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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施慶鴻莊深淵莊秋燕

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發還本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於民國94年及95年間受被告林國熒(改名林承漢)之詐術所騙,陸續匯款新台幣(下同)400萬元,並經被告甲○○及濤京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簽發本票5張(面額分別為85萬元,到期日95年7月28日,編號21578。187萬元,到期日95年9月28日,編號21497。42萬5千元,到期日為95年10月14日,編號23986。17萬元,到期日96年3月30日,編號29984。8萬5千元,到期日95年11月1日,編號24199)交付予聲請人。聲請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199號偵查庭訊時,將上開5張本票交付予承辦檢察官;因上開5張本票之到期日均已屆至,為聲請本票裁定,請求予以發還等語。

二、經查:本院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199號卷宗,並未發現檢察官曾扣押或留存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5張本票;而檢察官偵查被告甲○○違反銀行法案件中,亦未曾傳喚聲請人到庭,偵查卷內復無聲請人應訊之筆錄;另查詢林國熒即林承漢之前案紀錄,林承漢亦未曾因詐欺案件或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進行偵查,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1份附卷可證;聲請人之上開本票既非本案之扣押物,復未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43條之規定予以留存,則聲請人請求本院予以發還,顯然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莊秋燕

書記官 賴瓊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199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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