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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2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吳孟潔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鄒宜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且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93年度台非字第160 號判決同此看法)。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確為本院,故本院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3607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聲卷)可稽,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5、8、9、14、15、16、2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6、7、10、11、12、13、17、18、19、2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月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

四、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是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且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7年4月之範圍。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於113年12月27日回覆陳述意見表,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份在卷可憑;復參以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兼衡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情,為整體評價後,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綜上,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孟潔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竊盜未遂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24日 110年10月18日 110年10月18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速偵字第19號 彰化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38號等 彰化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3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 228號 110年度易字第 784號、111年度易字第238號 110年度易字第 784號、111年度易字第238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3月31日 111年3月30日 111年3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 228號 110年度易字第 784號、111年度易字第238號 110年度易字第 784號、111年度易字第23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3日 111年5月4日 111年5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得 均得 均得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7733號 1.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2186  號 2.編號2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0月     1.編號1至20,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 2.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624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一般洗錢 傷害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3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6日至110年7月27日 110年11月25日 ①110年7月2日19時40分至同年月3日下午5時間某時 ②110年9月30日 ③110年10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4279號、39694號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879號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6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59、78號 111年度簡字第 587號 111年度易字第 137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9日 111年6月21日 111年5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59、78號 111年度簡字第 587號 111年度易字第 13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7月20日 111年6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社會勞動 均得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7543號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9956號 1.臺中地檢署11  1年度執字第1  2518號 2.編號6至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編號1至20,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 2.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624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3罪)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0年10月3日 ②110年10月12日 ③110年10月12日 110年10月4日 110年9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69號等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69號等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410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 137號 111年度易字第 137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30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9日 111年5月9日 111年8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 137號 111年度易字第 137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3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20日 111年6月20日 111年9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得 均得 備      註  1.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  12518號 2.編號6至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2519號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4609號   1.編號1至20,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 2.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624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4罪) 有期徒刑7月 (3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4日 ①111年2月3日 ②111年1月15日 ③111年1月26日 ④111年1月27日 ①110年11月23日 ②110年10月10日 ③111年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等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等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 1384號 111年度易字第 1384號 111年度易字第 1384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 1384號 111年度易字第 1384號 111年度易字第 138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6日 111年10月6日 111年10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1.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3879號 2.編號10至1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1.編號1至20,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 2.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624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未遂 加重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3罪) 有期徒刑6月 (3罪) 有期徒刑5月 (4罪) 犯  罪  日  期    ①110年10月10日 ②111年1月30日 ③111年1月20日 ①110年9月26日 ②110年9月28日 ③110年10月1日 ①111年1月23日 ②111年1月20日 ③111年1月30日 ④111年1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等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等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 1384號 111年度易字第 1384號 111年度易字第 1384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 1384號 111年度易字第 1384號 111年度易字第 13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6日 111年10月6日 111年10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得 均得 備      註  1.臺中地檢署11  1年度執字第1  3879號 2.編號10至1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1.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3880  號 2.編號14至1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1.編號1至20,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 2.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624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8日至110年7月27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4月8日起至同年7月26日) ①110年6月10日  (聲請書附表誤 載為110年6月9 日至110年6月10 日)  ②110年6月9日(2次) 110年7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2580號等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4385號等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438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62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5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59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8月31日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0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62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5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5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6日 111年11月23日 111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得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北地檢署111 年度執字第6306號 (臺中地檢署111 年度執助字2847 號) 1.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4515  號 2.編號17至1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1.編號1至20,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 2.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624號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1月(2罪)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3日 ①110年10月17日 ②111年1月20日 ③111年1月23日 110年10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116號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3717號等 臺中地檢署112 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 1455號 111年度易字第 2437號 112年度簡字第 1290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11月10日 112年1月19日 112年11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 1455號 111年度易字第 2437號 112年度簡字第 129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3日 112年3月1日 112年1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得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59號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510號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12號   1.編號1至20,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 2.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62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227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