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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陳培維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重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076號),前經本院裁定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重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重宇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數罪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定應執行之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開各罪曾定應執行刑與後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即違反上開原則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108年度台非字第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再按,定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法定範圍,以免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致刑責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罰之社會功能。從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前述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原則」之規範目的,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14至15所示之罪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112年度執聲字第2076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87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所犯如附表編號15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5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3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14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加計附表編號15之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4年8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及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重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培維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 1年1月(4次)、 1年 有期徒刑 1年1月(7次)、 1年(8次)、 7月 犯罪日期  ①109/08/09 ②109/08/27 109/09/21至 109/10/09 (聲請書誤載為「至109/09/28」) 109/08/27至 109/10/2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836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842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05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9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2、91號  判決日期 110/01/25 110/01/21 110/03/29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05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9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2、9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3/03 110/03/09 110/04/2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3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64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202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9/11/24 109/11/11至 109/11/15 109/09/18至 109/09/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6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號等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40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44號、第949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343號  判決日期 110/06/10 110/08/12 110/07/29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40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44號、第949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34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7/14 110/09/13 110/09/0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5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693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30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4次) 有期徒刑 1年3月(2次)、 1年2月、 1年1月(3次) 有期徒刑6月(4次) 犯罪日期  109/11/20 109/10/13至 109/11/13 109/11/26至 109/12/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56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249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75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2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9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8、291、366、419、584號  判決日期 110/09/22 110/10/27 110/9/14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62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9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8、291、366、419、5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10/20 110/11/30 110/10/1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均否 均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聲請書誤載為「均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4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90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927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 1年6月(6次)、 1年2月(14次)、 1年1月(2次)、 1年(5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08/21至 109/11/30 (聲請書誤載為109/09/26至109/11/30) 109/11/20 109/11/30 (聲請書誤載為109/11/27至109/11/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754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1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6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8、291、366、419、584號 111年度訴字第3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78號  判決日期 110/09/14 111/05/12 111/05/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8、291、366、419、584號 111年度訴字第3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7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10/19 111/06/15 111/06/2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928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9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28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 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 有期徒刑 1年3月(5次)、 1年2月(8次)、 1年1月(22次)、 8月 犯罪日期  110/01/18 109/11/30 109/09/23至 109/11/25 (聲請書誤載為「至109/09/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34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08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18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9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4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8號  判決日期 111/07/11 112/04/17 112/06/1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9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4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8/09 112/05/16 112/07/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82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86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4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