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75 分鐘讀完 全文 93,4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59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59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淑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432

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

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黃淑貞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如附表一編號1至27、29至68、70、72至100、102「主文」欄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如附表一編號28、69、71及101「主文」欄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23之「被害人」欄及「證據方法及證據所在」欄所示「葉娩菁」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葉婉菁」、編號31之「證據方法及證據所在」欄應補充「存摺內頁資料影本(警卷二第96頁背面)」、編號40之「被害人」欄及「證據方法及證據所在」欄所示「鐘玲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鐘鈴鈴」、編號41之「證據方法及證據所在」欄應補充「存摺內頁資料影本」及關於「警卷二第110-111頁」之記載應更正為「警卷二第120-121頁」、編號49之「證據方法及證據所在」欄應補充「電子對帳單(警卷二第138頁背面)」、編號75之「證據方法及證據所在」欄應補充「存摺內頁資料影本」、編號76 之「證據方法及證據所在」欄關於「交易明細表、影本」之記載應刪除、編號99之「證據方法及證據所在」欄應補充「國內匯款書回條」、編號100之「證據方法及證據所在」欄應補充「交易明細表影本24張(彰化地檢98偵1573卷一第250頁至252頁)」、編號101之「證據方法及證據所在」欄應補充「交易明細表影本4張(彰化地檢98偵1573卷一第256 頁)」,及增引「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為認罪之陳述」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經修正,且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並於民國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施行,而於103年6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又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是原法定刑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且就罰金數額提高30倍)。」,提高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或「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並無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

三、核被告黃淑貞所為,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01所示之犯行,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2所示之犯行,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又被告與另案被告黎冠宗、黎國印、黎國華及臺灣、中國大陸地區其他該詐欺集團已成年之成員,就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詐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與另案被告陳衍國、黃政翰、邱家豪、羅瑞雯、劉彥慈就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參與犯罪時間內之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再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2所示之犯行,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貪慾圖利,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賺取所得,明知目前社會上以各種方式詐欺取財之惡質歪風猖獗,竟加入跨兩岸之詐欺集團,擔任該詐欺集團聯絡大陸地區與臺灣車手間之聯絡人,其行為已影響社會安定,所生危害程度非輕,惟被告於本件犯後始終坦認犯行,表達悔意,復斟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獲利及本件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01關於「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等分別遭詐騙金額及所受損害及對編號102「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宋國平係詐欺取財未遂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復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月23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嗣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明定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等若干情形不予併合處罰,保留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因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全然喪失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更賦予受刑人得以考量所犯各罪之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應單獨比較新舊法之規定,適用較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臨時提案法律問題結論叁照)。準此,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8、69、71及10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就此部分之罪應併合處罰;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7、29至68、70、72至100、10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就此部分之罪應併合處罰。爰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7、29至68、70、72至100、102所處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如附表一編號28、69、71及101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至上開所處之刑併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二者僅得請求

四、末按刑法第38條第3項係規定「犯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宣告沒收,並非規定屬「被告」所有之物,始得宣告沒收,而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之任何成員均為「犯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犯人」所有,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本件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787號判決要旨叁照);又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隨緊接於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583號判決要旨叁照)。經查,另案被告黎冠宗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07號(下稱另案原審)審理時供稱:扣案如附表三(即本案之附表二)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之存款存根聯三張,係伊父親叫伊領錢匯款到該些帳戶。編號2、編號3之黎黃良嬌之存摺帳戶內的錢,係伊於去年8月中將人頭帳戶裡的錢領出後,再存約100萬元入黎黃良嬌之渣打銀行北苗分行帳戶內,存約50萬元入黎黃良嬌第一銀行苗栗分行帳戶內。編號4之預付卡申請書及SIM卡是伊父親黎國華叫別人拿給伊與渠聯絡使用。編號5是黑色SONY ERISSON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0)及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是伊的手機用來打給其他共犯車手領錢使用。編號6之黑色三星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及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係伊所有並與伊父親供本案聯絡使用。編號7黑白色NOKIA(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手機,放在伊房間查獲(而被告黎國印於警詢中供稱該支手機係被告黎冠宗拿給其與黎國華聯絡用,為其所有)。編號8至11均是伊父親黎國華拿給伊與渠聯絡本案使用。足見以上扣案物為另案被告黎國華所交付或另案被告黎國印、黎冠宗所有供本件詐欺取財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另本件雖尚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2至22所示之物,惟共同被告黎冠宗在前案原審審理中供稱:編號12至14,是伊私人存摺,提領的錢未存伊帳戶,黎國印於去年服刑前,將印章及渣打銀行的存摺交給伊保管,服刑後,伊忘記交給黎國印,沒有將錢存進黎國印帳戶。編號17至18之物品,是劉垣彥於物品扣押前一天喝醉,將皮包放在伊車上,編號19之劉垣彥郵局存摺、金融卡,係從劉垣彥皮包拿出來的等語。另編號15至16、20至22,或為被告二人普通穿著衣物,或屬劉垣彥私人物品,或屬贓款而應發還予被害人,是以上如附表二編號12至22所示之扣案物或與本案無關,或應發還予被害人,且均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3項(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5條第2項、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黎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併予指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文(含主刑及從刑)  │
├──┼───────┼─────────────┤
│ 1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1所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2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2所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3所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4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4所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5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5所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6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6所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7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7所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8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表一」編號8所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示之犯行      │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物 │
│    │              │均沒收。                  │
├──┼───────┼─────────────┤
│ 9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9所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10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表一」編號10所│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示之犯行      │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物 │
│    │              │均沒收。                  │
├──┼───────┼─────────────┤
│ 11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11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12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12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13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13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14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14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示之犯行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15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15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16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16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17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17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18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18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19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19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20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20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21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21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22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22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23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23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24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24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25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25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26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26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27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27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28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
│    │表一」編號28所│編號1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示之犯行      │                          │
├──┼───────┼─────────────┤
│ 29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29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0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30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1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31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2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32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3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33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4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34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5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35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6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36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7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37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8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38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39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39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40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40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41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41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42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42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43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43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44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44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45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45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46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46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47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47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48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48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49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49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50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50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51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51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52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52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53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53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54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54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55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55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56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56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57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57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58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58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59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59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60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60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61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61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62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62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63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63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64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64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65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65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66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66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67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67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68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68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69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
│    │表一」編號69所│表三編號1至11 所示之物均沒│
│    │示之犯行      │收。                      │
├──┼───────┼─────────────┤
│ 70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70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71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
│    │表一」編號71所│編號1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示之犯行      │                          │
├──┼───────┼─────────────┤
│ 72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72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73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73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74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74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75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75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76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76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77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77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78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78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79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79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80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80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81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81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82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82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83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83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84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84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85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85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86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86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87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87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88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88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89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89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90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90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91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91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92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92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93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93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94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94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95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95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96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96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97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97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98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98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99 │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99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100│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10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所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101│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事實」欄「附│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
│    │表一」編號101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所示之犯行    │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之 │
│    │              │物均沒收。                │
├──┼───────┼─────────────┤
│ 102│如起訴書「犯罪│黃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未│
│    │事實」欄「附│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表一」編號102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所示之犯行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1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                                        │
├──┼───────┬────────────────┤
│ 1  │              │(1)戶名:薛瑞安                 │
│    │              │帳號00000000000                 │
│    │第一商業銀行  │(存款單金額82萬8千元)         │
│    │存款存根聯3張 ├────────────────┤
│    │(警卷一第99頁│(2)戶名:薛吉焜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存款單金額90萬元)            │
│    │              ├────────────────┤
│    │              │(3)戶名:安伯斯國際有限公司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存款單金額47萬5千元)         │
├──┼───────┴────────────────┤
│ 2  │渣打銀行北苗分行存摺2本及金融卡1張              │
│    │戶名黎黃良嬌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3  │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存摺1 本                    │
│    │戶名黎黃良嬌                                    │
│    │帳號00000000000 號                              │
├──┼────────────────────────┤
│ 4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申請書各1張         │
├──┼────────────────────────┤
│ 5  │Sony Ericsson牌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0號)搭│
│    │配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                         │
├──┼────────────────────────┤
│ 6  │samsung牌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搭配SIM 卡│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7  │Nokia牌(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手機1支         │
├──┼────────────────────────┤
│ 8  │和信外勞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1張                │
├──┼────────────────────────┤
│ 9  │遠傳外勞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1張                │
├──┼────────────────────────┤
│10  │中華電信如意卡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1張          │
├──┼────────────────────────┤
│11  │OPEN講行動電話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1張          │
├──┼────────────────────────┤
│12  │私章3顆(分別為黎冠宗、黎國印、黎黃良嬌)         │
├──┼────────────────────────┤
│13  │合作金庫銀行北苗栗分行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      │
│    │戶名黎冠宗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14  │渣打銀行銅鑼分行存摺一本                        │
│    │戶名黎國印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15  │黎冠宗作案穿著之黑色上衣1件                     │
├──┼────────────────────────┤
│16  │新臺幣千元鈔9張(其中七仟元為詐欺所得贓款,其餘 │
│    │二千四百元為劉垣彥)                            │
├──┼────────────────────────┤
│17  │劉垣彥之私章3顆                                 │
├──┼────────────────────────┤
│18  │戶名劉垣彥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及金 │
│    │融卡1張                                         │
├──┼────────────────────────┤
│19  │大湖郵局存摺1及金融卡1張                        │
│    │戶名劉垣彥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20  │劉垣彥之健保卡1張                               │
├──┼────────────────────────┤
│21  │劉垣彥之身分證1張                               │
├──┼────────────────────────┤
│22  │黎國印作案穿著之POLO衫2件(淡藍色及咖啡色)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2432號
    被      告  黃淑貞  女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竹北市三民22號7樓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淑貞明知其夫黎國華(另案通緝中)、其小叔即黎國華之
    弟黎國印(涉犯詐欺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
    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1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下稱前案)、其夫之繼子黎冠宗(涉犯詐欺犯行,業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1602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業已執行完畢)自民國97年間
    之某日起,在臺灣與大陸地區組織跨兩岸之詐欺集團,由臺
    灣地區具有犯意聯絡之已成年成員負責收購人頭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含密碼),另由大陸地區具有犯意聯絡之已成年
    成員,以網際網路上網至臺灣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虛偽拍
    賣資訊,或以上網至聊天室網站或撥打電話之方式,藉詞確
    認身分、錯帳處理、援交等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手法,詐騙
    如附表一所示之羅珮庭等人,致羅珮庭等人不疑有他,陷於
    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匯入
    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黎國印、黎冠宗竟仍與黃淑貞
    、黎國華及其他已成年之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意聯絡,於黃淑貞在大陸地區經由黎國華指示,於如附表一
    所示之時間,以電話聯絡在臺灣地區之黎冠宗、黎國印等人
    ,持黎國華委託之集團成員所交付之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
    ,至銀行臨櫃或銀行所設置之提款機,提領如附表一所示羅
    珮庭等所匯入之款項,再將所提領之款項,扣除3%作為報
    酬後,將其餘款項匯入黎國華所指定之薛瑞安、薛吉焜、安
    伯斯國際有限公司在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所開設之帳戶、
    黎黃良嬌在渣打銀行北苗分行及第一商業銀行北苗分行所開
    設之帳戶或其他人頭帳戶內。另黎冠宗因忙碌而無法前往提
    領贓款時,即以其所有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行動電話機具
    搭配0000000000號SIM卡通知有犯意聯絡之友人陳衍國(涉
    犯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07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3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黃政翰(
    涉犯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0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邱家豪(涉犯詐
    欺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0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羅瑞雯(涉犯詐欺犯行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07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5月,緩刑2年確定)、劉彥慈(涉犯詐欺犯行,業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年確定),持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於如附
    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允以
    或給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報酬。至黃淑貞於該段期間之生活開
    銷,亦由黎國華供應,並於1年半後之98、99年間,黎國華
    給予黃淑貞人民幣20萬元,供黃淑貞換腎之用。嗣經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實施通訊監察後
    ,為警於97年11月13日8時20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
    發之搜索票,在苗栗縣頭屋鄉○○街00號,搜索查獲黎冠宗
    及黎國印,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至11之物
    ,為黎國華所交付或黎國印、黎冠宗所有供本件詐欺取財所
    用之物。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黃淑貞於本署│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
│    │檢察事務官偵詢及│                            │
│    │檢察官偵訊時之自│                            │
│    │白。            │                            │
├──┼────────┼──────────────┤
│2.  │證人黎冠宗於警詢│證明被告係在中國大陸以電話撥│
│    │、偵訊、前案審理│打給證人,指示車手提領被害人│
│    │之供述及證述。  │被詐騙款項。並將詐騙款項匯入│
│    │                │被告指定之戶頭等情。        │
├──┼────────┼──────────────┤
│3.  │證人陳衍國、黃政│坦承黎冠宗找渠等如附表二所示│
│    │翰、邱家豪、羅瑞│之時、地,持黎冠宗所交付之人│
│    │雯、劉彥慈先後於│頭帳戶金融卡提領款項後,再交│
│    │警詢、偵訊、前案│給黎冠宗等情。              │
│    │審理之供述及證述│                            │
│    │。              │                            │
├──┼────────┼──────────────┤
│4.  │各被害人於警詢偵│渠等被詐騙之經過。          │
│    │訊之證述。      │                            │
├──┼────────┼──────────────┤
│5.  │證人黎冠宗、黎國│證明渠等與被告分工,各車手經│
│    │印、陳衍國、黃政│由被告指示後提領詐騙款項經過│
│    │翰、邱家豪、羅瑞│。                          │
│    │雯、劉彥慈提領贓│                            │
│    │款之影像。      │                            │
├──┼────────┼──────────────┤
│6.  │證人黎冠宗用以聯│證明渠等與被告分工,各車手經│
│    │絡車手提領贓款之│由被告指示後,以電話聯絡之經│
│    │0000000000號行動│過。                        │
│    │電話行動譯文、通│                            │
│    │聯紀錄等        │                            │
├──┼────────┼──────────────┤
│7.  │第一商業銀行苗栗│證明被告指示證人黎冠宗提領詐│
│    │分行97年12月17日│騙款項後,證人匯款至上開帳戶│
│    │一苗栗字第00457 │內。                        │
│    │號、97年12月25日│                            │
│    │一苗栗字第00464 │                            │
│    │號函附黎黃良嬌開│                            │
│    │戶基本資料、交易│                            │
│    │明細表、現金存入│                            │
│    │傳票;第一商業銀│                            │
│    │行戶名薛瑞安、薛│                            │
│    │吉焜、安伯斯國際│                            │
│    │有限公司存款存根│                            │
│    │聯3張。         │                            │
├──┼────────┼──────────────┤
│8.  │各被害人之匯款交│證明各被害人遭騙之匯款經過。│
│    │易明細表、轉帳紀│                            │
│    │錄影本          │                            │
├──┼────────┼──────────────┤
│9.  │警方於97年11月13│警方於97年11月13日8時20分許 │
│    │日在苗栗線頭屋鄉│,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
│    │雙龍街79號居處所│索票,在該址搜索查獲證人黎冠│
│    │扣得之物(警卷一│宗及黎國印,並扣得附表三所示│
│    │第101-103頁)   │之物,用以本件詐欺取財所用之│
│    │                │物。                        │
└──┴────────┴──────────────┘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經修正、
    並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等規定,嗣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以
    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公布施行,自同年6月20日起生
    效,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
    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
    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而增定之刑法第339條之4則規定: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
    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
    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
    後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4之規定均非較有利於被告,揆
    諸前開法條,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規定處斷
    。故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至101部分,係犯修正前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就附表一編號102部分,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被告與黎國華、黎國印、黎冠宗及臺灣、大陸地區其他本
    詐欺集團已成年之成員,就附表一之全部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與陳衍國、黃政翰、邱家豪、
    羅瑞雯、劉彥慈於如附表二所示參與犯罪時間內之犯行,亦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如附表
    一所示各罪,係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其就
    附表一編號102部分之犯行,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之
    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周 佩 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萬 以 偉
所犯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犯罪手段    │犯罪時間│匯款日期  │ 匯款帳戶及帳 │證據方法及證據│
│    │      │            │        │及金額(新│ 號           │所在          │
│    │      │            │        │臺幣)    │              │              │
├──┼───┼──────┼────┼─────┼───────┼───────┤
│ 1  │羅珮庭│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2│同日8時56 │新莊牛埔郵局  │羅珮庭之警詢筆│
│    │      │於網路上佯稱│4日某時 │分匯款8100│戶名: 李春明  │錄、交易明細表│
│    │      │欲出售行動電│        │元        │帳號000-000000│影本(警卷一第1│
│    │      │話,致被害人│        │          │6328          │-2頁、警卷三第│
│    │      │陷於錯誤而轉│        │          │              │136-137頁)    │
│    │      │帳)         │        │          │              │              │
├──┼───┼──────┼────┼─────┼───────┼───────┤
│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9時26 │新莊牛埔郵局  │王清祥之警詢筆│
│ 2  │王清祥│於網路上佯稱│22日某時│分許匯1600│戶名: 李春明  │錄、轉帳紀錄  │
│    │      │欲出售禮卷,│        │0元       │帳號000-000000│(警卷一第3-5頁│
│    │      │致被害人陷於│        │          │6328          │警卷三第138-14│
│    │      │錯誤而轉帳) │        │          │              │0頁)          │
├──┼───┼──────┼────┼─────┼───────┼───────┤
│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20時26│新莊牛埔郵局  │張民辰之警詢筆│
│ 3  │張民辰│於網路上佯稱│21日17時│分匯3050元│戶名: 李春明  │錄、交易明細表│
│    │      │欲出售無敵飛│        │          │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一第│
│    │      │利浦型號6517│        │          │6328          │6-7 頁、警卷三│
│    │      │除毛刀,致被│        │          │              │141-142頁)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而轉帳)     │        │          │              │              │
├──┼───┼──────┼────┼─────┼───────┼───────┤
│ 4  │梁尹庭│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97年7月22 │新莊牛埔郵局  │梁尹庭之警詢筆│
│    │      │於網路上佯稱│21日某時│日13時35分│戶名: 李春明  │錄、交易明細表│
│    │      │欲出售除毛刀│        │匯3050元  │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一第│
│    │      │,致被害人陷│        │          │6328          │8-9 頁、警卷三│
│    │      │於錯誤而轉帳│        │          │              │143-144頁)    │
│    │      │)           │        │          │              │              │
├──┼───┼──────┼────┼─────┼───────┼───────┤
│ 5  │薛惠菁│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15時08│兆豐國際商業銀│薛惠菁之警詢筆│
│    │      │於網路上佯稱│22日15時│分匯3400元│行北新竹分行  │錄、交易明細表│
│    │      │欲出售西堤牛│        │          │戶名: 李春明  │(警卷一第10-11│
│    │      │排套餐禮卷,│        │          │帳號000-000000│、警卷三第145-│
│    │      │致被害人陷於│        │          │6328          │146頁)        │
│    │      │錯誤而轉帳) │        │          │              │              │
├──┼───┼──────┼────┼─────┼───────┼───────┤
│ 6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14時01│新莊牛埔郵局  │江采蓁之警詢筆│
│    │江采蓁│於網路上佯稱│21日11時│分許匯3050│戶名:李春明   │錄、交易明細表│
│    │      │欲出售除毛刀│        │元        │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一第│
│    │      │,致被害人陷│        │          │6328          │12-13頁、警卷 │
│    │      │於錯誤而轉帳│        │          │              │三第147-148第 │
│    │      │)           │        │          │              │頁)           │
├──┼───┼──────┼────┼─────┼───────┼───────┤
│ 7  │廖惠君│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97年7月21 │新莊牛埔郵局  │廖惠君之警詢筆│
│    │      │於網路上佯稱│20日某時│日約13時許│戶名:李春明   │錄、受理詐騙帳│
│    │      │欲出售花蓮海│        │匯1200元  │帳號000-000000│戶通報警示帳戶│
│    │      │洋公園門票,│        │          │6328          │簡便式表 (警卷│
│    │      │致被害人陷於│        │          │              │一第14-15頁、 │
│    │      │錯誤而購買並│        │          │              │卷三第150頁)  │
│    │      │轉帳)       │        │          │              │              │
├──┼───┼──────┼────┼─────┼───────┼───────┤
│ 8  │羅元宏│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97年8月14 │泰山貴子路郵局│羅元宏之警詢筆│
│    │      │於網路上佯稱│14日0時 │日14時40分│戶名: 曾敏惠  │錄、匯款執據  │
│    │      │欲出售數位相│        │許匯3000元│帳號000-000000│(警卷一第16-17│
│    │      │機,致被害人│        │          │00000000      │、警卷三第151-│
│    │      │陷於錯誤而匯│        │          │              │2 頁)         │
│    │      │款)         │        │          │              │              │
├──┼───┼──────┼────┼─────┼───────┼───────┤
│ 9  │歐鴻毅│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5 │泰山貴子路郵局│歐鴻毅之警詢筆│
│    │      │於網路上佯稱│15日前某│日16時21分│戶名: 曾敏惠  │錄、交易明細表│
│    │      │欲出售PSP遊 │日      │許匯5100元│帳號000-000000│影 本(警卷一第│
│    │      │戲機,致被害│        │          │00000000      │18-19頁、警卷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三第153-154頁)│
│    │      │購買並轉帳) │        │          │              │              │
├──┼───┼──────┼────┼─────┼───────┼───────┤
│ 10 │徐安康│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泰山貴子路郵局│徐安康之警詢筆│
│    │      │於網路上佯稱│14日前某│日8時07分 │戶名: 曾敏惠  │錄、交易明細表│
│    │      │欲出售SONY牌│日      │許匯5000元│帳號000-000000│影本(警卷一第2│
│    │      │型號T70數位 │        │          │00000000      │21頁、警卷三第│
│    │      │相機,致被害│        │          │              │155-156 頁)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購買並轉帳) │        │          │              │              │
├──┼───┼──────┼────┼─────┼───────┼───────┤
│ 11 │葉淑宜│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1時35│戶名: 曾敏惠  │葉淑宜之警詢筆│
│    │      │於網路上佯稱│14日11時│分許匯2800│000-0000000000│錄、存款對帳單│
│    │      │欲出售第一夫│35分許  │元        │0585          │(警卷一第22-23│
│    │      │人壓力鍋,致│        │          │              │、警卷三第157-│
│    │      │被害人陷於錯│        │          │              │158頁)        │
│    │      │誤而購買並匯│        │          │              │              │
│    │      │款)         │        │          │              │              │
├──┼───┼──────┼────┼─────┼───────┼───────┤
│ 12 │      │假借款 (詐騙│97年8月 │同日22時57│臺灣銀行鹿港分│張大祐之警詢筆│
│    │張大祐│集團向被害人│11日21時│分許匯    │行            │錄、交易明細表│
│    │      │佯稱其為學生│31分    │29123元   │戶名:許家慶  │影本 (警卷一第│
│    │      │,因快開學需│        │          │帳號000-000000│26-28頁、警卷 │
│    │      │要錢,即向被│        │          │160274        │二第239-242頁)│
│    │      │害人借款,致│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              │
│    │      │誤而匯款)   │        │          │              │              │
├──┼───┼──────┼────┼─────┼───────┼───────┤
│ 13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7時06│臺中文心路郵局│羅志翔之警詢筆│
│    │羅志翔│於網路上佯稱│13日某時│分許匯9500│戶名:林俊昇   │錄、交易明細表│
│    │      │欲出售行動電│        │元        │帳號000-000000│(警卷一第29-30│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頁、警卷三    │
│    │      │陷於錯誤而轉│        │          │              │第161-162頁)  │
│    │      │帳)         │        │          │              │              │
├──┼───┼──────┼────┼─────┼───────┼───────┤
│ 14 │楊哲岳│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1時58│臺中文心路郵局│楊哲岳之警詢筆│
│    │      │於網路上佯稱│14日某時│分許匯6500│戶名:林俊昇   │錄、存摺內頁影│
│    │      │欲出售SONY牌│        │元        │帳號000-000000│本 (警卷一第31│
│    │      │數位相機,致│        │          │00000000      │-32頁、警卷三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第163-164頁)  │
│    │      │誤而購買並轉│        │          │              │              │
│    │      │帳)         │        │          │              │              │
├──┼───┼──────┼────┼─────┼───────┼───────┤
│ 15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路郵局│張翔然之警詢筆│
│    │張翔然│於網路上佯稱│13日23時│日13時49  │戶名:林俊昇   │錄、交易明細表│
│    │      │欲出售PSP遊 │許      │分匯4000元│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一第│
│    │      │戲機,致被害│        │及13時52分│00000000      │33-34頁、警卷 │
│    │      │人陷於錯誤而│        │匯100元, │              │三第165-166頁)│
│    │      │購買並轉帳) │        │共4100元  │              │              │
├──┼───┼──────┼────┼─────┼───────┼───────┤
│ 16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22時44│臺中文心路郵局│廖香嵐之警詢筆│
│    │廖香嵐│於網路上佯稱│13日某時│分許匯5792│戶名:林俊昇   │錄、交易明細表│
│    │      │欲出售遊樂園│        │元        │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一第│
│    │      │門票,致被害│        │          │00000000      │-36頁、警卷三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第167-168頁)  │
│    │      │購買並轉帳) │        │          │              │              │
├──┼───┼──────┼────┼─────┼───────┼───────┤
│ 17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07時12│臺中文心路郵局│戴慶雄之警詢筆│
│    │戴慶雄│於網路上佯稱│13日0時 │分匯7300元│戶名:林俊昇   │錄、交易明細表│
│    │      │欲出售行動電│23分    │          │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一第│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37-38頁、警卷 │
│    │      │陷於錯誤而轉│        │          │              │三第169-170頁)│
│    │      │帳)         │        │          │              │              │
├──┼───┼──────┼────┼─────┼───────┼───────┤
│ 18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3 │臺中文心路郵局│白凱元之警詢筆│
│    │白凱元│於網路上佯稱│12日19時│日9時49分 │戶名:林俊昇   │錄、匯款單影本│
│    │      │欲出售SONY牌│        │匯7000元  │帳號000-000000│(警卷一第39-40│
│    │      │數位相機,致│        │          │00000000      │、警卷三第171-│
│    │      │被害人陷於錯│        │          │              │172頁)        │
│    │      │誤而購買並匯│        │          │              │              │
│    │      │款)         │        │          │              │              │
├──┼───┼──────┼────┼─────┼───────┼───────┤
│ 19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2時53│臺中文心路郵局│高惠玉之警詢筆│
│    │高惠玉│於網路上佯稱│13日某時│分匯10100 │戶名:林俊昇   │錄、報案三聯單│
│    │      │欲出售衛星導│        │元        │帳號000-000000│(警卷一第41-42│
│    │      │航機,致被害│        │          │00000000      │、警卷三第173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頁            │
│    │      │購買並轉帳) │        │          │              │              │
├──┼───┼──────┼────┼─────┼───────┼───────┤
│ 20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20時11│臺中文心路郵局│廖芳儀之警詢筆│
│    │廖芳儀│於網路上佯稱│12日某時│分許匯3970│戶名:林俊昇   │錄、轉帳查詢資│
│    │      │欲出售羊奶粉│        │元        │帳號000-000000│料 (警卷一第43│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44頁、警卷三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第174-175頁)  │
│    │      │並轉帳)     │        │          │              │              │
├──┼───┼──────┼────┼─────┼───────┼───────┤
│ 21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7時13│臺中文心路郵局│林潔如之警詢筆│
│    │林潔如│於網路上佯稱│14日某時│分許匯9500│戶名:林俊昇   │錄、交易明細表│
│    │      │欲出售衛生紙│        │元        │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一第│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45-46頁、警卷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三第176-177頁)│
│    │      │並轉帳)     │        │          │              │              │
├──┼───┼──────┼────┼─────┼───────┼───────┤
│ 22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3 │臺中文心路郵局│徐亞琳之警詢筆│
│    │徐亞琳│於網路上佯稱│10日19時│日10時31分│戶名:林俊昇   │錄、匯款執據影│
│    │      │欲出售SONY牌│許      │許匯4000元│帳號000-000000│本 (警卷一第47│
│    │      │數位相機,致│        │          │00000000      │-48頁、警卷三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第178-179頁)  │
│    │      │誤而購買並匯│        │          │              │              │
│    │      │款)         │        │          │              │              │
├──┼───┼──────┼────┼─────┼───────┼───────┤
│ 23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3時08│臺中文心路郵局│葉娩菁之警詢筆│
│    │葉娩菁│於網路上佯稱│14日10時│分許匯7000│戶名:林俊昇   │錄、交易明細表│
│    │      │欲出售GPS衛 │許      │元        │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一第│
│    │      │星導航機,致│        │          │00000000      │49-50頁、警卷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三第180-181頁)│
│    │      │誤而購買並轉│        │          │              │              │
│    │      │帳)         │        │          │              │              │
├──┼───┼──────┼────┼─────┼───────┼───────┤
│ 24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路郵局│李瑋婷之警詢筆│
│    │李瑋婷│於網路上佯稱│14日前某│日9時23分 │戶名:林俊昇   │錄、匯款執據影│
│    │      │欲出售行動電│日      │許匯6000元│帳號000-000000│本 (警卷一第51│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52頁、警卷三 │
│    │      │陷於錯誤而匯│        │          │              │第182-183頁)  │
│    │      │款)         │        │          │              │              │
├──┼───┼──────┼────┼─────┼───────┼───────┤
│ 25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08時46│臺中文心路郵局│周雅惠之警詢筆│
│    │周雅惠│於網路上佯稱│14日0時 │分許匯6000│戶名:林俊昇   │錄、交易明細表│
│    │      │欲出售NIKON │16分許  │元        │帳號000-000000│影本(警卷一第5│
│    │      │牌數位相機,│        │          │00000000      │3-54、警卷三第│
│    │      │致被害人陷於│        │          │              │184-185頁)    │
│    │      │錯誤而購買並│        │          │              │              │
│    │      │轉帳)       │        │          │              │              │
├──┼───┼──────┼────┼─────┼───────┼───────┤
│ 26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4時11│臺中文心路郵局│魏芊蕙之警詢筆│
│    │魏芊蕙│於網路上佯稱│14日某時│分許匯2585│戶名:林俊昇   │錄、交易明細表│
│    │      │欲出售花蓮遠│        │元        │帳號000-000000│影本(警卷一第5│
│    │      │雄海洋公園,│        │          │00000000      │5-56、警卷三第│
│    │      │致被害人陷於│        │          │              │186-187頁)    │
│    │      │錯誤而購買並│        │          │              │              │
│    │      │轉帳)       │        │          │              │              │
├──┼───┼──────┼────┼─────┼───────┼───────┤
│ 27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路郵局│陳昭玟之警詢筆│
│    │陳昭玟│於網路上佯稱│13日某時│日匯5000元│戶名:林俊昇   │錄、存摺內頁影│
│    │      │欲出售SONY牌│        │          │帳號000-000000│本 (警卷一第57│
│    │      │數位相機,致│        │          │00000000      │-58頁、警卷三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第188-189頁)  │
│    │      │誤而購買並匯│        │          │              │              │
│    │      │款)         │        │          │              │              │
├──┼───┼──────┼────┼─────┼───────┼───────┤
│ 28 │      │假借款 (詐騙│97年10月│同日10時30│渣打國際商業銀│陳雲玉之警詢筆│
│    │陳雲玉│集團向被害人│31日10時│分後之某時│行            │錄、交易明細表│
│    │      │佯稱其為被害│30分    │匯15萬元及│戶名: 林庭旭  │影本、匯款回條│
│    │      │人之朋友,因│        │12時34分匯│帳號000-000000│款明細表影本( │
│    │      │手頭不方便需│        │3萬元,共 │00000000      │警卷一第59-61 │
│    │      │要錢,即向被│        │18萬元    │              │頁、警警卷二第│
│    │      │害人借款,致│        │          │              │2-203頁、警卷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三第190-192頁)│
│    │      │誤。        │        │          │              │              │
├──┼───┼──────┼────┼─────┼───────┼───────┤
│ 29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路郵局│胡宏杰之警詢筆│
│    │胡宏杰│於網路上佯稱│13日晚上│日16時18分│戶名:林俊昇   │錄、匯款單影本│
│    │      │欲出售花蓮遠│        │許匯1200元│帳號000-000000│(警卷二第88-89│
│    │      │雄海洋公園,│        │          │00000000      │頁、警卷三第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193-194頁)    │
│    │      │錯誤而購買並│        │          │              │              │
│    │      │匯款)       │        │          │              │              │
├──┼───┼──────┼────┼─────┼───────┼───────┤
│ 30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路郵局│鄒美蓉之警詢筆│
│    │鄒美蓉│於網路上佯稱│13日11時│日9時26分 │戶名:林俊昇   │錄、電子郵件資│
│    │      │欲出售行動電│9分許   │許匯3900元│帳號000-000000│料 (警警卷二第│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90-94頁、警卷 │
│    │      │陷於錯誤而轉│        │          │              │三第195-197頁)│
├──┼───┼──────┼────┼─────┼───────┼───────┤
│ 31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匯1400│台中文心路郵局│羅莉姿之警詢筆│
│    │羅莉姿│於網路上佯稱│14日14時│元        │戶名:林俊昇   │錄、郵局開戶基│
│    │      │欲出售花蓮遠│許      │          │帳號000-000000│本資料 (警卷二│
│    │      │雄海洋公園,│        │          │00000000      │第95-96頁、警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卷三第198-199 │
│    │      │錯誤而購買並│        │          │              │頁)           │
│    │      │匯款)       │        │          │              │              │
├──┼───┼──────┼────┼─────┼───────┼───────┤
│ 32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路郵局│張筱韻之警詢筆│
│    │張筱韻│於網路上佯稱│13日下午│日匯2592元│戶名:林俊昇   │錄、往來帳戶資│
│    │      │欲出售六福村│        │          │帳號000-000000│料 (警卷二第97│
│    │      │遊樂園門票,│        │          │00000000      │-98頁、警卷三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第200-201頁)  │
│    │      │錯誤而購買並│        │          │              │              │
│    │      │轉帳)       │        │          │              │              │
├──┼───┼──────┼────┼─────┼───────┼───────┤
│ 33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路郵局│謝甲輝之警詢筆│
│    │謝甲輝│於網路上佯稱│13日晚上│日凌晨匯  │戶名:林俊昇   │錄、存簿內頁影│
│    │      │欲出售遊戲機│        │9100元    │帳號000-000000│本(警卷二第99-│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100頁、警卷三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第202-203頁)  │
│    │      │並匯款)     │        │          │              │              │
├──┼───┼──────┼────┼─────┼───────┼───────┤
│ 34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匯8200│泰山貴子路郵局│蔡豐燦之警詢筆│
│    │蔡豐燦│於網路上佯稱│13日某時│元        │戶名:曾敏惠   │錄、查詢客戶基│
│    │      │欲出售行動電│        │          │帳號000-000000│本資料 (警卷二│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第104頁、警卷 │
│    │      │陷於錯誤而購│        │          │              │三第206-207頁)│
│    │      │買並轉帳)   │        │          │              │              │
├──┼───┼──────┼────┼─────┼───────┼───────┤
│ 35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5時13│臺中文心路郵局│毛思涵之警詢筆│
│    │毛思涵│於網路上佯稱│12日上午│分許匯3700│戶名:林俊昇   │錄、匯款單影本│
│    │      │欲出售行動電│        │元        │帳號000-000000│(警警卷二第   │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102-103 頁、警│
│    │      │陷於錯誤而購│        │          │              │卷三第204-205 │
│    │      │買並匯款)   │        │          │              │頁)           │
├──┼───┼──────┼────┼─────┼───────┼───────┤
│ 36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08.14  │泰山貴子路郵局│劉士誠之警詢筆│
│    │劉士誠│於網路上佯稱│13日某時│上午匯    │戶名:曾敏惠   │錄、交易明細表│
│    │      │欲出售筆記型│        │15000元   │帳號000-000000│影本儲金簿立帳│
│    │      │電腦,致被害│        │          │00000000      │書 (警警卷二第│
│    │      │人陷於錯誤而│        │          │              │107- 109頁、警│
│    │      │購買並匯款) │        │          │              │卷三第205-209 │
│    │      │            │        │          │              │頁)           │
├──┼───┼──────┼────┼─────┼───────┼───────┤
│ 37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路郵局│黃怡娟之警詢筆│
│    │黃怡娟│於網路上佯稱│13日某時│日上午匯  │戶名:林俊昇   │錄、匯款資料  │
│    │      │欲出售SONY牌│        │5100元    │帳號000-000000│(警警卷二第110│
│    │      │數位相機,致│        │          │00000000      │11頁、警卷三第│
│    │      │被害人陷於錯│        │          │              │210- 211頁)   │
│    │      │誤而購買並匯│        │          │              │              │
│    │      │款)         │        │          │              │              │
├──┼───┼──────┼────┼─────┼───────┼───────┤
│ 38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3 │臺中文心路郵局│蕭慶慈之警詢筆│
│    │蕭慶慈│於網路上佯稱│12日下午│日10 時59 │戶名:林俊昇   │錄、匯款單影本│
│    │      │欲出售行動電│        │分許匯6000│帳號000-000000│(警卷二第112-1│
│    │      │話,致被害人│        │元        │00000000      │113頁、警卷三 │
│    │      │陷於錯誤而購│        │          │              │第212-213頁)  │
│    │      │買並匯款)   │        │          │              │              │
├──┼───┼──────┼────┼─────┼───────┼───────┤
│ 39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8年8月14 │泰山貴子路郵局│魏曉英之警詢筆│
│    │魏曉英│於網路上佯稱│12日下午│日匯4500元│戶名: 曾敏惠帳│錄、存摺封面影│
│    │      │欲出售行動電│        │          │號000-000000  │本、通訊資料  │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警卷二第114-1│
│    │      │陷於錯誤而購│        │          │              │16 頁、警卷三 │
│    │      │買並匯款)   │        │          │              │第214- 215頁  │
│    │      │            │        │          │              │)             │
├──┼───┼──────┼────┼─────┼───────┼───────┤
│ 40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3 │臺中文心路郵局│鐘玲玲之警詢筆│
│    │鐘玲玲│於網路上佯稱│12日某時│日匯5300元│戶名:林俊昇   │錄、儲金簿立帳│
│    │      │欲出售行動電│        │          │帳號000-000000│申請書 (警卷二│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116-118頁、警 │
│    │      │陷於錯誤而購│        │          │              │卷三第216-217 │
│    │      │買並匯款)   │        │          │              │頁)           │
├──┼───┼──────┼────┼─────┼───────┼───────┤
│ 41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09時23│臺中文心路郵局│胡益芬之警詢筆│
│    │胡益芬│於網路上佯稱│14日某時│分許匯1372│戶名:林俊昇   │錄、儲金簿立帳│
│    │      │欲出售六福村│        │元        │帳號000-000000│申請書 (警卷二│
│    │      │遊樂園門票,│        │          │00000000      │110-111頁、警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卷三第218-219 │
│    │      │錯誤而購買並│        │          │              │頁)           │
│    │      │匯款)       │        │          │              │              │
├──┼───┼──────┼────┼─────┼───────┼───────┤
│ 42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97年7月22 │新莊牛埔郵局  │黃郁潔之警詢筆│
│    │黃郁潔│於網路上佯稱│20日某時│日匯3050元│戶名:李春明   │錄、客戶查詢基│
│    │      │欲出售除毛刀│        │          │帳號000-000000│本資料 (警卷二│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122-123頁、警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卷三第221-222 │
│    │      │並轉帳)     │        │          │              │頁)           │
├──┼───┼──────┼────┼─────┼───────┼───────┤
│ 43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97年7月22 │新莊牛埔郵局  │吳伊庭之警詢筆│
│    │吳伊庭│於網路上佯稱│21日某時│日匯3050元│戶名:李春明   │錄、儲金簿立帳│
│    │      │欲出售除毛刀│        │          │帳號000-000000│申請書 (警卷二│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124-125頁、警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卷三第223-224 │
│    │      │並轉帳)     │        │          │              │頁)           │
├──┼───┼──────┼────┼─────┼───────┼───────┤
│ 44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路郵局│吳虹玫之警詢筆│
│    │吳虹玫│於網路上佯稱│13日下午│日匯3010元│戶名:林俊昇   │錄、銀行查詢資│
│    │      │欲出售衛生紙│        │          │帳號000-000000│料 (警卷二第12│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6-127頁、警卷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三第224-225頁)│
│    │      │並轉帳)     │        │          │              │              │
├──┼───┼──────┼────┼─────┼───────┼───────┤
│ 45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4時46│臺中文心路郵  │蔡明益之警詢筆│
│    │蔡明益│於網路上佯稱│13日14時│分許匯1400│局            │錄、轉帳明細表│
│    │      │欲出售花蓮遠│許      │元        │戶名:林俊昇   │、儲金簿立帳申│
│    │      │雄海洋公園,│        │          │帳號000-000000│請書 (警卷二第│
│    │      │致被害人陷於│        │          │00000000      │128-129頁、警 │
│    │      │錯誤而購買並│        │          │              │卷三第226-227 │
│    │      │匯款)       │        │          │              │頁)           │
├──┼───┼──────┼────┼─────┼───────┼───────┤
│ 46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97年7月22 │新莊牛埔郵局  │張家瑜之警詢筆│
│    │張家瑜│於網路上佯稱│21日某時│日匯3050元│戶名:李春明   │錄、開戶基本資│
│    │      │欲出售除毛刀│        │          │帳號000-000000│料(警卷二第頁1│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32-133、警卷三│
│    │      │於錯誤而購買│        │          │              │第228-229頁)  │
│    │      │並轉帳)     │        │          │              │              │
├──┼───┼──────┼────┼─────┼───────┼───────┤
│ 47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路郵局│黃慧萍之警詢筆│
│    │黃慧萍│於網路上佯稱│12或13日│日下午匯  │戶名:林俊昇   │錄、銀行查詢資│
│    │      │欲出售某商品│某時    │5000元    │帳號000-000000│料 (警卷二第13│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6-137頁、警卷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三第230-231頁)│
│    │      │並轉帳)     │        │          │              │              │
├──┼───┼──────┼────┼─────┼───────┼───────┤
│ 48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路郵局│顏念慈之警詢筆│
│    │顏念慈│於網路上佯稱│14日某時│日下午匯  │戶名:林俊昇   │錄、銀行查詢資│
│    │      │欲出售奶粉,│        │1500元    │帳號000-000000│料 (警卷二第14│
│    │      │致被害人陷於│        │          │00000000      │0-141頁)      │
│    │      │錯誤而購買並│        │          │              │              │
│    │      │轉帳)       │        │          │              │              │
├──┼───┼──────┼────┼─────┼───────┼───────┤
│ 49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97年7月23 │新莊牛埔郵局  │江秉隆之警詢筆│
│    │江秉隆│於網路上佯稱│22日某時│凌晨匯5000│戶名:李春明   │錄、銀行查詢資│
│    │      │欲出售HTC牌 │        │元        │帳號000-000000│料 (警卷二第13│
│    │      │行動電話,致│        │          │00000000      │8-139頁、警卷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三第232-233頁)│
│    │      │誤而購買並轉│        │          │              │              │
│    │      │帳)         │        │          │              │              │
├──┼───┼──────┼────┼─────┼───────┼───────┤
│ 50 │      │假確認身分( │97年7月 │同日匯4989│兆豐商業銀行北│黃振彬之警詢筆│
│    │黃振彬│利用網路聊天│23日晚上│元        │新竹分行      │錄、銀行查詢資│
│    │      │方式,佯稱要│        │          │戶名:李春明   │料 (警卷二第14│
│    │      │確認身分,須│        │          │帳號000-000000│5-146頁、警卷 │
│    │      │至提款機操作│        │          │0000000000    │三第238-239頁)│
│    │      │,致被害人陷│        │          │              │              │
│    │      │於錯誤而匯款│        │          │              │              │
│    │      │)           │        │          │              │              │
├──┼───┼──────┼────┼─────┼───────┼───────┤
│ 51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11時07│新莊牛埔郵局  │陳麗君之警詢筆│
│    │陳麗君│於網路上佯稱│22日某時│分匯3050元│戶名: 李春明  │錄、第一銀行顧│
│    │      │欲出售除毛刀│        │          │帳號000-000000│客資料查詢單等│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資料 (警卷二第│
│    │      │於錯誤而購買│        │          │              │147-149頁、警 │
│    │      │並轉帳)     │        │          │              │卷三第240-242 │
│    │      │            │        │          │              │頁)           │
├──┼───┼──────┼────┼─────┼───────┼───────┤
│ 52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11時44│新莊牛埔郵局  │謝詠富之警詢筆│
│    │謝詠富│於網路上佯稱│21日某時│分許匯3050│戶名李春明    │錄、匯款單影本│
│    │      │欲出售刮鬍刀│        │元        │帳號000-000000│(警卷二第160-1│
│    │      │,致被害人陷│        │          │236328        │61、警卷三第25│
│    │      │於錯誤而購買│        │          │              │51-252頁)     │
│    │      │並匯款)     │        │          │              │              │
├──┼───┼──────┼────┼─────┼───────┼───────┤
│ 53 │      │假援交 (詐欺│97年8月 │同日匯    │合作金庫銀行泰│陳德城之警詢筆│
│    │陳德城│集團成員以網│14日某時│29140元   │山分行        │錄、國泰世華開│
│    │      │路聊天方式,│        │          │戶名: 林慧珠  │戶基本資料(卷 │
│    │      │詢問被害人是│        │          │帳號000-000000│二第157-159頁 │
│    │      │否欲援交,雙│        │          │0000000       │、警卷三第249-│
│    │      │方合意後,即│        │          │              │250頁)        │
│    │      │要求被害人匯│        │          │              │              │
│    │      │款,致被害人│        │          │              │              │
│    │      │陷於錯誤。  │        │          │              │              │
├──┼───┼──────┼────┼─────┼───────┼───────┤
│ 54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2 │臺中文心路郵局│黃淑品之警詢筆│
│    │黃淑品│於網路上佯稱│11日某時│日匯23660 │戶名:林俊昇   │錄、玉山銀行開│
│    │      │欲出售新光三│        │元        │帳號000-000000│戶基本資料(卷 │
│    │      │越禮卷,致被│        │          │00000000      │二第155-156頁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警卷三第247-│
│    │      │而購買並轉帳│        │          │              │248頁)        │
│    │      │)           │        │          │              │              │
├──┼───┼──────┼────┼─────┼───────┼───────┤
│ 55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路郵局│黃鈺涵之警詢筆│
│    │黃鈺涵│於網路上佯稱│12日某時│日匯4500元│戶名:林俊昇   │錄、存摺內頁影│
│    │      │欲出售中古相│        │          │帳號000-000000│本、新竹商銀存│
│    │      │機,致被害人│        │          │00000000      │款相關業務申請│
│    │      │陷於錯誤而購│        │          │              │書(警卷二第152│
│    │      │買並轉帳)   │        │          │              │-154頁、警卷三│
│    │      │            │        │          │              │第245-246頁)  │
├──┼───┼──────┼────┼─────┼───────┼───────┤
│ 56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3 │合作金庫銀行泰│黃志海之警詢筆│
│    │黃志海│於網路上佯稱│初某時  │日匯1萬元 │山分行        │錄、合作金庫銀│
│    │      │欲出售筆記型│        │          │戶名: 林慧珠  │行開戶基本資料│
│    │      │電腦,致被害│        │          │帳號000-000000│(警卷二第150-1│
│    │      │人陷於錯誤而│        │          │0000000       │15頁、警卷三第│
│    │      │購買並轉帳) │        │          │              │243- 244頁)   │
├──┼───┼──────┼────┼─────┼───────┼───────┤
│ 57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1)泰山貴子路 │高家榆之警詢筆│
│    │高家榆│於網路上佯稱│11日某時│日13時17  │郵局戶名: 曾敏│錄、匯款執據影│
│    │      │欲出售SONY牌│        │分匯5000元│惠帳號700     │本 (警卷二第16│
│    │      │數位相機,致│        │至右(1)帳 │-0000000000000│2-163頁、警卷 │
│    │      │被害人陷於錯│        │戶;同日14│5             │三第253-254頁)│
│    │      │誤而購買並匯│        │時7分匯   │              │              │
│    │      │款)         │        │5000元匯至│(2)新竹英明街 │              │
│    │      │            │        │右(2)帳戶│郵局戶名: 張衿│              │
│    │      │            │        │。共匯    │瑋帳號700     │              │
│    │      │            │        │10000元   │-000000000000 │              │
├──┼───┼──────┼────┼─────┼───────┼───────┤
│ 58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匯3100│新莊牛埔郵局  │楊禮桑之警詢筆│
│    │楊禮桑│於網路上佯稱│22日11  │元        │戶名:李春明  │錄、銀行查詢資│
│    │      │欲出售除毛刀│時許    │          │帳號000-000000│料 (警卷二第  │
│    │      │,致被害人陷│        │          │236328        │164-166頁、警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卷三第255-256 │
│    │      │並轉帳)     │        │          │              │頁)           │
├──┼───┼──────┼────┼─────┼───────┼───────┤
│ 59 │      │假錯帳處理 (│97年10月│同日22時09│霧峰民生路郵局│鍾淑敏之警詢筆│
│    │鍾淑敏│詐騙集團撥打│2日21 時│分匯8989元│戶名:劉佳宜   │錄、交易明細表│
│    │      │電話給被害人│40分許  │及同22時17│000-0000000000│(警卷二第200-2│
│    │      │,佯稱其為永│        │分匯29606 │309322        │01頁、警卷三第│
│    │      │豐銀行客服人│        │元,共3859│              │325-326頁)    │
│    │      │員,因網路購│        │5元       │              │              │
│    │      │物時,誤設為│        │          │              │              │
│    │      │分期付款,致│        │          │              │              │
├──┼───┼──────┼────┼─────┼───────┼───────┤
│ 60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6時08│新竹英明街郵局│曾文正之警詢筆│
│    │曾文正│於網路上佯稱│13日12  │分許匯    │戶名:張衿瑋   │錄、交易明細表│
│    │      │欲出售Eee PC│時許    │11000元   │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二第│
│    │      │小電腦,致被│        │          │00000000      │204-205頁、警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卷三第322-323 │
│    │      │而購買並轉帳│        │          │              │頁)           │
│    │      │)           │        │          │              │              │
├──┼───┼──────┼────┼─────┼───────┼───────┤
│ 61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9時59│新竹英明街郵局│吳思穎之警詢筆│
│    │吳思穎│於網路上佯稱│13日16時│分許匯    │戶名:張衿瑋   │錄、交易明細表│
│    │      │欲出售行動電│30分許  │13200元   │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二第│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206-207頁、警 │
│    │      │陷於錯誤而購│        │          │              │卷三第320-321 │
│    │      │買並轉帳)   │        │          │              │頁)           │
├──┼───┼──────┼────┼─────┼───────┼───────┤
│ 62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7時40│新竹英明街郵局│張簡育安之警詢│
│    │張簡育│於網路上佯稱│13日15時│分許匯    │戶名:張衿瑋   │筆錄、交易明細│
│    │安    │欲出售腳踏車│30分許  │18000元   │帳號000-000000│表影本 (警卷二│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第208-209頁)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              │
│    │      │並轉帳)     │        │          │              │              │
├──┼───┼──────┼────┼─────┼───────┼───────┤
│ 63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0時許│新竹英明街郵局│謝依庭之警詢筆│
│    │謝依庭│於網路上佯稱│14日0時 │匯7000元  │戶名:張衿瑋   │錄、匯款執據影│
│    │      │欲出售行動電│許      │          │帳號000-000000│本(警卷二211-2│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12頁、警卷三第│
│    │      │陷於錯誤而購│        │          │              │317-319頁)    │
│    │      │買並匯款)   │        │          │              │              │
├──┼───┼──────┼────┼─────┼───────┼───────┤
│ 64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3 │新竹英明街郵局│陳寶升之警詢筆│
│    │陳寶升│於網路上佯稱│12日17時│日19時17分│戶名:張衿瑋   │錄、交易明細表│
│    │      │欲出售腳踏車│40分許  │許匯17800 │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二第│
│    │      │,致被害人陷│        │元        │00000000      │213-214頁、警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卷三第315-316 │
│    │      │並轉帳)     │        │          │              │頁)           │
├──┼───┼──────┼────┼─────┼───────┼───────┤
│ 65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3 │新竹英明街郵局│高嘉胤之警詢筆│
│    │高嘉胤│於網路上佯稱│12日某時│日13時50分│戶名:張衿瑋   │錄、存摺內頁影│
│    │      │欲出售行動電│        │許匯7620元│帳號000-000000│本 (警卷二第21│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5-216頁、警卷 │
│    │      │陷於錯誤而購│        │          │              │三第313-314頁)│
│    │      │買並轉帳)   │        │          │              │              │
├──┼───┼──────┼────┼─────┼───────┼───────┤
│ 66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新竹英明街郵局│黃淑禎之警詢筆│
│    │黃淑禎│於網路上佯稱│12日14  │日10 時54 │戶名:張衿瑋   │錄、匯款執據影│
│    │      │欲出售照相機│時許    │分匯8200元│帳號000-000000│本 (警卷二第21│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7-218頁、警卷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三第312頁)    │
│    │      │並匯款)     │        │          │              │              │
├──┼───┼──────┼────┼─────┼───────┼───────┤
│ 67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0時29│新竹英明街郵局│沈姵妤之警詢筆│
│    │沈姵妤│於網路上佯稱│14日10時│分許匯    │戶名:張衿瑋   │錄、客戶查詢資│
│    │      │欲出售行動電│29分前  │13000 元  │帳號000-000000│料 (警卷二第21│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9-220頁、警卷 │
│    │      │陷於錯誤而購│        │          │              │三第310-311頁)│
│    │      │買並轉帳)   │        │          │              │              │
├──┼───┼──────┼────┼─────┼───────┼───────┤
│ 68 │      │假網路拍賣( │97年10月│同日21時5 │彰化商業銀行  │陳繹竣之警詢筆│
│    │陳繹竣│於網路上佯稱│14日20時│分匯9100元│鹿港分行      │錄、網頁資料  │
│    │      │欲出售行動電│54分許  │          │戶名:李國章   │(警卷二第221-2│
│    │      │話,致被害人│        │          │帳號000-000000│22頁)         │
│    │      │陷於錯誤而購│        │          │00000000      │              │
│    │      │買並轉帳)   │        │          │              │              │
├──┼───┼──────┼────┼─────┼───────┼───────┤
│ 69 │      │假確認身分( │97年10月│97年10月31│(1)臺中商業銀 │張書銘之警詢筆│
│    │張書銘│詐騙集團以撥│31日20  │日於下列時│行北臺中分行,│錄、銀行查詢資│
│    │      │打電話予被害│時起至同│間,各匯至│戶名: 黃德仁,│料 (警卷二第86│
│    │      │人之方式,佯│年11月3 │(1)-(4)帳 │帳號000-000000│-87頁、191-193│
│    │      │稱要確認身分│日凌晨1 │:        │0000000000    │頁、警卷三第  │
│    │      │,須至提款機│時止    │(1)20時15 │(2)第一商業銀 │327- 328頁)   │
│    │      │操作,致被害│        │分匯29982 │行圓山分行,戶│              │
│    │      │人陷於錯誤而│        │元。      │名: 林正雄,帳│              │
│    │      │匯款)       │        │(2)23時04 │號00000000000 │              │
│    │      │            │        │分匯10萬元│(3)華南商業銀 │              │
│    │      │            │        │。        │行桂林分行,戶│              │
│    │      │            │        │(3)23時31 │名: 李生德,帳│              │
│    │      │            │        │分分四筆共│號000-00000000│              │
│    │      │            │        │匯17萬1千 │016738        │              │
│    │      │            │        │元        │(4)三星郵局, │              │
│    │      │            │        │(4) 23時  │名: 鄧秀珍,帳│              │
│    │      │            │        │31分轉帳  │號000-00000000│              │
│    │      │            │        │29999元。 │  00000000    │              │
│    │      │            │        │          │(5)湳雅郵局, │              │
│    │      │            │        │另於97年11│名: 劉陳道,帳│              │
│    │      │            │        │月1日,於 │號000-00000000│              │
│    │      │            │        │下列時間各│00000000      │              │
│    │      │            │        │匯至右(5)(│(6)第一商業銀 │              │
│    │      │            │        │帳戶      │行仁和分行,戶│              │
│    │      │            │        │(5)9時44分│名: 唐郁鈞,帳│              │
│    │      │            │        │匯10萬元。│號000-00000000│              │
│    │      │            │        │匯8萬8千元│(7)臺灣銀行中 │              │
│    │      │            │        │。        │興分行,戶名: │              │
│    │      │            │        │又於97年  │簡豪亮,帳號:│              │
│    │      │            │        │11月04日,│000-0000000000│              │
│    │      │            │        │各被轉帳至│39            │              │
│    │      │            │        │右(7)-(10)│(8)溪洲郵局, │              │
│    │      │            │        │戶        │戶名: 劉聰孟,│              │
│    │      │            │        │(7)9時20分│帳號700       │              │
│    │      │            │        │被轉二筆,│-0000000000000│              │
│    │      │            │        │共137萬5千│542           │              │
│    │      │            │        │元        │(9)溪洲農會, │              │
│    │      │            │        │(8)10時8  │名: 劉聰孟,帳│              │
│    │      │            │        │分被轉四筆│號000-00000000│              │
│    │      │            │        │,共17萬  │ 00000000     │              │
│    │      │            │        │2100 元   │(10)中國信託商│              │
│    │      │            │        │(9)10時9分│銀行板橋分行,│              │
│    │      │            │        │被轉五筆,│戶名: 林庭旭,│              │
│    │      │            │        │共16萬1100│帳號000-000000│              │
│    │      │            │        │元        │183000        │              │
│    │      │            │        │(10)10時47│              │              │
│    │      │            │        │被轉八筆,│              │              │
│    │      │            │        │共70萬元。│              │              │
│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2,927,181 │              │              │
│    │      │            │        │ 元       │              │              │
├──┼───┼──────┼────┼─────┼───────┼───────┤
│ 70 │      │假錯帳處理 (│97年9月 │同日21時  │(1)           │盧佳君之警詢筆│
│    │盧佳君│詐騙集團撥打│27日21時│14分匯2998│慶豐商業銀行文│錄、交易明細表│
│    │      │電話給被害人│14分許  │3元至右編 │心分行        │影本、存摺內頁│
│    │      │,佯稱被害人│        │號(1)帳戶 │戶名: 曹耀    │影本 (警卷二第│
│    │      │因網路購物時│        │同日21時52│帳號000-000000│223-224頁、警 │
│    │      │,誤設為分期│        │分匯29000 │00000000      │卷三第308-309 │
│    │      │付款,致被害│        │元至右編號│(2)           │頁)           │
│    │      │人陷於錯誤而│        │(2)帳戶, │慶豐銀行文心分│              │
│    │      │依指示至提款│        │計58983元 │行            │              │
│    │      │機操作並匯款│        │          │戶名:蔡志成,│              │
│    │      │)           │        │          │帳號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71 │      │假援交 (詐欺│97年10月│同14日15時│(1)           │張育榕之警詢筆│
│    │張育榕│集團成員撥打│14日某時│48分一筆匯│彰化商業銀行斗│錄、交易明細表│
│    │      │電話予被害人│        │右編號(1) │南分行        │影本 (警卷二第│
│    │      │,詢問其是否│        │帳戶29889 │戶名: 李國章  │194-199 頁)   │
│    │      │欲援交,雙方│        │元,其餘七│帳號000-000000│              │
│    │      │合意後,即要│        │筆於同日19│0000 000000   │              │
│    │      │求被害人匯款│        │時29分匯3 │(2)           │              │
│    │      │,致被害人限│        │萬元、19時│第一商業銀行鹿│              │
│    │      │於錯誤,即依│        │36 分匯3萬│港分行        │              │
│    │      │要求而匯款) │        │元、19時33│戶名:張子瑢  │              │
│    │      │            │        │分匯2萬8千│帳號000-000000│              │
│    │      │            │        │元及於97年│63267         │              │
│    │      │            │        │10 月15日1│              │              │
│    │      │            │        │時34分匯  │              │              │
│    │      │            │        │000 元、1 │              │              │
│    │      │            │        │時29 分匯2│              │              │
│    │      │            │        │萬8千元、1│              │              │
│    │      │            │        │時32 分匯1│              │              │
│    │      │            │        │萬2千元、1│              │              │
│    │      │            │        │時27 分匯2│              │              │
│    │      │            │        │萬8千元均 │              │              │
│    │      │            │        │匯入右編號│              │              │
│    │      │            │        │(2)之帳戶 │              │              │
│    │      │            │        │共188,889 │              │              │
│    │      │            │        │元        │              │              │
├──┼───┼──────┼────┼─────┼───────┼───────┤
│ 72 │      │假錯帳處理 (│97年10月│ 97年10月 │霧峰民生路郵局│蕭凱文之警詢筆│
│    │蕭凱文│詐騙集團撥打│某日    │ 2日匯    │戶名: 劉佳宜  │錄、身分證影本│
│    │      │電話給被害人│        │ 16897元  │帳號000-000000│(警卷二第225-2│
│    │      │,佯稱被害人│        │          │00000000      │26頁、警卷三第│
│    │      │因網路購物時│        │          │              │306-307頁)    │
│    │      │,誤設為分期│        │          │              │              │
│    │      │付款,致被害│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73 │      │假錯帳處理 (│97年9月 │同日21 時 │(1)永豐銀行內 │陳美好之警詢筆│
│    │陳美好│詐騙集團撥打│27日某時│匯27552 元│分行          │錄、交易明細表│
│    │      │電話給被害人│        │至右(1)帳 │帳號000-000000│、上海商銀之資│
│    │      │,佯稱被害人│        │,另於同日│00000000      │料 (警卷二第22│
│    │      │因網路購物時│        │21時06分、│              │7-228頁)      │
│    │      │,誤設為約定│        │8分、10 分│(2)慶豐商業銀 │              │
│    │      │轉帳,致被害│        │分三筆匯  │文心分行,戶名│              │
│    │      │人陷於錯誤而│        │4373元、  │:曹耀,帳號   │              │
│    │      │依指示至提款│        │2501元、  │000-000000    │              │
│    │      │機操作並匯款│        │1746元至右│00000000      │              │
│    │      │)           │        │(2)帳戶   │              │              │
│    │      │            │        │合計匯    │              │              │
│    │      │            │        │36172元   │              │              │
├──┼───┼──────┼────┼─────┼───────┼───────┤
│ 74 │      │假網路拍賣( │97年10月│97年10月16│臺中商業銀行  │邱世培之警詢筆│
│    │邱世培│於網路上佯稱│中旬某時│日匯4000元│戶名:施怡綺   │錄、開戶基本資│
│    │      │欲出售電腦液│        │          │帳號000-000000│料 (警卷二第23│
│    │      │晶螢幕,致被│        │          │062600        │0-231頁)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而購買並轉帳│        │          │              │              │
│    │      │)           │        │          │              │              │
├──┼───┼──────┼────┼─────┼───────┼───────┤
│ 75 │      │假網路拍賣( │97年10月│同日16時許│臺中商業銀行  │孫譽誠之警詢筆│
│    │孫譽誠│於網路上佯稱│16日中午│匯3500元  │戶名:施怡綺   │錄、開戶基本資│
│    │      │欲出售電腦液│        │          │帳號000-000000│料 (警卷二第  │
│    │      │晶螢幕,致被│        │          │062600        │232-233頁)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而購買並轉帳│        │          │              │              │
│    │      │)           │        │          │              │              │
├──┼───┼──────┼────┼─────┼───────┼───────┤
│ 76 │      │假確認身分( │97年7月 │97年7月23 │兆豐商業銀行  │陳正賢之警詢筆│
│    │陳正賢│詐騙集團以撥│中旬某時│日匯10000 │戶名:李春明   │錄、交易明細表│
│    │      │打電話予被害│        │元        │000-0000000000│、影本合作金庫│
│    │      │人之方式,佯│        │          │987595        │開戶資料 (警卷│
│    │      │稱要確認身分│        │          │              │二第167-168頁 │
│    │      │,須至提款機│        │          │              │、警卷三第258-│
│    │      │操作,致被害│        │          │              │259頁)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匯款)       │        │          │              │              │
├──┼───┼──────┼────┼─────┼───────┼───────┤
│ 77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97年7月中 │新莊牛埔郵局  │潘彥君之警詢筆│
│    │潘彥君│於網路上佯稱│中旬某時│旬後某日匯│戶名:李春明   │錄、銀行查詢資│
│    │      │欲出售遊戲機│        │3080元    │帳號000-000000│料 (警卷二第16│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9-170頁、警卷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三第260-261頁)│
│    │      │並轉帳)     │        │          │              │              │
├──┼───┼──────┼────┼─────┼───────┼───────┤
│ 78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97年7月22 │新莊牛埔郵局  │羅旻宜之警詢筆│
│    │羅旻宜│於網路上佯稱│21日某時│日13時29分│戶名:李春明   │錄、交易明細表│
│    │      │欲出售除毛刀│        │許匯3050元│帳號000-000000│影本、開戶資料│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警卷二第171-1│
│    │      │於錯誤而購買│        │          │              │72頁、警卷三第│
│    │      │並匯款)     │        │          │              │262頁)        │
├──┼───┼──────┼────┼─────┼───────┼───────┤
│ 79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5時17│臺中文心路郵局│陳帝勳之警詢筆│
│    │陳帝勳│於網路上佯稱│13日某時│分許匯4000│戶名:林俊昇  │錄、交易明細表│
│    │      │欲出售衛星導│        │元        │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二第│
│    │      │航,致被害人│        │          │00000000      │173-174頁、警 │
│    │      │陷於錯誤而購│        │          │              │卷三第345-346 │
│    │      │買並轉帳)   │        │          │              │頁)           │
├──┼───┼──────┼────┼─────┼───────┼───────┤
│ 80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匯3050│新莊牛埔郵局  │鄧莉娟之警詢筆│
│    │鄧莉娟│於網路上佯稱│21日某時│元        │戶名:李春明   │錄、存摺交易查│
│    │      │欲出售除毛刀│        │          │帳號000-000000│詢資料 (警卷二│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第175-176頁、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卷三第343-344 │
│    │      │並匯款)     │        │          │              │頁)           │
├──┼───┼──────┼────┼─────┼───────┼───────┤
│ 81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匯4900│兆豐商業銀行  │黃俊祥之警詢筆│
│    │黃俊祥│於網路上佯稱│24日某時│元        │戶名:李春明   │錄、玉山銀行存│
│    │      │欲出售行動電│        │          │000-0000000000│款戶約定書 (警│
│    │      │話,致被害人│        │          │987595        │卷二第177-179 │
│    │      │陷於錯誤而購│        │          │              │頁、警卷三第  │
│    │      │買並轉帳)   │        │          │              │340-342頁)    │
├──┼───┼──────┼────┼─────┼───────┼───────┤
│ 82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匯2000│新莊牛埔郵局  │鄭志欣之警詢筆│
│    │鄭志欣│於網路上佯稱│22日某時│元        │戶名:李春明   │錄、存簿儲金立│
│    │      │欲出售西堤餐│        │          │帳號000-000000│帳申請書 (警卷│
│    │      │卷,致被害人│        │          │00000000      │二第183-184頁 │
│    │      │陷於錯誤而購│        │          │              │、警卷三第335-│
│    │      │買並匯款)   │        │          │              │336頁)        │
├──┼───┼──────┼────┼─────┼───────┼───────┤
│ 83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匯2400│新莊牛埔郵局  │史益錦之警詢筆│
│    │史益錦│於網路上佯稱│21日某時│元        │戶名:李春明   │錄、客戶查詢資│
│    │      │欲出售花蓮海│        │          │帳號000-000000│料、電子郵件資│
│    │      │洋公園門票,│        │          │00000000      │料 (警卷二第18│
│    │      │致被害人陷於│        │          │              │5-188頁、警卷 │
│    │      │錯誤而購買並│        │          │              │三第331-334頁)│
│    │      │轉帳)       │        │          │              │              │
├──┼───┼──────┼────┼─────┼───────┼───────┤
│ 84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泰山貴子路郵局│鄭家女之警詢筆│
│    │鄭家女│於網路上佯稱│中旬某時│日匯5200元│戶名: 曾敏惠  │錄、存摺內頁影│
│    │      │欲出售行動電│        │          │帳號000-000000│本、開戶基本資│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料 (警卷二第18│
│    │      │陷於錯誤而購│        │          │              │9-190頁、警卷 │
│    │      │買並轉帳)   │        │          │              │三第329-330頁)│
├──┼───┼──────┼────┼─────┼───────┼───────┤
│ 85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匯    │臺中文心路郵局│劉禮財之警詢筆│
│    │劉君柔│於網路上佯稱│14日某時│13000元   │戶名:林俊昇  │錄、身分證影本│
│    │      │欲出售行動電│        │          │帳號000-000000│、戶籍資料 (警│
│    │      │話,致被害人│        │          │00000000      │卷二第234-236 │
│    │      │陷於錯誤而購│        │          │              │頁、警卷三第  │
│    │      │買並匯款)   │        │          │              │304-305頁)    │
├──┼───┼──────┼────┼─────┼───────┼───────┤
│ 86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匯6983│合作金庫銀行泰│黃鳳卿之警詢筆│
│    │林子加│於網路上佯稱│13日某時│元        │山分行        │錄、開戶資料  │
│    │      │欲出售家用品│        │          │戶名: 林慧珠  │(警卷二第134-1│
│    │      │,致被害人陷│        │          │帳號000-000000│35頁、警卷三第│
│    │      │於錯誤而購買│        │          │001318        │302- 303頁)   │
│    │      │並匯款)     │        │          │              │              │
├──┼───┼──────┼────┼─────┼───────┼───────┤
│ 87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5 │臺中文心路郵局│林孟暉之警詢筆│
│    │林孟暉│於網路上佯稱│14日某時│日匯1312元│戶名;林俊昇   │錄、存摺內頁影│
│    │      │欲出售六福村│        │          │帳號000-000000│本 (警卷二第23│
│    │      │遊樂園門票,│        │          │00000000      │7-238頁、警卷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三第300-301頁)│
│    │      │錯誤而購買並│        │          │              │              │
│    │      │轉帳)       │        │          │              │              │
├──┼───┼──────┼────┼─────┼───────┼───────┤
│ 88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97年7月21 │新莊牛埔郵局  │張惠玲之警詢筆│
│    │張惠玲│於網路上佯稱│19日某時│日匯3050元│戶名:李春明   │錄、網頁交易資│
│    │      │欲出售除毛刀│        │          │帳號000-000000│料 (警卷三第29│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6-299 頁)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              │
│    │      │並匯款)     │        │          │              │              │
├──┼───┼──────┼────┼─────┼───────┼───────┤
│ 89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11時匯│新竹英明街郵局│林君盈之警詢筆│
│    │林君盈│於網路上佯稱│13日6時 │20000元   │戶名:張衿瑋   │錄、交易明細表│
│    │      │欲出售腳踏車│        │          │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三第│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294-295頁)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              │
│    │      │並轉帳)     │        │          │              │              │
├──┼───┼──────┼────┼─────┼───────┼───────┤
│ 90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匯3050│新莊牛埔郵局  │羅翊寧之警詢筆│
│    │羅翊寧│於網路上佯稱│21日某時│元        │戶名:李春明   │錄 (警卷三第29│
│    │      │欲出售除毛刀│        │          │帳號000-000000│2-293頁)      │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              │
│    │      │並匯款)     │        │          │              │              │
├──┼───┼──────┼────┼─────┼───────┼───────┤
│ 91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臺中文心郵局  │蔡千惠之警詢筆│
│    │蔡千惠│於網路上佯稱│14日前某│日匯2785元│戶名:林俊昇   │錄 (警卷三第29│
│    │      │欲出售某商品│日      │          │帳號000-000000│1-頁)         │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              │
│    │      │並匯款)     │        │          │              │              │
├──┼───┼──────┼────┼─────┼───────┼───────┤
│ 92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5 │臺中文心郵局  │黃楓郁之警詢筆│
│    │黃楓郁│於網路上佯稱│14日    │日匯3450元│戶名:林俊昇   │錄 (警卷三第28│
│    │      │欲出售花蓮海│        │          │帳號000-000000│9-290 頁)     │
│    │      │洋公園門票,│        │          │00000000      │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              │
│    │      │錯誤而購買並│        │          │              │              │
│    │      │轉帳)       │        │          │              │              │
│    │      │            │        │          │              │              │
├──┼───┼──────┼────┼─────┼───────┼───────┤
│ 93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同日匯6000│新莊牛埔郵局  │葉亭吟之警詢筆│
│    │葉亭吟│於網路上佯稱│21日    │元        │戶名:李春明   │錄、身分證影本│
│    │      │欲出售除毛刀│        │          │帳號000-000000│(警卷三第287-2│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88頁)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              │
│    │      │並匯款)     │        │          │              │              │
├──┼───┼──────┼────┼─────┼───────┼───────┤
│ 94 │      │假網路拍賣( │97年7月 │97年7月22 │新莊牛埔郵局  │柳雨彤之警詢筆│
│    │柳雨彤│於網路上佯稱│21日12時│日14時許匯│戶名:李春明   │錄、交易明細資│
│    │      │欲出售除毛刀│        │3050元    │帳號000-000000│料、儲金簿立帳│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申請書影本 (卷│
│    │      │於錯誤而購買│        │          │              │三第283-286頁)│
│    │      │並匯款)     │        │          │              │              │
├──┼───┼──────┼────┼─────┼───────┼───────┤
│ 95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匯2590│臺中文心路郵局│陳彩霞之警詢筆│
│    │陳彩霞│於網路上佯稱│14日某時│元        │戶名:林俊昇  │錄、存摺內頁影│
│    │      │欲出售六福村│        │          │帳號000-000000│本 (警卷三第27│
│    │      │遊樂園門票,│        │          │00000000      │8-282 頁)     │
│    │      │致被害人陷於│        │          │              │              │
│    │      │錯誤而購買並│        │          │              │              │
│    │      │轉帳)       │        │          │              │              │
├──┼───┼──────┼────┼─────┼───────┼───────┤
│ 96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匯3200│新竹英明街郵局│李婉菁之警詢筆│
│    │李婉菁│於網路上佯稱│14日某時│元        │戶名:張衿瑋   │錄 (警卷三第27│
│    │      │欲出售除毛刀│        │          │帳號000-000000│5-276頁)      │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              │
│    │      │並轉帳)     │        │          │              │              │
├──┼───┼──────┼────┼─────┼───────┼───────┤
│ 97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97年8月14 │新竹英明街郵局│吳惠婷之警詢筆│
│    │吳惠婷│於網路上佯稱│13日15至│日9時49分 │戶名:張衿瑋   │錄、交易明細表│
│    │      │欲出售照相機│16時    │許匯8000元│帳號000-000000│影本 (警卷三第│
│    │      │,致被害人陷│        │          │00000000      │273-274頁)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              │
│    │      │並轉帳)     │        │          │              │              │
├──┼───┼──────┼────┼─────┼───────┼───────┤
│ 98 │      │假網路拍賣( │97年8月 │同日匯5千 │新竹英明街郵局│許志生之警詢筆│
│    │許志生│於網路上佯稱│13日14時│元        │戶名:張衿瑋   │錄 (警卷三第27│
│    │      │欲出售腳踏車│        │          │000-0000000000│1-272頁)      │
│    │      │,致被害人陷│        │          │7932          │              │
│    │      │於錯誤而購買│        │          │              │              │
│    │      │並轉帳)     │        │          │              │              │
├──┼───┼──────┼────┼─────┼───────┼───────┤
│ 99 │      │假檢察官調查│97年10月│同日下午匯│土地銀行福興分│柯瓊輝之警詢筆│
│    │柯瓊輝│(詐騙集團撥 │17日上午│1萬元     │行            │錄、交易資料  │
│    │      │打電話予被害│        │          │戶名: 張子瑢  │(警卷三第269-2│
│    │      │人,佯稱檢察│        │          │帳號000-000000│70頁)         │
│    │      │官調查案件,│        │          │065606        │              │
│    │      │須被害人配合│        │          │              │              │
│    │      │調查,致被害│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匯款。      │        │          │              │              │
├──┼───┼──────┼────┼─────┼───────┼───────┤
│100 │      │假網路拍賣( │97年10月│同日20時52│新竹英明街郵局│游美香之警詢筆│
│    │游美香│於網路上佯稱│16日19時│分許至97年│戶名: 張衿瑋  │錄、受理詐騙帳│
│    │      │欲出售西堤餐│13分許  │10月22日共│帳號000-000000│戶通報警示簡便│
│    │      │卷,致被害人│        │匯58萬6666│00000000      │格式表 (警卷三│
│    │      │陷於錯誤而購│        │元        │              │第265-267頁)  │
│    │      │買並匯款)   │        │          │              │              │
├──┼───┼──────┼────┼─────┼───────┼───────┤
│101 │      │假援交 (詐欺│97年10月│97年10月15│合作金庫商業銀│王品超之警詢筆│
│    │王品超│集團成員以撥│14日16時│日2時8分、│行            │錄、受理詐騙帳│
│    │      │打電話方式,│30分許  │11分、14  │戶名: 張子瑢  │戶通報警示簡便│
│    │      │詢問被害人是│        │分、16分各│帳號000-000000│格式表 (警卷三│
│    │      │否欲援交,雙│        │匯3萬元、 │065606        │第264-265頁)  │
│    │      │方合意後,即│        │二萬九千元│              │              │
│    │      │要求被害人匯│        │3萬元1萬1 │              │              │
│    │      │款,致被害人│        │千元,合計│              │              │
│    │      │限於錯誤,即│        │10萬元    │              │              │
│    │      │依要求而匯款│        │          │              │              │
├──┼───┼──────┼────┼─────┼───────┼───────┤
│102 │      │假援交未遂( │97年8月 │ 同日匯1元│合作金庫商業銀│宋國平之警詢筆│
│    │宋國平│詐欺集團成員│13日22時│          │行泰山分行    │錄、匯款紀錄  │
│    │      │撥打電話佯稱│許      │          │戶名:林慧珠   │(警卷一第24-25│
│    │      │問其是否要援│        │          │帳號000-000000│頁、警卷三第  │
│    │      │交,為證明其│        │          │00000000      │159- 160頁)   │
│    │      │非警察,指示│        │          │              │              │
│    │      │其至提款機匯│        │          │              │              │
│    │      │款1元,之後 │        │          │              │              │
│    │      │發現提款機信│        │          │              │              │
│    │      │息錯誤而警覺│        │          │              │              │
│    │      │有異,即假裝│        │          │              │              │
│    │      │配合繼續操作│        │          │              │              │
│    │      │匯款1元。   │        │          │              │              │
└──┴───┴──────┴────┴─────┴───────┴───────┘
附表二:(共犯陳衍國、黃政翰、邱家豪、羅瑞雯、劉彥慈參與
          部分)
┌────┬─────────────┬─────────┬───────┐
│ 姓名   │      領款時間、地點      │ 領款金額 (新臺幣)│分得報酬      │
├────┼─────────────┼─────────┼───────┤
│ 陳衍國 │97年7月底至同年9月30日止  │合計約50萬元      │黎冠宗應允給報│
│        │約領款共50多次            │                  │酬,但尚未取得│
│        │                          │                  │,事後請吃食物│
├────┼─────────────┼─────────┼───────┤
│ 黃政翰 │97年9月27日共提領3次      │第一次1萬多元     │黎冠宗應允給報│
│        │                          │第二次3萬多元     │酬,但尚未取得│
│        │                          │第三次金額不詳    │              │
│        │                          │第四次未領出      │              │
├────┼─────────────┼─────────┼───────┤
│ 邱家豪 │97年10月2日某時,在苗栗市 │約1萬7000元       │黎冠宗應允報酬│
│        │愛國路之OK便利商店,提領一│                  │,事後請吃食物│
│        │次                        │                  │              │
├────┼─────────────┼─────────┼───────┤
│ 劉彥慈 │陪同羅瑞雯於97年10月14日下│9萬多元           │未給報酬      │
│        │午6、7時,在苗栗市勝利路之│                  │              │
│        │7-11便利商店,提領9萬多元 │                  │              │
│        │。                        │                  │              │
├────┼─────────────┼─────────┼───────┤
│ 羅瑞雯 │1.偕同劉彥慈於97年10月14日│先後提領9萬多元及3│              │
│        │  下午6、7時,由其在苗栗市│000元             │3000元        │
│        │  勝利路之7-11便利商店,提│                  │              │
│        │  領9萬多元               │                  │              │
│        │2.同年10月15日(起訴書誤載│                  │              │
│        │  為10月底),在苗栗市某全│                  │              │
│        │  家便利商店,提領3000元  │                  │              │
└────┴─────────────┴─────────┴───────┘
附表三:(97年11月13日在同案被告黎國印、黎冠宗位於苗栗縣
頭屋鄉○○街00號住居處所扣得之物,參警卷一第101-103頁)
┌──┬────────────────────────┐
│編號│扣案物品                                        │
├──┼───────┬────────────────┤
│ 1  │              │(1)戶名:薛瑞安                 │
│    │              │帳號00000000000                 │
│    │第一商業銀行  │(存款單金額82萬8千元)         │
│    │存款存根聯3張 ├────────────────┤
│    │(警卷一第99頁│(2)戶名:薛吉焜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存款單金額90萬元)            │
│    │              ├────────────────┤
│    │              │(3)戶名:安伯斯國際有限公司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存款單金額47萬5千元)         │
├──┼───────┴────────────────┤
│ 2  │渣打銀行北苗分行存摺2本及金融卡1張              │
│    │戶名黎黃良嬌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3  │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存摺1 本                    │
│    │戶名黎黃良嬌                                    │
│    │帳號00000000000 號                              │
├──┼────────────────────────┤
│ 4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申請書各1張         │
├──┼────────────────────────┤
│ 5  │Sony Ericsson牌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0號)搭│
│    │配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                         │
├──┼────────────────────────┤
│ 6  │samsung牌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搭配SIM 卡│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7  │Nokia牌(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手機1支         │
├──┼────────────────────────┤
│ 8  │和信外勞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1張                │
├──┼────────────────────────┤
│ 9  │遠傳外勞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1張                │
├──┼────────────────────────┤
│10  │中華電信如意卡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1張          │
├──┼────────────────────────┤
│11  │OPEN講行動電話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1張          │
├──┼────────────────────────┤
│12  │私章3顆(分別為黎冠宗、黎國印、黎黃良嬌)         │
├──┼────────────────────────┤
│13  │合作金庫銀行北苗栗分行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      │
│    │戶名黎冠宗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14  │渣打銀行銅鑼分行存摺一本                        │
│    │戶名黎國印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15  │黎冠宗作案穿著之黑色上衣1件                     │
├──┼────────────────────────┤
│16  │新臺幣千元鈔9張(其中七仟元為詐欺所得贓款,其餘 │
│    │二千四百元為劉垣彥)                            │
├──┼────────────────────────┤
│17  │劉垣彥之私章3顆                                 │
├──┼────────────────────────┤
│18  │戶名劉垣彥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及金 │
│    │融卡1張                                         │
├──┼────────────────────────┤
│19  │大湖郵局存摺1及金融卡1張                        │
│    │戶名劉垣彥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20  │劉垣彥之健保卡1張                               │
├──┼────────────────────────┤
│21  │劉垣彥之身分證1張                               │
├──┼────────────────────────┤
│22  │黎國印作案穿著之POLO衫2件(淡藍色及咖啡色)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