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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

原告
朱寶鳳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被告
朱陽生
訴訟代理人
朱麗蓉
被告
朱寶緞

      朱微庭

      朱麗臻

      朱雅瑩

      朱益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朱陳彩雲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被告朱寶緞、朱微庭、朱麗臻、朱雅瑩、朱益詳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朱陳彩雲於民國106年1月1日死亡,其與配偶即訴外人朱海龍(100年7月11日死亡)育有子女即原告朱寶鳳、被告朱陽生、朱寶緞、訴外人朱陽地,而訴外人朱陽地於102年9月14日死亡,由被告朱微庭、朱麗臻、朱雅瑩、朱益詳代位繼承,是兩造為被繼承人朱陳彩雲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朱陳彩雲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朱陳彩雲並無以遺囑限定其遺產不得分割,且兩造間復無不分割之約定,且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因兩造現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部分

一、被告朱陽生則以:對於原告聲明遺產範圍及應繼分比例無意見。

二、被告朱寶緞、朱微庭、朱麗臻、朱雅瑩、朱益詳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朱陳彩雲於106年1月1日死亡,留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朱陳彩雲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存摺影本為證,且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107年12月17日中市稅智分字第1075111475號函所附房屋稅籍證明書、臺中市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107年12月10日中市稅屯分字第1073128369號函所附房屋稅籍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而被繼承人朱陳彩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但兩造無法就如附表一所示遺產進行協議分割,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朱陳彩雲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復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本件原告請求就被繼承人朱陳彩雲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即不動產部分按兩造應繼分比例採取分別共有方式分割;動產部分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本院斟酌此分割方法尚屬公平妥適,應屬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肆、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附表一:被繼承人朱陳彩雲之遺產明細表(以下存款、投資若有孳息者,均含其孳息)(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項目│ 財產所在地或名稱 │ 分 割 方 法 │├──┼──┼────────────────────┼─────────────────┤│1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0 │分別共有 │├──┼──┼────────────────────┼─────────────────┤│2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0 │分別共有 │├──┼──┼────────────────────┼─────────────────┤│3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2/15 │分別共有 │├──┼──┼────────────────────┼─────────────────┤│4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2/15 │分別共有 │├──┼──┼────────────────────┼─────────────────┤│5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5 │分別共有 │├──┼──┼────────────────────┼─────────────────┤│6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5 │分別共有 │├──┼──┼────────────────────┼─────────────────┤│7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5 │分別共有 │├──┼──┼────────────────────┼─────────────────┤│8 │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5 │分別共有 │├──┼──┼────────────────────┼─────────────────┤│9 │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5 │分別共有 │├──┼──┼────────────────────┼─────────────────┤│10 │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5 │分別共有 │├──┼──┼────────────────────┼─────────────────┤│11 │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權利範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圍:1/15 │分別共有 │├──┼──┼────────────────────┼─────────────────┤│12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4/135 │分別共有 │├──┼──┼────────────────────┼─────────────────┤│13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4/135 │分別共有 │├──┼──┼────────────────────┼─────────────────┤│14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4/135 │分別共有 │├──┼──┼────────────────────┼─────────────────┤│15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權利範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圍:4/135 │分別共有 │├──┼──┼────────────────────┼─────────────────┤│16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80 │分別共有 │├──┼──┼────────────────────┼─────────────────┤│17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35 │分別共有 │├──┼──┼────────────────────┼─────────────────┤│18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35 │分別共有 │├──┼──┼────────────────────┼─────────────────┤│19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35 │分別共有 │├──┼──┼────────────────────┼─────────────────┤│20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35 │分別共有 │├──┼──┼────────────────────┼─────────────────┤│21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35 │分別共有 │├──┼──┼────────────────────┼─────────────────┤│22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35 │分別共有 │├──┼──┼────────────────────┼─────────────────┤│23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35 │分別共有 │├──┼──┼────────────────────┼─────────────────┤│24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35 │分別共有 │├──┼──┼────────────────────┼─────────────────┤│25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35 │分別共有 │├──┼──┼────────────────────┼─────────────────┤│26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35 │分別共有 │├──┼──┼────────────────────┼─────────────────┤│27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35 │分別共有 │├──┼──┼────────────────────┼─────────────────┤│28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35 │分別共有 │├──┼──┼────────────────────┼─────────────────┤│29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35 │分別共有 │├──┼──┼────────────────────┼─────────────────┤│30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35 │分別共有 │├──┼──┼────────────────────┼─────────────────┤│31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35 │分別共有 │├──┼──┼────────────────────┼─────────────────┤│32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35 │分別共有 │├──┼──┼────────────────────┼─────────────────┤│33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35 │分別共有 │├──┼──┼────────────────────┼─────────────────┤│34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35 │分別共有 │├──┼──┼────────────────────┼─────────────────┤│35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35 │分別共有 │├──┼──┼────────────────────┼─────────────────┤│36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35 │分別共有 │├──┼──┼────────────────────┼─────────────────┤│37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5 │分別共有 │├──┼──┼────────────────────┼─────────────────┤│38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5 │分別共有 │├──┼──┼────────────────────┼─────────────────┤│39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5 │分別共有 │├──┼──┼────────────────────┼─────────────────┤│40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5 │分別共有 │├──┼──┼────────────────────┼─────────────────┤│41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5 │分別共有 │├──┼──┼────────────────────┼─────────────────┤│42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5 │分別共有 │├──┼──┼────────────────────┼─────────────────┤│43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5 │分別共有 │├──┼──┼────────────────────┼─────────────────┤│44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5 │分別共有 │├──┼──┼────────────────────┼─────────────────┤│45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5 │分別共有 │├──┼──┼────────────────────┼─────────────────┤│46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5 │分別共有 │├──┼──┼────────────────────┼─────────────────┤│47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5 │分別共有 │├──┼──┼────────────────────┼─────────────────┤│48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5 │分別共有 │├──┼──┼────────────────────┼─────────────────┤│49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5 │分別共有 │├──┼──┼────────────────────┼─────────────────┤│50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5 │分別共有 │├──┼──┼────────────────────┼─────────────────┤│51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5 │分別共有 │├──┼──┼────────────────────┼─────────────────┤│52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5 │分別共有 │├──┼──┼────────────────────┼─────────────────┤│53 │房屋│臺中市○區○○里○○路○段00○0號、權利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範圍:1/5 │分別共有 │├──┼──┼────────────────────┼─────────────────┤│54 │房屋│臺中市○區○○里○○路00號、權利範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5 │分別共有 │├──┼──┼────────────────────┼─────────────────┤│55 │房屋│臺中市○區○○里○○路00巷0號、權利範圍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1/15 │分別共有 │├──┼──┼────────────────────┼─────────────────┤│56 │房屋│臺中市○○區○○里○○路000000號、權利範│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圍:1/5 │分別共有 │├──┼──┼────────────────────┼─────────────────┤│57 │房屋│臺中市○○區○○里○○路000000號、權利範│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圍:1/5 │分別共有 │├──┼──┼────────────────────┼─────────────────┤│58 │房屋│臺中市○○區○○里○○路00000號、權利範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圍:1/5 │分別共有 │├──┼──┼────────────────────┼─────────────────┤│59 │房屋│臺中市○○區○○里○○路00000號、權利範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圍:1/5 │分別共有 │├──┼──┼────────────────────┼─────────────────┤│60 │房屋│臺中市○○區○○里○○路00000號、權利範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圍:1/5 │分別共有 │├──┼──┼────────────────────┼─────────────────┤│61 │房屋│臺中市○○區○○里○○路00000號、權利範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圍:1/5 │分別共有 │├──┼──┼────────────────────┼─────────────────┤│62 │房屋│臺中市○○區○○里○○路00000號、權利範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圍:1/5 │分別共有 │├──┼──┼────────────────────┼─────────────────┤│63 │房屋│臺中市○○區○○里○○路00000號、權利範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圍:1/5 │分別共有 │├──┼──┼────────────────────┼─────────────────┤│64 │房屋│臺中市○○區○○里○○路00000號、權利範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圍:1/5 │分別共有 │├──┼──┼────────────────────┼─────────────────┤│65 │房屋│臺中市○○區○○里○○路00000號、權利範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圍:1/5 │分別共有 │├──┼──┼────────────────────┼─────────────────┤│66 │房屋│臺中市○○區○○里○○路00000號、權利範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 │圍:1/5 │分別共有 │├──┼──┼────────────────────┼─────────────────┤│67 │存款│合作金庫銀行建成分行1,874,843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68 │存款│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南區分部181,649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69 │存款│彰化商業銀行4,300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70 │存款│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里分行274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71 │投資│開發金1457股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
│姓名  │應繼分比例│
├───┼─────┤
│朱陽生│   1/4    │
├───┼─────┤
│朱寶緞│   1/4    │
├───┼─────┤
│朱寶鳳│   1/4    │
├───┼─────┤
│朱微庭│   1/16   │
├───┼─────┤
│朱麗臻│   1/16   │
├───┼─────┤
│朱雅瑩│   1/16   │
├───┼─────┤
│朱益詳│   1/16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