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金重訴字第26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金重訴字第2685號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林堡欽律師
熊梓檳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之(八)第貳拾壹頁第玖行、第拾行內關於「……本院審酌證人林萬源、何賴滿、黃金蘭與被告甲○○係表兄弟,並無仇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審酌證人林萬源、何賴滿、黃金蘭與被告甲○○並無仇怨……」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之(八)第二十一頁第九行、第十行內關於「……本院審酌證人林萬源、何賴滿、黃金蘭與被告甲○○係表兄弟,並無仇怨……」之記載,贅列「係表兄弟」四字,應予刪除,更正為「……本院審酌證人林萬源、何賴滿、黃金蘭與被告甲○○並無仇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