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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5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魏威至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文源

林君諺

李偉銘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88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7、10至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3、7、10至1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其餘被訴如附表三部分,均免訴。

丙○○犯附表二編號4至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4至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附表二編號15至2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5至2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甲○○、丙○○、乙○○為牟取不法利益,於民國110年間,參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林靜」之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甲○○、乙○○2人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645號判決判刑確定;丙○○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87號判決判刑確定),擔任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角色。甲○○、丙○○、乙○○,就各自參與提領詐欺贓款部分,即與「林靜」、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各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各該人頭帳戶內。隨後由甲○○於附表一編號1至3、7、10至14所示提款時間及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3、7、10至14所示款項;丙○○於附表一編號4至9所示提款時間及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4至9所示款項;乙○○於附表一編號15至20所示提款時間及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5至20所示款項,再分別將所提領之款項,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收水成員,而以此方式隱匿、掩飾詐騙贓款之去向,使金流無法追蹤。嗣經員警循線追查,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癸○○、巳○○、辛○○、宇○○、壬○○、未○○、戊○○、午○○、酉○○、丑○○、己○○、亥○○、寅○○、地○○、辰○○、戌○○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乙○○(合稱被告3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92、348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癸○○、巳○○、辛○○、宇○○、壬○○、未○○、戊○○、午○○、酉○○、丑○○、卯○○、子○○、己○○、亥○○、天○○、寅○○、地○○、辰○○、戌○○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二第5-9、21-23、45-51、97-103、111-117、127-131、151-157、169-173、175-177、191-195、203-205、213-215、225-231、241-245、257-263、275-277、293-296、303-315、323-325、335-339頁),並有附表一所示之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3人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之上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1至3、7、10至14所為,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4至9所為,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15至20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1至3、7、10至14部分,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4至9部分,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15至20部分,與「林靜」、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就附表一編號1至4、7至9、11至12、14至20部分,或係被害人受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騙,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至各該帳戶,或係被告3人就同一被害人遭詐騙款項數次提領,均係在密接之時間、地點為之,且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然各係出於單一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1至3、7、10至14所為,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4至9所為,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15至20所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一般洗錢罪、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1至3、7、10至14所犯9罪,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4至9所犯6罪,被告乙○○就附表一編號15至20所犯6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六)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3人就其等所犯一般洗錢犯行均已坦承不諱,所犯一般洗錢罪部分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因此部分已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依前開說明,本院仍將於後述量刑時予以考量,附此說明。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均不思正途獲取財物,竟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而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代為提領匯入人頭帳戶內來源不明之款項,復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內之收水成員,使各被害人之財產權受到嚴重侵害,且已製造金流斷點,使得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徒增被害人求償及追索遭詐欺金額之困難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金融秩序,所為應值非難;復參以被告3人均坦承犯行,有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事由之情事,已如前述,惟迄今尚未與各被害人調解或和解成立,亦未賠償渠等所受損失等情;再考量被告3人參與本案犯罪之分工程度,尚非居於核心主導地位,暨其等於本院自陳本案犯行之報酬為日薪新臺幣(下同)1000元;兼衡被告3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被害人受騙金額之高低,暨被告甲○○自陳學歷為高職肄業,之前從事夜市工作,經濟狀況普通,沒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被告丙○○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之前受雇於工地,經濟狀況普通,沒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被告乙○○自陳學歷為專科畢業,之前受雇於工地,經濟狀況普通,沒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348-349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宣告刑。復斟酌被告3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一)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刑法相關規定予以適用,亦即就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沒收之。惟上開條文雖採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致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有所疑義,於此情形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之規範,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仍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經查,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3人實際取得或朋分各被害人匯入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款項,依上開規定及說明,無從就各被害人匯入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款項,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3人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3人均自陳本案之報酬為日薪1000元(見本院卷第320頁),而被告甲○○於本案提領詐欺贓款之日期為110年4月15日、同年4月23日、同年4月24日,其中110年4月24日之提領時間為晚間0時52分、59分(附表一編號14部分),與110年4月23日之最末次提款時間即晚間22時32分許(附表一編號13部分)甚為接近,無法排除係同一次工作時段所為,而僅領有一次報酬之可能,自應為有利於被告甲○○之認定,而認為被告甲○○於本案所獲報酬共計為2000元(計算式:日薪1000元×2=2000元),且此部分核屬其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對其宣告沒收及追徵;被告丙○○於本案提領詐欺贓款之日期為110年4月23日,是其犯罪所得即為該日日薪1000元,應依上開規定,對其宣告沒收及追徵;被告乙○○於本案提領詐欺贓款之日期為110年4月23日、同年5月8日,是其犯罪所得即為此二日日薪之合計即2000元(計算式:日薪1000元×2=2000元),應依上開規定,對其宣告沒收及追徵。

五、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與「林靜」、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詐騙方式,詐欺如附表三所示之庚○○、申○○、宙○○,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各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於附表三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至各該人頭帳戶內。隨後由甲○○於附表三所示之提款時間及地點,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再將款項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之收水成員,因認被告甲○○就此部分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甚明。同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則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倘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判決之可言。至是否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應以法院判決時為準,非以檢察官重行起訴時為其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9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應為無罪(含一部事實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情形)之判決,因涉及犯罪事實存否,自係不宜為簡式審判。然倘係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慮時,縱使法院並未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就附表三編號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被告甲○○對被害人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之犯罪事實,先前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0月21日以110年度偵字第26362號追加起訴,於110年10月28日繫屬本院,並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965號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此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又本案起訴書針對附表三編號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被害人庚○○遭詐欺之相同事實既於111年12月9日始提起公訴,並於112年2月8日始繫屬本院,此有本院收文戳章可佐(見本院卷第7頁),堪認係就已經起訴之同一案件又為起訴,且於本案「判決時」,同一事實之另案業經判決確定,揆諸上開說明,就此部分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就附表三編號2、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6)所示被告甲○○對被害人申○○、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之犯罪事實,先前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1月30日以110年度偵字第28711、38186號追加起訴,於110年12月13日繫屬本院,並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169號等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3月在案,案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07號等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年1月、1年2月確定,此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則本案起訴書針對附表三編號2、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6)所示被害人申○○、宙○○遭詐欺之相同事實既於111年12月9日始提起公訴,並於112年2月8日始繫屬本院,已如前述,堪認係就已經起訴之同一案件又為起訴,且於本案「判決時」,同一事實之另案業經判決確定,就此部分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威至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 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提款金額超出被害人受騙匯款金額部分與本案無涉) 提領 地點 證據出處 1 癸○○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5日17時14分許,接續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癸○○,向其佯稱:因工讀生輸入錯誤,導致其變成VIP會員,須依指示匯款取消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0年4月15日17時49分許,網路轉帳4萬9987元 (2)110年4月15日18時16分許,網路轉帳3萬1234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2201元) 史昀儒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110年4月15日17時54分許至同日17時57分許,接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共提領7萬9000元)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潭子新園通店)  1.證人癸○○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第5-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二第11-13頁) 3.匯款明細、通話紀錄、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領影像(警卷二第17-18頁、警卷三第5、161頁) 4.大樹九曲堂郵局00000000000000號(戶名史昀儒)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139頁) 2 巳○○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5日某時,接續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巳○○,向其佯稱:因錯誤設定,導致其會多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匯款取消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0年4月15日17時53分許,ATM轉帳2萬9985元 (2)110年4月15日18時7分許,自動存款2萬9985元 史昀儒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110年4月15日18時11分許至同日18時23分許,接續提領2萬元、1萬元(共提領3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圓通南門市) 1.證人巳○○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第21-2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二第25-29頁) 3.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領影像(警卷二第33頁、警卷三第5-7、163-165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佳里分行110年9月8日合金佳里字第110000239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0號(戶名巳○○)帳戶開戶文件及交易明細、大樹九曲堂郵局00000000000000號(戶名史昀儒)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二第355-364頁、同卷三第139頁)       110年4月15日18時21分許至同日18時23分許,接續提領2萬元、1萬2200元(共提領3萬22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企銀潭子分行)  3(起訴書附表編號4) 辛○○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18時42分許,接續假冒網路商店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辛○○,向其佯稱:因工讀生設定錯誤,導致其變成廠商,須依指示匯款取消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0年4月23日19時26分許,轉帳4萬9987元 (2)110年4月23日19時28分許,轉帳4萬9989元 (3)110年4月23日19時47分許,轉帳2萬9989元 胡庭嘉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110年4月23日19時31分許至同日34分許,接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共提領9萬9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臺灣銀行大雅分行) 1.證人辛○○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第45-5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二第55-57頁) 3.匯款交易明細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領影像(警卷二第59-61頁、警卷三第9-15、23、169-171頁) 4.永和永貞郵局00000000000000(戶名胡庭嘉)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143頁)       110年4月23日19時59分許至同日20時許,接續提領2萬元、1萬900元(共提領3萬9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大雅分行)  4(起訴書附表編號7) 宇○○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18時21分許,接續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宇○○,向其佯稱:因設定錯誤,導致其變成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匯款取消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0年4月23日19時31分許,轉帳2萬9985元 (2)110年4月23日19時33分許,轉帳2萬9985元 (3)110年4月23日19時36分許,轉帳1萬4985元 陳昱瑋名下渣打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 110年4月23日19時34分許至同日19時35分許,接續提領2萬元、1萬元(共提領3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上楓門市) 1.證人宇○○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第97-10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二第105-107頁) 3.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領影像(警卷三第43、49、183-185頁) 4.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昱瑋)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153頁)       110年4月23日19時40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聯大雅民生店)  5(起訴書附表編號8) 壬○○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19時6分許,接續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壬○○,向其佯稱:因設定錯誤,導致其變成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匯款取消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3日19時36分許,轉帳1萬3072元 陳昱瑋名下渣打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 110年4月23日19時47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大雅上楓門市) 1.證人壬○○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第111-11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二第119-121頁) 3.通話紀錄、交易明細、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領影像(警卷二第125頁、警卷三第45、49、187頁) 4.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昱瑋)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153頁) 6(起訴書附表編號9) 未○○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18時25分許,接續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未○○,向其佯稱:因設定錯誤,導致其訂單錯誤,須依指示匯款取消扣款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3日19時38分許,轉帳1萬3123元 陳昱瑋名下渣打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 110年4月23日19時56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新德勝門市)  1.證人未○○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第127-13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二第133-135頁) 3.國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通話紀錄、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領影像(警卷二第139-149頁、警卷三第45、49、189頁) 4.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昱瑋)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153頁) 7(起訴書附表編號10) 戊○○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18時41分許,接續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戊○○,向其佯稱:因設定錯誤,導致其訂單錯誤,須依指示匯款取消扣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0年4月23日19時45分許,轉帳2萬9985元  陳昱瑋名下渣打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  110年4月23日20時8分許至同日20時11分許,接續提領3筆2萬元、1筆1萬元(共提領7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合庫銀行大雅分行)  1.證人戊○○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第151-15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二第159-161頁) 3.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通話紀錄、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領影像(警卷二第165-167頁、警卷三第15、23、47、49、173、193頁) 4.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昱瑋)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戶名鄭景鴻)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153、147頁)    (2)110年4月23日20時18分許,轉帳3萬元 (3)110年4月23日20時26分許,轉帳2萬9985元 鄭景鴻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110年4月23日20時22分許至同日32分許,接續提領3萬元、2萬9000元(共提領5萬9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雅潭門市)  8(起訴書附表編號 11) 午○○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20時許,假冒郵局人員致電午○○,向其佯稱:因郵局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外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0年4月23日20時25分許,轉帳8012元 (2)110年4月23日20時32分許,轉帳2113元 陳昱瑋名下渣打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 110年4月23日20時53分許至同日20時54分許,接續提領2萬元、2萬元(共提領4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樓(彰化銀行大雅分行) 1.證人午○○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第169-173、175-17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二第181-183頁) 3.Line對話紀錄、置物櫃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領影像(警卷二第185-189頁、警卷三第51-55、195頁) 4.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昱瑋)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153頁)   9(起訴書附表編號 12) 酉○○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18時11分許,致電酉○○,向其佯稱:要取消會員,須轉帳核對資料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3日20時31分許,轉帳2萬9970元 陳昱瑋名下渣打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   1.證人酉○○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第191-19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二第197-199頁)  3.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領影像(警卷三第51-55、195頁) 4.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昱瑋)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153頁) 10(起訴書附表編號 13) 丑○○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19時57分許,接續假冒網路商店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丑○○,向其佯稱:因設定錯誤,導致其訂單連續扣款,須依指示匯款取消扣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3日20時53分許,轉帳1萬12元 鄭景鴻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110年4月23日21時5分許,提領1萬9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大雅郵局) 1.證人丑○○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第203-20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二第207頁) 3.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領影像(警卷二第211頁、警卷三第17、23、175頁) 4.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戶名鄭景鴻)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147頁)        11(起訴書附表編號 14) 卯○○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20時49分許,接續假冒網路商店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卯○○,向其佯稱:因設定錯誤,導致其訂單連續扣款,須依指示匯款取消扣款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0年4月23日21時26分許,轉帳4萬9985元  鄭景鴻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110年4月23日21時45分許,提領5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雅潭門市) 1.證人卯○○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第213-2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警卷二第217-221頁) 3.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領影像(警卷三第17、23、173頁) 4.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鄭景鴻)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147-149頁)           (2)110年4月23日21時39分許,轉帳4萬9985元 鄭景鴻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3日21時46許至同日21時54分許,接續提領2萬元、2萬元、9000元(共提領4萬9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雅潭門市)  12(起訴書附表編號 15) 子○○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15時許,接續假冒網路商店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子○○,向其佯稱:因購買資訊及銀行帳戶資料外洩,須依指示匯款處理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0年4月23日22時3分許,轉帳2萬9123元 (2)110年4月23日22時24分許,轉帳2萬5123元 鄭景鴻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110年4月23日22時7分許至同日22時9分許,接續提領2萬元、2萬元、6100元(共提領4萬61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大雅分行) 1.證人子○○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第225-23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二第233-235頁) 3.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領影像(警卷二第239頁、警卷三第19、23、171頁) 4.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鄭景鴻)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149頁)    13(起訴書附表編號 16) 己○○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22時許,接續假冒網路商店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己○○,向其佯稱:在TKLAB網站下訂之訂單須取消,須依指示匯款取消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3日22時6分時許,轉帳1萬6037元 鄭景鴻名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110年4月23日22時32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大雅金學府門市) 1.證人己○○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第241-24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二第247-249頁)  3.通話紀錄、交易紀錄、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領影像(警卷二第253-255頁、警卷三第19、23、177頁) 4.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鄭景鴻)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149頁)    14(起訴書附表編號 17) 亥○○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22時許,接續假冒網路商店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亥○○,向其佯稱:在網站下訂之訂單須取消,須依指示匯款取消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0年4月24日0時43分許,轉帳9萬9988元 (2)110年4月23日0時44分許,轉帳1萬1911元 胡庭嘉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110年4月24日0時52分許,提領11萬1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豐碩門市) 1.證人亥○○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第257-26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二第265頁)  3.交易結果、通話紀錄、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領影像(警卷二第269-273頁、警卷三第21-23、179-181頁)  4.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戶名胡庭嘉)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151頁)          110年4月24日0時59分許,提領9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新光銀行大雅分行)  15(起訴書附表編號 18) 天○○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18時許,接續假冒網路商店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天○○,向其佯稱:在網站下訂之訂單須取消,須依指示匯款取消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0年4月23日19時55分許,轉帳2萬9989元 (2)110年4月23日20時11分許,轉帳2萬9999元 (3)110年4月23日20時12分許,轉帳2萬9985元 游東霖名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乙○○ 110年4月23日20時7分許至同日20時48分許,接續提領6筆2萬元、1筆1萬5000元、1筆5000元、1筆1萬元(共提領15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大雅楓林門市) 1.證人天○○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第275-27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二第279-283頁) 3.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領影像(警卷三第83、201頁) 4.冬山群英郵局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東霖)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213-225頁)          16(起訴書附表編號 19) 宇○○ (與編號7為同一人,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18時21分許,接續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宇○○,向其佯稱:因設定錯誤,導致其變成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匯款取消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0年4月23日20時許,轉帳2萬9985元 (2)110年4月23日20時15分許,轉帳1萬4970元 游東霖名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乙○○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大雅楓林門市) 1.證人宇○○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第97-10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二第105-107頁) 3.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領影像(警卷三第83、201頁)  4.冬山群英郵局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東霖)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213-225頁) 17(起訴書附表編號 20) 寅○○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16時17分許,接續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寅○○,向其佯稱:因設定錯誤,導致其變成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匯款取消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3日20時38分許,轉帳1萬4970元 游東霖名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乙○○   1.證人寅○○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第293-29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二第297-299頁) 3.通話紀錄、交易明細、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領影像(警卷二第301-302頁、警卷三第83、201頁) 4.冬山群英郵局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東霖)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213-225頁)   18(起訴書附表編號 21) 地○○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19時56分許,接續假冒網路商店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地○○,向其佯稱:因設定錯誤,導致其會遭重複扣款,須依指示匯款取消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0年4月23日21時33分許,轉帳9萬9899元 (2)110年4月23日21時37分許,轉帳2萬9987元 楊敏鈴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乙○○ 110年4月23日21時35分許至同日21時42分許,接續提領6筆2萬元元、1筆9000元(共提領12萬9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大雅金交流門市) 1.證人地○○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第303-3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二第317-321頁)   3.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領影像(警卷三第85、95-97、203-205頁) 4.和美郵局00000000000000(戶名楊敏鈴)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227頁)       110年4月23日21時58分許,提領800元 臺中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大雅分行  19(起訴書附表編號 22) 辰○○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8日14時51分許,接續假冒網路商店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辰○○,向其佯稱:因設定錯誤,導致其會遭重複扣款,須依指示匯款取消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8日15時21分許,轉帳3萬9986元 曾庭渝名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乙○○ 110年5月8日15時23分許至同日15時24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6分)許,接續提領2筆2萬元(共提領4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雅有春門市) 1.證人辰○○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第323-325頁) 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繁華雙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二第324、331、333-334頁) 3.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交易明細、通話紀錄、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領影像(警卷○000-000頁、警卷三第111-115、207頁) 4.華南銀行000000000000(戶名曾庭渝)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229頁) 20(起訴書附表編號 23) 戌○○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8日14時8分許,接續假冒網路商店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戌○○,向其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其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匯款取消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0年5月8日15時22分許,轉帳4萬7989元 (2)110年5月8日15時41分許,轉帳6357元  曾庭渝名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乙○○ 110年5月8日15時25分許至同日15時27分許,接續提領7000元、2萬元、2萬元(共提領4萬7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雅有春門市) 1.證人戌○○於警詢之證述(警卷二第335-339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二第341-349頁) 3.交易結果、通話紀錄、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領影像(警卷二第351-353頁、警卷三第111-115、207-209頁) 4.華南銀行000000000000(戶名曾庭渝)帳戶交易明細(警卷三第229頁)       110年5月8日15時38分許,提領7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櫻花公司)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1 附表一編號1部分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2部分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一編號3部分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附表一編號4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附表一編號6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附表一編號7部分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8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附表一編號9部分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附表一編號10部分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附表一編號14部分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附表一編號19部分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附表一編號20部分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起訴書府表編號3) 庚○○(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5日19時4分許,接續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庚○○,向其佯稱:因設定錯誤,導致其變成VIP會員,須依指示匯款取消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15日19時52分許,轉帳4萬9,916元  史昀儒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110年4月15日19時54分許,提領4萬9,9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潭子分行) 
2(起訴書府表編號5) 申○○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17時38分許,接續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申○○,向其佯稱:因設定錯誤,導致其變成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匯款取消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0年4月23日19時59分許,轉帳2萬9,985元 (2)110年4月23日20時9分許,轉帳2萬9,985元 (3)110年4月23日20時22分許,轉帳2萬9,985元 陳品橋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110年4月23日20時1分許至同日20時3分許,接續提領4筆2萬元(共提領8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大雅分行) 3(起訴書府表編號6) 宙○○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18時58分許,接續假冒網拍業者及銀行人員致電宙○○,向其佯稱:因設定錯誤,導致其變成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匯款取消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0年4月23日19時52分許,轉帳2萬9,985元 (2)110年4月23日19時58分許,轉帳2萬9,985元 陳品橋名 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110年4月23日20時3分許提領1萬8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富邦銀行大雅分行)       110年4月23日20時25分許至同日20時29分許接續提領2萬元、2萬元、1萬9千元(共提領5萬9千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雅潭門市)    (3)110年4月23日20時15分許,轉帳19,985元 胡庭嘉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3日20時24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雅潭門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58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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