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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7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7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品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 103年度執聲字第1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皮包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品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860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 102年4月3日確定,103年4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盜版飾品(CHANEL皮包)1件(詳102年保管字第150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予以沒收,但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75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本條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亦有明文。沒收屬於從刑之一種,原則上非有主刑之存在不得單獨為之,除非有法定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情形,例如,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而刑法第40條第 2項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依該條修正時之立法理由謂「雖非違禁物,然其(按指專科沒收之物)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等語,及所例示之「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顯係指法文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或其他相類規定之情形(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 219條參照),應係指上開「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而言;至於「相對義務沒收」之物,因仍以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且屬被告或共犯所有之物為限,始得宣告沒收,如不備該要件,即非應義務沒收之對象,故本質上未具「不宜任令在外流通」之性質,自非屬該條項所指「專科沒收之物」。從而,得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宣告單獨沒收者,應僅以違禁物或法律規定採取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者為限。至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規定「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考其沒收之法源依據,仍為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3款之職權沒收或其他相對義務沒收規定,故上開允為單獨宣告沒收之例外規定,適用範圍容有不同。

三、查被告彭品蓁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3月15日以102年度偵字第860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 102年4月3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358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並於103年4月 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案卷及處分書足憑。而扣案之仿冒CHANEL皮包壹件,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商標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薈萃商標協會鑑定報告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參。被告販賣上開仿冒商品等情,亦經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查獲及扣案之仿冒商品照片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品,依同法第98條之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併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為本件聲請依據,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綵君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76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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