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7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177號

肇事逃逸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簡佩珺鄭咏欣湯有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訴字第17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宏睿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彭宏睿被訴肇事致人受傷逃逸部分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宏睿自民國108年12月1日4時5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白色自用小客車,搭載不知情之友人胡昕佑,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MUSE夜店前,見警方在該處設置攔檢點檢測往來車輛是否有酒駕情事,被告為逃避檢測,竟基於傷害及對公務員施強暴等犯意,先減速佯裝停車受檢,經身著制服之員警孫嘉駿上前接近車輛示意被告停車受檢時,被告隨即加速衝撞執行職務之員警孫嘉駿,孫嘉駿閃避不及撲倒在該車引擎蓋上隨後倒地,受有臉部擦挫傷、頭部損傷、鈍傷等傷害,並妨害員警孫嘉駿依法執行職務(涉犯傷害等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6月在案)。詎被告明知其故意駕駛車輛衝撞孫嘉駿致傷而肇事,竟未慮及維護交通安全並加強救護,減緩孫嘉駿之傷勢,另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旋即駕車加速逃逸,嗣經民眾協助追捕,查獲被告棄置在臺中市○○區○○○道0段00巷000○0號路旁之上開自用小客車,並經民眾追呼被告為上開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並查扣車號00-0000號白色自用小客車1輛,始悉上情,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彭宏睿就此部分被訴事實涉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訊時之自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353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77-80頁】、證人胡昕佑、證人即當時在場之陳志培、孫嘉駿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胡昕佑部分:見偵卷第25-28頁;陳志培部分:見偵卷第29-31頁;孫嘉駿部分:見偵卷第33-34頁)、職務報告書(108年12月1日)2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共4紙、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孫嘉駿)、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67人勤務分配表各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出入及領用裝備槍枝彈藥/無線電機/行動電腦登記簿2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4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2紙、勘查現場照片27張、職務報告書(108年12月19日)1紙、現場照片2張、車輛照片5張【見偵卷第15-18、35-41、43、51、53-55、57、63-65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核交字第3523號偵查卷宗(下稱核交卷)第15-18、19-32、35、37、39-43頁】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對於此部分被訴肇事致人受傷逃逸事實固坦承不諱,惟查:

㈠被告確有自108年12月1日4時5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白色自用小客車並搭載不知情之友人胡昕佑,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MUSE夜店前某處,見警察在該處設置攔檢點,檢測來往車輛有無酒駕情事,被告為逃避檢測,竟基於妨害公務執行及傷害之犯意,先減速佯裝停車受檢,經身著制服之警員孫嘉駿上前接近該車且示意停車受檢之際,被告隨即加速衝撞執行職務之警員孫嘉駿,對執行攔檢勤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行為,妨害公務之執行,造成孫嘉駿閃避不及撲倒在該車引擎蓋上後倒地,因而受有臉部擦挫傷、頭部損傷、鈍傷等傷害,被告旋駕車加速逃逸等情,業經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77-80頁、本院卷第59、42頁),核與證人胡昕佑、證人即當時在場之陳志培、孫嘉駿分別於警詢時證述情節均相符合(胡昕佑部分:見偵卷第25-28頁;陳志培部分:見偵卷第29-31頁;孫嘉駿部分:見偵卷第33-34頁),且有職務報告書(108年12月1日)2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共4紙、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孫嘉駿)、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67人勤務分配表各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出入及領用裝備槍枝彈藥/無線電機/行動電腦登記簿2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4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2紙、勘查現場照片27張、職務報告書(108年12月19日)1紙、現場照片2張、車輛照片5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18、35-41、43、51、53-55、57、63-65頁、核交卷第15-18、19-32、35、37、39-43頁),足認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然按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其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又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其立法理由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乃參考同法第294條第1項遺棄罪刑度而增設上述罪名。該罪之成立,固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為必要,但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非出於故意」為前提。蓋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文義係指「發生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而言,應屬「意外」之情形,行為人如出於故意殺人、傷害、重傷害之主觀犯意,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時,其死傷之結果,本可包括評價於殺人罪、傷害罪、重傷罪及其加重結果犯之刑責內,行為人既以殺人、傷害、重傷害之故意而駕車撞人,立法者本難對於行為人於殺人、傷害或重傷害人後,仍留現場對於被害人為即時救護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之期待。若對於行為人於殺人、傷害或重傷害人後,仍課以應採取與其殺人、傷害或重傷害人本意迥不相容之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之義務,顯悖於事理。故其適用上,應限於車禍肇事之交通案件,亦即惟有以行為人非因故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並於肇事後逃逸,始克成立。倘行為人故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以作為其殺人、傷害或重傷害人之犯罪方法者,自與首揭罪名所指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之情形有間,核與刑法增設「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立法旨意亦有不符,而無成立上揭「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732號判決意旨、102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98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首先必須行為人與他人間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係因不慎而非故意發生碰撞,且須他人因該不慎碰撞行為致受有傷害後,行為人知悉上情仍駕車逃離現場者,方得以該罪相繩。倘若他人之受傷,係行為人出於傷害之故意,或出手毆打,或駕車撞人所致者,縱令行為人於故意傷害行為後,駕車逃離現場,亦與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從而,本件被告既係基於妨害公務執行及傷害之故意,駕車衝撞執行攔檢勤務之公務員孫嘉駿,致其受有上開傷害,公訴意旨亦認被告上開駕車行為,係觸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與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名,則被告既係故意傷害孫嘉駿,依前開說明,即無法期待其不為逃逸行為,此情即與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所指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之情形有間,故被告雖有駕車故意傷害孫嘉駿後,逕自逃逸之行為,惟此仍與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自難以該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本案被告既係基於妨害公務執行及傷害之故意,駕車衝撞孫嘉駿成傷後,駕車離去,與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非出於故意為前提之構成要件不合。起訴意旨所舉事證不足為被告此部分被訴事實有罪之論斷,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斌、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湯有朋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177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逃逸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