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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8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林德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8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明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542號、104年度執字第318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蕭明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明欽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末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蕭明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其中最長期為附表編號3及4之有期徒刑7月,各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2年2月,其中附表編號3至4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0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3至4之罪刑)之法院,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即附表編號3至4有期徒刑1年與附表編號1至2有期徒刑1年之總和。茲受刑人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附表編號1至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至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蕭明欽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3.9.15 │103.9.14 │103.9.2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4604號 │103年度偵字第3657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2692、 ││ │ │ │2802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2479號103年度埔刑簡字第158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54號 ││實├────┼───────────┼───────────┼───────────┤│審│判決日期│103.11.19 │103.12.16 │104.1.21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2479號 │103年度埔刑簡字第158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54號 ││決├────┼───────────┼───────────┼───────────┤│ │判決確定│103.11.19 │104.3.30 │104.1.21 ││ │日 期│(協商判決) │ │(協商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金、易服社│勞動 │勞動 │社會勞動 ││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4年度執字第220號 │署104年度執助字第667號│署104年度執字第3184號 ││ │ │ │(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年)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9.11 │ │ ││ │(聲請書誤載103.9.2, │ │ ││ │應予更正)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692、 │ │ ││ │2802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事│案 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54號 │ │ ││實├────┼───────────┼───────────┼───────────┤│審│判決日期│104.1.21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判│案 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54號 │ │ ││決├────┼───────────┼───────────┼───────────┤│ │判決確定│104.1.21 │ │ ││ │日 期│(協商判決)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 ││罰金、易服社│社會勞動 │ │ ││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104年度執字第3184號 │ │ ││ │(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年)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84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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