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15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正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26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1850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劉正元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至7、9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之附表更正為本判決之附表、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10行前段所載「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異丙帕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10月5日9時許,在臺中市烏區高鐵臺中站附近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不詳之代價,購得如附表所示毒品,而持有之」,應更正為「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依托咪酯、異丙帕酯原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所定之第三級毒品,嗣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修正改列為第二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3年10月5日9時許,在臺中市烏日區高鐵臺中站附近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達』之人,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代價,購得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毒品,而持有之」,及證據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3日刑理字第1146011421號鑑定書、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0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715號鑑驗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政機關依據委任立法而制定具有填補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規命令,雖可視為具法律同等之效力,然該法規命令之本身,僅在補充法律構成要件之事實內容,即補充空白刑法之空白事實,並無刑罰之具體規定,究非刑罰法律,該項補充規範之內容,縱有變更或廢止,對其行為時之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罰之價值判斷,並不生影響。於此,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認係事實變更,不屬於刑罰法律之變更或廢止之範疇,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所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71號、97年度台上字第402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劉正元於民國113年10月5日9時許起,即持有含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此2毒品成分雖均於113年11月27日經行政院公告增列為「毒品之分級及品項」之第二級毒品,然於其同日為警查獲時,該2毒品成分僅經公告為第三級毒品,是於本案被告行為時,含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僅屬第三級毒品,自應依其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先予敘明。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審查意見可資參照)。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揆諸上開說明,本案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第三級毒品,經鑑定後推估純質淨重顯已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標準。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含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37顆、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含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藥錠4罐,雖均無法計算純質淨重,惟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既經鑑定後推估純質淨重顯逾5公克以上,已如上述,則扣案如附表編號1及附表編號8所示之上開第三級毒品,當認合併計算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甚明。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㈢被告本案雖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三級毒品,惟僅成立單純一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又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處斷,起訴意旨認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斷,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㈣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前於107、108年間,因詐欺、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2罪)確定,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9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甲案),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3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乙案),甲案、乙案接續執行,於110年1月11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就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前提事實,檢察官已於起訴書具體指明,並就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予以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核與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相互一致;本院審酌被告論以累犯之前科與本案之犯罪罪質、類型、侵害法益固有不同,然被告前經刑罰執行後未引以為戒,再犯觸犯本案,顯見前案刑罰之執行成效不彰,堪認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其主觀上具特別之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是綜核全案情節,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不致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對其人身自由亦不生過苛之侵害,無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故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而所謂知悉,固不以確知其為犯罪之人為必要,但必其犯罪事實,確實存在,且為該管公務員所確知,始屬相當。如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懷疑其已發生,或雖已發生,而為該管公務員所不知,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6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警方於113年10月5日11時許,因被告駕駛8901-N8號自用小客車違規佔用車道停車而實施交通欄查,發現被告車上疑有菸彈違禁品,經警方初篩該菸彈呈依托咪酯類陽性反應,警方隨同被告返回其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詢問是否還有違禁品時,被告在警員尚未發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行前,即自行從其車輛副駕駛座下面取出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毒品,供警方查扣,並接受法院裁判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員警職務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在卷可憑(見偵字第53262號卷第29、30頁、第41頁、第53至59頁),應認被告於本案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行符合自首要件,考量偵查機關因被告自首前揭犯行之舉,而易於偵明犯罪之事實真相,並節省司法資源,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⒊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諸如上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識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查獲者而言。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未陳明其購買毒品上手綽號「阿達」之真實姓名、年籍及聯絡方式,亦未提供相關對話紀錄以供查緝上手,卷內亦無證據證明本案有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上手之情形,自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刑規定,併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竟未經許可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三級毒品,且持有第三級毒品數量非少,被告亦坦稱其係為開Party而購入持有上開毒品,所為助長毒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亦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殊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尚有悔意,衡酌其持有毒品之數量非微(所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合計達91.57公克)【計算式:8.80公克+6.99公克+6.40公克+0.97公克(即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共129包)+21.39公克+47.02公克(即附表編號6、7所示之白色晶體3罐、16包)=91.57公克】,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經採樣送驗結果,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成分,又該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成分無法有效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毒品之透明塑膠罐內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難以將附著於罐內之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分,均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㈡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經採樣送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且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已逾5公克以上,核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盛裝上述毒品之外包裝袋、透明塑膠罐,因已直接接觸毒品而沾染微量毒品成分,無從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故併予宣告沒收之。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手機,為被告所有,係被告用以聯繫綽號「阿達」之人以取得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偵字第53262號卷第108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毒品鑑驗結果 純質淨重 備註 1 菸彈 37顆 檢出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成分(起訴書附表記載為「第二級毒品」,應予更正) 以溶洗方式檢驗,無法計算純質淨重。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0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715號鑑驗書 2 監獄兔圖樣毒品咖啡包 69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①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 ②推估編號A1至A69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總淨重8.80公克。 ③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未達1%,不計算純質淨重。 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3日刑理字第1146011421號鑑定書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來文字號:113年10月5日中市警太分偵鑑邦字第1131210009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 3 梅西圖樣毒品咖啡包 33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①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 ②推估編號B1至B33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總淨重6.99公克。 ③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未達1%,不計算純質淨重。 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3日刑理字第1146011421號鑑定書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來文字號:113年10月5日中市警太分偵鑑邦字第1131210009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 4 超派圖樣毒品咖啡包 23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①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0%。 ②推估編號C1至C23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總淨重6.40公克。 ③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未達1%,不計算純質淨重。 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3日刑理字第1146011421號鑑定書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來文字號:113年10月5日中市警太分偵鑑邦字第1131210009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 5 魯夫圖樣毒品咖啡包 4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①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0%。 ②推估編號D1至D4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總淨重0.97公克。 ③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未達1%,不計算純質淨重。 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3日刑理字第1146011421號鑑定書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來文字號:113年10月5日中市警太分偵鑑邦字第1131210009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 6 罐裝愷他命 3罐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①純度約82%。 ②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E1至E3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1.39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3日刑理字第1146011421號鑑定書 7 袋裝愷他命 16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①純度約84%。 ②依據抽測純度値,推估編號F1至F16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7.02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3日刑理字第1146011421號鑑定書 8 藥錠 4罐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洋、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 純度均未達1%,均不計算純質淨重。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3日刑理字第1146011421號鑑定書 9 iPhone15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3262號
被 告 劉正元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正元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
中交簡字第23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
1月11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
依托咪酯、異丙帕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之第二級毒品
;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
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10月5日9
時許,在臺中市烏區高鐵臺中站附近某處,向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以不詳之代價,購得如附表所示毒品,而持有
之。嗣於113年10月5日11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
號前為警查獲(所涉公共危險部分,警另偵辦中),並扣得
如附表所示毒品,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劉正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持有如附表所示毒品。 二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三 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被告為累犯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及同條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等罪嫌。被告同時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犯行,
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斷。被告有犯罪
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衡諸被告
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
犯行非全然相同,但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足認
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
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
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如附表所示扣案之毒品,請分別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
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鄭葆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葉宗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檢驗結果 重量 1 煙彈 37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成分 以溶洗方式檢驗,無法計算純質淨重。 2 監獄兔圖樣毒品咖啡包 69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1.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8.80公克。 2.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未達1%,不計算純質淨重。 3 梅西圖樣毒品咖啡包 33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1.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6.99公克。 2.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未達1%,不計算純質淨重。 4 超派圖樣毒品咖啡包 23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1.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6.40公克。 2.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未達1%,不計算純質淨重。 5 魯夫圖樣毒品咖啡包 4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1.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97公克。 2.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未達1%,不計算純質淨重。 6 罐裝愷他命 3罐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21.39公克。 7 袋裝愷他命 16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47.02公克。 8 藥錠 4罐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均未達1%,不計算純質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