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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45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45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育宏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954號、107年度執字第1734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劉育宏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劉育宏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並就其所犯全部之罪均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                │                      │                      │取財未遂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5月3日           │106年11月14日         │106年6月初至106年7月20│
│                │                      │                      │日止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年  度    案  號│年度毒偵字第2678號    │年度毒偵字第2418號    │年度偵字第1755、1757、│
│                │                      │                      │5231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2851號   │107年度簡字第1047號   │107年度訴字第487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7年1月12日          │107年8月30日          │107年8月22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2851號   │107年度簡字第1047號   │107年度訴字第487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2月12日          │107年9月25日          │107年9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4231號(已執行完畢)  │15618號               │17344號               │
│                ├───────────┴───────────┤                      │
│                │編號1、2部分,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4661號裁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45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