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辛○○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丑○○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李慶松律師
右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一○
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辛○○共同連續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施脅迫,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共同連續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施脅迫,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丑○○共同連續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施脅迫,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
犯罪事實
一、辛○○曾有賭博案件前科,並於民國九十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緣丙○○係僑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僑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於九十一年間得知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電公司)公開招標『臺電公司大甲溪發電廠馬鞍機組後池淤積清除工程』(以下簡稱大甲溪發電廠工程),認有利可圖,乃擬以脅迫圍標之方式確保其得以最有利之價格得標大甲溪發電廠工程,並唯恐參與投標之廠商未達臺電公司最低投標廠商三家廠商之限制,遂以借用百利順砂石有限公司(以下稱百利順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僑泰公司會計壬○○,股東呂蕙黛、呂東璇分別係丙○○之長女、長男)、霸豐有限公司(以下稱霸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辰○○,公司所在地點係負責人為丙○○之東毅建設公司自八十七年起即租予臺中商業銀行苑裡分行使用)之名義投標,藉此擔任該工程之陪標廠商,以利形式上符合發包單位所定投標廠商最低家數之要求,進而使僑泰公司得以順利得標,丙○○與辛○○取得聯繫後,共同謀議上述脅迫其他廠商不得參與投標及借用上開廠商陪標等細節,辛○○並唆使其手下乙○○、丑○○共同參與此事,丙○○與辛○○、乙○○、丑○○即共同基於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施脅迫之概括犯意聯絡,及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以詐術及脅迫其他廠商不為投標之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等犯意聯絡,其分工方式為:由辛○○指示乙○○、丑○○於投標當日前往大甲溪發電廠工程現場脅迫其他到場投標廠商,使到場投標廠商均不敢參與投標,丙○○則負責借用本無參與投標之意之百利順公司、霸豐公司等公司名義陪標,以使大甲溪發電廠工程之投標廠商之數量達三家廠商之最低限制。嗣乙○○、丑○○於臺電公司就大甲溪發電廠工程公開發包投標當日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在臺電公司大甲溪發電廠行政大樓之投標現場前,見有準備進入該大樓投標之廠商,即以威脅之口氣、姿態及動作,先後向前來欲參與投標之廠商嘉糖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糖公司)經理卯○○、統日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統日公司)廠長寅○○及前往購買標單之正和砂石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和砂石公司)實際負責人癸○○、高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毅營造公司)股東戊○○、受大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霸公司)經理許明和委託前往投標之丁○○、晟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有公司)負責人庚○○等人,恫嚇並揚言:「人家已經談妥了,你們不要標。」、「此標有人處理,請你到上面談」等語,使上述原本有意參與投標之各家廠商代表心生畏懼,於未進入投標現場前即迅速離去,乙○○、丑○○以此脅迫方式連續使準備進入參與投標現場之各廠商均為不為投標之決定。繼之於翌日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開標當日,辛○○唆使乙○○代表霸豐公司前往臺電公司大甲溪發電廠行政大樓參與開標,而當日開標合格之投標廠商僅有僑泰公司、泰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田公司)、百利順公司、偉力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力公司)、霸豐公司等五家廠商,而第一次開標結果,其中泰田公司之標單經判定為無效標單,僑泰公司果以投標金額為負三十六萬最接近底價,因未達於底價之標準,依規定由僑泰公司優先減價,代表僑泰公司之甲○○即當場表示將投標金額減為負五十八萬元,惟仍未達於底價標準,故臺電公司乃要求其他參標廠商減價比價,然乙○○雖代表霸豐公司到場卻不參與減價,而百利順公司亦不為減價,僅由甲○○、黃尉祺代表僑泰公司繼續減價,終由僑泰公司順利以底價之負四百二十萬元得標而發生開標不正確之結果。嗣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開標當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前往臺電公司大甲溪發電廠現場即察覺有異,並於該日大甲溪發電廠工程開標完結後,見丙○○、乙○○等人帶領其餘到場廠商前往僑泰公司,旋即尾隨在後跟監,而在僑泰公司現場查獲丙○○、乙○○二人,且經警詢問在場多位廠商投標、開標相關情節,並在僑泰公司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證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辛○○、乙○○、丑○○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共犯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述之犯罪分工、參與情節及證人寅○○、丁○○、癸○○、子○○等人迭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結稱渠等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投標現場情形等情俱屬相符,並經證人卯○○、戊○○、庚○○、甲○○、己○○等人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相關投標情節明確,復有臺電公司大甲溪發電廠投標廠商參與開標(議價)簽到表、臺電公司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臺電大甲溪發電廠工程採購公開招標公告、政府採購公報、臺電公司大甲溪發電廠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表各一份、標單五紙等影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公司登記資訊暨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電腦網路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稽,凡此足徵被告辛○○、乙○○、丑○○所為前揭自白,與與事實相符。雖證人辰○○於偵查中證稱其並無借用霸豐公司牌照予本案共犯即丙○○參與大甲溪發電廠工程,且亦未因此而獲利云云(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九三○號卷第三五至三八頁),然考諸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對於容許他人借牌參與投標之行為,本設有刑事處罰規定,倘證人辰○○確有借用證件供丙○○參與投標之情事屬實,其顯將難辭涉犯該罪責,是證人辰○○所為上開證詞,與自身既具有利害關係,自難期其客觀公正,已難遽予採信;且參酌被告乙○○係依被告辛○○、丑○○之指示前往開標現場代表霸豐公司從事開標事宜,而在簽到表上投標廠商霸豐公司代表姓名欄內簽署自己之姓名,且開標當日自始至終均為不減價之表示,使僑泰公司得以順利得標乙節,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供認在卷(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一○號卷第一一八頁、本院卷㈡第九一頁),並有卷附霸豐公司標單(該標單上方記載:「第一次減價:‧‧不減價‧‧」)、臺電公司大甲溪發電廠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表電廠投標廠商參與開標(議價)簽到表(投標廠商霸豐公司代表姓名欄簽名者為被告乙○○)等影本各一紙可佐,顯見被告乙○○確實有為僑泰公司利益計算而代表霸豐公司到場參與開標,則以被告乙○○並非任職於霸豐公司之人員,茍證人辰○○果真有意以霸豐公司名義參與大甲溪發電廠工程之投標,其理應親自積極參與開標過程,縱其間因事無法親臨開標現場,亦必會派遣霸豐公司之人員代其到場參與,否則一旦於該項工程決標階段,須由投標之霸豐公司當場決定是否為減價之表示時,若非熟諳該公司營運、交通等成本等盈虧狀況之內部人員,實難立即為精確之計算,而當場為最有利於該公司之決定,尤以斯此工程之承攬總價動輒高達數百萬元以上之金額,對於參與投標廠商之權益影響至鉅,豈有不慎重其事之理,然證人辰○○不僅未親自到場參與投標,且竟任由未曾參與霸豐公司經營,對該公司業務毫不熟悉之被告乙○○代表到場參與,俱與一般營造廠參與投標工程之交易常情相悖,是證人辰○○所為上開證詞,實不無啟人疑竇之處;抑有進者,依被告乙○○以代表霸豐公司名義到場參與投標後,於實際開標過程以消極不為減價之表示,使僑泰公司得以順利投標等情觀之,益徵證人辰○○自始即無以霸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意,而係出借霸豐公司名義予僑泰公司,以供該公司投標工程使用甚明。因之,證人辰○○上開證述,顯與實情不符,要屬迴護被告丙○○及圖以脫免自身刑責之詞,自難逕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辛○○、乙○○、丑○○三人犯行,均應堪認定。
二、就被告辛○○、乙○○、丑○○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所謂「脅迫」,則指對人之精神心理加以威脅逼迫,使生畏懼而不敢抗拒而言,以所施用威嚇之程度,客觀上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意思,至使不能抗拒為已足,至施用之威嚇手段,不限言詞、行為、動作或舉止,祗要客觀上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意思自由即為已足,亦不以完全受壓制為必要。查本件被告辛○○、乙○○、丑○○與共犯即共同被告(以下簡稱共犯)丙○○共同基於主觀犯意聯絡,而推由被告辛○○、乙○○、丑○○等三人於臺電公司發包大甲溪發電廠工程之投標當日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在臺電公司大甲溪發電廠行政大樓前,見準備進入該大樓投標之廠商,旋即以威脅之口氣、姿態及動作等舉止,向前來欲投標之廠商恫嚇並揚言:「人家已經談妥了,你們不要標。」、「此標有人處理,請你到上面談」等詞,使有意參與投標之廠商即嘉糖公司經理卯○○、統日公司廠長寅○○、正和砂石公司實際負責人癸○○、高毅營造公司股東戊○○、受大霸公司經理許明和委託前往投標之丁○○、晟有公司負責人庚○○等人)心生畏懼而不為投標之行為等情,業如前述,是被告辛○○、乙○○、丑○○於投標現場前當場對前來欲參與投標之上開廠商,以語帶威脅之語氣及其肢體語言,顯足以壓抑各廠商代表參與投標之意思自由,自屬施予脅迫之行為無疑,故核被告辛○○、乙○○、丑○○上開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施脅迫罪;又被告辛○○、乙○○、丑○○與共犯丙○○間基於犯意聯絡,意圖影響大甲溪發電廠工程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由丙○○負責借用本無參與投標之意之百利順公司、霸豐公司等公司名義陪標,以使大甲溪發電廠工程之投標廠商之數量達三家廠商之最低限制,並由被告乙○○於開標當日代表霸豐公司參與開標及表達不減價之意思表示,核被告辛○○、乙○○、丑○○此部分所為,係犯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再就被告辛○○、乙○○、丑○○與共犯丙○○四人以前開借用百利順公司、霸豐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使大甲溪發電廠工程得以達最低投標廠商須有三家以上之限制,且開標當日百利順公司、霸豐公司均表示不減價等詐術,並於投標日脅迫到場投標廠商,使上開廠商均不為投標之非法方法,致僑泰公司以底價之負四百二十萬元得標而發生開標不正確之結果部分,被告辛○○、乙○○、丑○○三人所為,均係犯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及脅迫其他廠商不為投標之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
㈡查被告辛○○、乙○○、丑○○及共犯丙○○間,就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施脅迫罪、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及以詐術、脅迫其他廠商不為投標之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等各該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次查被告辛○○、乙○○、丑○○三人,連續以威脅之口氣、姿態及動作等舉止,向前來欲投標之廠商即嘉糖公司經理卯○○、統日公司廠長寅○○、正和砂石公司實際負責人癸○○、高毅營造公司股東戊○○、受大霸公司經理許明和委託前往投標之丁○○、晟有公司負責人庚○○等人以言詞恫嚇而施予脅迫行為多次,使前開廠商均心生畏懼而不為投標之犯行,其所為上開各次犯行,時間均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施脅迫之一罪,並加重其刑。
㈣復查被告辛○○、乙○○、丑○○三人所犯上開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施脅迫罪、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及以詐術及脅迫其他廠商不為投標之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等三罪間,均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連續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施脅迫罪處斷。
㈤再公訴人雖於起訴書漏未引用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及脅迫其他廠商不為投標之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及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然該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部分,既已詳細明確記載被告辛○○、乙○○、丑○○與共犯丙○○間有犯意聯絡,由共犯丙○○借用原即無投標意願之百利順公司、霸豐公司之名義參與大甲溪發電廠工程之投標,以借標陪標之方式使最低投標廠商達三家廠商以上,且百利順公司、霸豐公司於開標當日均為不減價之表示等詐術,另由被告乙○○、丑○○以脅迫方式使到場本欲參與投標之廠商不為投標,使僑泰公司最終以負四百二十萬元得標等事實,顯見被告辛○○、乙○○、詹益所犯前開二罪部分,業經檢察官起訴,本院自應予以審理判決,尚不受前揭起訴書未記載各該罪責適用法條之影響,附此敘明。
㈥末查被告辛○○曾有賭博案件前科,曾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辛○○、乙○○、丑○○三人平日之素行,而政府採購法制訂之初衷乃在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該法第一條規定即揭櫫斯旨明確,而衡以政府機關發包之公共工程,均需經過詳細縝密之預算評估、審查與編列,所花費之預算動輒高達數百萬甚或千萬元以上之金額,以當今財政預算莫不錙銖必較之現況,若非確實經由公平、公開之採購招標程序,不僅將造成國庫公帑無謂之支出,形同浪費,嚴重者更將危及公共工程之品質,是本案被告辛○○、乙○○、丑○○為使僑泰公司在大甲溪發電廠工程得以順利得標,以藉此從中牟利,竟先由被告辛○○指示乙○○、丑○○二人前往投標現場使用脅迫手段造成到場本欲投標廠商心理畏懼而不為投標,另由共犯丙○○借用本即無意願參與投標之百利順公司、霸豐公司之名義投標,使大甲溪發電廠工程之投標程序得以符合最低投標廠商之限制,並且在開標當時該百利順公司及被告乙○○所代表之霸豐公司均以不減價之方式使僑泰公司得以順利得標,而發生開標不正確之結果,其一方面以脅迫方式阻止其他有意參與投標之廠商競標,他方面並以借牌陪標之方式變相達成一家廠商投標之目的,凡此行徑不僅已損及原本有意參與投標廠商之投標權益,更足以影響此項公共工程招標程序之公平性,使政府採購法所設公開投標、競標等程序形同虛設,而被告完全無視上開法懸禁令,公然在投標現場前以脅迫方式遂行其得標之目的,更彰顯其犯行之惡性,本應從重量刑,然念及渠等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㈧另被告丑○○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查,僅偶因一時失慮致罹本件刑典,且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深表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被告丑○○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至附表所示之物,均非供本件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僅係僑泰公司內部之一般用品,業據共犯丙○○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八九頁),而前開如附表所示之物,亦均非屬違禁物,核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沒收要件均有未合,是前開之物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緣共犯丙○○係僑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九十一年間得知臺電公司大甲溪發電廠工程,共犯丙○○為達到標得大甲溪發電廠工程之目的,即與被告辛○○、乙○○、丑○○基於犯意聯絡,由共犯丙○○借用百利順公司、霸豐公司之名義投標而擔任大甲溪發電廠工程之陪標廠商,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開標當日,由被告乙○○代表霸豐公司參與開標,第一次開標結果,果然以僑泰公司投標金額負三十六萬最接近底價,惟仍未達於底價之標準,依規定由僑泰公司優先減價,代表僑泰公司不知情之甲○○再將投標金額減為負五十餘萬元,惟仍未達於底價標準,故臺電公司乃要求其他參標廠商減價比價,百利順公司、霸豐公司均不參與減價,僅由僑泰公司繼續減價,終由僑泰公司以底價之負四百二十萬元得標等情,因認被告辛○○、乙○○、丑○○亦涉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其他方式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嫌。
五、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確實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程度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本諸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又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辯解縱使不能成立,除非有確實證據足以證明對於被告犯罪已無合理之懷疑外,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有緘默權,被告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既無供述之義務,亦不負自證清白之責任,不能因被告未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其無罪,或對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不置可否,即認定其有罪,最高法院著有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六、本件公訴人認定被告辛○○、乙○○、丑○○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其他方式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嫌,無非係以共犯丙○○係百利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百利順公司並無實際營業,沒有聘請固定員工,也沒有砂石堆置場,而霸豐公司登記營業地址是苗栗縣苑裡鎮○○路七十九號(即臺中商銀苑裡分行營業所在地),實際營業住址為苗栗縣苑裡鎮西平里西平二十二之二十號,該實際營業地址處所係霸豐公司負責人辰○○向共犯丙○○所租賃,而百利順公司、霸豐公司參與投標之押標金亦俱由共犯丙○○所支配等節,顯見霸豐公司、百利順公司、霸豐公司參標廠商間,毫無參標廠商間各自獨立作業彼此競爭之情形。此外,復有九十一年八月八日之政府採購公報、臺電公司大甲溪發電廠投標廠商參與開標(議價)簽到表、臺電公司大甲溪發電廠大甲字0000000000-1號函、僑泰開發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之傳票及同年月十二日支出證明單(為黃尉祺往購本案招標所需之三份標單而支付費用之會計憑證)、僑泰開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之傳票及支出證明單,附有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為僑泰開發為確保標得「馬鞍機組後池淤積清除工程」而購買三份押標金而花費之會計憑證)附卷為憑,為其主要之論據。經查:
㈠按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制訂公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後該法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增訂第八十七條第五項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而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本罪之犯罪構成要件為:⒈行為人須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不法意圖;⒉行為人須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為手段;⒊須達成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換言之,行為人須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主觀意圖,客觀上須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藉以達成促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始得成立本罪;且該罪之行為結果係使「廠商不為投標」或「參與投標之廠商而不為價格之競爭」,而所謂「廠商不為投標」,係指原本有意投標之廠商,因合意之結果,不為投標而言;另「參與投標之廠商而不為價格之競爭」係指原本有意投標競爭價格之廠商,因合意之結果,僅參與形式之投標,而不為實質價格之競爭而言,不包括原本無意競爭價格之廠商在內;申言之,若僅係以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行為,因其出借名義或證件之廠商,本身自始即不具有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可言,尤無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存在,實無可能與借牌之廠商間形成「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等決意,是其出借牌照之行為,要屬得依新修正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論處之範疇,尚與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法律構成要件不相符合,自無使行為人令負該罪責(參照該法立法理由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四號判決意旨)。
㈡依公訴人起訴書所載前開公訴意旨觀之,被告辛○○、乙○○、丑○○與共犯丙○○間係謀議由共犯丙○○借用百利順公司、霸豐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擔任陪標廠商,而該二公司之相關投標資料、押標金支票之購買均由共犯丙○○所主導,且於開標之際,霸豐公司由被告乙○○代表,且與百利順公司均為不減價之表示,而使大甲溪發電廠工程開標結果為僑泰公司得標,依此可知,共犯丙○○借用百利順公司、霸豐公司牌照而使該二公司參與投標,顯係為符合發包機關所定參與投標廠商最低家數要求之限制,以使其個人所經營之僑泰公司得以順利標取承作本件大甲溪發電廠工程甚明。況參酌前述,共犯丙○○係借用百利順公司、霸豐公司之牌照參與投標,而百利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為共犯丙○○本人,另霸豐公司係由與該公司無涉之本案被告乙○○代表前往投標現場,足見該二家公司本無實際參與投標競價之意思,僅係單純出借各該公司牌照供陪標之用,其目的亦僅在使大甲溪發電廠工程之投標廠商得以達最低參與投標廠商之家數限制,而前開百利順公司、霸豐公司要無本即有參與投標意願可言,更遑論於投標時為「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等行為,是核諸共犯丙○○上開行為,顯與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所定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對被告辛○○、乙○○、丑○○以該罪責相繩。此外,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辛○○、乙○○、丑○○或共犯丙○○於投標前,確與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事先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進行圍標,因而有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從而,前揭公訴意旨所指稱被告之犯行,僅屬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規定對被告陳自強、乙○○、丑○○論處該罪責之範疇,尚無構成同條第四項罪責之餘地,揆諸前開法條、最高法院判例、判決及說明,本院本應諭知被告辛○○、乙○○、丑○○此部分均為無罪之判決,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已起訴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施脅迫罪之有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又共犯丙○○之部分,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依共犯丙○○及其選任辯護人謬總律師之請求,由檢察官就共犯丙○○部分聲請進行認罪協商程序,並經本院同意後,就共犯丙○○願受科刑之犯為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向被害人道歉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等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是共犯丙○○部分,應另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以下之規定另為處理,併此敘明。
八、末按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而所謂之廠商,係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此為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第八條規定所明定,是共犯丙○○為使僑泰公司標得本件大甲溪發電廠工程,因執行業務而犯前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前段之三罪,而僑泰公司亦係依公司法所成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則依前開規定,對僑泰公司亦應科以行為人所犯該法條之罰金刑,然僑泰公司未據檢察官起訴或另案偵辦中,爰依刑事訴訴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逕為告發,請偵查機關依法另案偵辦處理,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燕瑩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 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扣 案 物 │ ├──┼──────────────────────┤ │ 一 │僑泰公司帳冊二冊 │ ├──┼──────────────────────┤ │ 二 │僑泰公司傳票(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同年月│ │ │三十一日止)乙冊 │ ├──┼──────────────────────┤ │ 三 │僑泰公司傳票(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同年月二十│ │ │五日止)乙冊 │ ├──┼──────────────────────┤ │ 四 │僑泰公司九十一年一月應付票據付款明細表乙冊 │ ├──┼──────────────────────┤ │ 五 │僑泰公司九十一年二月應付票據付款明細表乙冊 │ ├──┼──────────────────────┤ │ 六 │僑泰公司九十一年四月應付票據付款明細表乙冊 │ ├──┼──────────────────────┤ │ 七 │僑泰公司九十一年五月應付票據付款明細表乙冊 │ ├──┼──────────────────────┤ │ 八 │僑泰公司九十一年六月應付票據付款明細表二冊 │ ├──┼──────────────────────┤ │ 九 │僑泰公司九十一年七、八月應付帳款請款明細表乙│ │ │冊 │ ├──┼──────────────────────┤ │ 十 │臺電公司大甲溪發電廠工程標單標封資料乙袋 │ ├──┼──────────────────────┤ │十一│大甲溪河道第二期浚挖清淤工程投標相關文件乙袋│ ├──┼──────────────────────┤ │十二│臺電公司德基水庫比坦溪口清淤工程標單標封資料│ │ │乙袋 │ ├──┼──────────────────────┤ │十三│臺電公司馬鞍分廠調整池清淤工程㈡標單標封資料│ ├──┼──────────────────────┤ │十四│臺電公司桃芝颱災天輪分廠東卯溪渡槽上下游河道│ │ │塊石處理工程資料乙袋 │ ├──┼──────────────────────┤ │十五│百豐砂石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存摺影本四張 │ ├──┼──────────────────────┤ │十六│頂和平砂石開發股份公司籌備處臺灣銀行存摺影本│ │ │四張 │ ├──┼──────────────────────┤ │十七│甲○○彰化銀行東勢分行存摺影本三張 │ ├──┼──────────────────────┤ │十八│百利順公司臺灣銀行存摺影本一張 │ ├──┼──────────────────────┤ │十九│蕭啟璋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存摺影本一張 │ ├──┼──────────────────────┤ │二十│王丁財臺灣銀行存摺影本二張 │ ├──┼──────────────────────┤ │二一│僑泰公司彰化銀行東勢分行支票存款對帳單影本六│ │ │張 │ ├──┼──────────────────────┤ │二二│僑泰公司彰化銀行東勢分行存摺影本五張 │ ├──┼──────────────────────┤ │二三│僑泰公司彰化銀行代收款項抄錄簿影本九張 │ ├──┼──────────────────────┤ │二四│僑泰公司臺灣銀行存摺影本二張 │ ├──┼──────────────────────┤ │二五│百利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證件影本二張 │ ├──┼──────────────────────┤ │二六│日日順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張 │ ├──┼──────────────────────┤ │二七│聯泰開發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張 │ ├──┼──────────────────────┤ │二八│經唐營造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證件影本八張│ ├──┼──────────────────────┤ │二九│聯成聯營砂石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證件影本│ │ │七張 │ ├──┼──────────────────────┤ │三十│岳林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證件影本四張 │ ├──┼──────────────────────┤ │三一│霸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證件影本三張 │ ├──┼──────────────────────┤ │三二│中竣公司執照等證件影本十四張 │ ├──┼──────────────────────┤ │三三│六磊公司公文乙冊 │ ├──┼──────────────────────┤ │三四│僑泰、聯泰公司員工電話名單影本一張 │ ├──┼──────────────────────┤ │三五│經濟部水利處第三河川局函知萬中砂石行公文二張│ ├──┼──────────────────────┤ │三六│臺電公司鯉魚潭工程處函知百利順公司公文乙張 │ ├──┼──────────────────────┤ │三七│臺電公司鯉魚潭工程處函知僑泰公司公文乙張 │ ├──┼──────────────────────┤ │三八│臺電公司大甲溪發電廠函知經唐公司公文乙張 │ ├──┼──────────────────────┤ │三九│百利順公司等掛號函件執據四張 │ ├──┼──────────────────────┤ │四十│僑泰公司購買標單之支出證明單及發票二張 │ ├──┼──────────────────────┤ │四一│僑泰公司支票簿乙冊 │ ├──┼──────────────────────┤ │四二│印章五十三顆 │ ├──┼──────────────────────┤ │四三│印章三十一顆 │ ├──┼──────────────────────┤ │四四│黃尉祺筆記本乙本 │ ├──┼──────────────────────┤ │四五│臺中商銀苑裡分行及新竹商銀苑裡分行傳票影本六│ │ │張 │ ├──┼──────────────────────┤ │四六│九十一年八月廿三日蒐證錄影帶二捲 │ ├──┼──────────────────────┤ │四七│錄音帶廿六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