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4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249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8986
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八八五號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緩刑二年確定。惟於緩刑期間,於九十二年間,復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上開緩刑亦經撤銷,經接續執行,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在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時間(其中附表編號三、五、六、七、九、十一係夜間),侵入臺中市○區○○路二號「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病房內,竊取庚○○等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被害人所有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財物。嗣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凌晨零時許,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一九一九號病房內,著手竊取癸○○所有之皮包時(即附表編號十三所示),為癸○○所發覺,而未能得手。經癸○○通知醫院警衛蔡政宏查獲,並報警處理,始得悉上情。
二、本案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為有罪之陳述。
㈡、證人即被害人庚○○、丁○○、丙○○、乙○○、丑○○、辛○○、戊○○、子○○、己○○、壬○○、寅○○、癸○○、證人蔡政宏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被告所書立之自白書、中華民國九十四年日出日沒時刻表各乙紙、現場照片十二張在卷可參。
三、本案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醫院之病房係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如於夜間侵入該種建築物竊盜,自應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論罪。查被告於附表編號三、五、六、七、九、十一係於夜間所為,故被告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就附表編號一、
二、四、八、十、十二部分所為,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就附表編號十三所為,則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之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未遂罪。
㈡、被告先後所犯前開多次竊盜犯行間,時間緊接,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罪處斷,並加重其刑。
㈢、又被告前於九十一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八八五號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緩刑二年確定。惟於緩刑期間,於九十二年間,復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上開緩刑亦經撤銷,經接續執行,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
㈣、爰審酌被告甫於九十四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四年九月七日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五二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該案被告係趁被害人未將機車鑰匙取下,而竊取該機車),有該判決書乙份在卷可參,猶不知悔改,為圖謀自身之不法利益,不知尊重他人之財產權,多次至醫院病房內竊取他人財物,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惟考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竊得財物 │
├──┼──────┼───────┼───┼────────┤
│1 │94年9月19日 │臺中市北區育德│庚○○│皮夾1只(內有身 │
│ │上午7時50分 │路2號 │ │分證、駕照、軍人│
│ │(起訴書誤繕│中國醫藥大學立│ │身分證各1張) │
│ │為7時5分) │夫醫療大樓1520│ │ │
│ │ │病房 │ │ │
├──┼──────┼───────┼───┼────────┤
│2 │94年10月7日 │臺中市北區育德│丁○○│皮包1只(內有身 │
│ │8時30分 │路2號 │ │分證、駕照、行照│
│ │(起訴書誤繕│中國醫藥大學立│ │各1張、信用卡1張│
│ │為7時5分) │夫醫療大樓1016│ │、金融卡2張及現 │
│ │ │病房 │ │金新臺幣(下同)│
│ │ │ │ │5千餘元) │
├──┼──────┼───────┼───┼────────┤
│3 │94年10月18日│臺中市北區育德│丙○○│皮包1只(內有身 │
│ │19時30分 │路2號 │ │分證、駕照、行照│
│ │(夜間) │中國醫藥大學A │ │、健保卡、信用卡│
│ │(起訴書誤繕│棟2樓外傷加護 │ │、金融卡各1張、 │
│ │為7日8時30分│病房 │ │存摺2本及現金600│
│ │) │ │ │元) │
├──┼──────┼───────┼───┼────────┤
│4 │94年10月21日│臺中市北區育德│戊○○│皮包1只(內有駕 │
│ │15時30分 │路2號 │ │照、行照、健保卡│
│ │(起訴書誤繕│中國醫藥大學立│ │各1紙、身分證2張│
│ │為10月18日19│夫大樓1110病房│ │、金融卡2張及信 │
│ │時30分) │ │ │用卡6 張) │
├──┼──────┼───────┼───┼────────┤
│5 │94年10月21日│臺中市北區育德│乙○○│皮包1只(內有不 │
│ │19時 │路2號 │ │詳票號之支票2張 │
│ │(夜間) │中國醫藥大學立│ │、信用卡2張、金 │
│ │(起訴書誤繕│夫醫療大樓1021│ │融卡3張及現金800│
│ │為15時30分)│病房 │ │元) │
├──┼──────┼───────┼───┼────────┤
│6 │94年10月25日│臺中市北區育德│子○○│皮包1只(內有身 │
│ │凌晨4時許 │路2號 │ │分證、駕照、行照│
│ │(夜間) │中國醫藥大學急│ │各1張及現金15000│
│ │(起訴書誤繕│診室 │ │元) │
│ │為10月26日)│ │ │ │
│ │ │ │ │ │
├──┼──────┼───────┼───┼────────┤
│7 │94年10月28日│臺中市北區育德│己○○│行動電話手機1支 │
│ │18時20分 │路2號 │ │(門號0000000000│
│ │(夜間) │中國醫藥大學立│ │) │
│ │ │夫醫療大樓1811│ │ │
│ │ │病房 │ │ │
├──┼──────┼───────┼───┼────────┤
│8 │94年10月30日│臺中市北區育德│丑○○│行李箱1只(內有 │
│ │12時50分 │路2號 │ │行動電話手機1支 │
│ │ │中國醫藥大學立│ │(門號0000000000│
│ │ │夫醫療大樓1519│ │)、貴重化妝品、│
│ │ │病房 │ │眼鏡一副、現金40│
│ │ │ │ │0元) │
├──┼──────┼───────┼───┼────────┤
│9 │94年11月7日 │臺中市北區育德│壬○○│行動電話手機1支 │
│ │0時30分 │路2號 │ │(門號0000000000│
│ │(夜間) │中國醫藥大學立│ │) │
│ │ │夫醫療大樓1826│ │ │
│ │ │病房 │ │ │
├──┼──────┼───────┼───┼────────┤
│10 │94年11月11日│臺中市北區育德│辛○○│皮包1只(內有行 │
│ │8時許 │路2號 │ │動電話手機1支、 │
│ │ │中國醫藥大學立│ │現金1千餘元及電 │
│ │ │夫大樓1418病房│ │話卡、汽機車駕照│
│ │ │ │ │各1張) │
├──┼──────┼───────┼───┼────────┤
│11 │94年11月12日│臺中市北區育德│寅○○│皮包1只(內有身 │
│ │凌晨4時0分 │路2號 │ │分證2張、不詳票 │
│ │(夜間) │中國醫藥大學A │ │號之支票2張、印 │
│ │ │棟7樓708病房 │ │章1枚及現金1500 │
│ │ │ │ │元) │
├──┼──────┼───────┼───┼────────┤
│12 │94年11月21日│臺中市北區育德│癸○○│行動電話手機1支 │
│ │日間某時 │路2號 │ │(門號0000000000│
│ │ │中國醫藥大學病│ │) │
│ │ │房 │ │ │
├──┼──────┼───────┼───┼────────┤
│13 │94年11月24日│臺中市北區育德│癸○○│背包1只 │
│ │凌晨0時許 │路2號 │ │ │
│ │ (夜間) │中國醫藥大學立│ │未遂 │
│ │ │夫醫療大樓1919│ │ │
│ │ │病房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