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1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治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治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本件受刑人邱治維為附表編號1至4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有修正,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後業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告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並已於102年1月25日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與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之複數犯罪併合處罰(依刑法第41條第8項反面解釋,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若有一罪屬不得易科罰金,即不符合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且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整體觀察,修正後規定顯較有利於行為人。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之罪所宣告之刑(除罰金刑外),係得易科罰金,所犯如附表編號5之罪所宣告之刑(除罰金刑外),係不得易科罰金,參照上開說明,本件應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後刑法規定,核先敘明。
二、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又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9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10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末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邱治維因違反森林法、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其中有期徒刑最長期為附表編號5之有期徒刑8月,各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2年8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0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宣告刑其中罰金最多額為附表編號1之新臺幣31,864元,各宣告刑合計為新臺幣48,850元),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5之罪刑)之法院,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定所定執行刑即附表編號1至4之有期徒刑1年6月與上開判決所定刑即附表編號5之有期徒刑8月之總和。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10款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邱治維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違反森林法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併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科新臺幣31864元 │ │ │├──────┼────────┼────────┼────────┤│犯 罪 日 期 │101.07.21 │101.06.04 │101.06.29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年度及案│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2年度偵 │檢察署102年度偵 ││號 │字第17427號 │字第4518號 │字第4518號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302│102年度易字第130│102年度易字第130││實│ │號 │0號 │0號 ││審├────┼────────┼────────┼────────┤│ │判決日期│102.05.30 │102.06.03 │102.06.03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302│102年度易字第130│102年度易字第130││決│ │號 │0號 │0號 ││ ├────┼────────┼────────┼────────┤│ │判決確定│102.06.21 │102.07.08 │102.07.08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2年度執 │檢察署102年度執 │檢察署102年度執 ││ │字第8168號(編號│字第7950號(編號│字第7950號(編號││ │1至4定應執行有期│1至4定應執行有期│1至4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6月,該署│徒刑1年6月,該署│徒刑1年6月,該署││ │102年執更字第296│102年執更字第296│102年執更字第296││ │2號,在監執行中 │2號,在監執行中 │2號,在監執行中 ││ │) │) │) │└──────┴────────┴────────┴────────┘┌──────┬────────┬────────┐│編 號│ 4 │ 5 │├──────┼────────┼────────┤│罪 名│竊盜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併 ││ │ │科新臺幣16986元 │├──────┼────────┼────────┤│犯 罪 日 期 │101.08.05 │102.03.23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年度及案│檢察署102年度偵 │檢察署102年度偵 ││號 │字第4518號 │字第7413號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130│102年度訴字第930││實│ │0號 │號 ││審├────┼────────┼────────┤│ │判決日期│106.06.03 │102.07.30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130│102年度訴字第930││決│ │0號 │號 ││ ├────┼────────┼────────┤│ │判決確定│102.07.08 │102.08.26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2年度執 │檢察署102年度執 ││ │字第7950號(編號│字第10305號 ││ │1至4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1年6月,該署│ ││ │102年執更字第296│ ││ │2號,在監執行中 │ ││ │) │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