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48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律師
江彗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三三五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含各電信公司收執聯及客戶留存聯或藍色聯各壹紙)上偽造「戊○○」、「乙○○」、「甲○○」、「己○○」及「丁○○」之署押,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明知其與某一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陳育民」之成年男子均未曾取得如附表所示戊○○、乙○○、甲○○、己○○及丁○○等人授權同意申辦門號,且如附表所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含電信公司收執聯及客戶留存聯或藍色聯各一紙)戊○○、乙○○、甲○○、己○○及丁○○等人之署押,均係自稱「陳育民」者先於不詳時、地所偽造而為偽造之私文書,竟仍與該名自稱「陳育民」者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丙○○於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至位於臺中市○○區○○路二段一八六號六樓之五之華輔有限公司(下稱華輔公司),以其為「洪紹倫」之名向華輔公司負責人張家榛應徵取得工作,再連續於同年月七日及八日,將該名自稱「陳育民」者所交付如附表所示偽造戊○○、乙○○、甲○○、己○○及丁○○等人署押之「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均一式二聯,前者有交由客戶收執之藍色聯各一紙,後者有客戶留存聯各一紙)持向華輔公司申辦門號以為行使,致張家榛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而代為向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信公司)申請核發如附表所示門號卡予丙○○(己○○部分則未提出予電信公司,是尚無核發取得門號卡),而提供通訊服務予丙○○,足以生損害於戊○○、乙○○、甲○○、己○○、丁○○等人及華輔公司、臺灣大哥大公司、遠傳公司及和信公司對於客戶管理之正確性。嗣丙○○取得該等門號卡後,則旋即將該等門號卡交予該名自稱「陳育民」者使用撥打,並因此詐欺獲取免費撥打電話之不法利益,總計積欠電信費用二百六十三元(丁○○名義、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部分)。其後因張家榛發現該等「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所留聯絡電話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獲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上開犯罪事實供承不諱,復經證人張家榛、被害人戊○○、己○○、乙○○及甲○○分別於偵查中證述詳實,且有臺灣大哥大公司、遠傳公司及和信公司之行動電話服務聲請書、臺灣大哥大公司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函附基本資料查詢、客戶門號欠費明細資料及聲明書、遠傳公司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函及和信公司函附聲明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取得門號卡部分)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既遂罪(撥打使用門號卡而積欠電信費用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二十八條關於「實施」之文字雖已修正為「實行」,惟此僅為杜爭議,而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之概念,對於共同正犯之處罰規定之規定並無不同,是刑法關於共同正犯之處罰規定於新舊法均無不利之情形,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逕行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規定,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論處,而被告與該名自稱「陳育民」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應為共同正犯。其先後偽造如附表所示戊○○、己○○、乙○○、甲○○及丁○○等人之署押之行為,均係偽造上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等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二次同時交付多份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以為行使該等偽造之私文書,係各以一交付之行為而侵害多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是被告犯罪後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新法之規定對於被告並無較為有利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罪,而被告先後二次同時交付多份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以為行使該等偽造私文書、先後多次詐欺取財既遂及先後多次詐欺得利既遂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各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之連續犯規定,分別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罪及詐欺得利既遂罪論處,並均加重其刑。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是被告犯罪後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新法之規定對於被告並無較為有利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論罪,而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及連續詐欺得利罪三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至原起訴檢察官固未就被告亦有冒用丁○○名義申請取得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丁○○部分之門號卡,並因此積欠電信費用而詐欺得利之犯行,惟前揭犯罪事實,既據公訴蒞庭檢察官擴張起訴範圍,且與原起訴檢察官已起訴經論罪部分,具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當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又冒名取得門號卡之數量非微,被害人及電信公司所受之危害匪淺,然實際免費撥打之欠費尚非至鉅,及其於犯罪後業已坦承犯行,顯然尚知悔悟之犯罪後態度檢察官於起訴之求刑尚嫌過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易科罰金之新舊法比較部分:查被告行為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業已刪除,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銀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修正為新台幣(下同)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新法並無對被告有較為有利之情形,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即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諭知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說明。
四、如附表所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含電信公司收執聯及客戶留存聯或藍色聯各一紙)偽造「戊○○」、「乙○○」、「甲○○」、「己○○」及「丁○○」之署押,均屬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均宣告沒收,至如附表所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之申請聯各一紙,雖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然已由被告持交華輔公司向各該電信公司行使,已非被告所有,而如附表所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之客戶留存聯或藍色聯各一紙(詳見申請書確認欄內載明確有上開客戶留存聯或藍色聯),固屬被告與自稱「陳育民」者所有,因上開犯罪所得之物,然既未予扣案,且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是均不予宣告沒收。又扣案諾基亞機型之行動電話一支,固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然既查無上開扣案物確與本案有涉之積極證據,是亦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被害人即申請名義人及門號、申請書上偽造之署押(枚)
一、戊○○、遠傳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偽造署押各二枚(含
收執聯及藍色聯各一紙)
二、乙○○、遠傳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偽造署押各二枚(含
收執聯及藍色聯各一紙)
三、甲○○、遠傳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偽造署押各二枚(含
收執聯及藍色聯各一紙)
四、丁○○、遠傳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偽造署押各二枚(含
收執聯及藍色聯各一紙)
五、乙○○、和信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偽造署押各二枚(含
收執聯及藍色聯各一紙)
六、甲○○、和信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偽造署押各二枚(含
收執聯及藍色聯各一紙)
七、丁○○、和信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偽造署押各二枚(含
收執聯及藍色聯各一紙)
八、己○○、臺灣大哥大公司門號不詳、偽造署押各三枚(含收
執聯及客戶留存聯各一紙)
九、乙○○、臺灣大哥大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偽造署押各三
枚(含收執聯及客戶留存聯各一紙)
十、丁○○、臺灣大哥大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偽造署押各三
枚(含收執聯及客戶留存聯各一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