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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0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孫藝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20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柏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174號、102年度執字第1068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廖柏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廖柏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受刑人廖柏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先予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廖柏俊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2 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佐。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5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於101年3月30日確定等情,亦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與上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
│罪名              │偽造文書        │詐欺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聲請書附表誤載│                │(聲請書附表誤載│                │
│                  │為詐欺)        │                │為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
├─────────┼────────┼────────┼────────┼────────┤
│犯罪日期          │100年4月15日至  │100年4月27日    │100年4月25日    │100年7月12日    │
│                  │100年4月29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度案號          │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少 │
│                  │緝字第1467號、10│緝字第1467號、10│緝字第1467號、10│連偵字第141號   │
│                  │0年度少連偵緝字 │0年度少連偵緝字 │0年度少連偵緝字 │                │
│                  │第18、19號      │第18、19號      │第18、19號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分院            │分院            │分院            │                │
│        ├────┼────────┼────────┼────────┼────────┤
│最  後  │案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        │2583號          │2583號          │2583號          │1320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3月7日     │101年3月7日     │101年3月7日     │101年6月26日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分院            │分院            │分院            │                │
│        ├────┼────────┼────────┼────────┼────────┤
│確定判決│案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
│        │        │2583號          │2583號          │2583號          │1320號          │
│        ├────┼────────┼────────┼────────┼────────┤
│        │判決    │101年3月30日    │101年3月30日    │101年3月30日    │102年9月2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否        │       否       │      否        │       否       │
│案件              │                │                │                │                │
├─────────┼────────┼────────┼────────┼────────┤
│備註              │編號1至3數罪已定│編號1至3數罪已定│編號1至3數罪已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應執行有期徒刑5 │應執行有期徒刑5 │應執行有期徒刑5 │檢察署102年度執 │
│                  │年、臺灣臺中地方│年、臺灣臺中地方│年、臺灣臺中地方│字第10684號     │
│                  │法院檢察署101年 │法院檢察署101年 │法院檢察署101年 │                │
│                  │度執字第8839號  │度執字第8839號  │度執字第8839號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00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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