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350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茗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7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茗翔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張茗翔於民國108年間受僱於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全公司)擔任倉管,負責準備出貨及清點確認司機自客戶處載回宏全公司之物品數量與品項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緣宏全公司將該公司貨物委由宗運交通有限公司(下稱宗運公司)運送,宗運公司再發包予勝發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勝發公司)、品益交通有限公司(下稱品益公司)及元呈交通有限公司(下稱元呈公司),枋家佑則受僱於蘇俊憲,駕駛蘇俊憲所有靠行於勝發公司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聯結車,負責載運宏全公司委由宗運公司發包予勝發公司載送之貨物,且負責將宏全公司所有放置在客戶處之蝴蝶籠、棧板及紙箱等物載回宏全公司,再由擔任倉管之張茗翔清點前開聯結車上之物品是否與枋家佑出示之宏全公司回收退料出貨單或客戶出具之出廠單上所載之品項、數量相符,倘若正確即在上開出貨單或出廠單上簽名,以示經其確認於出貨單或出廠單上之日期有上開出貨單或出廠單所示之物載回宏全公司。詎枋家佑未受指示至客戶處載運物品,逕自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所示之地點,載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使如附表所示之黑松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無菌飲料一廠、二廠陷於錯誤,將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交予枋家佑,枋家佑於收受附表所示之物品後,未將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載回宏全公司位在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二路6號之廠區(枋家佑涉犯詐欺及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且其因擔心事跡敗露,即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後數日,持如附表所示之出貨單或出廠單予不知上情之張茗翔,要求張茗翔在各該出貨單或出廠單上簽名,張茗翔明知其並未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清點確認枋家佑所駕駛聯結車上之物品數量是否與如附表所示出貨單或出廠單上記載之品項及數量相符,亦無法確認枋家佑實際上有無載送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載送多少數量物品至宏全公司,竟與枋家佑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在如附表所示之出貨單或出廠單上簽立「張茗翔」,表示經其清點枋家佑確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載運回宏全公司,並將上開出貨單或出廠單交回宏全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宏全公司對於如附表所示蝴蝶籠、棧板等物所有權及數量管理之正確性。張茗翔則分得枋家佑給予之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5萬元。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張茗翔於偵訊時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見中檢偵12497卷一第146至147、259至262頁,本院卷第31至35頁),復有證人即宏全公司員工洪敏雄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宏全公司員工陳炳均及何映叡、品益公司負責人黃緯綸、元呈公司負責人徐聰文、共犯枋家佑所駕駛聯結車之所有人蘇俊憲、宗運公司負責人蕭益哲於偵訊時之證述在卷可稽(見中檢偵卷一第23至27、143至151、259至261頁),且有共犯枋家佑於偵訊時之供述附卷可參(見中檢偵12497卷一第23至27、150頁),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出貨單或出廠單、共犯枋家佑於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時間所駕駛聯結車之行車記錄列表及軌跡圖、派車表(見中檢偵12497卷一第49至55、63至67、75、85至89、173、177、181、185)、被告書立之自白書(見中檢偵12497卷二第45至47頁)、共犯枋家佑之108年10、11、12月份薪資表、委託運輸合約書等在卷可佐(見中檢偵12497卷一第247至251頁),足認被告之上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係於宏全公司擔任倉管人員,負責準備出貨及清點確認司機自客戶處載回宏全公司之物品與前揭出貨單或出廠單上所載數量與品項是否相符,為從事業務之人,且被告並未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清點確認共犯枋家佑所駕駛聯結車上之物品數量與品項,即於事後在如附表所示之出貨單或出廠單上簽名並交回宏全公司,以示其已清點確認共犯枋家佑有將如附表所示出貨單或出廠單上之物品載回宏全公司無誤,乃將不實事項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即上開出貨單或出廠單並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宏全公司對於如附表所示蝴蝶籠等物所有權及數量管理之正確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為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記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部分,惟此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載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最嫌部分,有高低階之吸收關係,屬單純一罪,本院自得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二)被告就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犯行,與枋家佑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均係為達成其同一犯罪目的之各個舉動,且在同一地點,於時間上有密切關係,而接續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自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宏全公司之倉管人員,應確實清點確認司機自客戶處載回宏全公司之物品數量與品項,竟貪圖小利,明知其未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清點確認共犯枋家佑所駕駛前開聯結車上之物品數量及品項與如附表所示之出貨單或出廠單上所載之品項及數量是否相符,即率爾在如附表所示之出貨單或出廠單上簽立其署名,以示其已確認清點共犯枋家佑所駕駛前開聯結車上之物品與如附表所示之出貨單或出廠單上所載之品項及數量相符,並持向宏全公司而行使之,致宏全公司未能正確掌控如附表所示蝴蝶籠等物之數量及去向,實有不當,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有意願與宏全公司和解,然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損害、所獲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共犯枋家佑要求被告在如附表所示之出貨單或出廠單上簽名,並陸續交付被告現金共計5萬元等情,業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承在案(見本院卷第34頁),且有被告書立之前開自白書在卷可稽,是被告取得5萬元為其有事實上處分權限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物品出廠│物品出廠地點│出貨單或出│文書內容 │ │號│時間 │ │廠單上所載│ │ │ │ │ │物品及數量│ │ ├─┼────┼──────┼─────┼─────────┤ │1 │108年10 │臺中市梧棲區│蝴蝶籠91只│宏全國際(股)有限公│ │ │月28日15│大業路6號-無│ │司無菌二廠回收退料│ │ │時24分許│菌飲料二廠 │ │出貨單(見中檢偵124│ │ │ │ │ │97卷一第51頁) │ │ │ │ │ │ │ ├─┼────┼──────┼─────┼─────────┤ │ │108年10 │臺中市梧棲區│⑴蝴蝶籠30│宏全國際(股)有限公│ │2 │月28日15│經三路11號無│ 只 │司無菌一廠回收退料│ │ │時44分 │菌飲料一廠 │⑵黑色塑膠│出貨單(見中檢偵124│ │ │ │ │ 棧板84個│97卷一第49頁) │ │ │ │ │⑶外銷紙箱│ │ │ │ │ │ 回收4個 │ │ │ │ │ │ │ │ │ │ │ │ │ │ ├─┼────┼──────┼─────┼─────────┤ │3 │108年10 │桃園市中壢區│蝴蝶籠97只│黑松股份有限公司中│ │ │月31日12│西園路178號-│ │壢廠出廠單(見中檢 │ │ │時48分 │黑松公司中壢│ │偵12497卷一第63頁)│ │ │ │廠 │ │ │ │ │ │ │ │ │ ├─┼────┼──────┼─────┼─────────┤ │4 │108年11 │臺中市梧棲區│⑴蝴蝶籠98│宏全國際(股)有限公│ │ │月30日 │經三路11號- │ 只 │司無菌二廠回收退料│ │ │ │無菌飲料二廠│⑵黑色塑膠│出貨單(見桃檢偵卷 │ │ │ │ │ 棧板26個│第43頁、中檢偵1249│ │ │ │ │⑶回收標籤│7卷一第75頁) │ │ │ │ │ 紙箱2個 │ │ ├─┼────┼──────┼─────┼─────────┤ │5 │108年12 │臺中市梧棲區│⑴蝴蝶籠53│宏全國際(股)有限公│ │ │月3日10 │經三路11號- │ 只 │司無菌一廠回收退料│ │ │時55分 │無菌飲料一廠│⑵黑色塑膠│出貨單(見桃檢偵卷 │ │ │ │ │ 棧板54個│第107頁、中檢偵124│ │ │ │ │⑶單層塑膠│97卷一第85頁) │ │ │ │ │ 棧板4個 │ │ │ │ │ │⑷2-1空塑 │ │ │ │ │ │ 箱400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