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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45號

違反商標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緝字第4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謝錫深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3121 號、96年度偵字第2567號、第7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㈠(除編號3、4、5、6、7、13、22、27 外)、附表

㈡及附表㈢(除編號3、4、30、32、33、34、38、45外)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為「上合美生活風尚有有限公司」(下稱上合美公司)之負責人,甲○○(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為「四季酒業經銷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甲○○之配偶呂麗嬋,下稱四季公司)。二人均明知「SILVER DRAGON」(銀龍)威士忌酒,為美國聯邦酒廠所生產製造之酒品(於96年8月1日始取得我國商標專用權,本件無商標法之適用)。詎丙○○竟與甲○○、乙○○(已審結)及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黃姓男子」共同基於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丙○○負責以四季公司名義進口「SILVER DRAGON」 (銀龍)之真品威士忌酒及空瓶,甲○○再以每組新台幣8 元之代價,委託丙○○印製「SILVER DRAGON」 (銀龍)威士忌酒之商品標籤及印有製造商、原產地等足以說明產品來源之品牌名稱之私文書;再由乙○○以不詳之代價向「黃姓男子」購買包裝盒、瓶蓋膠套及貼紙。自民國95年9 月18日起,再由乙○○以每日新台幣(下同)1,000 元之代價,僱請與之有犯意聯絡之林政譽、陳岳甫、陳毅民、黃尊義、楊青霖及蔡文平(均已審結)等人,在臺中市○○區○○路90號之工廠,由乙○○以每瓶450 元之價格,向「簡仔」購入如附表㈠、㈢所示未享有商標權(SILVER DRAGON 除外)之劣質酒品作為基酒及調製用酒,再指導陳岳甫、黃尊義及蔡文平等人製酒之方法。由陳岳甫、黃尊義及蔡文平,將真品「SILVER DRAGON」 (銀龍)威士忌酒拆封後,摻入上開劣酒,再加入黑色焦糖及食用色素或食用酒精等物,以改變酒品之顏色及酒精成份等,再由楊青霖鎖上取自不詳處所回收之真品瓶蓋混充真品後,由林政譽將上開酒類包裝完畢,部分回銷予丙○○對外銷售謀利,部分由陳毅民依乙○○之指示,送往臺中市區○○○○路旁,售予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足以生損害於美國聯邦酒廠公司及社會大眾。嗣於95年10月3 日14時許,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員持本院搜索票,前往上址查緝毒品時,見有乙○○等人正實施上開犯罪,因而查獲上情,並扣得如附表㈠所示之物。

二、詎丙○○仍不知悔改,自上開時日為警查獲後,另與甲○○、乙○○等人基於共同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甲○○、乙○○利用前於95年4 月15日,以「飲料倉庫」之名,向不知情之黃丁欽租用位在臺中市西屯區○○○路○段156之2號C座鐵皮屋1間,作為製造假酒之工廠,並再委託丙○○製造「SILVER DRAGON」(銀龍)威士忌酒標籤,乙○○則再向「黃姓男子」以1萬元及5,000元之價格,分別購入高低價位之基酒各200 公升,自95年12月中旬某日起,甲○○、乙○○再以1:1 之比例,將低價位之基酒(威士忌酒原料)混合高價位之基酒調製假酒,迨完成後,以同前開之薪資,聘僱員工共同在上址製作假酒,其分工如下:楊青霖負責貼假酒標籤、蔡文平裝填假酒、陳岳甫擔任封瓶蓋、林政譽負責裝箱之工作,而製造之銀龍威士忌則以每瓶100 元之價格,回售予丙○○及甲○○,嗣於96年1月4日上午11時5 分許,為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接獲線報,前往丙○○位於臺中市北區○○○○街5 號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㈡所示之物,且隨即於同日中午12時10分許,續行至臺中市西屯區○○○路○段156之2號C座鐵皮屋執行查緝,並扣得乙○○所有供製作或販售假酒使用之如附表㈢所示之物。

三、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及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分別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受甲○○之委託印製「SILVER DRAGON」 (銀龍)威士忌之標籤及包裝,並自國外進口空酒瓶賣予甲○○之事實,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對商品為虛偽標示之犯行,辯稱:伊不認識乙○○,僅是單純受甲○○委託進口銀龍威士忌酒,因甲○○表示,銀龍威士忌酒的酒瓶不好看,瓶蓋會漏,要換裝,才再進口空酒瓶賣予甲○○,並受託印製標籤,伊不知甲○○、乙○○是要製作假酒云云。

二、有關被告丙○○與甲○○及共同被告乙○○共同製造假的銀龍威士忌酒之事實,業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去上合美公司找被告談,被告說先進一批真的(銀龍)酒進來,再由我以不同的瓶子換裝,其間再摻成分較差的基酒,重新包裝瓶子弄好看一點再去賣;這個方案是被告公司提供的,丙○○是要以原廠酒的進口報單來掩飾事後非法銷售假的銀龍酒的事實,是被告找我們合作等語(見本院97年2 月29日審判筆錄第10頁)。且查,銀龍威士忌酒當時在我國固尚未取得商標專用權,惟係由美國聯邦酒廠所製造之威士忌,此由被告曾受甲○○委託自美國進口一批銀龍威士忌酒,並由被告提出之進口報單一紙在卷足參,足證,被告對於銀龍威士忌酒是在國外製造、包裝之酒品一情,知之甚詳。且倘如被告所辯,甲○○係因進品之真酒瓶蓋會漏,理當向美國方面之出口商反應,以退貨或換貨之方式為之。即使原廠同意台灣之進口商自行更換包裝,亦應出示授權書予台灣方面之進口商處理,始符常態。惟被告或甲○○迄無法提出原廠授權更換包裝之證明。再參以,被告就其與甲○○欲改變銀龍威士忌酒之包裝,曾向財政部國庫署函查,經財政部國庫署回函明確告以:菸酒管理法所稱之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倘擬從事前揭行為,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依同法第29條第3 項之規定,報請財政部備查後始得產製等情,並有財政部國庫署95年9月6日台庫五字第09503095280 號函一份存卷可按。換言之,被告丙○○對於銀龍威士忌酒在國內更換包裝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一情,知之甚稔。竟仍在未經原廠授權及主管機關核准之情況下,擅自進口空酒瓶及印製標籤供甲○○、乙○○使用,其與甲○○及共同被告乙○○有共同製造假酒之犯意聯絡至明。

三、此外,證人乙○○於警詢時已證稱:是上合美公司丙○○叫我代工製作銀龍威士忌私酒,完成後之成品交付上合美公司每瓶100元,從中我每瓶可獲利新台幣30元,(總共)售予上合美公司約15箱,總共180瓶,從中獲利約5,400元等語(96年度偵字第7655號卷第6-7 頁)(此部分之證詞雖屬於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陳述,惟乙○○經本院2 度合法傳訊未到,本院認乙○○於警詢之證述較無來自被告或其他成員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揆諸上開說明,其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適足以印證證人甲○○前開所述:「這個方案是被告公司提供的,丙○○是要以原廠酒的進口報單來掩飾事後非法銷售假的銀龍酒的事實,是被告找我們合作」等語非虛。綜上足證,被告丙○○確實有與甲○○、乙○○等人共同製作假的銀龍威士忌酒之事實。

四、綜上所述,被告之辯解不足採信,此外,復有臺中市政府扣押收據、臺中市政府查獲違反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記錄表、切結書、犯罪現場簡圖各1 紙、犯罪現場照片29張、長期委任書1 紙(甲○○委託丙○○辦理進出口及轉運貨物通關之事宜)、財政部國庫署95年9月6日答覆四季酒業經銷有限公司之函文、上合美公司公司印製銀龍威士忌之標籤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乙○○向黃丁欽承租房屋)各1 份、臺中市○○○路○ 段156之2號C座鐵皮屋平面圖1紙、仿冒之銀龍威士忌之假酒照片、丙○○住處扣得之估價單、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銀龍威士忌檢測報告2 份及扣案如附表㈠、㈡、㈢所示之物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五、按文書為意思表示之方法,文書既在表示一定之意思,自須以一定之方法表現,使人類之感官能知悉之,否則不符文書之涵義,其表現方法通常不外為文字、象形(即圖畫或圖樣)或符號,並附著於一定媒介之上;而刑法上所稱之文書,限於足以表彰法律上權利義務或事實證明,或足以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或事實之意思表示。又偽造文書罪所保護者,為基於法律關係而制作之文書,亦即表彰某一法律關係、某一法律事實或達成某一法律目的而制作之文書,故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及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應依刑法第220 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均以文書論。查本件被告製作仿冒他人之假酒時,其所偽造貼於酒瓶上之標籤,均虛偽標示原產地、製造商及進口商,堪認前揭標示均足以表示該等酒品由該等公司所授權製造,而為該等公司出品用意之證明,核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文書。

六、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記罪以及刑法第216 條之行使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等人涉犯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業經檢察官於審理中追加起訴在案)。公訴人固認被告就附表㈠、㈢未取得商標專用權之酒品部分(除SILVER DRAGON 銀龍外),亦涉犯虛偽之標記罪,惟查,附表㈠、㈢所示未取得商標專用權之酒品,為品質及價格較為低廉之酒品,係共同被告乙○○購買作為調製假酒之基酒之用,並非偽品,業據被告乙○○陳明在卷,此部分自不構成犯罪,且因與前開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被告丙○○與甲○○、乙○○、林政譽、陳岳甫、楊青霖、蔡文平、陳毅民、黃尊義及年籍不詳之成年黃姓男子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公訴人固認不詳姓名年籍之「簡仔」亦為共犯,惟「簡仔」僅係是販賣基酒予共同被告乙○○,除此之外,尚不能證明有參與或分擔製造假酒之行為,自難認定係共犯。

㈡被告丙○○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係以1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罪。被告所犯上開2次犯行(於95年10月3日第一次遭查獲後,於96年1月4日再遭查獲),行為互異,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為圖個人暴利,竟私行調製外國酒品,損害我國之國際形象,復傷害人民健康,惡性已屬重大,且本件銀龍酒之偽造及銷售手法,係由被告提議策畫,其與甲○○,及被告乙○○實為本案主謀,且犯後否認犯罪,飾詞矯辯,惟其僅涉犯共同製造假的「SILVER DRAGON」 (銀龍)威士忌酒(其餘扣得之假酒與被告無涉,容後說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又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5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而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點復明訂:「本條例第五條係就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之被告或受刑人而設之規定,如係於本條例施行後始通緝者,即不適用該條規定。又該條所謂『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係分別就各階段經通緝而自動歸案者所設規定,故其中任一階段經通緝,而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即應依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減刑。」。故減刑條例第5 條之立法精神,應在譴責該條例施行之日尚有通緝犯身分者不知感此恩典主動到案之情形,故應侷限「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始不得減刑,不應擴大適用範圍,以符該條之立法目的。因此,依該條規定之反面解釋,應指行為人除於減刑條例施行前通緝而於該條例施行(96年7 月16日)後遭緝獲到案者外,均可適用減刑條例之規定。易言之,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且於施行前緝獲者或施行後通緝,再經緝獲者,均非屬該條規範不得減刑之範疇,而應得適用減刑條例。則本件被告丙○○之犯罪時間既係於96年4月24日前,又係於97年1月11日始經本院發布通緝,並於同年1 月22日為警緝獲,故被告於減刑條例施行時(即96年7 月16日),並無通緝身份,依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適用減刑條例之規定,予以減刑1/2 ,同時依同條例第10條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

㈤沒收之宣告:扣案如附表㈠,除編號3、4、5、6、7、13、22、27 及附表㈢,除編號3、4、30、32、33、34、38、45等物,係共同被告乙○○等人另違反商標法所製造或使用之物外,其餘部分則為共同被告乙○○所有供本案製造假酒所用之物;而附表㈡所示之物,則為被告黃寶慎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明知①「Hennessy」(軒尼士)、②「Johnnie Walker」(約翰走路)、③「ROYAL SALUTE」(皇家禮炮)及④「THE FAMOUS GROUSE PRESTIGE」之商標及其圖樣,係①法商賈˙漢尼錫公司、②英商聯合釀酒及葡萄酒廠(ER)有限公司、③英國起瓦士兄弟(美國)公司及④高地蒸餾酒製造廠廠牌有限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88年1 月26日,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改制)申請註冊,於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之康涅克酒、白蘭地酒或威士忌酒、葡萄酒、烈酒等商品,取得商標權之商標圖樣,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竟與甲○○、乙○○等人共同基於使用仿冒商標之犯意聯絡,由乙○○以大標籤單價新臺幣 (下同)2 角、小標籤單價1角之價格,委託丙○○印製如附表㈠、㈢所示之前開編號①至編號④之享有商標權之商品標籤以及印有製造商、原產地等足以說明產品來源之品牌名稱之私文書;另乙○○以不詳之代價向「黃姓男子」購買如附表㈠、㈢所示之前開編號①至編號④之享有商標權之商品包裝盒、瓶蓋膠套及貼紙,於前揭時地,以前揭方法製造假酒,因認被告另涉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

㈡關於被告丙○○參與印製「Hennessy」(軒尼士)、「Johnnie Walker」(約翰走路)、「ROYAL SALUTE」(皇家禮炮)及「THE FAMOUS GROUSE PRESTIGE」等假酒商標及其圖樣說明書之事實,固據共同被告即證人乙○○於警詢時證稱:「(警方所查扣之皇家禮砲及約翰走路酒瓶、標籤等,你是如何取得?)皇家禮砲空酒瓶及瓶塞是回收的,瓶蓋收縮膜標籤是我叫上合美公司丙○○所偽造的」、「警方所查獲的各類酒類標籤、包裝盒及數量全部是我叫上合美公司製作的,都未經合法授權」、丙○○知道是作為製造假酒之用」等語(96年度偵字第7655號卷第5-6 頁)。惟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除了銀龍威士忌外,沒有委託被告印製其他廠牌酒品之標籤,其他標籤是委託普羅視覺印刷公司印製等語(本院97年2月29日審判筆錄第7-8頁)。參以卷附之進口報單顯示,被告丙○○以四季公司名義,僅有進口「SILVER DRAGON」(銀龍)威士忌酒,除此之外,並無進口「Hennessy」(軒尼士)、「Johnnie Walker」(約翰走路)、「ROYAL SALUTE」(皇家禮炮)及「THE FAMOUS GROUSE PRESTIGE」等廠牌酒類之事證,倘被告丙○○係以進口報單掩飾其事後販售假酒之事實,因而與共同被告乙○○等人共同製造「Hennessy」(軒尼士)、「Johnnie Walker」(約翰走路)、「ROYAL SALUTE」(皇家禮炮)及「THE FAMOUSGROUSE PRESTIGE」等廠牌之假酒,理當會進口上開廠牌之部分真酒才是。更何況,證人甲○○另證稱:乙○○負責假酒工廠的工作,我負責材料、包裝、標籤等的來源(本院97年2月29日審判筆錄第7頁),則有關被告丙○○是否另負責印製「Hennessy」(軒尼士)、「Johnnie Walker」(約翰走路)、「ROYAL SALUTE」(皇家禮炮)及「THE FAMOUSGROUSE PRESTIGE」 等廠牌之假酒標籤、參與上開廠牌假酒之製造等情,自以證人甲○○之證述較為可信。

㈢綜上所述,公訴人認被告丙○○另涉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0 條、第216條、第255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㈠
(95年10月3日14時許,在臺中市○○區○○路90號查獲)
┌──┬─────┬──┬────┬──┬───────┐
│編號│品名      │單位│規格    │數量│   備  註     │
├──┼─────┼──┼────┼──┼───────┤
│1   │丹尼奈OLD │瓶  │700ml   │2040│調酒用        │
│    │威士忌    │    │        │    │              │
├──┼─────┼──┼────┼──┼───────┤
│2   │高地豐1796│瓶  │1500ml  │660 │調酒用        │
│    │純麥蘇格蘭│    │        │    │              │
│    │威士忌    │    │        │    │              │
├──┼─────┼──┼────┼──┼───────┤
│3   │約翰走路威│瓶  │1000    │516 │有商標權(黑牌│
│    │士忌(黑)│    │        │    │)            │
├──┼─────┼──┼────┼──┼───────┤
│4   │約翰走路威│瓶  │750     │22  │同上          │
│    │士忌(黑)│    │        │    │              │
├──┼─────┼──┼────┼──┼───────┤
│5   │約翰走路威│瓶  │750     │21  │同上(藍牌)  │
│    │士忌(藍)│    │        │    │              │
├──┼─────┼──┼────┼──┼───────┤
│6   │軒尼詩VSOP│盒  │700     │252 │有商標權(禮盒│
│    │盒裝      │    │        │    │裝)          │
├──┼─────┼──┼────┼──┼───────┤
│7   │軒尼詩VSOP│瓶  │700     │72  │同上          │
│    │瓶裝      │    │        │    │              │
├──┼─────┼──┼────┼──┼───────┤
│8   │格林艾倫12│瓶  │700     │1400│調酒用        │
│    │年單一麥蘇│    │        │    │              │
│    │格蘭威士忌│    │        │    │              │
├──┼─────┼──┼────┼──┼───────┤
│9   │百璀法國白│瓶  │700     │204 │調酒用        │
│    │蘭地      │    │        │    │              │
├──┼─────┼──┼────┼──┼───────┤
│10  │露維古堡紅│瓶  │750     │816 │調酒用        │
│    │葡萄酒    │    │        │    │              │
├──┼─────┼──┼────┼──┼───────┤
│11  │紅酒      │瓶  │        │250 │調酒用        │
├──┼─────┼──┼────┼──┼───────┤
│12  │丹尼奈純麥│瓶  │        │860 │空瓶          │
│    │威士忌    │    │        │    │              │
├──┼─────┼──┼────┼──┼───────┤
│13  │約翰走路威│瓶  │        │21  │空瓶          │
│    │士忌(黑)│    │        │    │              │
├──┼─────┼──┼────┼──┼───────┤
│14  │高地豐1796│瓶  │        │330 │空瓶          │
│    │純麥蘇格蘭│    │        │    │              │
│    │威士忌    │    │        │    │              │
├──┼─────┼──┼────┼──┼───────┤
│15  │無標空瓶  │瓶  │        │1092│空瓶(91箱)  │
├──┼─────┼──┼────┼──┼───────┤
│16  │空瓶      │瓶  │        │432 │空瓶(12箱)  │
├──┼─────┼──┼────┼──┼───────┤
│17  │封裝機    │臺  │        │1   │              │
├──┼─────┼──┼────┼──┼───────┤
│18  │壓瓶機    │臺  │        │2   │              │
├──┼─────┼──┼────┼──┼───────┤
│19  │充填機    │臺  │        │1   │              │
├──┼─────┼──┼────┼──┼───────┤
│20  │洗瓶機    │臺  │        │1   │              │
├──┼─────┼──┼────┼──┼───────┤
│21  │軟木塞    │批  │        │1   │              │
├──┼─────┼──┼────┼──┼───────┤
│22  │軒尼詩VSOP│批  │        │1   │包裝盒        │
├──┼─────┼──┼────┼──┼───────┤
│23  │GLEN HIGHL│批  │        │1   │              │
│    │AND GREEN │    │        │    │基酒之空包裝盒│
│    │WHISKY    │    │        │    │              │
├──┼─────┼──┼────┼──┼───────┤
│24  │SILVER    │批  │        │1   │包裝盒        │
│    │DRAGON    │    │        │    │(96年8月1日始│
│    │WHISKY    │    │        │    │取得商標權)  │
├──┼─────┼──┼────┼──┼───────┤
│25  │百齡罈21年│批  │        │1   │基酒之空包裝盒│
│    │小錦盒    │    │        │    │              │
├──┼─────┼──┼────┼──┼───────┤
│26  │玉寶酒盒  │批  │        │1   │基酒之空包裝盒│
├──┼─────┼──┼────┼──┼───────┤
│27  │FAMOUS    │批  │        │1   │酒桶盒        │
│    │GROUSE    │    │        │    │              │
├──┼─────┼──┼────┼──┼───────┤
│28  │原酒(威士│桶  │200公升 │42  │調酒用        │
│    │忌)      │    │        │    │              │
├──┼─────┼──┼────┼──┼───────┤
│29  │原酒(約翰│桶  │200公升 │6   │調酒用        │
│    │走路威士忌│    │        │    │              │
│    │【黑】)  │    │        │    │              │
├──┼─────┼──┼────┼──┼───────┤
│30  │酒精      │桶  │200公升 │2.5 │              │
└──┴─────┴──┴────┴──┴───────┘
附表㈡(96年1月4日,在臺中市北屯區○○○○街2號丙○○之
        住處查獲)
┌──┬───────┬──┬────┬──────────┐
│編號│名稱          │單位│數量    │所有權人            │
├──┼───────┼──┼────┼──────────┤
│1   │電腦含相關配備│部  │1       │丙○○              │
├──┼───────┼──┼────┼──────────┤
│2   │標籤          │箱  │1       │丙○○              │
├──┼───────┼──┼────┼──────────┤
│3   │統一發票      │本  │1       │丙○○              │
├──┼───────┼──┼────┼──────────┤
│4   │存款簿        │本  │5       │丙○○              │
├──┼───────┼──┼────┼──────────┤
│5   │會計憑證      │卷  │1       │丙○○              │
├──┼───────┼──┼────┼──────────┤
│6   │出貨單(宅急便│卷  │1       │丙○○              │
│    │收據)        │    │        │                    │
├──┼───────┼──┼────┼──────────┤
│7   │出貨單        │疊  │1       │丙○○              │
├──┼───────┼──┼────┼──────────┤
│8   │帳單明細表    │疊  │1       │丙○○              │
├──┼───────┼──┼────┼──────────┤
│9   │製酒流程表    │疊  │1       │丙○○              │
├──┼───────┼──┼────┼──────────┤
│10  │客戶          │本  │1       │丙○○              │
├──┼───────┼──┼────┼──────────┤
│11  │酒廠名片本    │本  │1       │丙○○              │
├──┼───────┼──┼────┼──────────┤
│12  │高梁酒        │桶  │2       │丙○○              │
├──┼───────┼──┼────┼──────────┤
│13  │酒精          │桶  │1       │丙○○              │
└──┴───────┴──┴────┴──────────┘
附表㈢(96年1月4日在臺中市西屯區○○○路○段156之2號C座鐵
        皮屋之乙○○工廠查獲)
┌──┬─────┬──┬────┬──┬───────┐
│編號│品名      │單位│規格    │數量│有無商標權    │
├──┼─────┼──┼────┼──┼───────┤
│1   │DANILAI丹 │瓶  │700ml   │585 │調酒用        │
│    │尼奈威士忌│    │        │    │              │
├──┼─────┼──┼────┼──┼───────┤
│2   │B POMAREL │瓶  │700ml   │6960│調酒用        │
│    │XO 白蘭地 │    │        │    │              │
├──┼─────┼──┼────┼──┼───────┤
│3   │皇家禮炮  │瓶  │700ml   │1   │有商標權      │
├──┼─────┼──┼────┼──┼───────┤
│4   │約翰走路威│瓶  │750ml   │6   │有商標權      │
│    │士忌12年  │    │        │    │              │
├──┼─────┼──┼────┼──┼───────┤
│5   │SCOTCH WHI│瓶  │700ml   │69  │調酒用        │
│    │SKY格林艾 │    │        │    │              │
│    │倫12年    │    │        │    │              │
├──┼─────┼──┼────┼──┼───────┤
│6   │SILVER DRA│盒  │700ml   │104 │96年8月1日始取│
│    │GON WHISKY│    │        │    │得商標權      │
│    │(銀龍威士│    │        │    │              │
│    │忌)      │    │        │    │              │
├──┼─────┼──┼────┼──┼───────┤
│7   │基酒      │桶  │200公升 │50  │              │
├──┼─────┼──┼────┼──┼───────┤
│8   │酒精      │桶  │200公升 │6   │              │
├──┼─────┼──┼────┼──┼───────┤
│9   │法國拉普拉│瓶  │        │5   │調酒用        │
│    │斯古堡紅酒│    │        │    │              │
├──┼─────┼──┼────┼──┼───────┤
│10  │企業家白蘭│瓶  │700ml   │6   │調酒用        │
│    │地XO      │    │        │    │              │
├──┼─────┼──┼────┼──┼───────┤
│11  │紅酒(無標│瓶  │750ml   │5   │調酒用        │
│    │籤)      │    │        │    │              │
├──┼─────┼──┼────┼──┼───────┤
│12  │酒槽      │桶  │1000公升│2   │2000公升威士忌│
├──┼─────┼──┼────┼──┼───────┤
│13  │酒槽      │桶  │2000公升│2   │4000公升威士忌│
├──┼─────┼──┼────┼──┼───────┤
│14  │大酒槽6桶 │桶  │        │10  │              │
│    │小酒槽4桶 │    │        │    │              │
├──┼─────┼──┼────┼──┼───────┤
│15  │封口機    │部  │        │1   │              │
├──┼─────┼──┼────┼──┼───────┤
│16  │分裝器    │部  │        │2   │              │
├──┼─────┼──┼────┼──┼───────┤
│17  │幫浦加壓  │臺  │        │5   │              │
├──┼─────┼──┼────┼──┼───────┤
│18  │監視器    │臺  │        │2   │含螢幕        │
├──┼─────┼──┼────┼──┼───────┤
│19  │條碼機    │臺  │        │2   │              │
├──┼─────┼──┼────┼──┼───────┤
│20  │測酒儀    │支  │        │4   │              │
├──┼─────┼──┼────┼──┼───────┤
│21  │酒精分析器│臺  │        │1   │              │
├──┼─────┼──┼────┼──┼───────┤
│22  │馬達發電機│臺  │        │1   │              │
├──┼─────┼──┼────┼──┼───────┤
│23  │製酒香料  │盒  │        │1   │(藍色4號)   │
├──┼─────┼──┼────┼──┼───────┤
│24  │封籤機    │臺  │        │2   │              │
├──┼─────┼──┼────┼──┼───────┤
│25  │製酒不銹鋼│批  │        │1   │              │
│    │管零件    │    │        │    │              │
├──┼─────┼──┼────┼──┼───────┤
│26  │逆滲透機  │臺  │        │3   │              │
├──┼─────┼──┼────┼──┼───────┤
│27  │推高機    │臺  │        │1   │              │
├──┼─────┼──┼────┼──┼───────┤
│28  │百璀法國白│瓶  │        │1896│空瓶          │
│    │蘭地      │    │        │    │              │
├──┼─────┼──┼────┼──┼───────┤
│29  │大陸四川省│瓶  │        │1460│空瓶          │
│    │隆昌      │    │        │    │              │
├──┼─────┼──┼────┼──┼───────┤
│30  │皇家禮炮21│瓶  │        │960 │空瓶          │
│    │年        │    │        │    │              │
├──┼─────┼──┼────┼──┼───────┤
│31  │無標籤空酒│瓶  │        │9740│空瓶          │
│    │瓶        │    │        │    │              │
├──┼─────┼──┼────┼──┼───────┤
│32  │約翰走路瓶│箱  │        │1   │有商標權      │
│    │蓋膠套    │    │        │    │              │
├──┼─────┼──┼────┼──┼───────┤
│33  │皇家禮炮瓶│個  │        │30  │有商標權      │
│    │口膠套    │    │        │    │              │
├──┼─────┼──┼────┼──┼───────┤
│34  │約翰走路12│批  │        │1   │有商標權      │
│    │、35年貼紙│    │        │    │              │
├──┼─────┼──┼────┼──┼───────┤
│35  │老君王蘇格│批  │        │1   │              │
│    │蘭威士忌(│    │        │    │              │
│    │紙瓶罐    │    │        │    │              │
├──┼─────┼──┼────┼──┼───────┤
│36  │SILVER DRA│批  │        │1   │96年8月1日始取│
│    │GON WHISKY│    │        │    │得商標權。    │
│    │(銀龍威士│    │        │    │本件無商標法之│
│    │忌)紙包裝│    │        │    │適用。        │
│    │盒        │    │        │    │              │
├──┼─────┼──┼────┼──┼───────┤
│37  │塑膠瓶蓋  │批  │        │1   │              │
├──┼─────┼──┼────┼──┼───────┤
│38  │皇家禮炮布│批  │        │1   │ 有商標權     │
│    │袋子      │    │        │    │              │
├──┼─────┼──┼────┼──┼───────┤
│39  │酒瓶軟木塞│批  │        │1   │              │
├──┼─────┼──┼────┼──┼───────┤
│40  │酒瓶膠套  │批  │        │1   │              │
├──┼─────┼──┼────┼──┼───────┤
│41  │銀龍標籤貼│批  │        │1   │96年8月1日始取│
│    │紙        │    │        │    │得商標權      │
├──┼─────┼──┼────┼──┼───────┤
│42  │銀龍包裝禮│批  │        │1   │96年8月1日始取│
│    │盒        │    │        │    │得商標權      │
├──┼─────┼──┼────┼──┼───────┤
│43  │丹尼奈空紙│批  │        │1   │基酒之空包裝盒│
│    │盒        │    │        │    │              │
├──┼─────┼──┼────┼──┼───────┤
│44  │B POMAREL │箱  │        │1   │基酒之空包裝盒│
│    │XO 白蘭地 │    │        │    │              │
│    │紙盒      │    │        │    │              │
├──┼─────┼──┼────┼──┼───────┤
│45  │FAMOUS    │箱  │        │1   │有商標權      │
│    │GROUSE12年│    │        │    │              │
│    │份空紙盒  │    │        │    │              │
├──┼─────┼──┼────┼──┼───────┤
│46  │GLEN ALLAN│批  │        │1   │基酒之空包裝盒│
│    │12年空紙盒│    │        │    │              │
├──┼─────┼──┼────┼──┼───────┤
│47  │DRUMGUISH │箱  │        │4   │基酒之空包裝盒│
│    │杜朗威士忌│    │        │    │              │
│    │空紙盒    │    │        │    │              │
├──┼─────┼──┼────┼──┼───────┤
│48  │富蘭克林威│箱  │        │1   │              │
│    │士忌標籤  │    │        │    │              │
├──┼─────┼──┼────┼──┼───────┤
│49  │電話(門號│支  │        │1   │              │
│    │00-0000000│    │        │    │              │
│    │8號)     │    │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55條第1項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4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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