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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微字第8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楊熾光李慧瑜王姿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微字第8號

再審原告
郭金澤
再審被告
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叔平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14日確定判決(104年度再微字第6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蓋再審之目的,原在匡正確定終局判決之不當,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惟為避免當事人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一再提起再審之訴,致浪費司法資源,自應予以限制,民事訴訟法乃增訂第498條之1,規定:「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此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再字第10號裁定闡釋明確。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4年度再微字第6號確定判決〔下稱再審確定判決,該案係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4年度小上字第7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判決駁回〕後,再審原告主張再審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聲請事由略以:1.再審確定判決與原確定判決均違背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本件再審被告請求標的為定期給付,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2.再審確定判決與原確定判決未審酌再審被告於民國101年8月31日召開之「衛道新世界社區第24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關於管理費調漲之議案,該次會議決議為不通過,被告卻於同年9月3日擅自變更,該變更應為無效;3.再審確定判決與原確定判決未審酌再審被告於100年11月18日修訂之住戶規約未經合法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應屬無效。4.再審確定判決與原確定判決未審酌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3項、司法院訂定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之規定,再審被告於原確定判決之訴訟代理人「林慶鎮」非律師,且林慶鎮與再審被告無僱傭關係,原確定判決與再審確定判決應撤銷林慶鎮之訴訟代理權。5.再審原告已撤銷撤回反訴之意思表示,且該撤回之意思係反訴原告因意思表示錯誤所致,應屬無效自始不生效力,再審確定判決漏未斟酌民法第114條第1項、法官倫理規範第12條第1項、民法第71條規定之適用。是上開本院原確定判決、再審確定判決均有援用無效解釋而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云云,為其論據。

三、經查,本件再審原告認原審判決(103年度中小字第2801號判決)有上開1、2、4、5項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未斟酌有利證據之違法事由,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以原確定判決審理,而原確定判決已就「關於上訴人(即再審原告)指摘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訴訟代理人林慶鎮非合法代理部分」、「關於上訴人指摘原審違背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誤用小額訴訟程序部分」、「關於上訴人指摘原審就系爭區權人會議決議合法有效、上訴人應受決議拘束所為認定違背法令部分」、「關於上訴人指摘原審違法認定反訴部分業經上訴人撤回生效部分」一一論述准駁之理由〔見原確定判決五㈠、㈡、㈣、㈤〕。嗣再審原告於104年9月4日提出「民事本訴再審狀」、「民事反訴再審狀」聲請對原確定判決為再審請求,於再審聲請狀除就上開二、1、2、4、5項事由再為主張外,復提出上開二、3,即「100年11月18日住戶規約違法不實」之事由等情,經本院調閱再審確定判決卷宗核閱屬實,而再審確定判決受理後,均已就再審聲請狀所列之事由為審酌認定,認再審原告上開主張均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此有再審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原告主張之各項再審事由,均業經本院再審確定判決駁回確定,其再以相同事由對原確定判決、再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王姿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微字第8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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