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1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14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舜傑
- 選任辯護人
- 陳忠鎣律師
- 被告
- 蔡怡君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15378號、15379號),茲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張舜傑犯如附表一、二「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詳如附表一、二「罪名及科刑」欄所示。
蔡怡君犯如附表二「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詳如附表二「罪名及科刑」欄所示。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張舜傑與陳宇利、陳國榮、林明源、莊士賢、王鈴賢、劉志偉、謝憲樑、黃裕城、莊登貴、李萬財與大陸人士谷霞等人(陳宇利、陳國榮所涉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27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及2年2月;林明源、莊士賢、王鈴賢、謝憲樑、黃裕城均經上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劉志偉則經上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莊登貴、李萬財、谷霞3人另行通緝)、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和」之成年男子及其他不詳之大陸人士,於民國98年6月間起至99年7月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共同籌組跨足臺灣、大陸、泰國等地之詐騙集團,分工方式如下:由張舜傑居中提供詐騙機房成年成員可匯入詐騙贓款之人頭帳戶資料,並將詐騙機房所傳送已匯入詐騙贓款人頭帳戶資料傳送予陳國榮,並由陳國榮指示提領車手將相關人頭帳戶之贓款提領;陳宇利負責提供部分資金;而「阿和」與集團中不詳人士則在臺灣「中華日報」、「小兵立大功」等報紙分類廣告,刊登「應徵至大陸工作,有臺胞證尤佳」等文字吸引不特定人前往應徵、復由陳國榮、「阿和」與集團中不詳人士協助處理應徵者前往大陸事宜;林明源、莊士賢、王鈴賢、劉志偉、謝憲樑、黃裕城、莊登貴、李萬財與大陸人士谷霞等人,即負責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等候陳國榮指示進行提款、匯款;嗣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則在泰國境內設立詐騙機房據點,透過網路電話撥打至大陸天津、遼寧等地,分別冒充俗稱第一線人員大陸聯通電信公司人員、第二線人員天津大港公安局經濟部門警官及第三線人員公安局科長,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41號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至41所示之被害人,使該等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渠等指示操作匯款,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41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41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一編號1至41所示之帳戶內而完成詐欺行為既遂;嗣為警循線查獲,並於100年11月2日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張舜傑之住處扣得附表三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張舜傑、蔡怡君、「阿寶」詐騙機房集團成年成員、「阿彬」詐騙機房集團成年成員、「阿樹」車手集團成年成員、「紅毛」車手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聯絡,而自99年10月起,籌組跨國詐欺集團,分工方式為由張舜傑居中聯繫詐騙機房成年成員及車手集團成年成員,並以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4萬元代價僱用蔡怡君實際以通訊軟體居中與詐騙機房成年成員及車手集團成年成員聯繫;蔡怡君負責以通訊軟體告知詐騙機房成年成員可匯入詐騙贓款之人頭帳戶資料,待詐騙機房成年成員告知蔡怡君已有贓款匯入人頭帳戶後,再由蔡怡君通知車手集團成年成員前往領取贓款。嗣「阿寶」詐騙機房集團成年成員及「阿彬」詐騙機房集團成年成員於100年7月間,以不詳方式詐騙某一大陸地區被害人為如附表二所示匯款至蔡怡君所提供不詳人頭帳戶後,即由蔡怡君依上開犯意聯絡指示「阿樹」車手集團成年成員、「紅毛」車手集團成年成員前往提領而既遂;嗣為警循線查獲,並於100年11月2日分別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張舜傑之住處、臺中市○○區○○街000號903室由張舜傑承租予蔡怡君居住處,各扣得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張舜傑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為認罪之陳述、被告蔡怡君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為認罪之陳述。
(二)證人陳宇利及陳國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被害人孫喜梅、王秀芬、陳思竹、劉豔書、邵麗琴、卓惠香之詢問筆錄(大陸地區)、匯款紀錄單、銀行轉帳資料等影本(見臺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7949號卷第174頁至240頁)、被害人孫喜梅等41人之詢問筆錄(大陸地區)、匯款紀錄單、銀行轉帳資料(見臺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515號卷第38頁至307頁)、ATM監錄擷取畫面(見臺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515號卷第308頁至320頁)、103年1 月25日被告張舜傑與證人陳宇利之談話錄音譯文(見104 偵15378卷第57頁至60頁、第65頁至69頁)、被告張舜傑使用之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00年7月22日、23日、25日、29日、8月1日之簡訊資料及7月25日16時33分及16時41分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4偵15379卷第35頁背面至40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277號判決。
(四)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經修正,且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並於民國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令公布施行,而於103年6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又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是原法定刑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且就罰金數額提高30倍)。」,提高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或「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並無有利於被告張舜傑及蔡怡君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
四、核被告張舜傑及蔡怡君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附表二所示之犯行,係詐欺集團成員乃以不詳方式向不特定之大陸地區民眾施行詐術行騙,騙款成功後再以轉帳、派員提領詐騙款項等手法遂行詐騙行為,可知該集團分工甚細、人員眾多、規模亦鉅,彼等自始應具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之單一犯罪意思決定而為本案詐騙之行為,又依本案卷內現存證據資料觀察,尚無從確認本案遭詐騙之大陸地區特定被害人之身分或人數,參以附表二「提領款項」欄所載之次數及金額,亦難僅憑其提款次數或金額,據以估算實際遭前述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致陷於錯誤匯款之對象多寡,此即影響於詐欺既遂罪數之評價,參以時下遭受詐騙之人未必僅有一次匯款紀錄,而在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中,亦有單一被害人將款項分散匯入詐騙電話指示之多個帳戶,或先後多日一再匯款至同一帳戶之情形,故基於「罪疑唯輕」之刑事法原則,應僅認定被告2人所屬詐欺集團已著手於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有一不特定之大陸地區民眾受害,而包括評價論以一詐欺取財罪較為合理。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866號、93年度台上字第6697號判決意旨參照)。如附表二所示之各次提領款項,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並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再被告張舜傑與另案被告陳宇利、陳國榮、林明源、莊士賢、王鈴賢、劉志偉、謝憲樑、黃裕城、莊登貴、李萬財、大陸人士谷霞及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和」之成年男子及其他不詳之大陸人士,就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蔡怡君與被告張舜傑、「阿寶」詐騙機房集團成年成員、「阿彬」詐騙機房集團成年成員、「阿樹」車手集團成年成員、「紅毛」車手集團成年成員就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張舜傑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41次詐欺取財犯行及如附表二所示之1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2人均正值青壯年,貪慾圖利,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賺取所得,明知目前社會上以各種方式詐欺取財之惡質歪風猖獗,竟加入跨國之詐欺集團,被告張舜傑提供可匯入贓款之人頭帳戶資料;被告蔡怡君則受僱於被告張舜傑擔任以通訊軟體與詐騙機房及車手集團成年成員之聯繫工作,其等行為已影響社會安定,所生危害程度非輕,惟被告等2人犯後終坦認犯行,並表達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張舜傑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蔡怡君所處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按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定有明文。次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件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張舜傑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係供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各次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則係供如附表二所示詐欺之犯行所用之物,且本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理,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各自於如附表一、二「罪刑及科刑」欄宣告沒收。又如附表一「遭騙金額」欄及如附表二「提領款項」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被告張舜傑與另案被告陳宇利、陳國榮、林明源、莊士賢、王鈴賢、劉志偉、謝憲樑、黃裕城、莊登貴、李萬財、大陸人士谷霞及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和」之成年男子、其他不詳之大陸人士,及被告蔡怡君與被告張舜傑、「阿寶」詐騙機房集團成年成員、「阿彬」詐騙機房集團成年成員、「阿樹」車手集團成年成員、「紅毛」車手集團成年成員等詐騙集團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於附表一、二「罪刑及科刑」欄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時間 │地點 │被害情形 │匯入帳戶 │遭騙金額 │ 罪名及科刑 │ │ │ │ │ │ │ │(人民幣)│ │ ├──┼───┼─────┼──────┼──────────┼──────────┼─────┼─────────────────┤ │1 │孫喜梅│2010/03/23│中國天津市南│接獲自稱大港公安局人│0000000000000000000 │80,0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6:30-17 │開區黃河道天│員來電誆稱身分遭冒用│ │ │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00 │香水畔建設銀│(申辦電話),涉嫌洗│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捌萬元沒│ │ │ │ │行ATM │錢帳戶遭凍結,要求至│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ATM依指示操作解除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匯款財損。 │ │ │ │ ├──┼───┼─────┼──────┼──────────┼──────────┼─────┼─────────────────┤ │2 │王秀芬│2010/03/24│中國天津市南│接獲自稱聯通工作人員│0000000000000000000 │65,0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00-19: │開區芥園西道│、大港公安局民警來電│0000000000000000000 │ │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00 │人民醫院旁建│誆稱身分遭冒用(申辦│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陸萬伍仟│ │ │ │ │設銀行、黃河│電話、信用卡),涉嫌│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道四十三中學│洗錢,為保護財產要求│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旁工商銀行 │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財損│ │ │ │ │ │ │ │ATM │。 │ │ │ │ ├──┼───┼─────┼──────┼──────────┼──────────┼─────┼─────────────────┤ │3 │陳思竹│2010/04/09│中國天津市和│接獲自稱聯通工作人員│0000000000000000000 │326,0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4:00- │平區榮業大街│來電誆稱積欠話費,後│ │ │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2010/04/10│工商銀行 │再接獲自稱大港公安局│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叁拾貳萬│ │ │ │20:10 │ │來電稱身分遭冒用涉嫌│ │ │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洗錢,要求將款項存入│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指定帳戶以防遭凍結而│ │ │ │ │ │ │ │ │匯款財損。 │ │ │ │ ├──┼───┼─────┼──────┼──────────┼──────────┼─────┼─────────────────┤ │4 │劉艷書│2010/04/15│中國天津市西│接獲自稱中國聯通人員│0000000000000000000 │200,7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1:30- │青區中北鎮汪│來電謊稱積欠話費,後│0000000000000000000 │ │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2010/04/20│庄村工商銀行│再接獲自稱大港公安局│0000000000000000000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貳拾萬零│ │ │ │10:10 │、大地十二城│、大港區人民法院來電│ │ │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見上銀行、楊│誆稱身分遭冒用,涉嫌│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柳青鎮工商銀│經濟詐騙案要凍結資產│ │ │ │ │ │ │ │行 │,要求將款項存入指定│ │ │ │ │ │ │ │ │帳戶而匯款財損。 │ │ │ │ │ │ │ │ │ │ │ │ │ ├──┼───┼─────┼──────┼──────────┼──────────┼─────┼─────────────────┤ │5 │邵麗琴│2010/05/27│中國天津市紅│接獲自稱電信人員來電│0000000000000000000 │99,9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4:20- │橋區西於莊洪│誆稱欠費(身分遭冒用│ │ │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2010/05/28│湖南路工商銀│),後接獲自稱大港公│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玖萬玖仟│ │ │ │19:00 │行、紅橋區委│安局民警來電稱涉嫌洗│ │ │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旁建設銀行 │錢,其後再接獲自稱檢│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ATM │察院科長來電稱要凍結│ │ │ │ │ │ │ │ │資產,要求將款項存入│ │ │ │ │ │ │ │ │安全帳戶而匯款財損。│ │ │ │ ├──┼───┼─────┼──────┼──────────┼──────────┼─────┼─────────────────┤ │6 │卓惠香│2010/07/02│中國天津市西│接獲自稱移動工作人員│0000000000000000000 │34,9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3:00- │青區中北鎮汾│來電誆稱欠費(身分遭│ │ │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16:00 │水道與向陽路│冒用),後轉接自稱武│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叁萬肆仟│ │ │ │ │口建設銀行 │清分局民警接聽佯稱涉│ │ │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ATM │嫌洗錢,將執行拘留及│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凍結財產,要求依指示│ │ │ │ │ │ │ │ │操作保護款項而匯款財│ │ │ │ │ │ │ │ │損。 │ │ │ │ ├──┼───┼─────┼──────┼──────────┼──────────┼─────┼─────────────────┤ │7 │黃文娟│2010/03/20│中國天津市東│接獲自稱電信人員來電│0000000000000000000 │8,7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9:00- │麗區中國建設│誆稱欠費(身分遭冒用│(檢察官誤載為 │ │壹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1:30 │銀行、天津市│),其後接獲自稱大港│0000000000000000000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捌仟柒佰元沒│ │ │ │ │東麗開發區分│公安局來電佯稱其非法│)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理處ATM │洗錢,要求依指示操作│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保護款項而匯款財損。│ │ │ │ ├──┼───┼─────┼──────┼──────────┼──────────┼─────┼─────────────────┤ │8 │李慧英│2010/03/10│中國甘肅省嘉│接獲自稱電信人員來電│0000000000000000000 │45,201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上午 │峪關市富強市│誆稱欠費(身分遭冒用│ │ │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 │場附近建設銀│),後轉接自稱武漢公│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肆萬伍仟│ │ │ │ │行ATM │安廳警官接聽佯其涉嫌│ │ │貳佰零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洗錢,帳戶遭凍結,要│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求依指示操作保護財產│ │ │ │ │ │ │ │ │而匯款財損。 │ │ │ │ ├──┼───┼─────┼──────┼──────────┼──────────┼─────┼─────────────────┤ │9 │高恒利│2010/03/29│中國天津市南│接獲自稱聯通客服來電│0000000000000000000 │30,0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9:00至 │開區華苑路建│誆稱欠費,後轉接自稱│ │ │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12:00 │設銀行ATM │大港公安局來電稱名下│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叁萬元沒│ │ │ │ │ │帳戶涉嫌洗錢,在接獲│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自稱大港法院科長來電│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要求配合調查前往ATM │ │ │ │ │ │ │ │ │依指示操作而匯款財損│ │ │ │ │ │ │ │ │。 │ │ │ │ ├──┼───┼─────┼──────┼──────────┼──────────┼─────┼─────────────────┤ │10 │趙鴻鵬│2010/04/05│中國天津市北│接獲自稱電話局人員來│0000000000000000000 │100,0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4:00- │辰區宜白路建│電誆稱欠費(身分遭冒│ │ │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2010/04/06│設銀行ATM │用),後接獲自稱大港│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拾萬元沒│ │ │ │12:00 │ │分局來電稱其涉嫌詐騙│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其後再接獲自稱檢察│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院科長來電要求配合調│ │ │ │ │ │ │ │ │查,依指示操作而匯款│ │ │ │ │ │ │ │ │財損。 │ │ │ │ ├──┼───┼─────┼──────┼──────────┼──────────┼─────┼─────────────────┤ │11 │張振英│2010/04/07│中國天津市塘│接獲來電誆稱積欠話費│0000000000000000000 │49,9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1:00- │沽區中心北路│,後接獲自稱大港派出│ │ │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14:00 │建設銀行ATM │所來電稱其涉嫌詐騙將│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肆萬玖仟│ │ │ │ │ │遭起訴,其後再接獲自│ │ │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稱檢察院來電稱帳戶要│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凍結,要求依指示操作│ │ │ │ │ │ │ │ │方能繼續使用帳戶而匯│ │ │ │ │ │ │ │ │款財損。 │ │ │ │ ├──┼───┼─────┼──────┼──────────┼──────────┼─────┼─────────────────┤ │12 │陶巍巍│2010/04/07│中國天津市紅│接獲來電誆稱積欠話費│0000000000000000000 │208,729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0:30- │橋區西青道農│,後接獲來電稱名下帳│0000000000000000000 │ │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2010/04/09│業銀行、西青│戶涉嫌洗錢,要求將款│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貳拾萬捌│ │ │ │11:00 │道建設銀行陵│項匯入指定帳戶配合調│ │ │仟柒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園路儲蓄所 │查而匯款財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TM │ │ │ │。 │ │ │ │ │ │ │ │ │ │ ├──┼───┼─────┼──────┼──────────┼──────────┼─────┼─────────────────┤ │13 │石學明│2010/04/08│中國天津市塘│接獲來電誆稱積欠話費│000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4:00- │沽區河北路與│,後接獲自稱大港警方│ │ │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2010/04/09│福州道口建設│來電稱其涉嫌洗錢,要│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伍萬元沒│ │ │ │ │銀行ATM │求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監管配合調查而匯款財│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損。 │ │ │ │ ├──┼───┼─────┼──────┼──────────┼──────────┼─────┼─────────────────┤ │14 │商鳳萍│2010/04/12│中國天津市南│接獲自稱電話局來電誆│000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1:00- │開區密雲路沁│稱身分遭冒用積欠話費│ │ │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15:30 │水道建設銀行│,後接獲自稱大港公安│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伍萬元沒│ │ │ │ │ATM │局來電稱名下帳戶涉嫌│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洗錢,其後再接獲自稱│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法院科長來電要求將款│ │ │ │ │ │ │ │ │項匯入指定帳戶保全財│ │ │ │ │ │ │ │ │產而匯款財損。 │ │ │ │ ├──┼───┼─────┼──────┼──────────┼──────────┼─────┼─────────────────┤ │15 │徐俊玲│2010/04/10│中國天津市南│接獲來電誆稱積欠話費│0000000000000000000 │199,2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4:00- │開區園蔭道工│,後接獲自稱大港分局│0000000000000000000 │ │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2010/04/15│商銀行王頂堤│來電稱其涉嫌洗錢,其│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壹拾玖萬│ │ │ │09:40 │支行、南開區│後再接獲自稱檢察院科│ │ │玖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工商銀行迎風│長來電要求依指示操作│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道支行、南開│保全財產而匯款財損。│ │ │ │ │ │ │ │區建設銀行鳳│ │ │ │ │ │ │ │ │園裡支行 │ │ │ │ │ ├──┼───┼─────┼──────┼──────────┼──────────┼─────┼─────────────────┤ │16 │朱玉浩│2010/04/13│中國天津市南│接獲自稱電話局人員來│0000000000000000000 │8,2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下午 │開區密雲路建│電誆稱身分遭冒用申辦│ │ │壹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設銀行ATM │門號積欠話費,後接獲│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捌仟貳佰元沒│ │ │ │ │ │自稱大港分局派出所來│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電稱身分遭冒用涉嫌洗│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錢,要求將款項匯入安│ │ │ │ │ │ │ │ │全帳戶配合調查而匯款│ │ │ │ │ │ │ │ │財損。 │ │ │ │ ├──┼───┼─────┼──────┼──────────┼──────────┼─────┼─────────────────┤ │17 │陳道偉│2010/04/14│中國天津市南│接獲來電誆稱積欠話費│0000000000000000000 │42,2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上午 │開區華苑信美│、涉嫌洗錢,要求依指│ │ │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 │道農業銀行 │示操作保護財產而匯款│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肆萬貳仟│ │ │ │ │ │財損。 │ │ │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8 │劉淑娟│2010/04/21│中國遼寧省大│接獲自稱大連市網通公│0000000000000000000 │87,956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3:00- │連市甘井子區│司來電誆稱積欠話費,│ │ │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16:25 │千山心城建設│後接獲自稱庄河市公安│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捌萬柒仟│ │ │ │ │銀行ATM │局來電稱其涉嫌洗錢遭│ │ │玖佰伍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通緝,要求依指示操作│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配合調查而匯款財損。│ │ │ │ ├──┼───┼─────┼──────┼──────────┼──────────┼─────┼─────────────────┤ │19 │姚福軒│2010/04/21│中國遼寧省大│接獲自稱聯通公司來電│0000000000000000000 │63,6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6:30- │連市沙河口區│誆稱積欠話費,後接獲│0000000000000000000 │ │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2010/04/22│遼師北院建設│自稱庄河市公安局來電│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陸萬叁仟│ │ │ │10:30 │銀行、蘭秀街│稱身分遭冒用提領款項│ │ │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工商銀行ATM │,其後再接獲自稱經濟│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犯罪科長來電要求依指│ │ │ │ │ │ │ │ │示操作配合調查而匯款│ │ │ │ │ │ │ │ │財損。 │ │ │ │ ├──┼───┼─────┼──────┼──────────┼──────────┼─────┼─────────────────┤ │20 │汪曉雯│2010/04/21│中國遼寧省大│接獲自稱聯通來電誆稱│0000000000000000000 │14,6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0:00- │連市甘井子區│積欠話費遭盜用,後接│ │ │壹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010/04/22│馬蘭廣場建設│獲自稱公安局來電稱身│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壹萬肆仟陸佰│ │ │ │14:00 │銀行ATM │分遭冒用開戶涉嫌洗錢│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其後轉接自稱經濟偵│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查科長,要求將款項匯│ │ │ │ │ │ │ │ │入指定帳戶配合調查而│ │ │ │ │ │ │ │ │匯款財損。 │ │ │ │ ├──┼───┼─────┼──────┼──────────┼──────────┼─────┼─────────────────┤ │21 │丁惠紅│2010/04/22│中國遼寧省大│接獲自稱電話局人員來│0000000000000000000 │5,0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下午 │連市旅順口區│電誆稱積欠話費、身分│ │ │壹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旅順民主橋建│遭盜用,後接獲自稱瓦│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伍仟元沒收,│ │ │ │ │設銀行ATM │房店派出所來電稱其涉│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嫌洗錢將逮捕,要求將│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款項匯入指定帳戶以防│ │ │ │ │ │ │ │ │遭凍結而匯款財損。 │ │ │ │ ├──┼───┼─────┼──────┼──────────┼──────────┼─────┼─────────────────┤ │22 │古淑晶│2010/04/23│中國遼寧省大│接獲自稱中國移動來電│0000000000000000000 │145,0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0:00- │連市甘井子區│誆稱積欠話費、身分遭│0000000000000000000 │ │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15:00 │工商銀行ATM │盜用,後接獲自稱中國│0000000000000000000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壹拾肆萬│ │ │ │ │ │經偵支隊來電稱其涉嫌│ │ │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洗錢將拘留,其後轉由│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自稱科長接聽,要求將│ │ │ │ │ │ │ │ │款項匯入指定帳戶以防│ │ │ │ │ │ │ │ │遭提領而匯款財損。 │ │ │ │ ├──┼───┼─────┼──────┼──────────┼──────────┼─────┼─────────────────┤ │23 │由美淑│2010/04/23│中國遼寧省大│接獲來電誆稱積欠話費│0000000000000000000 │73,812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下午- │連市西崗區長│,後接獲自稱警方來電│0000000000000000000 │ │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2010/04/26│春路工商銀行│稱其涉嫌洗錢,要求依│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柒萬叁仟│ │ │ │ │、建設銀行 │指示操作將款項匯入指│ │ │捌佰壹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ATM │定帳戶以防遭提領而匯│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款財損。 │ │ │ │ ├──┼───┼─────┼──────┼──────────┼──────────┼─────┼─────────────────┤ │24 │王 煦│2010/04/26│中國遼寧省大│接獲語音來電提示積欠│0000000000000000000 │12,5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0:00 │連市沙河口區│話費,轉接人工後向其│ │ │壹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錦繡遼建設銀│佯稱涉嫌洗錢將凍結帳│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壹萬貳仟伍佰│ │ │ │ │行ATM │戶,要求依指示操作而│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匯款財損。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5 │孫奎蓮│2010/04/27│中國遼寧省瀋│接獲自稱新民市公安局│0000000000000000000 │12,2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4:00- │陽市皇姑區珠│來電誆稱其涉嫌洗錢將│ │ │壹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7:00 │江街建設銀行│凍結帳戶,後轉接自稱│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壹萬貳仟貳佰│ │ │ │ │ATM │檢察院人員,要求依指│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示操作而匯款財損。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6 │王曉玲│2010/05/17│中國遼寧省瀋│接獲自稱電話局來電誆│0000000000000000000 │124,724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1:20- │陽市和平區十│稱積欠話費,後接獲自│0000000000000000000 │ │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15:00 │一緯路工商銀│稱新民市公安局來電稱│0000000000000000000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壹拾貳萬│ │ │ │ │行、建設銀行│遭冒名申辦門號涉嫌國│ │ │肆仟柒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ATM │際洗錢案,其後再接獲│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自稱刑偵部來電稱其帳│ │ │額。 │ │ │ │ │ │戶將凍結,要求依指示│ │ │ │ │ │ │ │ │操作以防遭凍結而匯款│ │ │ │ │ │ │ │ │財損。 │ │ │ │ ├──┼───┼─────┼──────┼──────────┼──────────┼─────┼─────────────────┤ │27 │丁 蘭│2010/05/19│中國遼寧省瀋│接獲自稱聯通公司來電│0000000000000000000 │36,9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0:00 │陽市鐵西區南│誆稱積欠話費,後接獲│ │ │壹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中六路建設銀│自稱新民市公安局來電│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叁萬陸仟玖佰│ │ │ │ │行ATM │稱其涉嫌洗錢,要求配│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合辦案依指示操作而匯│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款財損。 │ │ │ │ ├──┼───┼─────┼──────┼──────────┼──────────┼─────┼─────────────────┤ │28 │邵麗萍│2010/06/04│中國黑龍江省│接獲語音來電提示積欠│0000000000000000000 │7,712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下午 │哈爾濱市南崗│話費,後轉接人工向其│ │ │壹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區建設銀行 │佯稱電話遭盜用,其後│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柒仟柒佰壹拾│ │ │ │ │ATM │接獲自稱公安局刑偵隊│ │ │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來電稱其身分遭冒用開│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戶涉嫌金融詐騙將凍結│ │ │ │ │ │ │ │ │名下帳戶,要求依指示│ │ │ │ │ │ │ │ │操作而匯款財損。 │ │ │ │ ├──┼───┼─────┼──────┼──────────┼──────────┼─────┼─────────────────┤ │29 │于淑娟│2010/06/08│中國遼寧省瀋│接獲自稱新民市人民檢│0000000000000000000 │15,162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陽市瀋河區大│察院來電誆稱遭冒名開│ │ │壹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南街建設銀行│戶,積欠中國聯通話費│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壹萬伍仟壹佰│ │ │ │ │ATM │,後要求依指示操作而│ │ │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匯款財損。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0 │鄭素云│2010/06/08│中國遼寧省瀋│接獲語音來電提示積欠│0000000000000000000 │28,5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3:00- │陽市和平區太│話費,後轉接人工向其│ │ │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16:00 │原南街建設銀│佯稱其欠費且遭冒辦帳│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貳萬捌仟│ │ │ │ │行ATM │戶涉嫌洗錢,其後再轉│ │ │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接自稱公安部刑偵局接│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聽要求將款項匯入指定│ │ │ │ │ │ │ │ │帳戶暫管調查,而依指│ │ │ │ │ │ │ │ │示操作而匯款財損。 │ │ │ │ ├──┼───┼─────┼──────┼──────────┼──────────┼─────┼─────────────────┤ │31 │劉玉江│2010/06/09│中國遼寧省瀋│接獲自稱新民市檢察院│0000000000000000000 │60,0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上午 │陽市瀋河區建│來電誆稱積欠話費,經│ │ │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 │設銀行 │查證起訴,要求依指示│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陸萬元沒│ │ │ │ │ │操作而匯款財損。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2 │張曉荔│2010/04/24│中國遼寧省大│接獲來電誆稱積欠話費│0000000000000000000 │60,0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09:00- │連市西崗區石│、名下帳戶涉嫌洗錢,│ │ │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11:00 │道街工商銀行│後接獲自稱檢察院科長│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陸萬元沒│ │ │ │ │ │來電稱其洗錢將拘留,│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要求將款項匯入指定帳│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戶配合調查而匯款財損│ │ │ │ │ │ │ │ │。 │ │ │ │ ├──┼───┼─────┼──────┼──────────┼──────────┼─────┼─────────────────┤ │33 │于海躍│2010/04/07│中國天津市塘│接獲自稱大港公安局來│0000000000000000000 │7,412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0:00- │沽區渤海石油│電誆稱身分遭盜用開戶│ │ │壹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4:00 │藍綠超市外之│,帳戶涉嫌洗錢,要求│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柒仟肆佰壹拾│ │ │ │ │ATM │依指示操作凍結該戶頭│ │ │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而匯款財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4 │李淑珍│2010/04/13│中國天津市南│接獲語音來電提示積欠│0000000000000000000 │190,0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下午 │開區紅旗路工│話費,後轉接人工向稱│ │ │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 │商銀行紅旗路│代為報案,其後接獲自│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壹拾玖萬│ │ │ │ │支行ATM │稱大港公安局來電稱其│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名下帳戶涉嫌洗錢,要│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求依指示操作保護存款│ │ │ │ │ │ │ │ │而匯款財損。 │ │ │ │ ├──┼───┼─────┼──────┼──────────┼──────────┼─────┼─────────────────┤ │35 │張鴻英│2010/04/15│中國天津市南│接獲語音來電提示積欠│0000000000000000000 │9,9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2:30- │開區咸陽路與│話費,轉接人工稱遭冒│ │ │壹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4:00 │自貢道口工商│辦開戶,後接獲自稱大│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玖仟玖佰元沒│ │ │ │ │銀行ATM │港公安局刑偵隊長來電│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稱該帳戶涉嫌洗錢將凍│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結存款,其後再接獲自│ │ │ │ │ │ │ │ │稱檢察院來電要求將款│ │ │ │ │ │ │ │ │項存入指定帳戶暫管而│ │ │ │ │ │ │ │ │匯款財損。 │ │ │ │ ├──┼───┼─────┼──────┼──────────┼──────────┼─────┼─────────────────┤ │36 │劉春岩│2010/04/16│中國天津市南│接獲自稱聯通公司來電│0000000000000000000 │8,812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5:00- │開區咸陽路與│誆稱因身分遭盜用開戶│ │ │壹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7:10 │自貢道口工商│積欠話費,後接獲自稱│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捌仟捌佰壹拾│ │ │ │ │銀行ATM │大港公安局來電稱其涉│ │ │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嫌洗錢將凍結名下帳戶│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要求依指示操作解凍│ │ │ │ │ │ │ │ │而匯款財損。 │ │ │ │ ├──┼───┼─────┼──────┼──────────┼──────────┼─────┼─────────────────┤ │37 │李建霞│2010/04/15│中國天津市南│接獲來電誆稱因身分遭│0000000000000000000 │83,824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2:00- │開區華苑路工│冒用開戶而積欠話費,│0000000000000000000 │ │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17:10 │商銀行ATM │且該帳戶涉嫌洗錢,後│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捌萬叁仟│ │ │ │ │ │接獲自稱大港區公安分│ │ │捌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局來電稱其涉嫌洗錢罪│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要求依指示操作配合│ │ │ │ │ │ │ │ │調查免遭凍結而匯款財│ │ │ │ │ │ │ │ │損。 │ │ │ │ ├──┼───┼─────┼──────┼──────────┼──────────┼─────┼─────────────────┤ │38 │王玉英│2010/04/14│中國天津市南│接獲來電誆稱積欠話費│0000000000000000000 │150,0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0:00- │開區雅工道工│,後接獲自稱大港區公│ │ │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 │ │ │17:10 │商銀行 │安局來電稱為防止其存│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拾伍萬元│ │ │ │ │ │款遭騙,要求依指示操│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作配合辦理而匯款財損│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39 │丁春芳│2010/03/23│中國天津市南│接獲自稱電話局來電誆│0000000000000000000 │56,0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3:00- │開區密雲路昔│稱身分遭冒辦電話積欠│ │ │壹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1:00 │陽裡底商建設│話費,後再接獲自稱大│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伍萬陸仟元沒│ │ │ │ │銀行、南開區│港區公安局來電稱身分│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水上公園附近│遭冒用亦有嫌疑要凍結│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農業銀行ATM │存款,要求將款項存入│ │ │ │ │ │ │ │ │指定帳戶配合辦理解凍│ │ │ │ │ │ │ │ │而匯款財損。 │ │ │ │ ├──┼───┼─────┼──────┼──────────┼──────────┼─────┼─────────────────┤ │40 │陳毅建│2010/03/29│中國天津市南│接獲自稱電話局來電誆│0000000000000000000 │13,412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09:00- │開區石德庄大│稱積欠話費,後再接獲│ │ │壹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010/04/08│街工商銀行 │自稱大港公安局來電稱│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壹萬叁仟肆佰│ │ │ │09:00 │ │其涉嫌洗錢,要求將存│ │ │壹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款轉入指定之加密帳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配合而匯款財損。 │ │ │ │ ├──┼───┼─────┼──────┼──────────┼──────────┼─────┼─────────────────┤ │41 │劉 娟│2010/04/09│中國天津市南│接獲自稱網通人員來電│0000000000000000000 │16,400元 │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11:00- │開區南開三馬│誆稱積欠話費,後接獲│ │ │壹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4:00 │路與四緯路口│自稱大港公安分局來電│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壹萬陸仟肆佰│ │ │ │ │工商銀行ATM │稱其涉嫌洗錢已遭批補│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其後再接獲自稱經濟│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科科長來電要求至自動│ │ │ │ │ │ │ │ │取款機依指示操作而匯│ │ │ │ │ │ │ │ │款財損。 │ │ │ │ └──┴───┴─────┴──────┴──────────┴──────────┴─────┴─────────────────┘ 附表二: ┌─┬───────┬────────┬────────┬──────────┬──────────┐ │編│ 日期 │ 提領款項 │ 詐騙機房集團 │ 車手集團及提領金額 │ 罪名及科刑 │ │號│ │ (人民幣) │ │ (人民幣) │ │ ├─┼───────┼────────┼────────┼──────────┼──────────┤ │1 │100年7月22日 │98,200元 │阿寶詐騙機房集團│一、阿樹車手集團提領│張舜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3,800元。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二、紅毛車手集團提領│月;扣案如附表三、四│ │ │ │ │ │ 94,400元 │所示之物均沒收。 │ ├─┼───────┼────────┼────────┼──────────┤蔡怡君共同犯詐欺取財│ │2 │100年7月23日 │159,000元 │阿寶詐騙機房集團│一、阿樹車手集團提領│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103,600元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二、紅毛車手集團提領│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55,400元 │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均│ ├─┼───────┼────────┼────────┼──────────┤沒收。 │ │3 │100年7月25日 │249,600元 │阿寶詐騙機房集團│一、阿樹車手集團提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 │ │ │ │ │ 129,800元 │幣陸拾叁萬零貳佰元沒│ │ │ │ │ │二、紅毛車手集團提領│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119,800元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 │4 │100年7月29日 │34,200元 │阿寶詐騙機房集團│紅毛車手集團提領 │ │ ├─┼───────┼────────┼────────┼──────────┤ │ │5 │100年7月29日 │9,800元 │阿彬詐騙機房集團│紅毛車手集團提領 │ │ ├─┼───────┼────────┼────────┼──────────┤ │ │6 │100年8月1日 │79,400元 │阿寶詐騙機房集團│紅毛車手集團提領 │ │ └─┴───────┴────────┴────────┴──────────┴──────────┘ 附表三: ┌─┬──────────────────────┬───┐ │編│ 扣押物品名稱 │備 註│ │號│ │ │ ├─┼──────────────────────┼───┤ │1 │筆記本1本 │ │ ├─┼──────────────────────┼───┤ │2 │SONY ERISSON廠牌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1支 │ │ │ │ │ │ ├─┼──────────────────────┼───┤ │3 │NOKIA廠牌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1支 │ │ ├─┼──────────────────────┼───┤ │4 │呼叫器手機1支 │ │ ├─┼──────────────────────┼───┤ │5 │無SIM卡手機1支 │ │ └─┴──────────────────────┴───┘ 附表四: ┌─┬──────────────────────┬───┐ │編│ 扣押物品名稱 │備 註│ │號│ │ │ ├─┼──────────────────────┼───┤ │1 │帳冊1本 │ │ ├─┼──────────────────────┼───┤ │2 │帳號登記簿1本 │ │ ├─┼──────────────────────┼───┤ │3 │NOKIA廠牌黑色手機(含SIM卡1片)1支 │ │ ├─┼──────────────────────┼───┤ │4 │ACER廠牌白色筆記型電腦(含滑鼠及充電器)1臺 │ │ ├─┼──────────────────────┼───┤ │5 │網卡申請人資料1張 │ │ ├─┼──────────────────────┼───┤ │6 │ZTE廠牌白色網卡1支 │ │ ├─┼──────────────────────┼───┤ │7 │HUAWEI廠牌白色網卡1支 │ │ ├─┼──────────────────────┼───┤ │8 │HUAWEI廠牌黑色網卡1支 │ │ ├─┼──────────────────────┼───┤ │9 │3.75G黑色行動網卡1支 │ │ ├─┼──────────────────────┼───┤ │10│USB銀色隨身碟1支 │ │ ├─┼──────────────────────┼───┤ │11│HUAWEI白色網卡(序號000000000000000)1支 │ │ ├─┼──────────────────────┼───┤ │12│LG廠牌手機(無SIM卡)1支 │ │ ├─┼──────────────────────┼───┤ │13│SAMSUNG廠牌黑色手機(含SIM卡1張)1支 │ │ ├─┼──────────────────────┼───┤ │14│NOKIA廠牌黑色手機(含SIM卡1張)1支 │ │ │ │ │ │ ├─┼──────────────────────┼───┤ │15│NOKIA廠牌黑色手機(無SIM卡、電池)1支 │ │ ├─┼──────────────────────┼───┤ │16│NOKIA廠牌黑色手機(無SIM卡、電池)1支 │ │ ├─┼──────────────────────┼───┤ │17│NOKIA廠牌黑色手機(無SIM卡、電池)1支 │ │ ├─┼──────────────────────┼───┤ │18│NOKIA廠牌鐵灰色手機(無SIM卡、電池)1支 │ │ ├─┼──────────────────────┼───┤ │19│NOKIA廠牌黑色手機(無SIM卡、電池)1支 │ │ ├─┼──────────────────────┼───┤ │20│NOKIA廠牌黑色手機(無SIM卡、電池)1支 │ │ ├─┼──────────────────────┼───┤ │21│NOKIA廠牌黑色手機(無SIM卡、電池)1支 │ │ ├─┼──────────────────────┼───┤ │22│NOKIA廠牌黑色手機(含SIM卡1張)1支 │ │ ├─┼──────────────────────┼───┤ │23│NOKIA廠牌金色手機(無SIM卡)1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