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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92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柯志民蔡佳瑜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92號

聲請人
羅志文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何崇民律師(法扶扶助基金會選任之扶助律師,已選任辯護人 王翼升律師(104年3月3日遞狀委任,同年月6日遞狀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9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被告就涉犯加重強盜罪嫌,於準備程序訊問時已坦承犯行,核與證人所述情節相符,自偵查時起迄今已羈押相當時日,在課予相當額度之保證金,並輔以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之命令,可造成被告心理與經濟之負擔,應足以使其警惕,自我約束行為,確保本案之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㈡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文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該款須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是法律規定羈押刑事被告之要件,需基於維持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之公益要求,並符合比例原則。被告無勾串滅證行徑,無任何逃亡事實亦無逃亡之虞等情事,不具羈押之必要要件,請求鈞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若認具保尚有不足,請命被告定期向法院、檢察署或警方報到或其他事項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為被告,依法固得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始得為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羅志文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之重罪,其犯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原因,自民國104年2月3日起羈押。復因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4年5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羅志文雖否認加重強盜犯行,惟有卷內相關證據為佐,足認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所犯加重強盜既遂罪,為法定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被告逃亡之可能性高於不逃亡之可能性,是其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參照),是本案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尚未終結,則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被告係經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該當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要件。另被告所涉本件加重強盜既遂犯行,造成被害人受有頭部撕裂傷等傷害,嚴重威脅社會治安,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繼續羈押係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為確保日後對被告之審判或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無從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蔡佳瑜

法 官 林佳瑩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92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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