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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912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郭德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91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巳○○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764

3號、第19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巳○○前因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2年確定後(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於民國94年9月30日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並於95年6月7 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與張任(原名張泰元,偵辦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時、地,由巳○○假藉購物等名義,分散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被害人之注意力,再由張任伺機竊取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被害人所有之財物,並由巳○○將所竊得之財物,持往將博國際通訊、第一通信、上帥通訊量販、寶達通訊銷售,所得價金則由巳○○、張任朋分花用。巳○○、張任復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編號40所示之時、地,由巳○○假藉購物之名義,分散宇○○之注意力,再由張任伺機竊取宇○○所有之包包1個。巳○○、張任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編號41所示之時、地,由巳○○假藉購物之名義,分散M○○之注意力,由張任伺機竊取M○○持用之行動電話1支。巳○○、張任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編號42所示之時、地,利用戊○○忙於卸貨之機會,由張任伺機竊取戊○○持用之行動電話1支。巳○○明知張任交付給其之丁○○所有之行動電話1支,為張任所竊得之他人財物,竟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98年7月13日某時,在不詳地點,收受丁○○所有之行動電話1支,並持往將博國際通訊銷售。嗣於98 年7月16日下午7時30分許,巳○○持M○○、戊○○所有之行動電話,前往將博國際通訊銷售時,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行動電話3支,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依卷證所示,其等作成或取得之狀態,並無違背證人等個人意思而為陳述,或其他違法取供,或不法取得之情形,且公訴人、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於本件卷內已存在之證據之證據能力及真實性均不爭執,足認並無顯不可信,或係不法取得之情況,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巳○○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丑○○、申○○、子○○、寅○○、癸○○、F○○、之陳家、辛○○、C○○、Q○○、N○○、P○○、庚○○、E○○、壬○○、I○○、天○○、乙○○、玄○○、H○○、午○○、O○○、B○○、酉○○、賴昱裡、丙○○、卯○○、亥○○、黃○○、J○○、甲○○、D○○、K○○、宙○○、辰○○、未○○、己○○、G○○、地○○、宇○○、M○○、戊○○、丁○○等於警詢中所指述之失竊情節相符,復有將博國際通訊之讓渡證明書影本37張、上帥通訊量販之手機資源回收契約書2張、第一通信之中古手機回收契約書1張、寶達通訊之讓渡書1張、通聯紀錄40 份、行動電話門號申租人之基本資料各39張、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共10張、贓物認領保管單影本2張、扣押物品目錄表2張、照片10張、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9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罪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4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就如附表編號43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42所示之犯行,與張任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2年確定後(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於94年9月30日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並於95年6月7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故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之罪,共43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財富,竟藉竊盜獲利之心態可議,並增添證人即被害人等生活、財物上相當之困擾、損害,惟念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相當程度節省訴訟資源,且所竊財物價值尚非甚鉅,並審酌其竊盜財物之性質、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惟依司法院大法官第662號解釋意旨,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德進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品名及數量  │被害人│犯罪時間  │犯罪方式附表        │竊盜地點  │備     註 │所犯罪名、│
│    │            │      │          │附表附表            │          │          │所處宣告刑│
├──┼──────┼───┼─────┼──────────┼─────┼─────┼─────┤
│  1 │行動電話1支 │丑○○│98年6月中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市天津│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旬某日下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路2段150  │SONY      │竊盜,累犯│
│    │575號門號   │      │午3時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號之豐益服│ERICSSON牌│,處有期徒│
│    │之SIM卡1張)│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飾店      │型號: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Z550I型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序號:    │新台幣壹仟│
│    │            │      │          │                    │          │00000000  │元折算壹日│
│    │            │      │          │                    │          │0000000號 │          │
├──┼──────┼───┼─────┼──────────┼─────┼─────┼─────┤
│  2 │行動電話1支 │申○○│98年6月22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市繼光│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下午9時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街132 號之│ZIKOM牌   │竊盜,累犯│
│    │694號門號及 │      │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帥公子男服│型號:    │,處有期徒│
│    │0000000000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飾店      │Z-650型   │刑叁月,如│
│    │號之SIM卡各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序號:    │易科罰金以│
│    │1張)       │      │          │任伺機竊取          │          │000000000 │新台幣壹仟│
│    │            │      │          │                    │          │039018號  │元折算壹日│
├──┼──────┼───┼─────┼──────────┼─────┼─────┼─────┤
│  3 │行動電話1支 │子○○│97年6月24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縣潭子│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下午9時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鄉○○路3 │NOKIA牌   │竊盜,累犯│
│    │779號門號之 │      │30分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段19號之5 │型號:    │,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55鞋店    │2760型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序號: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000000000 │新台幣壹仟│
│    │            │      │          │                    │          │214661號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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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行動電話1支 │寅○○│98年6月底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市西屯│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某日下午5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區○○路3 │NOKIA牌   │竊盜,累犯│
│    │395號門號之 │      │時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段282號之 │型號:    │,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鞋玖鞋店  │2160型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序號: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000000000 │新台幣壹仟│
│    │            │      │          │                    │          │980012號  │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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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行動電話1支 │癸○○│98年7月2日│巳○○、張任共同基於│停放在臺中│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下午10時許│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市西屯區黎│SAMSONG牌 │竊盜,累犯│
│    │276號門號之 │      │          │犯意聯絡,由巳○○假│明路與青海│型號:    │,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路口之車號│J758型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QF-0166 號│序號: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自用小客車│000000000 │新台幣壹仟│
│    │            │      │          │                    │上        │853405號  │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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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行動電話1支 │F○○│98年7月3日│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縣豐原│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下午8時10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市○○路20│HTC牌     │竊盜,累犯│
│    │091號門號之 │      │分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1號之對號 │型號:    │,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入座服飾店│P3452型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序號: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000000000 │新台幣壹仟│
│    │            │      │          │                    │          │543975號  │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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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行動電話1支 │戌○○│98年7月6日│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市青海│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下午7時許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路 1段97號│SONY      │竊盜,累犯│
│    │241號門號之 │      │          │犯意聯絡,由巳○○假│之歐諾泳裝│ERICSSON牌│,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店        │型號: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W595型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序號:    │新台幣壹仟│
│    │            │      │          │                    │          │000000000 │元折算壹日│
│    │            │      │          │                    │          │41182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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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行動電話1支 │辛○○│98年7月11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縣潭子│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下午8時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鄉○○○路│SONY      │竊盜,累犯│
│    │896號門號之 │      │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205號之小 │ERICSSON牌│,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淘氣童裝店│型號: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K550I型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序號:    │新台幣壹仟│
│    │            │      │          │                    │          │000000000 │元折算壹日│
│    │            │      │          │                    │          │143276號  │          │
├──┼──────┼───┼─────┼──────────┼─────┼─────┼─────┤
│  9 │行動電話1支 │C○○│98年6月19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市西屯│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下午8時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區○○路9 │NOKIA牌   │竊盜,累犯│
│    │695號門號之 │      │37分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之1號1樓之│型號:    │,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TOPWAY  │5610型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服飾店  │序號: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000000000 │新台幣壹仟│
│    │            │      │          │                    │          │872520號  │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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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行動電話1支 │Q○○│98年6月20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市北區│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下午11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育才街41號│SONY      │竊盜,累犯│
│    │112號門號之 │      │時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之豐天株式│ERICSSON牌│,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會社服飾店│型號: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Z610型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序號:    │新台幣壹仟│
│    │            │      │          │                    │          │000000000 │元折算壹日│
│    │            │      │          │                    │          │521656號  │          │
├──┼──────┼───┼─────┼──────────┼─────┼─────┼─────┤
│ 11 │行動電話1支 │N○○│98年6月21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縣神岡│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下午3時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鄉社口村民│NOKIA牌   │竊盜,累犯│
│    │610號門號之 │      │30分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生路之水果│型號:    │,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攤        │6280型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序號: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000000000 │新台幣壹仟│
│    │            │      │          │                    │          │100468號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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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行動電話1支 │P○○│98年6月21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縣豐原│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下午4時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市○○路15│NOKIA牌   │竊盜,累犯│
│    │885號門號之 │      │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1號之攤位 │型號:    │,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          │2630型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序號: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000000000 │新台幣壹仟│
│    │            │      │          │                    │          │988080號  │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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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行動電話1支 │庚○○│98年6月23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市西屯│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下午3時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區○○路65│SONY      │竊盜,累犯│
│    │398號門號之 │      │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巷15號之惟│ERICSSON牌│,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他衣服服飾│型號: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店        │K610I型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序號:    │新台幣壹仟│
│    │            │      │          │                    │          │000000000 │元折算壹日│
│    │            │      │          │                    │          │38741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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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行動電話1支 │E○○│98年6月24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市西屯│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中午12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區○○路水│LG牌      │竊盜,累犯│
│    │375號門號之 │      │10分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湳市場 4巷│型號:    │,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4弄1號之佛│K0380型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珠攤位    │序號: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000000000 │新台幣壹仟│
│    │            │      │          │                    │          │474062號  │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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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行動電話1支 │壬○○│98年6月25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縣沙鹿│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下午4時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鎮○○○街│SONY      │竊盜,累犯│
│    │600號門號之 │      │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53號之糖果│ERICSSON牌│,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貓雜貨屋  │型號: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K750I型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序號:    │新台幣壹仟│
│    │            │      │          │                    │          │000000000 │元折算壹日│
│    │            │      │          │                    │          │30662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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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行動電話2支 │I○○│98年6月26 │巳○○、張任共同基於│彰化縣彰化│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下午5時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市○○街46│          │竊盜,累犯│
│    │821號、0980 │      │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號之「TOP │          │,處有期徒│
│    │767603號門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WAY」服飾 │          │刑叁月,如│
│    │號之SIM卡各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店        │          │易科罰金以│
│    │1張)       │      │          │任伺機竊取          │          │          │新台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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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行動電話2支 │天○○│98年6月29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市北屯│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中午12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區○○路1 │SONY      │竊盜,累犯│
│    │399號、0980 │      │45分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段32之3號 │ERICSSON牌│,處有期徒│
│    │921692號門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之節奏舞鞋│型號:    │刑叁月,如│
│    │號之SIM卡各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專賣店    │W890I型   │易科罰金以│
│    │1張)       │      │          │任伺機竊取          │          │序號:    │新台幣壹仟│
│    │            │      │          │                    │          │000000000 │元折算壹日│
│    │            │      │          │                    │          │245628號  │          │
│    │            │      │          │                    │          │廠牌:    │          │
│    │            │      │          │                    │          │SAMSUNG牌 │          │
│    │            │      │          │                    │          │型號:    │          │
│    │            │      │          │                    │          │S209型    │          │
│    │            │      │          │                    │          │序號:    │          │
│    │            │      │          │                    │          │OF3AE7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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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行動電話1支 │乙○○│98年6月29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縣大里│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下午6時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市○○路  │NOKIA牌   │竊盜,累犯│
│    │300號門號之 │      │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654號之名 │型號:    │,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坊服飾店  │3600型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序號: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000000000 │新台幣壹仟│
│    │            │      │          │                    │          │304438號  │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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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行動電話1支 │玄○○│98年6月30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縣豐原│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下午9時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市○○路  │SONY      │竊盜,累犯│
│    │627號門號之 │      │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129巷7弄2 │ERICSSON牌│,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號之高校生│型號: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玩具店    │K660I型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序號:    │新台幣壹仟│
│    │            │      │          │                    │          │000000000 │元折算壹日│
│    │            │      │          │                    │          │69274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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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行動電話1支 │H○○│98年7月1日│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縣清水│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下午3時許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鎮○○路  │SONY      │竊盜,累犯│
│    │200號門號之 │      │          │犯意聯絡,由巳○○假│126之5號之│ERICSSON牌│,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CHINA   │型號: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BLUE」服 │Z610I型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飾店      │序號:    │新台幣壹仟│
│    │            │      │          │                    │          │000000000 │元折算壹日│
│    │            │      │          │                    │          │32669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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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行動電話1支 │午○○│98年7月1日│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縣龍井│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下午4時許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鄉東園巷7 │NOKIA牌   │竊盜,累犯│
│    │000號門號之 │      │          │犯意聯絡,由巳○○假│號之雜貨店│型號:    │,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          │6280型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序號: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000000000 │新台幣壹仟│
│    │            │      │          │                    │          │180233號  │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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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行動電話1支 │O○○│98年7月初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縣潭子│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某日下午7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鄉○○路16│MOTOROLA牌│竊盜,累犯│
│    │729號門號之 │      │時        │犯意聯絡,由巳○○假│2 號之唐克│型號:Z3型│,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妮鞋店    │序號: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000000000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344713號  │新台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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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行動電話2支 │B○○│98年7月1日│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市北區│廠牌:LG牌│巳○○共同│
│    │(含0000000 │      │下午8時許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天津路2段7│型號:    │竊盜,累犯│
│    │729號、0980 │      │          │犯意聯絡,由巳○○假│5 號之米國│KF350型   │,處有期徒│
│    │312789號門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中性衣服服│序號:    │刑叁月,如│
│    │號之SIM卡1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飾店      │00000000  │易科罰金以│
│    │張)        │      │          │任伺機竊取          │          │0000000號 │新台幣壹仟│
│    │            │      │          │                    │          │廠牌:    │元折算壹日│
│    │            │      │          │                    │          │MUCH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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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行動電話1支 │酉○○│98年7月2日│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縣大雅│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下午1時45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鄉○○路  │NOKIA牌   │竊盜,累犯│
│    │361號門號之 │      │分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313號之牛 │型號:    │,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仔服飾店  │6111型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序號: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000000000 │新台幣壹仟│
│    │            │      │          │                    │          │337981號  │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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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行動電話1支 │L○○│98年7月2日│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縣東勢│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下午6時許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鎮○○路66│SONY      │竊盜,累犯│
│    │423號門號之 │      │          │犯意聯絡,由巳○○假│號之衣褲子│ERICSSON牌│,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達人服飾店│型號: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Z660I型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序號:    │新台幣壹仟│
│    │            │      │          │                    │          │000000000 │元折算壹日│
│    │            │      │          │                    │          │82842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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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行動電話1支 │丙○○│98年7月4日│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市北屯│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下午4時許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區○○路3 │TOSHIBA牌 │竊盜,累犯│
│    │220號門號之 │      │          │犯意聯絡,由巳○○假│段1122之1 │型號:    │,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號之志興成│908A型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衣服飾店  │序號: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000000000 │新台幣壹仟│
│    │            │      │          │                    │          │823210號  │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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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行動電話1支 │卯○○│98年7月4日│巳○○、張任共同基於│南投縣草屯│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下午7時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鎮○○街  │SONY      │竊盜,累犯│
│    │041號門號之 │      │          │犯意聯絡,由巳○○假│147 號之賞│ERICSSON牌│,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金獵人服飾│型號: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店        │G502型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序號:    │新台幣壹仟│
│    │            │      │          │                    │          │000000000 │元折算壹日│
│    │            │      │          │                    │          │56674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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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行動電話1支 │亥○○│98年7月6日│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縣沙鹿│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下午2時30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鎮○○路  │SONY牌    │竊盜,累犯│
│    │323號門號之 │      │分        │犯意聯絡,由巳○○假│462號之555│型號:    │,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皮鞋店    │T650型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序號: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000000000 │新台幣壹仟│
│    │            │      │          │                    │          │258956號  │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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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行動電話1支 │黃○○│98年7月7日│巳○○、張任共同基於│彰化縣員林│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以前之某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鎮○○街  │SONY      │竊盜,累犯│
│    │821號門號之 │      │          │犯意聯絡,由巳○○假│358 號之方│ERICSSON牌│,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塊服飾店  │型號: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W660I型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序號:    │新台幣壹仟│
│    │            │      │          │                    │          │000000000 │元折算壹日│
│    │            │      │          │                    │          │69499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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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行動電話1支 │J○○│98年7月9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縣沙鹿│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下午3時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鎮鎮○路2 │NOKIA牌   │竊盜,累犯│
│    │220號門號之 │      │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段646-號之│型號:    │,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奇哥童裝店│3120C型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序號: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000000000 │新台幣壹仟│
│    │            │      │          │                    │          │196730號  │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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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行動電話1支 │甲○○│98年7月9  │巳○○、張任共同基於│彰化縣彰化│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下午9時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市○○路  │NOKIA牌   │竊盜,累犯│
│    │897號門號之 │      │30分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124 號之緯│型號:    │,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都服飾店  │6110N型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序號: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000000000 │新台幣壹仟│
│    │            │      │          │                    │          │0000000號 │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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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行動電話1支 │D○○│98年7月13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縣豐原│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下午4時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市○○路  │LG牌      │竊盜,累犯│
│    │558號門號之 │      │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107 號之海│型號:    │,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星體育用品│S5000型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社        │序號: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000000000 │新台幣壹仟│
│    │            │      │          │                    │          │273154號  │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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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行動電話1支 │K○○│98年7月13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縣豐原│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下午4時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市○○街57│NOKIA牌   │竊盜,累犯│
│    │555號門號之 │      │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號之KAPPA │型號:    │,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服飾店    │5610型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序號: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000000000 │新台幣壹仟│
│    │            │      │          │                    │          │522025號  │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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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行動電話1支 │宙○○│98年7月13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市北屯│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下午8時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區○○○路│NOKIA牌   │竊盜,累犯│
│    │218號門號之 │      │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1段101號  │型號:    │,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之「1.618 │6101型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過季商品│序號: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專賣店    │00000000  │新台幣壹仟│
│    │            │      │          │                    │          │0000000號 │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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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行動電話1支 │辰○○│98年7月14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市北屯│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下午12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區○○路3 │SONY      │竊盜,累犯│
│    │243號門號之 │      │時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段78號之麵│ERICSSON牌│,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攤        │型號: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Z310I型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序號:    │新台幣壹仟│
│    │            │      │          │                    │          │000000000 │元折算壹日│
│    │            │      │          │                    │          │06372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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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行動電話1支 │未○○│98年7月14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縣潭子│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下午3時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鄉○○街61│SONY      │竊盜,累犯│
│    │175號門號之 │      │40分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號之蔡家  │ERICSSON牌│,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餃子館    │型號: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K770I型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序號:    │新台幣壹仟│
│    │            │      │          │                    │          │000000000 │元折算壹日│
│    │            │      │          │                    │          │67467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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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行動電話1支 │己○○│98年7月14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市大墩│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以前之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路821 號之│NOKIA牌   │竊盜,累犯│
│    │259號門號之 │      │某日      │犯意聯絡,由巳○○假│法國童裝店│型號:    │,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          │6288型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序號: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000000000 │新台幣壹仟│
│    │            │      │          │                    │          │016988號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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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行動電話1支 │G○○│98年7月15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縣豐原│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下午5時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市○○街35│SAMSONG牌 │竊盜,累犯│
│    │658號門號之 │      │20分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巷5號之中 │型號:    │,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童、大童衣│J208型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褲裝服飾店│序號: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000000000 │新台幣壹仟│
│    │            │      │          │                    │          │055592號  │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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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行動電話1支 │地○○│98年7月15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市北屯│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下午7時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區○○路11│SONY      │竊盜,累犯│
│    │718號門號之 │      │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08號之大蘋│ERICSSON牌│,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果服飾店  │型號: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K530I型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序號:    │新台幣壹仟│
│    │            │      │          │                    │          │000000000 │元折算壹日│
│    │            │      │          │                    │          │77752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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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包包1個     │宇○○│98年7月8日│巳○○、張任共同基於│彰化縣鹿港│          │巳○○共同│
│    │            │      │下午4時許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鎮○○路73│          │竊盜,累犯│
│    │            │      │          │犯意聯絡,由巳○○假│號之東京街│          │,處有期徒│
│    │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頭服飾店  │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          │新台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41 │行動電話1支 │M○○│98年7月16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縣沙鹿│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下午4時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鎮○○路13│SONY      │竊盜,累犯│
│    │569號門號之 │      │許        │犯意聯絡,由巳○○假│2號之錢溏 │ERICSSON牌│,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藉購物名義,分散被害│服飾      │型號:    │刑叁月,如│
│    │            │      │          │人之注意力後,再由張│          │S500I型   │易科罰金以│
│    │            │      │          │任伺機竊取          │          │序號:    │新台幣壹仟│
│    │            │      │          │                    │          │000000000 │元折算壹日│
│    │            │      │          │                    │          │623684號  │          │
├──┼──────┼───┼─────┼──────────┼─────┼─────┼─────┤
│ 42 │行動電話1支 │戊○○│98年7月16 │巳○○、張任共同基於│臺中縣大甲│廠牌:    │巳○○共同│
│    │(含0000000 │      │日下午6時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鎮之紫蘭花│NOKIA牌   │竊盜,累犯│
│    │687號門號之 │      │許        │犯意聯絡,共同利用被│卉店      │型號:    │,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害人忙於卸貨之機會,│          │6280型    │刑叁月,如│
│    │            │      │          │由張任下手竊取      │          │序號:    │易科罰金以│
│    │            │      │          │                    │          │000000000 │新台幣壹仟│
│    │            │      │          │                    │          │480582號  │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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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行動電話1支 │丁○○│98年7月13 │巳○○明知張任所交付│臺中縣神岡│廠牌:    │巳○○收受│
│    │(含0000000 │      │日下午3時 │給其之丁○○所有之行│鄉圖書館2 │SAMSONG牌 │贓物,累犯│
│    │032號門號之 │      │50分許    │動電話1支係張任竊得 │樓        │型號:    │,處有期徒│
│    │SIM卡1張)  │      │          │之他人財物,仍基於收│          │CC03型    │刑貳月,如│
│    │            │      │          │受贓物之犯意收受之。│          │序號:    │易科罰金以│
│    │            │      │          │                    │          │000000000 │新台幣壹仟│
│    │            │      │          │                    │          │348678號  │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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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912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