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6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金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字第1865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428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劉金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金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同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本件如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至5及編號8 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足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 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附表編號7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中簡字第22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確定,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罪之犯罪事實所後事實審判決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
㈡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51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5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779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8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 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受刑人既有上開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執行刑,則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惟仍應受法律內部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輕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最重之刑即有期徒刑1年2月,亦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9 至10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8 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5月,復審酌如附表編號8 、10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之罪,且犯罪時間均為民國106年6月間,犯罪時間相近,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故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金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6/03/14 │106/03/14 │106/04/25 ││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6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 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357號 │字第1357號 │字第2187號 ││ │ │ │ │├─┬────┼──────────┼──────────┼──────────┤│最│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1829號 │106年度訴字第1829號 │106年度訴字第2124號 ││實├────┼──────────┼──────────┼──────────┤│審│判決日期│107/02/07 │107/02/07 │107/02/26 │├─┼────┼──────────┼──────────┼──────────┤│確│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1829號 │106年度訴字第1829號 │106年度訴字第2124號 ││決├────┼──────────┼──────────┼──────────┤│ │判決確定│107/02/21 │107/02/21 │107/02/26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均否 │ 均否 │ 均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 │第5693號(編號1-7 定│第5693號(編號1-7 定│第5319號(編號1-7 定││ │有期徒刑3 年) │有期徒刑3 年) │有期徒刑3 年) ││ │ │ │ ││ │ │ │ ││ │ │ │ │└──────┴──────────┴──────────┴──────────┘┌──────┬──────────┬──────────┬──────────┐│編號 │ 4 │ 5 │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6/04/26 │106/05/21 │106/05/22 ││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6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 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187號 │字第2532號 │字第2532號 ││ │ │ │ │├─┬────┼──────────┼──────────┼──────────┤│最│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124號 │106年度訴字第2046號 │106年度訴字第2046號 ││實├────┼──────────┼──────────┼──────────┤│審│判決日期│107/02/26 │107/04/25 │107/04/25 │├─┼────┼──────────┼──────────┼──────────┤│確│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124號 │106年度訴字第2046號 │106年度訴字第2046號 ││決├────┼──────────┼──────────┼──────────┤│ │判決確定│107/02/26 │107/06/13 │107/06/13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均否 │ 均否 │ 均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 │第5319號(編號1-7 定│第10949 號(編號1-7 │第10950 號(編號1-7 ││ │有期徒刑3 年) │定有期徒刑3年) │定有期徒刑3 年) ││ │ │ │ ││ │ │ │ ││ │ │ │ │└──────┴──────────┴──────────┴──────────┘┌──────┬──────────┬──────────┬──────────┐│編號 │ 7 │ 8 │ 9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犯罪日期 │106/09/21 │106/06/20 │106/06/07 ││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 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 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第15819號 │字第3056號 │字第2950號 ││ │ │ │ │├─┬────┼──────────┼──────────┼──────────┤│最│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號 │107 年度中簡字第2285│106 年度訴字第2222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779 ││實│ │號 │ │號 ││審├────┼──────────┼──────────┼──────────┤│ │判決日期│107/09/28 │107/02/26 │107/06/06 │├─┼────┼──────────┼──────────┼──────────┤│確│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107 年度中簡字第2285│107 年度台上字第4739│107 年度台上字第4858││決│ │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107/10/29 │107/12/06 │107/12/27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均是 │ 均否 │ 均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 │第16969 號(編號1-7 │第146 號(刑期110.06│第1865號(編號9-10定││ │定有期徒刑3年) │.13-111.08.12) │有期徒刑1 年3 月,刑││ │ │ │期111.08.13 ││ │ │ │-112.11.12) ││ │ │ │ │└──────┴──────────┴──────────┴──────────┘┌──────┬──────────┐│編號 │ 10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6/06/07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6 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950號 ││ │ │├─┬────┼──────────┤│最│法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779 ││實│ │號 ││審├────┼──────────┤│ │判決日期│107/06/06 │├─┼────┼──────────┤│確│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107 年度台上字第4858││決│ │號 ││ ├────┼──────────┤│ │判決確定│107/12/27 ││ │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 均否 ││罰金之案件 │ │├──────┼──────────┤│備註 │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 │第1865號(編號9-10定││ │有期徒刑1 年3 月,刑││ │期111.08.13 ││ │-112.11.1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