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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6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張意鈞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子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子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子茗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而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件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為憑,則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編號6至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則其等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以陳述意見表向本院表達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9頁),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復考量前述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與內部性界限,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5年5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1日 110年7月28日 110年7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81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81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81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735號 110年度訴字第1735號 110年度訴字第173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8日 110年12月28日 110年12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735號 110年度訴字第1735號 110年度訴字第1735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1月26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27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5罪)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11日 110年11月11日 107年7月19日(3次) 107年7月23日(2次)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14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14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17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2401號 110年度訴字第2401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65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5日 111年2月25日 110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2401號 110年度訴字第2401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19號  確定日期 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111年5月2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4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4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981號     編號6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           號  7 8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20日 107年7月2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1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17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65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6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1月3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1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19號  確定日期 111年5月2日 111年5月2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9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981號   編號6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66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