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46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怡伶
- 選任辯護人
- 柯毓榮律師
陳思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怡伶幫助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林怡伶其餘被訴加重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林怡伶與莊鈞盛係男女朋友關係。緣莊鈞盛與武世龍於民國105年3月前某日,共同謀議在印尼國設點從事跨境電信詐欺犯罪,由莊鈞盛擔任總負責人,召募電信流之詐騙機房成員(即負責撥打電話施行詐騙者),同時接洽網路流分工集團(又稱系統商集團,即向海峽兩岸及境內外第2 類電信業者申租網段予以介接及分租予其他詐欺網路流網管共犯,提供網路介接技術及排除網路介接障礙之人)及資金流分工集團(含內務水房及外務車手集團,即將詐騙所得層層轉匯至人頭帳戶之一定額度後,由車手提領取贓之集團);武世龍則負責主要出資,並統一保管電信流詐騙機房成員護照以監控運作。謀議既定後,武世龍即陸續出資新臺幣(下同) 295萬元予莊鈞盛,由莊鈞盛招募林建男、林萬豊等臺灣籍共犯,於105年3月10日搭機前往印尼國雅加達市,進駐已由印尼國不詳共犯租得之位在Jalan Perumahan Green Garden Blok m3 No.25,Jakarta Barat之獨棟別墅,與大陸籍共犯在上址會合共32人後,自105年3月21日起至同年6月6日止,接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方式,向大陸地區不特定之被害人群發詐欺訊息,誘使被害人回撥後,引導被害人依指示匯款至資金流共犯所掌控之人頭帳戶(下稱第一次犯行)。莊鈞盛、武世龍食髓知味,於105年7月間,重新招募林建男、林萬豊,另新召陳柏村等臺灣籍及大陸籍共犯共計18人,莊鈞盛、林萬豊、林建男於同年7 月23日;陳柏村於同年8月2日分批前往印尼國雅加達市,在上址同一獨棟別墅,自105年7月28日起至同年8月4日止,接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方式,向大陸地區不特定之被害人群發詐欺訊息,誘使被害人回撥後,引導被害人依指示匯款至資金流共犯所掌控之人頭帳戶(下稱第二次犯行),兩次詐欺所得推估共計2918萬7032元。林怡伶明知莊鈞盛於印尼國組織電信詐欺機房,且共犯成員達3 人以上,仍基於該幫助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實施詐欺取財之犯意,莊鈞盛指示,為尚未前往印尼國之陳柏村支付機票費用,而於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時間,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 萬9000元至旅行社業者黃惠珠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與印尼國警方循國際警務合作模式交換犯罪情資後,於105年8月4日晚間6時許,由印尼國警方偕同我國駐印尼警務聯絡官、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第三隊員警,在印尼國當場查獲莊鈞盛、武世龍、林建男、林萬豊、陳柏村等人,而武世龍在印尼外國人收容所期間,經刑事警察局駐印尼聯絡官發現其持有印尼門號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2 支,調閱上開門號通聯紀錄後,發現林怡伶所持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曾於105年8月9日撥入上開印尼門號0000000000000號,經調閱該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申登資料、通聯紀錄及實施通訊監察,並循線調查林怡伶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發現被告曾於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各該帳戶,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林怡伶及其辯護人對各該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方法於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應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二、本件判決基礎之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各該證據,並未陳明其取得程序有不合法之情形,其等對於下列各該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亦無爭執,本院亦未發現下列各該非供述證據有以非法方式取得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自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分別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各該帳戶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我與莊鈞盛從前是男女朋友關係,我幫莊鈞盛匯款,是他跟我借錢,我當時不知道莊鈞盛在從事詐欺集團工作,也不知道他要我匯錢給誰,莊鈞盛在印尼被查獲時,打電話跟我說他出事了,我看新聞才知道的云云(見本院卷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反面、第76頁正反面)。另辯護意旨略以:被告並未實行任何詐欺犯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並無任何具體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參與證人莊鈞盛等人詐欺犯罪之謀議行為,證人莊鈞盛雖向被告借款,並請被告匯款,但被告並未受證人莊鈞盛明確告知借款之用途,被告僅為單純之借款人與受託匯款之人,與各受款人亦無直接接觸,與證人莊鈞盛等人所為詐欺犯行,並無絲毫關連性。又被告固然有於證人莊鈞盛押解返國後,幫忙其等聯繫律師委任事宜等舉措,但被告前與證人莊鈞盛曾有縝密之交往,其後因故離異,仍保有一定情誼,被告單純出於朋友互相關照,彼此相助之思慮所使然,是由本件通訊監察譯文,亦無從驟然認定被告與證人莊鈞盛所為詐欺取財犯行已有犯意聯絡,而屬共謀共同正犯之情形;被告所為匯款行為,對於證人莊鈞盛所為電信詐欺犯行,亦未提供任何實質之助力或因果貢獻,並無不容或缺之因果關係,並非刑法詐欺犯罪之幫助行為,自不成立幫助犯等語。經查:
(一)證人莊鈞盛、武世龍共同謀議在印尼國從事跨境電信詐欺犯罪,由證人莊鈞盛擔任總負責人,武世龍則陸續出資295 萬元予證人莊鈞盛,由證人莊鈞盛招募證人林建男、林萬豊等臺灣籍共犯,於105年3月10日搭機前往印尼國雅加達市,進駐已由印尼國不詳共犯租得之位在 Jalan Perumahan GreenGarden Blok m3 No.25,Jakarta Barat之獨棟別墅,與大陸籍共犯在上址會合共32人後,自105年3月21日起至同年6月6日止,接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方式,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證人莊鈞盛、武世龍復於105年7月間,重新招募證人林建男、林萬豊,另新召證人陳柏村等臺灣籍及大陸籍共犯共計18人,證人莊鈞盛、林萬豊、林建男於同年7 月23日;證人陳柏村於同年8月2日分批前往印尼國雅加達市,在上址同一獨棟別墅,自105年7月28日起至同年8月4日止,接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方式,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兩次詐欺所得推估共計2918萬7032元。嗣於105年8月4日晚間6時許,由印尼國警方偕同我國駐印尼警務聯絡官、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第三隊員警,當場查獲證人莊鈞盛等人,證人莊鈞盛、武世龍、林建男、林萬豊、陳柏村所涉上揭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判決,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7年、4年、1年10月、1年6 月,證人林建男、陳柏村部分業已判決確定,證人莊鈞盛、武世龍、林萬豊現上訴最高法院中;另武世龍於105年8月4 日僱請不知情之孫藝江加入協助,孫藝江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判決(見偵字第15099 號卷第57至66頁)、證人莊鈞盛、武世龍、林建男、林萬豊、陳柏村及孫藝江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武世龍在印尼外國人收容所期間,經刑事警察局駐印尼聯絡官於105年8月19日臨時突訪,在武世龍之寢室內,發現其持有印尼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 2支,經調閱上開門號通聯紀錄後,發現被告所持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曾於105年8月9日撥入上開印尼門號0000000000000號,再調閱該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申登資料、通聯紀錄,並循線調查被告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發現被告曾於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各該帳戶等情,此有台灣大哥大通聯紀錄查詢(見警卷第14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辦莊鈞盛等人涉嫌共組電信詐欺集團案偵查報告、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刑事警察局駐印尼聯絡組陳報單、印尼外國人收容所現場蒐證照片6 張、武世龍持有之行動電話門號及IMEI等資料(見本院卷第39至42頁、第44頁、第51至53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顧客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戶名:黃虹穎)、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基本資料及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戶名:林萬豊)、中華郵政西螺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戶名:陳俊佑)、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他字第2099號卷第6 至18頁、第21至25頁、第28頁正反面、第29頁正反面、第30頁正反面、第80頁)、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見警卷第30頁)在卷可稽。
(三)查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2 筆匯款,分別為證人林建男於第一次犯行期間之薪水,及第一次犯行結束後所獲得之部分薪水;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該筆匯款,係證人陳柏村於105年8月2 日前往印尼前,向證人莊鈞盛借款作為購買生活用品之費用;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2筆匯款,係證人莊鈞盛於105年7 月23日出發前往印尼後,由被告匯款支付自臺灣地區前往印尼國之機票費用等情,此據證人林建男、陳柏村、黃惠珠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偵字第15099 號卷第29頁反面、第45頁反面、第50頁反面),並有證人莊鈞盛之入出境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57頁)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四)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證人莊鈞盛則於偵查中證稱:我欠銀行錢,拜託以前之女朋友即被告幫我匯款,我先跟被告借款,再請她幫我匯款,我回來之後再還她;我是因為沒有空才請被告幫忙匯款等語(見他字第2099 號卷第105頁反面),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與被告於93年、94年間認識,之後有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沒錯,陸陸續續到103年、104年間,就比較沒有關係了,但是偶爾還有在聯絡,105年這段時間,我跟被告之間聯絡都是匯款事宜,沒有聯絡其他事情(本院卷第61頁反面至第62頁反面);附表一所示之匯款資料,是我拜託被告幫我匯的,她完全不知道這是什麼事情,因為我銀行沒有帳戶,卡片都爆了,欠銀行幾百萬,我才拜託她幫我用;匯款的錢大部分都是我的錢,有時候我會拿一點錢放在她那邊,例如說我去喝酒,這一攤喝2、3萬元,我就先放10萬元在她那邊,再慢慢扣,還有剩下,不夠的部分她先借我,先我幫匯一下,我後面再還她(見本院卷第62頁反面至第63頁、第68頁);我在印尼詐欺集團不是老闆,因為我是公司總務,大小事情都是我在處理(見本院卷第62頁、第65頁反面、第67頁),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都是集團的人請我去匯的,他們有給我錢,因為我沒有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才拜託被告幫我匯款,有幾筆我在台灣的時候,我就與被告一起去匯款,有幾筆我人不方便在國外的時候,我就麻煩她幫我匯款(見本院卷第69頁正反面);我沒有跟被告說我要去印尼,我要去哪裡她完全都不知道,我在印尼移民署有向別人借手機,打過一通電話給被告,我沒有跟被告說是因為何事被抓,我只跟她說我人在哪一國,在國外出事情被抓了,幫我找一下律師,然後跟我家裡面的人、我姊姊說一下,我電話是跟人家借的,不方便講太多;我從印尼只有打過這一通電話給被告,之後與被告第一次接觸是交保出來之後;我姊姊也不知道我在詐欺集團工作,在我回臺灣之前,他們都不知道我犯了什麼案件,需要什麼樣子的律師等語(見本院卷第62頁反面、第63頁反面至第66頁、第68頁反面至第69頁)。惟查:
⒈證人莊鈞盛截至106年7月底,有實物擔保借款金額為0 元,無實物擔保借款逾期金額為226元;106年6月17日至同年8月16日止,信用卡本期應付金額共計1008.842元,此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106年8月18日金徵(業)字第1060006494號函及所附證人莊鈞盛之綜合信用報告在卷可參(見偵字第15099 號卷第23至26頁),足見證人莊鈞盛所稱其經濟狀況不佳,銀行負債數百萬元等情,顯與客觀事證不符,殊難採信。且觀諸證人莊鈞盛前揭證述內容,其於偵查中先證稱:「我欠銀行錢,拜託以前之女朋友即被告幫我匯款」、「我先跟被告借款,再請她幫我匯款,我回來之後再還她」、「我是因為沒有空才請被告幫忙匯款」,然此說法,與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匯款的錢大部分都是我的錢,有時候我會拿一點錢放在她那邊,例如說我去喝酒,這一攤喝2、3萬元,我就先放10萬元在她那邊,再慢慢扣,還有剩下,不夠的部分她先借我,先我幫匯一下,我後面再還她」、「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都是集團的人請我去匯的,他們有給我錢,因為我沒有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才拜託被告幫我匯款」,前後所陳並非一致,已難遽信。且證人莊鈞盛證稱其在電話中僅有交代被告為其委任律師及通知家人,並未告知任何案情,亦與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因為與莊鈞盛一起回國的人都咬莊鈞盛,他在電話中告訴我他被抓了,所有人都說是他;莊鈞盛交代回台後要幫他們請律師才不會亂咬,也才能看到他們在筆錄上說什麼等語(見警卷第5頁反面、第6頁反面),並不相符,足見證人莊鈞盛前揭證述,係屬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
⒉再參附表二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見他字第2099號卷第57至72頁),可見被告自105年9月13日上午時起,即證人莊鈞盛由印尼國遣返回國當日(見本院卷第57頁),除與證人莊鈞盛之姊姊莊麗卿通話頻繁,為證人莊鈞盛處理委任律師事宜外(參附表二編號 1、5至7、10至13),另積極向某男(0000000000)、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中看守所探詢證人莊鈞盛返台後就訊地點及後續解送事宜(參附表二編號 3、4、8、10、14、15),並於翌日(即14日)凌晨0時、1時許,親自前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等候證人莊鈞盛就訊(參附表二編號16、17),甚至凌晨3 時13分許,仍在與某男(0000000000)電話討論案情或訴訟策略(參附表二編號20),顯見被告對證人莊鈞盛之關心程度甚深。而被告與證人莊鈞盛間,確為男女朋友關係乙情,業據證人林建男、陳正昌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字第15099 號卷第29、54頁),再參被告與詐欺集團共犯武世龍之配偶、周律師之對話內容,被告除對武世龍之配偶,自稱為證人莊鈞盛之「老婆」(參附表二編號17),周律師對被告提及證人莊鈞盛時,亦多次以「你老公」稱呼證人莊鈞盛(參附表二編號26、27);又警方於105年8月23日至證人莊鈞盛位在臺中市○區○○○路00巷0 號之住處執行搜索時,莊麗卿曾聯繫被告前來,被告到場關切時,亦自稱為證人莊鈞盛之女友,有現場蒐證照片 2張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46頁反面),均足佐證被告與證人莊鈞盛於105年9月間,仍為交往中之男女朋友關係,確屬事實。
⒊另被告曾於105年9月13日11時19分許,與莊麗卿電話聯繫討論律師委任事宜時,表示「(你找的這個有內行嗎?)有啦,這個就是之前水雞(音譯)傳給我的,我不是有傳一次名片給你?」、「我就跟莊講過了,我就跟他說,他就叫我問,叫我問文彬(音譯)嘛,我打去問也是沒有嘛,現在你不快幫他請,等一下他回來到場的時候他又在靠背了,說我跟你交代好了怎麼沒有幫我請。」等語(參附表二編號 1),可知被告當時應已知悉證人莊鈞盛所涉案情為何,並依照證人莊鈞盛之指示,委任熟習此類案件之律師到場陪訊。被告於同日11時22分許,與周律師聯繫約定會面時間後(參附表二編號 2),先於同日15時51分許,與某男(0000000000)電話聯繫時,提醒對方可以對證人莊鈞盛聲請支付命令,並聲請查封證人莊鈞盛之財產,以免證人莊鈞盛之財產均遭政府或司法單位沒收(參附表編號4)。被告復於105 年9月14日00時39分、00時57分許,主動通知共犯武世龍之配偶,武世龍等人正在第四分局等待接受訊問,是否要為武世龍委任律師等情(參附表二編號17、18);其後共犯武世龍之弟弟或哥哥(見警卷第5頁反面)於同日3時13分許,與被告電話聯繫,表示其剛才與「周律師」聯繫,「剛剛樓下你們給我建議的那個部分」,周律師表示尊重我們的意見,希望再與被告「討論一下」等語(參附表二編號20),雙方於同日11時11分許再次電話聯繫,確認是否還要繼續進行先前討論之模式後(參附表二編號22),被告分別於同日13時52分許、13時56分許,與周律師聯繫,告知周律師「那個姓王的他的家屬找不到」、「如果要幫他請律師,他的家屬我們聯絡不上的」、「你等一下進去有遇到那個姓王的話,跟他說有幫他請律師,要他不用害怕」、「再拿委託書安撫他們的心,不然等一下開庭若又亂說就費氣了」、「你要幫我安撫他們一下喔」等語(參附表二編號23、24),欲替詐欺集團某王姓共犯成員委任律師,並囑咐周律師以委託書安撫其心情;而周律師於同日16時23分、16時31分、17時2 分許,向被告回報稱「我先去跟你們莊ㄟ講」、「他(指莊嫌)跟我搖頭,好像沒有那個意願啦」、「(沒有那個意願怎樣?)替那個姓王的請啊」、「你老公說的應該是林建男啦,我叫他簽起來」、「林建男,這個最老50幾歲的嘛,55年次的啊」、「他現在是要給他擔」、「你老公設定的就是這個人啦,因為後面就是重新去設定這個人啦」、「你老公說這個林建男就是管理人啦」、「這個人叫做進哥」(參附表二編號25、
26、27),表示證人莊鈞盛重新設定之機房管理人係綽號「進哥」之證人林建男,而非該王姓共犯,被告隨即表示「進哥我知道啦,桃園的啦,這樣我知道是誰啊。」、「你跟他寫委託書沒關係」、「委託書先給他寫起來」,指示周律師與證人林建男簽立律師委任狀,並立即與證人林建男之配偶聯繫,與周律師見面處理委任事宜(參附表二編號27、28、31);嗣於105年9月22日11時13分許,被告復與陳福星(0000000000)於電話中討論有關共犯對證人莊鈞盛為不利供述,證人莊鈞盛現遭羈押禁見中,是否要更換辯護人,並提及「因為現在另一個沒禁見的,我也沒有去跟他會客,那個沒禁見的我沒有給他請律師你知道嗎?」(參附表二編號33)。觀之上開對話內容及通聯對象,顯見被告對於證人莊鈞盛所屬詐欺集團共犯成員,至少即知道有武世龍、綽號「進哥」之證人林建男及王姓成員等3 人,並曾與共犯武世龍之哥哥或弟弟、周律師商議訴訟策略,安排由王姓共犯或證人林建男承擔機房負責人之責任,並為其等委任律師,足認被告對於詐欺集團實際運作、分工及詐欺手法等細節,縱非知之甚詳,但對於證人莊鈞盛前往印尼國籌組電信詐欺集團、組織成員大略為何等情,應有相當之瞭解程度。且依印尼門號00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顯示,被告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5年8月9日15時44分、15時47分與證人莊鈞盛通話時間,僅有127秒、38秒,總計不到3分鐘,代表證人莊鈞盛在印尼為警查獲後,私下與被告電話聯繫之次數僅有 1、2 次,且通話時間倉促短暫,按依事理常情,證人莊鈞盛利用武世龍私藏之行動電話對外聯繫,其通話機會應甚屬寶貴,時間亦非毫無限制,證人莊鈞盛要在短短不到3 分鐘之時間內,對一無所知之被告說明其目前在印尼國之狀況、囑咐被告向何人詢問適合之律師,並交代案情及共犯成員,及安排將來返台就訊時,由何人負責頂替主嫌責任,並為共犯委任律師,以獲知共犯於警偵供述之內容,已非容易之事;況依證人莊鈞盛於本院審理時所稱,其既未在電話中向被告說明任何案情,亦未交代其係因何案件遭警查獲,被告在證人莊鈞盛具保停止羈押前,2 人復未再有直接接觸,益證被告在證人莊鈞盛為警查獲前,對於證人莊鈞盛所涉詐欺集團犯行,確實知情無訛。從而,被告辯稱其不知證人莊鈞盛在印尼國組織電信詐欺集團,從事詐欺取財犯行;及證人莊鈞盛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對此均不知情云云,均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五)又按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認識,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施以助力,給予實行上之便利,使犯罪易於實行,而助成其結果發生者。是行為人對其幫助之行為與被幫助犯罪侵害法益之結果間有因果關係之認知,仍屬意為之,即得認有幫助犯罪之故意,要不因其所為非以助益犯罪之實行為唯一或主要目的而異其結果;且其所為之幫助行為,基於行為與侵害法益結果間之連帶關聯乃刑事客觀歸責之基本要件,固須與犯罪結果間有因果關聯,但不以具備直接因果關係為必要,舉凡予正犯以物質或精神上之助力,縱其於犯罪之進行並非不可或缺,或所提供之助益未具關鍵性影響,亦屬幫助犯罪之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時間,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萬9000元至旅行社業者黃惠珠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依其匯款時間推斷,應係證人陳柏村於105 年8月2日搭機前往印尼國之機票費用。被告明知證人莊鈞盛於印尼國籌組電信機房,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仍受被告所託匯款予旅行業者支付機票費用,俾利共犯陳柏村前往印尼國加入從事詐欺犯行,應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對證人莊鈞盛遂行詐欺取財犯行,於犯罪前或進行中施以助力,使犯罪易於實行而助成其結果發生者,縱被告所為,於詐欺犯罪之進行並非不可或缺,亦未具關鍵性影響,亦屬幫助犯罪之行為,而應論以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其餘附表一編號 1至5、7部分,另為無罪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
(六)至辯護人雖引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738號判例謂「上訴人出租房屋,並代正犯寄藏製造毒丸之藥水等物,雖予正犯以犯罪上之便利,尚難謂於製造毒丸之實施中,為直接重要之幫助」;及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387號判例謂「上訴人在製造嗎啡機關內,如僅係受僱服洗滌器具等一切雜事,對於製造嗎啡並無加工行為,縱係知情,尚難論以幫助製造嗎啡罪」,而認被告所為,亦不該當幫助犯之要件。然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428 號、第2319號、25年上字第2387號等判例意旨,敘及「直接重要之幫助」部分,暨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738號判例要旨,所稱:「上訴人出租房屋,並代正犯寄藏製造毒丸之藥水等物,雖予正犯以犯罪上之便利,尚難謂於製造毒丸之實施中,為直接重要之幫助。」等旨,均係就17年 3月10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4條第2 項:「從犯之刑減正犯之刑2分之1。但於實施犯罪行為之際,為直接及重要之幫助者,處以正犯之刑。」法條中之「直接及重要之幫助」,所為之闡釋,上開判例與是否成立幫助犯之判斷,顯屬無涉(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23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辯護人所引上揭判例意旨,與是否成立幫助犯之判斷無涉,自無從執為有利被告之依據,併予說明。
二、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並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幫助加重詐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公訴意旨雖以被告於證人莊鈞盛、武世龍所屬之詐騙機房在印尼國詐騙時,依證人莊鈞盛指示,為尚未前往印尼國之在臺機房成員購買機票及提供前往印尼國之相關必要費用(如生活用品費),暨將透過不詳管道洗錢進入我國境內之不法所得予以領取、保管及先行分配予我國籍之詐騙機房成員(即預支薪水),或於證人莊鈞盛等人返國後,將機房成員應領取之報酬,以匯款方式交付等情,而認為被告係屬本案加重詐欺犯行之共同正犯。但查:
⒈按共犯之成立,固不以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惟若所參與者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須主觀上有自己犯罪之意思,為其前提(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第763 號判決參照);又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3號判例要旨亦謂:「刑法上之幫助犯,固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成立,惟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者而言,倘以合同之意思而參加犯罪,即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縱其所參與者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屬共同正犯,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而言,苟已參與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一部,即屬分擔實施犯罪之行為,雖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亦仍屬共同正犯。」就共同正犯與從犯之區別,即採主觀(以合同之意思即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客觀(參與構成要件行為)擇一標準說。是正犯與共犯(教唆犯、幫助犯)之區別,應視行為人彼此間有無正犯之意思聯絡、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或全部、是否因犯罪構成要件之實現而得以遂行其犯罪目的、是否參與犯罪過程之規劃等不可或缺之工作等因素,綜合加以判斷,如行為人僅單純於他人實施犯罪時,予以精神或物理上之助力,使其易於達到犯罪之目的,並非基於實施自己之犯罪之目的而為,亦未從事構成要件之行為,即應論以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⒉查被告雖知悉證人莊鈞盛於印尼國組織電信詐欺機房,且共犯成員達3 人以上,然知悉他人犯罪,同屬共同正犯及幫助犯之主觀構成要件,但究屬成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其區別在於,除知悉他人犯罪以外,行為人主觀上究竟出於自己犯罪或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尚不能單憑知悉本身遽然論以共同正犯。又依被告近年財產所得資料,雖查無被告有固定收入,此有其98年至104 年所得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8至49頁),且依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所示,被告於105年5月5月至同年8月30日間,曾有170萬元、100萬元、70萬元、90萬元及56萬元不等之高額存款,可見被告資力頗豐,然被告辯稱其於大帝國舞廳擔任幹部,收入係由公司每週以現金支付,業績好時可以到30萬,平均月薪約16萬元等語(見警卷第4 頁、本院卷第19、74頁),有其名片資料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47頁正反面),且被告與證人莊鈞盛間既為男女朋友關係,關係甚密,證人莊鈞盛為避免以自己名義辦理匯款,恐為警循線查緝其真實姓名資料,而委由被告辦理匯款,被告因而透過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進行轉帳,尚無悖於常情之處,尚難據此即認上開帳戶之金錢來源,為證人莊鈞盛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不法所得,或被告有為證人莊鈞盛領取、保管詐欺不法所得之事實,本案亦乏證據證明被告與證人莊鈞盛等集團共犯成員,就其等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彼此間具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準此,被告固然知悉證人莊鈞盛從事加重詐欺犯行,惟被告客觀上所實施者,僅止於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等詐欺取財構成要件行為以外之匯款行為,主觀上復無證據得認其有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實難僅單純憑被告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匯款行為,即認被告與證人莊鈞盛等人間就前揭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彼此間具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尚難論以共同正犯。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屬共同正犯,容有誤會。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第3 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又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責任共同原則,故就被告本件所為該次幫助行為,應僅論以一罪。又共同正犯與幫助犯,僅係犯罪形態與得否減刑有所差異,其適用之基本法條及所犯罪名並無不同,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說明。
(三)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依行為人之責任,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之態度;自述具國中肄業學歷、月收入10萬元以上,未婚,育有3 名未成年子女(見本院卷第80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乙、無罪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證人莊鈞盛、武世龍所屬之詐騙機房在印尼國詐騙時,依證人莊鈞盛指示,為尚未前往印尼國之在臺機房成員購買機票及提供前往印尼國之相關必要費用(如生活用品費),暨將透過不詳管道洗錢進入我國境內之不法所得予以領取、保管及先行分配予我國籍之詐騙機房成員(即預支薪水),或於證人莊鈞盛等人返國後,將機房成員應領取之報酬,以匯款方式交付,而於附表一編號 1至5、7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 至5、7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至5、7 所示之各該帳戶。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係屬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共同正犯,固非無見。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供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足資參照)。
三、經查:
(一)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實乏證據證明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收入來源為證人莊鈞盛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不法所得,或被告有為證人莊鈞盛領取、保管詐欺不法所得之事實,亦乏證據證明被告與證人莊鈞盛等集團共犯成員,就其等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彼此間具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尚難論以共同正犯,已如前述。
(二)又幫助犯之成立,雖不以具備直接因果關係為必要,舉凡予正犯以物質或精神上之助力,縱其於犯罪之進行並非不可或缺,或所提供之助益未具關鍵性影響,亦屬幫助犯罪之行為,然基於行為與侵害法益結果間之連帶關聯乃刑事客觀歸責之基本要件,仍以行為與犯罪結果間具有因果關聯為必要。且刑法上所謂幫助犯者,係指於他人實施犯罪之前或犯罪之際,予以助力,使之易於實施或完成犯罪行為之謂,故以「事先幫助」及「事中幫助」為限,若於他人犯罪行為完成後,予以助力,即學說上所謂「事後幫助」,除法律別有處罰規定外,不成立幫助犯(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843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以正犯已經犯罪為要件,故幫助犯非以其幫助行為完成,即成立犯罪,必其幫助行為或其影響力持續至正犯實施犯罪,始行成立(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2159號判例意旨參照)。茲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2 筆匯款,分別為證人林建男於第一次犯行期間之薪水,及第一次犯行結束後所獲得之部分薪水;又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2 筆匯款,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傳喚證人林萬豊到庭作證,證人林萬豊並未到庭,然公訴意旨認此2 筆匯款,亦分別為證人林萬豊於第一次犯行期間之薪水,及第一次犯行結束後所獲得之部分薪水;另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該筆匯款,則係證人陳柏村於105年8月2日前往印尼前,向證人莊鈞盛借款作為購買生活用品之費用。其中附表一編號2、4所示2 筆匯款,係於證人莊鈞盛等人第一次犯行完成後所為,故不成立幫助犯;另其餘附表一編號1、3、5所示3筆匯款,僅係預支證人林建男、林萬豊於第一次犯行期間之薪水,或證人陳柏村與證人莊鈞盛間之私人借款,難認有幫助證人莊鈞盛等人易於實施或完成詐欺構成要件行為之因果關連,揆諸上揭裁判意旨及說明,亦無成立幫助犯之餘地。另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該筆匯款,公訴意旨認係共犯孫藝江於105 年8月3日出境前往印尼國之機票費用,然武世龍係於105 年8月4日僱請不知情之孫藝江加入協助,共犯孫藝江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4035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已如前述,是就被告此部分匯款行為,即無從認定有幫助證人莊鈞盛等人遂行詐欺犯罪之影響力,自亦不成立幫助犯。
(三)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雖可證明被告有為附表一編號1至5、7 所示之匯款行為,然尚未達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被告係屬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共同正犯,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又公訴意旨就本案罪數,認應分別依證人莊鈞盛等人第一次犯行(即105年3月10日起至同年6月6日止)、第二次犯行(即105年7月23日起至同年8月4日止),各以接續犯論以1罪,共2罪,爰就公訴意旨所認被告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4部分犯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關於附表一編號5、7部分犯行,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0條第1項、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隆翔提起公訴,檢察官邱雲昌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匯款帳戶 │ 備 註 │ ├──┼──────┼──────┼──────────┼──────────────┤ │ 1 │105年5月10日│10萬元 │林建男之不知情女兒黃│第一次犯行期間林建男所預支之│ │ │ │ │虹穎所申設合作金庫商│薪水。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 2 │105年6月22日│39萬7000元 │221號帳戶 │第一次犯行結束林建男所獲得之│ │ │ │ │ │部分報酬。 │ ├──┼──────┼──────┼──────────┼──────────────┤ │ 3 │105年5月9日 │2萬元 │林萬豊所申設玉山商業│第一次犯行期間林萬豊所預支之│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薪水。 │ ├──┼──────┼──────┤號帳戶 ├──────────────┤ │ 4 │105年6月10日│8萬8000元 │ │第一次犯行結束林萬豊所獲得之│ │ │ │ │ │部分報酬。 │ ├──┼──────┼──────┼──────────┼──────────────┤ │ 5 │105年7月31日│2萬元 │陳柏村之不知情胞兄陳│陳柏村於105年8月2日前往印尼 │ │ │ │ │俊佑所申設中華郵政西│前,向莊鈞盛借款作為購買生活│ │ │ │ │螺郵局帳號0000000000│用品之費用 │ │ │ │ │1471號帳戶 │ │ ├──┼──────┼──────┼──────────┼──────────────┤ │ 6 │105年7月26日│1萬9000元 │黃惠珠所申設台新商業│陳柏村前往印尼國之機票費用。│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07號帳戶 ├──────────────┤ │ 7 │105年8月3日 │1萬9000元 │ │孫藝江前往印尼國之機票費用。│ │ │ │ │ │ │ └──┴──────┴──────┴──────────┴──────────────┘ 附表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 通話時間 │通訊監察對象A │ 通話對象B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電話號碼) │ (電話號碼) │ │ ├──┼──────┼───────┼───────┼─────────────────┤ │ 1 │105年9月13日│林怡伶 │莊麗卿 │A:喂? │ │ │11時19分03秒│(0000000000)│(0000000000)│B:阿伶喔?他跟我說喔,律師等一下 │ │ │ │ │ │ 會打給我,剛剛你打沒通,他意思 │ │ │ │ │ │ 說,律師現在進去,沒辦法跟犯人 │ │ │ │ │ │ 講話。 │ │ │ │ │ │A:嘿。 │ │ │ │ │ │B:案情他不了解嘛,無法講話。 │ │ │ │ │ │A:我上次不是傳一個名片給你,我打 │ │ │ │ │ │ 去律師事務所,那個律師在忙,律 │ │ │ │ │ │ 師事務所人跟我說,你要帶身分證 │ │ │ │ │ │ 、戶口名簿、委託書,因為要三親 │ │ │ │ │ │ 等以內才可以委託,他問我何時我 │ │ │ │ │ │ 說現在差不多要坐飛機,他說他們 │ │ │ │ │ │ 回來有可能直接開偵查庭,不然就 │ │ │ │ │ │ 上臺中看守所,但是你們那邊委託 │ │ │ │ │ │ 書要先寫。 │ │ │ │ │ │B:嘿嘿,我在想他不敢說是誰啦,他 │ │ │ │ │ │ 跟我說還沒睡醒,那就是他姑丈啦 │ │ │ │ │ │ ,你聽得懂嗎?他不能跟我說是誰 │ │ │ │ │ │ 啦。 │ │ │ │ │ │A:我知道是誰啦。 │ │ │ │ │ │B:喔,現在都還沒回消息啊。 │ │ │ │ │ │A:對唉。 │ │ │ │ │ │B:現在在睡覺啊,他說現在律師去喔 │ │ │ │ │ │ ,陪我弟弟作筆錄,他沒有權力啦 │ │ │ │ │ │ ,但是時間照算。 │ │ │ │ │ │A:但是你也還是要請啊,既然他有交 │ │ │ │ │ │ 代我們要請,就要請哪,我們就跟 │ │ │ │ │ │ 他請就好了。 │ │ │ │ │ │B:你找的這個有內行嗎? │ │ │ │ │ │A:有啦,這個就是之前水雞(音譯) │ │ │ │ │ │ 傳給我的,我不是有傳一次名片給 │ │ │ │ │ │ 你? │ │ │ │ │ │B:有啊,他有內行喔? │ │ │ │ │ │A:有啦,我就跟莊講過了,我就跟他 │ │ │ │ │ │ 說,他就叫我問,叫我問文彬(音 │ │ │ │ │ │ 譯)嘛,我打去問也是沒有嘛,現 │ │ │ │ │ │ 在你不快幫他請,等一下他回來到 │ │ │ │ │ │ 場的時候他又在靠背了,說我跟你 │ │ │ │ │ │ 交代好了怎麼沒有幫我請。 │ │ │ │ │ │B:好好,現在戶口名簿要帶我的喔? │ │ │ │ │ │A:黑,身分證跟戶口名簿,我現在過 │ │ │ │ │ │ 去載你。 │ │ │ │ │ │B:都帶我的? │ │ │ │ │ │A:都你的,因為我沒有辦法幫他請。 │ │ │ │ │ │B:嘿。 │ │ │ │ │ │A:我剛才跟律師講完電話,他在開庭 │ │ │ │ │ │ 也沒空,他說要先委託,可能送回 │ │ │ │ │ │ 來的時候,若開偵查庭他也不可能 │ │ │ │ │ │ 到,可能在臺北偵九組送的可能直 │ │ │ │ │ │ 接送看守所,我們委託他,最起碼 │ │ │ │ │ │ 到的時候,我們東西寄他拿進去, │ │ │ │ │ │ 你有委託他才可以到場。 │ │ │ │ │ │B:現在不知道臺北看守所還臺中? │ │ │ │ │ │A:他律師還在查,會回來台中看守所 │ │ │ │ │ │ 啦,只怕他收押禁見啦,律師有說 │ │ │ │ │ │ 可能有兩個情況,可能收押禁見, │ │ │ │ │ │ 我跟你說這個律師什麼周什麼福啊 │ │ │ │ │ │ ,這個是水雞、大胖董仔他們都用 │ │ │ │ │ │ 這個啦。 │ ├──┼──────┼───────┼───────┼─────────────────┤ │ 2 │105年9月13日│林怡伶 │周律師 │A:喂? │ │ │11時22分44秒│(0000000000)│(0000000000)│B:陳小姐你好。 │ │ │ │ │ │A:你好。 │ │ │ │ │ │B:我周律師。 │ │ │ │ │ │A:你好,在忙喔? │ │ │ │ │ │B:您好,您請說。 │ │ │ │ │ │A:我是有個案件要委託你啦。 │ │ │ │ │ │B:我知道,我助理剛剛有跟我提一下 │ │ │ │ │ │ 。 │ │ │ │ │ │A:對,我幾點過去方便? │ │ │ │ │ │B:大概12點、12點半好不好?因為我 │ │ │ │ │ │ 現還在法院地下室? │ │ │ │ │ │A:OK,那就12點半,因為我現在聯絡 │ │ │ │ │ │ 他姊姊,因為她姊姊可以委任。 │ │ │ │ │ │B:對,再麻煩,謝謝。 │ ├──┼──────┼───────┼───────┼─────────────────┤ │ 3 │105年9月13日│林怡伶 │某男 │A:總ㄟ。 │ │ │15時51分52秒│(0000000000)│(0000000000)│B:嘿。 │ │ │ │ │ │A:他今天回來,你不知道可不可以幫 │ │ │ │ │ │ 我問你上面的人看人會送哪裡好嗎 │ │ │ │ │ │ ?會送來台中嗎? │ │ │ │ │ │B:今天回來? │ │ │ │ │ │A:今天晚上差不多9點飛機到台灣。 │ │ │ │ │ │B:嘿。 │ │ │ │ │ │A:因為報紙也有出來,重點是我不知 │ │ │ │ │ │ 道會送臺北還是臺中,我要幫他請 │ │ │ │ │ │ 律師啦。 │ │ │ │ │ │B:我現在問看看喔。 │ │ │ │ │ │A:好,總ㄟ再麻煩幫我問一下,他現 │ │ │ │ │ │ 在應該在坐飛機,不知道會不會送 │ │ │ │ │ │ 來臺中。 │ │ │ │ │ │B:好好。 │ ├──┼──────┼───────┼───────┼─────────────────┤ │ 4 │105年9月13日│林怡伶 │某男 │B:伶啊,我打承辦電話都沒接,我問 │ │ │16時45分28秒│(0000000000)│(0000000000)│ 另一位也不知道承辦是休息還怎樣 │ │ │ │ │ │ ,電話也都沒通,還是因為他隨同 │ │ │ │ │ │ 出去去押回來?我也不知道,電話 │ │ │ │ │ │ 都不通。 │ │ │ │ │ │A:我們就是不知道他會送回來臺中還 │ │ │ │ │ │ 是送去臺北,然後我請教律師,說 │ │ │ │ │ │ 總ㄟ你可以去申請支付命令查封莊 │ │ │ │ │ │ ㄟ的財產啊。 │ │ │ │ │ │B:我喔? │ │ │ │ │ │A:嘿啊,他欠你錢,你去申請支付命 │ │ │ │ │ │ 令啊,你錢才討得回來啊,不然會 │ │ │ │ │ │ 被查光喔,你要叫你的律師去申請 │ │ │ │ │ │ 支付命令,因為他有欠你錢啊。 │ │ │ │ │ │ (莊麗卿在一旁說對你比較好啦,比 │ │ │ │ │ │ 較有利啦。) │ │ │ │ │ │B:問題是我去申請支付命令沒有借據 │ │ │ │ │ │ 啊,我拿給他的是現金哪,大家都 │ │ │ │ │ │ 是兄弟信得過的。 │ │ │ │ │ │A:他這裡有錄影啊,你有證據啊,你 │ │ │ │ │ │ 有去領錢啊,他也一定承認有欠你 │ │ │ │ │ │ 錢的啊。 │ │ │ │ │ │B:嘿啊,這是有啦。 │ │ │ │ │ │A:數目就講得一樣這樣啦。 │ │ │ │ │ │B:數目就我昨天跟你講的一百啊。 │ │ │ │ │ │A:嘿啊,你要用支付命令給他查封啊 │ │ │ │ │ │ ,變成你先查封你先贏,你第一順 │ │ │ │ │ │ 位就是你的啊。 │ │ │ │ │ │B:這樣我來處理這件啦。 │ │ │ │ │ │A:不然他若被政府沒收,什麼都沒有 │ │ │ │ │ │ 。 │ │ │ │ │ │B:好啦,阿那個電話不通,可能他跟 │ │ │ │ │ │ 他們出去押人還怎樣。 │ │ │ │ │ │A:他去把他們押回來啦。 │ │ │ │ │ │B:嘿啦,我就聯絡不到了喔。 │ ├──┼──────┼───────┼───────┼─────────────────┤ │ 5 │105年9月13日│林怡伶 │莊麗卿 │A:喂? │ │ │18時40分46秒│(0000000000)│(0000000000)│B:伶喔? │ │ │ │ │ │A:嘿,姊。 │ │ │ │ │ │B:你跟周律師聯絡一下啊,不然等一 │ │ │ │ │ │ 下姊我要洗澡怕來不及。 │ │ │ │ │ │A:不會啦,我在洗澡哩! │ │ │ │ │ │B:會很久嗎?我等一下要開會,你不 │ │ │ │ │ │ 先跟周律師約一下,寫那個,我拿 │ │ │ │ │ │ 錢給他跟他寫一下,不然明天如果 │ │ │ │ │ │ CASE什麼的話勒。 │ │ │ │ │ │A:我們用電話先跟他講,不然明天也 │ │ │ │ │ │ 不知道幾點回來啊,9點多回來可能│ │ │ │ │ │ 回來臺中地檢,委託書要寫一寫倒 │ │ │ │ │ │ 是。 │ │ │ │ │ │B:對阿,我們也要去跟他寫一下啊, │ │ │ │ │ │ 今晚不知會不會送臺中還是明天也 │ │ │ │ │ │ 都不知道。 │ │ │ │ │ │A:不知道勒,我等一下打給你,我在 │ │ │ │ │ │ 洗澡。 │ ├──┼──────┼───────┼───────┼─────────────────┤ │ 6 │105年9月13日│林怡伶 │莊麗卿 │A:喂? │ │ │18時53分43秒│(0000000000)│(0000000000)│B:周律師現在事務所等我們 │ │ │ │ │ │A:好。 │ │ │ │ │ │B:我打好了,你要過來沒?我要開會 │ │ │ │ │ │ 啊。 │ │ │ │ │ │A:幾點開會? │ │ │ │ │ │B:8點啊。 │ │ │ │ │ │A:好啦。 │ ├──┼──────┼───────┼───────┼─────────────────┤ │ 7 │105年9月13日│林怡伶 │莊麗卿 │B:姊我在你樓下等你喔。 │ │ │19時01分44秒│(0000000000)│(0000000000)│A:騎車還開車? │ │ │ │ │ │B:開車好嗎?一樣停車場那。 │ │ │ │ │ │A:好好,叫姊夫一起去,叫他幫我們 │ │ │ │ │ │ 跟他打折一下。 │ │ │ │ │ │B:有啦,他有要去啦。 │ ├──┼──────┼───────┼───────┼─────────────────┤ │ 8 │105年9月13日│林怡伶 │偵九大隊 │B:九大隊你好。 │ │ │19時34分23秒│(0000000000)│(0000000000)│A:你好,請問印尼回來的今天會送哪 │ │ │ │ │ │ 裡呢? │ │ │ │ │ │B:你哪邊? │ │ │ │ │ │A:我是家屬啊。 │ │ │ │ │ │B:他們送回來之後我們會給他打電話 │ │ │ │ │ │ 時間,看他要通知誰。 │ │ │ │ │ │A:你等一下喔,我有律師跟你講。 │ │ │ │ │ │ (被告電話交周律師) │ │ │ │ │ │A:阿SIR。 │ │ │ │ │ │B:嘿。 │ │ │ │ │ │A:不好意思,我是莊鈞盛的委任律師 │ │ │ │ │ │ 。 │ │ │ │ │ │B:嘿。 │ │ │ │ │ │A:我想請教到時候我們要去陪訊,你 │ │ │ │ │ │ 能不能夠告訴我未來會是在中打嗎 │ │ │ │ │ │ ?還是帶回臺北去問? │ │ │ │ │ │B:帶回臺中。 │ │ │ │ │ │A:六隊幾會問? │ │ │ │ │ │B:我們是跟分局合作啦。 │ │ │ │ │ │A:跟哪個分局喔? │ │ │ │ │ │B:我不清楚,我不是承辦人。 │ │ │ │ │ │A:確定是跟分局合作? │ │ │ │ │ │B:嘿。 │ │ │ │ │ │A:那我了解,謝謝。 │ ├──┼──────┼───────┼───────┼─────────────────┤ │ 9 │105年9月13日│林怡伶 │某女 │A:你明天要休假喔? │ │ │19時48分01秒│(0000000000)│(0000000000)│B:看風雨啊。 │ │ │ │ │ │A:等一下你有要休假,明天就跟小姐 │ │ │ │ │ │ 他們說,我跟你說今天我莊董要回 │ │ │ │ │ │ 回來,所以我沒空,我在律師事務 │ │ │ │ │ │ 所,你快起來進公司,我從早上忙 │ │ │ │ │ │ 到現在。 │ │ │ │ │ │B:我會進去啊,妳不要緊張。 │ ├──┼──────┼───────┼───────┼─────────────────┤ │ 10 │105年9月13日│林怡伶 │莊麗卿 │A:姊我在地檢署,我打給律師都沒有 │ │ │22時28分19秒│(0000000000)│(0000000000)│ 給我接勒。 │ │ │ │ │ │B:怎麼這樣? │ │ │ │ │ │A:錢都收去了啊,我現在去法院。 │ │ │ │ │ │B:現在喔?我穿衣服,我剛洗好。 │ │ │ │ │ │A:要騎車還開車? │ │ │ │ │ │B:有一段喔,開車好了。 │ │ │ │ │ │A:好,我現在過去載你。 │ ├──┼──────┼───────┼───────┼─────────────────┤ │ 11 │105年9月13日│林怡伶 │莊麗卿 │A:阿姊喔?那律師打電話都不接啊, │ │ │22時38分39秒│(0000000000)│(0000000000)│ 你明天找他喔,錢都退退掉啦,現 │ │ │ │ │ │ 在地檢等一下送看守所啦,全部禁 │ │ │ │ │ │ 見啦,全部都收押啦。 │ │ │ │ │ │B:全部都收押喔? │ │ │ │ │ │A:我實在喔,那律師喔,真的,我手 │ │ │ │ │ │ 機打給他都不接勒。 │ │ │ │ │ │B:怎麼這樣? │ │ │ │ │ │A:律師手機電話都不接,他們在地檢 │ │ │ │ │ │ 開庭,他人也沒到,收這6萬塊是怎│ │ │ │ │ │ 樣的,現在人收押了啦。 │ │ │ │ │ │B:收押進去了喔? │ │ │ │ │ │A:收押在看守所。 │ │ │ │ │ │B:有打電話來喔? │ │ │ │ │ │A:沒打,我透過關係去問的,我就跟 │ │ │ │ │ │ 他說在法院,現在已經移送了,全 │ │ │ │ │ │ 部移送沒人交保。 │ │ │ │ │ │B:全部收押喔? │ │ │ │ │ │A:我哥有認識的去問,現在法院已經 │ │ │ │ │ │ 移送了。 │ │ │ │ │ │B:怎麼這樣,那律師怎麼沒接? │ │ │ │ │ │A:律師電話都不接,6萬塊真的是冤枉│ │ │ │ │ │ 錢,哪有做什麼,他有辦什麼工作 │ │ │ │ │ │ ,法院地檢都沒去,他說6萬就只是│ │ │ │ │ │ 走路工而已勒,他說叫我明天去跟 │ │ │ │ │ │ 他退錢哪,律師電話根本不接啊。 │ │ │ │ │ │B:我現在打律師事務所。 │ │ │ │ │ │A:都沒接啦。 │ │ │ │ │ │B:他收押律師到可以見面啊。 │ │ │ │ │ │A:對啊,重點現在律師找不到人啊。 │ │ │ │ │ │B:你收訊不好。 │ │ │ │ │ │A:我跟你講我人在法院。 │ ├──┼──────┼───────┼───────┼─────────────────┤ │ 12 │105年9月13日│林怡伶 │莊麗卿 │B:喂?我打好幾通都沒接,我打去事 │ │ │22時48分54秒│(0000000000)│(0000000000)│ 務所也都完全沒接。 │ │ │ │ │ │A:對啊,莊孝維,錢收去了就不管事 │ │ │ │ │ │ 了,我打去看守所說人還沒送去, │ │ │ │ │ │ 我打去地檢說沒送去地檢。 │ │ │ │ │ │B:那是送去哪裡? │ │ │ │ │ │A:嘿啊,我打去地檢署說沒收到人, │ │ │ │ │ │ 這樣好了,阿姊你去問四分局看有 │ │ │ │ │ │ 沒有接到這些人。 │ │ │ │ │ │B:在四分局那喔? │ │ │ │ │ │A:我現在打去偵九組問看看。 │ │ │ │ │ │B:第四分局我不熟勒,裡面要問誰, │ │ │ │ │ │ 我問看看,律師都沒接,一定是睡 │ │ │ │ │ │ 死了,絕對是。 │ │ │ │ │ │A:太誇張了錢收去了,我就跟你說不 │ │ │ │ │ │ 要這麼快,錢收去了,6萬5,人收 │ │ │ │ │ │ 押了,然後他說好到這裡就結束這 │ │ │ │ │ │ 樣喔? │ │ │ │ │ │B:沒啦不會這樣做啦,他回來我們就 │ │ │ │ │ │ 知道一定會收押禁見的啊,他可以 │ │ │ │ │ │ 進去,我再打看看,我們現在沒有 │ │ │ │ │ │ 跟他說,到時候我們沒有辦法連絡 │ │ │ │ │ │ 這個人你聽得懂嗎? │ │ │ │ │ │A:重點是找不到人啊,現在人在哪都 │ │ │ │ │ │ 不知道,現在地檢說他沒收到這批 │ │ │ │ │ │ 人,我先打電話問看看。 │ ├──┼──────┼───────┼───────┼─────────────────┤ │ 13 │105年9月13日│林怡伶 │莊麗卿 │B:阿伶,你有收到接到人的,說到地 │ │ │22時53分53秒│(0000000000)│(0000000000)│ 檢署了喔? │ │ │ │ │ │A:嘿啊。 │ ├──┼──────┼───────┼───────┼─────────────────┤ │ 14 │105年9月13日│林怡伶 │周律師 │A:你看有沒有認識第四分局的,問看 │ │ │23時18分47秒│(0000000000)│(0000000000)│ 看,我剛剛是透過關係問到說現在 │ │ │ │ │ │ 人已經送去看守所,然後是押他們 │ │ │ │ │ │ 的人說的,他就叫我不能亂講,等 │ │ │ │ │ │ 一下會懷疑說我們怎麼會知道。 │ │ │ │ │ │B:絕對不可能,這個程序絕對不可能 │ │ │ │ │ │ 的。 │ │ │ │ │ │A:嘿,完全沒有在地檢勒。 │ │ │ │ │ │B:晚上我打那個朋友喔請四分局的在 │ │ │ │ │ │ 問了。 │ │ │ │ │ │A:嘿。 │ │ │ │ │ │B:你稍等我一下。 │ │ │ │ │ │A:問看看會去哪裡,沒有在地檢署, │ │ │ │ │ │ 會在哪裡? │ │ │ │ │ │B:不可能,沒有在四分局就是在別的 │ │ │ │ │ │ 分局,但是可能性又不大,我知道 │ │ │ │ │ │ 你們也有你們的方式去問,但為什 │ │ │ │ │ │ 麼你們會知道他在四分局在地檢? │ │ │ │ │ │A:一個朋友四分局喔他的親戚不知道 │ │ │ │ │ │ 是哪裡做副局長還是什麼之類的, │ │ │ │ │ │ 他就跟我們打電話去問了,他叫我 │ │ │ │ │ │ 不要說,說人在地檢署的時候就打 │ │ │ │ │ │ 給我。 │ │ │ │ │ │B:不可能啦,我跟你說地檢署那些法 │ │ │ │ │ │ 警沒一個我不熟的。 │ │ │ │ │ │A:然後呢後來我打地檢署說沒有,後 │ │ │ │ │ │ 面那個人跟我說他們已經送去看守 │ │ │ │ │ │ 所。 │ │ │ │ │ │B:不可能好嗎?法律上沒這個程序。 │ │ │ │ │ │A:我在這裡遇到一個人在這裡等交保 │ │ │ │ │ │ ,他說2、3點有一批10幾個人被送 │ │ │ │ │ │ 走了啊。 │ │ │ │ │ │B:不可能啦。 │ │ │ │ │ │A:真的啊。 │ │ │ │ │ │B:不可能。 │ │ │ │ │ │A:這裡有個人說他剛保出來,他說他 │ │ │ │ │ │ 有遇到10幾個人。 │ │ │ │ │ │B:嘿。 │ │ │ │ │ │A:被車子送走了,送去看守所了。 │ │ │ │ │ │B:不可能,因為我剛剛有問地檢署的 │ │ │ │ │ │ 法警,他在裡面值班的法警,他都 │ │ │ │ │ │ 在裡面等。 │ │ │ │ │ │A:周律師我百分之百跟你確定,他們 │ │ │ │ │ │ 人剛剛在地檢署,現在已經送出去 │ │ │ │ │ │ 了,現在他們地檢署人問我怎麼會 │ │ │ │ │ │ 知道這件事情,因為不能說。 │ │ │ │ │ │B:哪一個地檢署?他們就是沒有人才 │ │ │ │ │ │ 會問你這件事啊,我跟你說我現在 │ │ │ │ │ │ 直接問地院好嗎? │ │ │ │ │ │A:現在這個人剛交保離開,他剛在裡 │ │ │ │ │ │ 面他問說叫什麼名字,他說剛剛有 │ │ │ │ │ │ 聽到人家喊名字,10幾個坐車去看 │ │ │ │ │ │ 守所了。 │ │ │ │ │ │B:我先問地院好不好? │ │ │ │ │ │A:還是打去看守所問? │ │ │ │ │ │B:這個一定問不到的。 │ │ │ │ │ │A:剛剛那個人走了啦。 │ ├──┼──────┼───────┼───────┼─────────────────┤ │ 15 │105年9月13日│林怡伶 │臺中看守所某男│B:臺中看守所勤務中心你好。 │ │ │23時25分21秒│(0000000000)│(0000000000)│A:請問從印尼回來的那個11個人是在 │ │ │ │ │ │ 你們看守所嗎? │ │ │ │ │ │B:哪裡回來?這我們不曉得。 │ │ │ │ │ │A:從印尼回來的。 │ │ │ │ │ │B:目前沒有。 │ │ │ │ │ │A:名字給你啊。 │ │ │ │ │ │B:好。 │ │ │ │ │ │A:莊鈞盛有在看守所嗎? │ │ │ │ │ │B:弓長張嗎? │ │ │ │ │ │A:莊,莊鈞盛。 │ │ │ │ │ │B:稍等我一下喔。 │ │ │ │ │ │A:好謝謝。 │ │ │ │ │ │B:你好,目前沒有。 │ │ │ │ │ │A:好,謝謝。 │ ├──┼──────┼───────┼───────┼─────────────────┤ │ 16 │105年9月13日│林怡伶 │周律師 │A:周律師。 │ │ │00時10分56秒│(0000000000)│(0000000000)│B:要很晚了喔,我看你們先離開吧, │ │ │ │ │ │ 你們也不方便上來,他要直接作筆 │ │ │ │ │ │ 錄了,沒有要斷就是,11個都要問 │ │ │ │ │ │ 到完,莊先生是在裡面第一波沒做 │ │ │ │ │ │ 到他,我在這裡等。 │ │ │ │ │ │A:嘿。 │ │ │ │ │ │B:做完可能3、4點也不一定。 │ │ │ │ │ │A:沒關係,我等哪。 │ │ │ │ │ │B:不要啦小姐,重點是檢察官在這裡 │ │ │ │ │ │ ,他們警察人員也不方便給我們方 │ │ │ │ │ │ 便。 │ │ │ │ │ │A:檢察官有2個跑掉了我有看到。 │ │ │ │ │ │B:裡面本來就有4位,他後來才來的啊│ │ │ │ │ │ 。 │ │ │ │ │ │A:嘿。 │ │ │ │ │ │B:承辦的應該都在這裡。 │ │ │ │ │ │A:都在那喔?好。 │ │ │ │ │ │B:嘿啊。 │ │ │ │ │ │A:你都還沒有跟他說到話嘛? │ │ │ │ │ │B:有啊,我跟他說到話了。 │ │ │ │ │ │A:內衣褲可以拿給他嗎? │ │ │ │ │ │B:還沒有,我跟他見到面了,先這樣 │ │ │ │ │ │ 子。 │ │ │ │ │ │A:沒關係我可以等。 │ │ │ │ │ │B:你要等就等吧,我跟你講你要見到 │ │ │ │ │ │ 面的可能性不大。 │ ├──┼──────┼───────┼───────┼─────────────────┤ │ 17 │105年9月14日│林怡伶 │武世龍之配偶 │A:武太太。 │ │ │00時39分08秒│(0000000000)│(0000000000)│B:你好。 │ │ │ │ │ │A:因為我剛剛問我們律師電話的,你 │ │ │ │ │ │ 有要跟他請律師嗎? │ │ │ │ │ │B:請問你是? │ │ │ │ │ │A:我是莊..的老婆啊。 │ │ │ │ │ │B:喔好。 │ │ │ │ │ │A:你在做月子你在生小孩的時候我去 │ │ │ │ │ │ 看你啊。 │ │ │ │ │ │B:恩恩你好。 │ │ │ │ │ │A:我現在人在第四分局,因為我剛剛 │ │ │ │ │ │ 問了很多人,然後他們在作筆錄。 │ │ │ │ │ │B:喔喔。 │ │ │ │ │ │A:然後他們全部都沒有請,就只有我 │ │ │ │ │ │ 請而已,因為他要作筆錄,律師要 │ │ │ │ │ │ 到場,那你看怎樣? │ │ │ │ │ │B:作筆錄的時候需要律師到場嗎? │ │ │ │ │ │A:律師在場會比較好啊。 │ │ │ │ │ │B:喔,我先問一下我大哥,因為。 │ │ │ │ │ │A:我只是跟你講,他們現在第四分局 │ │ │ │ │ │ 在作筆錄。 │ │ │ │ │ │B:好好。 │ │ │ │ │ │A:檢察官也在裡面,剛有上去看他們 │ │ │ │ │ │ 下來了。 │ │ │ │ │ │B:可以去看了嗎? │ │ │ │ │ │A:我要去看了,我剛有透過關係有跟 │ │ │ │ │ │ 他談到話,然後他(指武世龍)我 │ │ │ │ │ │ 就沒有辦法,因為我不是他的家屬 │ │ │ │ │ │ ,我沒有跟他談到話。 │ │ │ │ │ │B:我知道。 │ │ │ │ │ │A:看你要不要趕快請律師。 │ │ │ │ │ │B:我知道了。 │ │ │ │ │ │A:你趕快去連絡吧。 │ │ │ │ │ │B:謝謝你嫂子。 │ ├──┼──────┼───────┼───────┼─────────────────┤ │ 18 │105年9月14日│林怡伶 │武世龍之配偶 │A:你有要來嗎? │ │ │00時57分49秒│(0000000000)│(0000000000)│B:我在跟我大哥通電話看要怎麼做, │ │ │ │ │ │ 是我老公給妳我電話號碼的嗎? │ │ │ │ │ │A:我叫律師去問他的。 │ │ │ │ │ │B:喔。 │ │ │ │ │ │A:我剛叫律師去問他看要不要請,因 │ │ │ │ │ │ 為裡面只有我請而已,然後我請的 │ │ │ │ │ │ 這個專門在打這個的。 │ │ │ │ │ │B:恩。 │ │ │ │ │ │A:我今天已經跑了一整天了,找那個 │ │ │ │ │ │ 律師啊,然後律師專門在打這個的 │ │ │ │ │ │ ,然後我們現在在這邊,看你有沒 │ │ │ │ │ │ 有要過來,要過來我就等你,沒有 │ │ │ │ │ │ 我就要走了,因為我剛剛有去看他 │ │ │ │ │ │ 們了。 │ │ │ │ │ │B:恩,那沒關係,因為我大哥他好像 │ │ │ │ │ │ 在幫我處理這個事情,因為我不太 │ │ │ │ │ │ 熟,這邊我不太知道,我剛跟他通 │ │ │ │ │ │ 電話,他說他會去處理這些事情, │ │ │ │ │ │ 謝謝你嫂子。 │ │ │ │ │ │A:那律師部分他有要請嗎? │ │ │ │ │ │B:應該是要請啦,像他們作口供的話 │ │ │ │ │ │ 是一定要有律師在場嘛。 │ │ │ │ │ │A:現在已經在做口供了,他們現在一 │ │ │ │ │ │ 個一個在做偵訊,而且只有我有請 │ │ │ │ │ │ 律師而已。 │ │ │ │ │ │B:大哥他說當事人有權益要求律師在 │ │ │ │ │ │ 場的時候才可以作口供嘛。 │ │ │ │ │ │A:對,他要自己開口,他沒有開口就 │ │ │ │ │ │ 沒有,我剛剛進去看已經一堆人在 │ │ │ │ │ │ 做口供了,他們是第二批的,所以 │ │ │ │ │ │ 律師還在等我的當事人做完才會走 │ │ │ │ │ │ ,他說第一批的正在做。 │ │ │ │ │ │B:恩,嫂子你現在還可以跟我老公說 │ │ │ │ │ │ 話嗎? │ │ │ │ │ │A:不行,我已經下來了,而且他們非 │ │ │ │ │ │ 常兇。 │ │ │ │ │ │B:是喔。 │ │ │ │ │ │A:我剛有上去叫律師問你老公,你的 │ │ │ │ │ │ 電話,你老公叫我的律師打給你的 │ │ │ │ │ │ ,因為那個他姊夫裡面的同事都很 │ │ │ │ │ │ 熟,我們才可以進去看,要不然檢 │ │ │ │ │ │ 察官在樓上也不能看,現在你們家 │ │ │ │ │ │ 屬來就要在那裏等,不然就是要帶 │ │ │ │ │ │ 律師一起過來,等一下要換你老公 │ │ │ │ │ │ 作筆錄了。 │ │ │ │ │ │B:好好,我知道了,因為我不曉得我 │ │ │ │ │ │ 老公會不會說要有律師在才要做。 │ │ │ │ │ │A:他如果沒講就直接做了。 │ │ │ │ │ │B:好我知道,我先跟我大哥說一下。 │ ├──┼──────┼───────┼───────┼─────────────────┤ │ 19 │105年9月14日│林怡伶 │武世龍之配偶 │B:嫂子。 │ │ │01時04分54秒│(0000000000)│(0000000000)│A:對。 │ │ │ │ │ │B:我大哥他馬上就會過去了。 │ │ │ │ │ │A:我現在人在四分局的門口這裡等。 │ │ │ │ │ │B:他現在馬上就會過去,像家屬過去 │ │ │ │ │ │ 他可以看得到他嗎? │ │ │ │ │ │A:可以,你就是要跟他講,他是親大 │ │ │ │ │ │ 哥嗎? │ │ │ │ │ │B:對。 │ │ │ │ │ │A:你跟你大哥說我現在四分局門口, │ │ │ │ │ │ 有些事情不要在電話中說。 │ │ │ │ │ │B:好。 │ │ │ │ │ │A:你問他多久會到。 │ │ │ │ │ │B:他現在馬上過去了。 │ │ │ │ │ │A:好。 │ │ │ │ │ │B:嫂子掰掰。 │ ├──┼──────┼───────┼───────┼─────────────────┤ │ 20 │105年9月14日│林怡伶 │武世龍之哥哥或│B:莊小姐,我叫你莊小姐。 │ │ │03時13分29秒│(0000000000)│弟弟 │A:我叫林小姐。 │ │ │ │ │(0000000000)│B:好好,林小姐因為我不知道你已經 │ │ │ │ │ │ 離開了。 │ │ │ │ │ │A:對。 │ │ │ │ │ │B:我剛下來差不多下來5分鐘有遇到莊│ │ │ │ │ │ 律師也跟來,有大約跟他講一下。 │ │ │ │ │ │A:周律師。 │ │ │ │ │ │B:嘿嘿,周律師,周律師是希望我們 │ │ │ │ │ │ 討論一下,因為我不知道你們離開 │ │ │ │ │ │ 了,我想說快點下來跟你們討論。 │ │ │ │ │ │A:對。 │ │ │ │ │ │B:這樣姊夫也回去了? │ │ │ │ │ │A:對啊,也回家了啊,因為忙整天了 │ │ │ │ │ │ ,因為一早會送地檢啊,筆錄做完 │ │ │ │ │ │ 了嗎? │ │ │ │ │ │B:現在廖律師在那裏,周律師先離開 │ │ │ │ │ │ ,我剛剛也有一通電話給周律師, │ │ │ │ │ │ 就是剛剛樓下你們給我建議的那個 │ │ │ │ │ │ 部分,當然周律師是禮貌上尊重我 │ │ │ │ │ │ 們,他是說不然我們再討論,我認 │ │ │ │ │ │ 為這樣分析是有理啦,只是..我才 │ │ │ │ │ │ 趕緊下來要跟你們。 │ │ │ │ │ │A:討論。 │ │ │ │ │ │B:嘿,討論一下。 │ │ │ │ │ │A:我知道。 │ │ │ │ │ │B:我就是在想說林小姐你覺得怎樣? │ │ │ │ │ │A:我們打line好嗎? │ │ │ │ │ │B:好好。 │ │ │ │ │ │A:你的是蘋果嗎? │ │ │ │ │ │B:我用三星的。 │ │ │ │ │ │A:那這樣沒辦法打那個,用line說, │ │ │ │ │ │ 用電話說怕那個..。 │ │ │ │ │ │B:好啊。 │ ├──┼──────┼───────┼───────┼─────────────────┤ │ 21 │105年9月14日│林怡伶 │周律師 │A:喂。 │ │ │10時43分07秒│(0000000000)│(0000000000)│B:到地檢了喔。 │ │ │ │ │ │A:會交保嗎?還不知道? │ │ │ │ │ │B:不知道,拚看看。 │ │ │ │ │ │A:好,謝謝。 │ ├──┼──────┼───────┼───────┼─────────────────┤ │ 22 │105年9月14日│林怡伶 │武世龍之哥哥或│B:林小姐,我正想打給你說,你看要 │ │ │11時11分15秒│(0000000000)│弟弟 │ 不要用Line說。 │ │ │ │ │(0000000000)│A:對,我跟你說,他們現在地檢,看 │ │ │ │ │ │ 可不可以交保。 │ │ │ │ │ │B:剛剛周律師有打給我,就是說他要 │ │ │ │ │ │ 跟我確認,我是不是還要繼續像昨 │ │ │ │ │ │ 天我跟林小姐討論的模式。 │ │ │ │ │ │A:你有要去地檢嗎? │ │ │ │ │ │B:你看勒? │ │ │ │ │ │A:我現在是想說過去地檢。 │ │ │ │ │ │B:好啊。 │ │ │ │ │ │A:準備等一下要出門,看交保或收押 │ │ │ │ │ │ 。 │ │ │ │ │ │B:ㄟ..另外就是說昨天你跟莊姊說的 │ │ │ │ │ │ 那個。 │ │ │ │ │ │A:我等一下過去再跟他說,現在就是 │ │ │ │ │ │ 看拚可不可以交保,我想去地檢等 │ │ │ │ │ │ 。 │ ├──┼──────┼───────┼───────┼─────────────────┤ │ 23 │105年9月14日│林怡伶 │周律師 │A:周律師。 │ │ │13時52分49秒│(0000000000)│(0000000000)│B:是。 │ │ │ │ │ │A:那個姓王的他的家屬找不到,這樣 │ │ │ │ │ │ 子的話找不到家屬可以委託嗎? │ │ │ │ │ │B:到今天下午問完以後我再看怎麼處 │ │ │ │ │ │ 理好不好? │ │ │ │ │ │A:如果要幫他請律師的話,他的家屬 │ │ │ │ │ │ 我們是聯絡不上的。 │ │ │ │ │ │B:我了解,我來讓他簽好了。 │ │ │ │ │ │A:我等你的消息喔,我本來在法院啦 │ │ │ │ │ │ ,後來我回家等啦。 │ │ │ │ │ │B:對啦正確的啦。 │ ├──┼──────┼───────┼───────┼─────────────────┤ │ 24 │105年9月14日│林怡伶 │周律師 │A:你等一下進去有遇到那個姓王的喔 │ │ │13時56分54秒│(0000000000)│(0000000000)│ ,跟他說有幫他請律師要他不用害 │ │ │ │ │ │ 怕。 │ │ │ │ │ │B:我知道。 │ │ │ │ │ │A:偵查庭這邊開完庭,地檢才會幫他 │ │ │ │ │ │ 請。 │ │ │ │ │ │B:好,我了解。 │ │ │ │ │ │A:再拿委託書安撫他們的心,不然等 │ │ │ │ │ │ 一下開庭若又亂說就費氣了。 │ │ │ │ │ │B:我了解。 │ │ │ │ │ │A:你要幫我安撫他們一下喔,謝謝。 │ ├──┼──────┼───────┼───────┼─────────────────┤ │ 25 │105年9月14日│林怡伶 │周律師 │A:周律師。 │ │ │16時23分28秒│(0000000000)│(0000000000)│B:看來情況不是很好。 │ │ │ │ │ │A:怎麼說? │ │ │ │ │ │B:我們是最後一個。 │ │ │ │ │ │A:我們最後一個? │ │ │ │ │ │B:最後一個意思是什麼? │ │ │ │ │ │A:不知道。 │ │ │ │ │ │B:最大咖。 │ │ │ │ │ │A:蛤? │ │ │ │ │ │B:而且我剛剛沒有跟姓王的講,講那 │ │ │ │ │ │ 個沒有意義嘛,我先去跟你們莊ㄟ │ │ │ │ │ │ 講。 │ │ │ │ │ │A:然後勒? │ │ │ │ │ │B:他(指莊嫌)跟我搖頭,好像沒有 │ │ │ │ │ │ 那個意願啦。 │ │ │ │ │ │A:蛤? │ │ │ │ │ │B:好像沒有那個意願啦。 │ │ │ │ │ │A:沒有那個意願怎樣? │ │ │ │ │ │B:替那個姓王的請啊。 │ │ │ │ │ │A:因為在那邊都咬他(指莊嫌)啊。 │ │ │ │ │ │B:對啊。 │ │ │ │ │ │A:他們在那邊都咬他(指莊嫌)啊。 │ │ │ │ │ │B:所以我看他(指姓王的)是沒那個 │ │ │ │ │ │ 意願,還有這個我們電話裡不講, │ │ │ │ │ │ 我們晚一點見面再說吧,武的部分 │ │ │ │ │ │ 。 │ │ │ │ │ │A:阿現在? │ │ │ │ │ │B:姓武的剛帶上去了。 │ │ │ │ │ │A:姓武的可以交保嗎? │ │ │ │ │ │B:還不知道,還沒有問完哪,他會整 │ │ │ │ │ │ 個才做裁示。 │ │ │ │ │ │A:所以還會等多久? │ │ │ │ │ │B:一個半鐘頭左右。 │ │ │ │ │ │A:就可以知道了喔? │ │ │ │ │ │B:就可以知道檢察官要不要押了。 │ │ │ │ │ │A:好,等一下看怎樣跟我們說,有空 │ │ │ │ │ │ 我們再去事務所聊。 │ ├──┼──────┼───────┼───────┼─────────────────┤ │ 26 │105年9月14日│林怡伶 │周律師 │B:你老公說的應該是林建男啦,我叫 │ │ │16時31分17秒│(0000000000)│(0000000000)│ 他簽起來。 │ │ │ │ │ │A:誰? │ │ │ │ │ │B:林建男。 │ │ │ │ │ │A:林建男怎樣? │ │ │ │ │ │B:嘿,就是要擔的啊。 │ │ │ │ │ │A:不是姓王的嗎? │ │ │ │ │ │B:不是,姓林,林建男,這個最老, │ │ │ │ │ │ 50幾歲的嘛,55年次的啊。 │ │ │ │ │ │A:應該是姓王勒。 │ │ │ │ │ │B:不是不是不是。 │ │ │ │ │ │A:林建男是哪一個? │ │ │ │ │ │B:林建男就是你老公說的。 │ │ │ │ │ │A:這樣不是要擔的喔? │ │ │ │ │ │B:他現在是要給他擔。 │ │ │ │ │ │A:給他擔? │ │ │ │ │ │B:你老公設定的就是這個人啦,因為 │ │ │ │ │ │ 後面就是重新去設定這個人啦。 │ │ │ │ │ │A:再重新設定了? │ │ │ │ │ │B:嘿,對。 │ │ │ │ │ │A:原本不是說給王的擔? │ │ │ │ │ │B:不是。 │ │ │ │ │ │A:你問看看,等一下問完看是誰要擔 │ │ │ │ │ │ ,要擔的人我們就跟他請律師啊。 │ │ │ │ │ │B:我知道,我有讓他簽下來了啦,我 │ │ │ │ │ │ 先讓他簽下來了。 │ │ │ │ │ │A:你就看哪一個,我們就。 │ │ │ │ │ │B:我知道。 │ ├──┼──────┼───────┼───────┼─────────────────┤ │ 27 │105年9月14日│林怡伶 │周律師 │A:喂周律師。 │ │ │17時02分34秒│(0000000000)│(0000000000)│B:我剛有跟他見過面。 │ │ │ │ │ │A:嘿。 │ │ │ │ │ │B:你老公說這個林建男就是管理人啦 │ │ │ │ │ │ 。 │ │ │ │ │ │A:嘿,林建男住哪? │ │ │ │ │ │B:臺北啦,ㄟ臺中,我看看。 │ │ │ │ │ │A:住哪裡? │ │ │ │ │ │B:我看看,北屯瀋陽路。 │ │ │ │ │ │A:北屯瀋陽路。 │ │ │ │ │ │B:一段。 │ │ │ │ │ │A:這樣林建男就是..這樣我們都會錯 │ │ │ │ │ │ 意了不是姓王的啊。 │ │ │ │ │ │B:對啊。 │ │ │ │ │ │A:那王的哪一位? │ │ │ │ │ │B:不知道,現在這個人是管理人啊。 │ │ │ │ │ │A:然後? │ │ │ │ │ │B:管理人就是他啊。 │ │ │ │ │ │A:筆錄做完了嗎? │ │ │ │ │ │B:他的說法..還沒啦,還有5位哩,他│ │ │ │ │ │ 現在的說法就是說,這個人叫做進 │ │ │ │ │ │ 哥。 │ │ │ │ │ │A:進哥我知道啦,桃園的啦,這樣我 │ │ │ │ │ │ 知道是誰啊。 │ │ │ │ │ │B:可是他的住所現在在瀋陽路勒。 │ │ │ │ │ │A:了解,住桃園的我知道,好,他老 │ │ │ │ │ │ 婆我知道,我等一下再連絡他老婆 │ │ │ │ │ │ 。 │ │ │ │ │ │B:嘿,你等一下,我電話給你,應該 │ │ │ │ │ │ 是寫他老婆的。 │ │ │ │ │ │A:他老婆電話我知道啊。 │ │ │ │ │ │B:他老婆電話是0935。 │ │ │ │ │ │A:等一下我抄一下,阿姊電話抄一下 │ │ │ │ │ │ ,0935。 │ │ │ │ │ │B:680。 │ │ │ │ │ │A:680。 │ │ │ │ │ │B:014。 │ │ │ │ │ │A:014,0000000000。 │ │ │ │ │ │B:應該是桃園的沒錯,因為他身分證 │ │ │ │ │ │ 號碼開頭是R。 │ │ │ │ │ │A:這樣對啦,我知道是誰,然後你跟 │ │ │ │ │ │ 他寫委託書沒關係,我先給他寫, │ │ │ │ │ │ 要請不要請都沒關係啦,給他寫一 │ │ │ │ │ │ 寫,再來討論那個要請那個不要請 │ │ │ │ │ │ ,不然你等一下委託書沒寫到我們 │ │ │ │ │ │ 也沒辦法去做家屬勒。 │ │ │ │ │ │B:現在我只能給這個寫哩,因為我不 │ │ │ │ │ │ 知道姓王的是哪一個。 │ │ │ │ │ │A:先寫哪有什麼關係。 │ │ │ │ │ │B:不是啦,不方便一個個都給他們寫 │ │ │ │ │ │ 啦,現在這個姓林的還沒問哪。 │ │ │ │ │ │A:嘿。 │ │ │ │ │ │B:是不是人可以趕得到,現在就要到 │ │ │ │ │ │ 了。 │ │ │ │ │ │A:哪一個? │ │ │ │ │ │B:姓林的這個部分哪,就桃園這個。 │ │ │ │ │ │A:沒啊,桃園這個我們就等這邊開完 │ │ │ │ │ │ ,再幫他請啊。 │ │ │ │ │ │B:好我知道。 │ │ │ │ │ │A:委託書先給他寫起來。 │ │ │ │ │ │B:有有這個都有寫起來,林建男部分 │ │ │ │ │ │ 都有寫起來。 │ │ │ │ │ │A:我等一下過去找你。 │ │ │ │ │ │B:林建男部分已經寫起來了。 │ │ │ │ │ │A:王的有寫嗎? │ │ │ │ │ │B:他好像沒有..那個什麼你..,我等 │ │ │ │ │ │ 一下再問你老公,看他意願是怎樣 │ │ │ │ │ │ ,他現在就說這個人(指林建男) │ │ │ │ │ │ 是管理人啦,這樣而已。 │ │ │ │ │ │A:嘿嘿。 │ │ │ │ │ │B:他也不能多說。 │ │ │ │ │ │A:武的筆錄寫完了嘛,他筆錄有一樣 │ │ │ │ │ │ 嗎? │ │ │ │ │ │B:我再幫你問,他上去。 │ ├──┼──────┼───────┼───────┼─────────────────┤ │ 28 │105年9月14日│林怡伶 │林建男之配偶 │B:你是小姨子嗎? │ │ │17時09分56秒│(0000000000)│(0000000000)│A:嘿,阿嫂,你老公叫什麼名字? │ │ │ │ │ │B:林建男。 │ │ │ │ │ │A:OK,阿嫂我跟你講,等一下我們會 │ │ │ │ │ │ 幫他請律師,他在裡面留的電話喔 │ │ │ │ │ │ 我打不通留0000000000啦。 │ │ │ │ │ │B:680。 │ │ │ │ │ │A:014。 │ │ │ │ │ │B:014那個電話不是在那邊就被沒收了│ │ │ │ │ │ 嘛(指遭印尼警方逮捕時查扣)? │ │ │ │ │ │A:對,我告訴你,你現在人在臺北嘛 │ │ │ │ │ │?B:對。 │ │ │ │ │ │A:什麼狀況我會跟你講,因為他們昨 │ │ │ │ │ │ 天送回來臺中了,我有去看他也有 │ │ │ │ │ │ 請委任律師去看他們。 │ │ │ │ │ │B:恩。 │ │ │ │ │ │A:然後我沒有每個都請,因為為什麼 │ │ │ │ │ │ ,因為現在是偵查庭,也沒辦法全 │ │ │ │ │ │ 部都請啦,所以他們現在在地檢署 │ │ │ │ │ │ 開庭,開庭之後看能不能交保。 │ │ │ │ │ │B:嘿嘿。 │ │ │ │ │ │A:我剛有去法院等,剛律師說等一下 │ │ │ │ │ │ 還在等,因為沒有全部問完。 │ │ │ │ │ │B:嘿,你現在臺北是嗎? │ │ │ │ │ │A:臺中,他們現在人在臺中。 │ │ │ │ │ │B:在臺中喔不是在臺北喔? │ │ │ │ │ │A:他們人現在臺中喔,因為進哥他的 │ │ │ │ │ │ 戶籍地在瀋陽路對不對? │ │ │ │ │ │B:對對。 │ │ │ │ │ │A:那人昨天在第四分局筆錄作完之後 │ │ │ │ │ │ ,早上會移送到地檢署。 │ │ │ │ │ │B:恩。 │ │ │ │ │ │A:到時候再跟你說。 │ │ │ │ │ │B:到如果說要交保,那個能處理嗎? │ │ │ │ │ │A:這個部份我也還不知道到底能不能 │ │ │ │ │ │ 交保,能不能我處理他們都還沒有 │ │ │ │ │ │ 放錢在我這邊,我也還不知道要怎 │ │ │ │ │ │ 麼辦。 │ │ │ │ │ │B:因為他(指林建男)那時候在那邊 │ │ │ │ │ │ (指在印尼時)也是用..FB嘛。 │ │ │ │ │ │A:嘿。 │ │ │ │ │ │B:那他(指林建男在印尼外國人收容 │ │ │ │ │ │ 中心期間)有跟人借電話,有用LI │ │ │ │ │ │ NE跟我是有說什麼交保金叫我準備 │ │ │ │ │ │ 5萬塊這樣,我昨天就等了一整天 │ │ │ │ │ │ 哪,都沒有電話。 │ │ │ │ │ │A:你沒有打給我啊。 │ │ │ │ │ │B:不是,他是說應該是警察他們會打 │ │ │ │ │ │ 過來。 │ │ │ │ │ │A:對,結果他們完全沒有通知家屬, │ │ │ │ │ │ 我昨天去警察局看他們的時候,全 │ │ │ │ │ │ 部通通都在作筆錄,然後他們完全 │ │ │ │ │ │ 都沒有知會家屬,沒有跟家屬知道 │ │ │ │ │ │ ,那是因為我們去問的。 │ │ │ │ │ │B:恩恩,好,你有看到他們嗎? │ │ │ │ │ │A:我全部通通都有看到了,所以我去 │ │ │ │ │ │ 警察局給他們關心,然後交保部分 │ │ │ │ │ │ 我也不知道,因為我講真的他也沒 │ │ │ │ │ │ 有放錢在我這邊嘛,那我可以跑的 │ │ │ │ │ │ 就是關心去跑,然後我等一下會去 │ │ │ │ │ │ 法院看能交保還是收押,我再跟你 │ │ │ │ │ │ 說。 │ │ │ │ │ │B:現在是我要下去嗎還是? │ │ │ │ │ │A:我現在不知道他們是收押還是能交 │ │ │ │ │ │ 保,現在他們還在法院,他們從8點│ │ │ │ │ │ 就送過去法院了,我在那邊等,我 │ │ │ │ │ │ 現在回家弄小孩。 │ │ │ │ │ │B:因為昨天就已經回來了嘛。 │ │ │ │ │ │A:昨天回來在第四分局作筆錄,我跟 │ │ │ │ │ │ 你講話裡面不要講那麼。 │ ├──┼──────┼───────┼───────┼─────────────────┤ │ 29 │105年9月18日│林怡伶 │某男 │A:你好,我阿奇(音譯)的妹妹,他 │ │ │17時55分00秒│(0000000000)│(0000000000)│ 那看守所寄錢一個人可以寄很多人 │ │ │ │ │ │ 還是只能寄一個? │ │ │ │ │ │B:只能寄一個,我幫你用。 │ │ │ │ │ │A:你可以喔?那我就拜託你了喔,再 │ │ │ │ │ │ 請教你他禁見的可以寄會客菜嗎? │ │ │ │ │ │ 你們可以幫我們寄嗎? │ │ │ │ │ │B:不行,一定要三等親。 │ │ │ │ │ │A:所以我也不能委託你們寄會客菜囉 │ │ │ │ │ │ ? │ │ │ │ │ │B:對對,你那禁見的喔? │ │ │ │ │ │A:嘿啊,我總共要寄8個人啊。 │ │ │ │ │ │B:沒有禁見的有嗎? │ │ │ │ │ │A:沒禁見的有,但是沒禁見的我是沒 │ │ │ │ │ │ 有要寄菜,我是要寄錢。 │ │ │ │ │ │B:好。 │ ├──┼──────┼───────┼───────┼─────────────────┤ │ 30 │105年9月18日│林怡伶 │代書徐子媛 │A:徐小姐,我們是約禮拜一還禮拜二 │ │ │18時46分00秒│(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B:禮拜二。 │ │ │ │ │ │A:我可以約明天嗎? │ │ │ │ │ │B:禮拜一喔? │ │ │ │ │ │A:嘿啊。 │ │ │ │ │ │B:大概幾點?我要提早跟銀行講。 │ │ │ │ │ │A:我中午,我早上要去看守所,東西 │ │ │ │ │ │ 弄一弄中午就可以了,我可能要把 │ │ │ │ │ │ 我中國信託戶頭結清,那會不會有 │ │ │ │ │ │ 影響? │ │ │ │ │ │B:為什麼要結清? │ │ │ │ │ │A:對,這個見面再說好了,我想要把 │ │ │ │ │ │ 那個中國信託的,我先把他影印下 │ │ │ │ │ │ 來把他結清可以嗎? │ │ │ │ │ │B:你想要把那個錢存到別邊喔? │ │ │ │ │ │A:對啊,我想要把那個戶頭用掉。 │ │ │ │ │ │B:喔,可是這樣你就。 │ │ │ │ │ │A:會影響貸款喔? │ │ │ │ │ │B:我怕影響啊,因為他要看你存摺啊 │ │ │ │ │ │ 。 │ │ │ │ │ │A:我讓他看啊,不是可以列印下來嗎 │ │ │ │ │ │ ?今年的。 │ │ │ │ │ │B:對啊。 │ │ │ │ │ │A:如果結清掉有關係嗎? │ │ │ │ │ │B:因為你結清掉餘額就0啊。 │ │ │ │ │ │A:對啊,我就拿去合庫寄啊。 │ │ │ │ │ │B:可以,這樣應該可以,因為你是把 │ │ │ │ │ │ 錢結清存到別邊嘛,這樣就可以。 │ │ │ │ │ │A:我想說我在中國信託那邊開戶快20 │ │ │ │ │ │ 年了啦。 │ │ │ │ │ │B:這麼久了喔? │ │ │ │ │ │A:我有跟他請票,他票也下來,但是 │ │ │ │ │ │ 如果我把他結清,他票是不是就不 │ │ │ │ │ │ 會給我了? │ │ │ │ │ │B:對啊,這樣你的票就沒有辦法扣了 │ │ │ │ │ │ ㄟ,因為票一定是支存帳戶啊,這 │ │ │ │ │ │ 樣很麻煩。 │ │ │ │ │ │A:貸款到底什麼時候送?多久會? │ │ │ │ │ │B:可是你申請票跟那個沒有關係啊。 │ │ │ │ │ │A:沒有關係啊。 │ │ │ │ │ │B:就是你帳戶不要把他結掉,不然你 │ │ │ │ │ │ 到時候你會很麻煩吧,因為你中國 │ │ │ │ │ │ 信託你有請票,所以你中國信託帳 │ │ │ │ │ │ 戶你一樣留著就提供中國信託的。 │ │ │ │ │ │A:我要結清是因為有些問題,就是之 │ │ │ │ │ │ 前哪..因為我怕人家會查我的帳戶 │ │ │ │ │ │ ,所以我要把他結清。 │ │ │ │ │ │B:喔。 │ │ │ │ │ │A:我怕人家會查我的帳戶。 │ │ │ │ │ │B:恩。 │ │ │ │ │ │A:因為現在有朋友出事..出一點事情 │ │ │ │ │ │ 啦,然後我算是有幫他有匯過款啦 │ │ │ │ │ │ ,我是怕說會查我帳戶。 │ │ │ │ │ │B:你說有幫他什麼? │ │ │ │ │ │A:匯款哪,有幫他匯款給別人哪。 │ │ │ │ │ │B:喔,你怕他會來查你帳戶? │ │ │ │ │ │A:對,我是怕人家會來查我的帳戶, │ │ │ │ │ │ 所以才想把他結清。 │ │ │ │ │ │B:嗯嗯嗯。 │ │ │ │ │ │A:我現在又要貸款,我不知道會不會 │ │ │ │ │ │ 對貸款有沒有影響。 │ │ │ │ │ │B:其實你的信用沒有瑕此的話,基本 │ │ │ │ │ │ 上是還好。 │ │ │ │ │ │A:信用完全沒瑕疵啊。 │ │ │ │ │ │B:我最主要你結清的部分是說你結清 │ │ │ │ │ │ 的話你餘額雖然是0,可是你那筆錢│ │ │ │ │ │ 不能就這樣不見了,因為這樣銀行 │ │ │ │ │ │ 看不到你的財力。 │ │ │ │ │ │A:我領出來拿去合庫寄啊,沒關係明 │ │ │ │ │ │ 天你先送件啦,因為我還要先去看 │ │ │ │ │ │ 守所之後,我再去合作金庫之後我 │ │ │ │ │ │ 再去中國信託把錢領出來。 │ ├──┼──────┼───────┼───────┼─────────────────┤ │ 31 │105年9月19日│林怡伶 │林建男之配偶 │A:喂? │ │ │21時03分05秒│(0000000000)│(0000000000)│B:那個… │ │ │ │ │ │A:對,我知道。 │ │ │ │ │ │B:你知道是我嘛? │ │ │ │ │ │A:我知道,嘿。 │ │ │ │ │ │B:我剛剛跟周律師他們見過面了。 │ │ │ │ │ │A:我知道。 │ │ │ │ │ │B:大致上委任書我也寫好了,謝謝你 │ │ │ │ │ │ 勒。 │ │ │ │ │ │A:我打LINE給你啦,你不要打給我。 │ │ │ │ │ │B:你打LINE?你有我的? │ │ │ │ │ │A:有啦,我打LINE喔。 │ ├──┼──────┼───────┼───────┼─────────────────┤ │ 32 │105年9月20日│林怡伶 │全球人壽台中分│B:請問是林怡伶林小姐嗎? │ │ │11時55分00秒│(0000000000)│公司某女 │A:對。 │ │ │ │ │(0000000000)│B:你好,我這邊是全球人壽臺中分公 │ │ │ │ │ │ 司,你有請業務員送解約申請書? │ │ │ │ │ │A:對。 │ │ │ │ │ │B:我想請問一下你帳號是上海銀行嗎 │ │ │ │ │ │ ? │ │ │ │ │ │A:對啊。 │ │ │ │ │ │B:是什麼分行? │ │ │ │ │ │A:三民路那裏開的。 │ │ │ │ │ │B:因為我要確定是哪個分行我才匯的 │ │ │ │ │ │ 進去勒。 │ ├──┼──────┼───────┼───────┼─────────────────┤ │ 33 │105年9月22日│林怡伶 │陳福星 │A:你同學走了嗎? │ │ │11時13分00秒│(0000000000)│(0000000000)│B:還沒啊。 │ │ │ │ │ │A:喔,我剛打給他姊(指莊鈞盛胞姊 │ │ │ │ │ │ 莊麗卿)問看看要不要去找你,因 │ │ │ │ │ │ 為剛剛說打那個禁見的部分,現在 │ │ │ │ │ │ 案情不明朗不能那個啊。 │ │ │ │ │ │B:恩。 │ │ │ │ │ │A:他們同案的也是一個禁見,然後有3│ │ │ │ │ │ 個說的口供不一樣,所以被打掉。 │ │ │ │ │ │B:恩恩。 │ │ │ │ │ │A:案情不明朗,所以才會禁見。 │ │ │ │ │ │B:恩恩。 │ │ │ │ │ │A:另外那個口供我有叫另外一個律師 │ │ │ │ │ │ 進去啦,他那個口供不知道怎麼咬 │ │ │ │ │ │ 他,是這樣子。 │ │ │ │ │ │B:嗯嗯嗯。 │ │ │ │ │ │A:所以他才會禁見的。 │ │ │ │ │ │B:恩。 │ │ │ │ │ │A:因為現在另一個沒禁見的,我也沒 │ │ │ │ │ │ 有去跟他會客,那個沒禁見的我沒 │ │ │ │ │ │ 有給他請律師你知道嗎?我也不知 │ │ │ │ │ │ 道他口供是怎麼說的。 │ │ │ │ │ │B:恩恩。 │ │ │ │ │ │A:現在是有3個人的口供..應該是有咬│ │ │ │ │ │ 他啦。 │ │ │ │ │ │B:恩。 │ │ │ │ │ │A:他那個..單子有寄來嘛? │ │ │ │ │ │B:恩恩。 │ │ │ │ │ │A:所以說我也沒有辦法去給他會客, │ │ │ │ │ │ 我也不知道他口供怎麼寫,因為第 │ │ │ │ │ │ 一時間律師沒到,所以說他的筆錄 │ │ │ │ │ │ 我們看不到。 │ │ │ │ │ │B:恩。 │ │ │ │ │ │A:是這樣,所以你說要換律師,要打 │ │ │ │ │ │ 掉,要怎麼打?主要是他們裡面的 │ │ │ │ │ │ 人..嘿啊,主要是這樣子,主要是 │ │ │ │ │ │ 裡面的人有咬他。 │ │ │ │ │ │B:不然看怎樣,我先看到那個資料後 │ │ │ │ │ │ 再說,好嗎? │ │ │ │ │ │A:好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