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4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55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曹錫泓江健鋒陳怡秀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梁洺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梁洺豪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犯罪事實

一、梁洺豪前於民國110年10月間某日參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而綽號各為「杜月笙」、「吳亦煩」等成年人及其他不詳成年成員組成之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經本院另案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18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分擔提領及收取向他人詐欺所得款項等工作。梁洺豪即與「杜月笙」、「吳亦煩」及其他成員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成員分別以如附表二所示詐欺方式,致如附表二所示黃美珠、楊宜芳均陷於錯誤後將如附表二所示詐得金額分別匯入甘仁杰(所涉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321號、111年度偵字第67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申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合稱本案帳戶),從而共同詐得該等款項,隨後甘仁杰即以如附表二所示提領方式,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提領金額,梁洺豪則再依「杜月笙」等人之指示,於110年11月3日13時30分許前往臺南市東區東平路附近向甘仁杰收取該等款項,並將該等款項放置指定地點而集中交付其他不詳成員,從而共同以此輾轉利用本案帳戶提領提領、收取詐得款項後再予層轉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上開詐欺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黃美珠、楊宜芳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美珠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梁洺豪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嗣經終止委任)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及第2項,認均得為證據。

二、上開各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0頁、本院卷第108至109頁),並據證人甘仁杰、證人即告訴人黃美珠、證人即被害人楊宜芳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23至35頁),並有各該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查詢資料及提領時地一覽表各1份存卷可參(見偵卷第43至57、67至75、79至81頁),已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為上開各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被告與涉各犯行之其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所為前揭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其間具有緊密關聯性,且有部分合致,復均以同次詐欺取財為目的,應評價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而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所為上開2次犯行係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上開各一般洗錢犯行,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而本案各係從一重論以上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予適度評價,爰均於本判決後述依刑法第57條科刑時一併衡酌上開各該部分之減輕其刑事由。

四、爰審酌被告參與前揭詐欺集團,分擔前揭工作而共同為上開犯行,法治觀念薄弱,所為造成被害人損失前揭財物非微,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全部犯行,已符合上開減刑規定之情狀,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等情,參以被告之素行,其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09頁),暨當事人及被害人對於科刑之意見後,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所涉上開各犯行係經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多數有期徒刑,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院審酌其所犯上開各罪均係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相似,犯罪時間亦相近等情,以判斷其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被告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相關刑事政策,暨當事人及被害人對於科刑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

㈠被告等人共同為上開各犯行固詐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詐得金額,且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提領金額係由被告收取。惟該等款項均未扣案,被告復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稱已將上開款項放置指定地點而交付其他不詳成員(見偵卷第20頁、本院卷第79、108頁),核其所述內容尚合於一般詐欺集團就所詐得款項常予層轉集中交付其他不詳成員之情,依卷存事證亦不足為相反認定。是本案尚不足認被告對於上開不法所得具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本院無從就此對被告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為已取得所收取款項百分之1即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自承在卷(見偵卷第20頁、本院卷第79、108至109頁),堪認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為各係取得1,000元(計算式:10萬元×1%=1,000元)、2,000元(計算式:20萬元×1%=2,000元)。上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於本院就被告各犯行所諭知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均併予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等人共同為上開各犯行時固使用可供彼此聯繫之不詳設備,惟本院審酌該等物品均未扣案,且應為日常生活中所常見,倘予沒收或追徵,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無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陳怡秀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二編號1 梁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二編號2 梁洺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詐得金額 (新臺幣) 提領方式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黃美珠 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日14時49分許起,多次撥打電話聯繫黃美珠,佯稱係黃美珠之親屬,急需借款云云,致黃美珠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1月3日11時37許,在高雄市前鎮區某處,將右揭款項匯入前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10萬元 (不含手續費) 甘仁杰於110年11月3日13時2分許至同日13時5分許之期間,在臺南市東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以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右揭金額。 合計10萬元 (不含手續費) 2 楊宜芳 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日某時起,多次撥打電話聯繫楊宜芳,佯稱係楊宜芳之親屬,急需借款云云,致楊宜芳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1月3日10時32許,在臺北市大安區某處,將右揭款項匯入前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20萬元 (不含手續費) 甘仁杰於110年11月3日12時45分許至同日12時52分許之期間,在臺南市東區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臨櫃及以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右揭金額。 合計20萬元 (不含手續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54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