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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036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王振佑陳怡珊林申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筱茜
選任辯護人
楊承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776號、114年度偵字第149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筱茜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劉筱茜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東勢區衛生所(下稱東勢區衛生所)之護士,負責辦理「結核病追蹤管理」業務項下「潛伏結核感染治療地段訪視」業務時,明知應實際撥打電話訪談個案,再據實填載訪視表單、紀錄,且明知其並未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撥打電話訪談LTBI(潛伏結核感染)病人劉徐阿美(已於113年12月25日死亡),竟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14年1月13日,在「潛伏結核感染治療地段訪視日誌管理-護理紀錄」上,就已死亡之個案LTBI病人劉徐阿美個案登載稱「案目前在信義安養院安養,規則配合回診及LBTI治療,無副作用不適」等語,將上開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東勢區衛生所對於LTBI病人管理之正確性。嗣因東勢區衛生所黃翠芬護理師於114年1月23日接獲東勢農民醫院黃玉禎護理長以通訊軟體LINE詢問劉徐阿美未回診原因,因當時劉筱茜出差,遂由黃翠芬代為詢問信義養護中心,始知劉徐阿美已經死亡,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劉筱茜自首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在本庭審理時同意有證據能力,復經本庭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啟富、黃翠芬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證據頁碼詳附件),並有如附件所示之證據資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㈡被告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人員發覺本案犯行前,即主動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自首犯行乙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申告單、申告補充狀及114年3月12日詢問筆錄在卷可憑(見偵14776卷第17至19頁),參以被告事後未逃避偵查審判之事實,堪認被告有自首接受裁判之意思,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為時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卻未能恪遵法令、依法行政,竟為圖一時作業方便,而為本案犯行,足生損害於東勢區衛生所對於上開文書製作、LTBI病人管理之正確性;惟考量被告犯後主動向檢察官自首犯罪,並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損害,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92頁)、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

㈣緩刑部分: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按被告前因另犯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部分,則因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而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應已知所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於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明瞭其行為所造成危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另倘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執行宣告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宜修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林申棟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壹、供述證據:
一、被告
 1.劉筱茜
  (1)114年2月8日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政風室訪談紀錄(114偵14
      949卷第55-56頁)
  (2)114年2月21日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政風室訪談紀錄(114偵1
      4949卷第17頁)
  (3)114年3月12日偵詢筆錄(114偵14776卷第17-19頁)
  (4)114年3月12日陳述書(114偵14776卷第21-23頁)
  (5)114年4月8日偵訊筆錄(114偵14776卷第49-53頁,114-偵
      14949卷第79-83頁同)
  (6)114年10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1-26頁)
二、被告以外之人
 1.黃啟富(東勢區衛生所科員)
  (1)114年4月8日偵訊筆錄(114偵14776卷第49-53頁,結文:
      第55頁,114-偵14949卷第79-83頁同)  
 2.黃翠芬(東勢區衛生所護理師)
  (1)114年4月8日偵訊筆錄(114偵14776卷第49-53頁,結文:
      第57頁,114-偵14949卷第79-83頁同)    
貳、非供述證據:
一、114年度偵字第14776號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申告單(第11-13頁)
 2.114年3月12日陳述書(第21-23頁)暨衛教宣傳文宣、活動
  照片等附件(第25-32頁)
 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809號起訴書(
    第33-36頁)
 4.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69號刑事判決(第39-43頁)
 5.被告劉筱茜114年4月8日刑事答辯狀(第59-77頁)
  (1)被證1:諮商心理師劉慈倫陳述書(第79頁)
  (2)被證2:漸漸身心診所114年2月28日診斷證明書(第81頁
      )
  (3)被證3:衛生福利部113-114年度15-45歲青壯世代心理健
      康支付方案同意書影本(第83頁)
  (4)被證4:漸漸身心診所114年4月7日諮商證明(第85-87頁
      )
  (5)被證5:LINE對話紀錄截圖數張(第89-93頁)
  (6)被證6:被告之臺中市東勢區衛生所歷年任職期間之記功
      、嘉獎事由資料、歷年參與或承辦公衛計畫內容、加班時
      數暨衛教人次、注射服務人次及考績資料1份、接觸者檢
      查及潛伏結核感染評估與治療資料 (第95-119頁)
 6.劉徐阿美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第121頁)  
二、114年度偵字第14949號
 1.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4年3月12日中市衛政字第1140027774號
    函(第11頁)暨函送
  (1)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案件調查報告
   ①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政風室114年2月21日訪談紀錄(第17
        頁)
   ②114年1月24日政風狀況反映報告(第19-20頁)
   ③臺中市東勢區衛生所員工異常狀況反應面談紀錄表(第2
        1頁)
   ④潛伏性結核病個案管理個案紀錄表(第23-25頁)
   ⑤潛伏結核感染治療地段訪視日誌管理-護理紀錄、便箋等
        資料(第27-29頁)
 2.結核病防治工作手冊影本(第31-34頁)
 3.113年衛生所業務考評-TB資料(第35頁)
 4.114年度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結核病/漢生病直接觀察治療(DO
ST)執行計畫、都治計畫執行狀態檢核表(第37-49頁)
 5.個案劉徐阿美之臺中市東市區衛生所LTBI個案管理銷案條件
    對照表(第51頁)
 6.東勢區衛生所劉筱茜護士業務深切檢討悔改報告(第53頁)
 7.臺中市○○區○○○000○0○0○○○區○○○0000000000號函(第57頁)
    暨函附
  (1)114年1月27日員工異常狀況反應面談紀錄表(第2次)(
       第59-61頁)
  (2)劉筱茜護士LTBI個案治療管理紀錄登載不實整理表格(
       第63-65頁)
 8.臺中市○○區○○○000○0○00○○○區○○○0000000000號函(第67頁
    )暨函附之員工異常狀況政風通報案後續電話明細查證資料
    及結果(第69-73頁) 
三、本院卷:114年度訴字第1036號
 1.劉筱茜114年10月3日刑事準備程序書狀(第29-31頁)暨被
    證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19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
    第33-52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36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