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更字第107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更字第107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佾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後,經受刑
人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李佾瑞因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規定,並無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佾瑞因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書附表一編號1、3、4所示之犯罪日期、編號1、2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編號3、4所示之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欄位內容均為誤載,均應予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附表二即原裁定編號9所示之罪,業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10號判決予以撤銷,有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自不得就此部分併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就此部分仍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至受刑人另具狀表明請求一併將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71號確定判決之宣告刑納入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參卷附刑事聲請注意有利被告定應執行刑事項暨有利被告處分狀(一)、(二)),惟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對受刑人所犯數罪所處之徒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時,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為之,受刑人尚無逕行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之權限,倘受刑人認其所犯數罪符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該管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是受刑人逕向本院聲請就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71號確定判決納入本件定應執行之刑,揆之上開規定,於法不合,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竊 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97.04.15 │ 97.04.15 │ 97.04.08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1816號 │1816號 │1816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8.01.22 │ 98.01.22 │ 98.01.22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98年度台上字第1947號 │98年度台上字第1947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 │判│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04.09 │ 98.04.09 │ 98.01.22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苗栗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 │ │424號 │424號 │424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竊 盜 │ 竊 盜 │ 竊 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 97.04.15 │ 97.04.09 │ 97.04.10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1816號 │5978號 │5978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97年度訴字第2422號 │97年度訴字第2422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8.01.22 │ 97.10.29 │ 97.10.29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 │ │判│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01.22 │ 98.02.06 │ 98.02.0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苗栗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 │424號 │1888號 │1888號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竊 盜 │ 竊 盜 │ 詐 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 97.04.10 │ 97.04.13 │ 97.04.15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5978號 │5978號 │1879號 │ ├─┬──────┼───────────┼───────────┼───────────┤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422號 │97年度訴字第2422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178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7.10.29 │ 97.10.29 │ 100.10.06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178號 │ │判│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02.06 │ 98.02.06 │ 100.10.0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 │1888號 │1888號 │3172號 │ └────────┴───────────┴───────────┴───────────┘ 附表二: ┌────────┬───────────┐ │罪 名 │ 竊 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 97.04.15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5978號 │ ├─┬──────┼───────────┤ │最│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422號 │ │實│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7.10.29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 │ 院 │ │確├──────┼───────────┤ │定│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 │ │判│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02.0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之案件 │ │ ├────────┼───────────┤ │備 註 │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 │1888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