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1 分鐘讀完全文 20,8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23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振佑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冠宇

傅毅豪

何叡哲

陳柏諺

高健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戌○○犯附表編號1「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處該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二、乙○○犯附表編號2至7、10、11「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該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三、丑○○犯附表編號8、9、12至17「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該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四、亥○○犯附表編號8、9、12至17「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該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五、午○○犯附表編號10、11「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該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罪事實

一、戌○○、乙○○、丑○○、亥○○、午○○5人及徐嘉銓(另由檢方通緝),自民國110年8月27日前某日起,陸續參加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變態」、「色狼」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參與犯罪組犯嫌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擔任提領車手、陪同並監看(或把風)提領車手或向提領車手收受款項(俗稱收水)之工作,而由渠6人之2人或3人及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詐使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壬○○等17人分別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將附表所示款項匯至附表所示帳戶後,再:①由丑○○、彭煜凱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一同前往如附表編號1所示地點,由彭煜凱提領該編號所示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再將款項交給丑○○(丑○○、彭煜凱2參與詐害同一被害人犯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2號判決有罪確定,不在本件起訴範圍),並由丑○○將款項交給戌○○收取,而由戌○○交予詐欺集團上游不詳成員;②由徐嘉銓、乙○○於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時間,一同前往該編號所示地點,由徐嘉銓、乙○○以該編號所示之分工方式,提領該編號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再將款項統一交給徐嘉銓收取,而由徐嘉銓交予詐欺集團上游不詳成員;③由丑○○、亥○○於附表編號8、9及12至17所示之時間,一同前往附表編號8、9及12至17所示之地點,由亥○○提領編號被害人匯入之款項,並將款項交給丑○○收取,而由丑○○交予詐欺集團上游不詳成員;④由乙○○駕車搭載徐嘉銓、午○○2人於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時間,一同前往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地點,由午○○提領被害人匯入之款項,並由徐嘉銓在旁把風(依乙○○於偵查中之供證,徐嘉銓係擔任把風工作而非收水,故起訴書所載徐嘉銓係第一層收水之情,應予更正),再由午○○將款項交給乙○○收取,而由乙○○交予詐欺集團上游不詳成員;以此上開方式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掩飾、隱匿詐欺款項之去向。嗣經附表1至17所示壬○○等17人發現受騙,分別報警處理而循線查得上情。

二、案經壬○○、子○○、巳○○、寅○○、辛○○、天○○、丁○○、丙○○、酉○○、未○○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在本庭審理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復經本庭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戌○○、乙○○、丑○○、亥○○、午○○於偵查中或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詳附件所示被告供述筆錄),並有附件所示之證人證述及書證或非供述證據附卷可佐,足認被告5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5人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戌○○就犯罪事實一①附表編號1所為,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②附表編號2至7及犯罪事實一④附表編號10、11所為,被告丑○○就犯罪事實一③附表編號8、9、12至17所為,被告亥○○就犯罪事實一③附表編號8、9、12至17所為,被告午○○就犯罪事實一④附表編號10、1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另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載⑤(對應起訴書附表編號18【實際上起訴書附表並無編號18】,被害人似為張庭榕)部分,係屬誤為贅載而非屬本案起訴範圍,為公訴檢察官當庭陳明(見本院卷P381),爰予刪除更正,附此敘明。

㈡被告5人就上開各該犯行與附表該犯行編號所示自己以外之共犯及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5人就上開各該犯行,均係以1行為而觸犯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

㈣按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於被告5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修正後規定並未較為有利於被告5人,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仍適用俢正前規定)。查被告5人雖於偵查中及審理時自白一般洗錢犯行,惟渠5人所為係從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該罪並無適用上開減刑規定,故僅於量刑時,一併審酌上開減刑規定,併此敘明。

㈤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⒈被告5人不思依循正途獲取所需,為賺取不法分工報酬,分別以上開方式參與本案各該詐欺及洗錢犯罪,造成被害人受有款項損失,且使檢警難以追查詐欺贓款去向,是渠5人所為均顯有不該,應予非難。⒉被告5人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⒊被告5人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P400)暨分工角色、各自犯行所生實害情形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該犯行編號所示之刑,並就乙○○、丑○○、亥○○、午○○部分,考量渠4人各犯行之時間相近、手段雷同、罪質同一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被告5人於本案犯行角色,仍屬詐欺集團之底層成員,經依本案犯行所犯想像競合犯之重罪罪名即加重詐欺取財罪諭知上開徒刑,已明顯重於想像競合犯之輕罪罪名,即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最輕法定刑度「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千元」,並已足以評價其本案犯行之不法罪責內涵,是應無再依想像競合犯之輕罪罪名規定併諭知罰金刑之必要(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併予敘明。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亥○○、午○○因參與本案各該犯行而實際獲取提領金額約1%比例之分工報酬乙節,為渠2人所供認(見本院卷P398),是被告亥○○就犯罪事實一③附表編號8、9、12至17之犯罪所得各600元(附表編號8提領金額6萬元)、1,170元(附表編號9提領金額共計117,000元)、200元(附表編號12提領金額2萬元)、1,070元(附表編號13提領金額共計107,000元)、200元(附表編號14提領金額2萬元)、580元(附表編號15提領金額共計58,000元)、200元(附表編號16提領金額2萬元)、590元(附表編號17提領金額共計59,000元),及被告午○○就犯罪事實一④附表編號10、11之犯罪所得各1,300元(附表編號10提領金額共計130,000元)、190元(附表編號11提領金額19,000元),均應依上開規定,於渠2人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戌○○、乙○○、丑○○則否認已實際獲取本案各該犯行之分工報酬,且本案亦無事證足資證明渠3人有實際獲取分工報酬或保有不法利益情形,自無從沒收渠3人之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雯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金訴字第1234號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或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及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 共犯及分工 宣告刑及沒收 1 壬○○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鎮瀾兒童家園」之工作人員,佯稱因壬○○先前之捐款有重複扣款之情況,故要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解除,壬○○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為右列之匯款。 110年8月20日21時4分許,匯款49,987元至以王綵瑄名義申設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號)內 110年8月20日23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領取900元 彭煜凱(提領人)、 丑○○(第1層收水)、 戌○○(第2層收水)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子○○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金石堂網路書局」之客服人員,佯稱因誤將子○○設定為會員,每月要繳納5,800元之款項,需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解除,子○○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為右列之匯款。 110年10月4日17時19分、21分、23分匯款35,123元、49,989元、12,957元至以柯閔中名義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內 110年10月4日17時24分至2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領取各3萬元、3萬元、25,000元、13,000元 徐嘉銓(提領人)、 乙○○(陪同並把風或監看)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卯○○ (未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愛迪達」之客服人員,佯稱因訂單有誤,若要取消訂單,需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解除,卯○○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為右列之匯款。 110年10月4日20時15分許、21時34分許,匯款21,021元、8,000元至以林恩亞名義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內 ①110年10月4日20時22分、2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領取各2萬元、1,000元。 ②110年10月4日21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領取8,000元。 徐嘉銓(提領人)、 乙○○(陪同並把風或監看)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己○○ (未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金石堂網路書局」之客服人員,佯稱因誤將己○○設定為會員,每月要繳納12,000元之款項,需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解除,己○○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為右列之匯款。  110年10月4日20時38分許,匯款79,965元至林恩亞名義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內 110年10月4日20時44分、45分、46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領取各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徐嘉銓(提領人)、 乙○○(陪同並把風或監看)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庚○○ (未提告訴,其與臺南地方檢察官署檢察官1111年度營偵字第1060號起訴書【被告為午○○、乙○○】所載之被害人「庚○○」,僅係同名同姓,但並非同一人,故就乙○○此部分犯行,並未重複起訴,附此敘明)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金石堂網路書局」之客服人員,佯稱因誤將庚○○設定為會員,每月要繳納12000元之款項,需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解除,庚○○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為右列之匯款。  110年10月4日21時44分許,匯款6,123元至林恩亞名義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內 ①110年10月4日21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領取6,000元。 ②110年10月4日22時5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領取4,000元。 ③110年10月4日22時02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領取2萬元。 ④110年10月4日22時04分許,臺中市○○區○○○○街000號,領取1萬元。 ⑤110年10月4日22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領取2萬元。 ⑥110年10月4日22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領取2萬元。 ①徐嘉銓(提領人)、 乙○○(陪同並把風或監看) ②乙○○(提領人)、徐嘉銓(陪同並把風或監看) ③徐嘉銓(提領人)、 乙○○(陪同並把風或監看) ④徐嘉銓(提領人)、 乙○○(陪同並把風或監看) ⑤徐嘉銓(提領人)、 乙○○(陪同並把風或監看) ⑥徐嘉銓(提領人)、 乙○○(陪同並把風或監看)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樂作基金會」之工作人員,佯稱因巳○○先前之捐款有重複扣款之情況,故要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解除,巳○○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為右列之匯款。 110年10月4日22時27分、30分許 ,匯款3萬元、3萬元至以林恩亞名義申設之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 ①110年10月4日2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領取2萬元。 ②110年10月4日22時3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領取2萬元。 ③110年10月4日22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領取9,000元。 ④110年10月4日22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領取800元。 ①徐嘉銓(提領人)、 乙○○(陪同並把風或監看) ②徐嘉銓(提領人)、 乙○○(陪同並把風或監看) ③徐嘉銓(提領人)、 乙○○(陪同並把風或監看) ④乙○○(提領人)、徐嘉銓(陪同並把風或監看)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寅○○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至善基金會」之工作人員,佯稱因寅○○先前之捐款有重複扣款之情況,故要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解除,寅○○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為右列之匯款。 110年10月5日0時12分許,匯款99,987元至以林恩亞名義申設之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5日0時16分至19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領取各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徐嘉銓(提領人)、 乙○○(陪同並把風或監看)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辛○○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婕洛妮絲」之客服人員,佯稱因誤將辛○○設定為會員,每月要繳納12,000元之款項,需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解除,辛○○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為右列之匯款。  110年10月23日21時01分許,匯款99,999元至以林昱伶名義申設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23日21時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領取6萬元。 亥○○(提領人)、 丑○○(收水)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天○○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東森購物」之客服人員,佯稱因誤將天○○設定為會員,需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解除,天○○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為右列之匯款。  110年10月23日21時12分許、22分許,匯款29,123元、15,985元至以林昱伶名義申設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 ①110年10月23日21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領取4萬元。 ②110年10月23日21時1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領取29,000元。 ③110年10月23日2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領取16,000元。 ④110年10月23日21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領取14,000元。 ⑤110年10月23日21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領取11,000元。 ⑥110年10月23日22時14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領取7,000元。 亥○○(提領人)、 丑○○(收水)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丁○○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秀泰影城」之客服人員,佯稱因誤扣2萬元之款項作為購票預約金,需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解除,丁○○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為右列之匯款。 110年11月1日20時1分、5分、7分許,匯款49,989元、29,987元、29,987元至以陳宏智名義申設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號)內 ①110年11月1日20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領取5萬元。 ②110年11月1日20時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領取6萬元。 ③110年11月1日20時1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領取2萬元。 午○○(提領人)、 徐嘉銓(陪同並把風)、 乙○○(陪同並收水)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癸○○ (未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秀泰影城」之客服人員,佯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需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解除,癸○○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為右列之匯款。 110年11月1日20時13分許,匯款39,017元至以陳宏智名義申設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號)內 110年11月1日20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領取19,000元。 午○○(提領人)、 徐嘉銓(陪同並把風)、 乙○○(陪同並收水)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辰○○(未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秀泰影城」之客服人員,佯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需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解除,辰○○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為右列之匯款。 110年11月6日15時53分許,匯款9,999元至以邱子綺名義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內 110年11月6日15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領取2萬元。 亥○○(提領人)、 丑○○(收水)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丙○○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仙德曼」之客服人員,佯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需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解除,丙○○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為右列之匯款。 110年11月6日15時56分、15時58分、16時39分許 ,匯款49,989元、49,989元、29,000元至以王威鎮名義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內  ①110年11月6日15時5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領取2萬元。 ②110年11月6日15時5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領取2萬元。 ③110年11月6日16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領取2萬元。 ④110年11月6日16時4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領取9,000元。 ⑤110年11月6日17時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領取2萬元。 ⑥110年11月6日17時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領取18,000元。 亥○○(提領人)、 丑○○(收水)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竹漾寢具」之客服人員,佯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需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解除,酉○○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為右列之匯款。 110年11月6日16時0分許,匯款9,999元以王威鎮名義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內 110年11月6日16時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領取2萬元。 亥○○(提領人)、 丑○○(收水)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申○○(未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DUYAN寢具」之客服人員,佯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需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解除,被害人申○○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為右列之匯款。 110年11月6日16時40分、16時42分許,匯款4,000元、4,400元以王威鎮名義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內 ①110年11月6日16時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領取2萬元。  ②110年11月6日16時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領取2萬元。   ③110年11月6日16時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領取1萬元。  ④110年11月6日16時4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領取8,000元。   亥○○(提領人)、 丑○○(收水)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戊○○(未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大新書局」之客服人員,佯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需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解除,戊○○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為右列之匯款。 110年11月6日15時58分許,匯款6,123元至以邱子綺名義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內 110年11月6日16時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領取2萬元。 亥○○(提領人)、 丑○○(收水)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未○○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大新書局」之客服人員,佯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需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解除,未○○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為右列之匯款。 110年11月6日15時58分許,匯款29,989元至以邱子綺名義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內 110年11月6日16時7分、8分、10分、1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領取2萬元、1萬元、2萬元、9,000元。 亥○○(提領人)、 丑○○(收水)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件:
壹、供述證據
    一.被告
       1.乙○○
        (1)111.02.11警詢筆錄-偵26007卷1P377-391
        (2)111.10.05偵訊筆錄-偵26007卷3P441-444
        (3)113.5.28本院審理筆錄-本院卷P398
       2.亥○○
        (1)110.11.30警詢筆錄-偵26007卷1P401-409
        (2)111.08.09偵訊筆錄-偵26007卷3P450-456
        (3)113.5.28本院審理筆錄-本院卷P398
       3.午○○
        (1)110.12.24警詢筆錄-偵26007卷1P427-439
        (2)111.08.09偵訊筆錄-偵26007卷3P449-456
        (3)113.5.28本院審理筆錄-本院卷P398
       4.丑○○
        (1)110.12.07警詢筆錄-偵26007卷1P451-461
        (2)111.10.17偵訊筆錄-偵26007卷3P485-487
        (3)113.5.28本院審理筆錄-本院卷P399
       5.戌○○ 
        (1)111.09.28偵訊筆錄-偵26007卷2P671-675 
      (2)113.5.28本院審理筆錄-本院卷P399     
    二. 證人
       1.告訴人壬○○
        (1)110.08.20警詢筆錄-偵26007卷1P487-491 
       2.告訴人子○○
        (1)110.10.04警詢筆錄-偵26007卷1P493-495 
       3.被害人卯○○
        (1)110.10.04警詢筆錄-偵26007卷1P497-501 
       4.被害人己○○
        (1)110.10.05警詢1筆錄-偵26007卷1P503-505
        (2)110.10.05警詢2筆錄-偵26007卷1P507-509   
       5.被害人庚○○
        (1)110.10.04警詢筆錄-偵26007卷1P511-515
       6.告訴人巳○○
        (1)110.10.05警詢筆錄-偵26007卷1P517-527
        (2)110.10.16警詢筆錄-偵26007卷1P529-535
       7.告訴人寅○○
        (1)110.10.05警詢筆錄-偵26007卷2P5-7 
       8.告訴人辛○○
        (1)110.10.24警詢筆錄-偵26007卷2P15-19 
       9.告訴人天○○
        (1)110.10.24警詢筆錄-偵26007卷2P21-25 
       10.告訴人丁○○
        (1)110.11.02警詢筆錄-偵26007卷2P41-47 
       11.被害人癸○○
        (1)110.11.01警詢筆錄-偵26007卷2P51-53  
       12.被害人辰○○
        (1)110.11.06警詢筆錄-偵26007卷2P55-57  
       13.告訴人丙○○
        (1)110.11.06警詢筆錄-偵26007卷2P65-71  
       14.告訴人酉○○
        (1)110.11.06警詢筆錄-偵26007卷2P73-77  
       15.被害人申○○
        (1)110.11.08警詢筆錄-偵26007卷2P81-85  
       16.被害人戊○○
        (1)110.11.06警詢筆錄-偵26007卷2P87-89  
        (2)110.11.13警詢筆錄-偵26007卷2P91 
       17.告訴人未○○ 
        (1)110.11.06警詢筆錄-偵26007卷2P93-97  
       18.共犯彭煜凱
         (1)110.10.19警詢筆錄-偵26007卷1P359-367
         (2)111.11.28偵訊筆錄-偵26007卷3P000-000
○、書證或非供述證據
■111年度偵字第26007號(卷1)
    1.111年4月5日職務報告書暨檢附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
    領時間一覽表-P153-183
    2.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
      (1)王綵瑄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P185
      (2)柯閔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P18
           7
      (3)林恩亞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號-P189
      (4)林恩亞之新光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P191
      (5)林昱伶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P195
      (6)陳宏智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P201
      (7)邱子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號-P203
      (8)王威鎮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號-P205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31日儲字第1100236480號
      函暨檢附王綵瑄之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P213-225
    4.第一商業銀行景美分行110年11月2日一景美字第00041號
      函暨檢附柯閔中之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P227-236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25日中信銀字
      第0000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林恩亞之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P237-241
    6.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0年10月15
      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00068359號函暨檢附林恩亞之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P243-245
    7.臺灣銀行東港分行110年11月16日東港營密字第000000000
      11號函暨檢附林昱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P257-262
    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2日儲字第1100918761
      號函暨檢附陳宏智之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P277-29
      3
    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0日中信銀字
      第0000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邱子綺之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P295-321
    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0日中信銀字
       第0000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王威鎮之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P323-329
    1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彭煜凱指認丑○○)-P369-375
    1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乙○○指認丑○○等)-P393
    -399
    1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亥○○指認丑○○)-P411-417
    1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亥○○指認午○○)-P419-425
    1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午○○指認乙○○等)-P443
    -449
    1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丑○○指認亥○○)-P463-469
    1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丑○○指認戌○○)-P471-477
    1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丑○○指認彭煜凱)-P479-485
  ■111年度偵字第26007號(卷2)
    1.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1)起訴書附表編號1-P131-145
      (2)起訴書附表編號2-P147
      (3)起訴書附表編號3-P149-151、157
      (4)起訴書附表編號4-P153-157
      (5)起訴書附表編號5-P159-163、171   
      (6)起訴書附表編號6-P163-169
      (7)起訴書附表編號7-P173-175
      (8)110年10月4日收、交水(緣橋商務汽車旅館監視
           器)-P177-181         
      (9)110年10月5日收、交水(警察局、緣橋商務汽車旅
           館監視器)-P183-211
      (10)起訴書附表編號8-P217-219   
      (11)起訴書附表編號9-P217-228      
      (12)起訴書附表編號13-P232-236
      (13)起訴書附表編號10-P245-251
      (14)起訴書附表編號11-P249-251
    2.監視器畫面比對午○○口卡-P253  
    3.案發地現場圖(第一案發地: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向上郵局、第二案發地:臺中市○○區○○路000號全
      家超商臺中圓滿店)-P253
    4.告訴人壬○○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255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P259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P261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267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269
      (6)匯款資料-P271
      (7)詐騙電話資料-P273
    5.告訴人子○○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275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P277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P279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281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285
      (6)匯款資料-P289
      (7)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P293
    6.被害人卯○○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297-299
      (2)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P301
      (3)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P303
      (4)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305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309
      (6)匯款資料-P313-315
      (7)卯○○之郵局存簿儲金簿封面-P317
      (8)通聯紀錄-P319
    7.被害人己○○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321
      (2)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P323
      (3)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P325
      (4)匯款資料-P327-335
      (5)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345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361
    8.被害人庚○○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373
      (2)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正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P375
      (3)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正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P377
      (4)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正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379
      (5)匯款資料-P383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389
    9.告訴人巳○○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391-393
      (2)臺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P395
      (3)臺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P397
      (4)巳○○之郵政存簿儲金簿之封面及內頁交易-P401
      (5)元大銀行交易明細-P403
      (6)匯款資料-P405-407
      (7)巳○○之金融卡-P409
      (8)通聯電話資料-P411
      (9)臺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415
    10.告訴人寅○○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441-443
      (2)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P445
      (3)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P447
      (4)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453
      (5)匯款資料-P457
      (6)通聯電話資料-P459
    11.告訴人辛○○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485-487
      (2)臺北市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P491
      (3)臺北市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P493
      (4)臺北市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495
      (5)通聯電話資料-P507
      (6)匯款資料-P509
      (7)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P513
    12..告訴人天○○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519-521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P525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P527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529
      (5)匯款資料-P531
      (6)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P535
    13.告訴人丁○○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581-583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P585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P587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599
      (5)匯款資料-P601-603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615
    14.被害人癸○○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617-619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P621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P623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625
      (5)匯款資料-P627
      (6)通聯電話資料-P629-631
      (7)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P637
      (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639
    15.被害人辰○○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641-643
      (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P647
      (3)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653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655
      (5)通聯電話資料-P659
      (6)被害人之相關秀泰會員資料-P661-665
      (7)匯款資料-P667
  ■111年度偵字第26007號(卷3) 
    1.告訴人丙○○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73-75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P79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P81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83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91
      (6)丙○○之桃園土地銀行桃園分行活期性存款存摺之
           封面及內頁交易-P97-99 
      (7)轉帳紀錄-P101-103
      (8)通聯電話資料-P105
    2.告訴人酉○○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107-109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P113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P115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117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123
      (6)通聯電話資料-P127
      (7)匯款資料-P127
    3.被害人申○○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133-135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P139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P141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145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147
      (6)通聯電話資料-P153
      (7)匯款資料-P153
    4.被害人戊○○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159-161
      (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P165
      (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P167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171
      (5)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175
      (6)匯款資料-P177
      (7)通聯電話資料-P179
    5.告訴人未○○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181-183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P187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P189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191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193
      (6)匯款資料-P197
      (7)通聯電話資料-P199  
    6.提領時地一覽表-P429-438
    7.112年6月16日員警職務報告暨檢附提領時地一覽表-P511
    -514
    8.112年7月23日員警職務報告暨檢附提領時地一覽表-P521-
      524
    9.112年8月28日員警職務報告暨檢附提領時地一覽表-P615-
      618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
最重本刑之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34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