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0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建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2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智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建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200號、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093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建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7次)、9月(68次) 有期徒刑1 年5 月 犯罪日期 105.3.21-105.6.6 105.7.27-105.1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4035、31624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763、8872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 年度上訴字第1692 號 108 年度訴字第3093 號 判決日期 107.3.15 109.7.28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7 年度台上字第4200 號 108 年度訴字第30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1.28 110.8.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9074號 臺中地檢110 年度執字第10928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