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金重訴字第2685號

背信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簡源希戴博誠林念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金重訴字第2685號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

      熊梓檳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之(八)第貳拾壹頁第玖行、第拾行內關於「……本院審酌證人林萬源、何賴滿、黃金蘭與被告甲○○係表兄弟,並無仇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審酌證人林萬源、何賴滿、黃金蘭與被告甲○○並無仇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之(八)第二十一頁第九行、第十行內關於「……本院審酌證人林萬源、何賴滿、黃金蘭與被告甲○○係表兄弟,並無仇怨……」之記載,贅列「係表兄弟」四字,應予刪除,更正為「……本院審酌證人林萬源、何賴滿、黃金蘭與被告甲○○並無仇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金重訴字第2685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