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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3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戰諭威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秉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秉蒼因詐欺等壹拾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定有明文。至定應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等情狀綜合判斷,倘所酌定之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的方法或範圍(即法律的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的理念(即法律的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13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附表所示之犯行,均為詐欺案件,乃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又裁定非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除有特別規定外,係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專據案卷之訴訟資料予以裁定。而現行刑事訴訟法尚無法院於定應執行刑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特別規定,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93號、第218號、第64號等裁定所揭櫫之意旨,及審酌卷附所犯本件各罪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本足為本院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復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經徵詢受刑人之意見,及審酌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乙節,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秉蒼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30日 109年8月5日 109年8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319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880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88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高等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40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67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67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9月15日 110年10月12日 110年10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38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26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2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30日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9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03號 編號2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03號 編號2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8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6日 109年9月6日(2次) 109年8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880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881號等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67號 110年度訴字第15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4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0月12日 111年2月24日 110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彰化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264號 110年度訴字第15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16日 111年4月13日 111年4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03號 編號2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34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60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29日 109年7月29日 109年7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74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74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18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18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18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0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18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18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1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7日 111年5月17日 111年5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83號 編號7至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83號 編號7至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83號 編號7至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1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1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8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9月26日 111年9月26日 111年9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637號 編號10至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637號 編號10至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637號 編號10至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35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