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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0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黃龍忠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富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富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富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楊富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4至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受刑人民國111年1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經本院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1年3日11日收受本院函文後,於同日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1年3月7日中院平刑捷111聲702字第1110016135號函文、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51-55頁)在卷可參,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楊富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龍忠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傷害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4日 109年11月8日 109年1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45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0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0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639號 110年度訴字第428號 110年度訴字第42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18日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0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639號 110年度訴字第428號 110年度訴字第42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6日 110年11月23日 110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33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92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923號   (編號1至3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16日 109年10月21日 110年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848、7703、883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848、7703、883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848、7703、88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939號 110年度易字第939號 110年度易字第939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8日 110年9月28日 110年9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939號 110年度易字第939號 110年度易字第93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0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9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9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97號   (編號4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02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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