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78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政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68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2月22日或23日凌晨4時許,在臺北火車站廁所內,以新臺幣3萬元之代價,向身分不詳之人,購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9包(純質淨重合計32.6968公克)後而持有之;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12月28日或29日凌晨某時許,在臺中市沙鹿區某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1月1日下午3時37分許,為警在國道三號公路南下206.6公里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甲○○所犯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依前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事實認定:上開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再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後,經警採集其尿液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檢驗,確呈安非他命類(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109001號)在卷可稽。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分別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純質淨重合計為32.6968公克(檢驗結果詳如附表一所示),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憑。此外,復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等存卷可參,並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可佐,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固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5日起生效施行,然該次僅修正該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至第7項,被告既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罪,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先予敘明。
㈡、按「本條例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犯第10條之罪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二、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後規定處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於本案所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時間為108年12月28日或29日凌晨某時許,且其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年10月15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本案被告顯係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規定,應依該條例第10條規定論處,是檢察官依法起訴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核屬有據。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進而施用之,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輕度行為,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前於10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沙簡字第3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7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各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依被告之本案犯罪情節觀之,本案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指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且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8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㈤、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毒品,未思尋求正當之身心發展,亦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道,竟為供己施用而購入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非微,縱純係供己施用,所為仍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然其持有毒品之時間不長,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自述之前從事技術員工作,家庭經濟狀況不佳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已如前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裹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係被告用於包裝毒品,防止毒品裸露、逸出及受潮,以便其持有,既因殘留微量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另驗罄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不予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等節,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 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 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編│物品名稱、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 │號│量 │0000000000號鑑驗書鑑驗結果 │鑑字第1090500141號鑑驗書│ │ │ │ │鑑驗結果 │ ├─┼──────┼───────────────┼────────────┤ │一│第二級毒品甲│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左列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 │ │基安非他命1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重合計33.0271公克,純度9│ │ │包(含外包裝│送驗淨重:0.4682公克 │9%,純質淨重32.6968公克 │ │ │袋1個) │驗餘淨重:0.4670公克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二│第二級毒品甲│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 │ │ │基安非他命1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包(含外包裝│送驗淨重:0.9548公克 │ │ │ │袋1個) │驗餘淨重:0.9524公克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三│第二級毒品甲│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 │ │ │基安非他命1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包(含外包裝│送驗淨重:0.9160公克 │ │ │ │袋1個) │驗餘淨重:0.9147公克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四│第二級毒品甲│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 │ │ │ │基安非他命1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包(含外包裝│送驗淨重:0.9941公克 │ │ │ │袋1個) │驗餘淨重:0.9930公克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五│第二級毒品甲│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 │ │ │ │基安非他命1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包(含外包裝│送驗淨重:0.9060公克 │ │ │ │袋1個) │驗餘淨重:0.9041公克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六│第二級毒品甲│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6) │ │ │ │基安非他命1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包(含外包裝│送驗淨重:0.9337公克 │ │ │ │袋1個) │驗餘淨重:0.9331公克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七│第二級毒品甲│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7) │ │ │ │基安非他命1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包(含外包裝│送驗淨重:0.9111公克 │ │ │ │袋1個) │驗餘淨重:0.9091公克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八│第二級毒品甲│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8) │ │ │ │基安非他命1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包(含外包裝│送驗淨重:0.9232公克 │ │ │ │袋1個) │驗餘淨重:0.9214公克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九│第二級毒品甲│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9) │ │ │ │基安非他命1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包(含外包裝│送驗淨重:0.9205公克 │ │ │ │袋1個) │驗餘淨重:0.9194公克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十│第二級毒品甲│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0) │ │ │ │基安非他命1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包(含外包裝│送驗淨重:0.9635公克 │ │ │ │袋1個) │驗餘淨重:0.9618公克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第二級毒品甲│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1) │ │ │ │基安非他命1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包(含外包裝│送驗淨重:0.8899公克 │ │ │ │袋1個) │驗餘淨重:0.8894公克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第二級毒品甲│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2) │ │ │ │基安非他命1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包(含外包裝│送驗淨重:0.8857公克 │ │ │ │袋1個) │驗餘淨重:0.8836公克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第二級毒品甲│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3) │ │ │ │基安非他命1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包(含外包裝│送驗淨重:0.9195公克 │ │ │ │袋1個) │驗餘淨重:0.9177公克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第二級毒品甲│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4) │ │ │ │基安非他命1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包(含外包裝│送驗淨重:0.9521公克 │ │ │ │袋1個) │驗餘淨重:0.9516公克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第二級毒品甲│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5) │ │ │ │基安非他命1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包(含外包裝│送驗淨重:0.9559公克 │ │ │ │袋1個) │驗餘淨重:0.9544公克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第二級毒品甲│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6) │ │ │ │基安非他命1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包(含外包裝│送驗淨重:0.9299公克 │ │ │ │袋1個) │驗餘淨重:0.9294公克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第二級毒品甲│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7) │ │ │ │基安非他命1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包(含外包裝│送驗淨重:0.9006公克 │ │ │ │袋1個) │驗餘淨重:0.8980公克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第二級毒品甲│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8) │ │ │ │基安非他命1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包(含外包裝│送驗淨重:0.9017公克 │ │ │ │袋1個) │驗餘淨重:0.9006公克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第二級毒品甲│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9) │ │ │ │基安非他命1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包(含外包裝│送驗淨重:16.8007公克 │ │ │ │袋1個) │驗餘淨重:16.7962公克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附表二: ┌─┬───────┬───┐ │編│物品名稱 │數量 │ │號│ │ │ ├─┼───────┼───┤ │一│磅秤 │1台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