1萬2050元 │陳家豪│曾順利│
│ │第017004│ │ │ │ │
│ │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王少秝 │ │ │ │ │
├─┼────┼──────┼─────┼───┼───┤
│5 │合作金庫│100年1月12日│2萬9980元 │林雪真│曾順利│
│ │商業銀行├──────┼─────┼───┼───┤
│ │圓山分行│100年1月12日│2萬9980元 │歐翼德│曾順利│
│ │帳號第08│ │ │ │ │
│ │00000000│ │ │ │ │
│ │528號帳 │ │ │ │ │
│ │戶、劉永│ │ │ │ │
│ │萱 │ │ │ │ │
├─┼────┼──────┼─────┼───┼───┤
│6 │中華郵政│100年3月22日│5萬元 │施佑姿│李家豪│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新園│ │ │ │ │
│ │郵局帳號│ │ │ │ │
│ │第007165│ │ │ │ │
│ │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林唐安 │ │ │ │ │
├─┼────┼──────┼─────┼───┼───┤
│7 │臺灣銀行│100年3月22日│2萬5000元 │葉育如│林群洋│
│ │新園分行│ │ │ │ │
│ │帳號第18│ │ │ │ │
│ │00000000│ │ │ │ │
│ │55號帳戶│ │ │ │ │
│ │、林群洋│ │ │ │ │
├─┼────┼──────┼─────┼───┼───┤
│8 │中華郵政│100年4月11日│5萬元 │蕭如雲│李柏賢│
│ │股份有限├──────┼─────┼───┼───┤
│ │公司帳號│100年4月11日│5萬元 │杜維純│李柏賢│
│ │第003141│ │ │ │ │
│ │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李柏賢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