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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415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林申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尤承騰
選任辯護人
阮維芳律師
被告
尤秉銘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被告
白駿騏
選任辯護人
盧永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057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45365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尤承騰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之電磁紀錄壹批、IPhone手機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零柒元均沒收。

尤秉銘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零柒元均沒收。

白駿騏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IPhone13手機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尤承騰、尤秉銘、白駿騏(下稱被告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一起訴書及附件二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與共犯、罪數

1.核被告3人就起附表編號4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首次犯行,起訴書認附表編號1犯行應另論參與犯罪組織罪名,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就附表編號1至3、5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2.被告3人與「Yi Ting」、「服務專員-小雪」等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3.被告3人本案犯行均係以1行為而觸犯上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4.被告3人就附表編號1至9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5.移送併辦之事實與起訴被告3人之事實同一,為起訴效力範圍,本院自得一併審理。

㈡刑之加重或減輕

1.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3人本案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即刑法第339條之4),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詐欺犯罪」,被告3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且被告尤承騰繳回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61,607元、被告尤秉銘繳回犯罪所得45,007元、被告白駿騏繳回犯罪所得30,000元(詳如後述),爰依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減輕其刑。

2.按「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3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本案犯行,且繳回犯罪所得如前所述,惟其所為係從較重之加重詐欺既遂罪處斷,該罪並無適用上開減刑規定,故僅於量刑時,一併審酌上開減刑規定,併此敘明。

㈢量刑

三、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自被告尤承騰扣案電磁紀錄1批、IPhone手機1支、被告尤秉銘扣案IPhone手機1支、被告白駿騏扣案IPhone手機1支、IPhone13手機1支,分別為被告3人所有,且係供被告3人本案犯罪所用,是該等扣案物應依上開規定,分別於被告3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被告尤承騰雖辯稱扣案手機沒有用來本案犯行使用,惟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尤承騰有使用該扣案手機與被告尤秉銘聯絡,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故其抗辯不可採。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分別自承獲得61,607元、45,007元、30,000元報酬,被告3人均已主動繳付供扣案乙節(見本院卷613-617頁),又因被告尤承騰、尤秉銘已分別賠償告訴人許玉燕、吳翠珊、楊承𤳉、謝婉琳、劉美玲,合計各為42,500元(計算式:17,500+10,000+5,000+5,000+5,000=42,500,見本院卷第601-607頁之調解筆錄、第619-623頁之和解書),應認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是上開扣案之犯罪所得扣除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部分後,被告3人犯罪所得分別為19,107元(計算式:61,607-42,500=19,107)、2,507元(計算式:45,007-42,500=2,507)、30,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於被告3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㈢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同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立法理由係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查本案之詐欺贓款526萬6,650元均經被告尤承騰、尤秉銘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手而未能查獲扣案,自非屬前開規定所稱「經查獲」之洗錢財物,爰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㈣另就被告尤秉銘扣案之4,720顆USDT、被告白駿騏扣案之339,000元,難認與被告尤秉銘、白駿騏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旻諺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宜修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申棟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3人為獲取不法利益,濫用加密貨幣之特性,而與本案詐欺組織分工,以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交易所為掩護,指引告訴人等至交易所購買加密貨幣,將受騙贓款洗白為加密貨幣之方式共同參與本案犯行,致使告訴人等受有財產損失,並造成詐欺贓款之去向斷點,所為確有不該,應予非難。2.被告3人坦承犯行,與經通知而有意到場調解之部分告訴人許玉燕、吳翠珊、楊承𤳉調解成立,且被告尤承騰、尤秉銘已如數賠償(見本院卷第601-607頁之調解筆錄),及被告尤承騰、尤秉銘與告訴人謝婉琳、劉美玲和解成立並如數賠償(見本院卷第619-623頁之和解書)之犯後態度。3.被告3人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504頁)暨其等前科素行(見本院卷所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參與分工角色、所生實害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以示懲戒,並考量被告3人各犯行關連性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
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犯罪事實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1 張麗娟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附表編號1 尤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尤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白駿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 蘇郁玟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附表編號2 尤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尤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白駿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許玉燕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附表編號3 尤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尤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白駿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 鍾梅麗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附表編號4 尤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尤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白駿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5 劉美玲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附表編號5 尤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尤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白駿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 王景誼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附表編號6 尤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尤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白駿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 楊承𤳉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附表編號7 尤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尤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白駿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 吳翠珊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附表編號8 尤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尤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白駿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9 謝婉琳(原名謝宛林)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附表編號9 尤承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尤秉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白駿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件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4057號
  被   告 尤承騰
  選任辯護人 林景贊律師
        鄭淄宇律師
  被   告 尤秉銘
  選任辯護人 趙英傑律師
  被   告 白駿騏
  選任辯護人 盧永和律師
         朱永字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尤承騰為幣想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所北屯門市(下稱:幣想交
    易所北屯門市,營業地址:臺中市○○區○○街00號)之店長。
    尤秉銘(暱稱「yu史密斯」)則係出資協助尤承騰經營上開
    門市之人。尤秉銘已預見白駿騏介紹而來之客人,極可能為
    受詐騙而來購買加密貨幣之被害人,仍與白駿騏(暱稱「炮
    大」、「花百萬」)、「Yi Ting」、「服務專員-小雪」、
    「波士頓塞亞緹克」等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另案偵辦中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
    欺取財、洗錢、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不確定故意而為犯意聯
    絡,於民國113年8月間,加入「Yi Ting」、「服務專員-小
    雪」、「波士頓塞亞緹克」等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組成之
    3人以上、具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以實施詐欺為手段
    之犯罪組織,進而為下述犯罪模式:先由尤秉銘出資經營幣
    想交易所北屯門市,並由尤承騰擔任店長,白駿騏與「服務
    專員-小雪」則擔任尤秉銘與詐欺集團間之中間人,由白駿
    騏與「服務專員-小雪」協助尤秉銘與詐欺集團牽線後,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並指示被害人向由尤
    承騰、尤秉銘操作之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官方LINE帳號(ID
    :@169rzzhg,登錄電話為尤承騰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
    )聯繫購買加密貨幣泰達幣事宜,過程中,白駿騏與「服務
    專員-小雪」則不斷向詐欺集團提供引導被害人至幣想交易
    所北屯門市購買泰達幣之說詞,及回報被害人付款狀況給詐
    欺集團成員,尤承騰並實際向被害人收取受騙贓款,尤秉銘
    則隱身幕後,持續向白駿騏提供引導被害人前往購買泰達幣
    之話術與前往北屯門市交易之注意事項。尤承騰已預見尤秉
    銘、白駿騏介紹而來之客人,極可能為受詐騙而來購買加密
    貨幣之被害人,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
    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參與犯罪組織之不確定故意,加入
    尤秉銘、白駿騏上開之犯意聯絡,而指示被害人前往幣想交
    易所北屯門市交易,並向被害人收取款項。若被害人因距離
    因素不便前往北屯門市,再由尤承騰、尤秉銘以幣想交易所
    北屯門市官方LINE帳號將被害人指引至幣想交易所其他門市
    (其他門市成員是否涉案,尚待釐清)購買泰達幣,則由尤
    承騰、尤秉銘與其他門市拆帳分潤。待被害人透過幣想交易
    所北屯門市聯繫預約前往北屯門市或其他門市交易,並支付
    新臺幣,尤承騰、尤秉銘及其他門市之員工再聯絡幣想交易
    所總部將泰達幣打入被害人提供(實際上是由詐欺集團成員
    掌控)之電子錢包內,該等泰達幣旋即層轉至詐欺集團其他
    電子錢包。「服務專員-小雪」則可獲得被害人受騙購買之
    泰達幣之一定比例抽成,尤承騰、尤秉銘則可自被害人支付
    之新臺幣獲得一定比例抽成。 
二、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下列一覽表所示之張麗娟、蘇郁玟、
    許玉燕、鍾梅麗、劉美玲、王景誼、吳翠珊、楊承𤳉、謝婉
    琳等人施用如下列一覽表所示之詐術後,致張麗娟、蘇郁玟
    、許玉燕、鍾梅麗、劉美玲、王景誼、吳翠珊、楊承𤳉、謝
    婉琳等人陷於錯誤,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與尤承騰
    、尤秉銘操作之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官方LINE帳號聯繫購買
    泰達幣事宜(即透過北屯門市引薦),尤承騰、尤秉銘再指
    示被害人張麗娟、蘇郁玟、許玉燕、鍾梅麗、劉美玲、王景
    誼、吳翠珊、楊承𤳉、謝婉琳等人分別前往下列一覽表所示
    之幣想交易所門市購買下列數額之泰達幣,張麗娟、蘇郁玟
    、許玉燕、鍾梅麗、劉美玲、王景誼、吳翠珊、楊承𤳉、謝
    婉琳等人購得之泰達幣旋即移轉至詐欺集團其他電子錢包內
    ,尤承騰、尤秉銘所經營之北屯門市並因此獲得分潤(見白
    駿騏手機中扣得之被害人一覽表擷圖),尤秉銘並交付不詳
    數額之現金給白駿騏作為分潤,「服務專員-小雪」則獲得
    下列泰達幣顆數之抽成,以此等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
    來源與去向,並製造金流斷點。白駿騏因此獲得新臺幣(下
    同)3萬元,尤秉銘、尤承騰則共同獲得526萬6650元之收入
    (即下列一覽表之交易金額)。
  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集團施用之詐術 交易時間 金額(新臺幣) 泰達幣顆數 被害人錢包 引薦店 實際交易店 「服務專員-小雪」抽成 1 張麗娟 向張麗娟佯稱投資加密貨幣穩賺不賠云云,致張麗娟陷於錯誤,於右示期日,依詐欺集團之指示,至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購買如右所示之泰達幣,嗣張麗娟欲贖回,卻被告知需再繳75萬元稅金始能辦理,張麗娟方知受騙。 113年8月15日 10萬元 2874.5顆 TUHSPUriqv714k33Tw3uxeooQd1aBKjh9U 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 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 68顆 2 蘇郁玟 向蘇郁玟佯稱可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蘇郁玟陷於錯誤,分別於右示期日,至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購買如右所示之泰達幣,嗣蘇郁玟欲贖回,卻被告知需再繳保證金始能辦理,蘇郁玟方知受騙。 113年8月13日 113年9月25日 17萬1650元 34萬5000元 4997.5顆 9997.5顆 TY6f8RVVvkE9MwNFDdXRxCoVTFPViczK5u 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 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 75顆 250顆 3 許玉燕 向許玉燕佯稱可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許玉燕陷於錯誤,經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引薦後,於右示期日,至右示門市購買如右所示之泰達幣,嗣許玉燕欲贖回,卻遭拒絕,許玉燕方知受騙。 113年8月14日 5萬元 1436.5顆 TEsGiCiheyZPy4mFmXcxYVTJZ7HU5AdaEF 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  幣想交易所苓雅門市  3213顆(含其他被害人抽成) 4 鍾梅麗 向鍾梅麗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鍾梅麗陷於錯誤,經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引薦後,於右示期日,至右示門市購買如右所示之泰達幣,嗣鍾梅麗察覺有異,洽詢警察機關,始知受騙。 113年8月13日 113年8月20日 113年8月28日 113年9月4日 6萬元 75萬元 90萬元 97萬元 1745.2顆 21,755.5顆 26,160.2顆 28,113.4顆 TJgnqRUs8FkXEj4E2qyfrVDpMb6XV6LahE 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 幣想交易所台北重慶門市 654顆(含其他被害人抽成) 5 劉美玲 向劉美玲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官方LINE帳號予劉美玲,指示劉美玲用以與北屯門市接洽購幣事宜,致劉美玲陷於錯誤,經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引薦後,於右示期日,至右示門市購買如右所示之泰達幣,嗣劉美玲察覺有異,方覺受騙。 113年8月28日 10萬元 2912.5顆 TNDWCDv7xD2su8unvveo9eS4CsiqfRkNWZ 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  幣想交易所桃園中華門市 654顆(含其他被害人抽成) 6 王景誼 向王景誼佯稱可開設網路賣場獲利,惟須購買虛擬貨幣用以結算云云,其間並提供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官方LINE帳號予王景誼,指示王景誼用以與北屯門市接洽購幣事宜,致王景誼陷於錯誤,嗣經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引薦後,於右示期日,至右示門市購買如右所示之泰達幣,嗣王景誼欲贖回,竟被告知需繳納200萬元保證金,始覺受騙。 113年8月13日 113年8月20日 30萬元 50萬元 8717.5顆 14393.5顆 TKrqgXAQaskUbcibXv6Cv1ZBjuQSrkLR2f 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 幣想交易所嘉義雙竹門市  不詳 7 楊承𤳉 向楊承𤳉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其間並提供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官方LINE帳號予楊承𤳉,指示楊承𤳉與北屯門市接洽購幣事宜,致楊承𤳉陷於錯誤,嗣經北屯門市引薦,於右示期日,至右示門市購買如右所示之泰達幣,嗣楊承𤳉欲贖回遭拒,方知受騙。 113年8月29日 40萬元 11,624.5顆 TJDrTRj8GLfw2Cy3Li33q1d2b5R7vSvqhd 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  幣想交易所嘉義雙竹門市 不詳 8 吳翠珊 在網路上向吳翠珊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並提供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官方LINE帳號予吳翠珊,表示北屯門市幣價較便宜云云,誘使吳翠珊與北屯門市接洽購幣事宜,致吳翠珊陷於錯誤,經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引薦,於右示期日,至右示門市購買如右所示之泰達幣,嗣吳翠珊欲贖回遭拒,方知受騙。 113年8月28日 27萬元 7845.5顆 TQNqdnFXXciTxeMnLxkAJriBeiWBj3saEL 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 幣想交易所三重成功門市 不詳 9 謝婉琳(原名謝宛林) 向謝婉琳佯稱投資加密貨幣穩賺不賠云云,其間並提供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官方LINE帳號予謝婉琳,指示謝婉琳用以與北屯門市接洽購幣事宜,致謝婉琳陷於錯誤,經北屯門市引薦,於右示期日,至右示門市購買如右所示之泰達幣,嗣謝婉琳欲贖回遭拒,且對方已聯絡無著,謝婉琳方知受騙。 113年8月15日 35萬元 10069.44顆 TYyWmqw8nyc3uY5hrN3xk266tRUjGssnRC 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 幣想交易所基隆門市 不詳 
三、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
    中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暨張麗娟、蘇郁玟、許玉
    燕、鍾梅麗、劉美玲、王景誼、楊承𤳉、吳翠珊、謝婉琳等
    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尤承騰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訊時之自白 1、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另供稱:TG(即Telegram)暱稱【Yi Ting】是被告尤秉銘要求我創立的,但被告尤秉銘將該工作機拿去,後續我就不知道;113年8月間有權操作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官方LINE帳號的人有我、被告尤秉銘以及李昱寬。(114年5月27日警詢筆錄、114年5月28日偵訊筆錄) 2 被告尤秉銘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1、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另供稱使用TG暱稱【Yi Ting】之人即為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共同出資者李昱寬,因為白駿騏需要有一個人負責回報白駿騏介紹來的客戶是否完成交易,李昱寬說他可以做這個工作,李昱寬有幫忙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的經營,也可以看到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官方LINE的訊息(114年5月23日偵訊筆錄第7頁)。 3 被告白駿騏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含具結證述內容)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並指證本案犯罪模式。 ●具結證述要旨如下: 1、坦承擔任被告尤承騰、尤秉銘、身分不詳之【服務專員-小雪】、【波士頓塞亞緹克】等詐欺集團的中間人,協助詐欺集團引導被害人去向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買泰達幣之事實。 2、證稱:本案詐欺組織與【服務專員-小雪】、【波士頓塞亞緹克】、被告尤承騰、尤秉銘分工的方式是幣想北屯門市負責賣幣給受騙前來買幣的被害人。我負責將幣想北屯門市的資訊貼到詐騙集團群組,讓詐騙集團引介被害人去買幣。【服務專員-小雪】負責協助詐騙集團跟幣想北屯門市聯絡...【服務專員-小雪】都會將被害人資訊貼到群組。【服務專員-小雪】還會將分潤的錢包地址貼進去,就是要收取詐騙集團的分潤。我當時也有拉一個群組,裡面有被告尤秉銘暱稱為「YU史密斯」,被告尤秉銘會跟我講要到交易所門市交易的一些規定,被告尤秉銘也有貼過被害人資料給我。尤秉銘還會跟我說,要我提醒詐騙集團引導正確,要引導到幣想北屯門市,不然被害人都跑去其他門市做交易。【波士頓塞亞緹克】應該也是有協助接洽幣想北屯門市等語。 3、就其與【服務專員-小雪】通訊軟體對話編號12、20之以下對話:【服務專員-小雪】稱:「跟店長溝通一下 提供學生 姓名 預約地點 金額 時間 日期」、「不然他不統一 我很難做事」、「(轉貼調查局查緝不法集團利用個人幣商的新聞)今天的新聞 真的門市都要被淘汰了 勢必要找面交的」,證稱:這是【服務專員-小雪】要我去跟幣想北屯門市的人員溝通,要將被害人的資訊提供給【服務專員-小雪】。但我不知道店長是誰。 4、證稱:手機中的群組「全省跑腿服務」是詐欺集團引導被害人去買幣的資料;「全省跑腿服務」撷圖編號416中暱稱「Yi Ting」我不認識,應該是幣想北屯門市那邊的人。但我不清楚他門市內的職稱。我、【服務專員-小雪】、被告尤秉銘有另創一個群組,被告尤秉銘就將「Yi Ting」加入群組。「Yi Ting」應該是幣想北屯門市那邊的人。被告尤秉銘沒有說「Yi Ting」是誰。 5、證稱:當時看到幣想臉書廣告打很大,我聯絡他們的官方LINE接洽,我問:「如果要買幣,要有哪裡」。我們還有私下聯絡,被告尤秉銘就跟我聯繫,我問:「如果有客人要買幣,要怎樣操作,流程有哪些」,後續我有跟被告尤秉銘碰面說如何介買幣、操作等語。 7、證稱:【服務專員-小雪】、【波士頓塞亞緹克】他們會傳被害人頭貼、交易資訊到「全省跑腿服務」群組內,群組內的「Yi Ting」就會知道前來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預約交易的人是被詐欺集團騙來的被害人等語。 8、就其與Yu 史密斯對話8,被告尤秉銘於113年8月11日21時5分許發送之以下訊息:「記住買幣的人一定要知道自己是自己要買的,目的就是要投資比特幣」、「不要有代買代賣,或者是別人指使的」、「這種一定會被打槍」,證稱:就是要我提醒詐騙機房的人,引導被害人時,要教被害人如何去交易等語。 9、就其與Yu 史密斯對話13、14,被告尤秉銘於113年8月12日23時38分許發送之以下訊息:「合規的規則真的比較多」、「再麻煩你跟幾位哥哥說一聲」、「這邊我會努力的」,證稱:就是要讓被害人交易時符合法規比較麻煩,要麻煩我跟詐欺機房的人說一聲等語。 4 證人即告訴人張麗娟之供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網路社群軟體臉書暱稱「陳宏志」、網路通訊軟體LINE暱稱「一葉知秋」,向張麗娟佯稱投資加密貨幣穩賺不賠云云,致張麗娟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3年8月15日17時39分許,至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之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以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購買泰達幣2874.5顆,嗣張麗娟欲贖回,卻被告知需再繳75萬元稅金始能辦理,張麗娟方知受騙。 5 證人即告訴人蘇郁玟之供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臉書不詳暱稱、LINE暱稱「黎建平」,向蘇郁玟佯稱可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蘇郁玟陷於錯誤,分別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3年8月13日17時51分許,至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支付17萬1650元購買4997.5顆泰達幣,於同年9月25日16時15分許,至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支付34萬5000元購買9997.5顆泰達幣,嗣蘇郁玟欲贖回,卻被告知需再繳保證金始能辦理,蘇郁玟方知受騙。 6 證人即告訴人許玉燕之供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臉書暱稱「Sassoon Olga」、LINE暱稱「李偉峰」,向許玉燕佯稱可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許玉燕陷於錯誤,於113年8月14日19時25分許前某時,在幣想交易所苓雅門市,支付5萬元購買1436.5顆泰達幣,旋於同日19時25分許,將前開數額之泰達幣轉入「李偉峰」提供之電子錢包,嗣許玉燕欲贖回,竟遭拒絕,許玉燕方知受騙。 7 證人即告訴人鍾梅麗之供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臉書暱稱「Joyce Aciro」、LINE暱稱「陳志明」,向鍾梅麗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鍾梅麗陷於錯誤,分別於一覽表所示期日,至所示門市購幣,共計支付268萬元購買7萬7774.3顆泰達幣,嗣鍾梅麗察覺有異,洽詢警察機關,始知受騙。 8 證人即告訴人劉美玲之供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臉書暱稱「王仲航」、LINE暱稱「友-王仲航」,向劉美玲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官方LINE帳號予劉美玲,指示劉美玲用以與北屯門市接洽購幣事宜,致劉美玲陷於錯誤,經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引薦後,於113年8月28日11時45分許,至幣想交易所桃園中華門市,支付10萬元購買2912.5顆泰達幣,嗣劉美玲察覺有異,方覺受騙。 9 證人即告訴人王景誼之供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交友軟體(探探),使用LINE暱稱「語柔」,向王景誼佯稱可開設網路賣場獲利,惟須購買虛擬貨幣用以結算云云,其間並提供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官方LINE帳號予王景誼,指示王景誼用以與北屯門市接洽購幣事宜,致王景誼陷於錯誤,依北屯門市引薦,於113年8月13日6時30分許,在幣想交易所嘉義雙竹門市,支付30萬元購買8717.5顆泰達幣,於同年月20日12時1分許,再依北屯門市引薦,在同址,支付50萬元購買14393.5顆泰達幣,嗣王景誼欲贖回,竟被告知需繳納200萬元保證金,始覺受騙。 10 證人即告訴人楊承𤳉之供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交友軟體(探探)自稱「陳詩涵」,並使用LINE暱稱「承」、「CHEN」,向楊承𤳉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其間並提供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官方LINE帳號予楊承𤳉,指示楊承𤳉用以與北屯門市接洽購幣事宜,致楊承𤳉陷於錯誤,嗣經北屯門市引薦,於113年8月29日12時44分許,在幣想交易所嘉義雙竹門市,支付40萬元購買11624.5顆泰達幣,嗣楊承𤳉欲贖回遭拒,方知受騙。 11 證人即告訴人吳翠珊之供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3年5月間起,使用網路社群平台Instagram暱稱Elio_yuhao、nengxuan2、LINE暱稱「Elio」,向吳翠珊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吳翠珊遂自113年7月起,開始依其指示購買虛擬貨幣,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提供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官方LINE帳號予吳翠珊,表示北屯門市幣價較便宜云云,誘使吳翠珊與北屯門市接洽購幣事宜,致吳翠珊陷於錯誤,嗣經該門市引薦,於113年8月28日10時46分許,至幣想交易所三重成功門市,以27萬元購買泰達幣共7845.5顆,嗣吳翠珊欲贖回遭拒,方知受騙。 12 證人即告訴人謝婉琳(原名謝宛林)之供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網路社群軟體臉書暱稱「林志文」、網路通訊軟體LINE暱稱「一葉知秋」,向謝婉琳佯稱投資加密貨幣穩賺不賠云云,其間並提供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官方LINE帳號予謝婉琳,指示謝婉琳用以與北屯門市接洽購幣事宜,致謝婉琳陷於錯誤,嗣經北屯門市引薦,於113年8月15日13時許,至幣想交易所基隆門市,以35萬元購買泰達幣10069.44顆,嗣謝婉琳欲贖回遭拒,且對方已聯絡無著,謝婉琳方知受騙。 13 扣案之被告白駿騏手機對話內容採證結果(與【服務專員-小雪】對話部分) 證明: 1、【服務專員-小雪】曾轉貼自己與不詳之人的對話擷圖給白駿騏,該對話中貼上【幣想-協助預約全台專屬門市】的LINE聯絡資訊後,提到「不然學生自己約,別的門市,沒有透過台中總店推過去各店,沒辦法交代放水好買,不刁難 到時候私自預約的學生,別管我這邊沒有交代流程」等語,明顯討論指示被害人前往幣想臺中總店(即北屯門市)購買加密貨幣等情。(請詳白駿騏工作機採證畫面編號《以下簡稱:編號》13) 2、【服務專員-小雪】曾對白駿騏稱:「跟店長溝通一下 提供學生 姓名 預約地點 金額 時間 日期」、「不然他不統一 我很難做事」(請詳白駿騏工作機採證畫面編號12)、「(轉貼調查局查緝不法集團利用個人幣商的新聞)今天的新聞 真的門市都要被淘汰了 勢必要找面交的」。(編號20) 3、白駿騏與【服務專員-小雪】2人分別多次轉貼被害人交易地點、金額、分潤、匯率等資訊。(編號14、24、28、36) 4、113年9月3日14時42分許,【服務專員-小雪】曾傳送「北屯今天沒營業」、「店休」、「昨天有跟我說」等訊息予白駿騏。(編號36) 14 扣案之被告白駿騏手機對話內容採證結果(【專屬(5%)】群組部分) 證明: 1、【服務專員-小雪】稱:「預約模式一律請客戶,臉書:[收尋 幣想台中北屯門市] 直接請盤口引導去詢問幣想即可!」、「4.推法流程一樣,嚴禁客人提到投資或是人家叫我買,否則一律打槍」、「6.門市如果問購買用途?學生回答:只要說[存放錢包增值即可]」等語,明顯討論指示被害人前往幣想北屯門市購買加密貨幣等情(編號43-44)。 2、【服務專員-小雪】稱:「預約需要提供:1.頭像 2.line名稱 3.所在地區 4.購買金額 我會立馬安排」等語,可見【服務專員-小雪】與幣想門市間保有相當聯繫(編號59)。 3、【服務專員-小雪】整理被害人資料後,提供自己的電子錢包地址「TZ3P2QE4iHS7v1zMz4s6gawEAprcrvaNrZ」,並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佳欣」轉入被害人受騙顆數5%的泰達幣,可知群組標題5%即為【服務專員-小雪】抽成比例(編號86)。 4、該【專屬(5%)】群組成員共有4人,即「炮大」、「Baby」、「佳欣」及【服務專員-小雪】(編號37),又【服務專員-小雪】曾傳送「因為8/3(六)法規上路,不當出頭鳥,老闆指示,觀望一週後,會視狀況,再次啟動其他門市...」(編號41),而「佳欣」後續亦回答「到時候你們能不能你們老闆商量一下看看能不能讓他購買」(編號42),可見本件尚有【服務專員-小雪】所謂「老闆」之人隱身幕後,操控本件詐欺、洗錢等犯行。 15 扣案之被告白駿騏手機對話內容採證結果(【專屬(七專屬2.5%)】群組部分) 證明: 1、【服務專員-小雪】多次將被害人預約購買泰達幣的幣想門市、金額、時間傳在群組中。例如:「7/16(二)炸彈/中正 85 15:00預約完成」(編號94);「7/16(二)炸彈/西屯 50 14:00預約完成」(編號95) 2、【服務專員-小雪】整理被害人資料後,提供自己的電子錢包地址「TZ3P2QE4iHS7v1zMz4s6gawEAprcrvaNrZ」,並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武孫」轉入被害人受騙顆數2.5%的泰達幣,可知群組標題2.5%即為【服務專員-小雪】抽成比例(編號102、127、138、142、150、157、174、197、199)。 3、【服務專員-小雪】曾於113年7月18日將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4項修法通過後的新聞傳在群組,並稱:「同業幾乎都休息了 這波風很嚴重 我這邊會再努力一下」、「經極力爭取後 下週可正常推單...也就是所有門市目前都正常 下週有單 就趕快推」等語(編號104、105)。 4、【服務專員-小雪】於113年8月11日,又稱:「預約模式一律請客戶,臉書:[收尋 幣想台中北屯門市] 直接請盤口引導去詢問幣想即可!」、「4.推法流程一樣,嚴禁客人提到投資或是人家叫我買,否則一律打槍」、「6.門市如果問購買用途?學生回答:只要說[存放錢包增值即可]」等語,並表示:「這個是合法合規的門市,可以走很久不會停」等語(編號160-162)。 5、白駿騏使用暱稱「炮大」貼上【幣想-協助預約全台專屬門市】的LINE聯絡資訊後,提到「不要讓學生自己去谷歌找 需透由【台中專屬門市推去各店家,才能準時回報及預約狀況】 不然學生自己約,別的門市,沒有透過台中總店推過去各店,沒辦法交代放水好買,不刁難 到時候私自預約的學生,別管我這邊沒有交代流程」等語,明顯討論指示被害人前往幣想臺中北屯門市購買加密貨幣等情(編號167、168)。 6、白駿騏於113年8月6日稱:「幣想門市今天被稽查,所有門市暫時不推單」等語(編號183)。隨即張貼預約流程,並表示「預約流程大家再看一下這些都是基本會問的,只要引導好學生,就不會有任何問題,門市也不會多說多問」等語(編號000-000) 0、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武孫」於113年8月25日詢問「花蓮離哪裡最近時」,【服務專員-小雪】即張貼記載ID:「@169rzzhg」之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聯絡資料,並張貼「預約方式一樣添加台中北屯門市,由客服引導」此訊息(編號202),可證【服務專員-小雪】指定由尤承騰、尤秉銘以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上開LINE帳號將被害人指引至其他門市買泰達幣,並由尤承騰、尤秉銘與其他門市拆帳分潤之事實。 16 扣案之被告白駿騏手機對話內容採證結果(與【波士頓塞亞緹克】對話部分) 證明: 1、【波士頓塞亞緹克】曾於113年8月14日16時44分許,傳送:「我等等要去北屯門市交易」、「7點的預約」等語予白駿騏(編號301);同日19時16分許,再傳送「很麻煩難怪要搞一個小時」、「我還在交易」等語予白駿騏(編號302),經比對幣流,【波士頓塞亞緹克】於113年8月14日19時56分許,以錢包「TXjzxq4BAnSqVuYKZpGZd7kkkw5NasKC73」從幣想交易所錢包取得573.9顆泰達幣,後續再同額轉至錢包「TFB4pt4xFyhSemonTuax51ED1R93oKK6Wt」,該錢包即為小雪收取抽成後的去向錢包,堪認【波士頓塞亞緹克】即為【服務專員-小雪】。 2、【波士頓塞亞緹克】曾於113年8月15日傳送「8/15(四)....凱文/高雄 3w x 1.8%/34.75=16 凱文/台中 10w x 1.8%/34.75=52」等語,而被害人張麗娟於113年8月15日受騙前往幣想北屯門市以10萬元購買2875顆泰達幣後,該等泰達幣流至錢包「TDXPM4xepUzwRfbJbwToezgAYbJ1YDFD9x」內,該錢包並轉出68顆(即上開訊息中的計算結果16+52)泰達幣,至【服務專員-小雪】整理被害人資料後,提供收取分潤的電子錢包地址「TZ3P2QE4iHS7v1zMz4s6gawEAprcrvaNrZ」(編號311)。 3、【波士頓塞亞緹克】曾於113年9月1日傳送:「台中門市 共2股 一股30共60 大仔0.4 波0.4 傑瑞04 胖貓0.4 AJ0.4 60÷5=12w(一股12萬) 拿到多少直接÷5分潤」等語,可見出資透過幣想北屯門市參與不法犯行者可能有5人(編號368)。 4、白駿騏張貼有關交易金額、交易次數之訊息後,【波士頓塞亞緹克】回稱:「由哥說的嗎」等語(編號309),而白駿騏於偵訊時具結證稱「由哥」為「尤秉銘」,而可認尤秉銘與詐欺集團存有相當聯繫。 17 扣案之被告白駿騏手機對話內容採證結果(【專屬(專屬3%)】群組部分) 證明 1、該群組共有「炮大」(即白駿騏)、「二哥豐」、「海嘯(恕不賒帳)」、「海神」、「鋼鐵人」、「餛飩」、「漢尼拔 萊克特」、【服務專員-小雪】等成員(編號388),可見尚有多名身分不詳之人參與詐騙、洗錢等犯行。 2、【服務專員-小雪】多次將被害人預約購買泰達幣的幣想門市、金額、時間傳在群組中。(例如編號413),又【服務專員-小雪】整理被害人資料後,提供自己的電子錢包地址「TZ3P2QE4iHS7v1zMz4s6gawEAprcrvaNrZ」,並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武孫」轉入被害人受騙顆數3%的泰達幣,可知群組標題3%即為【服務專員-小雪】抽成比例(編號414) 18 扣案之被告白駿騏手機對話內容採證結果(【全省跑腿服務】群組部分) 證明: 1、「波士頓賽亞緹克」多次將被害人預約購買泰達幣的幣想門市、金額、時間傳在群組中。(例編號453、454、000-000) 0、【服務專員-小雪】於113年9月2日9時5分許,轉貼內容為「預約流程 我發頭像 名字 金額給你們 需要你們在一小時內能回報給我 是否預約,不論學生有無添加官方,都請告知我。我才能追單 預約回報 1:引用學生頭像 2:日期 金額 時間 地點 範例 8/29 嘉義 49 16:00 完成後回報 1:幣價 購買正確金額 範例 引用圖片 完成 44 34.4」之截圖到此群組,並隨即發送「Yi 哥 這個真的要好好麻煩你了 哈哈 這樣我們才清楚怎麼回報」此一訊息到群組內,【Yi Ting】則回答「我處理。這周我自己跑會全部搞定」(編號479);「但是學生來預約還是可以服務。就是店沒開這樣」(編號481),由以上訊息可知【Yi Ting】對於北屯店的經營細節知之甚詳,參以【Yi Ting】於114年9月3日11時35分發送「哥我覺得你們說出去的口子很多都直接跑到三重預約。沒有走我們的Line@ 這樣子分潤吃不到。我會這樣覺得是因為每一個說法都一樣,但是就是沒找我們預約。」;「很多都是找三重預約台中我們店...最大的利潤被吃走了」,【服務專員-小雪】則回覆「但是我都只有給你們的賴連結而已」、「官方賴我只給台中北屯」、「賴上面我都有跟大家說全台預約唯一窗口 預約各門市一律通過台中北屯門市協助安排預約」等訊息(編號482),實可足認【Yi Ting】即為被告尤秉銘所指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共同出資者,且參與該門市經營之李昱寬,且【服務專員-小雪】指示被害人先連絡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官方LINE帳號後,再由該門市將被害人指引至幣想交易所其他門市買幣,藉此讓尤承騰、尤秉銘得以與其他門市拆帳分潤,另【Yi Ting】於113年9月4日3時52分發送「這幾天被瘋狂預約....我沒辦法分辨可是我感覺有你們那邊的」「路子都差不多」等訊息,白駿騏則回答「明天確認 哥」,更可明顯看出,李昱寬透過白駿騏與詐欺集團合作,辦理被害人購幣業務(編號485)。 3、依照渠等約定以傳送被害人在通訊軟體的頭像以便核算之方式,發現有已報案之詐欺被害人王景誼(編號424)、鍾梅麗(頭像名稱:梅麗,編號426)、蘇郁玟(編號429)、許玉燕(編號450)、劉美玲(編號464)、楊承𤳉(頭像名稱:承𤳉,編號475)等多人之頭像,足認被告等人確實涉有詐欺、洗錢等犯嫌。 19 扣案之被告白駿騏手機對話內容採證結果(專屬[2%〕群組部分) 證明: 1、白駿騏於113年7月24日創建該群組,成員計有「Uzi」、「旭2.0 《交易前先通話》」、「炮」(即白駿騏)、「全力以赴2.0」等人(編號557),後續另有使用暱稱「一路生花」之人加入該群組(編號569),可見尚有多名身分不詳之人參與詐騙、洗錢等犯行。 2、於113年8月24日18時11分許,「一路生花」詢問:「幣享一樣可以預約對不對」、「一樣要用北屯那個窗口?」,一顯示暱稱為「-專屬[2%〕管理員」之人隨即回答:「哪位呢?需要預約再麻煩提供頭像跟名字」(編號569-570),以及111年8月24日13時22分,「一路生花」追蹤某被害人至何門市買幣,發現該被害人至台南門市預約,遂問說:「這樣有辦法嗎」,該暱稱「-專屬[2%〕管理員」之人回答:「一樣透過台中北屯門市預約」(編號587-588),可認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實有參與詐欺、洗錢犯行。 3、於113年8月29日18時56分許,該暱稱「-專屬[2%〕管理員」之人整理數個被害人交易資料之相關計算式後,提供電子錢包地址「TZ3P2QE4iHS7v1zMz4s6gawEAprcrvaNrZ」,由暱稱「全力以赴2.0」之人核算被害人受騙顆數2%的泰達幣計734顆,經暱稱「-專屬[2%〕管理員」之人回復「734 正確」後,可知群組標題2%即為暱稱「-專屬[2%〕管理員」此人之抽成比例(編號602)。 4、暱稱「-專屬[2%〕管理員」之人提供上開「TZ3P2QE4iHS7v1zMz4s6gawEAprcrvaNrZ」此一錢包地址與【服務專員-小雪】提供予其他詐欺集團之錢包地址(編號86)完全相同,可信使用暱稱「-專屬[2%〕管理員」之人即為【服務專員-小雪】。 20 扣案之被告白駿騏手機對話內容採證結果【與被告尤秉銘(即暱稱「YU 史密斯)部分】 證明: 1、被告尤秉銘以暱稱「YU 史密斯」於113年8月10日21時9分許,發送「好的,因為我待會還要去店面一趟」,「還是你到店面這邊呢?」(編號5);於113年8月11日19時50分許,發送「但是交易的流程一定是用我們的錢包,到他本名的幣想錢包」(編號6);於113年8月11日20時52分許,發送「現在有幾個人在問官方帳號」(編號7);於113年8月11日9時6分許,發送「記住買幣的人一定要知道自己是自己要買的,目的就是要投資比特幣」、「不要有代買代賣,或者是別人指使的」、「這種一定會被打槍」(編號8)等訊息予白駿騏,可證尤秉銘與白駿騏綿密聯絡,討論處理詐欺被害人至該門市購買加密貨幣,以及如何迴避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之作業細節。 2、被告尤秉銘以暱稱「YU 史密斯」於113年8月11日22時15分許,發送「台北完成預約」;於同日22時21分許,發送「請複製以下填寫預約表單 1.姓名:陳碧芳 2.電話:0000000000 0.是否首次到幣想門市交易呢:是 4.預約分店:市民 5.購買幣種:USDT 6.購買金額或數量:20萬元 7.預約日期及時間:8月12日下午17點40分」(編號9);於同日23時12分許,發送「請複製以下填寫預約表單 1.姓名:曾思婷 2.電話:0000000000 0.是否首次到幣想門市交易呢:是 4.預約分店:嘉義 5.購買幣種:U 6.購買金額或數量:12萬台幣7.預約日期及時間:8/12 14:30」(編號10);於113年8月12日15時53分許,發送「你一定要再跟他們強調一下,一定要引導正確」、「今天有一些學生都直接去別的店面」等訊息(編號12),可證白駿騏與尤秉銘相互合作,引導詐欺被害人至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交易,若被害人因距離因素不便前往北屯門市,則由尤承騰、尤秉銘指引至幣想交易所其他門市,藉此與其他門市拆帳分潤之事實。 3、於113年8月27日21時35分許,發送「回報的問題可能要見諒一下,因為像今天完全沒有空檔」(編號22);於113年8月29日17時17分許,發送「店長最好不要跟你們碰面」(編號22)、「需要過流程的話,我們來過」等訊息(編號23),對照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其他群組催促【服務專員-小雪】儘速回報被害人交易進度,用以確認渠等詐欺犯行是否已得逞乙情,可信白駿騏亦是要求尤秉銘能儘速回報交易進度,以符合詐欺集團之要求。另按諸常情,正常經營商業之人豈有需刻意迴避特定人士,不要碰面之理,可見上開「店長最好不要跟你們碰面」、「需要過流程的話,我們來過」等訊息適足以證明尤秉銘及尤承騰兄弟均明知被害人係因受騙始前來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購買加密貨幣之情,惟恐被司法機關查緝,遂不要掛名店長的尤承騰與白駿騏碰面,而是由隱身幕後的尤秉銘出面與白駿騏接洽。 21 被告白駿騏手機中扣得之被害人一覽表擷圖 證明該擷圖內容載明本案被害人王景誼、鍾梅麗、劉美玲、楊承𤳉、吳翠珊等人受騙向幣想交易所交易之引薦店均為「台中北屯店」,且載明相關分潤金額,已足見該等被害人均是透過北屯門市預約後,受騙購買泰達幣,更佐尤秉銘及尤承騰確實有與詐欺集團合作。 22 幣想科技有限公司-台中北屯門市 工資清冊113年8月份 證明113年8月間,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員工僅尤承騰一人。 23 扣案之被告白駿騏手機對話內容採證結果(Telegram 北中南推推群組部分) 證明: 【服務專員-小雪】於113年8月15日10時43分許,發送:「Yi 麻煩幫確認是否預約」,【波士頓塞亞緹克】即於同日10時48分許,回答:「凱文/台北/鄭麗玉」,【Yi Ting】則於同日11時37分許,回答:「正再約」、「沒有回覆預約單」,【波士頓塞亞緹克】隨即上傳不明照片一張,【Yi Ting】馬上於同日11時38分許,回復:「8/16 10:00 台中 6030u」(編號274);【服務專員-小雪】於113年8月15日18時53分許,發送:「學生說已經跟北屯門市預約好了七點 麻煩幫我確認一下 感謝」,【Yi Ting】隨即回復:「疑」、「稍等」、「他是跟我們line@預约的嗎」、「沒有看到紀錄」(編號284);【Yi Ting】於113年8月15日19時53分許,發送:「剛剛室有客人」,【波士頓塞亞緹克】隨即詢問:「麻煩幫確認是否預約」,【Yi Ting】則回答:「完成,10萬」,【波士頓塞亞緹克】隨即回復:「感謝」(編號286);【服務專員-小雪】於113年8月23日15時48分許發送:「學生在店門外」此一訊息,【Yi Ting】即於同日15時49分許回答:「沒有看到這個啊」、「姓汪嗎」(編號305)等,足可認定,此使用暱稱【Yi Ting】對於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的即時店務狀況非常熟悉,且能掌握該門市官方line帳號之相關訊息。 24 被告尤秉銘扣案手機中,被告尤承騰與被告尤秉銘之LINE對話 證明: 1、尤秉銘於113年8月6日10時46分許,發送「你有把我的LINE給別人嗎?」、「我覺得可以的話,就留TG」,並轉貼其在TG(即Telegram)使用的聯絡資料(暱稱「@SMITHYU1030」,使用頭貼係一右鼻孔流血雪的不明男子)(請參照採證傑圖編號10),與白駿騏扣案手機中的聯絡對象「YU 史密斯」使用的頭貼完全相同,據上可知,尤秉銘即為白駿騏扣案手機中的聯絡對象「YU 史密斯」。 2、且尤秉銘曾於113年7月11日11時22分詢問尤承騰「利潤不是都要先扣下來來我們這裡嗎?」,並轉貼一新臺幣2萬7267元之交易成功畫面予尤承騰(編號7),尤承騰即於同日回答「不對」、「因為這是三重的單」、「叩水位」、「而且要補水」、「公司有抽成」、「所以全入」等訊息,尤秉銘則隨即回答「好」(編號8)。另於113年8月11日,尤秉銘詢問尤承騰新購的網卡何時送達,經尤承騰轉貼蝦皮網站到貨訊息後,尤秉銘即於同日20時34分許,傳送「好,我等等去拿」、「你甚麼時候回到家?」、「到家之後直接申請一個新的TG」、「因為我那天談好了,他們現在想預約」、「凱文那邊我都溝通好了」、「會全力支持我們北屯店」等語(編號15)。據以上對話可知,尤秉銘確實有參與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之經營,並對於獲利分潤等情即為關注。 3、尤秉銘於113年8月11日22時17分許,發送「抱歉,剛剛把你叫回來」訊息予尤承騰,尤承騰則於同日23時2分許回復「沒事了,我知道你也背負著業績起色,我剛剛其實早就猜到你會這樣,但因為你非常努力。我完全可以理解。可是其實我也都沒有好好休息,我沒有不準時上班該回的訊息都有回,目前我只能領底薪生活根本嘎不過去我壓力非常大!卡費又開始累積我覺得我喘不過去,更別說其實很常加班但是賺的錢很少。但是這是初期的狀況,我一直叫你們把錢算一算因為我真的不够用,再這樣下去我還是得出去工作,所以我不會說什麼,然後你衣服的錢也一直沒有給我我每次都好像要用求的我覺得很煩,互相體諒。我現在每個月四萬的信貸都是爸爸在幫我繳,如果做起來當然我沒話說,但是如果都沒有轉好我必須去外面工作,希望你可以理解」,尤秉銘則回答「好」、「努力衝就對了,完全不需要再去外面工作」、「把這一段熬過去而已」,尤承騰則回覆「之後勢必要請人,麻煩請快速學習因為我也需要休假」(編號17),據上可知,至遲在113年8月11日以前,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除了尤承騰之外,並無其他員工。 4、尤秉銘另於113年8月11日11時31分許,轉貼一女子之LINE頭貼,下方註記文字為「可樂/屏東」,並告知尤承騰「這個回覆玩之後」、「你就休息吧,我跟他們喊停了」(編號18),經比對上開頭貼,發覺竟與白駿騏扣案手機【全省跑腿服務】群組中,白駿騏與詐欺集團成員核對被害人之頭貼完全相同,足認尤秉銘確實藉由白駿騏居中聯絡,為詐欺集團辦理被害人購幣作業。 25 被告白駿騏新扣案之手機群組「789」對話擷圖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波波】於今年4月28日貼了幣想遭查緝的新聞後,稱:「那個北屯店長 店員 飛機內容 刪一刪」,【服務專員-小雪】回稱:「好的」等語(編號36),種種跡象均顯示使用「Yi Ting」暱稱之人,即為【波波】等人認定之店員,並與被告尤秉銘共同參與本案犯行。 26 被告尤承騰申辦且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數據上網歷程(自113年8月15日起迄同年月23日止)、被告尤承騰申辦且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基地台與幣想科技北屯門市(臺中市○○區○○街00號)直線距離示意圖 證明: 1、依據尤承騰申辦且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數據上網歷程(自113年8月15日起迄同年月23日止),該門號於113年8月15日17時41分許,基地台位置為:臺中市○○區○○路000號19F-1,迄同日21時3分許,該門號通訊之基地台始移動至其他處所,據GOOGLE MAP推算,上開基地台位置與幣想科技北屯門市(臺中市○○區○○街00號)直線距離為603.15公尺,比對扣案之白駿騏手機對話內容採證結果(Telegram 北中南推推群組部分),TG暱稱【Yi Ting】於113年8月15日19時53分許,發送:「剛剛室有客人」..等訊息(編號286),可知尤承騰之門號基地台位置與【Yi Ting】表示其本身在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之情相符,足堪認定暱稱【Yi Ting】之人即為被告尤秉銘、尤承騰所指與被告尤秉銘等人共同出資投資成立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且經常在北屯門市出面接洽客人之李昱寬。 2、於113年8月23日13時36分許,尤承騰之上開門號基地台位置為: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16樓頂,迄同日17時14分許,該門號基地台始移動至其他處所,據GOOGLE MAP推算,上開基地台位置與幣想科技北屯門市直線距離為477.86公尺,比對扣案之白駿騏手機對話內容採證結果(Telegram 北中南推推群組部分),【服務專員-小雪】於113年8月23日15時48分許發送:「學生在店門外」此一訊息,【Yi Ting】即於同日15時49分許回答:「沒有看到這個啊」、「姓汪嗎」(編號305)等表示其本身在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之訊息,核與被告尤秉銘、尤承騰供稱:李昱寬使用暱稱【Yi Ting】,居間與被告白駿騏聯繫被害人前來購幣之情相符,應可認定使用暱稱【Yi Ting】之人即為李昱寬。 27 檢察官繪製之幣流分析圖 證明被害人向幣想交易所購得泰達幣後,該等泰達幣即陸續轉出至詐欺集團錢包,最終並有部分流至【服務專員-小雪】提供給詐欺集團供收取分潤之錢包「TZ3P2QE4iHS7v1zMz4s6gawEAprcrvaNrZ」,此與本案扣得之對話紀錄所示【服務專員-小雪】聯繫詐欺集團,並教導被害人與北屯門市聯繫購買泰達幣事宜,最終取得分潤等情相符。 2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1327號搜索票、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告知親友通知書等資料 證明本案執行搜索、扣押、拘提之過程。 29 告訴人張麗娟購買泰達幣之通訊過程截圖(即筆錄附件) 告訴人張麗娟遭不詳詐欺集團詐騙,並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照片編號第27),至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購買泰達幣之事實。 30 告訴人蘇郁玟購買泰達幣之通訊過程截圖(即筆錄附件) 告訴人蘇郁玟遭不詳詐欺集團詐騙後購買泰達幣之事實。 31 告訴人許玉燕購買泰達幣之通訊過程截圖(即筆錄附件) 告訴人許玉燕遭不詳詐欺集團詐騙後購買泰達幣之事實。 32 告訴人鍾梅麗購買泰達幣之通訊過程截圖(即筆錄附件) 告訴人鍾梅麗遭不詳詐欺集團詐騙後購買泰達幣之事實。 33 告訴人劉美玲購買泰達幣之通訊過程截圖(即筆錄附件) 告訴人劉美玲與遭不詳詐欺集團詐騙後購買泰達幣之事實。 34 告訴人王景誼購買泰達幣之通訊過程截圖(即筆錄附件) 告訴人王景誼與遭不詳詐欺集團詐騙後購買泰達幣之事實。 35 告訴人楊承𤳉購買泰達幣之通訊過程截圖(即筆錄附件) 告訴人楊承𤳉與遭不詳詐欺集團詐騙後購買泰達幣之事實。 
二、核被告尤秉銘、尤承騰、白駿騏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一覽表編號1之被害
    人部分)、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
    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被告尤
    秉銘、尤承騰、白駿騏與「Yi Ting」、「服務專員-小雪」
    等不詳詐欺組織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均論共同正犯。被告尤秉銘、尤承騰、白駿騏均係以一
    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均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尤秉銘、尤
    承騰、白駿騏所為9次犯行(9名不同告訴人),犯意各別且
    行為互殊,請均予分論併罰。被告尤秉銘、尤承騰之犯罪所
    得526萬6650元,以及被告白駿騏之犯罪所得3萬元,請均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洗錢
    標的,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
    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針對洗錢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採義務
    沒收主義,不問是否屬於行為人所有,均應依本條規定宣告
    沒收,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本
    案之洗錢標的。
三、求刑:請審酌發行加密貨幣之本意原在於透過去中心化貨幣
    系統搭配分散式帳本技術,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隱私
    安全性,然被告3人卻濫用加密貨幣之特性,而與本案詐欺
    組織分工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且利用告訴人欠缺虛
    擬貨幣知識之弱點,由被告尤秉銘、尤承騰以完成洗錢防制
    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交易所為掩護,並由白駿騏擔任中間人
    ,引薦詐欺組織詐騙告訴人後,指引告訴人至被告尤秉銘、
    尤承騰經營之交易所購買加密貨幣,塑造銀貨兩訖之合法交
    易假象,進而將受騙贓款洗白為加密貨幣。除了違背加密貨
    幣之發行初衷外,也增加檢警追查犯罪難度,更使告訴人求
    償無門,相較傳統詐欺組織,被告3人犯行對於個人財產法
    益及金融交易秩序之侵害更是嚴重,且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針對虛擬資產服務事業所為之洗錢防制登記形如虛設,危
    害甚大。若輕縱被告3人,將使詐欺組織更加肆無忌憚,持
    續利用虛擬貨幣遂行犯罪,在無形中助長此種犯罪之猖獗氾
    濫。另請參酌「法院在立法者考量各種罪名之保護法益、社
    會危害性不同,所設下之不同法定刑度框架內,應積極審酌
    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量刑事由,自中間刑度為基準點酌情增
    加或減少刑度,務求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符罪刑相當原
    則。如無特殊情況,自無不分案件情節輕重,一概從法定最
    低刑度往上酌加而從輕量刑之理。」等旨(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112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
    1785號判決意旨參照),以及被告3人與本案告訴人素昧平
    生,而被告3人參與之詐騙金額甚鉅,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
    損害,且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以填補損害,且犯罪手段嚴重
    影響金融秩序,破壞社會互信基礎,助長詐騙犯罪歪風,並
    增加查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建請就被告尤秉銘
    、尤承騰各次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4年6月以上之刑,就被告
    白駿騏各次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5年以上,以資儆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檢察官 戴旻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建宗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
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4年度偵字第45365號
  被   告 尤承騰
  選任辯護人 林景贊律師
        鄭淄宇律師
  被   告 尤秉銘
  選任辯護人 趙英傑律師
  被   告 白駿騏
  選任辯護人 盧永和律師
         朱永字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
4年度金訴字第4157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
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尤承騰為幣想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所北屯門市(下稱:幣想交
    易所北屯門市,營業地址:臺中市○○區○○街00號)之店長。
    尤秉銘(暱稱「yu史密斯」)則係出資協助尤承騰經營上開
    門市之人。尤秉銘已預見白駿騏介紹而來之客人,極可能為
    受詐騙而來購買加密貨幣之被害人,仍與白駿騏(暱稱「炮
    大」、「花百萬」)、「Yi Ting」、「服務專員-小雪」、
    「波士頓塞亞緹克」等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另案偵辦中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
    欺取財、洗錢、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不確定故意而為犯意聯
    絡,於民國113年8月間,加入「Yi Ting」、「服務專員-小
    雪」、「波士頓塞亞緹克」等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組成之
    3人以上、具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以實施詐欺為手段
    之犯罪組織,進而為下述犯罪模式:先由尤秉銘出資經營幣
    想交易所北屯門市,並由尤承騰擔任店長,白駿騏與「服務
    專員-小雪」則擔任尤秉銘與詐欺集團間之中間人,由白駿
    騏與「服務專員-小雪」協助尤秉銘與詐欺集團牽線後,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並指示被害人向由尤
    承騰、尤秉銘操作之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官方LINE帳號(ID
    :@169rzzhg,登錄電話為尤承騰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
    )聯繫購買加密貨幣泰達幣事宜,過程中,白駿騏與「服務
    專員-小雪」則不斷向詐欺集團提供引導被害人至幣想交易
    所北屯門市購買泰達幣之說詞,及回報被害人付款狀況給詐
    欺集團成員,尤承騰並實際向被害人收取受騙贓款,尤秉銘
    則隱身幕後,持續向白駿騏提供引導被害人前往購買泰達幣
    之話術與前往北屯門市交易之注意事項。尤承騰已預見尤秉
    銘、白駿騏介紹而來之客人,極可能為受詐騙而來購買加密
    貨幣之被害人,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
    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參與犯罪組織之不確定故意,加入
    尤秉銘、白駿騏上開之犯意聯絡,而指示被害人前往幣想交
    易所北屯門市交易,並向被害人收取款項。若被害人因距離
    因素不便前往北屯門市,再由尤承騰、尤秉銘以幣想交易所
    北屯門市官方LINE帳號將被害人指引至幣想交易所其他門市
    (其他門市成員是否涉案,尚待釐清)購買泰達幣,則由尤
    承騰、尤秉銘與其他門市拆帳分潤。待被害人透過幣想交易
    所北屯門市聯繫預約前往北屯門市或其他門市交易,並支付
    新臺幣,尤承騰、尤秉銘及其他門市之員工再聯絡幣想交易
    所總部將泰達幣打入被害人提供(實際上是由詐欺集團成員
    掌控)之電子錢包內,該等泰達幣旋即層轉至詐欺集團其他
    電子錢包。「服務專員-小雪」則可獲得被害人受騙購買之
    泰達幣之一定比例抽成,尤承騰、尤秉銘則可自被害人支付
    之新臺幣獲得一定比例抽成。 
二、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下列一覽表所示之張麗娟、蘇郁玟、
    許玉燕、鍾梅麗、劉美玲、王景誼、吳翠珊、楊承𤳉、謝婉
    琳等人施用如下列一覽表所示之詐術後,致張麗娟、蘇郁玟
    、許玉燕、鍾梅麗、劉美玲、王景誼、吳翠珊、楊承𤳉、謝
    婉琳等人陷於錯誤,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與尤承騰
    、尤秉銘操作之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官方LINE帳號聯繫購買
    泰達幣事宜(即透過北屯門市引薦),尤承騰、尤秉銘再指
    示被害人張麗娟、蘇郁玟、許玉燕、鍾梅麗、劉美玲、王景
    誼、吳翠珊、楊承𤳉、謝婉琳等人分別前往下列一覽表所示
    之幣想交易所門市購買下列數額之泰達幣,張麗娟、蘇郁玟
    、許玉燕、鍾梅麗、劉美玲、王景誼、吳翠珊、楊承𤳉、謝
    婉琳等人購得之泰達幣旋即移轉至詐欺集團其他電子錢包內
    ,尤承騰、尤秉銘所經營之北屯門市並因此獲得分潤(見白
    駿騏手機中扣得之被害人一覽表擷圖),尤秉銘並交付不詳
    數額之現金給白駿騏作為分潤,「服務專員-小雪」則獲得
    下列泰達幣顆數之抽成,以此等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
    來源與去向,並製造金流斷點。白駿騏因此獲得新臺幣(下
    同)3萬元,尤秉銘、尤承騰則共同獲得526萬6650元之收入
    (即下列一覽表之交易金額)。
  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集團施用之詐術 交易時間 金額(新臺幣) 泰達幣顆數 被害人錢包 引薦店 實際交易店 「服務專員-小雪」抽成 1 張麗娟 向張麗娟佯稱投資加密貨幣穩賺不賠云云,致張麗娟陷於錯誤,於右示期日,依詐欺集團之指示,至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購買如右所示之泰達幣,嗣張麗娟欲贖回,卻被告知需再繳75萬元稅金始能辦理,張麗娟方知受騙。 113年8月15日 10萬元 2874.5顆 TUHSPUriqv714k33Tw3uxeooQd1aBKjh9U 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 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 68顆 2 蘇郁玟 向蘇郁玟佯稱可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蘇郁玟陷於錯誤,分別於右示期日,至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購買如右所示之泰達幣,嗣蘇郁玟欲贖回,卻被告知需再繳保證金始能辦理,蘇郁玟方知受騙。 113年8月13日 113年9月25日 17萬1650元 34萬5000元 4997.5顆 9997.5顆 TY6f8RVVvkE9MwNFDdXRxCoVTFPViczK5u 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 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 75顆 250顆 3 許玉燕 向許玉燕佯稱可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許玉燕陷於錯誤,經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引薦後,於右示期日,至右示門市購買如右所示之泰達幣,嗣許玉燕欲贖回,卻遭拒絕,許玉燕方知受騙。 113年8月14日 5萬元 1436.5顆 TEsGiCiheyZPy4mFmXcxYVTJZ7HU5AdaEF 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  幣想交易所苓雅門市  3213顆(含其他被害人抽成) 4 鍾梅麗 向鍾梅麗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鍾梅麗陷於錯誤,經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引薦後,於右示期日,至右示門市購買如右所示之泰達幣,嗣鍾梅麗察覺有異,洽詢警察機關,始知受騙。 113年8月13日 113年8月20日 113年8月28日 113年9月4日 6萬元 75萬元 90萬元 97萬元 1745.2顆 21,755.5顆 26,160.2顆 28,113.4顆 TJgnqRUs8FkXEj4E2qyfrVDpMb6XV6LahE 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 幣想交易所台北重慶門市 654顆(含其他被害人抽成) 5 劉美玲 向劉美玲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官方LINE帳號予劉美玲,指示劉美玲用以與北屯門市接洽購幣事宜,致劉美玲陷於錯誤,經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引薦後,於右示期日,至右示門市購買如右所示之泰達幣,嗣劉美玲察覺有異,方覺受騙。 113年8月28日 10萬元 2912.5顆 TNDWCDv7xD2su8unvveo9eS4CsiqfRkNWZ 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  幣想交易所桃園中華門市 654顆(含其他被害人抽成) 6 王景誼 向王景誼佯稱可開設網路賣場獲利,惟須購買虛擬貨幣用以結算云云,其間並提供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官方LINE帳號予王景誼,指示王景誼用以與北屯門市接洽購幣事宜,致王景誼陷於錯誤,嗣經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引薦後,於右示期日,至右示門市購買如右所示之泰達幣,嗣王景誼欲贖回,竟被告知需繳納200萬元保證金,始覺受騙。 113年8月13日 113年8月20日 30萬元 50萬元 8717.5顆 14393.5顆 TKrqgXAQaskUbcibXv6Cv1ZBjuQSrkLR2f 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 幣想交易所嘉義雙竹門市  不詳 7 楊承𤳉 向楊承𤳉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其間並提供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官方LINE帳號予楊承𤳉,指示楊承𤳉與北屯門市接洽購幣事宜,致楊承𤳉陷於錯誤,嗣經北屯門市引薦,於右示期日,至右示門市購買如右所示之泰達幣,嗣楊承𤳉欲贖回遭拒,方知受騙。 113年8月29日 40萬元 11,624.5顆 TJDrTRj8GLfw2Cy3Li33q1d2b5R7vSvqhd 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  幣想交易所嘉義雙竹門市 不詳 8 吳翠珊 在網路上向吳翠珊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並提供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官方LINE帳號予吳翠珊,表示北屯門市幣價較便宜云云,誘使吳翠珊與北屯門市接洽購幣事宜,致吳翠珊陷於錯誤,經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引薦,於右示期日,至右示門市購買如右所示之泰達幣,嗣吳翠珊欲贖回遭拒,方知受騙。 113年8月28日 27萬元 7845.5顆 TQNqdnFXXciTxeMnLxkAJriBeiWBj3saEL 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 幣想交易所三重成功門市 不詳 9 謝婉琳 向謝婉琳佯稱投資加密貨幣穩賺不賠云云,其間並提供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官方LINE帳號予謝婉琳,指示謝婉琳用以與北屯門市接洽購幣事宜,致謝婉琳陷於錯誤,經北屯門市引薦,於右示期日,至右示門市購買如右所示之泰達幣,嗣謝婉琳欲贖回遭拒,且對方已聯絡無著,謝婉琳方知受騙。 113年8月15日 35萬元 10069.44顆 TYyWmqw8nyc3uY5hrN3xk266tRUjGssnRC 幣想交易所北屯門市 幣想交易所基隆門市 不詳 
三、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
    中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暨張麗娟、蘇郁玟、許玉
    燕、鍾梅麗、劉美玲、王景誼、楊承𤳉、吳翠珊、謝婉琳等
    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尤承騰於警詢時之供述 2 被告尤秉銘於警詢時之供述 3 被告白駿騏於警詢時之供述 4 證人即告訴人張麗娟之供述(含筆錄附件) 5 證人即告訴人蘇郁玟之供述(含筆錄附件) 6 證人即告訴人許玉燕之供述(含筆錄附件) 7 證人即告訴人鍾梅麗之供述(含筆錄附件) 8 證人即告訴人劉美玲之供述(含筆錄附件) 9 證人即告訴人王景誼之供述(含筆錄附件) 10 證人即告訴人楊承𤳉之供述(含筆錄附件) 11 證人即告訴人吳翠珊之供述(含筆錄附件) 12 證人即告訴人謝婉琳 13 扣案之被告白駿騏手機對話內容擷圖 14 扣案之被告尤承騰手機對話內容擷圖 1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1327號搜索票、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告知親友通知書等資料 
二、核被告尤秉銘、尤承騰、白駿騏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一覽表編號1之被害
    人部分)、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
    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被告尤
    秉銘、尤承騰、白駿騏與「Yi Ting」、「服務專員-小雪」
    等不詳詐欺組織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均論共同正犯。被告尤秉銘、尤承騰、白駿騏均係以一
    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均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尤秉銘、尤
    承騰、白駿騏所為9次犯行(9名不同告訴人),犯意各別且
    行為互殊,請均予分論併罰。
三、併案理由:被告尤秉銘、尤承騰、白駿騏前因詐欺等案件,
    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4057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
    (增股)以114年金訴字第4157號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同一被告所涉相同
    罪嫌,與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應予併案
    審理。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檢察官 戴旻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建宗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157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