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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6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林德鑫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曾家玉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之指揮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緝量字第1217號、114年度執更字第1567之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⑴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曾家玉懇請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緝量字第1217號輕判,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歸案時,輔導員調閱案件檔案,罪名為吸食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但當時聲明異議人係持有毒品並未吸食,吸食器是忘在身上而被扣案;⑵詐欺案並非不給付旅館房費350元,只是忘記身上無現金,旅館店員不讓伊離開領錢、逕自報警;⑶伊在房間遺失之武士刀是有包裝且未開封,闖入伊家之友人之友人交予警方扣案之武士刀係已開封,且伊沒看過被扣案武士刀相片,伊質疑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開封及過程;⑷若本院調查證據後認為有罪,請予妥適刑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於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則係指為該裁定之法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1、25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緝量字第1217號、114年度執更字第1567之1號之執行標的,分別係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6號判決(下稱甲判決)有期徒刑3月、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78號裁定(下稱乙裁定)諭知應執行拘役95日,依上揭規定與說明,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又按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餘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49號、第169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甲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上開確定判決,核發114年度執緝字第1217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乙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5日確定,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上開確定裁定,核發114年度執更字第1567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開判決、裁定既已經確定,具有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不得再行爭執。從而檢察官依前開確定裁定之內容為指揮執行,經核並無任何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處。

(二)聲明異議意旨指摘甲判決案件係「持有毒品並未吸食」云云;就乙裁定案件(其中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629號判決)爭執「非不給付旅館房費350元,只是忘記身上無現金」、(其中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608號判決)爭執「在房間遺失之武士刀是有包裝且未開封,闖入伊家之友人之友人交予警方扣案之武士刀係已開封」云云,核其文意無非係就本院已確定判決為實體爭執。再參酌聲明異議人提出意見(見本院卷附陳述意見表),亦非針對執行檢察官之指揮有何違法或執行方法有何不當具體指摘。是所為聲明異議,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要件不符。綜上,聲明異議人所執前詞,係就不得聲明異議之事項聲明異議,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德鑫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765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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