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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更一字第1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簡佩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更一字第1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聖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78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5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4051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發回更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 年度抗字第7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聖斌所犯如附表編號1 、編號2 、編號5 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謝聖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參照)。至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在該確定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之罪,倘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法院任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理;否則,仍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4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編號2 、編號5 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722 號、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726號、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733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 、編號2 、編號5 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見106 年度執聲字第2785號執行卷第2 頁)附卷可參,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是本件就如附表編號1 、編號2 、編號5 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得併合處罰,先予敘明。受刑人所犯各罪,依附表所載之內容,係以附表編號1 所示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722 號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判決確定日期104 年9 月14日為首先判決確定之日,故上開3 罪犯罪時間分別為104 年2 月24日、103 年12月底某日、104 年7 月或8 月間某日,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3 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編號4 、編號6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分別為104 年12月12日、104 年12月18日,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之「後」,自與數罪併罰之各罪,須在首先裁判確定「前」之要件不符,尚無從與如附表編號1 、編號2 、編號5 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佩珺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更一字第16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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