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2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21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豪
胡文科
羅守洋
賴志雄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764號、第6656號、第7743號),暨移送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11592 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
主文
天○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2 號、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3至22號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2 號、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3至22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丑○○共同犯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 至22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 至22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附表五編號1至3 、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C○○共同犯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 至6 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 至6 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附表五編號1、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B○○共同犯如附表二之一編號3 至12號、23至26號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之一編號3 至12號、23至26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其中如附表二之一編號3 至12號、23至25號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 、附表六編號1 至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天○曾於民國100 年間,因轉讓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6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0 年8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B○○曾於97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9年7 月6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等仍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天○於101 年9 月13日前某日,經由報載廣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應徵工作,明知上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恐嚇取財集團成年成員係從事電話恐嚇他人財物之不法分子,因缺款花用,竟自斯時起同意從事收取不法所得之工作(即俗稱車手),並與上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恐嚇取財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之共同犯意聯絡,先推由恐嚇取財集團成年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 、2恐嚇手段欄所示時間,以上開恐嚇手段欄所示之手段,向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被害人恐嚇,致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被害人心生畏懼,不得不從,因而於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付款地點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付款金額,待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被害人離去付款地點後,該恐嚇取財集團成年成員即以前交付天○作為聯絡工具之SAMSUNG 廠牌E1150型號行動電話1 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枚,業經本院另案101 年度易字第3330號刑事判決宣告沒收在案)與天○聯絡,在旁等候之天○旋上前取走附表一編號1 、2所示被害人放置之現金,將取得之現金攜往臺中烏日高鐵站交由前揭恐嚇取財集團成年成員,並分配新臺幣(下同)3千元之報酬,嗣於101 年9 月17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前,因另案經警逮捕,並扣得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SAMSUNG 廠牌E1150 型號行動電話1 支(扣留於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3330號刑事案件中)。
㈡丑○○自101 年11月初某日起迄102 年3 月8 日止、C○○自101 年11月初某日起迄101 年12月25日止、B○○自101年12月某日起迄102 年2 月10日前某日、自102 年3 月18日起迄同年3 月28日止、天○自102 年2 月某日起迄102 年3月8 日止,陸續加入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均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案偵辦中)、1 姓名年籍不詳光頭中年男子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下稱胡文泰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之共同犯意聯絡,先推由恐嚇取財集團成年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至34恐嚇手段欄所示時間,以上開恐嚇手段欄所示之手段,向附表二編號1 至34所示被害人恐嚇,致附表二編號1 至34所示被害人心生畏懼,不得不從,胡文泰等人同時致電C○○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未扣案)、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門號係102 年3 月20日後始改用)、天○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詢問C○○、B○○、天○適宜之付款地點,再由胡文泰等人通知如附表二編號1 至34所示被害人前往付款,如附表二編號1 至34所示被害人於附表二編號1 至34所示付款地點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 至34所示付款金額、金飾,並離去付款地點後,在旁等候之C○○、B○○、天○旋上前取走如附表二編號1 至34所示被害人放置之現金、金飾(其中附表二編號5 至8 部分由C○○取款,B○○在旁見習)。而後C○○、B○○、天○再將取得現金扣除5 ﹪報酬後,C○○將附表二編號1 至7 ;B○○將編號二編號9 至16;天○將附表二編號18至21、29所示款項送往臺中烏日高鐵站交由丑○○彙整,經丑○○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文泰等人聯絡,扣除丑○○數千元(起訴書誤載為10﹪)不等之報酬後,攜回桃園縣中壢市吉林路與文化路口某公園,交與1 姓名年籍不詳光頭中年男子轉交與胡文泰等人;附表二編號17、22至28所示款項,則由天○扣除5 ﹪報酬後,逕攜回桃園縣交與前揭姓名年籍不詳光頭中年男子、返臺之曾俊賢或其他2 名不詳年籍成年男子;附表二編號30至32所示款項,則由B○○扣除5 ﹪報酬後,逕攜往臺中市大慶火車站交與1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轉交與胡文泰等人。
二、查獲過程:
㈠嗣C○○取得附表二編號8 所示款項後,於101 年12月25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臺中市重慶路與成都路口,經被害人丁○○員工張凱順當場逮捕報警處理,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故附表二編號8 所示款項尚未交與丑○○。
㈡另丑○○於102 年3 月8 日14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前,與天○同遭警當場逮獲,並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故附表二編號29所示款項經天○交付丑○○然尚未轉交與姓名年籍不詳光頭中年男子轉交予胡文泰等人。
㈢又B○○於102 年3 月28日15時許,在臺中市北區崇德路與健行路口,擬拿取附表二編號34所示被害人宙○○放置之5萬元時,察覺有異,未上前拿取,致未得逞,於上開路口附近之崇德路、美德街口時,為獲報到場處理員警攔獲,並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故附表二編號33所示金飾尚在B○○身上而未交與1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轉交與胡文泰等人。
㈣經警依查扣之C○○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進行分析,並向本院聲請對天○使用0000000000號、B○○使用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未扣案)實施通訊監察,爰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3 、4 、5 、7 亥○○、9、10、14、15、16、18、19、22、23、24、26、27、28、29、30、31所示被害人等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 條第1 款、第2 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丑○○、C○○、B○○、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本案既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
三、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丑○○、C○○、B○○、天○於警偵訊、本院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被告丑○○、C○○、B○○、天○於本院審理中,均未抗辯非出於任意性,復與本院調查之事實具有合致性,揆諸前揭說明,應認為其自白具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壹、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丑○○(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27頁至第29頁反面、第177 頁反面至第179頁、第190 頁反面至第191 頁、卷㈡第99頁及其反面、本院卷第32頁及其反面、第90頁至第91頁、第167 頁反面)、C○○(見102 年度偵字第1764號偵查卷宗卷㈠第6 頁至第9頁、第47頁至第48頁、卷㈡第36頁至第39頁、第86頁至第87頁反面、本院卷第30頁及其反面、第90頁反面至第91頁、第167 頁反面)、B○○(見102 年度偵字第7743號偵查卷宗第11頁至第12頁、第19頁至第23頁反面、第95頁至第96頁反面、本院卷第33頁反面至第34頁、第90頁反面至第91頁、第167 頁反面)、天○(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18頁至第21頁、第179 頁反面至第180 頁反面、第192頁至第196 頁、卷㈡第95頁至第97頁、本院卷第35頁反面至第36頁反面、第90頁反面至第91頁反面、第167 頁反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第3 頁及其反面)自白不諱,互核與被告丑○○、天○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相符(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179 頁、第18 1頁),並有下列證據為證,茲分敘如下:
一、就附表一所示部分:
㈠附表一編號1 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指述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㈡第103 頁反面至第104 頁反面),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在卷足憑(見102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㈡第102 頁至第103 頁、第105頁)。
㈡附表一編號2 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甲○○於警詢指述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㈡第107 頁反面至第108 頁反面),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被害人甲○○存摺內頁在卷足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㈡第106 頁至第107 頁、第109 頁)。
二、就附表二所示部分:
㈠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黃○○於警詢指述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1764號偵查卷宗卷㈡第45頁至第46頁),並有被害人黃○○使用之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見102 年度偵字第1764號偵查卷宗卷㈡第7 頁至第1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102 年度偵字第1764號偵查卷宗卷㈡第43頁至第44頁反面)、被告C○○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Google地圖在卷足憑(見10 2年度偵字第1764號偵查卷宗卷㈡第47頁至第51頁)。
㈡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指述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1764號偵查卷宗卷㈡第55頁至第56頁),並有被害人酉○○使用之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見102 年度偵字第1764號偵查卷宗卷㈡第3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酉○○存摺內頁(見102年度偵字第1764號偵查卷宗卷㈡第52頁至第54頁反面)、被告C○○使用之000000 0000 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Google地圖在卷足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1764號偵查卷宗卷㈡第57頁至第60頁)。
㈢附表二編號5 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指述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1764號偵查卷宗卷㈡第63頁至第64頁),並有被害人壬○○使用之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見102 年度偵字第1764號偵查卷宗卷㈡第19頁至第22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102 年度偵字第1764號偵查卷宗卷㈡第61頁反面至第62頁)、被告C○○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Google地圖在卷足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1764號偵查卷宗卷㈡第65頁至第67頁)。
㈣附表二編號6 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玄○○之子宇○○於警詢指述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1764號偵查卷宗卷㈡第73頁至第74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102 年度偵字第1764號偵查卷宗卷㈡第68頁至第72頁)、被告C○○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Google地圖在卷足憑(見102年度偵字第1764號偵查卷宗卷㈡第76頁至第79頁)。
㈤附表二編號7 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指述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1764號偵查卷宗卷㈠第10頁至第15頁),並有被害人亥○○使用之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在卷可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1764號偵查卷宗卷㈠第109 頁至第111 頁)。
㈥附表二編號8 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丁○○於警詢指述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1764號偵查卷宗卷㈠第16頁至第18頁),並據目擊被告C○○取款並當場逮捕被告C○○之證人張凱順於警詢中證述屬實(見102 年度偵字第1764號偵查卷宗卷㈠第19頁至第21頁),且有員警出具之職務報告1 紙在卷足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1764號偵查卷宗卷㈠第5 頁),此外,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同意搜索證明書、被害人丁○○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5 幀及現場照片4 幀、查獲嫌疑人照片6 幀、查獲手機照片12幀、查獲取款地點照片6 幀、Google地圖2 紙(見102 年度偵字第1764號偵查卷宗卷㈠第24頁至第39頁)、被害人丁○○使用之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見102 年度偵字第1764號偵查卷宗卷㈠第112 頁至第117頁)及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物品扣案可憑。
㈦附表二編號9 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指述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7743號偵查卷宗第32頁至第34頁),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辰○○存摺內頁、被告B○○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Google地圖在卷足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7743號偵查卷宗第28頁至第31頁、第35頁至第39頁)。
㈧附表二編號10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指述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7743號偵查卷宗第43頁至第45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告B○○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Google地圖在卷足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7743號偵查卷宗第40頁至第42頁、第47頁至第49頁)。
㈨附表二編號11、12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戌○○於警詢指述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7743號偵查卷宗第53頁至第55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告B○○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Google地圖在卷足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7743號偵查卷宗第50頁至第52頁、第56頁至第59頁)。
㈩附表二編號13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丙○○於警詢指述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㈡第78頁至第79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丙○○存摺內頁、被告天○使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Google地圖在卷足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㈡第76頁至第77頁、第80頁至第84頁)。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指述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㈡第86頁至第88頁),並有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告天○使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Google地圖在卷足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㈡第85頁至第93頁)。附表二編號16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即告訴人未○○於警詢指述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7743號偵查卷宗第62頁至第65頁),並有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未○○存摺內頁、被告B○○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Google地圖在卷足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7743號偵查卷宗第60頁至第61頁、第66頁至第72頁)。附表二編號17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D○○於警詢指述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35頁至第36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32頁至第34頁、第37頁)、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通訊監察譯文(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107 頁至第111 頁)、被害人D○○使用之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在卷足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㈡第6頁)。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指述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40頁至第41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陳報單、被害人申○○存摺內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39頁、第42 頁 至第43頁)、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足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107 頁、第108 頁、第111 頁、第114 頁至第116 頁)。附表二編號20、21所示部分:有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足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107 頁、第108 頁、第111 頁至第112 頁)。附表二編號22、23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指述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47頁至第50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癸○○存摺內頁(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44頁至第46頁、第51頁至第55頁)、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通訊監察譯文(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113 頁、第121 頁至第122 頁、第124 頁至第127 頁、本院卷第170 頁至第173 頁)、被害人癸○○使用之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在卷足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㈡第37頁至第41頁)。附表二編號24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指述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㈡第68頁至第69頁反面),並有被害人卯○○存摺內頁、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足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㈡第70頁至第71頁、本院卷第170 頁至第173 頁)。附表二編號25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辛○○於警詢指述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57頁至第59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放款地點照片(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56頁、第60頁至第63頁)、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通訊監察譯文(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127 頁至第129 頁、本院卷第170 頁至第173 頁)、被害人辛○○使用之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在卷足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㈡第4 頁及其反面)。附表二編號26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指述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66頁至第67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己○○存摺內頁(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64頁至第65頁、第67頁反面至第68頁反面)、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通訊監察譯文(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130 頁至第132 頁、本院卷第170 頁至第173 頁)、被害人己○○使用之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在卷足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㈡第7 頁)。附表二編號27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指述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㈡第72頁至第73頁反面),並有被害人庚○○存摺內頁、通訊監察譯文(見10 2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㈡第74頁至第75頁)、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足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133 頁至第135 頁、本院卷第170 頁至第173 頁)。附表二編號28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指述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69頁至第70頁反面),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68之1 頁、第71頁)、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通訊監察譯文(見102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137 頁至第139 頁、本院卷第170 頁至第173 頁)、被害人午○○使用之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在卷足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㈡第7 頁反面至第8 頁)。附表二編號29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即告訴人地○○於警詢指述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72頁至第73頁),並有告訴人地○○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告天○、丑○○簽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4幀、被告天○、丑○○通聯紀錄表(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74頁至第77頁、第79頁至第81頁、第83頁至第89頁)暨如附表五編號1 至3 、6 所示物品扣案可憑。此外,復有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通訊監察譯文(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140 頁至第144 頁、本院卷第170 頁至第173 頁)、被害人地○○使用之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在卷足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㈡第8 頁反面)。附表二編號30、31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指述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7743號偵查卷宗第75頁至第76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子○○存摺內頁、通訊監察譯文、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見102 年度偵字第7743號偵查卷宗第73頁至第74頁、第77頁至第80頁、本院卷第170 頁至第173 頁)、交付現場圖、被害人子○○通聯調閱查詢單、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TFN 雙向通聯資料查詢及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31幀在卷足憑(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偵字第000000 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第13頁、第14頁至第20頁、第21頁至第25頁、第27頁、第29頁至第34頁)。附表二編號32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戊○○於警偵訊指述綦詳(見102 年度他字第1924號偵查卷宗第51頁至第52頁、102 年度偵字第7743號偵查卷宗第93頁及其反面),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戊○○所屬東潁機電有限公司存摺內頁、本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足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7743號偵查卷宗第81頁、第83頁至第86頁、本院卷第170 頁至第173 頁)。附表二編號33所示部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B○○簽具之同意搜索證明書、查扣金飾照片(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第9 頁至第12頁、第14頁至第20頁)、被告B○○使用之00000000 00 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見102 年度偵字第7743號偵查卷宗第106 頁)、貴重扣押物品鑑定證明書在卷足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7743號偵查卷宗第142 頁)。附表二編號34所示部分:業據被害人宙○○於警詢指述綦詳(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第7 頁至第8 頁),並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B○○簽具之同意搜索證明書、被害人宙○○手機與詐騙集團通話紀錄(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第3 頁、第9 頁至第13頁)、被告B○○使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在卷足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7743號偵查卷宗第106 頁及其反面)。此外,並有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行動電話1 支(含晶片卡1枚)扣案及其雙向通聯紀錄(見102 年度偵字第17 64 號偵查卷宗卷㈠第85頁至第108 頁)、如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示行動電話3 支(含晶片卡3 枚)扣案及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㈡第9 頁至第36頁)、如附表五編號2 所示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㈡第110 頁至第124 頁),如附表六編號1 所示行動電話1 支(含晶片卡1 枚)扣案及其雙向通聯紀錄在卷可憑(見102 年度偵字第7743號偵查卷宗第108 頁至第132 頁反面)。
三、綜上,足認被告丑○○、C○○、B○○、天○上開不利於己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丑○○、C○○、B○○、天○犯行,洵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情形:
一、按以恐嚇使人將物交付,有時固亦含有詐欺性質,但與詐欺之區別,則在有無施用威嚇,使人心生畏懼之情形為斷;又按恐嚇罪質,非不含詐欺性,其與詐欺之區別,係在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所用之手段,僅使其陷於錯誤,為詐欺,使發生畏懼心者,為恐嚇;再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與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二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後者則係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為應交付財物而交付,惟上開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殊無再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238號、30年上字第668 號判例意旨及84年度臺上字第199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係遭被告天○所屬恐嚇取財集團成年成員;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係遭被告丑○○、C○○、B○○、天○所屬恐嚇取財集團成年成員以「假債務、假擄人、真恐嚇詐騙」之手段實行犯罪,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因此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依上所述,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故核被告天○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2 號、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3至22號所示之罪;被告丑○○就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 至22號所示之罪;被告C○○就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 至6 號所示之罪;被告B○○就如附表二之一編號3 至12號、23至25號所示之罪,均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B○○就如附表二之1 編號26所示之罪,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起訴意旨認被告天○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之詐欺取財既未遂罪及同法第346 條第1 項、第3 項之恐嚇取財既未遂罪,且兩罪間並係想像競合犯關係云云,容有未洽,應予更正如上。
二、按刑法第346 條3 項、第1 項恐嚇取財未遂罪之犯罪個數,應以被害人之個數為準據。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等對陳許美貞、陳玉子母女二人以將來之惡害通知,施以恫嚇要索錢財,致其心生畏懼,則被害人已有二人,其犯罪個數,自非單純一罪;原判決未依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規定論科,亦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最高法院79年度臺上字第28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恐嚇取財罪除侵害財產法益外,兼對人身自由有所侵害,上訴人同時恐嚇邱聰敏及李福娘二人,自應成立二個恐嚇取財罪並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539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丑○○、C○○、B○○所為如附表二之一編號5 即附表二編號7 所示犯行,係同時恐嚇告訴人亥○○及其配偶寅○○,依上開判決意旨,自應成立二個恐嚇取財罪並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處斷,起訴意旨漏未記載被告丑○○、C○○、B○○對被害人寅○○恐嚇取財之犯行,然此部分與經起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對告訴人亥○○恐嚇取財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酌。
三、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1592號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與起訴如附表二編號30、31所示部分,係事實同一之同一案件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又被告丑○○、C○○、B○○、天○所屬恐嚇取財集團成年成員推由數人,在時間密接之狀態下,利用同一緣由及目的,詐騙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被害人黃○○、編號3 、4所示被害人酉○○、編號11、12所示被害人戌○○、編號14、15所示被害人巳○○、編號18、19所示被害人申○○、編號20、21所示被害人某姓名年籍不詳年近70歲之成年男子、編號22、23所示被害人癸○○、編號30、31所示被害人子○○各2 次之犯行,惟上開犯罪集團成員係各基於同一恐嚇取財之目的,於密接之時間下實施,致上開被害人因心生畏懼而接續依該集團成員指示交付現金,各行為間亦不具獨立性,依一般社會觀念,亦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應各僅論以一罪。
五、再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就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犯行,被告天○與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所組成之恐嚇取財集團成年成員數人間,均係上開犯罪集團之成員,其等之分工方式業如上述,其等就該犯罪集團係由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先撥打電話向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被害人實行恐嚇行為後,再由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指示被告天○前去指定地點取款之行為,知之甚詳,則被告天○顯係與其他集團成員間,有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分工合作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目的,被告天○縱未親自實施撥打電話恐嚇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被害人之行為,而僅與部分共犯有所謀議聯繫,亦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天○就實施撥打電話恐嚇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被害人取其財物部分,與前述犯罪集團成員間,均屬共同正犯甚明。同理,就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26所示犯行,被告丑○○、C○○、B○○、天○與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1 姓名年籍不詳光頭中年男子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間,均係上開犯罪集團之成員,其等之分工方式業如上述,其等就該犯罪集團係由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先撥打電話向附表二之一編號1 至26所示被害人實行恐嚇行為後,再由胡文泰等人指示被告C○○或B○○或天○前去指定地點取款,而後或由被告丑○○或由被告B○○或由被告天○輾轉將取得之款項轉交予胡文泰之行為,知之甚詳,則被告丑○○、C○○、B○○、天○顯係與其他集團成員間,有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分工合作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目的,被告丑○○、C○○、B○○、天○縱未親自實施撥打電話恐嚇附表二之一編號1 至26所示被害人之行為,而僅與部分共犯有所謀議聯繫,亦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丑○○、C○○、B○○、天○就實施撥打電話恐嚇附表二之一編號1 至26所示被害人取其財物部分,與前述犯罪集團成員間,亦均屬共同正犯,灼然甚明。職是,被告天○與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所組成之恐嚇取財集團成年成員數人間,就附表一編號1、2 所示犯行;被告丑○○、C○○與胡文泰等人所組成之恐嚇取財集團成年成員數人間,就附表二之一編號1 至2 所示犯行間;被告丑○○、C○○、B○○與胡文泰等人所組成之恐嚇取財集團成年成員數人間,就附表二之一編號3 至6 所示犯行間;被告丑○○、B○○與胡文泰等人所組成之恐嚇取財集團成年成員數人間,就附表二之一編號7 至12所示犯行間;被告丑○○、天○與胡文泰等人所組成之恐嚇取財集團成年成員數人間,就附表二之一編號13至22所示犯行間;被告B○○與胡文泰等人所組成之恐嚇取財集團成年成員數人間,就附表二之一編號23至26所示犯行間,各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六、第查,被告天○曾於100 年間,因轉讓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6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0 年8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B○○曾於97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9年7 月6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按,其2 人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再被告B○○所犯如附表二之一編號26所示之恐嚇取財未遂罪,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七、被告天○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2 號、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3至22號所示12罪;被告丑○○就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 至22號所示22罪;被告C○○就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 至6 號所示6 罪;被告B○○就如附表二之一編號3 至12號、23至26號所示14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八、爰審酌被告丑○○、C○○、B○○、天○均屬成年人,年輕識淺,卻不思以正途取財,竟夥同其他犯罪集團成員利用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因接聽犯罪集團之電話後,心慌、畏懼而交付財物之情,以此方式犯罪牟利,手段惡劣,所生危害甚鉅,且依前所述,被告丑○○、C○○、B○○、天○均聽命於胡文泰等人之指示,被告天○另聽命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所屬另一恐嚇取財集團之指示後,由被告C○○、B○○、天○負責向被害人取款後,轉交與被告丑○○、或逕由被告B○○、天○逕交由胡文泰指示之人將款項轉交與胡文泰之犯罪分工,其等參與犯罪之程度非輕,被告丑○○之犯行為22次,被告C○○之犯行為6 次,被告B○○之犯行為14次,被告天○之犯行為12次,及斟酌其等在集團中擔任之角色、所生之危害程度、犯罪之手段、向被害人收取款項之金額及獲取之利益暨犯罪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被告丑○○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27頁),被告丑○○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102 年度偵字第1764號偵查卷宗卷㈠第6 頁),被告B○○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10 2年度偵字第7743號偵查卷宗第19頁),被告天○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102 年度偵字第6656號偵查卷宗卷㈠第1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之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丑○○、C○○、天○所犯部分及被告B○○所犯如附表二之一編號3 至12號、23至25號所示部分,均定其等應執行之刑,暨就被告B○○所犯如附表二之一編號26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總統於102 年1 月23日公告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是被告丑○○、C○○、B○○為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 至12所示犯行後,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102 年1 月8 日修正,於同年1 月23日公布,並自同年1 月25日施行。惟本案被告丑○○、C○○、B○○所犯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 至12所示之各罪,雖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但經本院分別諭知有期徒刑6月以上刑之宣告,而皆不得易科罰金,不論依新、舊法之規定,均應論以數罪併罰,並不因刑法第50條修正而有不同,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九、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行動電話1 支(含晶片卡1 枚),係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所屬恐嚇取財集團交付予被告天○並係作為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與被告天○聯絡如何至指定地點取款一節;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行動電話1 支(含晶片卡1 枚),係胡文泰等大陸地區共犯所屬恐嚇取財集團交付予被告C○○並係作為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 至6 所示與被告C○○聯絡如何至指定地點取款一節;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行動電話1 支(含晶片卡1 枚),係胡文泰等大陸地區共犯所屬恐嚇取財集團交付予被告丑○○並係作為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 至22所示與被告丑○○聯絡如何至指定地點拿取其他被告取得之款項一節;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 所示行動電話1 支(含晶片卡1 枚),係胡文泰等大陸地區共犯所屬恐嚇取財集團交付予被告天○並係作為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3至22所示與被告天○聯絡如何至指定地點取款一節;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 所示行動電話1 支(含晶片卡1 枚),係胡文泰等大陸地區共犯所屬恐嚇取財集團交付予被告天○並係預備作為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3至22所示與被告天○聯絡如何至指定地點取款一節;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所示行動電話1支(含晶片卡1 枚),係被告B○○所有並係作為如附表二之一編號3 至12、23、24所示與胡文泰等人聯絡如何至指定地點取款一節;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 所示行動電話1 支(含晶片卡1 枚),係被告B○○所有並係作為如附表二之一編號25至26所示與胡文泰等人聯絡如何至指定地點取款一節,分據被告天○、丑○○、C○○、B○○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91頁反面至第92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規定,在各被告所犯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之。至被告B○○持以犯附表二之一編號3 至12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晶片卡1 枚),因未扣案,又非違禁物,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本院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㈡至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現金10萬元、附表五編號6 所示現金9 萬元及附表六編號3 所示金飾1 批,因均屬被害人所有,應發還予被害人,依法不得宣告沒收之。
㈢另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行動電話1 支(含晶片卡1 枚),係被告C○○私人聯絡所用之物;如附表五編號4 所示行動電話1 支(含晶片卡1 枚)、編號5 所示行動電話1 支(未含晶片卡1 枚),係被告天○私人聯絡所用之物,業據被告C○○、天○陳明在卷(見本院卷91頁反面至第92頁),本院均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此部分本院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5條第2 項、第346 條第1 項、第3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恐嚇手段 │付款時間 │付款地點(現款放│付款金額(│取款人│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 │置處) │新臺幣) │ │ │ ├──┼───┼─────────────────┼─────┼────────┼─────┼───┼────────┤ │ 1 │乙○○│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先由一│101 年9 月│臺中市南區愛國街│10萬元 │天○ │天○共同犯恐嚇取│ │ │(告訴│名成年男子於101 年9 月13日9 時許,│13日11日許│與正義街口長春公│ │ │財罪,累犯,處有│ │ │人) │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爸爸,我出事│ │園旁變電箱下 │ │ │期徒刑捌月。扣案│ │ │ │了,因朋友到地下錢莊借錢而我替他作│ │ │ │ │如附表三編號1 所│ │ │ │保,現在錢莊的人找我要還錢等語,接│ │ │ │ │示之物沒收之。 │ │ │ │由另一名成年男子向被害人恐嚇稱:你│ │ │ │ │ │ │ │ │兒子人在我們這邊,需還清借款等語,│ │ │ │ │ │ │ │ │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不得不從,因而於│ │ │ │ │ │ │ │ │右列付款時地交付款項。 │ │ │ │ │ │ ├──┼───┼─────────────────┼─────┼────────┼─────┼───┼────────┤ │ 2 │甲○○│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先由一│101 年9 月│臺中市東區信義街│8萬元 │天○ │天○共同犯恐嚇取│ │ │ │名成年男子於101 年9 月13日14時許,│13日14時30│與大公街(起訴書│ │ │財罪,累犯,處有│ │ │ │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媽媽,我闖禍│分許 │誤載為大功街)口│ │ │期徒刑捌月。扣案│ │ │ │了,因我替朋友擔保結果朋友跑掉,現│ │某輛藍色貨車輪胎│ │ │如附表三編號1 所│ │ │ │我被地下錢莊的債主抓住打得頭破血流│ │下 │ │ │示之物沒收之。 │ │ │ │等語,接由另一名成年男子向被害人恐│ │ │ │ │ │ │ │ │嚇稱:你兒子替朋友擔保60萬元,且你│ │ │ │ │ │ │ │ │兒子說話對我們挑戰,才被打等語,使│ │ │ │ │ │ │ │ │被害人心生畏懼,不得不從,因而於右│ │ │ │ │ │ │ │ │列付款時地交付款項。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恐嚇手段 │付款時間 │付款地點(現款放│付款金額(│取款人│ │ │ │ │ │置處) │新臺幣) │ │ ├──┼───┼─────────────────┼─────┼────────┼─────┼───┤ │ 1 │黃○○│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1年11月2│臺中市北區篤行國│70萬元 │C○○│ │ │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3日11時4分│小圍牆邊空盆栽縫│ │ │ │ │ │先由一名成年男子於101 年11月23日10│許 │ │ │ │ │ │ │時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媽媽,│ │ │ │ │ │ │ │我被打了,快來救我等語,接由另一名│ │ │ │ │ │ │ │自稱陳姓成年男子向被害人恐嚇稱:你│ │ │ │ │ │ │ │兒子友人向當舖借款70萬元,你兒子為│ │ │ │ │ │ │ │擔保人,但找不到你兒子友人,且你兒│ │ │ │ │ │ │ │子表示要報警,故動手修理你兒子等語│ │ │ │ │ │ │ │,要求被害人交付70萬元將其兒子贖回│ │ │ │ │ │ │ │,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不得不從,因而│ │ │ │ │ │ │ │於右列付款時地交付款項。 │ │ │ │ │ ├──┼───┼─────────────────┼─────┼────────┼─────┼───┤ │ 2 │黃○○│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1年11月2│臺中市南區臺中高│15萬元 │C○○│ │ │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3日13時28 │工圍牆外電箱旁 │ │ │ │ │ │接續上開恐嚇取財之犯意,由一名成年│分許 │ │ │ │ │ │ │男子於101 年11月23日11時4 分後到13│ │ │ │ │ │ │ │時28分間之某時,自稱為老闆,撥打電│ │ │ │ │ │ │ │話向被害人陳稱:利息該如何處理,1 │ │ │ │ │ │ │ │期利息1 萬4 千元,5 期利息如何算等│ │ │ │ │ │ │ │語,接由另一名成年男子假冒為被害人│ │ │ │ │ │ │ │兒子,並出聲哭喊,使被害人誤信其兒│ │ │ │ │ │ │ │子遭毆打,而心生畏懼,不得不從,因│ │ │ │ │ │ │ │而於右列付款時地交付款項。 │ │ │ │ │ ├──┼───┼─────────────────┼─────┼────────┼─────┼───┤ │ 3 │酉○○│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1年11月2│臺中市西區東興國│50萬元 │C○○│ │ │(告訴│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9日10時30 │小對面東興公園變│ │ │ │ │人) │先由一名成年女子於101 年11月29日9 │分許 │電箱中間地上 │ │ │ │ │ │時45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媽│ │ │ │ │ │ │ │媽,我被打了等語,接由另一名成年男│ │ │ │ │ │ │ │子向被害人恐嚇稱:你女兒與同學購買│ │ │ │ │ │ │ │毒品未付款,因找不到該名同學,故由│ │ │ │ │ │ │ │你女兒抵債等語,要求被害人交付50萬│ │ │ │ │ │ │ │元,始會釋放其女兒,使被害人心生畏│ │ │ │ │ │ │ │懼,不得不從,因而於右列付款時地交│ │ │ │ │ │ │ │付款項。 │ │ │ │ │ ├──┼───┼─────────────────┼─────┼────────┼─────┼───┤ │ 4 │酉○○│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1年11月2│臺中市南屯區鎮平│10萬元 │C○○│ │ │(告訴│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9日11時22 │國小對面公園垃圾│ │ │ │ │人) │接續上開恐嚇取財之犯意,由一名成年│分許 │桶旁 │ │ │ │ │ │男子於101 年11月29日10時30分後到11│ │ │ │ │ │ │ │時22分間之某時,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 │ │ │ │ │ │ │稱:老大很不滿,要求再加10萬元,否│ │ │ │ │ │ │ │則將送你女兒去賣淫等語,使被害人心│ │ │ │ │ │ │ │生畏懼,不得不從,因而於右列付款時│ │ │ │ │ │ │ │地交付款項。 │ │ │ │ │ ├──┼───┼─────────────────┼─────┼────────┼─────┼───┤ │ 5 │壬○○│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1年12月1│臺中市西屯區西屯│15萬元 │C○○│ │ │(告訴│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3日14時30 │路3 段133 號永安│ │ │ │ │人) │先由一名成年男子於101 年12月13日12│分許 │國小旁變電箱 │ │ │ │ │ │時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爸爸,│ │ │ │ │ │ │ │我擔任擔保人擔保90萬元,被討債的人│ │ │ │ │ │ │ │打了,要趕快送我去醫院等語,接由另│ │ │ │ │ │ │ │一名成年男子向被害人恐嚇稱:你兒子│ │ │ │ │ │ │ │擔任擔保人欠債90萬元,打算怎麼辦等│ │ │ │ │ │ │ │語,要求被害人交付15萬元將其兒子贖│ │ │ │ │ │ │ │回,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不得不從,因│ │ │ │ │ │ │ │而於右列付款時地交付款項。 │ │ │ │ │ ├──┼───┼─────────────────┼─────┼────────┼─────┼───┤ │ 6 │宇○○│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1年12月1│臺中市清水區清水│15萬元 │C○○│ │ │之母楊│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9日13時14 │國小門口某自小客│ │ │ │ │綉珠(│由一名成年男子於101 年12月19日12時│分許 │車底 │ │ │ │ │起訴書│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你兒子幫│ │ │ │ │ │ │誤載為│同學作保向我借錢,我是地下錢莊的人│ │ │ │ │ │ │宇○○│,如果沒有給錢,我會將你兒子打死等│ │ │ │ │ │ │) │語,接由另一名成年男子假冒為被害人│ │ │ │ │ │ │ │兒子,並出聲哭喊,使被害人誤信其兒│ │ │ │ │ │ │ │子遭毆打,而心生畏懼,不得不從,因│ │ │ │ │ │ │ │而於右列付款時地交付款項。 │ │ │ │ │ ├──┼───┼─────────────────┼─────┼────────┼─────┼───┤ │ 7 │亥○○│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1年12月2│臺中市西屯區寧夏│40萬元 │C○○│ │ │(告訴│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1日12時41 │路197 號文華高中│ │ │ │ │人) │先由一名成年男子於101 年12月21日11│分許 │大門對面變電箱 │ │ │ │ │寅○○│時50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寅○○陳│ │ │ │ │ │ │(後者│稱:媽媽,我欠錢被押起來了,要清償│ │ │ │ │ │ │起訴書│欠款才能走等語,於同日12時10分許,│ │ │ │ │ │ │漏載)│接由另一名成年男子向被害人亥○○恐│ │ │ │ │ │ │ │嚇稱:我是販毒集團之人,需付款始能│ │ │ │ │ │ │ │釋放你兒子等語,使被害人亥○○心生│ │ │ │ │ │ │ │畏懼,不得不從,因而於右列付款時地│ │ │ │ │ │ │ │交付款項。 │ │ │ │ │ ├──┼───┼─────────────────┼─────┼────────┼─────┼───┤ │ 8 │丁○○│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1年12月2│臺中市西屯區重慶│10萬元 │C○○│ │ │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5日11時10 │路與成都路口重慶│ │ │ │ │ │由一名成年男子於101 年12月25日9時 │分許 │國小旁某小貨車左│ │ │ │ │ │10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你兒│ │前輪下方 │ │ │ │ │ │子幫同學拿毒品,但你兒子同學跑掉,│ │ │ │ │ │ │ │所以拿你兒子當抵押品,你兒子說要報│ │ │ │ │ │ │ │警,就被我小弟打傷了,該毒品約80萬│ │ │ │ │ │ │ │元,需交付80萬元換回你兒子等語,經│ │ │ │ │ │ │ │討價還價後降為10萬元,使被害人心生│ │ │ │ │ │ │ │畏懼,不得不從,因而於右列付款時地│ │ │ │ │ │ │ │交付款項。 │ │ │ │ │ ├──┼───┼─────────────────┼─────┼────────┼─────┼───┤ │ 9 │辰○○│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1月2 │桃園縣中壢市新興│22萬5000元│B○○│ │ │(告訴│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11時1分 │路97號旁機車停車│ │ │ │ │人) │先由一名成年男子於102 年1 月2 日9 │許 │格 │ │ │ │ │ │時40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你│ │ │ │ │ │ │ │女兒朋友王淑萍和我交易毒品未付款,│ │ │ │ │ │ │ │故綁架你女兒,需付80萬元將你女兒贖│ │ │ │ │ │ │ │回等語,接由另一名成年女子假冒被害│ │ │ │ │ │ │ │人女兒,經討價還價後,降為23萬元,│ │ │ │ │ │ │ │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不得不從,因而於│ │ │ │ │ │ │ │右列付款時地交付款項。 │ │ │ │ │ ├──┼───┼─────────────────┼─────┼────────┼─────┼───┤ │ 10 │E○○│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1月4 │臺中市中區光復國│45萬元 │B○○│ │ │(告訴│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12時許 │小旁變電箱 │ │ │ │ │人) │先由一名成年男子於102 年1 月4 日10│ │ │ │ │ │ │ │時57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你│ │ │ │ │ │ │ │兒子在我手上,因你兒子替陳建中擔保│ │ │ │ │ │ │ │,但陳建中跑了沒有還錢,所以要你兒│ │ │ │ │ │ │ │子負責,如果你兒子不負責這筆錢,將│ │ │ │ │ │ │ │要對你兒子不利等語,接由另一名成年│ │ │ │ │ │ │ │男子假冒被害人兒子,稱:爸,我被打│ │ │ │ │ │ │ │了等語,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不得不從│ │ │ │ │ │ │ │,因而於右列付款時地交付款項。 │ │ │ │ │ ├──┼───┼─────────────────┼─────┼────────┼─────┼───┤ │ 11 │戌○○│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1月10│臺中市西屯區寧夏│7萬元 │B○○│ │ │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13時許 │路240號旁變電箱 │ │ │ │ │ │先由一名成年男子於102 年1 月10日11│ │附近某黑色自小客│ │ │ │ │ │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你│ │車右後輪上方 │ │ │ │ │ │兒子朋友向其地下錢莊借款80萬元未還│ │ │ │ │ │ │ │,你兒子擔任擔保人但態度不好,故將│ │ │ │ │ │ │ │你兒子打傷,需支付80萬元等語,要求│ │ │ │ │ │ │ │被害人交付80萬元將其兒子贖回,經討│ │ │ │ │ │ │ │價還價後,降為7 萬元,使被害人心生│ │ │ │ │ │ │ │畏懼,不得不從,因而於右列付款時地│ │ │ │ │ │ │ │交付款項。 │ │ │ │ │ ├──┼───┼─────────────────┼─────┼────────┼─────┼───┤ │ 12 │戌○○│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1月10│臺中市西區忠勤街│10萬元 │B○○│ │ │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15時30分│302號旁巷內某休 │ │ │ │ │ │接續上開恐嚇取財之犯意,由一名成年│許 │旅車與公園圍牆間│ │ │ │ │ │男子於102 年1 月10日13時後到15時30│ │ │ │ │ │ │ │分間之某時,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 │ │ │ │ │ │ │7 萬元還不夠付利息,仍需繼續付款等│ │ │ │ │ │ │ │語,被害人誤信其兒子行動自由仍遭控│ │ │ │ │ │ │ │制,而心生畏懼,不得不從,因而於右│ │ │ │ │ │ │ │列付款時地交付款項。 │ │ │ │ │ ├──┼───┼─────────────────┼─────┼────────┼─────┼───┤ │ 13 │丙○○│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1月11│臺中市沙鹿區沙鹿│10萬元 │B○○│ │ │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13時10分│國中後門號誌箱與│ │ │ │ │ │先由一名成年女子於102 年1 月11日11│許 │號誌燈桿中間縫隙│ │ │ │ │ │時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爸爸,│ │ │ │ │ │ │ │我跟朋友一起去拿東西,結果被留置等│ │ │ │ │ │ │ │語,接由另一名成年男子向被害人恐嚇│ │ │ │ │ │ │ │稱:需交付10萬元始能將你女兒帶回等│ │ │ │ │ │ │ │語,要求被害人交付10萬元將其女兒贖│ │ │ │ │ │ │ │回,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不得不從,因│ │ │ │ │ │ │ │而於右列付款時地交付款項。 │ │ │ │ │ ├──┼───┼─────────────────┼─────┼────────┼─────┼───┤ │ 14 │巳○○│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1月15│彰化縣員林鎮員林│30萬元 │B○○│ │ │(告訴│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9時30分 │高中前號誌箱下方│ │ │ │ │人) │先由一名成年男子於102 年1 月15日8 │許 │ │ │ │ │ │ │時50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爸│ │ │ │ │ │ │ │爸,我被同學載到一個陌生的地方,同│ │ │ │ │ │ │ │學拿了1 包東西走了,我被打了等語,│ │ │ │ │ │ │ │接由另一名成年男子向被害人恐嚇稱:│ │ │ │ │ │ │ │你兒子友人拿走價值70萬元之毒品,需│ │ │ │ │ │ │ │拿70萬元來換回你兒子生命安全等語,│ │ │ │ │ │ │ │要求被害人交付款項將其兒子贖回,經│ │ │ │ │ │ │ │討價還價後,降為30萬元,使被害人心│ │ │ │ │ │ │ │生畏懼,不得不從,因而於右列付款時│ │ │ │ │ │ │ │地交付款項。 │ │ │ │ │ ├──┼───┼─────────────────┼─────┼────────┼─────┼───┤ │ 15 │巳○○│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1月15│彰化縣員林鎮員林│15萬元 │B○○│ │ │(告訴│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上午10時│國中門口變電箱下│ │ │ │ │人) │接續上開恐嚇取財之犯意,由一名成年│42分許 │ │ │ │ │ │ │男子於102 年1 月15日9 時30分後到10│ │ │ │ │ │ │ │時42分間之某時,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 │ │ │ │ │ │ │稱:帳戶內還有多少錢等語,因被害人│ │ │ │ │ │ │ │誤信其兒子仍遭控制行動自由,而心生│ │ │ │ │ │ │ │畏懼,不得不從,因而於右列付款時地│ │ │ │ │ │ │ │交付款項。 │ │ │ │ │ ├──┼───┼─────────────────┼─────┼────────┼─────┼───┤ │ 16 │未○○│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1月18│彰化縣花壇鄉花壇│18萬元 │B○○│ │ │(告訴│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11時許 │國小旁環保回收衣│ │ │ │ │人) │先由一名成年男子於102 年1 月18日10│ │櫃 │ │ │ │ │ │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爸│ │ │ │ │ │ │ │爸,我被設計了,我跟朋友李建民來拿│ │ │ │ │ │ │ │東西,結果李建民拿了1 包毒品跑了,│ │ │ │ │ │ │ │我被扣留住了等語,接由另一名成年男│ │ │ │ │ │ │ │子向被害人恐嚇稱:你兒子朋友李建民│ │ │ │ │ │ │ │拿走的毒品價值70萬元,要用錢將你兒│ │ │ │ │ │ │ │子換回,不然要對你兒子不利等語,要│ │ │ │ │ │ │ │求被害人交付18萬元將其兒子贖回,使│ │ │ │ │ │ │ │被害人心生畏懼,不得不從,因而於右│ │ │ │ │ │ │ │列付款時地交付款項。 │ │ │ │ │ ├──┼───┼─────────────────┼─────┼────────┼─────┼───┤ │ 17 │D○○│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2月20│臺中市南屯區大新│35萬元 │天○ │ │ │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15時許 │國小大門旁左側圍│ │ │ │ │ │先由一名成年男子於102 年2 月20日14│ │牆上 │ │ │ │ │ │時10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媽│ │ │ │ │ │ │ │媽,我跟朋友去拿東西,結果被扣押並│ │ │ │ │ │ │ │被打等語,接由另一名成年男子向被害│ │ │ │ │ │ │ │人恐嚇稱:你兒子與他友人前來購買毒│ │ │ │ │ │ │ │品,他友人拿到毒品未付錢即跑掉,需│ │ │ │ │ │ │ │交付60萬元交換你兒子等語,要求被害│ │ │ │ │ │ │ │人交付款項將其兒子贖回,經討價還價│ │ │ │ │ │ │ │後,降為35萬元,使被害人心生畏懼,│ │ │ │ │ │ │ │不得不從,因而於右列付款時地交付款│ │ │ │ │ │ │ │項。 │ │ │ │ │ ├──┼───┼─────────────────┼─────┼────────┼─────┼───┤ │ 18 │申○○│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2月22│臺中市西屯區漢口│20萬元 │天○ │ │ │(告訴│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10時許 │路1 段54之1 號漢│ │ │ │ │人) │先由一名成年男子於102 年2 月22日9 │ │口國中前變電箱 │ │ │ │ │ │時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你兒子│ │ │ │ │ │ │ │跟朋友一起去拿東西,你兒子朋友東西│ │ │ │ │ │ │ │拿了卻一去不返,需80萬元始能解決此│ │ │ │ │ │ │ │事等語,要求被害人交付款項,經討價│ │ │ │ │ │ │ │還價後,降為20萬元,使被害人心生畏│ │ │ │ │ │ │ │懼,不得不從,因而於右列付款時地交│ │ │ │ │ │ │ │付款項。 │ │ │ │ │ ├──┼───┼─────────────────┼─────┼────────┼─────┼───┤ │ 19 │申○○│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2月22│臺中市西屯區重慶│30萬元 │天○ │ │ │(告訴│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11時30分│路1 號何厝國小前│ │ │ │ │人) │接續上開恐嚇取財之犯意,由一名成年│許 │貨車旁 │ │ │ │ │ │男子於102 年2 月22日10時後到11時30│ │ │ │ │ │ │ │分間之某時,自稱為老大,撥打電話向│ │ │ │ │ │ │ │被害人陳稱:需再拿出30萬元,否則你│ │ │ │ │ │ │ │兒子將只有1 隻手腳等語,使被害人心│ │ │ │ │ │ │ │生畏懼,不得不從,因而於右列付款時│ │ │ │ │ │ │ │地交付款項。 │ │ │ │ │ ├──┼───┼─────────────────┼─────┼────────┼─────┼───┤ │ 20 │某姓名│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2月25│臺中市西區忠信國│50萬元 │天○ │ │ │年籍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11時59分│小前變電箱 │ │ │ │ │詳年近│推由一名成年男子於102 年2 月25日上│ │ │ │ │ │ │70歲之│午某時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你│ │ │ │ │ │ │成年男│小孩跟我有債務糾紛,需付款將你小孩│ │ │ │ │ │ │子 │贖回等語,要求被害人交付款項等語,│ │ │ │ │ │ │ │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不得不從,因而於│ │ │ │ │ │ │ │右列付款時地交付款項。 │ │ │ │ │ ├──┼───┼─────────────────┼─────┼────────┼─────┼───┤ │ 21 │同上 │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2月25│臺中市南屯區黎明│15萬元 │天○ │ │ │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13時13分│路1段鎮平國小附 │ │ │ │ │ │接續上開犯意,推由一名成年男子於10│許 │近涼亭 │ │ │ │ │ │2 年2 月25日11時59分後至13時13分間│ │ │ │ │ │ │ │之某時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需│ │ │ │ │ │ │ │再付款將你小孩贖回等語,要求被害人│ │ │ │ │ │ │ │交付款項,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不得不│ │ │ │ │ │ │ │從,因而於右列付款時地交付款項。 │ │ │ │ │ ├──┼───┼─────────────────┼─────┼────────┼─────┼───┤ │ 22 │癸○○│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2月27│臺中市東區臺中路│10萬元 │天○ │ │ │(告訴│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13時19分│153 號臺中國小門│ │ │ │ │人) │先由一名成年男子於102 年2 月27日12│許 │口旁變電箱 │ │ │ │ │ │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你│ │ │ │ │ │ │ │兒子陪同學去購買毒品,你兒子同學將│ │ │ │ │ │ │ │毒品拿了就跑,你兒子來不及跑,需拿│ │ │ │ │ │ │ │80萬元贖回你兒子等語,要求被害人交│ │ │ │ │ │ │ │付80萬元將其兒子贖回,經討價還價後│ │ │ │ │ │ │ │,降為10萬元,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不│ │ │ │ │ │ │ │得不從,因而於右列付款時地交付款項│ │ │ │ │ │ │ │。 │ │ │ │ │ ├──┼───┼─────────────────┼─────┼────────┼─────┼───┤ │ 23 │癸○○│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2月27│同上 │5萬元 │天○ │ │ │(告訴│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14時2分 │ │ │ │ │ │人) │接續上開恐嚇取財之犯意,由一名成年│許 │ │ │ │ │ │ │男子於102 年2 月27日13時19分後到14│ │ │ │ │ │ │ │時02分間之某時,自稱為老闆,撥打電│ │ │ │ │ │ │ │話向被害人陳稱:怎麼可能80萬元的貨│ │ │ │ │ │ │ │,10萬元就解決等語,要求被害人再去│ │ │ │ │ │ │ │籌錢,被害人誤信其兒子行動自由仍遭│ │ │ │ │ │ │ │控制,而心生畏懼,不得不從,因而於│ │ │ │ │ │ │ │右列付款時地交付款項。 │ │ │ │ │ ├──┼───┼─────────────────┼─────┼────────┼─────┼───┤ │ 24 │卯○○│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3月5 │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0萬元 │天○ │ │ │(告訴│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14時20分│1 段75號光明國中│ │ │ │ │人) │先由一名成年男子於102 年3 月5 日13│許 │門口變電箱 │ │ │ │ │ │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媽│ │ │ │ │ │ │ │媽,我出事了,我跟朋友出去拿東西,│ │ │ │ │ │ │ │結果朋友一去不回,有名大哥要我負責│ │ │ │ │ │ │ │,怎麼辦等語,接由另一名成年男子向│ │ │ │ │ │ │ │被害人恐嚇稱:你兒子友人拿走的東西│ │ │ │ │ │ │ │價值80萬元,要如何處理,你身上有多│ │ │ │ │ │ │ │少錢等語等語,要求被害人交付款項,│ │ │ │ │ │ │ │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不得不從,因而於│ │ │ │ │ │ │ │右列付款時地交付款項。 │ │ │ │ │ ├──┼───┼─────────────────┼─────┼────────┼─────┼───┤ │ 25 │辛○○│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3月5 │臺中市西屯區漢口│12萬元 │天○ │ │ │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16時20分│國中旁人行道上之│ │ │ │ │ │先由一名成年男子於102 年3 月5 日14│許(起訴書│變電箱 │ │ │ │ │ │時10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你│誤載為16時│ │ │ │ │ │ │兒子在澳洲出事情,需賠償對方80萬元│許) │ │ │ │ │ │ │,不然不讓你兒子離開等語,要求被害│ │ │ │ │ │ │ │人交付80萬元將其兒子贖回,經討價還│ │ │ │ │ │ │ │價後,降為12萬元,使被害人心生畏懼│ │ │ │ │ │ │ │,不得不從,因而於右列付款時地交付│ │ │ │ │ │ │ │款項。 │ │ │ │ │ ├──┼───┼─────────────────┼─────┼────────┼─────┼───┤ │ 26 │己○○│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3月6 │臺中市北屯區北平│17萬元 │天○ │ │ │(告訴│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14時30分│路3段61號旁巷內 │ │ │ │ │人) │先由一名成年男子於102 年3 月6 日13│許 │某黑色機車車籃內│ │ │ │ │ │時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媽媽,│ │ │ │ │ │ │ │我替朋友辦事出事了等語,接由另一名│ │ │ │ │ │ │ │成年男子向被害人恐嚇稱:你不付款就│ │ │ │ │ │ │ │要殺你兒子,會對你兒子不利等語,使│ │ │ │ │ │ │ │被害人心生畏懼,不得不從,因而於右│ │ │ │ │ │ │ │列付款時地交付款項。 │ │ │ │ │ ├──┼───┼─────────────────┼─────┼────────┼─────┼───┤ │ 27 │庚○○│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3月7 │臺中市北區漢口路│9萬元 │天○ │ │ │(告訴│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10時20分│4 段168 號賴厝國│ │ │ │ │人) │先由一名成年男子於102 年3 月7 日9 │許 │小對面某自小客車│ │ │ │ │ │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媽│ │前輪胎內側上方 │ │ │ │ │ │媽,我出事了,我跟朋友出去拿東西,│ │ │ │ │ │ │ │結果朋友一去不回,有名大哥要我負責│ │ │ │ │ │ │ │,怎麼辦等語,接由另一名成年男子向│ │ │ │ │ │ │ │被害人恐嚇稱:你兒子友人拿走的東西│ │ │ │ │ │ │ │價值80萬元,要如何處理,你身上有多│ │ │ │ │ │ │ │少錢等語,要求被害人交付款項,使被│ │ │ │ │ │ │ │害人心生畏懼,不得不從,因而於右列│ │ │ │ │ │ │ │付款時地交付款項。 │ │ │ │ │ ├──┼───┼─────────────────┼─────┼────────┼─────┼───┤ │ 28 │午○○│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3月7 │臺中市北區五權路│40萬元 │天○ │ │ │(告訴│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15時20分│500巷5弄口某黑色│ │ │ │ │人) │先由一名成年男子於102 年3 月7 日13│許 │自小客車內側輪胎│ │ │ │ │ │時15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你│ │旁 │ │ │ │ │ │兒子幫朋友李建明收下毒品,李建明跑│ │ │ │ │ │ │ │掉了,錢80萬元沒有給,現在抓你兒子│ │ │ │ │ │ │ │當人質等語,接由另一名成年男子假冒│ │ │ │ │ │ │ │為被害人兒子,並出聲哭喊,使被害人│ │ │ │ │ │ │ │誤信其兒子遭毆打,上開男子即續稱:│ │ │ │ │ │ │ │今天先還幾十萬,2 個月後再收尾款等│ │ │ │ │ │ │ │語,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不得不從,因│ │ │ │ │ │ │ │而於右列付款時地交付款項。 │ │ │ │ │ ├──┼───┼─────────────────┼─────┼────────┼─────┼───┤ │ 29 │地○○│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3月8 │臺中市中區柳川東│9萬元 │天○ │ │ │(告訴│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11時30分│路3 段26號仁愛醫│ │ │ │ │人) │先由一名成年男子於102 年3 月8 日10│許 │院旁OK超商對面之│ │ │ │ │ │時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你女兒│ │變電箱下 │ │ │ │ │ │替他同學擔任擔保人,如果錢沒還就要│ │ │ │ │ │ │ │打你女兒,並不讓你女兒回家等語,接│ │ │ │ │ │ │ │由另一名成年女子假冒為被害人女兒,│ │ │ │ │ │ │ │並出聲哭喊,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而心│ │ │ │ │ │ │ │生畏懼,不得不從,因而於右列付款時│ │ │ │ │ │ │ │地交付款項。 │ │ │ │ │ ├──┼───┼─────────────────┼─────┼────────┼─────┼───┤ │ 30 │子○○│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3月18│臺中市北屯區四平│40萬元 │B○○│ │ │(告訴│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10時46分│路71號仁愛國小對│ │ │ │ │人) │先由一名成年男子於102 年3 月18日8 │許(移送併│面變電箱 │ │ │ │ │ │時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爸爸,│辦意旨書誤│ │ │ │ │ │ │我販毒出事了,我被同學載,同學跑了│載為10時30│ │ │ │ │ │ │等語,接由另一名成年男子向被害人恐│分許) │ │ │ │ │ │ │嚇稱:毒品本錢是80萬元,要如何處理│ │ │ │ │ │ │ │等語,經討價還價後,降為40萬元,使│ │ │ │ │ │ │ │被害人心生畏懼,不得不從,因而於右│ │ │ │ │ │ │ │列付款時地交付款項。 │ │ │ │ │ ├──┼───┼─────────────────┼─────┼────────┼─────┼───┤ │ 31 │子○○│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3月18│臺中市南屯區永春│20萬元 │B○○│ │ │(告訴│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12時13分│東路360 巷21號永│ │ │ │ │人) │接續上開恐嚇取財之犯意,由一名成年│許(移送併│春國小旁某休旅車│ │ │ │ │ │男子於102 年3 月18日10時46分後到12│辦意旨書誤│底 │ │ │ │ │ │時13分間之某時,自稱為大哥,撥打電│載為12時11│ │ │ │ │ │ │話向被害人陳稱:還需40萬元等語,經│分許) │ │ │ │ │ │ │討價還價後,降為20萬元,被害人誤信│ │ │ │ │ │ │ │其女兒行動自由仍遭控制,而心生畏懼│ │ │ │ │ │ │ │,不得不從,因而於右列付款時地交付│ │ │ │ │ │ │ │款項。 │ │ │ │ │ ├──┼───┼─────────────────┼─────┼────────┼─────┼───┤ │ 32 │戊○○│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3月19│臺中市西屯區惠中│80萬元 │B○○│ │ │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11時45分│路、公益路口惠文│ │ │ │ │ │先由一名成年男子於102 年3 月19日11│許 │中學旁花園附近之│ │ │ │ │ │時01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爸│ │電線桿後方 │ │ │ │ │ │爸,我出事了,我被朋友騙了,朋友拿│ │ │ │ │ │ │ │了大哥的毒品沒有給錢,我被大哥控制│ │ │ │ │ │ │ │住了等語,接由另一名成年男子向被害│ │ │ │ │ │ │ │人恐嚇稱:需交付80萬元將你兒子贖回│ │ │ │ │ │ │ │等語,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不得不從,│ │ │ │ │ │ │ │因而於右列付款時地交付款項。 │ │ │ │ │ ├──┼───┼─────────────────┼─────┼────────┼─────┼───┤ │ 33 │某姓名│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3月28│臺中市某高中附近│黃金戒指5 │B○○│ │ │年籍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13時許 │乙輛自小客車底 │只、黃金鍊│ │ │ │詳之中│推由一名成年男子於102 年2 月25日上│ │ │子1條 │ │ │ │年成年│午某時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你│ │ │ │ │ │ │女子 │小孩跟我有債務糾紛,需付款將你小孩│ │ │ │ │ │ │ │救回等語,要求被害人交付款項,使被│ │ │ │ │ │ │ │害人心生畏懼,不得不從,因而於右列│ │ │ │ │ │ │ │付款時地交付黃金。 │ │ │ │ │ ├──┼───┼─────────────────┼─────┼────────┼─────┼───┤ │ 34 │宙○○│由胡文泰、田孝文、曾俊賢及其他姓名│102年3月28│臺中市北區崇德路│5萬元 │B○○│ │ │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在大陸地區,│日15時許 │與健行路口天橋下│ │(未遂│ │ │ │先由一名成年男子於102 年3 月28日13│ │變電箱 │ │) │ │ │ │時40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稱:你│ │ │ │ │ │ │ │兒子與我合夥毒品生意,但買賣毒品所│ │ │ │ │ │ │ │得金額全遭你兒子朋友獨吞,你兒子現│ │ │ │ │ │ │ │遭我控制,需支付80萬元始能釋放你兒│ │ │ │ │ │ │ │子等語,要求被害人交付80萬元將其兒│ │ │ │ │ │ │ │子贖回,經討價還價後,降為5 萬元,│ │ │ │ │ │ │ │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不得不從,因而於│ │ │ │ │ │ │ │右列付款時地交付款項,後因B○○於│ │ │ │ │ │ │ │取款時查覺有異,致未取款,而未生恐│ │ │ │ │ │ │ │嚇取財之結果。 │ │ │ │ │ └──┴───┴─────────────────┴─────┴────────┴─────┴───┘ 附表二之一 ┌──┬───────────┬──────────────────┐ │編號│犯罪事實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 1 │附表二編號1、2 │ C○○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附表 │ │ │ │ 五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附表 │ │ │ │ 五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2 │附表二編號3、4 │ C○○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拾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附表五編 │ │ │ │ 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拾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附表五編 │ │ │ │ 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3 │附表二編號5 │ C○○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玖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附表五編 │ │ │ │ 號1、 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玖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附表五編 │ │ │ │ 號1、 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附 │ │ │ │ 表五編號1 、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 4 │附表二編號6 │ C○○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玖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附表五編 │ │ │ │ 號1、 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玖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附表五編 │ │ │ │ 號1、 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附 │ │ │ │ 表五編號1 、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 5 │附表二編號7 │ C○○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玖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附表五編 │ │ │ │ 號1、 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玖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附表五編 │ │ │ │ 號1、 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附 │ │ │ │ 表五編號1 、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 6 │附表二編號8 │ C○○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附表五編 │ │ │ │ 號1、 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附表五編 │ │ │ │ 號1、 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 │ │ │ │ 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附 │ │ │ │ 表五編號1 、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物沒 │ │ │ │ 收之。 │ ├──┼───────────┼──────────────────┤ │ 7 │附表二編號9 │ 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 │ │ │ │ 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 │ │ │ │ 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玖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六編 │ │ │ │ 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8 │附表二編號10 │ 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 │ │ │ │ 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六編 │ │ │ │ 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9 │附表二編號11、12 │ 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 │ │ │ │ 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 │ │ │ │ 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玖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六編 │ │ │ │ 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10 │附表二編號13 │ 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 │ │ │ │ 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六編 │ │ │ │ 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11 │附表二編號14、15 │ 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 │ │ │ │ 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 │ 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六編 │ │ │ │ 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12 │附表二編號16 │ 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 │ │ │ │ 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 │ │ │ │ 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玖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六編 │ │ │ │ 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13 │附表二編號17 │ 天○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 │ │ │ │ 示之物沒收之。 │ │ │ │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玖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示之 │ │ │ │ 物沒收之。 │ ├──┼───────────┼──────────────────┤ │ 14 │附表二編號18、19 │ 天○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3 │ │ │ │ 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示之 │ │ │ │ 物沒收之。 │ ├──┼───────────┼──────────────────┤ │ 15 │附表二編號20、21 │ 天○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3│ │ │ │ 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壹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示之 │ │ │ │ 物沒收之。 │ ├──┼───────────┼──────────────────┤ │ 16 │附表二編號22、23 │ 天○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 │ │ │ │ 示之物沒收之。 │ │ │ │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玖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示之 │ │ │ │ 物沒收之。 │ ├──┼───────────┼──────────────────┤ │ 17 │附表二編號24 │ 天○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 │ │ │ │ 示之物沒收之。 │ │ │ │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示之 │ │ │ │ 物沒收之。 │ ├──┼───────────┼──────────────────┤ │ 18 │附表二編號25 │ 天○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 │ │ │ │ 示之物沒收之。 │ │ │ │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玖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示之 │ │ │ │ 物沒收之。 │ ├──┼───────────┼──────────────────┤ │ 19 │附表二編號26 │ 天○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 │ │ │ │ 示之物沒收之。 │ │ │ │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玖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示之 │ │ │ │ 物沒收之。 │ ├──┼───────────┼──────────────────┤ │ 20 │附表二編號27 │ 天○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 │ │ │ │ 示之物沒收之。 │ │ │ │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示之 │ │ │ │ 物沒收之。 │ ├──┼───────────┼──────────────────┤ │ 21 │附表二編號28 │ 天○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3 │ │ │ │ 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示之 │ │ │ │ 物沒收之。 │ ├──┼───────────┼──────────────────┤ │ 22 │附表二編號29 │ 天○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 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 │ │ │ │ 示之物沒收之。 │ │ │ │ 丑○○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 柒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示之 │ │ │ │ 物沒收之。 │ ├──┼───────────┼──────────────────┤ │ 23 │附表二編號30、31 │ 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 │ │ │ │ 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 │ │ │ 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24 │附表二編號32 │ 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 │ │ │ │ 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 │ │ │ 所示之物沒收之。 │ ├──┼───────────┼──────────────────┤ │ 25 │附表二編號33 │ B○○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 所示 │ │ │ │ 之物沒收之。 │ ├──┼───────────┼──────────────────┤ │ 26 │附表二編號34 │ B○○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 │ │ │ │ 2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三 ┌──┬────────────────┬────────┐ │編號│扣押物 │沒收否 │ ├──┼────────────────┼────────┤ │ 1 │門號0000000000號SAMSUNG 廠牌E115│不明恐嚇取財集團│ │ │0型號行動電話1 支(含晶片卡1枚)│共犯所有供天○聯│ │ │,扣留於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3330號│絡犯罪所用之物,│ │ │刑事案件中 │沒收之 │ └──┴────────────────┴────────┘ 附表四 ┌──┬────────────────┬────────┐ │編號│扣押物 │沒收否 │ ├──┼────────────────┼────────┤ │ 1 │門號0000000000號ANYCALL 行動電話│大陸地區共犯所有│ │ │1 支(含晶片卡1 枚) │供C○○聯絡犯罪│ │ │ │所用之物,沒收之│ ├──┼────────────────┼────────┤ │ 2 │門號0000000000號NOKIA 行動電話1 │C○○私人聯絡所│ │ │支(含晶片卡1 枚) │用之物,不予沒收│ ├──┼────────────────┼────────┤ │ 3 │現金10萬元 │被害人丁○○所有│ │ │ │之物,業已發還,│ │ │ │不予沒收 │ └──┴────────────────┴────────┘ 附表五 ┌──┬────────────────┬────────┐ │編號│扣押物 │沒收否 │ ├──┼────────────────┼────────┤ │ 1 │門號0000000000號ANYCALL 行動電話│大陸地區共犯所有│ │ │1 支(含晶片卡1 枚) │供丑○○聯絡犯罪│ │ │ │所用之物,沒收之│ ├──┼────────────────┼────────┤ │ 2 │門號0000000000號SONY ERICSSON 行│大陸地區共犯所有│ │ │動電話1 支(含晶片卡1 枚) │供天○聯絡犯罪所│ │ │ │用之物,沒收之 │ ├──┼────────────────┼────────┤ │ 3 │門號0000000000號HTC 行動電話1 支│大陸地區共犯所有│ │ │(含晶片卡1 枚) │預備供天○聯絡犯│ │ │ │罪所用之物,沒收│ │ │ │之 │ ├──┼────────────────┼────────┤ │ 4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天○私人聯絡所用│ │ │晶片卡1 枚) │之物,不予沒收 │ ├──┼────────────────┼────────┤ │ 5 │無號碼之行動電話1 支(無含晶片卡│天○私人聯絡所用│ │ │1 枚) │之物,不予沒收 │ ├──┼────────────────┼────────┤ │ 6 │在丑○○身上查獲之現金8 萬5 千元│被害人地○○所有│ │ │及在天○身上查獲之現金5千元 │之物,業已發還,│ │ │ │不予沒收 │ └──┴────────────────┴────────┘ 附表六 ┌──┬────────────────┬────────┐ │編號│扣押物 │沒收否 │ ├──┼────────────────┼────────┤ │ 1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B○○所有供其自│ │ │晶片卡1 枚) │101 年12月某日起│ │ │ │迄102 年2 月10日│ │ │ │前某日、102 年3 │ │ │ │月18日至同月19日│ │ │ │聯絡犯罪所用之物│ │ │ │,沒收之 │ ├──┼────────────────┼────────┤ │ 2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大陸地區共犯所有│ │ │晶片卡1 枚) │供B○○於102 年│ │ │ │3 月20日後聯絡犯│ │ │ │罪所用之物,沒收│ │ │ │之 │ ├──┼────────────────┼────────┤ │ 3 │如附表二編號33所示金飾1批 │被害人所有之物,│ │ │ │應予發還,不予沒│ │ │ │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