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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三八五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三八五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癸○○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七八、一五八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癸○○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癸○○因不願從事勞苦工作,不敢回家居住,經蘇博仁好心收留同住,並提供食宿及毒品施用,俟經蘇博仁邀約代為提領擄車勒贖之匯款,竟應允代為提款,而與蘇博仁(檢察官認蘇博仁所涉犯之竊車勒贖罪嫌,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九一號蘇博仁被訴加重竊盜案件,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該案確定判決之既判效力所及,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及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松哥」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竊車恐嚇勒贖之概括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止,先由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松哥」之成年男子搜尋覓妥行竊目標,再由蘇博仁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不詳方法,先後竊得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得手後,隨即將如附表所示之車輛藏置於不詳處所;蘇博仁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被害人車上所留存之聯絡電話,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被害人丁○○(車籍登記為統誠企業行所有)、甲○○(車籍登記為力廣工程行所有)、丙○○(車籍登記為勝利企業有限公司所有)、丑○○、戊○○、羅玉郎、乙○○、辛○○等八人,分別出言恫嚇稱:「我是車行的人,有人拖你的車到我這裡要解體,你要不要車子,若要車子就匯款給我」等語,致使被害人丁○○、甲○○、丙○○、丑○○、戊○○、羅玉郎、乙○○、辛○○等八人,因而心生畏懼,被害人丁○○、甲○○、丙○○、戊○○(由其妻黃瑞景代為匯款)、羅玉郎、乙○○、辛○○等七人分別將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五至八所示之贖款,先後匯入蘇博仁所指定其以不詳管道取得之臺灣企銀仁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李振輝帳戶內,而被害人丑○○則尚未匯款,其失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車輛即經警尋獲;待被害人丁○○、甲○○、丙○○、戊○○、羅玉郎、乙○○、辛○○等七人匯款後,蘇博仁立即將前開帳戶之提款卡交予癸○○,並告知提款密碼,癸○○即先後七次前往臺中縣大雅鄉清泉崗附近之各金融機構自動提款機分別提款被害人丁○○、甲○○、丙○○、戊○○、羅玉郎、乙○○、辛○○等七人所匯入之贖款,再將提款所得現款連同該提款卡一併交予蘇博仁取得,合計蘇博仁因而獲取新臺幣(下同)十三萬六千元之不法利益。嗣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十一時二十五分許,在臺中縣大雅鄉○○路○段一七三巷口,癸○○為警查獲,因而獲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癸○○,對於右揭時地,與蘇博仁及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松哥」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竊車勒贖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松哥」之成年男子尋覓行竊目標,再由蘇博仁負責竊車並以電話出言恐嚇被害人丁○○、甲○○、丙○○、丑○○、戊○○、羅玉郎、乙○○、辛○○等八人,致使被害人丁○○、甲○○、丙○○、丑○○、戊○○、羅玉郎、乙○○、辛○○等八人因擔心車輛遭解體,因而心生畏懼,其中被害人丁○○、甲○○、丙○○、戊○○、羅玉郎、乙○○、辛○○等七人乃依照指示匯款至蘇博仁以不詳管道取得之李振輝所申請開立之前開臺灣企銀仁德分行帳戶後,再由蘇博仁將該帳戶之提款卡交與被告,持往自動櫃員機提領後,交予蘇博仁取得,合計蘇博仁因而獲取十三萬六千元之不法利益,而被害人丑○○尚未匯款,其所失竊之車輛即為警尋獲等情,業據被告坦認屬實,核與被害人丁○○、甲○○、丙○○、丑○○、戊○○、羅玉郎、乙○○、辛○○等八人於警詢中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八份、被害人丙○○臺中商業銀行匯款單一份、被害人戊○○之妻黃瑞景郵局匯款單一份、被害人辛○○郵局匯款單一份、李振輝所申請開立之臺灣企銀仁德分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各一份、被告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時經自動櫃員機監視錄音機攝錄之畫面翻拍照片二張、蘇博仁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一份、被害人丑○○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雙向通聯紀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自白供述與事實相符,應堪置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與蘇博仁及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松哥」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竊車勒贖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綽號「松哥」之成年男子負責尋覓行竊目標,再由蘇博仁下手竊取被害人丁○○、甲○○、丙○○、丑○○、戊○○、羅玉郎、乙○○、辛○○等人如附表所示之車輛,並以行動電話向被害人丁○○、甲○○、丙○○、丑○○、戊○○、羅玉郎、乙○○、辛○○等人出言恐嚇,若不匯錢即將車輛解體,致使被害人丁○○、甲○○、丙○○、丑○○、戊○○、羅玉郎、乙○○、辛○○等人因而心生畏懼,被害人丁○○、甲○○、丙○○、戊○○、羅玉郎、乙○○、辛○○並依照指示分別匯入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五至八所示之贖款,其中被害人丑○○尚未匯款失竊車輛即為警尋獲,被告則負責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交予蘇博仁取得,蘇博仁因而獲取十三萬六千元之不法利益,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公訴人雖未論及恐嚇取財未遂罪嫌,然因起訴之犯罪事實所依據之附表編號四,業經載明被害人丑○○尚未匯款,應為起訴效力所含括,僅係於所犯法條欄內漏載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被告與蘇博仁及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松哥」之成年男子間,就前開竊盜、恐嚇取財之行為間,顯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與蘇博仁及該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松哥」之成年男子三人,就前後多次竊盜及恐嚇取財既遂、未遂之行為間,其時間緊接,手段同一,所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分別論以連續竊盜及連續恐嚇取財既遂之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而被告所犯前開連續竊盜罪與連續恐嚇取財罪二者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連續恐嚇取財罪論處。爰審酌被告因蘇博仁免費提供食宿及毒品施用,而接受蘇博仁之邀約,參與竊車勒贖之不法勾當,前後七次代為提領人頭帳戶內之竊車贖款,嚴重助長竊盜集團之氣焰,導致竊車勒贖犯行之日益猖獗,影響民眾之財產安全及居家安寧,致使蘇博仁因而獲取十三萬六千元之非法利益,其行誠屬可議,惟被告於到案後,業經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當庭表示悔改之意,且被告僅係代為提領人頭帳戶內之匯款,參與程度尚屬輕微,再者考量蘇博仁所犯竊車勒贖部分,業已因前案所犯攜帶兇器竊盜被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之罪刑確定,而經檢察官認為二者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恐嚇取財犯行又與竊盜罪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蘇博仁所涉犯之本案部分,均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衡諸蘇博仁因前案所受宣告之刑度僅有期徒刑十月,公訴檢察官請求從重量刑,洵屬過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至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九七號移送併辦意旨關於被害人寅○○、壬○○、張榮清、子○○、己○○遭竊車勒贖部分,及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八0二號偵查卷內(第一一一頁以下)所附關於被害人林國萬(車籍登記英傑免洗餐具百貨行所有)、林政峰(車籍登記張美虹所有)、楊國益(車籍登記永寶電器有限公司所有)、王結成(車籍登記王源龍所有)、劉華女(車籍登記華峰洋酒有限公司所有)、賴維聰(車籍登記一福電業行)、吳淑芬(車籍登記恆崴企業有限公司所有)、洪鈺真、洪建成、吳文斌(車籍登記珈莉工程行)遭竊車勒贖部分:被害人遭恐嚇指定匯款之帳戶為陳俊義向中國農民銀行中港分行所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而被告供稱代為提領款項之帳戶僅為李振輝所申請開立之臺灣企銀仁德分行帳戶,因此,被告當庭否認曾經代領陳俊義前開帳戶內之被害人匯款,則被告參與蘇博仁與該不詳姓名年籍綽號「松哥」之成年男子共同竊車勒贖之犯意聯絡,僅及於本案起訴之部分,前開部分,應非被告所得以認知,尚難據以認定被告就前開部分亦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因此,前開部分即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宜退由原承辦檢察官另行偵辦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蘇博仁竊車時間│被害人  │失竊車輛│電話恐嚇│贖款金額│實際匯款│
│    │、地點        │        │及尋獲時│勒贖時間│(新台幣│時間、匯│
│    │              │        │間、地點│及指定匯│)      │入帳戶  │
│    │              │        │        │款帳戶  │        │        │
├──┼───────┼────┼────┼────┼────┼────┤
│  一│九十二年十二月│丁○○(│中華廠牌│九十二年│二萬五千│九十二年│
│    │十五日凌晨,在│車籍登記│、車牌號│十二月十│元      │十二月十│
│    │臺中市東區旱溪│統誠企業│碼E九—│五日,指│        │五日十四│
│    │西路一段二四七│行名義)│九六八0│定匯款至│        │時許,匯│
│    │號前遭竊      │        │號自小客│李振輝臺│        │入李振輝│
│    │              │        │車(價值│灣企銀仁│        │臺灣企銀│
│    │              │        │約十七萬│德分行帳│        │仁德分行│
│    │              │        │元)→九│號711623│        │帳戶內  │
│    │              │        │十二年十│57349號 │        │        │
│    │              │        │二月十五│帳戶內  │        │        │
│    │              │        │日下午,│        │        │        │
│    │        │        │在臺中市│        │        │        │
│    │              │        │三賢街與│        │        │        │
│    │              │        │十甲路口│        │        │        │
│    │              │        │尋獲    │        │        │        │
├──┼───────┼────┼────┼────┼────┼────┤
│  二│九十二年十二月│甲○○(│中華廠牌│九十二年│一萬元  │九十二年│
│    │十七日六時許,│車籍登記│、車牌號│十二月十│        │十二月十│
│    │在臺中縣龍井鄉│力廣工程│碼二一一│七日,指│        │七日十五│
│    │新興路三五五號│行名義)│五—FW│定匯款至│        │時許,匯│
│    │前遭竊        │        │號自小客│李振輝臺│        │入李振輝│
│    │              │        │車(價值│灣企銀仁│        │臺灣企銀│
│    │              │        │約四十餘│德分行帳│        │仁德分行│
│    │              │        │萬元)→│號711623│        │帳戶內  │
│    │              │        │九十二年│57349號 │        │        │
│    │              │        │十二月十│帳戶內  │        │        │
│    │              │        │七日二十│        │        │        │
│    │              │        │時許,在│        │        │        │
│    │              │        │臺中縣龍│        │        │        │
│    │              │        │井鄉遊園│        │        │        │
│    │              │        │北路清泉│        │        │        │
│    │              │        │崗附近尋│        │        │        │
│    │              │        │獲      │        │        │        │
├──┼───────┼────┼────┼────┼────┼────┤
│  三│九十二年十二月│丙○○(│中華廠牌│九十二年│一萬五千│九十二年│
│    │二十二日六時許│車籍登記│、車牌號│十二月二│元      │十二月二│
│    │,在臺中市北區│勝利企業│碼六V—│十二日,│        │十二日十│
│    │博館路六五巷口│有限公司│二0三二│指定匯款│        │三時許,│
│    │遭竊          │)      │號自小客│至李振輝│        │匯入李振│
│    │              │        │車(價值│臺灣企銀│        │輝臺灣企│
│    │              │        │約二十餘│仁德分行│        │銀仁德分│
│    │              │        │萬元)→│帳號7116│        │行帳戶內│
│    │              │        │九十二年│0000000 │        │        │
│    │              │        │十二月二│號帳戶內│        │        │
│    │              │        │十二日十│        │        │        │
│    │              │        │八時許,│        │        │        │
│    │              │        │在臺中縣│        │        │        │
│    │              │        │龍井鄉國│        │        │        │
│    │              │        │際街附近│        │        │        │
│    │              │        │尋獲   │        │        │        │
├──┼───────┼────┼────┼────┼────┼────┤
│  四│九十二年十二月│丑○○  │中華廠牌│九十三年│二萬元  │被害人羅│
│    │三十一日十二時│        │、車牌號│一月二日│        │倉興尚未│
│    │許,在臺中縣大│        │碼三R—│,指定匯│        │匯款,即│
│    │雅鄉○○路三二│        │二一五六│款至李振│        │經警通知│
│    │五號前遭竊    │        │號自小客│輝臺灣企│        │尋獲車輛│
│    │              │        │車(價值│銀仁德分│        │        │
│    │              │        │約十萬元│行帳號71│        │        │
│    │              │        │)      │00000000│        │        │
│    │              │        │        │9號帳戶 │        │        │
│    │              │        │        │內      │        │        │
├──┼───────┼────┼────┼────┼────┼────┤
│  五│九十三年一月五│戊○○  │中華廠牌│九十三年│二萬元  │九十三年│
│    │日下午,在臺中│        │、車牌號│一月七日│        │一月七日│
│    │縣神岡鄉神岡國│        │碼B五—│上午,指│        │上午,由│
││中前遭竊      │        │八四三一│定匯款至│        │被害人張│
│    │              │        │號自小客│李振輝臺│        │孟獅之妻│
│    │              │        │車(價值│灣企銀仁│        │黃瑞景匯│
│    │              │        │約六萬元│德分行帳│        │入李振輝│
│    │              │        │)→九十│號711623│        │臺灣企銀│
│    │              │        │三年月七│57349號 │        │仁德分行│
│    │              │        │日下午,│帳戶內  │        │帳戶內  │
│    │              │        │在臺中縣│        │        │        │
│    │              │        │大雅鄉雅│        │        │        │
│    │              │        │環路一段│        │        │        │
│    │              │        │一七三巷│        │        │        │
│    │              │        │尋獲    │        │        │        │
├──┼───────┼────┼────┼────┼────┼────┤
│  六│九十三年一月七│庚○○(│中華廠牌│九十三年│六千元  │九十三年│
│    │日七時許,在臺│車籍登記│、車牌號│一月七日│        │一月八日│
│    │中市南屯區向上│羅玉郎名│碼五J—│九時三十│        │,匯入李│
│    │路二段四一一號│義)    │八0四五│分許,指│        │振輝臺灣│
│    │對面遭竊      │        │號自小貨│定匯款至│        │企銀仁德│
│    │              │        │車(價值│李振輝臺│        │分行帳戶│
│    │              │        │約十五萬│灣企銀仁│        │內      │
│    │              │        │元)→尋│德分行帳│        │        │
│    │              │        │獲      │號711623│        │        │
│    │              │        │        │57349號 │        │        │
│    │              │        │        │帳戶內  │        │        │
├──┼───────┼────┼────┼────┼────┼────┤
│  七│九十三年一月十│乙○○  │中華廠牌│九十三年│二萬元  │九十三年│
│    │三日凌晨,在臺│        │、車牌號│一月十三│        │一月十三│
│    │中縣神岡鄉神岡│        │碼S八—│日,指定│        │日中午,│
│    │路一二九號前遭│        │六四七三│匯款至李│        │匯入李振│
│    │竊            │        │號自小客│振輝臺灣│        │輝臺灣企│
│    │              │        │車(價值│企銀仁德│        │銀仁德分│
│    │              │        │約二十萬│分行帳號│        │行帳戶內│
│    │              │        │元)→九│00000000│        │        │
│    │              │        │十三年一│349號帳 │        │        │
│    │              │        │月十三日│戶內    │        │        │
│    │              │        │下午,在│        │        │        │
│    │              │        │臺中縣大│        │        │        │
│    │              │        │度山清泉│        │        │        │
│    │              │        │崗營區側│        │        │        │
│    │              │        │門附近尋│        │        │        │
│    │              │        │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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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九十三年一月十│辛○○  │NISSAN廠│九十三年│二萬元  │九十三年│
│    │四日九時許,在│        │牌、車牌│一月十四│        │一月十四│
│    │臺中縣大雅鄉前│        │號碼B二│日,原指│        │日中午,│
│    │村路三三七號前│        │—七六三│定匯款至│        │先匯入李│
│    │遭竊          │        │六號自小│李振輝臺│        │振輝臺灣│
│    │              │        │客車(價│灣企銀仁│        │企銀仁德│
│    │              │        │值約二十│德分行帳│        │分行帳戶│
│    │              │        │餘萬元)│號711623│        │內,因該│
│    │              │        │→九十三│57349號 │        │帳戶遭警│
│    │              │        │年一月十│帳戶內,│        │方設定為│
│    │              │        │六日十八│嗣因該帳│        │警示帳戶│
│    │              │        │時許,在│戶遭警方│        │凍結,無│
│    │              │        │臺中縣神│設定為警│        │法提領;│
│    │              │        │岡鄉光復│示帳戶無│        │再於九十│
│    │              │        │路一二六│法提領,│        │三年一月│
│    │              │        │號前尋獲│另行指示│        │十六日,│
│    │              │        │        │匯款至陳│        │另行匯款│
│    │              │        │        │俊義中國│        │至陳俊義│
│    │              │        │        │農民銀行│        │中國農民│
│    │              │        │        │中港分行│        │銀行中港│
│    │              │        │        │帳號5520│        │分行帳號│
│    │              │        │        │0000000 │        │00000000│
│    │              │        │        │號帳戶)│        │449號帳 │
│    │              │        │        │        │        │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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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三八五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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