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3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7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簡芳潔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君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加重詐欺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君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君諺因加重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執行刑之酌定,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復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君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件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函文、受刑人之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9、49頁)。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期間所犯,犯罪時間介於110年3月22日至同年4月22日間,相隔並非久遠,犯罪態樣、手段、情節相似,均擔任詐欺集團之取簿手、取款及提款車手,所侵害者均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衡酌附表編號2所示3罪,前經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4所示8罪,前經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5所示3罪,前經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復參諸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君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芳潔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 ①110年3月23日 ②110年3月30日 ③110年4月7日至8日 110年3月22日至同年4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406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055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8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18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7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87號  判決 日期 110年8月5日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2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18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7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87號  確定 日期 110年8月31日 110年12月28日 111年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93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65號(編號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56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 罪)、1年5月(1罪)、1年2月(4罪)、1年1月(1罪) 有期徒刑1年8月(1罪)、1年3月(2罪)  犯 罪 日 期  ①110年4月19日(5次) ②110年4月12日至同年月19日 ③110年4月22日(2次) ①110年3月30日 ②110年4月8日 ③110年4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157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96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0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27號   判決 日期 111年2月23日 111年3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0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27號   確定 日期 111年3月22日 111年4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987號(編號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01號(編號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79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