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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69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李雅俐廖素琪時瑋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96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子翔
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律師
被告
林潔恩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徐承蔭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定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己○○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玖月。

辛○○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己○○(綽號「阿翔」)因丙○○(已成年)簽賭職棒而積欠已成年之己○○賭博債務新臺幣(下同)350,000元,己○○於民國101年7月12日下午9時30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崇德二路尊龍理容KTV,已派人向丙○○之兄乙○○拿取丙○○轉交之50,000元,惟丙○○仍積欠己○○300,000元。己○○為催討債務,竟與已成年之辛○○、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具刑事責任能力之少年蘇○翊(86年4月間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另由本院少年法庭以101年度少護字第653號裁定應予訓誡,並予以假日生活輔導)及另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起訴書誤認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詳如後述),於101年7月13日下午2時30分許,由己○○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黑色TOYOTA廠牌YARIS自用小客車搭載辛○○及另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並由少年蘇○翊騎乘車牌號碼不詳之機車,攜帶木棍至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椰城大樓社區」丙○○住處(以下簡稱丙○○住處)樓下之巷口埋伏等候,俟丙○○外出買東西之際,己○○、辛○○及少年蘇○○及另2名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即上前以木棍及徒手毆打丙○○,致使丙○○受有左上肢挫傷、臉部之開放性傷口、右下肢挫傷、臉之挫傷等傷害(另涉嫌傷害罪部分,經丙○○撤回告訴,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待丙○○無力反抗,將丙○○共同以手推之方式強押丙○○上前述自用小客車後座中間,並由己○○駕車,辛○○及另1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坐在後座丙○○之兩側,強行押往臺中市○○路0段000巷0號之鐵皮屋(以下簡稱鐵皮屋)協商清償事宜,少年蘇○翊則自行騎車返回鐵皮屋。待抵達鐵皮屋,己○○讓丙○○換下黑色上衣後,繼續將丙○○押至臺中市太原路附近某通訊行2樓(以下簡稱通訊行2樓,起訴書誤認己○○、辛○○直接將丙○○從鐵皮屋押至下述統一超商,容有誤會)。在通訊行2樓時,已成年之戊○○、丑○○及甲○○抵達現場加入前述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戊○○、丑○○及甲○○涉嫌妨害自由等罪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由甲○○及己○○出言恐嚇丙○○,並由己○○指示丙○○以電話告知丙○○之前妻辰○○(已離婚)攜帶300,000元至臺中市○○街0段0號統一超商(以下簡稱統一超商)交付,再由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黑色本田廠牌CRV休旅車搭載戊○○、甲○○、辛○○,己○○則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黑色馬自達廠牌自用小客車搭載丙○○共同至統一超商前,而以前述毆打、強推上車及看守丙○○使其不得離去等方式,共同將丙○○私行拘禁於一定處所,總計妨害丙○○自由之時間超過5小時。嗣因辰○○已報案並在警方陪同下抵達統一超商,於101年7月13日下午8時15分許,辛○○、戊○○、丑○○、甲○○駕車抵達統一超商前時,為警方當場逮捕,己○○見狀後駕車搭載丙○○駛離現場,後己○○駕車至臺中市軍功路與太原口時,因丙○○表示會處理該筆債務,己○○始讓丙○○下車,而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己○○及其辯護人爭執被告辛○○於101年7月14日警詢、偵訊、本院羈押訊問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認為:警方開始製作警詢筆錄時恫嚇被告辛○○,導致被告辛○○受恐懼、壓迫之狀態持續到檢察官偵訊及法官羈押訊問時,被告辛○○自白之任意性因不正之方法而受有影響;警員不斷以言詞強迫被告辛○○回答問話,顯然有悖於被告辛○○行使緘默之權利;從警詢光碟畫面中被告辛○○之表情來看,被告辛○○似乎無法很清楚明白警員之問話內容,加上其具有原住民身分,可能對於語詞理解能力薄弱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0至151頁,本院卷三第70頁至第70頁背面);而被告辛○○及其辯護人亦表示被告辛○○於101年7月14日警詢、偵訊、本院羈押訊問中之陳述與事實不符,不得採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40頁,本院卷三第71頁背面)。惟查:

㈠按「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98條、第156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訊(詢)問被告不得以不正之方法為之,否則不得為證據,然該等規定旨在使被告享有關於是否陳述與如何陳述之意思決定自由,維護自白供述之任意性,俾實現憲法上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以保障人權之要求,是其所指之不正訊(詢)問,應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已處在自由意志受到壓抑、影響之狀態,而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仍對其進行訊問之情形。至有無不正訊(詢)問之情形,應依具體個案被告於受訊問過程中,有無影響其自由意志之因素加以判斷。

㈡被告辛○○於101年7月14日之警詢筆錄中自白犯行之內容,經本院於103年5月30日準備程序當庭勘驗其錄影光碟之結果(見本院卷一第136頁背面至第146頁背面),內容均與被告辛○○警詢筆錄之記載一致(見中市○○○○○○0000000000號卷第34頁背面至第36頁),而被告辛○○於應詢時在錄影設備前面,受詢問之地點為開放空間,光線明亮,而被告辛○○於應答過程中,顯未受司法警察之強暴或脅迫,身體及神情並無不適或異常,針對警察之各項提問,雖反應較慢、話語較少,偶爾需要問話者再次告知問題方能理解,或以搖頭或點頭之方式回答問題,惟回答均適切而未離題,與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接受交互詰問及法官問話時,答話之方式(包括反應快慢、語調、神情)並無不同,則被告己○○之辯護人爭執被告辛○○似乎無法很清楚明白警員之問話內容,加上其具有原住民身分可能對於語詞理解能力薄弱等情,與客觀事證顯不相符。另被告己○○之辯護人爭執警方開始製作警詢筆錄時恫嚇被告辛○○,且警員不斷以言詞強迫被告辛○○回答問話,顯然有悖於被告辛○○行使緘默之權利部分,惟警員於詢問開始時已依法告知權利,而警員於詢問過程中補充告知被告辛○○有關可能涉刑法第347條擄人勒贖之罪名,提示相關證據及利害關係,係本於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就被告訴訟程序上有利、不利之情事併予以注意,並使被告知曉其內容及效果,難認有何利誘或誘導之不當情事。

㈢至於被告辛○○於101年7月14日檢察官訊問及本院羈押訊問中之自白部分,被告己○○之辯護人雖爭執警方開始製作警詢筆錄時恫嚇被告辛○○,導致被告辛○○受恐懼、壓迫之狀態持續到檢察官偵訊及法官羈押訊問時,被告辛○○自白之任意性因不正之方法而受有影響等語,惟被告辛○○101年7月14日警詢中之自白無不正訊問之情事,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經本院於103年5月30日準備程序當庭勘驗其錄影光碟之結果(見本院卷一第136頁背面至第146頁背面),內容均與被告辛○○偵訊及本院羈押訊問筆錄之記載一致(見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11號卷第42頁背面至第43頁,101年度聲羈字第590號卷第5頁背面至第6頁),且檢察官及法官訊問時均未對被告施以不正之行為,而當時戊○○、丑○○、甲○○均以被告身分共同接受訊問,戊○○、丑○○、甲○○當庭未承認參與所涉犯行,被告辛○○在考量此利害情形下仍為自白,可認其自白具有證據能力。

㈣準此以言,被告辛○○上開經原審法院勘驗警詢、偵訊及本院羈押訊問錄影光碟所記載之供述,經核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所定之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之情事,且被告辛○○於警詢、偵訊及本院羈押訊問之供述內容亦與卷內其他證據資料所呈現之犯罪事實相合(詳如後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而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己○○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被告辛○○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即告訴人丙○○、證人辰○○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係屬審判外之陳述,認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30頁背面、第34、36、39至40、114頁,本院卷三第69頁背面、第71頁背面、第73頁背面至第74頁),並表示:證人即告訴人丙○○於本院當庭證稱係警察當時要求其如此說,恐有誘導證人之虞;依勘驗結果,證人即告訴人丙○○大部分都是回答「嘿」,警察幾乎在問話中夾帶答案,未見證人即告訴人丙○○始末連續陳述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9頁背面、第73頁背面至第74頁)。惟查: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為反對詰問、對質,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所稱「外部情況」之認定,例示如下:1.時間之間隔:陳述人先前陳述是在記憶猶新的情況下直接作成,一般與事實較相近,事後即可能因記憶減弱或變化,致有不清晰或陳述不符之現象發生;2.有意識的迴避:由於先前陳述時被告未在場,是陳述人直接面對詢問警員所為陳述較為坦然;事後可能因陳述人對被告有所顧忌或同情,因而在被告面前較不願陳述不利被告之事實;3.受外力干擾:陳述人單獨面對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所為之陳述,程度上較少會受到來自被告方面強暴、脅迫、詐欺、利誘或收買等外力之影響,其陳述較趨於真實。若被告在庭或有其他成員參與旁聽時,陳述人可能會本能的作出迴避對被告不利之證述,或因不想生事招惹麻煩乃虛構事實或進而否認以前之供述而為陳述;4.事後串謀:證人對警察描述其所親身經歷之情形,因較無時間或動機去編造事實,客觀上亦較難認與被告間有勾串情事,其陳述具有較可信性。但事後因特殊關係,雙方可能因串謀、請託而統一口徑;或事後情況變化,兩者從原先敵對關係變成現在友好關係,抑或業已由中取得利益等情形,其陳述即易偏離事實而較不可信;5.警詢或檢察事務官偵查時,有無辯護人、代理人或親友在場:如有上開親誼之人在場,自可期待證人為自由從容之陳述,其證言之可信度自較高;6.警詢或檢察事務官所作之偵查筆錄記載是否完整:如上開筆錄對於犯罪之構成要件、犯罪態樣、加重減輕事由或起訴合法要件等事實或情況,均翔實記載完整,自可推定證人之陳述,與事實較為相近,而可信為真實。從而,法院應斟酌上列因素綜合判斷,亦應細究陳述人之問答態度、表情與舉動之變化,此一要件係屬訴訟法事實之證明,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且應由主張此項證據之人證明。惟此僅係確定上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而已,至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後,其證據力之強弱問題(指證明力),仍待法院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所得,依法認定之。

㈡證人即告訴人丙○○於101年7月13日警詢時證稱因積欠被告己○○賭債,於101年7月13日下午2時30分許,在其住家附近巷口受毆打後被推上車,先被載至鐵皮屋,再被載至通訊行,其間均受看管,受被告己○○之指示與其前妻辰○○通話後,相約於統一超商交付300,000元等情(見中市○○○○○○0000000000號卷第5頁至第7頁背面),與其在本院審理時改稱:是警察叫我這麼說的;我是用電話跟被告己○○相約在我家巷口討論賭債要怎麼還,我不高興就推了被告己○○一把,然後我就跌倒,被告己○○看到我受傷就帶我去清洗、擦藥、給我衣服穿,我是自願上車,沒有被妨害自由,到鐵皮屋及通訊行2樓都是我提議的,被告己○○叫我打電話給我老婆看能不能幫我處理,我們約在統一超商就過去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5頁背面至第149頁)有不符之處。經本院於103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當庭勘驗其錄影光碟之結果(見本院卷三第3頁背面至第29頁背面),內容均與證人即告訴人丙○○警詢筆錄之記載一致,本院衡以證人即告訴人丙○○於案發後101年7月13日當日警詢中證稱:我要對他們提出傷害、妨害自由、恐嚇之告訴,怕他們這些人還會再來找我們,傷害到我家的人,放出來又來找我,還要別人來找我、威脅我,希望法官把他們關起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9頁),後於偵查中屢次經警察、檢察官聯繫均未能配合調查或作證(見101年度核交字第1430號卷第31至34頁,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11號卷第58、63頁),反而由被告己○○代為當庭提出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見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11號卷第64至66頁),更於本院103年10月7日審理時經拘提方能到庭為前揭證述(見本院卷二第94頁),證人即告訴人丙○○於審理中作證時,距離其製作上開警詢筆錄之時間,已逾2年之久,期間有相當時間考量被告己○○、辛○○涉案之利害情事,是否得以期待證人即告訴人丙○○於法院當庭指陳不利於在庭被告之事實,已殊值疑;反觀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係案發後101年7月13日當日甫離開被告己○○後於警局中所製作,因乍然為警詢及被告己○○、辛○○之涉案事實,且未及深思所言對被告己○○、辛○○之利害關係,較可立即反應其親身見聞,復依證人即告訴人丙○○於本院審理作證或有前後不一、或與被告所辯不合、或與常情不符之外部客觀陳述狀況,對於關鍵問題常回答已遺忘或有所迴避,足稽證人即告訴人丙○○於本院所述均存有迴護被告己○○、辛○○之心態。而證人即製作警詢筆錄之警員張振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們事前不瞭解案情,都是證人即告訴人丙○○自己指述出來的,我們沒有叫他怎麼陳述,他是被害人我們也沒有必要對他這樣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1至42頁),是依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之外在客觀陳述情狀,證人即告訴人丙○○先前於警詢所陳,既未經司法警察違法取證,且未及思考被告己○○、辛○○涉案之利害關係,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復無被告己○○同庭在場之壓力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之機會等情,因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㈢證人即告訴人丙○○之前妻辰○○於101年7月13日警詢時證稱於101年7月13日下午2時許,在其住家大樓經警衛告知告訴人丙○○遭3至4人強押走,就報警處理,有看其居住大樓之監視器畫面,有2名男子手持木棒追著我先生,接獲大伯乙○○告知,歹徒有打電話說要準備300,000元才要將我先生釋回,並告知以0000000000號與歹徒聯繫,有撥打0000000000號與歹徒聯繫,後來告訴人丙○○以電話0000000000號告知至統一超商前等待等情(見中市○○○○○○0000000000號卷第5頁至第7頁背面),與其在本院審理時改稱:是警察叫我這麼說的;是守衛自己報案的,我沒有打0000000000號,也沒有將這支號碼告知警方,我沒有看監視器畫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8至135頁)有不符之處。警詢筆錄雖因係證人辰○○主動報案而未錄音、錄影(見本院卷二第192、200至201頁),惟經證人即警詢筆錄製作員警王再喜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在派出所才接觸到證人辰○○,警詢筆錄內容都是他自己講出來的,他是被害人沒有必要叫他這樣講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0至51頁),本院衡以證人辰○○與告訴人丙○○之利害相同,而證人辰○○之夫證人即告訴人丙○○於案發後101年7月13日當日警詢中證稱:我要對他們提出傷害、妨害自由、恐嚇之告訴,怕他們這些人還會再來找我們,傷害到我家的人,放出來又來找我,還要別人來找我、威脅我,希望法官把他們關起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9頁),後證人辰○○及其夫告訴人丙○○於偵查中屢次經警察、檢察官聯繫均未能配合調查或作證(見101年度核交字第1430號卷第31至34頁,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11號卷第58、63頁),反而由被告己○○代為當庭提出證人辰○○之夫告訴人丙○○簽名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見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11號卷第64至66頁),證人辰○○及其夫告訴人丙○○更於本院103年10月7日審理時經拘提方能到庭為前揭證述(見本院卷二第94頁),證人辰○○於審理中作證時,距離其製作上開警詢筆錄之時間,已逾2年之久,期間有相當時間與其夫告訴人丙○○考量被告己○○、辛○○涉案之利害情事,是否得以期待證人辰○○於法院當庭指陳不利於在庭被告之事實,已殊值疑;反觀證人辰○○於警詢係案發後101年7月13日當日其夫告訴人丙○○甫離開被告己○○後於警局中所製作,因乍然為警詢及被告己○○、辛○○之涉案事實,且未及深思所言對被告己○○、辛○○之利害關係,較可立即反應其親身見聞,復依證人辰○○於本院審理作證或有前後不一、或與被告所辯不合、或與常情不符之外部客觀陳述狀況,對於關鍵問題常回答已遺忘或有所迴避,足稽證人辰○○於本院所述均存有迴護被告己○○、辛○○之心態。是依證人辰○○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之外在客觀陳述情狀,證人辰○○先前於警詢所陳,既未經司法警察違法取證,且未及思考被告己○○、辛○○涉案之利害關係,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復無被告己○○同庭在場之壓力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之機會等情,因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三、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項)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有關下述所引用其餘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之證據(被告辛○○之辯護人雖爭執證人蘇○翊、丑○○於警詢中證詞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40頁,惟本判決以下並未引用其等於警詢中之證詞,故不予說明其證據能力,併予敘明),業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且檢察官、被告己○○、辛○○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以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貳、事實認定:訊據被告己○○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固坦承於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時、地從鐵皮屋駕車搭載被告辛○○及2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至告訴人丙○○住處巷口,被告辛○○有毆打告訴人丙○○,經拉扯後告訴人丙○○與其一同至鐵皮屋,讓告訴人丙○○換衣洗臉後又至通訊行2樓,告訴人丙○○有打電話給其前妻辰○○,約在統一超商前,被告辛○○被警察抓後就讓告訴人丙○○下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頁至第34頁背面),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固坦承因告訴人丙○○欠被告己○○錢,於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時、地至告訴人丙○○住處巷口毆打告訴人丙○○,造成其衣服上有血跡,並與告訴人丙○○一同至鐵皮屋讓告訴人丙○○換衣服,再一同至通訊行2樓,最後在統一超商前被警察抓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0頁至第30頁背面),惟被告己○○、辛○○均否認有何妨害自由之犯行,被告己○○辯稱:告訴人丙○○、被告辛○○於警詢之陳述不實在;是告訴人丙○○說不要讓他太太看到,自己提議要去鐵皮屋的;我有事先跟告訴人丙○○約好在他家樓下還錢,告訴人丙○○與被告辛○○有發生拉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3頁至第33頁背面,本院卷三第66至67頁),被告辛○○辯稱:我沒有強押告訴人丙○○至鐵皮屋,告訴人丙○○自願上車,被告己○○沒有跟我們一起去;被告己○○本來就在通訊行2樓,到達後我沒有上去;我不知道為何要去統一超商,當時我有下車買飲料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0頁至第30頁背面)。惟查:

一、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中之證述為可信:

㈠經本院當庭勘驗丙○○警詢筆錄光碟(光碟位置:本院卷二後之證物袋;檔案名稱:被害人丙○○;勘驗方法:將光碟置入電腦主機內播放;影片錄影時間總長:共2小時4分5秒;勘驗時間:00:01:45起至02:04:05止),勘驗結果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所示。
  ㈡依上述勘驗結果,與證人即告訴人丙○○之警詢筆錄內容相
    符(見中市○○○○○○0000000000號卷第5頁至第7頁背面
    ),雖在勘驗過程中有出現影像畫面短暫停滯之情形,使影
    像與音檔產生短暫脫節之情形,惟影像畫面於短暫停滯後仍
    可繼續撥放,且音檔並無中斷或停滯之情形,是足認係錄影
    設備之瑕疵所造成,該影像及音檔並無偽造或變造之情事,
    勘驗所呈現之對話內容為真實。而證人即告訴人丙○○所證
    稱之情節,與警方受證人辰○○報案後偵辦、查獲之過程互
    核相符(見中市○○○○○○0000000000號卷第4頁),且
    在證人即告訴人丙○○之帶領下,扣得沾有血跡及被撕破之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告訴人丙○○所有之黑色T恤1件(見
    中市○○○○○○0000000000號卷第50至53頁),及由證人
    即告訴人丙○○提出於警方之「TS管理網」賭博網站網頁列
    頁資料1份(見中市○○○○○○0000000000號卷第49頁)
    ,足認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之證述與事實相符而可採
    信。
  ㈢證人即告訴人丙○○雖於本院審理中仍證稱:我有跟被告己
    ○○要電腦下注職棒的簽注盤,就是賭博網站帳號,因而積
    欠被告己○○350,000元,於案發前有請乙○○轉交50,000
    元,尚欠300,000元;我有去鐵皮屋及通訊行2樓;我有跟我
    老婆相約在統一超商;我有帶警方至鐵皮屋找到我沾有血跡
    且有被撕破痕跡之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黑色T恤1件(見本
    院卷二第135頁背面至第149頁),惟就部分證述內容改稱:
    是警察叫我這麼說的;我是用電話跟被告己○○相約在我家
    巷口討論賭債要怎麼還,我不高興就推了被告己○○一把,
    然後我就跌倒,被告己○○看到我受傷就帶我去清洗、擦藥
    、給我衣服穿,我是自願上車,沒有被妨害自由,到鐵皮屋
    及通訊行2樓都是我提議的,被告己○○叫我打電話給我老
    婆看能不能幫我處理,我們約在統一超商就過去了等語(見
    本院卷二第135頁背面至第149頁)。證人即告訴人丙○○警
    詢中證述與本院審理中證述不符之處,本院已認定證人即告
    訴人丙○○警詢中證述具有特別可信性之證據能力如前(見
    理由欄壹、二、㈡所示),再衡以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
    詢及本院審理之外在客觀陳述情狀,其先前於警詢所陳未及
    思考被告己○○、辛○○涉案之利害關係,距案發日較近,
    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復無被告己○○同庭
    在場之壓力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之機會等情,足認證人即
    告訴人丙○○於警詢中證述之證據力亦較諸其審理中證述為
    高。而證人即製作丙○○警詢筆錄之警員張振邦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我們事前不瞭解案情,都是證人即告訴人丙○○自
    己指述出來的,我們沒有叫他怎麼陳述,他是被害人我們也
    沒有必要對他這樣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1至42頁);證人即
    告訴人丙○○又於審理中證稱:我跟被告己○○在案發日出
    門前有用行動電話聯絡見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4頁),
    與證人即告訴人丙○○之通聯紀錄顯然不符(見101年度核
    交字第25頁);證人即告訴人丙○○先證稱:我身上沒有血
    跡,只有我自己跌倒的沙子而已(見本院卷二第106頁背面
    ),又改稱衣服上面確實有血跡及被撕破的痕跡,是我嚼檳
    榔,跌倒後咬到下巴(見本院卷二第120頁背面至第121頁)
    ,於同次證述顯有矛盾之處;證人即告訴人丙○○改稱:在
    我家巷口只有2人下車,在通訊行2樓只有我1人等情(見本
    院卷二第106頁、第111頁背面),顯與後述證人即共同被告
    辛○○、證人丑○○、戊○○之證述不符,是就證人即告訴
    人丙○○於審理中變異前詞部分,不足採信,應以證人即告
    訴人丙○○於警詢中之證述為可信。
二、證人辰○○於警詢中之證述為可信:
  ㈠證人即告訴人丙○○之前妻辰○○(已與告訴人丙○○離婚
    )於警詢中證稱:我於今日(101年7月13日)下午在我臺中
    市○○區○○街000巷0號6樓住家大樓下經由警衛告知我先
    生告訴人丙○○被3至4人強押走,我先至附近調監視器,但
    對方跟我說監視器損壞,我就報警處理;我居住大樓有監視
    器,從畫面中我看到我先生由大樓門口走出去後,先看到1
    輛車牌號碼不詳之國瑞牌YARIS型號黑色小客車過去,接著
    有2名男子手持木棒追著我先生,過不久畫面中其中1位歹徒
    返回騎走放置在現場的機車離去;我接獲我大伯乙○○告知
    ,歹徒有打電話說要準備300,000元才要將我先生釋回,並
    告知我以0000000000號與歹徒聯繫,我撥打0000000000號與
    歹徒聯繫說我是告訴人丙○○的太太,我有準備好錢,我要
    找綽號「阿翔」的男子,但對方回答說:「這不是阿翔的電
    話,你打別支去找他」後,對方就掛斷電話;我與警方至臺
    中市太原路與旱溪路口現場,因為我先生有以他的電話0000
    000000號撥打我的電話0000000000號,跟我說:「在臺中市
    太原路3段與旱溪路口統一超商前等待,等一下對方會駕駛1
    輛黑色CRV自小客車前來取款,你將贖款交由對方後,對方
    就會將我釋放」等語,有1部黑色CRV自小客車出現,車上下
    來2男1女,駕駛還在車上,要將車開走時遭警方車輛堵住後
    ,駕駛也遭警方壓制;我發現我先生沒有在該黑色CRV自小
    客車上,後來我打電話給我先生,我先生反問我說:「你人
    在哪裡?」,我回答:「我在統一超商內」,約過2至3分鐘
    我先生就走進統一超商內與我見面,我先生告訴我說警方逮
    捕黑色CRV自小客車上之3男1女時,當時他坐在綽號「阿翔
    」之男子車上,我先生央求對方放他下車,表示事情不要越
    鬧越大,綽號「阿翔」之男子就釋放我先生等語(見中市○
    ○○○○○0000000000號卷第10至11頁)。
  ㈡證人辰○○於警詢中之證詞,與前述證人即告訴人丙○○於
    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且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指揮中心受理11
    0報案紀錄單(見本院卷二第200至201頁),報案人為證人
    辰○○本人無訛;而依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
    錄,其於101年7月13日下午3時7分許發話至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話27秒,見101年度核交字第1430號卷第8頁
    ),且於同日下午5時45分許發話至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通話84秒,見101年度核交字第1430號卷第8頁背面)
    ,雖與證人辰○○證稱係告訴人丙○○撥電話給他之部分略
    有出入,惟依前述通聯紀錄,足認證人辰○○證稱其依乙○
    ○之告知撥電話給己○○、依告訴人丙○○電話指示至臺中
    市太原路3段與旱溪路口統一超商前等待等情屬實。而辰○
    ○在警方陪同下至臺中市太原路3段與旱溪路口統一超商前
    等待時,確實有告訴人丙○○電話中所稱之黑色CRV自小客
    車前來取款,之後告訴人丙○○亦確實走進統一超商內,足
    認證人辰○○於警詢中之證述與事實相符。
  ㈢至證人辰○○於本院審理中改稱:是警察叫我這麼說的;是
    守衛自己報案的,我沒有打0000000000號,也沒有將這支號
    碼告知警方,我沒有看監視器畫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8至
    135頁)。證人辰○○警詢中證述與本院審理中證述不符之
    處,本院已認定證人辰○○警詢中證述具有特別可信性之證
    據能力如前(見理由欄壹、二、㈢所示),再衡以證人辰○
    ○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之外在客觀陳述情狀,其先前於警詢所
    陳未及思考被告己○○、辛○○涉案之利害關係,距案發日
    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復無被告己○
    ○同庭在場之壓力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之機會等情,足認
    證人辰○○於警詢中證述之證據力亦較諸其審理中證述為高
    。警詢筆錄雖因係證人辰○○主動報案而未錄音、錄影(見
    本院卷二第192、200至201頁),惟經證人即辰○○警詢筆
    錄製作員警王再喜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在派出所才接觸
    到證人辰○○,警詢筆錄內容都是他自己講出來的,他是被
    害人沒有必要叫他這樣講;證人辰○○有跟我說他去警衛室
    看監視器畫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0至51頁);而依前述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見本院卷二
    第200至201頁),及通聯紀錄(101年度核交字第1430號卷
    第8頁至第8頁背面),報案人為證人辰○○本人無訛,且證
    人辰○○確實有發話至乙○○所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與證人辰○○於審理中之證述顯然不符;證人辰○
    ○雖於審理中證稱:我沒有將乙○○所提供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提供給警方;有沒有至統一超商我忘
    了;是警察叫我講300,000元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7、
    147、148頁),惟若非證人辰○○報案告知警方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約定交付款項之金額及地點,警方
    自無從循線查獲被告己○○之年籍資料及在統一超商前查獲
    被告辛○○及戊○○、丑○○、甲○○,顯與客觀事證不符
    ,是就證人辰○○於審理中變異前詞部分,不足採信,應以
    證人辰○○於警詢中之證述為可信。
三、被告辛○○於101年7月14日警詢、偵訊及本院羈押訊問中之
    自白為可信:
  ㈠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辛○○於101年7月14日之警詢光碟(勘
    驗檔案:警詢光碟編號1之M2U00318MPG、M2U00319MPG、M2U
    00320MPG;影音時間:檔案M2U00318MPG計31分11秒、檔案
    M2U00319MPG計31分21秒、檔案M2U00320MPG計23分29秒),
    勘驗結果如下:
  1.(警詢光碟編號1之M2U00318MPG檔案,勘驗時間自00:08:
    30至00:19:18止)
    警:來,你們四個人是什麼事情去~去那個~臺中市○○路
        ○段0號統一超商那邊?你是什麼事去那邊?為什麼去
        那邊?為什麼事去那邊?是為什麼事去那裡?蛤,為什
        麼你們要去那邊拿錢?蛤?講給我聽啊。這是錄影你要
        講出來啊。
    林:拿錢ㄚ。
    警:ㄚ為什麼去拿錢?誰叫你們去ㄚ?還是什麼事情要你們
        去拿錢?你不可能平白無故去那邊有人拿錢給你吧?
    另一員警:你~我跟你說啦,那個、那個厚,你在大樓下面
              ,人家也有錄影帶,被害人也指證歷歷厚,這沒
              什麼大不了。厚,你要把~,你要什麼都不講,
              我跟你說,會變擄人勒贖。
    警:現在是還原事實,知道嗎?
    另一員警:會變擄人勒贖,這個就是他欠阿翔的債務,對不
              對?阿翔看是怎麼跟你講的,你們去修理他,把
              他帶走,要他拿錢來,要他拿那個賭債來,這個
              是討債,對不對?所有人是妨害自由,不是什麼
              ,不是說大不了,你們都,什麼,都不講,你看
              ,會變成擄人勒贖是不是一個問題。是嗎?你自
              己也知道ㄚ,對嗎?這沒什麼事情,講清楚,講
              清楚就好了,他欠他的錢,看阿翔是怎麼跟你講
              的,對嗎?阿翔叫你,他太太就要拿錢來,他太
              太就要拿錢來,他叫你們去拿,是不是這樣?對
              嗎?ㄚ他在對面,對嗎?他也怕他報警,在對面
              等,ㄚ他也跑掉了,ㄚ就說,事實就是這樣,你
              有什麼事情,你有什麼大事情。你有什麼大事情
              嗎?他欠他錢,ㄚ他太太要拿錢來,ㄚ你去拿,
              有什麼不對?對嗎?沒什麼嘛。ㄚ為什麼你們大
              家都不講。對嘛,ㄚ你們大家都不講,好像沒有
              這個債務,大家都不知道,ㄚ是不是變擄肉情形
              ,對嗎?沒有什麼、沒有什麼大不了,這、這阿
              翔出來說事情,事情說完,他就是他欠我錢ㄚ。
              對嗎?欠錢還錢,公道吧。只是我們的手段有稍
              微不對一點,對嗎?
    警:我現在問你的內容,是讓你還原事實而已,只是還原事
        實出來,ㄚ把那個事實,你不要把事實~,把阿翔的事
        情攬在你身上,知道嗎?因為他也~他也沒有對你好,
        你應該知道吧,你要把事實還原出來,這樣子好不好?
        我這時候主要是要讓你還原事實而已,知道嗎?現在是
        要讓你還原事實出來這樣子而已。厚,這樣瞭解嗎?現
        在就讓你還原事實出來,你不要把我~,別人的事情攬
        攬在身上,沒必要,瞭解嗎?這樣瞭解嗎?厚。最簡單
        就是這樣而已。好、ㄚ。好,我們現在,你們四個人是
        什麼事情去那邊,拿錢?
    林:欠錢。
    警:好,等一下厚。(有一句聽不清楚)。好,我問你,是
        什麼事情去那邊拿錢?什麼人提議的?是什麼交通工具
        ?用什麼工具前往的?我就問你,誰提意見去那邊拿錢
        的?誰ㄟ?
    林:阿翔。
    警:阿翔嘛厚。你知不知道他全名?
    林:(搖頭)
    警:不知道啦厚。就你們四個人去嘛厚,對不對?你們四個
        人去~去SEVEN那邊拿錢的嘛,阿翔叫你們四個去那邊
        嘛,對不對?
    林:(搖頭)不是。
    警:不然是怎樣?
    林:叫我去。
    警:ㄚ你們是不是四個人坐在車上?
    林:(點頭)
    警:ㄚ然後,你們是不是四個人一起進去裡面的?去超商裡
        面的?
    林:我就進去超商ㄚ。
    另一員警:你們是,他、他說他,他太太在超商裡面嘛,對
              不對?你們來,來,下車就被警方抓了嘛?他沒
              、他沒有進去啦。
    林:還沒有進去ㄚ。
    另一員警:還沒有進去啦。
    警:還沒進去,就是下車就被抓了,你們四個下車就抓了嘛
        ,對不對?
    另一員警:下車就被抓了啦。
    警:對不對?
    林:(點頭)
    警:他們是叫你,阿翔是叫你們四個人去統一超商,跟誰拿
        錢?跟什麼人拿錢?
    林:我不知道ㄚ。
    警:他是~不是,他叫你去那邊是~說跟哪~跟女孩子拿錢
        ,還是跟什麼男生那個,還是說什麼特徵、什麼人拿錢
        ?怎麼講?
    林:他沒有講。
    警:沒有講,你進去,那你去那邊要找誰?
    林:他就叫我,叫我在那邊等。
    警:蛤?
    林:叫我在那邊等。
    警:在那邊等,誰要拿錢給你們ㄚ?
    林:(搖頭)
    警:他沒有講,那你們要找誰拿錢?男的、女的?你至少知
        道是男的女的吧?
    林:(搖頭)我也不知道男的女的。
    警:你也不知道?
    林:(搖頭)
    警:ㄚ你都不知道,你就在那邊,在那邊你是~ㄚ在那邊幹
        嘛?拿錢要跟誰拿錢?你不知道?
    另一員警:他們都知道,你會不知道?
    警:男生女生你也不知道?
    林:(搖頭)我不知道ㄚ
    另一員警:那誰知道?
    警:你們四個人誰知道啦?你們四個是誰知道,是要跟~。
    另一員警:阿翔跟誰講?
    林:他只是叫我們過去SEVEN而已ㄚ。
    警:過去SEVEN,然後勒?
    林:在、在那裡等ㄚ。
    警:在那裡等,然後勒?說在那邊等,什麼事情在那邊等?
        ㄚ要等誰?
    林:我也不知道要等誰ㄚ。就說~去那邊拿錢。
    警:有沒有說等男生還是女生ㄚ?至少會講吧?叫你們拿錢
        ,ㄚ誰要拿錢給你們?
    林:(搖頭)
    警:沒有講?
    林:(搖頭)
    另一員警:是先叫你們到SEVEN,然後才會再打電話跟你們
              說要做什麼事,是這樣嗎?
    林:(點頭)
    另一員警:應該都這樣子吧?還是要講。是先叫你們四個人
              先去SEVEN-ELEVEN,那個SEVEN,在那裡等,ㄚ
              他再給你們指示就對了啦。
    林:(點頭)
    警:他有沒有說幾點到那邊?阿翔有沒有跟你講幾點到那邊
        ?
    林:(搖頭)
    警:蛤?有沒有講?
    林:(搖頭)
    警:沒有啦厚。叫你們四個去那邊,然後下車在那邊等就是
        了啦,對不對?
    林:(沒反應)
    警:阿翔有沒有說他~到達以後,要打給你們四個哪一個?
        有講嗎?他叫你們去那邊等,有沒有說到了之後,我再
        打給你們,還是打給誰?他有沒有講?
    林:(聽不清楚)
    警:打給你呦。他打給你,再跟你講是什麼事情呦?是不是
        ?還是你們~你們在一開始就知道是什麼事情了ㄚ?
    林:沒有,他打給我。
    警:對呀,ㄚ你一開始的時候,你不就知道是什麼事情了嗎
        ?
    林:(點頭)
    警:所以,他叫你去那邊
    另一員警:去那邊就去抓他了吧?
    林:我知道、我知道。
    警:所以他叫你去那邊,就說,是不是說那個被害者的老婆
        拿錢?你一開始就知道了,不是嗎?
    另一員警:你就已經~。
    林:我~(搖頭)
    警:你一開始是不是去這一個、這一個被害者他們家,你就
        壓他上車了嘛?
    林:對呀。
    警:所以後來在~,後來要去拿錢這一段、這個事情,你應
        該都知道ㄚ,你怎麼會都不知道?你從頭到尾都有參與
        到ㄋㄟ,你怎麼會不知道?現在是還原事實,要講清楚
        ㄚ。
    林:我真的是,可是、可是我不知道是跟男的還是女的拿錢
        ㄚ。
    警:不知道跟男的女的,但你知道要拿錢就是了啦?你知道
        要拿錢就是了啦,對不對?
    林:嘿呀,我知道~(聲音重疊聽不清楚)
    另一員警:嘿啦,他在聯絡,他不知道他老公厚~,他不知
              道他老公會叫誰拿錢給他啦。
    警:厚厚。
    另一員警:ㄚ他是知道要去拿錢而已。
    警:是一名綽號「阿翔」男子提議叫你們去,四個人去的嘛
        ?對不對?對不對?去SEVEN前等候拿錢對不對?你要
        看一下內容,對不對?綽號「阿翔」男子提議叫你們四
        個人去拿錢,對不對?對不對?
    林:叫我去拿錢而已。
    警:你們四個開一台車子去的嘛,對不對?
    林:對(點頭)
    警:到達之後,綽號「阿翔」男子會打電話給你嘛,告訴你
        是向什麼人拿錢,這樣對吧?
    林:(點頭)
    警:ㄚ你們是四個一起去的嘛,這樣對吧?
    林:(點頭)
    警:所以你們四個人一下車,就被警方抓到了嘛,對不對?
    林:(點頭)警:你們下車就被警察查獲到了嘛,對不對?
    林:(點頭)
    警:對不對?
    林:(沒反應)
    警:所以你們有拿到錢嗎?
    林:(搖頭)
    警:沒有嘛厚。
  2.(勘驗警詢光碟編號1之M2U00318MPG檔案,勘驗時間自00:
    25:14至00:31:11結束後,接警詢光碟編號1之M2U00319M
    PG檔案,勘驗時間自00:00:00至00:04:40止)
    警:好,我問你厚,你有沒有在101年7月13日下午2點半,
        共乘一部黑色TOYOTA牌YARIS型自小客車到臺中市豐原
        區互助街103巷口?而且手持木棍毆打被害人丙○○的
        手跟腳並強押丙○○上車?你有沒有?有沒有?
    林:我沒有(搖頭)持棍對他ㄚ。
    警:你沒有持棍棒?好,我現在跟你講,被害人是說你有持
        棍棒打他。現場你就有持棍棒打他。ㄚ你說沒有,我就
        寫沒有,不要緊。但你有沒有押他上車?
    林:有。
    警:你有沒有打他?
    林:有。
    警:你用什麼打他?
    林:拳頭ㄚ。
    警:你用拳頭喔。你有沒有持木棍?
    林:(搖頭)
    警:都沒有?你打他哪裡?蛤?全~就是、就是隨便打就是
        了啦。
    林:不是(搖頭)
    警:還是打他哪裡?看到就打就是,沒有固定的目標就是了
        啦,對不對?
    林:(點頭)
    警:就全身啦,沒有特定目標啦厚。你強押他上車,ㄚ然後
        ,去那一邊,要去互助街是什麼人提議說要去的?誰說
        要去的?誰說的?
    林:(沒回答)
    警:阿翔?阿翔有沒有去?有沒有?阿翔有沒有去?有沒有
        啦?你搖頭,那我先問你,跟你去的有哪幾個人?跟你
        去的有幾個人啦?
    林:(聽不到聲音)
    警:蛤?這些照片指出來,跟你去的有哪幾個?就是這些人
        是哪幾個?
    林:(低頭觀看後,手指紙張上)【聽不清楚】
    警:蛤?這一個蘇00有去,還有你,還有誰?阿翔有沒有
        去啦?有沒有?有沒有去?
    林:有。
    警:阿翔有去,一、二、三,還有誰?
    林:沒有了,就這樣子。
    警:你們只有三個人去嗎?你們只有三個人去嗎?誰開車的
        ?是誰開車?
    林:阿翔。
    警:蛤?
    林:阿翔。
    警:阿翔開車。你們就三個人去嗎?三個,ㄚ幾個?不是四
        個人嗎?這個鄭嘉偉,這個、這個是~,
    另一員警:這個不是啦。
    警:這個沒有關係嘛厚。那你們這幾個還有誰去?他有沒有
        去?宋偉凡有去嗎?
    林:(搖頭)
    警:林亞倫?
    林:(搖頭)
    警:丑○○?
    林:(搖頭)
    警:他有沒有去?
    林:(搖頭)沒有。
    警:就蘇俊祥、己○○,跟你,三個人去而已?
    林:(點頭)
    另一員警:你們三個去而已喔?還有一個小鄭?還有一個不
              詳姓名的?
    警:是不是還有一個綽號小鄭?
    另一員警:誰騎摩托車?
    林:我騎摩托車ㄚ。
    另一員警:蛤?你騎摩托車?你是誰?
    警:他是~林、辛○○。
    另一員警:蘇00騎摩托車吧?對不對?
    林:(點頭)
    另一員警:ㄚ另外是不是有一個叫小鄭?
    林:小鄭喔?
    另一員警:還有二個嘛?還有二個不知道名字的嘛?是不是
              叫小鄭跟那個~。
    警:車~車子車上總共是幾個人ㄚ?
    另一員警:車上五個人嘛,連被害人五個嘛。對不對?
    林:(點頭)
    另一員警:你坐車的嘛?
    林:(點頭)
    另一員警:對不對?
    林:(點頭)
    另一員警:ㄚ他騎摩托車嘛?
    林:(點頭)
    另一員警:對不對?
    林:(點頭)
    警:所以你車上是有~。
    另一員警:另外那二個勒?另外那二個叫什麼名字?林:我
              不知道。
    另一員警:不認識。
    警:有沒有綽號?有沒有稱呼?
    林:(搖頭)
    警:都沒有稱呼?
    林:就~就~不認識ㄚ。
    警:所以車上總共幾個人?扣除掉那個被害者啦,車上你們
        去的時候四個人嘛,另外一個你不認識,怎麼稱呼你也
        不知道?
    林:(搖頭)
    警:綽號阿翔的提議的嘛,對不對?是不是?
    【00:31:11錄音結束,接M2U00319MPG檔案】
    警:為什麼原因要去?什麼原因?他有沒有跟你講說為什麼
        要去?
    林:欠錢。
    警:欠錢。這個~欠誰的錢?丙○○欠誰錢?
    林:阿翔。
    警:阿翔。丙○○啦厚,丙○○啦。欠多少錢知道嗎?
    林:(搖頭)
    警:大約多少錢你也不知道?
    林:(搖頭)
    警:ㄚ是誰開車?誰開車?阿翔開車?還是誰開車?
    林:阿翔開車。
    警:阿翔開車?呦。你坐在後座呦?
    林:(點頭)
    警:嘿,還有誰?你跟誰?車上你、阿翔開車,還有誰?他
        ?
    林:他騎摩托車。
    警:蘇00是騎摩托車。那還有、還有二個,另外二個不認
        識的是不是?
    林:(搖頭)不認識。
    警:是不是?
    林:(點頭)
    警:所以有一個不認識的坐前客座,一個坐後面?
    林:(點頭)
    警:綽號也不知道呦?來,ㄚ然後我問你厚,下車打人的,
        除了你還有誰?那個蘇00是騎機車去的呦?
    林:(點頭)
    警:好,下車打人的,除了你還有誰?蘇00有沒有打人?
        有沒有?
    林:我不知道。
    警:好啦,那你不知道我打了,那阿翔有沒有打人?
    林:沒有。
    警:那另外二個男的有沒有打人?
    林:有。
    警:都是~,有沒有持棍棒?還是你不知道有沒有?他們有
        沒有持什麼?有沒有拿棍棒?還是木棍?有沒有?有沒
        有持任何什麼東西打人ㄚ?
    林:有。
    警:有啦厚。有沒有拿棒球、類似棒球那個鋁棒?
    林:鋁棒?
    警:好像打棒球那個鋁棒ㄚ?有沒有那種東西?
    林:沒有鋁棒吧。
    警:反正就是他們有拿東西在~,木頭的東西,拿木棍的東
        西,但你不知道是什麼東西就是了,對不對?是另外二
        個呦?另外二個是~就木~木~,就那個~木棍打,ㄚ
        你是用拳頭呦?
    林:(點頭)
    警:ㄚ蘇00,蘇00勒,有沒有?你不知道?
    林:我不知道。
  3.(勘驗警詢光碟編號1之M2U00319MPG檔案,勘驗時間自00:
    05:41至00:08:23止)
    警:好,來我問你厚。你們四個人強押朱維春上車後ㄚ,載
        到哪裡?載到哪裡?你們把他載到哪裡去?是不是一個
        鐵皮屋?有沒有?是不是一個鐵皮屋啦?要講出來嘛,
        你不要都不、不講話ㄚ。是不是一個鐵皮屋?
    林:對。
    警:鐵皮屋的地址,我們昨天去時候是看到復興路四段259
        巷3號,對不對?
    林:(點頭)
    警:是鐵皮屋對吧?你要講話ㄚ。知道嗎?
    林:(點頭)
    警:在車上是誰打朱維春?你也是坐後面嘛,對不對?
    林:(點頭)
    警:朱維春是坐在你跟誰的中間?跟另外一個不認識的人中
        間?
    林:(點頭)
    警:是不是你跟另外一個不認識的人用、用手肘打他嘛。還
        是用拳頭打他?在車上ㄚ。
    林:用拳頭打。
    警:用拳頭打他,打他的胸部呦?
    林:對。
    警:只有拳頭而已。
    林:(點頭)。可以跟我對質ㄚ。
    警:蛤?
    林:要怎麼打。
    警:只有拳頭就是了啦。丙○○是坐在你跟另外一個不認識
        的男的中間嘛?
    林:(點頭)
    警:你說打、打朱維春、打、胸部打二下喔。
    林:嘿呀(點頭)。
  4.(勘驗警詢光碟編號1之M2U00319MPG檔案,勘驗時間自00:
    27:11至00:31:21結束後,接警詢光碟編號2之M2U00320M
    PG檔案,勘驗時間自00:00:00至00:07:13止)
    警:來我問你,一開始ㄚ,是不是綽號阿翔跟你們聯絡要去
        、要去朱、要去處理丙○○那個事情?是不是?你是誰
        通知你的?是誰打給你的?一開始是誰打給你說,要、
        要去、朱、打這個被、要找這個被害人處理這個欠錢的
        事?一開始是誰打給你的?
    林:沒有,沒有跟我聯絡。(搖頭)
    警:蛤?
    林:(搖頭)
    警:那你們怎麼聯絡的?用、也是用即時通聯絡嗎?你們都
        沒有聯絡,你莫名其妙跑到車、那個他的車上?你是怎
        樣?你是莫、你是隱形人?一開始是誰跟你聯絡說去處
        理這條、這個事情的?蛤?你們一定也會聯絡去哪裡集
        合嘛,ㄚ坐什麼車嘛,都有ㄚ。你怎麼都。蛤?一開始
        是誰?是不是阿翔跟你聯絡的?還是誰跟你聯絡的?蛤
        ?國語聽的懂聽不懂?
    林:聽的懂。
    警:台語聽的懂嗎?
    林:(搖頭)
    警:聽不懂。來,一開始是不是阿翔跟你聯絡說要去處理朱
        維春,丙○○的事情的?
    林:對。
    警:是不是?
    林:(點頭)
    警:是他親自打電話給你的嗎?
    另一員警:還是用即時通?
    林:(搖頭)
    警:還是怎麼聯絡的?用電腦即時通?
    林:我不太清楚。
    警:那誰打的?
    林:我不知道。
    警:恩~,ㄚ打給你的人你不認識,你要、你要怎麼、怎麼
        來,那你怎麼知道是他,那個人是阿翔叫他打給你的?
        他打給你那個人怎麼講?打電話給你那個人是怎麼講的
        ?電話內容怎麼講?
    林:(沈默)
    另一員警:76年次幾歲?
    林:(聽不清楚)
    警:好我打電話給你,會不會來,ㄟ~恩,潔恩,今天要去
        哪裡集合?要什麼、處理什麼事情?有沒有講這個、這
        種話?
    林:(搖頭)
    警:那打給你,他怎麼跟,電話的內容怎麼跟你講的?講什
        麼?
    林:就是叫我,他叫我來而已ㄚ。
    警:叫你來?ㄚ誰叫你來?
    林:(聽不清楚)阿翔ㄚ。
    警:ㄚ打電話那個是誰?
    林:不認識ㄚ。
    警:ㄚ不認識那個怎麼跟你講,他說你現在過來這裡?他說
        我是阿翔的朋友,他叫你過來?還是怎麼樣?你要講給
        我聽一下ㄚ。
    林:跟他~聊天ㄚ。
    警:蛤?
    林:去找他聊天ㄚ。
    警:誰叫你找他聊天?那個男的,他有沒有說他是阿翔的朋
        友?
    林:(點頭)
    警:他~叫、打電話給你的時候,說叫你去哪裡、去哪裡集
        合?去哪裡找阿翔聊天?去哪裡找阿翔聊天?鐵皮屋?
        還是哪裡?
    林:我們在~那個ㄚ,茶、茶店。
    警:蛤?
    林:茶店。
    警:是在昨天之前聊天的?還是在什麼時候?還是昨天就、
        哪一天聊天,聊完就直接去~去,來豐原了?找你去紅
        茶、去茶店喝茶、聊天,是昨天的事嗎?
    林:昨天?昨天~。
    另一員警:該講的講、該講的就講一講啦。昨天是怎麼過去
              的?
    林:騎摩托車去ㄚ。
    警:去茶店跟阿翔聊天,是昨天的事情嗎?還是前幾天的事
        情?阿翔跟你講要處理丙○○這個事情是昨天講的嗎?
    林:嘿呀。在昨天?嘿呀(點頭)。
    警:昨天早上講的嗎?還是下午?還是什麼時候?
    林:下午吧。
    警:講一講之後,然後你們就坐車子,直接講完就坐車子就
        直接去丙○○那邊?
    林:嗯。(點頭)
    警:是不是?
    林:(點頭)
    警:那你的機車當時停在哪裡?你現在機車在哪裡?
    林:我現在沒有機車ㄚ。
    警:那你怎麼去的?怎麼去找他聊天?
    林:坐車ㄚ。
    警:你坐車去找他聊天的呦?
    林:嘿呀。
    警:厚厚。阿翔的朋友打給你的就是了啦。ㄚ是不是、他那
        個朋友是不是跟你在車上坐在一起那個朋友。
    林:嘿呀。
    警:是不是?
    林:你說坐在一起那個朋友?
    警:你們去丙○○那邊,你不是說車上還有二個你不認識的
        人嗎?
    林:(點頭)
    警:打給你那、電話的人是不是其中那一個?
    林:(點頭)
    警:是嗎?
    林:(點頭)
    警:是嗎?是啦厚。厚~。跟你坐在後、乘客座那一個的嗎
        ?跟你坐在後面的那個不認識那男的打給你的嗎?
    林:我也不知道。
    警:你不知道?
    林:我哪知道長怎麼樣子。
    警:昨天打給你的啦厚?
    林:(沈默)
    警:大約幾點打給你?早上~。
    林:早上。
    警:還是中午?
    林:早上。
    警:大約幾點?
    林:差不多~10點那裡。
    警:ㄚ那個朋友有沒有,打給你電話那個朋友有沒有在這次
        去的裡面其中一個,有嗎?
    林:沒有。
    警:沒有?
    林:(搖頭)
    警:阿翔要找你聊天就是了啦,是不是?
    林:(點頭)
    警:叫你就馬上過去茶、過去找他就是了啦,是不是?
    林:(沈默)
    警:ㄚ要去哪、叫、去哪、哪裡找他?臺中市的哪裡?哪一
        個茶店?在哪裡?
    林:(沈默)
    警:你去那裡的時候,有、你去那裡的時候有誰在那邊?你
        去茶店的時候,有誰在那裡?阿翔,還有~還有誰?還
        有這些人有沒有在那邊?
    林:這些人沒有。
    警:就阿翔跟誰?
    林:阿翔一個。
    警:跟你而已?
    林:(點頭)
    警:然後跟你講這個、這些、這個、這個事情?
    林:(點頭)
    警:ㄚ在那邊講還要找誰、找誰、找誰?
    林:找誰?
    警:找這些人是誰找的?
    林:這些人?
    警:嘿。這些一起去這些人,全部都是誰找的?他有沒有告
        訴你一些計畫?有沒有?有沒有告訴你說怎麼、計畫、
        怎麼,哪幾個人去那邊?哪幾個人押、押來鐵皮屋?之
        後,哪幾個人要去拿錢?哪幾個人要控制什麼?有沒有
        講這些東西?
    林:(搖頭)
    警:那他怎麼,你去那邊阿翔怎麼跟你講?去茶店的時候,
        阿翔怎麼跟你講?
    林:(聽不懂)
    警:蛤?
    林:聊天ㄚ。
    警:對,聊天內容不是講到這個東西?
    林:沒有。(搖頭)
    警:沒有?
    林:沒有。(搖頭)
    警:沒有講到這個東西?那你為什麼會跟他一起坐車跟他去
        處理這個事情勒?
    林:就是帶我去呀。
    警:你不、你知不知道去那邊是要幹嘛?
    林:我是去那邊~,討錢ㄚ。
    警:對ㄚ。ㄚ什麼時候跟你講說要討錢?
    林:沿路上。
    警:不是,我是說阿翔什麼時候跟你講說要去那邊討錢啦?
        在茶店那邊的時候,有沒有跟你講?
    林:沒有。
    警:那是在什麼時間?在車上講的嗎?還是在哪裡跟你講的
        ?
    林:車上講的。
    警:你在那邊茶店跟他聊天,聊完天馬上就坐車子了?就直
        接、就坐上車子了?
    林:(點頭)
    警:呦。坐完車子之後,車上只有你嗎?在茶店上,坐上車
        的時候,車上只有你、你跟阿翔嗎?車子只有你跟阿翔
        嗎?裡面的人ㄚ。
    林:嗯(點頭)。
    警:ㄚ然後,載另外二個是怎麼載的?阿翔開車陸陸續續載
        、載人嗎?載人是不是?
    林:沒有,我本來,他們就在車上了。
    警:車子本來就在那邊,所以阿翔跟另外二個男的本來就在
        車上了?
    林:(點頭)。
    警:是不是?
    林:(點頭)。
    警:然後阿翔有叫你說,你上車,是不是?
    林:(點頭)。
    警:是不是?
    林:(點頭)。
    警:叫你上車,你有沒有說要去哪裡?
    林:(搖頭)。
    警:有沒有問?
    林:沒有。
    警:那你怎麼知道他說叫你去討錢?
    林:車上說。
    警:蛤?
    林:車上說。
    警:他們在車上講的嗎?還是還沒上車之前就有跟你講
        ?
    林:上車說的。
    警:蛤?
    林:上車的時候說的。
    警:上車之後再講的呦?【中間將近1分鐘在整理筆錄】車
        上,你上車就、那時候就有二個男的在車上了嘛?
    林:(點頭)。
    警:厚。你一上車,阿翔就跟你講,說叫你陪他去討錢呦?
        呦?
    林:嗯。(聲音很清)
    警:然後有沒有說,他有沒有跟你講,討完錢之後要去哪裡
        ?
    林:(搖頭)
    警:就只有跟你講討錢,事後所有要去哪裡、去哪裡、過程
        ,還有其他參與的人,你都不知道嗎?
    林:(搖頭)
    警:那你弟弟、林亞倫為、為什麼會、後來會去那邊找你?
    林:他沒找我。
    警:林亞倫、林亞倫本來也是在,有在跳陣頭嗎?
    林:(點頭)嗯。
    警:喔喔~。
    林:他們就是~。
    警:他們都有跳陣頭就是了啦。平常他們跟阿翔有沒有認識
        ?
    林:(搖頭)。
    警:都不認識?
    林:(沉默)。
  ㈡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辛○○於101年7月14日之偵訊光碟(勘
    驗檔案:偵訊筆錄光碟內之VIDEO_TS資料夾內之VTS_01_1檔
    案;影音時間:計30分52秒)
  1.(畫面上時間:22:23:52至22:24:23)
    檢:你們四位是不是在101年7月13號下午2點30分在臺中市
        豐原區互助街103巷巷口,拿木棍跟鋁棒攻擊丙○○的
        手跟腳,還有頭部?辛○○先回答。有沒有?
    林:有。
  2.(畫面上時間:22:28:53至22:29:13)
    檢:辛○○,是不是開車押著被害人前往○○路0段000
        巷0號鐵皮屋裡面?
    林:嘿,對。(聲音很小,音量要開最大聲)
  ㈢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辛○○於101年7月14日之本院羈押訊問
    光碟(勘驗檔案:本院羈押訊問筆錄光碟;影音時間:計33
    分58秒)
  1.(自00:02:07至00:02:21止)
    法官:請問一下厚,你有沒有在101年7月13日下午2點
          30分的時候,到被害人住處的巷口,強押被害人
          上車?
    林:有。
    法官:有
  2.(自00:02:23至00:04:03止)
    法官:ㄚ為什麼要強押被害人上車?
    林:欠錢。
    法官:誰欠錢?
    林:被害人。
    法官:該人欠誰錢?
    林:欠阿翔。
    法官:己○○嘛?
    林:嘿。
    法官:被害人欠己○○錢。ㄚ己○○要你,邀你一起去的嗎
          ?向他討債嗎?是不是啦,你要講話。
    林:是。
    法官:己○○邀我一起去討債。那你們把他押到哪裡去?到
          ~那個~復興路的鐵皮屋嗎?
    林:嘿。
    法官:那到復興路的那個鐵皮屋以後ㄋㄟ?有誰在~有誰一
          同在場?
    林:(聽不清楚)。
    法官:是ㄚ,還有誰在鐵皮屋裡面?
    林:就、就我跟阿翔。
    法官:是嗎?那你弟弟勒?
    林:還有我弟弟。
    法官:你弟弟,還有誰?宋、宋偉~。
    林:宋偉凡。
    法官:宋偉凡是不是?
    林:嘿。
    法官:他們都知道你們在幹麻嗎?
    林:不知道。
    法官:那為什麼他們會一起到鐵皮屋?
    林:因為他來找我,ㄚ因為我跟他們說要出陣頭。
    法官:喔。
    林:嘿。
    法官:我弟弟和宋偉凡是因為我跟他說要出陣,所以,他們
          才到鐵皮屋那邊去找你是不是?
    林:(未聽到回答聲音)
    法官:喔好。
  3.(自00:06:07至00:06:40止)
    法官:那辛○○,你接到誰的電話?
    林:阿翔。
    法官:阿翔。
    林:他就叫我們過去那邊等,ㄚ我們就去那邊帶。
    法官:那不然他怎麼跟你說?
    林:ㄚ他就叫我過去那邊等。
    法官:嘿。
    林:等他ㄚ。
    法官:等他?
    林:嘿。然後他ㄚ~他會再打~打電話給我。
    法官:叫我過去那邊等,他說那個~會再打電話跟我聯
          繫?
    林:嘿。
  ㈣被告辛○○之前述自白,與前開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
    中之證述互核相符,足認被告辛○○於101年7月13日上午受
    被告己○○之邀約後,與被告己○○一同前往向告訴人丙○
    ○討債,由被告己○○駕車搭載被告辛○○及2名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至告訴人丙○○之住處樓下,少年蘇○翊
    則騎車至現場,被告辛○○以拳頭毆打告訴人丙○○、2名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則以木棍毆打,並將告訴人丙○
    ○押上車,載至鐵皮屋,由告訴人丙○○坐在後座被告己○
    ○及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中間,被告辛○○及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有毆打告訴人丙○○之胸部;告訴人丙
    ○○在鐵皮屋洗完血跡及換完衣服後,被告己○○叫被告辛
    ○○及戊○○、丑○○、甲○○開車至統一超商前,等待被
    告己○○之指示拿錢,結果下車就被警方查獲等情。
  ㈤證人即共同被告辛○○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在警詢及偵查
    中所說的阿翔就是被告己○○,被害人丙○○欠被告己○○
    300,000元,是被告己○○告訴我的,101年7月13日上午在
    鐵皮屋的有被告己○○、少年蘇○翊、少年林○倫、少年宋
    ○凡,被告己○○說被害人丙○○欠他錢,叫我跟他一起去
    要;我們在告訴人丙○○住處樓下等他出來,我有動手打告
    訴人丙○○及與告訴人丙○○發生拉扯;我們一起回到鐵皮
    屋,告訴人丙○○嘴巴有流血,他有換衣服,後來我們去通
    訊行,戊○○、丑○○、甲○○再跟我一起去統一超商前等
    語(見本院卷第93至108頁),此部分與證人即告訴人丙○
    ○前述證詞及被告辛○○之前述自白相符,是被告己○○因
    告訴人丙○○積欠其300,000元,駕車搭載被告辛○○至告
    訴人丙○○住處樓下,待告訴人丙○○上車一同返回鐵皮屋
    後,再帶告訴人丙○○至通訊行2樓,堪以認定。
  ㈥證人即共同被告辛○○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己○○、
    少年蘇○翊、少年林○倫、少年宋○凡及我都有到告訴人丙
    ○○住處樓下,沒有人拿木棍打告訴人丙○○,是告訴人丙
    ○○自願上車、沒有推;我們先到、少年蘇○翊後來才到,
    等2、3分鐘被害人丙○○就走出來,少年宋○凡、少年林○
    倫各拿1支木棍、1支鋁棍,我徒手跟被害人丙○○拉扯,然
    後我有打他,因為被害人丙○○口氣差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93至108頁)。然就少年林○倫、少年宋○凡是否參與強押
    告訴人丙○○至鐵皮屋部分犯行,此為證人即少年林○倫所
    否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辛○○是我哥哥,我跟被告
    辛○○都稱呼被告己○○為「阿翔」;我101年7月12日晚上
    就去鐵皮屋,一直待到101年7月13日晚上為警查獲時為止,
    101年7月13日當天在鐵皮屋有被告己○○、被告辛○○、我
    、戊○○、丑○○、甲○○、少年宋○凡、少年蘇○翊;10
    1年7月13日下午3、4點,我跟少年宋○凡在鐵皮屋內房間聊
    天,突然聽到鐵捲門打開,我們一起走出房間查看,看到5
    個人跟一部車在鐵皮屋內,其中有被告辛○○、被告己○○
    ,他們有帶一名男子回來在洗臉,就是被害人丙○○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42頁背面至第52頁背面),且證人即告訴人丙
    ○○於警詢中亦未能指認少年林○倫、少年宋○凡有參與此
    部分犯行(見中市○○○○○○0000000000號卷第7頁),
    是被告辛○○此部分證述尚無其他事證可供認定。
  ㈦另證人即共同被告辛○○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戊○○、丑○
    ○、甲○○要去KTV過生日,找我去唱歌,我就叫他們載我
    先去買飲料回來給被告己○○他們喝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8
    頁)。此部分雖與證人丑○○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辛○
    ○一下口渴說要買飲料,叫我停在7-11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75頁)相同,惟若非被告己○○告知戊○○、丑○○、甲○
    ○及被告辛○○前往該統一超商向辰○○拿錢,陪同辰○○
    至該統一超商之警方當無可能在現場查獲戊○○、丑○○、
    甲○○及被告辛○○;且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
    跟丑○○從鐵皮屋去太平跟我姊借車,大約4、5點,借完車
    先去鐵皮屋載甲○○,再買飲料去通訊行2樓,丑○○、甲
    ○○及我都有上去,買飲料是因為被告己○○說樓上有其他
    朋友,我們不知道有幾人就買多一點上去放著,他們拿了之
    後還有剩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3頁至第66頁背面),足見戊
    ○○、丑○○、甲○○至通訊行2樓時有買飲料前往,離開
    時也未喝完,被告辛○○於離開通訊行2樓後旋即覺得口渴
    而要求戊○○、丑○○、甲○○開車至統一超商,與事理不
    符,證人即共同被告辛○○與證人丑○○此部分於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顯係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
四、證人即少年蘇○翊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㈠告訴人丙○○在其住處樓下,受被告己○○駕車搭載至現場
    之被告辛○○及共犯毆打後強行推上車之事實,業經認定如
    前,另證人即少年蘇○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1年7月13日
    上午11時許,我先到○○路0段000巷0號鐵皮屋那裡找被告
    辛○○,我是叫我的學長少年陳○偉(姓名詳卷)載我過去
    ,到鐵皮屋時在場的有被告辛○○、被告己○○、少年陳○
    偉、少年宋○凡、我及1名我不認識的男性,不是少年林○
    倫,也不是後來一起到椰城大樓社區巷口打被害人丙○○的
    那名男子,矮矮的、皮膚比較黑,在鐵皮屋時我有聽到被告
    己○○及這名我不認識的人說要去捉被害人丙○○,說事成
    之後要請我們喝酒唱歌,其中1人問我,我答應要一起去;
    中午12時許,我們出發去○○區○○街000巷0號椰城大樓社
    區巷口,我騎機車,其他人怎麼去的我不清楚,下午2時許
    我到現場時,共有4、5人,我不確認有沒有被告己○○,有
    2名我不認識的男子先到,1名比較矮,另1名比較高,2人有
    拿木棒打被害人丙○○,其他人也都有用徒手打被害人丙○
    ○,被害人丙○○有用手擋,之後我們停了,比較矮的人就
    對被害人丙○○喊「上車」,我就從旁邊用右手抓被害人丙
    ○○的左手手臂推他從車子的左後門上車,比較矮的人也有
    用雙手推被害人丙○○,被害人丙○○有擋,看得出來他不
    願意上車;上車後比較高的是駕駛、比較矮的人坐副駕駛座
    、被告辛○○坐我的機車,我們就一起回鐵皮屋,騎車回鐵
    皮屋大概40分鐘,在鐵皮屋時有看到之前在鐵皮屋時提議要
    捉被害人丙○○的那名黑黑、矮矮的人及少年宋○凡,我拿
    了我的手機後我就去買吃的,買完後又回到鐵皮屋,那時被
    害人丙○○已經走了,只有看到被害人丙○○的衣服,這時
    在鐵皮屋的人只有少年宋○凡及少年林○倫等語(見本院卷
    一第73至92頁),足認告訴人丙○○有受木棍及徒手之毆打
    ,受毆打後告訴人丙○○不願意上車仍被推上車載回鐵皮屋
    。
  ㈡證人即少年蘇○翊於本院審理中雖另證稱:前述1名比較矮
    的人是丑○○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3至92頁),惟此部分為
    證人丑○○於本院審理中所否認(見本院卷二第77頁背面)
    ,而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1年7月13日晚上8時
    15分許我跟丑○○、被告辛○○、甲○○一起在太原街的統
    一超商被警察查獲,被查獲時的車是我姐姐的;當天中午我
    跟丑○○有騎機車去鐵皮屋放狗,在鐵皮屋我有看到被告己
    ○○、被告辛○○、少年宋○凡、少年林○倫、少年蘇○翊
    ,我們到鐵皮屋後沒多久甲○○也騎機車到鐵皮屋;在我去
    跟我姊姊借車之前,我有看到被告己○○出去;我跟丑○○
    在鐵皮屋的時候,有看到被告己○○他們的黑色自小客車回
    來;我跟丑○○從鐵皮屋去太平跟我姊借車,大約4、5點,
    借完車先去鐵皮屋載甲○○,再買飲料去通訊行2樓,丑○
    ○、甲○○及我都有上去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3頁至第66頁
    背面),足認丑○○及戊○○當日下午一同行動,並無另行
    與被告己○○、辛○○至告訴人丙○○住處樓下之情事,是
    證人即少年蘇○翊指認丑○○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尚難認
    定。
五、強押告訴人丙○○至通訊行2樓部分之認定: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記載被告己○○、辛○○強押告訴人丙○○
    至鐵皮屋後,告訴人丙○○應允處理債務而與其前妻辰○○
    相約至統一超商前,未記載被告己○○、辛○○強押告訴人
    丙○○至通訊行2樓之犯罪事實,惟此部分事實業經認定如
    前,自應予以補充。
  ㈡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1年7月13日晚上8時15分
    許我跟丑○○、被告辛○○、甲○○一起在太原街的統一超
    商被警察查獲,被查獲時的車是我姐姐的;當天中午我跟丑
    ○○有騎機車去鐵皮屋放狗,在鐵皮屋我有看到被告己○○
    、被告辛○○、少年宋○凡、少年林○倫、少年蘇○翊,鐵
    皮屋是我跟別人合租的,是為了要養一隻狼犬,我們到鐵皮
    屋後沒多久甲○○也騎機車到鐵皮屋,當天在鐵皮屋只有我
    一個女生,甲○○綽號是「四碗」;在我去跟我姊姊借車之
    前,我有看到被告己○○出去;我跟丑○○在鐵皮屋的時候
    ,有看到被告己○○他們的黑色自小客車回來;我跟丑○○
    從鐵皮屋去太平跟我姊借車,大約4、5點,借完車先去鐵皮
    屋載甲○○,再買飲料去通訊行2樓,丑○○、甲○○及我
    都有上去,買飲料是因為被告己○○說樓上有其他朋友,我
    們不知道有幾人就買多一點上去放著,他們拿了之後還有剩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3頁至第66頁背面),核與證人丑○○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1年7月13日我跟戊○○一起騎我的車
    號000-000號機車過去鐵皮屋放狗,後來我跟戊○○騎摩托
    車去太平跟戊○○的姐姐借車,再過去鐵皮屋載甲○○,然
    後去通訊行,我上去通訊行,我記得有看到被告己○○、被
    告辛○○、被害人丙○○、甲○○、戊○○;離開通訊行時
    被告辛○○說要跟著前面黑色的車走,所以就一起開車,前
    面黑色的車是被告己○○開的,有載被害人丙○○等語(見
    本院卷二第66頁背面至第78頁)相符,足認戊○○、丑○○
    、甲○○於當天中午被告己○○出發至告訴人丙○○住處樓
    下前,均在鐵皮屋,並有看到被告己○○返回鐵皮屋,戊○
    ○再向其姊借車後,戊○○、丑○○、甲○○一同前往通訊
    行2樓,戊○○、丑○○、甲○○、被告辛○○再一起至統
    一超商前。
  ㈢而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中證稱:到通訊行2樓後,戊
    ○○、丑○○、甲○○上樓來,甲○○對我說好好處理債務
    ,錢拿我們就放你走,被告己○○分配工作,戊○○、丑○
    ○、甲○○開另外1部車去拿錢,等他們拿到錢再通知被告
    己○○,被告己○○這部車才會將我釋放等語(見中市○○
    ○○○○0000000000號卷第6頁,本院卷三第11至25頁)。
    證人戊○○雖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甲○○先打電話給我們
    ,問我們在哪,說要找我們一起去唱歌,然後就過來鐵皮屋
    找我們;我們說要去唱歌的時候,人要一起去載不下,所以
    我才去跟我姊借車過來載他們,後來被告己○○要我幫他載
    人,我有到通訊行;本來約定要去臺灣大道附近的凱悅KTV
    唱歌,甲○○說要請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3頁至第66頁背
    面),且案發日101年7月13日雖確實為甲○○生日之前一天
    (見中市○○○○○○0000000000號卷第26頁),惟證人戊
    ○○已於警詢中證稱:是被告己○○提議叫我們4人去統一
    超商前等候等語(見中市○○○○○○0000000000號卷第15
    頁背面),且依前揭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中之證述、
    被告辛○○之自白、證人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足認
    當時戊○○、丑○○、甲○○、被告辛○○係受被告己○○
    之指示前往統一超商,足見戊○○、丑○○、甲○○有參與
    在通訊行2樓至統一超商前之犯行。
  ㈣依證人戊○○、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雖足認戊○○
    、丑○○、甲○○於當天中午被告己○○出發至告訴人丙○
    ○住處樓下前,均在鐵皮屋,並有看到被告己○○返回鐵皮
    屋,惟依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中之證述,其至鐵皮屋
    時人被控制在車上(見中市○○○○○○0000000000號卷第
    6頁背面),是以在鐵皮屋時戊○○、丑○○、甲○○是否
    有協助控制告訴人丙○○之行動自由,尚難認定,則依前段
    所述,應認戊○○、丑○○、甲○○就其參與之通訊行2樓
    至統一超商前期間為本案共犯。
六、與少年蘇○翊共同私行拘禁之認定:
  ㈠按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係指不法剝奪他人自
    由,使之難於脫離一定之空間之意,且按刑法第302條第1項
    所謂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係指私禁以外之非法方
    法,妨害其自由行動而言。若將被害人拘禁於一定處所,繼
    續較長久之時間,而剝奪其行動自由,仍屬私禁行為(最高
    法院21年上字第1834號刑事判例參照)。另按成年人與兒童
    及少年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己○○因不滿告訴人丙○○積欠賭債,邀約被告辛○
    ○、2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少年蘇○翊至告訴人
    丙○○住處樓下討債,見到告訴人丙○○出來後,以木棍及
    徒手毆打告訴人丙○○後,待告訴人丙○○無力反抗,共同
    將告訴人丙○○推上後座,由被告辛○○及1名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男子坐在後座告訴人丙○○兩側,搭載返回鐵皮
    屋,則被告己○○、辛○○自始即有與少年蘇○翊共同拘禁
    將告訴人丙○○拘禁於一定處所長久時間之犯意,而對告訴
    人丙○○毆打及將告訴人丙○○推上車。少年蘇○翊為86年
    4月間出生(年籍資料詳本院卷一後附證物袋內),於案發
    時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其推告訴人丙○○上車既係
    為拘禁告訴人丙○○於鐵皮屋,之後亦騎車返回鐵皮屋,而
    參與拘禁告訴人丙○○於一定處所之行為,則就其參與之期
    間,其仍為本案共犯,被告己○○、辛○○自係與少年共同
    實施犯罪。又被告己○○、辛○○共同對告訴人丙○○毆打
    及將告訴人丙○○推上車返回鐵皮屋,再載至通訊行2樓,
    由被告己○○指示告訴人丙○○與其前妻辰○○約定取款金
    額及地點,後由丑○○搭載戊○○、甲○○及被告辛○○前
    往統一超商前、由被告己○○搭載告訴人丙○○在對街等候
    ,待為警查獲後,被告己○○始讓告訴人丙○○下車離去,
    衡諸其整體之過程,已將告訴人丙○○置於被告等人之實力
    支配下,而喪失行為自由、難以脫離一定空間,自101年7月
    13日下午2時30分起(見中市○○○○○○0000000000號卷
    第5頁)至同日下午8時15分止(見中市○○○○○○
    0000000000號卷第4頁),時間超過5小時,是被告2人所為
    ,應已構成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起訴書漏未論
    及被告等人所為係私行拘禁之犯行,尚有誤會。至證人即告
    訴人丙○○於警詢中證稱被告己○○、甲○○於通訊行2樓
    時有恫嚇、恐嚇之情事,應視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
    為高度之剝奪行動自由罪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74年
    台上字第3404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己○○、辛○○犯行足以認
    定,應予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係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
    法剝奪人行動自由為其要件;私行拘禁屬於例示性、主要性
    及狹義性之規定,而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則
    屬補充性、次要性及廣義性之規定。故而必須其行為不合於
    主要規定,始有適用次要規定之餘地。若其所為既觸犯主要
    性規定,亦觸犯次要性規定;或由觸犯次要性規定,進而觸
    犯主要性規定者,則應從情節較重之主要性規定予以論處;
    換言之,刑法第302條第1項所謂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
    動自由,係對於同條項私行拘禁之補充規定,行為人將人私
    行拘禁,同條項既定有明文,按之主要規定優於補充規定之
    原則,自不應宣告補充規定之罪名(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
    第599號、79年度台上字第2633號、90年度台上字第5068號
    、97年度台上字第612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揆之前揭判決意旨及理由欄貳、六、㈡之說明,是核被告己
    ○○、辛○○所為,係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刑法第302條第1
    項之私行拘禁罪,應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
    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私
    行拘禁罪。被告己○○、被告辛○○、少年蘇○翊、戊○○
    、丑○○、甲○○及另2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
    私行拘禁罪之實施,於其等參與之期間內,均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起訴書漏論戊○○、丑○○、甲
    ○○亦為共同正犯,有所未洽)。被告己○○、辛○○所為
    ,既已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私行拘禁罪,則
    依前述主要規定與補充規定之法條競合關係,不另論以刑法
    第302條第1項之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起訴
    書犯罪事實欄中雖未敘及被告己○○、辛○○共同私行拘禁
    部分之行為,惟該部分行為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被告己
    ○○、辛○○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之犯行間,
    具有前述主要規定與補充規定及吸收犯之一罪之關係;另起
    訴書犯罪事實欄中雖未敘及被告等人共同強押告訴人丙○○
    至通訊行2樓部分,惟此與部分行為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
    載被告己○○、辛○○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之
    犯行間,亦為一罪之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
    予審理。
三、被告己○○、辛○○均為成年人(見本院卷一第8至9頁),
    故意與少年蘇○翊共同犯私行拘禁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己○
    ○曾因傷害、恐嚇、妨害自由未遂、妨害自由、妨害自由、
    誹謗、恐嚇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228號分別判處4
    月、3月、4月(以上得易科罰金)、8月、8月、拘役40日、
    50日(拘役部分均得易科罰金),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於101年1月6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851號案件,
    將恐嚇(有期徒刑3月)、妨害自由(有期徒刑8月)、妨害
    自由(有期徒刑8月)部分判決撤銷,分別改諭知有期徒刑2
    月、6月、6月(均得易科罰金),其餘上訴駁回,並就撤銷
    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之有期徒刑,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8
    月(得易科罰金),惟查,被告己○○另因偽造文書案件,
    經本院於101年6月18日以101年度訴字第3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2月、2月(得易科罰金)確定,與前述案件得易科罰金
    之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於101年10月11日以101年度聲字第
    37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得易科罰金),於101年10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頁至第6頁背面),則被告己○○
    並非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不應論以累犯,起訴書誤認被告己○○構成累犯而應
    加重其刑,容有誤會。
四、爰審酌:
  1.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己○○因告訴人丙○○積欠
    其職棒簽賭債務,告訴人丙○○已於101年7月12日還款50,
    000元,被告己○○仍有所不滿,邀約被告辛○○、另2名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少年蘇○翊,共同至告訴人丙○
    ○住家樓下,告訴人丙○○出現後,即以木棍及徒手毆打告
    訴人丙○○,待告訴人丙○○無力反抗,共同將告訴人丙○
    ○推上後座,由被告辛○○及1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
    子坐在後座告訴人丙○○兩側,將告訴人丙○○帶返鐵皮屋
    ,再載至通訊行2樓,由被告己○○指示告訴人丙○○與其
    前妻辰○○約定取款金額及地點,後由丑○○搭載戊○○、
    甲○○及被告辛○○前往統一超商前、被告己○○搭載告訴
    人丙○○在對街等候,待為警查獲後,被告己○○始讓告訴
    人丙○○下車離去。
  2.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被告己○○高中
    畢業;被告辛○○國中畢業,以工為業,業據被告辛○○陳
    明在卷(見中市○○○○○○0000000000號卷第34頁),且
    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一第8至9頁);又被告己○○曾有妨害自由、傷害、恐嚇之
    前案紀錄,被告辛○○則未曾有相關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頁至第
    6頁背面)。
  3.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被告
    己○○、辛○○自101年7月13日下午2時30分許,以木棍及
    徒手毆打告訴人丙○○並將告訴人丙○○推後座時起,至同
    日下午8時15分許因證人辰○○報案為警查獲後,被告己○
    ○始讓告訴人丙○○下車離去時止,私行拘禁告訴人丙○○
    時間超過5小時,及被告己○○、辛○○犯罪後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辛○○部分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本院不諭知從刑之說明: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黑色T恤1件為告訴人丙○○所有
    ,非被告己○○、辛○○或其共犯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
    物;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之行動電話,雖為警方查獲
    戊○○、丑○○、甲○○及被告辛○○時,於其等身上扣得
    之行動電話,惟無證據證明該等物品係供被告等人於本案犯
    行中使用,是尚難遽認前述扣案物品與本案有關,爰不於本
    案中宣告沒收之。
六、本院職權告發部分:
    證人即共同被告辛○○於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七法庭公開
    審理時、證人即告訴人丙○○於103年10月7日本院第五法庭
    公開審理時、證人辰○○於103年10月7日本院第五法庭公開
    審理時,供前具結,卻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顯然與
    事實不符陳述,是否涉有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自應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分案偵查後為妥適之處理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
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
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第1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扣押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所有人│備註    │
├──┼──────────────┼───┼────┤
│ 1  │黑色T恤1件                  │丙○○│不沒收  │
├──┼──────────────┼───┼────┤
│ 2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辛○○│不沒收  │
├──┼──────────────┼───┼────┤
│ 3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辛○○│不沒收  │
├──┼──────────────┼───┼────┤
│ 4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辛○○│不沒收  │
├──┼──────────────┼───┼────┤
│ 5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戊○○│不沒收  │
├──┼──────────────┼───┼────┤
│ 6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丑○○│不沒收  │
├──┼──────────────┼───┼────┤
│ 7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甲○○│不沒收  │
└──┴──────────────┴───┴────┘
附表二(告訴人丙○○警詢筆錄光碟勘驗結果,以下警員簡稱警
;告訴人丙○○簡稱朱):
警:你今天是什麼事,接受警方製作筆錄?
朱:債務糾紛。
警:今我與人啦厚。
朱:嘿。
警:債務糾紛啦厚。
朱:嘿。
警:再來勒?糾紛。再來?再來被人怎樣?
朱:被人打,被人押走。
警:被人強~押,遭人強押啦厚。
朱: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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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之情形,而影像仍呈現連續畫面)
警:是有談判嗎?
朱:蛤?
警:有談判嗎?
朱:什麼?
警:有談判嗎?有談判嗎?
朱:沒有。
警:你是在什麼時間被人強押?
朱:在、在那、三勝(音譯)的在互助街那,103巷。
警:幾點的時候?
朱:2點半。
警:今天啦厚?
朱:嘿,今天。
警:7月13日啦厚?
朱:嘿。
警:12點半?
朱:2點半。
警:14時啦厚。
朱:嘿。
警:14時30分,在臺中市豐原區互助街。
朱:三村里互助街。
警:互助街。
朱:103巷。
警:103巷喔?
朱:嘿。3號6樓。
警:蛤?在家裡喔?
朱:沒啦。103巷對啦。
警:103巷,口嗎?
朱:嘿。
警1:在那大樓前面吧?
朱:嘿,對。
警1:在大樓前面。
警:你今天14點30分,你去臺中市豐原區互助街103巷,巷
    口做什麼事?
朱:(聽不懂)從家裡出來。從家裡走出來。
警:你去做什麼?
朱:我出門,去買東西。
警:你去買東西?
朱:嘿,要買東西。
警:走到臺中市豐原區互助街103巷口?
朱:嘿。
警:發生什麼事?
朱:就看到黑色的車,TOYOTA黑色的車。
警:一部~黑色。
朱:嘿。
警:什麼種的車?
朱:TOYOTA。
警:什麼種的車?
朱:YARIS的。算小車吧。(聽不清楚)
警:一台自小客車啦厚?
朱:嘿。
警:TOYOTA牌YARIS型自小客車,怎樣?
朱:駛到我旁邊。
警:身旁啦厚。
朱:嘿。
警:再來?
朱:然後就~4~ㄟ~4個人下車,就都拿木棍了。
警:除駕駛外啦厚?
朱:駕駛也有下來,駕駛車停好就下來了。
警:有4人呦?
朱:嘿。
警:下車?
朱:嘿。
警:然後勒?
朱:ㄚ持木棍ㄚ,就甲我~,就甲我打了。
警:4個人都拿木棍喔?
朱:嘿。木棍跟鋁棒啦。
警:有4人持木棍啦厚?
朱:嘿。
警:鋁棒啦厚?
朱:嘿。
警:就打你了嗎?
朱:嘿。
警:身上打啦厚?
朱:嘿。
警:打哪裡?
朱:腳跟手。
警:頭有嗎?
朱:有,頭用、用、用拳頭啦。
警:用拳頭啦厚?
朱:嘿。
警:也有人以拳頭打我的頭部啦厚,攻擊我頭部啦厚?
朱:嘿。
警:然後勒?
朱:然後就把我強押上車ㄚ。將我打一打就把我~叫我、叫
    我,把我(聽不懂)這樣。
警:4個人同時押你嗎?
朱:還有一個騎摩托車的。後來還有一個騎摩托車的,5個。
警:打完我之後啦厚
朱:嘿。
警:就強押我上車啦厚。
朱:嘿。
警:同時你說的,還有一台摩托車?
朱:嘿。
警:做什麼的?你怎麼知道他們是同夥的?
朱:因為、因為他們開的時候,他有~窗戶搖下來,說叫他
    、叫他跟他的車後面走。
警:要離開的時候啦。
朱:嘿。
警:同時要離開時,還有打、打開哪裡的窗戶?駕駛座?
朱:副、副駕駛座。
警:當時要離開時,副駕駛座就打開車窗,跟騎機車的,說
    什麼?
朱:那~駕,開車的人叫他跟他的車後面、跟他走。
警:跟著車子走啦厚?
朱:嘿。
警:所以同時有幾個歹徒?
朱:5個。
警:要強押我上車啦厚?
朱:嘿。
警:歹徒厚,在毆打你的過程啦厚,有沒有說要給你死?
朱:沒ㄟ。
警:你有反抗嗎?
朱:沒。
警:沒啦,要將你押走時,你有反抗嗎?
朱:有ㄚ。我有反抗。我不要上去ㄚ。
警1:那時候還有再打你嗎?
朱:有ㄚ。
警1:再用棒球打你?
朱:對ㄚ。到後來又用拳頭打我,叫我上去ㄚ。
警:我見到啦厚。
朱:嘿。
警:他們~幾個人?
朱:5個人ㄚ。
警:連騎摩托車的都推你?
朱:嘿ㄚ。
警1:5個推你1個,推上去喔?
朱:嘿ㄚ。
警:沒啦。(聽不懂)。你剛才副駕駛座厚,幾個人打開窗
    戶跟你說厚,跟外面的人說,那個騎摩托車的說,跟車
    走。所以同時有5個人。ㄚ是你之前、之前,你就看到
    騎摩托車的人嗎?
朱:沒、沒、沒。當時一台車過來,一台車過來。
警:ㄚ你怎麼知道5個人要把你拖上去?
朱:蛤?ㄚ我、我、我在那裡反抗不要上去的時候,我在那
    邊跟他們拉拉扯扯的時候,看到的ㄚ。
警:騎摩托車的人靠過來嗎?
朱:有ㄚ。
警:ㄚ所以那時候,就是你,要把你拉上去就有看到了嘛,
    不是說你坐車要走的時候才看到的嘛?
朱:對、對、對。
警:對嗎?
朱:嘿。
警:這樣沒給人家記啦。厚,意思不一樣啦,你剛才說意思
    是說要走的時候,才看到第5個人。
朱:對。
警:ㄚ你現在意思是說,要將你推上車的時候,就、那個騎
    摩托車的靠過來了,給你幫忙推了?這樣不同。這樣我
    這裡要幫你修改,有正確嗎?
朱:嘿、嘿,對。正確ㄚ。
警:正確啦厚。當時~,有4人持木棍往我身上打,他們4人
    啦厚,還有一名啦厚,騎車~男子呦?
朱:嘿。
警:把你推上去?
朱:嘿。
警:你因為沒力可反抗,所以,才被人推上去的就對了?
朱:對。
警:你坐哪裡?
朱:我坐~後座中間。
警:後座啦厚?
朱:嘿。
警:旁邊啦厚,還有2人啦厚。
朱:嘿對。
警:看守啦厚?
朱:嘿。
警:副駕駛座是男的啦厚?你認識嗎?
朱:我曾看過。
警:當時車要離開的時候厚,副駕駛座男子厚,就打開車窗
    啦厚,跟外面的人說,跟著車子走啦厚,所以當時厚,
    共有五名男子啦厚,強押我上車啦厚。
朱:嘿、嘿、嘿、嘿。
警:我發現啦,他們要將我強押上車啦厚。
朱:嘿。
警:我就~,你怎樣反抗?
朱:我不要上去ㄚ。
警:你用~,你怎樣反抗?你有跟他攏(台語)呦?
朱:嘿。
警:掙扎啦厚?
朱:嘿,掙扎。
警:你掙扎多久?你用多久?你用多久?
朱:用差不多要1分鐘吧。
警:一分鐘以後,你沒力才被他們拖上去就對了。
朱:對。
警:押上車啦厚。在車裡面還有打你嗎?
朱:把我打2下。
警:誰打你?
朱:後面那二個少年仔,我不知道什麼名字。
警:男子啦厚。
朱:嘿。
警:用什麼打你?
朱:拳頭。
警:攻擊你哪裡?
朱:胸部。
警:毆打我胸部啦厚。
朱:嘿。
警:各2下還是各1下?
朱:各2下。
警:二個人總共給你打4下哦?
朱:嘿ㄚ。
警:打你2下要做什麼?
朱:我是說~,我是有跟那個~那個阿翔說~我會跟他處理
    啦,不要把我抓走咩。ㄚ他就~。
警:不要把你抓走就對了?
朱:嘿。我就說拜託ㄟ,不要把我抓走咩。我現在來籌錢還
    你咩。然後,那二個少年仔就說~。
警:綽號啦厚?
朱:嘿。
警:阿翔之男子啦厚?
朱:嘿。
警:錢我會跟你處理啦厚?
朱:嘿。
警:你不要押我走啦厚。
朱:嘿。
警:離開啦厚?
朱:嗯。
警:當時啦厚。
朱:嘿。
警:在車上看守我男子就以拳頭毆打我2下啦厚。
朱:嘿。
警:做什麼?
朱:意思叫我不要講話了。
警:叫我不要~,叫我~,說話啦厚。
朱:嘿。
警:不讓我說話啦厚。
朱:嗯。
警:把你押到哪裡?
朱:押去那復興路4段那裡。
警:復興路啦厚?
朱:嘿。
警:那算哪裡?
朱:後火車站吧。
警:你那叫哪裡?復興路那,要怎麼說?地址勒?是不是你
    帶我去那裡?
朱:蛤?
警:是不是你帶我去那裡?
朱:嘿對,我帶去那裡。
警:那(聽不懂)巷那裡?
朱:嘿ㄚ。
警:ㄚ有把你囚禁起來嗎?有把你關起來嗎?
朱:沒。叫我、叫我去把~去洗手台那裡,把我的血洗一洗
    ,臉洗一洗。ㄚ他叫我把衣服換下來,他拿一件衣服給
    我穿。
警:誰叫你去洗一洗?
朱:那~阿翔。
警:阿翔啦厚?
朱:嘿。
警:洗手台啦厚?
朱:嘿。
警:洗什麼?
朱:洗我的血跡啦。流、流在我身上的~。
警:洗我身上的血跡啦厚。
朱:嘿。
警:然後勒?
朱:然後就~就叫我去車上等,ㄚ他說要拿衣服給我換,叫
    我把身上那件,衣服有血的脫下來。
警:要我去車上等啦厚。
朱:嘿。
警:他要拿乾淨的衣服啦厚?
朱:嘿。
警:就是你現在穿的這件嗎?
朱:不是。
警:不是啦厚?
朱:嘿。
警:ㄚ你換掉的勒?
朱:換掉?丟在、丟在垃圾桶ㄚ。
警:復興路4段啦厚。復興路4段259巷。(警員間對話)那
    叫○○路0段000巷0號,有正確嗎?就是巷子裡面那裡
    ,你帶我們去那地方?鐵皮屋那裡?
朱:嘿對(點頭)。
警:對啦厚。該處是一個鐵皮屋啦厚?
朱:嘿。
警:該處是一個鐵~,那個我不要了。一棟鐵皮屋啦。ㄚ車
    是開進去?還是怎樣?
朱:開進去。
(00:27:19至00:28:33許,為警員整理筆錄之對話)
警:車子就直接開進去。然後,後面那個到阿翔那兒不要,
    綽號阿翔那不要。二個字不要、二個字不要。
警1:哪二個?
警:然後到之。
警1:然後到之?
警:再來、再來、再來,不是啦,然後綽號阿翔那個都要ㄚ
    。然後綽號阿翔之男子叫我去洗手台,叫我去洗手台洗
    我身上的血跡啦厚,我洗完之後啦厚,要我去車上等。
    然後,後面那個不要了。
警1:到哪裡?全部?
警:不是啦。就那一段ㄚ。
警1:這?
警:嘿。
警:ㄚ你現在在那裡衣服換掉了,再來勒?
朱:再來把我載去~那什麼,太原路。
(警員整理筆錄)
警1:隨即、將我。
警:隨即將我帶往太原路啦厚?
朱:嘿。
警:去做什麼?
朱:在那裡等、等我老婆拿錢啦。
警:是在哪裡就叫你老婆出來處理了?
朱:太原路的時候。
警:太原路的時候才叫你老婆處理嗎?
朱:嘿。他才、他才電話才拿給我打。在那,一上車的時候
    ,把我(聽不懂)都拿起來。
警:隨即將我帶我台中市太原路啦厚?
朱:嘿。
警:哪裡?
朱:太原路跟北屯路那裡。
警:太原路與北屯路口啦厚。路口,那時啦厚,綽號阿翔之
    男子啦,就將~。ㄚ他手機是把你扣著還是把你搶走?
朱:把我搶走ㄚ。
警:把你搶走啦厚?
朱:嘿。
警1:搶走我的手機?
警:搶?還是拿?
朱:搶(做出搜身的動作)。把我搜我的褲袋。
警:嘿。把你搜?
朱:嘿,二個都把我搜,把我搜出來ㄚ。
警:ㄚ手機勒?
朱:後來,說要交錢的時候,他叫我跟我老婆連絡嘛,手機
    就還我聯絡了。
警:ㄚ現在勒?
朱:現在在我這裡。
警:那時厚,綽號阿翔之男子,就~將搶~,就將手機還我
    啦。
警1:啊?還沒搶ㄋㄟ。先搶再還。
警:還我,等一下會問這些啦。就將手機還我啦。他有講沒
    補,我們等一下再補就好。他說手機還我啦厚,讓我怎
    樣?打電話給你老婆呦?
朱:嘿。
警:你老婆叫什麼名字?
朱:辰○○。
警:要我打電話給我老婆啦。要我打電話給我老婆,要、要
    ,不是在。
警1:要~。
警:我打電話給我老婆辰○○。做什麼?
朱:叫她拿錢。
警:拿多少?
朱:30萬。
警:要我打電話給我老婆辰○○,拿30萬元來贖我啦。
朱:嘿。
警:應該對嘛?
朱:嘿。
警:來贖我啦。那就不用寫。來贖我。ㄚ你就、ㄚ你就照打
    呦?
朱:嘿。
警:厚~我就~我就依他指示打啦。ㄚ你有跟你老婆說你怎
    樣嗎?
朱:有ㄚ。
警:說怎樣?
朱:說我欠人家30萬ㄚ。
警:示打,我在電話中跟我老婆辰○○說,我欠人家30萬。
    欠人家30萬怎樣?
朱:叫她拿、拿錢來、拿錢來,我才、我才可以回去啦。
警:你就照他的打。
警1:好。
警:對嗎?
朱:對(點頭)。
警:ㄚ再來勒?
朱:ㄚ再來就說,等你老婆籌到錢,叫你老婆打電話約地方
    。
警:掛完電話之後啦,他就跟我說啦。
警1:喔。
警:掛完電話後,他就、他就跟我說,等我老婆拿30萬元約
    地方。該、該,約地方,再來ㄟ?
朱:跟我說,他就把,其他的人,還有一個跟我說,等一下
    去~去拿錢,ㄚ~。
警:你去拿?還是誰去拿?
朱:他叫他朋友去拿。他說,叫(聽不懂)介紹,叫我坐、
    坐阿翔那台。
警:ㄚ~之後他、他就指示旁邊的、一個胖胖的、男子說,
    等一下、你、你就去拿錢?
朱:嘿。嘿。
(00:33:39至00:34:15為警員整理筆錄之對話)
警:等一下喔。胖胖的說。
警1:車子(聲音重疊,聽不懂)吧。
警:(聲音重疊,聽不懂)。沒啦,他就指示一個胖胖男子
    啦厚,說等一下你就下去拿錢啦,約地方之後你再去、
    再去拿錢啦。
警:說~有在現場嗎,那個大圈仔(台語)有在現場嗎?
朱:有。
警:那是大圈仔的。
朱:嘿,對。大圈仔他說叫什麼「四碗仔」。
警:四碗仔?
警1:ㄚ女的有在那裡嗎?
朱:有ㄚ。
(00:34:31至00:34:36為警員整理筆錄之對話)
警1:下車,然後?
警:嘿。
警:再來勒?
朱:再來、再來~。
警:就走了嗎?還是還在現場?
朱:誰?
警:他那時候是跟你坐同車嘛。就是那個大圈仔本來跟你坐
    同車嘛?
朱:沒,我們是在太原路那邊坐在一起的。
警:你們是還有去一個地方就對了?
朱:嘿ㄚ。
警:去哪裡?
朱:太原路ㄚ。
警:蛤?
朱:跟北屯路口那裡。
警:那個地方在哪裡?
朱:在通訊行,我不知道那~,我知道在太原路上啦。
警:太原路上有一個通訊行。
警1:通訊行裡面就對了?
朱:嘿、嘿。2樓。
警:這樣~你、你、你說這樣,等一下、等一下。這樣又、
    又不對了。這樣跳過讓過。
警1:嘿ㄚ。
朱:他現在在太原路的時候,叫我去樓上的時候,叫我電話
    打完時候,他就~,結果那個、那個叫做「四碗仔」的
    大圈仔就來了。
警:你,隨即將我帶往台中市太原路與北屯路口一家通訊行
    啦?
朱:嘿。
警:一家通訊行啦。內啦,裡面嘛?
朱:2樓。
警:是嗎?
警1:2樓。
警:2樓。2樓。那時候有一個胖胖的就對了。
朱:就來了。
警:你、這、這、這邊先講,不然會斷掉。那時有一位。他
    有上樓上就對了?
朱:嘿,他上樓上。
警:胖胖的男子啦厚,就上樓來?
朱:嘿。
警:ㄚ他叫~?
朱:他就說他叫「四碗仔」,然後他就說~。
警:他自己講喔?
朱:嘿。
警:上來,他那時候自稱啦,向我自稱他叫「四碗仔」啦。
朱:嘿。
警1:四碗?四碗仔。
警:人家說吃七碗ㄟ,才四碗而已。
警1:四萬、四碗仔。
警:剩下四碗。ㄚ他跟阿翔在說?還是跟你說?
朱:跟我說。
警:嘿,說怎樣?
朱:說~,那什麼,好好處理啦,你、你去籌錢來啦厚,我
    也不會對你怎樣。ㄚ就對我恐嚇就對了。ㄚ你~。
警:跟你恐嚇怎樣?
朱:跟我說厚,你如果去報警厚,你老婆如果報機關的來厚
    ,報警察來厚,我、我、我叫少年仔去擔啦,我、我事
    後還會找你啦,我也知道你住哪裡。嘿ㄚ。ㄚ我最多是
    (聽不懂)被(聽不懂)的自由而已。嘿ㄚ。
警:沒啦,跟你說對你怎樣沒有?對你家怎樣沒有?還是怎
    樣沒有?
朱:有ㄚ,嘿ㄚ。
警:要對你怎樣?要對你怎樣?
朱:說要把我,要準備,要帶東西出來,要一起處理ㄚ。
警:要打你就對了啦。
朱:嘿ㄚ。
警1:把你好好修理就對了。
警:ㄚ你會怕嗎?
朱:怕ㄚ。
警:你知道意思嗎?機關就是表示警察啦厚?
朱:警察啦。嘿ㄚ。
警:因為我聽不懂,我比較沒有出社會,比較聽不懂。
朱:機關,警察咩。
警:警察。恐嚇說要我好好處理啦,厚~。
警1:還沒寫。
警:還沒寫完。
警1:然後中間~。
警:你在恐嚇的~,如果、如果報警察啦,好好處理啦,如
    果報警察厚,我會叫~我會叫~手下去擔啦,對不對?
朱:嘿嘿嘿。
警:叫小弟去擔啦。我會叫小弟去擔啦。
警1:然後我會去打你家的人啦。
警2:我到時我還是會去~。到時會去打你家裡面的人啦。
     帶出來好好修理啦。
警:嘿啦。對不對?
朱:對(點頭)。
警:是不是這樣?
朱:嘿。
(00:38:29至00:38:59警員間對話)
警:到時候會到家裡去,把家裡的人帶出去修理啦厚,讓我
    啦心生恐懼啦厚。你有怕嗎?
朱:有ㄚ。
警:ㄚ你有照指示打電話嗎?
朱:有ㄚ。
警:是先跟你講,他才叫你打的,就對了?
朱:嘿,對。
警:是「四碗仔」叫你打的就對了?
朱:沒,阿翔叫我打的。
警:阿翔啦厚?
朱:嘿。
警:ㄚ阿翔在旁邊就對了?
朱:阿翔去~,他說他要去牽2台車來,他跟「四碗仔」說
    他要去租車啦。ㄚ要~。
警:反正要找一台車出來就對了?
朱:嘿。
警1:2台車。一個去~
警:要2台車啦。
警2:沒關係,ㄚ、ㄚ後來勒。ㄚ打電話打完,ㄚ車也好了
     。他們那邊幾個人?
朱:7、8個。7、8個有。
警2:那時候就2台車,打完電話之後。呦,沒勒,後面30萬
     嘛。嘿ㄚ。
警:你那時候,警察就。「四碗仔」跟誰在一起?那時候阿
    翔走了嘛?
朱:阿翔也在那裡。
警:去找車嘛?
朱:嘿。ㄚ阿翔跑到那時候,叫我去樓上,ㄚ他去找車,叫
    少年仔把我顧著。
警:少年仔是「四碗仔」嗎?
朱:不是,少年仔是~那瘦瘦的、黑黑的那一個。
警1:是不是這一個?
朱:嘿(點頭)
警2:不是很高,ㄚ矮矮的那一個?
朱:嘿。
警:把你掃腳那一個啦厚?
朱:嘿。
警1:這一個嘛厚,這一個也打你嘛厚?
朱:嘿。
警:沒關係、沒關係。ㄚ把你顧。他、他找車回來。
朱:他車還沒找回來之前,「四碗仔」先到。
警:嘿,好。再來、再來。
朱:「四碗仔」說,好好處理啦,你只要錢拿出來,就放你
    回去了,人不會再對你怎樣啦,他說事情單純就好了。
警:嘿、嘿,ㄚ不要報警啦。
朱:他說~,ㄚ後來阿翔回來,他就在那邊~,他就來坐我
    旁邊嘛厚,他就說厚,你去報警,你如果去報警厚,報
    警察來,我們最多是妨害自由而已啦。問題~,我跟「
    四碗仔」會沒事情啦,我們會去找你們家的人啦。
警:嘿。嗯。那是阿翔說的?還是?
朱:嘿。
警:阿翔說的?
朱:「四碗仔」也這樣說。
警:「四碗仔」先說完嘛?
朱:嘿。
警:ㄚ現在換~。
朱:阿翔接下去講。
警:阿翔也是說他們頂多是妨害自由而已。
朱:嘿ㄚ、嘿,對。
警:這、這部分,喔這兒很亂。這我來打好嗎?
警1:好、好。
警:這你辦法啦。
警1:嘿啦、嘿啦。你來打啦。
警:你連台語有時候聽不怎麼清楚了。阿翔就先~。阿翔就
    ~先~。
警1:先叫1個小弟,1、1個吧?
朱:2個。
警:2個?哪、哪2個?
朱:那個、那個沒在這裡。
警:是不是這一個?
朱:沒啦,不是那個。一個是那個,ㄚ一個~。
警:ㄚ這一個有打你嗎?
朱:這個沒有。
警:阿翔就先叫2名小弟看著我啦厚,說他要去找~。
警1:準備、準備。
警:準備2台車去拿錢啦厚。那時,阿翔離開之後啦厚?
朱:嘿。
警:一個胖胖的男子上樓來。叫你好好處理債務啦厚?
朱:嘿。
警:錢拿了我們就放你走啦厚?
朱:嘿。
警:走啦厚。ㄚ然後勒?「四碗仔」說完了,阿翔回來了嗎
    ?
朱:嘿,阿翔回來了。
警:出去多久?
朱:去差不多5分鐘吧。
警1:5分鐘?這麼快?ㄚ不就在隔壁?
朱:沒,因為在衣服換好的時候,在那個時間把我載去太原
    路時候,阿翔、阿翔就直接去處理車了。然後那個「四
    碗仔」是後來才來的。
警:阿翔先講嗎?
朱:沒,「四碗仔」先講。
警:在你恐嚇時,是「四碗仔」先講厚?
朱:嘿。然後阿翔接下去講。
警:綽號「四碗」的男子啦厚?
朱:嘿。
警:看見~,然後就跟我說啦厚,如果我老婆去報案啦厚。
朱:嗯。
警:就會找小弟啦。
朱:找小弟擔。
警:找小弟去我家。
朱:沒沒,去擔、去擔。然後他會來找我家的人。
警:就會去~,就會去~。
警1:找小弟去擔罪啦。
警:就會找小弟去擔罪,他不會有事啦厚?
朱:嘿。
警:再~,還說啦厚,他知道我家啦厚?
朱:嘿。
警:到時厚,會找小弟呦?去打你家的人?
朱:沒、他、他有,他會,他叫小弟去擔,他沒事情,他會
    出來,他會來找我。
警:他會到我家找我啦厚?
朱:嘿。
警:再來勒?
朱:找我家的人修理ㄚ。
警:修理我家人這樣呦?
朱:對我家人不利這樣。
警:對我家人、對我家人不利。ㄚ然後勒?這講掉了。
朱:嘿,ㄚ然後我就跟~,我說不會啦、不會啦,嘿啦。事
    情會跟你處理啦,嘿啦。
警:你會怕嗎?
朱:會ㄚ。
警:ㄚ現在他講掉了,阿翔沒講話嗎?
朱:阿翔接下去講ㄚ。說他之前~,他說他這個擄肉不會成
    啦,他之前被關的那條是擄肉的啦。厚,ㄚ他說這條頂
    多妨害自由而已。
警:他現在是在跟你講事情,還是在恐嚇你了?
朱:在恐嚇我。
警:那時阿翔在對我恐嚇啦厚?
朱:嘿。
警:說他之前。
警1:他說,擄人、擄人不會成立啦。
朱:嘿啦。他之前關就是~。
警1:頂多是妨害自由啦。
朱:嘿、嘿。
警:擄人勒贖不會成立。
警1:成立,頂多是妨害自由啦。這個我關過啦。他說他關
     過,是關過擄人勒贖的啦。
朱:嘿。
警:擄人,他關過擄人勒贖啦厚。再來勒?
朱:然後,妨、妨害自由,沒、沒什麼事情啦。他沒在怕。
警1:妨害自由沒什麼事情,說不怕啦。
朱:然後說我這條組織也不會成立啦。
警1:還會跟你說這麼多喔?
朱:嘿ㄚ。
警1:組織也不會成立啦,厚?
朱:嘿ㄚ。
警1:妨害自由沒什麼事情。ㄚ再來勒?
朱:ㄚ再來我就說,我知道啦,我、我不敢沒跟他清楚啦。
    嘿ㄚ。
警1:ㄚ他只說這樣而已。
朱:嘿ㄚ。ㄚ說完的時候,就跟那「四碗仔」在那說,等一
    下阿翔載我啦,ㄚ那「四碗仔」開車去拿錢啦,錢拿到
    時候再打給阿翔,阿翔再放我走啦。
警:誰說的?阿翔在分配就對了?
朱:蛤?
警:阿翔在分配?
朱:嘿,阿翔在分配。
警:這次任務啦厚。分、分配工作啦。
警1:綽號「四碗仔」開另外一台車啦。
朱:嘿。
警1:去~。
朱:去拿錢,拿到錢他會打電話給阿翔,就放我~,叫阿翔
    放我走。
警:開另外一部車,難怪「四碗仔」一直要走,害我從大路
    上一直把他拖回來。綽號「四碗」開另外一部車去~拿
    錢啦厚,對嗎?
朱:嗯,嘿。
警:ㄚ再來ㄟ?
朱:ㄚ等他拿~,等他拿到錢,才打電話給阿翔。
警1:等他拿到錢之後。
朱:打電話給阿翔說~。
警1:打電話給阿翔。
朱:嘿。
警1:ㄚ阿翔這邊這部車才將~。
警:再打電話給阿翔。
警1:阿翔這部車才將我放、放,人放走。
警:阿翔這部車才將我釋放啦厚?
朱:嘿。
(00:52:12至00:52:21許為警員間之對話)
警1:嗯ㄚ你來是要做什麼?
警A:我是看我們後面要怎麼用ㄚ?
警:厚ㄚ就開~,從那開始後。
朱:嘿。
警1:ㄚ這胖女人,那都在嗎?
朱:這什麼?
警:這胖女人,這ㄚ?
朱:有ㄚ,她有上去,ㄚ她坐在那、那「四碗仔」旁邊。
警:這女人也~,ㄚ這個司機勒?這個有去嗎?
朱:有,他跟~,他們、他們三個一起來的。
警:厚~喔。這樣他們三個啦。他們三個。一個胖女人嘛?
朱:嘿。
警:還有一個~一個~。
朱:他說他叫~(聽不清楚)。
警:不知名的、不知名的~男的嘛?
朱:嘿。
警:對不對?ㄚ一個~。
朱:一個「四碗仔」。
警:他說他「四碗仔」嘛?
朱:嘿、嘿、嘿。
警:他們三個一起去的啦。這樣可能要再補一下。
警1:(聽不清楚)
朱:沒啦,我被人家抓到。
警1:沒啦,你、你要說清楚。因為這個區塊,這樣補來補
     去不是辦法。厚,你要說那時候,他在分配的時候,
     另外一部車去拿錢了厚,總共幾個人?
朱:總共?
警1:嘿。
朱:7個。
警1:不是啦,一台車啦,現在是說,「四碗仔」啦。
朱:一台車4個人啦,連我。
警1:現在都說嫌犯啦,你不算啦。
朱:厚。
警1:你要把他分配好啦,不然這樣我、我~。
警:我跟你講,你等一下、你等一下。你現在「四碗仔」這
    裡有沒有,「四碗仔」到~。
警1:這樣啦,現在這一段剪掉啦。
警:沒啦,不是啦,你剪就好、你剪就好。離開後一個胖胖
    的,來來,再~,及、及一個胖胖的女人。
警1:胖女人就好,還胖胖的女人。
警:嘿,胖女人,還有一個不知名的男子,男的,三個人一
    起上樓啦?
朱:嘿。
警:對不對?他們三個一起上來嘛?
朱:對對對。
警:ㄚ他們二個沒說話嘛?
朱:嘿對。
警1:就上樓來。
警:嘿,厚來。ㄚ再來,去拿錢的時候,他是不是叫他們三
    個開車、開車去拿錢?
朱:4個吧。
警:4個嘛,叫他們4個嘛?
朱:嘿。
警1:4個嗎?
警:4個,另外這個看守他的。看守他的。
警2:分工、分工,到分工那裡。
警:來厚,綽號「四碗」,你把~,及胖女人、及胖女人,
    二名、二名不知姓名的男子。
警2:哪一個是「四碗仔」?
警:胖的,最胖的那個男的。
警1:沒啦,一名不知名,ㄚ一個看守我的人。
警:厚、厚、厚。那個是看守他的。
警2:丑○○就對啦。
警:這個啦、這個啦。
警2:丑○○,丑○○這就是「四碗仔」。
警:他叫他們、他們四個去拿錢啦,對不對?
朱:嘿,坐一台車去拿錢。
警:ㄚ拿錢之後,才打電話回報啦,ㄚ你這邊才把你~,放
    人啦。
朱:嘿,對對。
警:我因遭四碗的恐嚇啦厚。
朱:嘿。
警:ㄚ阿翔有恐嚇你嗎?你會怕嗎?
朱:有,會。
警:心生畏懼啦厚?
朱:嘿。
警:會怕啦厚?
朱:嗯。
警:真的會怕喔?
朱:會怕。
警:不會怕要跟我說喔。
朱:好。
警:就配合啦厚?
朱:嘿。
警:配合誰的指示打電話給你老婆?
警1:阿翔、阿翔,呦?
朱:嘿。
警:的指示、的指示打電話給我。在哪裡將手機還你的?
朱:在太原路。
警:通訊行?你現在跟我說通訊行?還是剛才現場車上?
朱:通訊行、通訊行。
警:阿翔男子~通訊行,在2樓就還你了啦厚?
朱:2樓,嘿。叫我打給,打電話給家裡的人拿錢的時候就
    還我了。
警:2樓將手機還我,要我打電話給我老婆啦厚,辰○○拿
    新台幣30萬來贖我啦。
朱:嘿。
警:厚,我就依他指示打啦厚,我在電話中跟我老婆,要我
    拿出30萬元他才讓,他們啦,才要讓我~走。我打完電
    話後啦厚,帶你走嘛?「四碗仔」帶你走嘛?
朱:一起下來。
警:一起下去?
朱:嘿。一起~。
警1:他們就對了。他們啦,他們。
警:你、你們一群人一起走就對了?
朱:一起去拿錢。要去拿錢。
警1:這樣一起幾個人?
警:這樣、這樣總共幾個人?他們那台車4個人,ㄚ你們這
    台車幾個人?
朱:不包括我,3個。
警:3個?
朱:嘿。
警1:他們~。
警:這樣就7個ㄋㄟ。
朱:7個對。
警:他們7人含~。
警1:就分開2台車啦。
警:總共8人啦厚。先說清楚。就分乘2部車啦厚?
朱:嗯。
警1:ㄚ~,ㄟ~,「四碗仔」開什麼車?「四碗仔」開什
     麼種車?
朱:CRV黑色的。
警:嘿。那車牌幾號?
警1:來,車牌3995-D2。
朱:我先說,上車的時候,就跟我說,駛走的時候就跟我說
    ,你跟你老婆說,有一台CRV黑色的去跟她拿錢,叫她
    錢交給那台車的人就好了。
警1:3995-D2。
警:阿翔就這樣跟你講就對了。
朱:嘿。
警:先跟我說,打電話啦厚?
朱:嘿。
警:給我老婆。
朱:叫我老婆把錢交給CRV那台車啦。
警:說,將錢交給一台CRV、CRV。
警1:本田休旅車嘛?
朱:嘿。
警1:本田黑色休旅車。
警:本田啦厚。
朱:嘿。
警1:ㄚ那2個小朋友,等、等、等,還沒到那裡。故事還沒
     到那裡,故事還沒到那裡。現在才在,還在分、分配
     分工、分工而已。CRV黑色本田休旅車之人啦厚?
朱:嘿。
警1:厚,ㄚ、ㄚ就上車嗎?你有打?
朱:上車了,那時候人在車上了。
警1:你在車上打的時候,車~?
朱:在車上打的,嘿。
警:在~。
朱:ㄚ來之後打給我老婆。
警:上車,阿翔就先跟我,阿翔跟我同車啦厚?
朱:嘿。
警1:坐什麼車?
朱:我坐的那一台喔?
警1:嘿。
朱:馬自達。
警1:馬自達黑色的?
朱:嗯,馬3。
警1:馬自達,馬3嘛厚?
朱:嘿。
警:黑色?
朱:嘿。
警1:馬3黑色自小客車。
警:你就照打啦厚?
朱:嘿。
警:ㄚ然後,你有看到嗎?看到「四碗仔」坐不同款、不同
    台車嘛?CRV那一台?
朱:有ㄚ,嘿ㄚ。
警:「四碗仔」。
警1:連同~,胖胖的,你就CO到、CO到。
警:來,車牌資料來。
警1:來、3~399,3995。
警:D2呦
警1:D2。
警:黑色~CRV。
警1:本田黑色休旅車。
警:去拿錢了啦厚?
朱:嘿。
警:3995-D2號黑色CRV啦厚,就是~打出來那台車,有正確
    嗎?
朱:正確ㄚ。
警:正確啦厚?好來。再來啦,一起去拿了,出去ㄚ,好ㄚ
    ?
朱:好ㄚ。
警:嘿,然後勒?
朱:然後,我看,結果,我坐阿翔那台車出去,車就在對面
    了,在那看~看情形了。
警:嘿。
警1:你停,就是停在太原路的、太原路的、的東向車道。
朱:對對對。
警1:對不對?
朱:對對。
警1:ㄚSEVEN是在西側車道?
朱:對對對。
警2:它那是南北向吧。
警1:沒啦,那是去撞山的。撞山的,撞山的向東ㄚ。
警:(同時講話,聽不懂)
警1:東向啦,他、他、他停在西側的、西側的~。
朱:CRV是停在西側?
警1:沒啦,往西的方向。
朱:嘿對。
警1:你是往東?
警:ㄚ你是往東啦?
朱:嘿對。
警1:ㄚ你們在那裡監看嘛,厚?
朱:嘿。
警1:阿翔把車停在那對、對面嘛?
朱:嘿、嘿。
警1:旱溪東路。把它加一個慢車道。
警:「四碗仔」他們那台福車啦厚?
朱:嘿。
警:是否找。
警1:你就CO起、CO起來就好了,你把它CO。
警:超商去拿錢啦厚。ㄚ誰去拿錢的?他去拿的?就看到警
    察?
朱:嘿。我在車上。
警:在對面就看到了?
朱:嘿,看到了。
警1:到、到、到。
警:當四碗~。
警1:當四碗他們,厚,他們下車~。
警:要去尋找~。
警1:進入、進入啦。對不對。
警:當四碗仔他們。
警1:進入超商要拿錢時啦。超商找我老婆,他們那些都有
     看到嘛?
朱:嗯。
警:對不對。要、要拿錢時啦,對不對?
朱:(點頭)
警:就發現警察將他們抓起來?
朱:嘿。
警:對不對?
朱:對。
警:是不是這樣?
朱:對。
警:就發現,警察就把他抓起來,ㄚ再來勒?
朱:接下來,阿翔就把車往東向一直駛去。
警:往東向駛去?
朱:嘿。
警:ㄚ駛去怎樣?
朱:然後,然後說,他說,你老婆報警察的,然後我說,不
    然你先把我放下來,事情才、事情才不會那麼嚴重啦,
    ㄚ他說,我要把你(聽不懂),然後我一直跟他講、一
    直跟他講,事情就(聽不懂)。
警:不是啦,不是我看見啦,是阿翔啦。阿翔看見啦。
警1:我與阿翔啦。
警:你現場也有看到啦。
朱:嘿ㄚ。
警:阿翔也有看到嘛?
朱:阿翔有看到ㄚ。
警:看到,你跟阿翔都有看到嘛?
朱:嘿。
警:我跟這部車啦,的人啦,都看見。
朱:嘿。
警:車上的人都有看到了啦?
朱:都看到了,嗯。
警:因為就在對面而已?
朱:嘿對ㄚ。
警:都看見警察抓住啦厚,「四碗仔」他們啦厚。
警1:他們就將車子開向東啦。
警:阿翔一起啦厚,是阿翔開的嘛?
朱:嘿,阿翔開的。
警:開往哪裡?
警1:說向東,向東開。
警2:向東開啦。東、太原路向東。
警:再來勒?
朱:然後,一直求他,叫他放我走。
警1:ㄚ他跟你說,你跟他說,放你走,ㄚ事情才不會那麼
     嚴重?
朱:嘿啦。
警1:呦?
朱:嘿啦。
警1:有、有、有,你有這樣講呦?
朱:嘿ㄚ,我有這樣講ㄚ。
警:放我走。
警1:放我走啦,事情才不會那麼嚴重,對不對?是不是這樣
     ?
朱:對。
警1:ㄚ他、他就、在哪、哪一個路口把你放下來?
朱:ㄟ~,軍功路口。
警:喔。
警1:阿翔。
警:他就在太原、軍功路口那裡放你下來,就對了?
朱:他、軍、他到軍功路口迴轉,就放我下來了。
警:厚~。
朱:嘿。
警:軍功路跟什麼路口?
警1:太原路ㄚ。
警2:太原跟軍功ㄚ。
警1:將我釋放。
警:ㄚ你釋放,你就走過去了?
警1:ㄚ他就車~。
朱:我走到、走到SEVEN,跟我老婆會合。
警:就~與我老婆和警方,及警方人員會合。警方人員啦。
    來,厚,會合啦厚。
朱:嘿。
警:來,逗點,ㄟ,頓點。ㄚ~。
警1:頓點?
警:嘿。逗點啦、逗點、逗點。我當時厚,當時就帶領警方
    啦,呦?
朱:嘿。
警:什麼,帶我們警方去~去~去那什麼~復興路那裡嘛?
朱:嘿,對。
警:就帶領警方去復興路?
朱:嘿。
警:復興路4段呦?
朱:嘿。
警:是不是?
朱:對。
警:259巷3號嘛?你帶我們去的嘛?
朱:對。
警:就~那是~鐵皮屋啦。
朱:對。
警:就是、就是阿翔、阿翔跟幾個人,那時候、何時、何時
    ,幾個人將你押、押上車?
警1:四個。
朱:五個啦。
警:五個把你押上車,ㄚ駛去~。
朱:一個騎摩托車。
警:駛去鐵皮屋那裡嘛?
朱:嘿,對對。
警:對不對?
朱:對。
警1:阿翔,阿翔等五個人,五個人厚,剛開始,那個幾點
     幾分?等五個人押我,嘿,押我。他們是押你去、去
     那裡、去那裡、去那裡,押你去那個地方嘛?
朱:嘿。
警1:他押我去那裡的地方。ㄚ~,帶領警方,我帶領、帶
     領警方厚,將血衣,將血衣呦?將血衣,我、我被,
     將我、將我被撕破啦厚並有留、留有血跡的上衣,(
     某警:我問一下)上衣T。
警2:上衣T恤的注音怎麼寫?
警3:蛤?
警2:T恤,T 。
警3:(聽不懂)。
警2:蛤?
警3:心啦。
警2:我知道ㄚ。
警3:體恤,ㄒㄩㄝˋ,恤
警1:怎樣?要買檳榔喔。
朱:沒啦。
警:蛤?
朱:沒啦。
警:還是要休息一下?
朱:好ㄚ。
警:厚,來。時間,休息一下。
(01:14:20至01:15:06警員彼此在閒聊)
警:來,你帶警方厚,你已經帶警方進去、進去。問啦厚,
    當時厚,你、你帶領警方厚。
警1:台中市○○路0段000巷0號。
警:的鐵皮屋裡面啦,裡面啦厚,厚,發現厚,發現三名男
    子啦。這三個啦厚、這三個啦、這三個啦(警員提示一
    張紙並指給給丙○○看),這三個都,那時候你,那時
    候你,他們有沒有看守你?
朱:沒,他們在、他們在那、他們在那一間房子裡面。我到
    那裡的時候。
警:他們三個都在裡面?
朱:嗯嗯嗯。
警:他們三個都在那裡?
朱:嘿。
警:都把你顧,算說顧在那裡?
警1:在那裡啦。
警:ㄚ有沒有顧你?
朱:他叫我在車上,沒有叫我進去。
警:蛤?
朱:我在車上坐ㄚ。
警:在車上坐?
朱:嘿。
警:沒有讓你進去鐵皮屋?
朱:嘿。
警1:鐵皮屋那客廳坐?
警:ㄚ那三、ㄚ、ㄚ那三個都沒有打你?
朱:沒。
警:沒喔?
朱:嘿。
警:ㄚ你、你衣服是在哪裡換的?
朱:車上ㄚ。
警:喔。
朱:我洗好就又上車了,說車上坐。
警:嘿、嘿。
朱:然後就說,我找,我叫人家拿一件,阿翔說叫人拿衣服
    給我換。在車上~。
警:ㄚ~ㄚ~,阿翔就進去裡面?
朱:嘿。
警:ㄚ這三個是不是他們同夥?
朱:是啦。
警:問啦厚,這三個人是不是你有,阿翔厚,同夥之人?同
    夥厚。當時、那他們都是同夥的?
朱:同夥的。他、他,他們都是看到阿翔都叫翔哥ㄚ,到那
    裡的時候,應該是他的少年仔。
警:喔。是啦厚,因為我當時啦厚,因為我當時,人被控制
    在車上啦,對不對?
朱:嘿。
警:被控制在車上啦,因為我身上所穿的衣服破掉啦,對不
    對?
朱:沾滿血跡啦。
警:沾滿血跡唷。
朱:嘿。
警:沾滿血跡,而且被~被。
朱:撕破。
警:被撕破?
朱:嘿。
警:撕破啦厚。ㄚ阿翔在車上啦,呦?他在車上跟你講的嘛
    ?
朱:嘿。他下車打開車窗跟我說的。
警:阿翔下車、下車、下車打、打開車窗呦?
朱:嗯,打開車門啦。
警:打開車門?
朱:嘿。
警:打開車門,厚。
朱:嘿。
警:告訴我啦厚,我進去裡面,對不對?
朱:嘿。
警:拿一件衣服,給你換,對不對?
朱:嗯,嘿,對。
警:厚,ㄚ我見那三、三個人厚,都稱呼他翔哥啦,對不對
    ?
朱:對。
警:所以說,他們與阿翔厚都是同夥的啦,對不對,是不是
    這樣?
朱:嘿,對。
警:ㄚ換衣服換完勒?
朱:就把我帶去太原路、北屯路的通訊行。
警1:他們,他說他出門的時候。
警:嘿。
警1:8的,編號8的。
警:沒啦,他那是、那是另外那四個,還、還跑掉一個吧,
    一個不知道名字跑掉。
警2:是不是這一個、是不是這一個啦?跑去哪裡?
警1:押你、押你上車不是有、有5個?
朱:不是這一個。
警1:押你在車上的是,阿翔嘛?是不是?
朱:嘿、嘿。這個(手指警員提示紙張處)。
警1:是吧?
朱:嘿。
警:ㄚ其他的、其他的,鄭嘉偉~。
警1:其他三個,鄭嘉偉有嗎?這有嗎?
朱:這沒有(搖頭)。
警:這沒有厚?
朱:嘿。
警:這一個沒有就對了?
朱:嘿、嘿,對。
警:沒關係,好。就是~他們2個啦?
朱:嘿。
警:還有三個跑掉啦?
朱:嘿,對。
警:對不對?
朱:對。
警:換完衣服之後,厚,ㄚ阿翔就將我的血衣ㄚ厚,丟在他
    們的垃圾桶?
朱:對。
警:ㄚ~將我~厚,帶到太原路通訊行,對不對?
朱:嗯。
警:好。問啦,厚,你~。問,阿翔厚,為何厚,你與阿翔
    厚,你與阿翔啦厚、你與阿翔厚,有無厚、有無、有無
    債務糾紛?你們有債務糾紛嗎?
朱:有。
警:有。什麼樣的糾紛?
朱:球組(聽不懂)
警:你簽球組ㄚ呦?
朱:嘿。
警:我有向阿翔、我有。
警1:職棒呦?
警:我有、我有向阿翔~。
警1:職棒呦?
朱:嘿,職棒。
警:我有向~。
警1:美國還是台灣?
朱:都有。
警:向~向~阿翔厚,簽、簽賭啦厚?
朱:嘿。
警:簽注啦。
朱:嘿。
警:簽注~職棒。簽注職棒啦~厚。簽注職棒積欠債務。積
    欠、積欠他的~債務多少?
朱:總共嗎?
警:嘿。
朱:35ㄚ。
警:積欠新台幣35萬。
朱:ㄚ昨天晚,12號晚上就拿5萬給他了。
警:我於、我於7點,7月,110啦、110啦、110,100~7月
    12號?
朱:嗯。
警:幾點?
朱:9點半。
警:晚上?
朱:嘿。
警:晚上9點半。21時啦厚,幾分?
朱:30分ㄚ。
警:許啦厚?
朱:嘿。
警:在、在什麼地方?
朱:在~,他、他叫他的少年仔來尊龍。
警:蛤?
朱:去尊龍向我、向我哥、親哥哥拿。
警:在台中市。
警1:崇德路啦。
警:豐原區。
警1:崇德2路啦。
警:蛤?
警1:崇德2路啦。
警:崇德2路喔?
警1:崇德2路啦。
警:尊龍喔。尊龍~KTV。門口喔?
朱:門口右邊。
警:你知道位置嗎?在門口還是在哪裡?
朱:我、我~。
警:你沒去嘛?
朱:嘿,我沒去。
警:ㄚ所以你~,理容K~,前、前面。有開房間嗎?沒?
    沒開包廂,在外面交喔?
朱:沒、沒,在外面交。
警:台中市崇~,北屯區啦,哪有豐原區。
警1:你說尊龍,我以為尊龍。
警:對不對,北屯的嘛?
朱:嘿。
警:區的,2路的尊龍KTV,向我哥拿、向我哥拿5萬元啦。
朱:嘿。
警:所以我還尚欠綽號阿翔。
警1:30萬元債務啦。
警:阿翔30萬元賭債啦?
朱:嘿。
警:厚問啦,己○○厚,阿翔啦,阿翔厚,他是如何經營、
    如何經營職棒簽賭、簽賭站?他是怎樣經營?來,你說
    一下。他用什麼?什麼版?
朱:天下的。
警:我們這個電腦沒辦法開天下,你現在有辦法開嗎?
朱:有啦。
警:蛤?
朱:有啦。
警:有喔?
朱:嘿。
警:(叫另一名員警)你那有辦法插嗎?叫他開簽賭站的那
    個版。
警1:你這裡有沒有辦法上網啦?
警2:ㄚ這一台就可以了。
警:那公用的。
警1:沒、沒、沒。
警:公用的沒辦法。
警1:有嗎?
警:有厚。
警2:~密碼都可以厚?
警:要用你那一支啦。
警1:那一支要去SEVEN。
(01:26:49至01:27:46,在等待電腦上網時間,一旁警
員在閒聊)
警:他是用天下網站?
朱:嘿。
警:天下網站。
警1:他是利用~。
(於01:28:03許,朱維春身體右轉面向監視器左側)
朱:二塊都要、都要開嗎?
警:這樣、這樣那2個也是要ㄚ。
朱:二個都要開嗎?
警:蛤?好ㄚ。反正他、他經營的你要錄出來呀。對不對?
朱:嗯。
(01:28:29至01:31:01許,警員在處理電腦上網查詢簽
賭站事宜)
警:這他的網站啦厚,是不是?他開這給你的網站嘛?
朱:嘿。
警:他有可能把你改掉嗎?
朱:有可能。
警:蛤?
警1:ㄚ這有辦法列印嗎?這他的嗎?這都是他的嗎?
朱:嘿ㄚ。
警1:這樣用數位相機來照吧。
(01:32:至01:35:05許,警員處理簽賭網站網頁列印的
事宜)
警:好,來。你那個天下網站啦厚,OK啦厚。
(於01:35:21許,丙○○身體在左轉面像監視器畫面)
警:他是利用天下網站給你、給你簽的啦?
朱:嗯。
警:我有厚、我有厚,將他的網站厚,列印給警方啦,對不
    對?
朱:對。
警:網站資料列印給警方。網站資料,列印資料給警方啦。
    ㄚ你是~你是簽什麼?
朱:我簽~。
警:你是簽~國內外的~。
朱:都有ㄚ。
警:職棒?
朱:都有。
警:厚,我是簽賭,你以前嘛,以前啦厚?
朱:嘿。
警:你以前啦厚,不是現在啦厚?
朱:嘿。
警:以前啦厚,是~用那個網站厚,來下注。好、好、好。
警1:我以前是用這個網站以、以國內外。
警:國內外的~。
警1:球~。
警:球賽啦,棒球賽。
警1:球~,球賽。
警:棒球還是~?
警1:中華職棒還是美國大聯盟?
朱:都有ㄚ。
警:棒球啦。然後六合彩也可以?
警1:棒球比賽啦。
朱:彩球應該可以啦。
警:蛤?
朱:我不曾試過。彩球應該也是可以。
警:問厚,陳子翔厚,陳、沒啦、不是啦,那個阿翔啦厚,
    ㄟ~,現在、現在問啦厚,警方厚,提供、提供啦厚,
    指認照片。
警1: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啦。
警:指認表,指認表所有人。
警1:犯嫌為何人就好了。
警:犯嫌為何人。來。替代役,來來、來來,這個跟你對就
    好,ㄚ你抄筆下來。
(警員拿著照片給朱維春看)
警:(指著照片問)這個?
朱:嘿。
警:這個是怎樣?
朱:他把我押走的。
警:有打你嗎?
朱:有ㄚ。
警:今天、今天,那時候幾點?
朱:2點半左右。
警:2點半厚,在我家樓下,厚,押我~押我並持球棒毆打
    我本人,對不對?
警1:編號1,3點半才報案的。
警2:好啦,沒關係啦。
警:編號2,這個,這個是在那個~。
朱:在那個~。
警:在那個鐵皮屋裡面。編號2、編號2是在鐵皮屋裡面,跟
    阿翔,稱呼阿翔怎樣?
朱:翔哥。
警:翔哥,是他們同夥的嘛?
朱:嘿。
警:是他們同夥的。
警1:是在鐵皮屋裡面~。
警:嘿,稱呼阿翔為翔哥的同夥啦,對不對,是不是?
朱:嘿、嗯(點頭)。這個也是同夥。
警:第3,也是。編號3,編號2跟編號3都是。編號4?
朱:編號4是去太原路的。
警:太原路~。
朱:通訊行樓上(聽不清楚)
警:通訊行~2樓,與綽號,這個,「四碗仔」?
朱:嗯,嘿。
警1:這個、這個?
警:嘿。
警1:三個一起來?
警:嗯。
警2:與綽號「四碗仔」,還有~。
警:嘿,編號5。
警2:編號~。
警:我看你是~。
警2:剛剛你說的,我都這樣照打ㄚ。
警:嗯。
警2:(聽不清楚)胖胖的女生?
警:厚~厚~,對啦,嘿。
警2:和胖胖,胖女人,剛才打胖女人。
警:嘿,嗯。嘿,胖女人。編號5就是胖女人,還有編號6就
    是綽號「四碗仔」?
朱:嗯(點頭)。
警:對不對?
警2:打在一起好嗎?
警:打在一起ㄚ。對呀。
警2:這樣厚。
警1:對呀。厚。編號5是胖女人,是我所稱胖女人。
警2:是我所稱的胖女人。
警:對呀,這一個就是他說的胖女人。
朱:嘿啦。
警:ㄚ編號6,「四碗仔」,就是綽號「四碗」的本人。
朱:對。
警1:「四碗」,之男子啦,綽號「四碗」之男子,(聽不
     懂)。
警2:不是、不是(聽不懂),是那念起來很奇怪。知道意
     思,這念起來很奇怪。
警1:編號4是開車到台中市太原路通訊行~之男子,什麼意
     思?編號4?
警:編號4之男、之男子啦,沒有、沒有。是開車~。
警1:是阿翔分配他開車到太原~取款之男子啦。
警:太原路、太原路~那個超商,太原路跟~旱溪東路、旱
    溪東路超商、超商,ㄟ~。
警1:是阿翔要他開車去取款之男子啦。
警2:開車到(聽不清楚)
(於01:44:54時錄影畫面呈現停滯之狀態,畫面中丙○○
伸手指向警方提示紙張做指認之動作,音檔仍繼續進行)
警1:嘿~,取款。ㄟ~,沒有。去開~取款、取款的人啦
     。
警2:是開車到(聽不懂)。
警1:對ㄚ。
警:喔~來,編號7。
警1:編號、編號、編號。
警:編號7,也是在鐵皮、鐵皮屋。
警1:我跟你講厚。
(於01:45:31時錄影畫面繼續進行,警方將提示紙張收回
,丙○○也收回剛才指認之手指,音檔仍繼續進行)
朱:編號7、編號7,也是、也是有押我、打我。
警:這一個也是有去押你啦?
朱:嘿ㄚ。
警:編號7也是去~。
警2:鐵皮屋?
警:不是。去~押他的人。
警2:1跟7一樣?
警:嘿。
朱:(點頭)。
警:球棒打。
警1:1跟7一樣有用球棒打?
朱:(點頭)。
警:他也有用球棒打你,來,好。
警1:編號7是那個「蘇俊祥」厚?
朱:嘿。
警:來,ㄚ再來,編號8就是己○○本人?
朱:嘿。
警:對不對?
朱:對。
警:是啦厚。
朱:嘿。
警:編號8,就是己○○本人。
警1:綽號阿翔?
警:ㄚ他的綽號叫阿翔。本人。
警2:這件案件是不是他主導的?
朱:嘿ㄚ,嘿。
警:這件案子。
警1:現在有去你家抓你的是哪幾個?
警3:蘇俊祥。
警1:編號1跟編號7、跟編號8,對不對?這三個嘛?
警3:編號8。
警:那你要這樣子的話,你編號6,4完,編號5。
警1:你要一個、一個讓他說,他們在分工什麼工作啦?
警:去你家抓你有幾個人?
朱:5個。
警:ㄚ他現在只有講5個。
警1:來,等一下,還沒、還沒勒、還沒、還沒完ㄟㄚ。
朱:還有3個跑掉的ㄚ。嘿ㄚ。
警1:還沒完。
朱:還有3個跑掉。還有另外一個騎車的。
(01:47:27至01:48:29許,一直有警員整理筆錄對話之
聲音)
警:跑掉,就是阿翔跑掉嘛?
朱:嘿。
警:ㄚ還有2個勒?還2個是誰?
朱:一個我知道叫「小鄭」啦,ㄚ一個我不知道。
警:ㄚ鄭偉,鄭嘉偉給你認,給你認,不是喔?
朱:一個黃立裕(音譯)
警:還有一個什麼名字?
朱:我不知道,現在3個跑掉,一個討債的,ㄚ一個我不知
    道,ㄚ一個(因有警員整理筆錄的背景聲音,故聽不清
    楚)。
警:你現在、你現在這些相片給你看,有三個去抓你的嘛?
朱:嘿,對。
警:對嗎?
朱:對。
警:阿翔~(後面的聲音,因一旁整理筆錄的警員聲音突然
    變大聲,而被蓋掉)朱:嘿ㄚ。
警:辛○○、蘇俊祥、蘇俊翊,他們嘛?
朱:我不知道。
警:蛤?
朱:要看人啦,那名字我不知道。
(以上對話,有部分聲音,因一旁整理筆錄之員警聲音過大
,蓋過另詢問員警與朱維春的對話)
警:這2和3有沒有做什麼事情?
(警1:2跟3。)
朱:沒,2跟3就是跟他同夥而已。
(警1:編號4之男子)
警:有去抓你嗎?
朱:沒,2號、3號沒有。
警:你要出來拿錢,也沒有一起出來?
朱:沒。
警:他們2個也沒有一起出來呦?只有在鐵皮屋那裡有遇到
    而已?
朱:嘿、嘿。
(01:48:57至01:49:51許,警員整理筆錄)
警:跟他拿錢的就是戊○○、丑○○、甲○○、跟辛○○。
警1:這樣可以嗎。厚,編號4的男子就開車與四碗仔,一起
     到台中市太原路…,編號6…。他是與…。
警:也是ㄚ。
(01:50:45至01:51:08警員整理筆錄中)
警:強押現場有打你嗎?
朱:誰?
警:阿翔有打你嗎?
朱:有ㄚ。
警:他用什麼打你?還是用(聽不懂)。
朱:鋁棒,用鋁棒。
警1:鋁棒啦。
朱:他們五個都有動手啦。
警:蛤?
朱:那時候在我家門口把我押走時,他們五個都有動手啦。
警:打你哪裡?
朱:打我的手ㄚ。
警:他們幾台車去?去抓你?
警1:你問我、你問我,過程你問我就好了。
警:2台喔?
警1:1台,1台摩托車。
警:ㄚ到最後都坐一台車去?
警1:4人一台,一台騎摩托車。
警:ㄚ連~。
朱:五個。
警:連、連你坐在車上是五個人就對了。
朱:嘿,對。
警:所以說他們有五個人?
警1:6個人。
警:5個人。
警1:連他6個人。
警:連他6個人,ㄚ你現在、你現在。
警2:我跟你說厚。
警1:沒,你現在,再問他問題,你問我啦。
警:哦~,編號1他是拿鋁棒嘛厚?
朱:拿木棍啦。
警:沒啦,編號1是拿木棍呦?
朱:嘿ㄚ。
警:編號1厚,當時,當時厚是拿木棍毆打我、毆打我之人
    ,編號7,7的,拿什麼?
朱:木棒。
警:也是木棒喔?
朱:我看他有2支木棒、差不多3支鋁棒啦。
警:哦~,木棒。
警:木棍。
警1:木棒。
警:ㄚ木棒啦,也是木棍就對了。
朱:嘿。
警:後來跑2個喔?
朱:3個
警:3個去喔。5個在這裡嘛,ㄚ2跑掉嘛。
朱:3個。
警:其他厚,ㄟ~。
朱:後來差不多七個啦。
警:(聽不清楚)
朱:去拿錢的。
(01:53:44至01:54:20許,警員在整理筆錄)
警:ㄟ~現場啦,現場、現場厚,逃逸厚、逃逸的有幾人?
    跑掉的有幾人?
朱:3個。
警:己○○、己○○嘛?
朱:嘿。
警:林子、有己○○,還有另外二個不知名~。
朱:沒,一個叫「小鄭」,ㄚ一個不知名。
警:一個叫「小鄭」?
朱:嘿。
警:ㄚ就那個鄭嘛。
警1:鄭就是鄭嘉偉
警2:鄭嘉偉,但是他指認說不是ㄚ。
警:不是他喔?
警1:嗯。
警2:不是那個鄭啦。
警:還有一個綽號叫「小鄭」呦?
朱:嗯,ㄚ一個不知名。
警:ㄚ另外一、ㄟ~另外一個不知名,不知名之男子呦?
朱:嘿。
警:男的呦?
朱:嘿。
警1:他們有說錢要怎麼分嗎?拿到錢要怎麼分嗎?
朱:(搖頭)
警:沒耶。
朱:他只跟我說他,他、他有欠通訊行那個老闆。
警1:誰?
朱:阿翔。
警:問啦厚,你受傷的情形是?你受傷的情形如何?
朱:我嘴角腫起來ㄚ,還有~。
警2:你驗傷單勒?
警1:驗傷單勒,拿出來。
朱:(起身從後面庫帶拿出驗傷單交給警方)
警:驗傷單這樣寫對啦厚?
朱:對。
(警員依驗傷單之記載,製作筆錄)
警:左上肢挫傷、臉部開放性傷口~ㄚ我、我有厚有行政院
    衛生署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對不對?
朱:對。
警:好,來。問,問啦,你是否,你是否對己○○,我們現
    在知道名字的啦厚?
朱:嘿。
警:己○○啦厚?
朱:嘿。
警:己○○、辛○○、編號2、3,ㄚ~丑○○、戊○○、甲
    ○○,蘇俊翊,蘇俊翊,提出告訴?
警1:什麼樣的告訴?
警:你要提出哪一種告訴?傷害?
朱:傷害、妨害自由。
警:妨害自由。還有什麼?
朱:恐嚇。
警:恐嚇。還有嗎?蛤?你還有什麼意見沒有?
朱:沒。
警:你有什麼意見補充的嗎?
朱:什麼意見?
警:蛤?
朱:什麼意見?
警:看你有什麼意見嘛,隨你說。
朱:怕說他們、他們這些人還會再來找我們,再來找我們,
    傷害到我家的人。
警:我很怕他們啦,我很怕他們厚,怎樣?
朱:放出來又來找我,還是叫別人來找我,威脅。
警:我很怕他們厚,出來啦厚,關出來厚,會~。
警1:對我家人不利啦。
警:會對我們家人~傷害,會傷害、傷害我的家人啦厚,生
    命、身體的安全。還有什麼?
朱:沒了。
警:ㄚ你希望怎樣?有要希望怎樣嗎?
朱:希望法官把他們關起來。
警:希望怎樣?希望檢察官跟法官幫我主持公道啦呦?
朱:嘿。
警:我錢,你、我、我錢有在還他們啦,對不對,是不是這
    樣?
朱:嘿,對呀(點頭)
警:又不是說不還他們。
朱:嘿ㄚ,只是要拖延他們而已。分期還他們而已啦。
警:這樣就好了啦。來來,你寫一下。我欠他們的錢啦,我
    欠己○○的錢啦,我欠己○○的錢啦,我有在還他啦,
    對不對?
朱:對。
警:我有在還他,他們也不需要用這種手段對付我,對不對
    ?
朱:嗯,對。
警:是不是這樣?
朱:對,嗯。
警:ㄚ你剛剛說的都有實在嗎?
朱:蛤?
警:說的有實在嗎?
朱:有ㄚ。
警:ㄚ你、你等一下那個相片給他簽名一下。
警1:這樣我筆錄結束喔?
警:嘿嘿,結束。
警1:ㄚ上開筆錄經詢問人親閱無訛後,簽名捺印。
警:等一下你看完後,筆錄結束了厚,ㄚ你筆錄看一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69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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