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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9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江健鋒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涂育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涂育倫因犯詐欺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經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經處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涂育倫因犯詐欺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就經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之刑,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另就經處如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之刑,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88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14年5月29日署名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5、7、9至12、14所示之罪,前分經如附表編號1、3至5、7、9至12、14所示之判決各定如附表編號1、3至5、7、9至12、14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在卷可考,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88罪之總和(有期徒刑不得逾30年;罰金27萬5000元);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3至5、7、9至12、14所示之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1年4月、1年5月、1年6月、1年10月、1年4月、2年2月、1年7月、1年7月、1年9月;罰金4萬5000元),加計如附表編號2、6、8、13、15、16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1年2月、1年1月(共5罪)、1年2月、1年、1年1月(共5罪)、1年2月、1年3月、1年4月(共3罪);罰金8萬元)之總和(有期徒刑不得逾30年;罰金12萬5000元)。復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之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涂育倫定應執行刑附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健鋒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18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5罪);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2日(共5次)、110年7月24日(共6次)、110年8月10日(共3次)、110年8月18日(共5次)、110年8月27日(共5次)、110年9月1日(共3次) 110年8月15日 110年8月21日(共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975、7051、7079、7618、7692、7808、8205、8336、84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年度偵字第19020、248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7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38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70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月11日 111年5月18日 111年7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38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21日 111年7月1日 111年8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47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0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000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共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5罪);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17日(共4次) 110年7月28日(共6次)、110年8月9日(共2次)、110年8月10日 110年7月26日至同年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976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87、38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4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84號 111年度訴字第32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82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6月30日 111年11月3日 111年11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84號 111年度訴字第32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21日 111年12月7日 111年1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079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8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6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共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3日、110年8月14日(共2次)、110年8月28日(共2次) 110年7月26日(共5次) 110年8月9日(共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318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3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97、50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28號 111年度訴字第403號 112年度訴字第27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2月13日 112年5月10日 112年5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28號 111年度訴字第403號 112年度訴字第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16日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463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74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21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共8罪) 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共1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7日(共2次)、110年8月12日(共4次)、110年8月13日(共2次) 110年8月15日(共2次) 110年7月23日(共2次)、110年7月25日(共4次)、110年8月17日(共5次)、110年8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036、39124、397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9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111、31845號、111年度偵字第103、15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2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3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58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5月24日 112年6月12日 112年6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2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3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0日 112年7月18日 112年7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284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988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530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共5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8日 110年7月23日(共3次) 110年7月25日(共6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5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9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154、230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0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86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6月21日 112年6月14日 112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0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8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24日 112年7月24日 113年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2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214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686號
編      號  16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16日(共5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010、533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72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7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7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83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894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