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林照明、郭瑞祥、林欽章、林世民
- 當事人李佾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抄本) 97年度上訴字第1871號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佾瑞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107號,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39號起訴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判決移送管轄;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00號、第2801號、第2802號、第2803號、第2804號、第2805號、第2806號、第2807號、第2808號、第2809號、第2810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18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除引用法條應補載「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外,其餘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刑前強制工作之規定,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欠缺正確工作觀念,因而習慣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被告犯本案之前即有竊盜前科。本件行竊犯案次數多達59次,持竊得之信用卡盜刷及盜領現金次數亦多達46次,惡性非輕,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對被害人造成相當損失。且被告自92年4月間起迄95年6月間止,幾近每月都有竊盜犯行,足見有竊盜習慣。此種主觀惡性,實具潛在危險性格,若不能矯正其價值觀,將來出監後,勢必重蹈覆轍,為協助其再社會化,習得一技之長,應命其進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以培養其勤勞工作之人生觀,亦符合比例原則。原審未審酌上情,未適用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宣告強制工作,致無法藉由強制工作,戒除被告好逸惡勞之竊盜惡習,顯未斟酌被告長期多次犯罪情節,原判決難認妥適等語。被告李佾瑞上訴意旨則以:本案與伊所犯業經判決有期徒刑二年確定之前案,犯罪構成要件相同、犯意概括,係屬連續犯,且有牽連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本案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為免訴判決云云,分別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查:(一)按法院就同一罪刑所適用之法律,無論係對罪或刑(包括主刑、從刑、或刑之加重、減輕與免除等項)或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應本統一性或整體性之原則,予以適用。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為刑法有關保安處分規定之特別法,其適用範圍以所宣告之罪名為竊盜犯或贓物犯為限,苟所宣告之罪名非竊盜犯或贓物犯之罪,縱與之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他罪,為竊盜犯或贓物犯之罪,亦無適用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付保安處分之餘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308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本案所犯偽造私文書、竊盜、詐欺等數罪,應依牽連犯法例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揆諸上揭判決所示,法院就同一罪刑所適用之法律,無論係對於罪或刑或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應本統一性或整體性之原則而適用之,不容任意割裂而適用不同之法律,是本件自無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予以宣告強制工作規定之適用,檢察官上訴請求依該條例規定宣告強制工作,即屬無據。(二)被告雖於本件判決前之92 年4月9日起至92年9月29日止,另犯如原審判決附表六【前案犯罪事實表】所示之案件,連續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等罪,依牽連 犯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5年8月25日以95年度易緝字第8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被告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因上訴不合法,經該院於95年12月28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396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影本(下稱前案判決)在卷可查。惟被告於前案判決所認定之犯罪時間之後,於92年9月29日入 監執行其前於91年間另犯之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之刑期,於92年12月29日出監,有其前案 紀錄表足參,而本案則係於其出監後之93年1月8日起所犯。則其於前案之犯行終結後既已入監執行另案徒刑,顯見本案之犯行係於其出監後另行起意所犯,不能認與其前案所犯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亦即與其前案並無裁判上一罪之連續關係,自非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被告辯稱本案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云云,洵非可採。本件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7259號移送併案意 旨另稱:被告李佾瑞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為如下之竊盜犯行:①於95年4月5日21時許,在臺中市○○路000號文化中心3樓之人文咖啡館內,趁店員林恆毅疏於注意之際,竊取林恆毅所有置於該咖啡館電腦資訊室內桌上之NOKI A牌N70型手機1支,得手後隨即離去。②於95年4 月18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路000號文化中心之地下 室演講廳內,趁林熙上台拍照而疏於注意之際,竊取林熙所有置於觀眾席座位上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6000餘元、手機 、證件、金融卡等物),得手後隨即離去。③於95年5月9日14時許,在臺中市○○路000號文化中心之地下室演藝廳內 ,趁黃師瑾帶領學生表演而疏於注意之際,竊取黃師瑾所有置於觀眾席座位上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2000餘元、手機、 證件、信用卡、金融卡等物),得手後隨即離去,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查本件被告就其是否犯有上揭竊盜案件,雖曾於警、偵訊及原審準備程序中供承不諱,惟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翻異供詞,改稱:「之前承認有偷美術館的部分,是因為我被警察借訊,他們叫我承擔社會責任,意思就是叫我多認幾件,我才承認的,事實上不是我做的」等語,此部分之供詞前後不一,差異甚殊,自難採為其不利之依據。另證人林恆毅、林熙、黃師瑾所述,僅係關於其等物品曾經遭竊,並未能指明係遭本件被告所竊,除不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外,亦不能據為被告關於此部分自白之補強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被告此部分犯罪嫌疑,尚乏積極證據足資認定,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林 欽 章 上列抄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 哲 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107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佾瑞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南縣麻豆鎮前班5號 (另案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39號),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移送本院 管轄,及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00號、第2801號、第2802號、第2803號、第2804號、第2805號、第2806號、第2807號、第2808號、第2809號、第2810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183號),嗣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佾瑞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沒收總表所示之署押及物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李佾瑞前於民國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確定,於92 年12月29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警惕,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及偽造署押、以不正方式自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概括犯意,而先後如下列犯行: ㈠如於附表一編號1之①、2之①、3、4、5之①、6之①、7 之①、8之①、9之①、10之①、11之①、12、13之①、14之①、15之①、16之①、17之①、18之①、20之①、21之①、22之①、23之①、24、25之①、26、27之①、28之①、29之①、30、31之①、32、33之①、34之①、35、36之①、37、38之①、39之①、40之①、41之①、42之①、43之①、44之①、45之①、46之①、47之①、48之①、49之①、50之①、51之①、52之①、53之①、54之①、55之①、56、57之①、58之①、59之①所示之時、地,分別竊取胡景堯、吳怡禎、毅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鹽公司、黃千純、蕭玉娟、張晉崑、顏妙真、唐宇垣、任靜芬、許佩菁、戴蕙蔓、林杏華、林汝育、徐麗娟、江佳恩、何定一、吳佩儀、武子鈺、紀雅卿、林郁璐、蔡欣庭、賴芊霓、黃韻儒、林雨萱、陳鈺淋、陳逸民、張馨勻、陳秋帆、劉素馨、林美華、田秀菁、袁綺、張淳玉、蔡春滿、張佩婷、張靜玲、曾美綾、彭紫紋、林家華、黃美珊、李靖嫻、許雅玲、吳青純、施又菁、丘紀芬、石佩珊、楊說馥、林沛杰、劉芷嫣、樊麗琦、邱睦涵、蘇子渝、陳淑卿、蘇怡華、楊秋燕、許靜怡、徐家莉等人各如附表所示之所有或持有中之物品。期間,又於94年11月14日16時許,騎乘車號000-000號輕機車至臺中縣○○市○○路000號「翔韻音樂教室」,入內佯稱欲購買樂器,乘古慧梅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古慧梅所有放置於椅子上之黑色短皮夾1個(內 有現金新臺幣15,000元、身分證、健保卡及員工證),得逞後隨即騎車逃逸(上開贓物之處分詳如附表一所示)。㈡李佾瑞竊得胡景堯、何定一之汽車駕駛執照後,即於如附表一編號1之②、17之②所示之時地,分別以如附表一編 號1之②、17之②所示之方式,加以變造,並持變造後之 胡景堯汽車駕駛執照,於附表五冒名應訊表編號8所時日 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胡景堯、何定一、及檢調機關對於追訴犯罪之正確性。 ㈢李佾瑞另本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慨括犯意,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時地,偽造「鄭友明」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交付予不知情之臺鹽公司員工,足以生損害於鄭友明及臺鹽公司對於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偽造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4)。又於竊得蕭玉娟所有如附表一 編號6、吳菁純所有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信用卡後,分 別於如附表一編號6、45所示之時地,在信用卡背面持卡 人欄內偽造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蕭波明」、編號45所示 「劉子武」之署名,以表示「蕭波明」、「劉子武」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意,嗣並持以盜刷消費時,行使交付予商店店員核對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蕭玉娟、吳菁純、蕭波明、劉子武及如附表一編號6、45所示上開信用卡之發卡機構對所核發信用卡管理 之正確性。嗣又本同一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7③④、編號34②、及附表一編號23②所示之時地,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7③④、編號34②所示「何定一」名義、編號23②所示「蔡欣庭」名義之私文書,表示係何定一、蔡欣庭本人所辦理之意,並持以行使交付予不知情之該店店員,足以生損害於何定一、及如附表一編號17③④各商店對於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偽造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17③④、編號34②、編號23②)。 ㈣李佾瑞竊得如附表二盜刷附表所示吳怡禎、蕭玉娟、張晉崑、李黃蔡、唐宇垣、任靜芬、許佩菁、林杏華、林汝育、徐麗娟、呂林和、江佳恩、吳佩儀、武子鈺、紀雅卿、林郁璐、黃韻儒、陳鈺淋、陳茂發、陳逸民、張馨勻、劉素馨、田秀菁、蔡春滿、張靜玲、彭紫紋、林家華、黃美珊、李靖嫻、許雅玲、吳青純、施又菁、丘紀芬、石素貞、楊說馥、林沛杰、劉芷嫣、樊麗琦、邱睦涵、蘇子渝、陳淑卿、楊秋燕、許靜怡、徐家莉等人所有各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後,即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法,偽為係真正持卡人,持以行使盜刷購物,其中除附表二編號3之②、5之①②④、6之①③④、10之 ②(徐麗娟部分)、10之呂林和部分、13之②(武子鈺之日盛銀行信用卡之②部分)、14之①、17之陳鈺淋之臺新銀行信用卡部分之③、19之①③、20之劉素馨之日盛銀行信用卡部分之⑤、22之蔡春滿之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部分之②③、23之張靜玲之玉山銀行信用卡部分之②、26之黃美珊玉山銀行信用卡部分之②、兆豐銀行信用卡部分之①②③、28之③、30之施又菁玉山銀行信用卡部分之②、31之丘紀芬華僑銀行信用卡部分之②、33之楊說馥玉山銀行信用卡部分之②③、38、40之楊秋燕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部分之②、42之徐家莉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未致購物得逞外,其餘部分,李佾瑞並連續偽造各如附表二所示之簽帳單,表示係各該信用卡持有人確認消費之意,而持以行使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致使各該店員陷於錯誤,誤認係真正持卡人簽名消費,而交付各該所購物品予李佾瑞,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所示各真正持卡人及各該特約商店、各發卡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詳細盜刷情形如附表二所示)。 ㈤李佾瑞本前述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以不正方式自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地,分別持用所竊得如附表三所示之何定一、曾美綾、林家華、劉信宗所有之金融卡,至金融機構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前,將該等金融卡插入自動櫃員機並輸入提款密碼之不正方法,致該自動付款設備之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分別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予李佾瑞。 ㈥李佾瑞嗣於如附表四所示時地遭警查獲。而李佾瑞為脫免犯行,復冒用胡景堯之名義接受警方詢問及檢察官之訊問,並分別於如附表五編號2至5、7至10、12、13所示筆錄 、口卡片等文書上連續偽造如附表編號2至5、7至10、12 、13所示「胡景堯」之署押,並於附表五編號1同意書、 編號6、11所示之逮捕通知書上偽造如附表五編號1、6、 11所示「胡景堯」之署押,而分別表示胡景堯本人同意搜索、收受逮捕通知之意,並先後行使交付予不知情員警,足以生損害於胡景堯及檢調機關對於追訴犯罪之正確性(偽造內容詳如附表五所示)。 二、案經古慧梅訴由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管轄錯誤,判決移送本院,及臺中市警察局第一、第二、第六分局、臺南市警察局第一、第五分局、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暨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李佾瑞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證人古慧梅、吳怡禎、康文莉、蕭玉娟、戴慧蔓、胡景堯、張晉崑、許珮箐、林杏華、徐麗娟、呂林和、武子鈺、丘琬茹、紀雅卿、陳淙桀、程鴻毅、林郁璐、蔡欣庭、陳茂發、陳鈺淋、黃韻儒、陳逸民、張靜玲、林家華、黃美珊、施又菁、丘紀芬、石佩珊、林沛杰、劉芷嫣、樊麗琦、蘇子渝、陳逸民、張佩婷、彭紫紋、蔡欣庭、賴芊霓、林雨萱、張馨勻、陳秋帆、林美華、田秀菁、張淳玉、蔡春滿、曾美綾、林家華、黃美珊、李靖嫻、許雅玲、施又菁、吳青純、蘇子渝、陳淑卿、劉芷嫣、林沛杰、許靜怡、蘇怡華、徐家莉、袁綺、歐佳宜、顏妙真、唐宇姮、楊說馥、唐宇姮、任靜芬、林汝育、江佳恩、吳珮儀、劉素馨、邱睦涵、陳淑卿、楊秋燕、劉芷嫣、蔡欣庭,邵智怡、黃千純、何定一、陳怡君、楊羽羚、龔昭容、王志遠、陳雅文、鄭資華、謝嘉和、胡國華、陳玟如、馮月林、柯俊團、陳亮凱、郭世豪、王永立、鄭資華、侯順堂、李誠益、王中書、陳昭翔、林青志、魯忠泉、顏妙真、唐宇姮、歐佳宜等所述相符,復有華僑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簽帳單、監視器翻拍畫面、失竊華碩牌S1型筆記型電腦序號、內政部警政署93年3月19日刑紋字第 0930062237號鑑驗書、93年2月27日刑紋字第0930040861號 鑑驗書、93年11月1日刑紋字第0930217632號鑑驗書、95年6月22日刑紋字第0950089777號鑑驗書、貴賓資料表、指紋卡片、被告李佾瑞冒名證人胡景堯之93年12月25日警詢筆錄、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證明書、口卡片、偵訊筆錄、指紋卡、逮捕通知書、警詢筆錄、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萬泰銀行新光健康平安卡影本、大潤發收據、統一發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中縣警察局員警工作紀錄簿、掛失聲明書、中古手機買賣同意書(及SONY-伊利信牌W900型、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手機照片)、證人張晉崑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聯邦銀行持卡人遭盜刷明細、證人林杏華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信信用卡冒用明細、簽帳單、證人徐麗娟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聲明書、盜刷明細、簽帳單)、證人呂林和遭盜刷明細、證人武子鈺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聲明書、簽帳單、遭盜刷明細、紀雅卿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聲明書、簽帳單、遭盜刷明細、證人林郁璐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聲明書、簽帳單、證人蔡欣庭未申請遠傳門號聲明書、證人陳茂發日盛國際商銀消費明細、簽帳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證人黃韻儒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古手機買賣同意書(胡景堯)、監視器、翻拍畫面、冒用明細、簽帳單、贓物認領保管單、證人陳逸民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盜刷明細、簽帳單、證人張靜玲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盜刷明細、簽帳單、證人林家華信用卡簽帳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盜刷明細、證人黃美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聲明書、盜刷明細、簽帳單、證人施又菁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聲明書簽帳單、冒用明細、證人丘紀芬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盜刷明細、簽帳單、證人石佩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聲明書冒用明細、簽帳單、證人林沛杰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盜刷明細、簽帳單、證人劉芷嫣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證人樊麗琦冒用明細、簽帳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聲明書、贓物認領保管單、證人蘇子渝冒用明細、贓物認領保管單、證人陳逸民匯豐銀行、大眾銀行遭盜刷明細、簽帳單、證人彭紫紋合庫簽帳單、盜刷明細、信用卡消費明細、和信電信受信通聯紀錄報表及通聯調閱查詢單、監視錄影翻拍畫面、東信電訊、0000000000申請人資料、證人張馨勻遠東銀行信用卡盜刷紀錄、簽帳單、證人蔡春滿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慶豐銀行爭議款消費明細一覽表、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信用卡簽帳單、證人李靖嫻台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中華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簽帳單、證人吳青純信用卡簽帳單、萬泰銀行信用卡(背面「劉子武」署押1枚)、證人邱睦涵信用卡簽帳單2張、臺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證人陳淑卿臺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證人劉芷嫣國泰世華銀行交易一覽表、證人劉信宗中國信託冒用明細、證人劉芷嫣玉山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證人許靜怡切結書、花旗白金卡月結單、簽帳單、證人田秀菁國泰世華交易明細一覽表、證人曾美綾花旗銀行月結單、大眾銀行客戶歷史交易資料、交易查詢清單、羅東西門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證人許雅玲信用卡簽帳單、證人陳淑卿信用卡簽帳單、證人邱睦涵信用卡簽帳單、信用卡帳單、臺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邱睦涵、陳淑卿)、證人徐家莉信用卡簽帳單中華銀行信用卡部消費明細、國泰世華銀行交易一覽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現場圖、證人邱睦涵、陳淑卿之簽帳單、臺新信用卡帳單、掛失聲明書、冒用明細、證人何定○0000000000門號臺灣大哥大基本資料查詢、電信費帳單、台灣大哥大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3C電子商品買賣讓渡同意書(95.02.18.)、 證人蘇怡華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被告李佾瑞指紋卡片、刑案現場照片、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目錄及照片(蘋果牌筆記型電腦,序號V7348GCXNRY)、贓物認領保管單、臺中市警察局第一 分局繼中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易聖科技、上軒國際電子連鎖世界、鈞越科技簽帳單-徐家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5年9月26日遠傳(業服)字第09510900897號函及證人何定一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證人許佩箐聯邦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簽帳單、爭議交易聲明書、臺南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證人楊說馥聲明書、玉山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簽帳單、國泰世華銀行交易一覽表、證人唐宇姮第一銀行盜刷明細、簽帳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證人任靜芬第一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爭議款授權書、簽帳單、證人林汝育切結書、冒用卡報告書、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簽帳單、聯邦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證人吳珮儀簽帳單、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富邦銀行冒刷明細、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臺新銀行掛失聲明書、臺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證人江佳恩聲明書、臺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消費明細、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證人劉素馨日盛國際商銀消費明細、簽帳單、聲明書、新光銀行爭議消費明細表、證人邱睦涵臺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聯邦銀行盜刷明細、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證人陳淑卿臺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掛失聲明書、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簽帳單、證人楊秋燕新竹國際商銀信用卡爭議交易生明書、國泰世華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國泰世華銀行交易一覽表、簽帳單、聯邦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證人許珮菁、張晉崑邱睦涵、林汝育)、第一銀行信用卡冒刷明細、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簽帳單、爭議款授權書、切結書(證人任淑芬、林汝育、唐宇姮)、證人丘紀芬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安信信用卡卡片交易明細表、簽帳單、國泰世華中部商家遭竊卡明細(證人劉蘋儀、楊說馥、楊秋燕、徐家莉)、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盜刷明細表、簽帳單、監視器翻拍畫面、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交易一覽表、玉山銀行遭盜刷卡號明細、消費明細、簽帳單、信用卡交易明細(證人徐麗娟、黃韻儒、張靜玲、李靖嫻、黃美珊、許雅玲、施又菁、楊說馥、劉芷嫣)、中國信託損失明細、上海銀行(證人徐家莉)信用卡盜刷受損明細、簽帳單、華僑銀行受害人資料與盜刷明細、簽帳單(證人黃美珊、丘紀芬)、日盛銀行遭盜刷信用卡明細、簽帳單(證人武子鈺、陳茂發、劉素馨)、證人徐家莉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聲明書、中華銀行信用卡部消費明細、簽帳單、監視器翻拍畫面、(證人許珮菁)信用卡消費明細、簽帳單、(證人劉素馨)臺灣新光銀行爭議交易明細表、簽帳單、職務報告書、證人劉芷嫣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監視器翻拍畫面、簽帳單(證人張晉崑、劉芷嫣、許珮箐、邱睦涵、楊秋燕、江佳恩)臺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消費明細、證人吳珮儀掛失聲明書、台灣大哥大基本資料查詢、第二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東信電訊基本資料查詢、東信電訊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證人蔡欣庭)、證人歐佳宜聯邦銀行簽帳資料及聯邦銀行96年1月26日(96)聯邦信卡字第0679號函、中國信託 銀行96年7月26日陳報狀及證人李黃菜之簽帳金融卡交易簽 帳單在卷可稽,並有陳逸民等30餘人之身分證、駕照證件、皮包、華碩牌W3筆記型電腦1台、變造汽車駕駛執照1張、蘋果牌筆記型電腦(序號V7348GCXNRY)等扣案可憑,堪認被 告上開不利於己之自白應與事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行為後,於94年1月7日修正,於同年2月2日公佈之修正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又按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此有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 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第一、(四)則可資參照: ㈠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經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 、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320 條第1項竊盜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39條第3 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式自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額為新臺幣1,000元,然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罰金最低額為銀元1元,並提高10倍,前開罰金刑,最低 額為銀元10元,若乘以3倍而換算為新臺幣,最低額僅為新 臺幣30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另同時修正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與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比較,二者規定適用之結果並無不 同,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13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連續犯等規定,此刪除 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牽連犯。 ㈢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刑法第49條規定「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與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前刑法第49條規定「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依軍法或於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不同。且修正後刑法關於累犯之規定,其5年 以內再犯之罪以故意犯為限,始應論以累犯,惟如前案係依軍法審判者,亦應論以累犯。修正前刑法關於累犯之規定,其5年以內再犯之罪以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分故意犯或過 失犯),均應論以累犯,惟如前案係依軍法審判者,則不應論以累犯。 ㈣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但書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因被告所犯第216條、第212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39條 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 式自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依修正前刑法第33 條 第5款規定,其法定得予科處之罰金刑最低額度較低,且本 件適用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牽連犯等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另依修正前、後刑法,本案被告均應成立累犯。是綜被告全部罪刑之比較,自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三、經核: ㈠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之①、2之①、3、4、5之①、6之①、7之①、8之①、9之①、10之①、11之①、12、13之①、14 之①、15之①、16之①、17之①、18之①、20之①、21之①、22之①、23之①、24、25之①、26、27之①、28 之①、 29之①、30、31之①、32、33之①、34之①、35、36 之① 、37、38之①、39之①、40之①、41之①、42之①、43 之 ①、44之①、45之①、46之①、47之①、48之①、49之①、50之①、51之①、52之①、53之①、54之①、55之①、56 、57之①、58之①、59之①所示之行為,及竊取證人古慧梅部分之行為(即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 ㈡被告變造證人胡景堯之汽車駕駛執照,並持以行使,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又其變造證人何定一之汽車駕駛執照,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 。(以上即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又被告此部分之2次犯 行,犯罪時間相隔甚遠,尚無修正刪除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之適用)被告變造證人胡景堯汽車駕駛執照之低度行為,應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查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730號判決參照)是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均係係犯刑 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上開私文書中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又信用卡簽帳單,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簽署持卡人之姓名,由特約商店向發卡銀行請款,該簽帳單由持卡人簽名,即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其與發卡銀行間之約定,對其所購物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消費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簽帳單及信用卡訂購單簽名,係對所簽金額負擔付款之義務,性質上屬消費付款契約書,亦為私文書(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898號判決參照)。是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㈣中,除關於附表二編號3之②、5之①②④、6 之①③④、10之②(徐麗娟部分)、10之呂林和部分、13之②(武子鈺之日盛銀行信用卡之②部分)、14之①、17之陳鈺淋之臺新銀行信用卡部分之③、19之①③、20之劉素馨之日盛銀行信用卡部分之⑤、22之蔡春滿之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部分之②③、23之張靜玲之玉山銀行信用卡部分之②、26 之黃美珊玉山銀行信用卡部分之②、兆豐銀行信用卡部 分之①②③、28之③、30之施又菁玉山銀行信用卡部分之②、31 之丘紀芬華僑銀行信用卡部分之②、33之楊說馥玉山 銀行信用卡部分之②③、38、40之楊秋燕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部分之②、42之徐家莉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 未遂罪外,餘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被告於上開私文書即簽帳單中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㈤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 項以不正方法自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 ㈥被告如附表五編號2至5、7至10、12、13所示筆錄、口卡片 等文書上偽造如附表編號2至5、7至10、12、13所示「胡景 堯」之署押,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罪。又其如 附表五編號1、6、11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上開私文書即同意書、逮捕通知書中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㈦被告先後多次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詐欺取財未遂、以不正方式自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偽造署押等犯行,各時間緊接,所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各應依修正刪除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而從一重處斷,並加重其刑。 ㈧被告所犯之連續竊盜、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連續以不正當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連續偽造署押罪、及前述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變造特種文書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㈨公訴人雖僅就被告關於證人古慧梅部分所為提起公訴,為被告其餘部分之犯行,核與已起訴之部分,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被告前於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確定,於92年12月 29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 爰審酌被告於本件犯罪之始,已近而立之年,卻不知克己慎行,並循合法途徑獲取財富,竟藉本院犯行獲利之心態可議,並致使證人胡景堯等人及如附表一所示各商店、金融機構相當程度之損害、困擾,並混亂社會對於信用卡流通之信賴感,併犯罪時間甚長,所得可觀,犯行不輕,本不宜寬縱,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足見其並非毫無自省能力之人,及公訴人請求從重量刑、併予強制工作之諭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被告偽造如沒收總表中之偽造署押部分,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沒收總表中所示之照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沒收係屬執行事項,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5292號判例可資依循)。至被告變造證人何定一汽車駕駛執照時所用之照片,應未扣案,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五、又被告雖於本院判決前,另犯如附表六【前案犯罪事實表】所示之案件,而連續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 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等罪,併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5年8月25日以95年度易緝字第8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被告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惟因其上訴不合法,經該院於95年12月28日易95年度上訴字396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之事實,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影本(下合稱前案判決)等在卷可查。惟被告於前案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後,另入監執行前述三、所示之竊盜案件有期徒刑3月之刑期,於92年12月29日出監,已如前述。顯見本案犯行係被告出監後,始另行 起意為之,亦即與前案無連續犯關係,並非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故被告辯稱本案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云云,尚有誤會。 六、又被告犯本案之前,僅於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確 定,於92年12月29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犯罪之習慣。且法院就同一罪刑所適用之法律,無論係對於罪或刑或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應本統一性或整體性之原則而適用之,不容任意割裂而適用不同之法律,而前揭被告所犯應依牽連法例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已如前述,本件自無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規定之適用,是公訴人聲請對被告併為強制工作之諭知,尚無必要。 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00號移送併案意旨另稱:被告另犯有附表七所示之竊盜案件,因認被告此部分亦設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等語。惟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查,本件被告就其是否犯有附表七所示之竊盜案件,先於警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不諱,惟嗣於本院審理中翻異供詞,改稱:「之前承認有偷美術館的部分,是因為我被警察借訊,他們叫我承擔社會責任,意思就是叫我多認幾件,我才承認的,事實上不是我做的。」等語,其供詞前後不一,差異甚殊,自難採為其不利之依據。另證人林恆毅、林熙、黃師瑾所述,僅關於其等物品曾經遭竊而以,其等均未指明係遭被告所竊,除不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外,亦不能據為被告前述曾經自白犯罪部分之供述之補強證據。據此,被告此部分犯罪嫌疑,尚屬不能證明,本院無從併予審理,合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刪除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第212條、第217條第1項、第320條、第339條第1項、 第339條之2、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第47條、刑法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14庭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及│犯 罪 時 間 │ 地 點 │ 犯 罪 手 段 │ 併案案號 │ │被害人│ │ │ │ │ ├───┼──────┼──────┼───────────────┼──────┤ │ ⒈ │①93年1月8日│臺南市小東路│被告於上開時、地點,竊取胡景堯│臺中地檢96年│ │胡景堯│ 23時許 │289之3號 │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5千餘元│偵字第2803、│ │ │ │ │、汽車駕駛執照等物),得手後離│2802號 │ │ │ │ │去。 │犯罪事實⒊ │ │ ├──────┼──────┼───────────────┤ │ │ │②93年1 月中│臺南市某旅館│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基於變造│ │ │ │ 旬某日 │內 │特種文書之犯意,將竊得之上開胡│ │ │ │ │ │景堯汽車駕駛執照,變造換貼上自│ │ │ │ │ │己照片。 │ │ ├───┼──────┼──────┼───────────────┼──────┤ │ ⒉ │①93年1 月28│臺南市東平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吳怡│臺中地檢96年│ │吳怡禎│ 日12時許 │24號 │禎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2,000│偵字第2808號│ │ │ │ │元、證件、金融卡、卡號00000000│犯罪事實⒋ │ │ │ │ │00000000華僑銀行信用卡),得手│ │ │ │ │ │後離去。 │ │ │ ├──────┼──────┼───────────────┤ │ │ │②93年1 月28│臺南市中華東│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日12時52分│路2段236號、│得之吳怡禎華僑銀行信用卡,至真│ │ │ │ 許、13時9 │臺南縣仁德鄉│光量販店、燦坤3C仁德店、歐陸奈│ │ │ │ 分許、13時│中山路537號 │珠寶店,以「吳怡禎」名義刷卡消│ │ │ │ 36分許 │、歸仁鄉中山│費,購買價值14,500元之三星牌P1│ │ │ │ │路39號 │08型手機1 支、13,800元之SONY易│ │ │ │ │ │利信Z600型手機1支、19,700元之 │ │ │ │ │ │金項鍊1條,並於信用卡簽帳單持 │ │ │ │ │ │卡人簽名欄偽簽「吳怡禎」署押共│ │ │ │ │ │7枚。(詳細盜刷情形如盜刷附表 │ │ │ │ │ │編號⒈) │ │ ├───┼──────┼──────┼───────────────┼──────┤ │ ⒊ │93年2月3日17│臺南市臨安路│被告於上開時、地點,竊取毅太企│臺中地檢96年│ │毅太企│時許 │2段141號 │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華碩牌S1手│偵字第2806號│ │業股份│ │ │提電腦1臺,得手後離去。 │犯罪事實⒌ │ │有限公│ │ │ │ │ │司 │ │ │ │ │ ├───┼──────┼──────┼───────────────┼──────┤ │ ⒋ │93年2月7日13│臺南市海佃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基於偽造│臺中地檢96年│ │臺鹽公│時許 │1段133號 │文書犯意,以「鄭友明」名義填寫│偵字第2807號│ │司 │ │ │台鹽生技店之貴賓資料表,以表示│犯罪事實⒍ │ │ │ │ │係「鄭友明」本人確認資料正確之│ │ │ │ │ │意,,在該店之貴賓資料表上偽簽│ │ │ │ │ │「鄭友明」署押1 枚後,而持以行│ │ │ │ │ │使交付不知情之店員康文莉,趁康│ │ │ │ │ │文莉不注意之際,竊取台鹽生技店│ │ │ │ │ │所有之康柏牌1077型手提電腦1 臺│ │ │ │ │ │,得手後離去。 │ │ ├───┼──────┼──────┼───────────────┼──────┤ │ ⒌ │①93年8 月19│嘉義市文化路│被告於上開時、地點,竊取黃千純│臺中地檢96年│ │黃千純│ 日15時10分│70號 │所有之黑色皮包1 只(內有證件、│偵字第2803號│ │ │ 許 │ │金融卡、手機及信用卡等物),得│犯罪事實⒎ │ │ │ │ │手後離去。 │ │ │ ├──────┼──────┼───────────────┤ │ │ │②93年8 月19│嘉義市博愛路│被告為警查獲後,為圖脫免罪則,│ │ │ │ 日16時22分│2段262號前 │於該案接受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 │ │ 許 │ │北興派出所員警、臺灣嘉義地方法│ │ │ │ │ │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以表明係│ │ │ │ │ │「胡景堯」本人確認資料正確之意│ │ │ │ │ │,於冒名應訊表編號⒈至⒎所示時│ │ │ │ │ │間、地點,揭續在筆錄等文書偽造│ │ │ │ │ │「胡景堯」之署押(含簽名與按捺│ │ │ │ │ │指印),進而完成偽造該等文書,│ │ │ │ │ │並持交該承辦人員,表示收受之意│ │ │ │ │ │而完成之。 │ │ ├───┼──────┼──────┼───────────────┼──────┤ │ ⒍ │①93年12月24│屏東縣屏東市│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蕭玉│臺中地檢96年│ │蕭玉娟│ 日19時許 │中正路183之4│娟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3,000元、│偵字第2809號│ │ │ │號 │證件、金融卡及卡號000000000000│、第2810號 │ │ │ │ │1808萬泰銀行信用卡等物),得手│犯罪事實⒏ │ │ │ │ │後離去。 │ │ │ ├──────┼──────┼───────────────┤ │ │ │②不詳 │不詳 │被告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於上開│ │ │ │ │ │竊得之蕭玉娟萬泰銀行信用卡後之│ │ │ │ │ │不詳時間、於不詳地點,在上開信│ │ │ │ │ │用卡背面偽簽「蕭波明」姓名1 枚│ │ │ │ │ │。 │ │ │ ├──────┼──────┼───────────────┤ │ │ │③93年12月25│臺南市臨安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日11時21分│2段310號 │得之蕭玉娟萬泰銀行信用卡,至大│ │ │ │ │ │潤發賣場,以「蕭波明」名義刷卡│ │ │ │ │ │消費,購買價值9,999元之OKWAO手│ │ │ │ │ │機1支,並在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 │ │ │ │ │ │簽名欄偽簽「蕭波明」姓名2枚。 │ │ │ │ │ │(詳細盜刷情形如盜刷附表編號⒉│ │ │ │ │ │) │ │ │ ├──────┼──────┼───────────────┤ │ │ │④93年12月25│詳如冒名應訊│被告為警查獲後,為圖脫免罪責,│ │ │ │ 日16時50分│表編號⒏至⒔│於該案接受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 │ │ 許 │ │立人派出所員警、臺灣臺南地方法│ │ │ │ │ │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出具前揭│ │ │ │ │ │變造後之「胡景堯」氣車駕駛執照│ │ │ │ │ │,以表明係「胡景堯」本人確認資│ │ │ │ │ │料正確之意,於冒名應訊表編號⒏│ │ │ │ │ │至⒔所示時間、地點,揭續在筆錄│ │ │ │ │ │等文書偽造「胡景堯」之署押(含│ │ │ │ │ │簽名與按捺指印),進而完成偽造│ │ │ │ │ │該等文書,並持交該承辦人員,表│ │ │ │ │ │示收受之意而完成之。 │ │ ├───┼──────┼──────┼───────────────┼──────┤ │ ⒎ │①94年2月3日│臺南市青年路│被告於上開時、地點,竊取張晉崑│臺中地檢96年│ │張晉崑│ 15時40分許│250號 │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數量不詳之 │偵字第2802號│ │ │ │ │現金、卡號0000000000000000聯邦│犯罪事實⒐ │ │ │ │ │銀行信用卡等物),得手後離去。│ │ │ ├──────┼──────┼───────────────┤ │ │ │②94年2月3日│臺南市西門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16時58分許│1段658號 │得之張晉崑聯邦銀行信用卡,至新│ │ │ │ │ │光三越百貨以「胡景堯」名義刷卡│ │ │ │ │ │消費,購買價值27,992元之金飾,│ │ │ │ │ │並在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 │ │ │ │ │偽簽「胡景堯」署押2枚。(詳細 │ │ │ │ │ │盜刷情形如盜刷附表編號⒊) │ │ │ ├──────┼──────┼───────────────┤ │ │ │②94年2月3日│臺南市西門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17時7分許 │1段658號 │得之張晉崑聯邦銀行信用卡,至新│ │ │ │ │ │光三越百貨以「胡景堯」名義刷卡│ │ │ │ │ │消費,購買價值3,942 元之戒指,│ │ │ │ │ │因過卡失敗而未交易成功。(詳細│ │ │ │ │ │盜刷情形如盜刷附表編號⒊) │ │ ├───┼──────┼──────┼───────────────┼──────┤ │ ⒏ │①94年4月22 │臺南市凱旋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顏妙│臺南地檢95年│ │顏妙真│ 日14時許 │36號 │真之皮夾1 只(內有身分證、健保│偵字第17183 │ │歐佳宜│ │ │卡、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器官捐│號 │ │李黃菜│ │ │贈卡等物)、歐佳宜所之皮夾1 只│ │ │ │ │ │(內有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駕駛│ │ │ │ │ │執照、學生證、歐佳宜之台新銀行│ │ │ │ │ │信用卡、聯邦銀行信用卡、中國信│ │ │ │ │ │託商銀金融卡、臺灣企銀金融卡、│ │ │ │ │ │彰化銀行金融卡、李黃菜之卡號44│ │ │ │ │ │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簽帳金融│ │ │ │ │ │卡、現金500元等物),得手後離 │ │ │ │ │ │去。 │ │ │ ├──────┼──────┼───────────────┤ │ │ │②94年4 月22│臺南市燦坤3│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前開竊│ │ │ │ 日16時16分│C永華二店 │得之李黃菜中國信託商銀簽帳金融│ │ │ │ 許 │ │卡,以「李黃菜」名義刷卡消費,│ │ │ │ │ │購買價值13,600元之3C產品,並│ │ │ │ │ │在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 │ │ │ │ │簽「gxmyhx」之英文署押2枚。( │ │ │ │ │ │詳細盜刷情形如盜刷附表編號⒋)│ │ ├───┼──────┼──────┼───────────────┼──────┤ │ ⒐ │①94年5月3日│臺南市林森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唐宇│臺中地檢96年│ │唐宇姮│ 9時許 │2段214號 │姮所有之皮包(內有身分證、汽機│偵字第2802號│ │ │ │ │車駕照、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犯罪事實⒑(│ │ │ │ │第一銀行銀用卡、台新銀行信用卡│*竊盜部分即│ │ │ │ │、陽信銀行提款卡、現金9,000元 │臺南地檢移送│ │ │ │ │)得手後離去。 │併辦案號95年│ │ ├──────┼──────┼───────────────┤偵字第17183 │ │ │②94年5月3日│臺南縣歸仁鄉│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號犯罪事實二│ │ │ 10時26分許│中山路2 段39│得之唐宇姮第一銀行信用卡、台新│) │ │ │ 、35分許、│號、16號、臺│銀行信用卡,至①歐陸奈珠寶銀樓│ │ │ │ 11時許、12│南市東寧路 │、②常欣通信行、③威世威士登珠│ │ │ │ 時22分許、│225號、臺南 │寶店、④亞杰通信行刷卡消費,其│ │ │ │ 、50分許、│市東寧路225 │中第①②③筆交易均因過卡失敗未│ │ │ │ │號 │完成交易,其於第④筆信用卡簽帳│ │ │ │ │ │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造「胡景崑」│ │ │ │ │ │署押2枚。(詳細盜刷情形如盜刷 │ │ │ │ │ │附表編號⒌) │ │ ├───┼──────┼──────┼───────────────┼──────┤ │ ⒑ │①94年6 月29│臺南縣永康市│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任靜│臺中地檢96年│ │任靜芬│ 日14時許 │復國一路392 │芬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2萬餘│偵字第2802號│ │ │ │號 │元、證件、卡號0000000000000000│犯罪事實⒒ │ │ │ │ │第一銀行信用卡、臺南企銀提款卡│ │ │ │ │ │、土地銀行提款卡、中國信託信用│ │ │ │ │ │卡、台新銀行信用卡等物),得手│ │ │ │ │ │後離去。 │ │ │ ├──────┼──────┼───────────────┤ │ │ │②94年6 月29│臺南市安和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日16時39分│1段218號 │得之任靜芬所有第一銀行信用卡,│ │ │ │ 許 │ │至全虹通信行臺南安順店刷卡消費│ │ │ │ │ │,購買價值17,250元之手機,並在│ │ │ │ │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胡景堯」署押2枚。(詳細盜刷 │ │ │ │ │ │情形如盜刷附表編號⒍) │ │ │ ├──────┼──────┼───────────────┤ │ │ │③94年6 月29│臺南市中山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日14時54分│162 號、安和│得之任靜芬所有第一銀行信用卡,│ │ │ │ 許、16時51│路1段249號 │至新光三越百貨、金陞興銀樓,欲│ │ │ │ 分許、52分│ │購買價值57,344元之金飾及30,000│ │ │ │ 許 │ │元、20,595元之金飾,均因過卡失│ │ │ │ │ │敗而未交易成功。(詳細盜刷情形│ │ │ │ │ │如盜刷附表編號⒍) │ │ ├───┼──────┼──────┼───────────────┼──────┤ │ ⒒ │①94年7 月28│臺南縣永康市│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許珮│臺中地檢96年│ │許珮箐│ 日16時許 │正強街139號 │箐所有皮包1只(內有現金8,000元│偵字第2802號│ │ │ │ │、健保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犯罪事實⒓ │ │ │ │ │中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 │ │ │ │ │773607聯邦銀行信用卡),得手後│ │ │ │ │ │離去。 │ │ │ ├──────┼──────┼───────────────┤ │ │ │②94年7 月28│臺南市西門路│被告分別於上開時間、地點,連續│ │ │ │ 日17時09分│304 號、海佃│持前開竊得之許珮箐中華銀行信用│ │ │ │ 許、17分許│路1段108號、│卡及聯邦銀行信用卡,至豪威襯衫│ │ │ │ 及29分許 │國安街33號 │專賣店、錦珍銀樓、元福銀樓刷卡│ │ │ │ │ │消費,購買價值2,960元之襯衫及 │ │ │ │ │ │37,540元、28,200元之金飾,並在│ │ │ │ │ │一式二聯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 │ │ │ │ │名欄處偽簽「不詳英文」署押共6 │ │ │ │ │ │枚。(詳細盜刷情形如盜刷附表編│ │ │ │ │ │號⒎) │ │ ├───┼──────┼──────┼───────────────┼──────┤ │ ⒓ │94年8 月31日│臺南市東安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戴慧│臺中地檢96年│ │戴慧蔓│14時45分許 │292號 │蔓所有之皮包1 只(內有健保卡、│偵字第2804號│ │ │ │ │證件、金融卡、現金10,000元等物│犯罪事實⒔ │ │ │ │ │),得手後離去。 │ │ ├───┼──────┼──────┼───────────────┼──────┤ │ ⒔ │①94年9 月16│臺中市中友百│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林杏│臺中地檢96年│ │林杏華│ 日11時許 │貨6 樓某服飾│華所有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偵字第2802號│ │ │ │專櫃 │國信託信用卡1張,得手後離去。 │犯罪事實⒕ │ │ ├──────┼──────┼───────────────┤ │ │ │②94年9 月16│臺中市復興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日13時54分│4段186號、B1│得之信用卡,以「林森華」名義刷│ │ │ │ 許、14時許│ │卡消費,購買價值450元、4,070元│ │ │ │ │ │之日常生活用品,並均在信用卡簽│ │ │ │ │ │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林森華│ │ │ │ │ │」署押各2枚(共4枚)。(詳細盜│ │ │ │ │ │刷情形如盜刷附表編號⒏) │ │ ├───┼──────┼──────┼───────────────┼──────┤ │ ⒕ │①94年9 月27│臺中市明禮街│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林汝│臺中地檢96年│ │林汝育│ 日17時許 │4之4號 │育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2,000│偵字第2802號│ │ │ │ │元、證件、卡號0000000000000000│犯罪事實⒖ │ │ │ │ │聯邦銀行信用卡、華南銀行金融卡│ │ │ │ │ │、郵局提款卡、土地銀行金融卡、│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 │ │ │ │ │信用卡、日盛銀行信用卡等物),│ │ │ │ │ │得手後離去。 │ │ │ ├──────┼──────┼───────────────┤ │ │ │②94年9 月27│臺中市河南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日17時58分│3段120號 │得之林汝育所有聯邦銀行、第一銀│ │ │ │ 許 │ │行信用卡,至老虎城刷卡連續消費│ │ │ │ │ │3筆,購買價值31,000元之金飾、 │ │ │ │ │ │31,000元、21,500元之物品,並於│ │ │ │ │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林汝育」署押各2枚。(共4枚)│ │ │ │ │ │(詳細盜刷情形如盜刷附表編號⒐│ │ │ │ │ │) │ │ ├───┼──────┼──────┼───────────────┼──────┤ │ ⒖ │①94年10月22│臺中市五權六│被告於上開時、地點,竊取徐麗娟│臺中地檢96年│ │徐麗娟│ 日17時許 │街6號 │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1,000元│偵字第2802號│ │呂林和│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花旗銀行│犯罪事實⒗ │ │ │ │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玉│ │ │ │ │ │山銀行信用卡、呂林和所有之卡號│ │ │ │ │ │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信用卡│ │ │ │ │ │等物),得手後離去。 │ │ │ ├──────┼──────┼───────────────┤ │ │ │②94年10月22│臺中市大智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日18時8 分│15號、臺中縣│得之徐麗娟花旗銀行、玉山銀行信│ │ │ │ 許 │大里市益民路│用卡,分別至漢風珠寶店、寶源珠│ │ │ │ │2段256號 │寶銀樓連續刷卡消費,購買價值 │ │ │ │ │ │46,700元、34,900元之金飾,並在│ │ │ │ │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劉子武」署押及「不詳英文劉子│ │ │ │ │ │武」各2枚。(詳細盜刷情形如盜 │ │ │ │ │ │刷附表編號⒑) │ │ │ ├──────┼──────┼───────────────┤ │ │ │③94年10月22│臺中縣大里市│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日18時36分│國光路2段710│得之呂林和中國信託信用卡,至大│ │ │ │ 許 │號 │買家賣場欲刷卡消費購買價值12, │ │ │ │ │ │380元之手機1支,因過卡後該賣場│ │ │ │ │ │人員要求核對身分,被告表示不願│ │ │ │ │ │購買而刷退。(詳細盜刷情形如盜│ │ │ │ │ │刷附表編號⒑) │ │ ├───┼──────┼──────┼───────────────┼──────┤ │ ⒗ │①94年11月4 │臺中市昌平路│被告於上開時、地點,竊取江佳恩│臺中地檢96年│ │江佳恩│ 日14時許 │2 段11之11號│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證件、三信 │偵字第2802號│ │ │ │ │銀行金融卡、玉山銀行金融卡、卡│犯罪事實⒘ │ │ │ │ │號0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信用│ │ │ │ │ │卡等物),得手後離去。 │ │ │ ├──────┼──────┼───────────────┤ │ │ │②94年11月4 │臺中市昌平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日14時23分│1段107號 │得之江佳恩信用卡,至上方珠寶銀│ │ │ │ 許 │ │樓刷卡消費,購買價值69,000元之│ │ │ │ │ │金飾,並於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 │ │ │ │ │名欄處偽簽「張晉崑」署押2枚。 │ │ │ │ │ │(詳細盜刷情形如盜刷附表編號⒒│ │ │ │ │ │) │ │ ├───┼──────┼──────┼───────────────┼──────┤ │ ⒘ │①94年11月22│臺中市中清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何定│臺中地檢96年│ │何定一│ 日18時30分│99之9號 │一所有皮包1 只(內有汽車駕駛執│偵字第2800號│ │ │ 許 │ │照、身分證、郵局金融卡等物)得│犯罪事實⒙ │ │ │ │ │手後離去。 │ │ │ ├──────┼──────┼───────────────┤ │ │ │②94年11月底│臺中市天津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基於變造│ │ │ │ │4段307號23樓│特種文書之犯意,將前開竊得之何│ │ │ │ │之3 │定一汽車駕駛執照,換貼上自己照│ │ │ │ │ │片,而變造該張駕駛執照。 │ │ │ │ │ │ │ │ │ ├──────┼──────┼───────────────┤ │ │ │③95年1月20 │臺中市臺灣大│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前開竊│ │ │ │ 日 │哥大北屯文心│得之何定一身分證,表示係「何定│ │ │ │ │店 │一」本人所辦理之意,並持以行使│ │ │ │ │ │交付該店店員,在「第三代行動通│ │ │ │ │ │信業務服務申請書」之申請人欄,│ │ │ │ │ │偽簽「何定一」簽名共2枚後,申 │ │ │ │ │ │請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 │ │ │ ├──────┼──────┼───────────────┤ │ │ │④95年1 月21│臺中市遠傳電│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前開竊│ │ │ │ 日 │信民權特約服│得之何定一身分證,表示係「何定│ │ │ │ │務中心 │一」本人所辦理之意,並持以行使│ │ │ │ │ │交付該店店員,於行動電話服務申│ │ │ │ │ │請書2 張之申請人欄偽簽「何定一│ │ │ │ │ │」之簽名共6枚後,申請門號09550│ │ │ │ │ │51202、0000000000使用。 │ │ │ ├──────┼──────┼───────────────┤ │ │ │⑤95年2 月11│臺中市中清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前開竊│ │ │ │ 日夜間某時│某便利商店 │得之何定一郵局金融卡(帳戶號不│ │ │ │ │ │詳),由自動提款機盜領現金43, │ │ │ │ │ │000元。 │ │ ├───┼──────┼──────┼───────────────┼──────┤ │ ⒙ │①94年11月28│臺中市大墩十│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吳珮│臺中地檢96年│ │吳珮儀│ 日12時30分│街270號 │儀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1千餘│偵字第2802號│ │ │ 許 │ │元、證件、金融卡、卡號00000000│犯罪事實⒚ │ │ │ │ │00000000號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 │0000000000000000號臺北富邦銀行│ │ │ │ │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台新銀行信用卡、三信銀行金融卡│ │ │ │ │ │、郵局金融卡等物),得手後離去│ │ │ │ │ │。 │ │ │ ├──────┼──────┼───────────────┤ │ │ │②94年11月28│臺中市家樂福│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連續持上│ │ │ │ 日12時28分│大墩店、京城│開竊得之吳珮儀台新銀行信用卡、│ │ │ │ 許、13時11│珠寶銀樓、臺│花旗銀行信用卡、臺北富邦銀行信│ │ │ │ 分許、28分│中市大雅路 │用卡,至臺中市家樂福大墩店、京│ │ │ │ 許、14時7 │319號、臺中 │城珠寶銀樓、全虹通信行、寶琳醫│ │ │ │ 分許 │市學士路246 │療用品有限公司刷卡消費,購買價│ │ │ │ │之1號 │值2,659元之精油、56,820元之金 │ │ │ │ │ │飾、12,800元之手機、900元之維 │ │ │ │ │ │他命,並在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 │ │ │ │ │名欄處偽簽「吳珮儀」署押2 枚及│ │ │ │ │ │「張晉崑」署押6 枚。(詳細盜刷│ │ │ │ │ │情形如盜刷附表編號⒓) │ │ ├───┼──────┼──────┼───────────────┼──────┤ │ ⒚ │94年12月8 日│臺中市綠川西│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出具變造│臺中地檢96年│ │陳雅文│、95年5月1日│街135號1樓 │之「胡景堯」汽車駕照,以「胡景│偵字第2802號│ │ │、95年5 月30│ │堯」本人所出賣之意,分別販售中│犯罪事實⒛ │ │ │日 │ │古手機1支、1支、2 支予聯強通訊│ │ │ │ │ │行店員陳雅文,並均在「中古手機│ │ │ │ │ │買賣同意書」上偽簽「胡景堯」簽│ │ │ │ │ │名共3 枚,而持之以行使交付予陳│ │ │ │ │ │雅文。 │ │ ├───┼──────┼──────┼───────────────┼──────┤ │ ⒛ │①94年12月10│臺中市民生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武子│臺中地檢96年│ │武子鈺│ 日11時 │454號 │鈺所有之皮包1 只(內有現金50元│偵字第2802號│ │ │ │ │、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犯罪事實 │ │ │ │ │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 │ │ │ │ │421209日盛銀行信用卡等物),得│ │ │ │ │ │手後離去。 │ │ │ ├──────┼──────┼───────────────┤ │ │ │②94年12月10│臺中市漢口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日11時43分│4段359號、進│得之日盛銀行信用卡、中國信託信│ │ │ │ 許、12時4 │化北路221號 │用卡,至金時代銀樓、全虹通信行│ │ │ │ 分許 │ │崇進店,連續以「張晉崑」及「武│ │ │ │ │ │子鈺」之名義刷卡消費,購買價值│ │ │ │ │ │15,000元、12,900元之金飾與手機│ │ │ │ │ │1支,並在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 │ │ │ │ │ │名欄處分別偽簽「張晉崑」及「武│ │ │ │ │ │子鈺」署押各2枚。(詳細盜刷情 │ │ │ │ │ │形如盜刷附表編號⒔) │ │ ├───┼──────┼──────┼───────────────┼──────┤ │ │①94年12月12│臺中市大連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紀雅│臺中地檢96年│ │紀雅卿│ 日16時許 │2段253號 │卿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3,000│偵字第2802號│ │陳淙桀│ │ │元、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犯罪事實 │ │ │ │ │託信用卡、「陳淙桀」之匯豐銀行│ │ │ │ │ │信用卡、證件等物),得手後離去│ │ │ │ │ │。 │ │ │ ├──────┼──────┼───────────────┤ │ │ │②94年12月12│臺中縣潭子鄉│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日16時31分│頭張路2段76 │得之紀雅卿中國信託信用卡,分別│ │ │ │ 許 │之1號1樓 │至金祥園銀樓刷卡消費,購買價值│ │ │ │ │ │24,430元之金飾,並在信用卡簽帳│ │ │ │ │ │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張晉崑」│ │ │ │ │ │署押2枚。(詳細盜刷情形如盜刷 │ │ │ │ │ │附表編號⒕) │ │ ├───┼──────┼──────┼───────────────┼──────┤ │ │①94年12月22│臺中市三民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林郁│臺中地檢96年│ │林郁璐│ 日21時許 │203之2號 │璐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2,700│偵字第2802號│ │程鴻毅│ │ │元、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犯罪事實 │ │ │ │ │託信用卡、證件、程鴻毅之中國信│ │ │ │ │ │託銀行信用卡等物),得手後離去│ │ │ │ │ │。 │ │ │ ├──────┼──────┼───────────────┤ │ │ │②94年12月22│臺中市中友百│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日20時許、│貨專櫃 │得之林郁璐中國信託信用卡,連續│ │ │ │ 20時3分許 │ │以「林郁璐」名義刷卡消費,購買│ │ │ │ │ │價值3,600元、5,850元之牛仔褲、│ │ │ │ │ │日本進口洗面乳1 組,並均在信用│ │ │ │ │ │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林郁│ │ │ │ │ │璐之英文署押各2枚(共4枚)。(│ │ │ │ │ │詳細盜刷情形如盜刷附表編號⒖)│ │ ├───┼──────┼──────┼───────────────┼──────┤ │ │①94年12月30│臺中市文心南│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蔡欣│臺中地檢96年│ │蔡欣庭│ 日16時許 │路712號 │庭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200元│偵字第2802號│ │ │ │ │身分證、健保卡、行照、駕照、第│犯罪事實 │ │ │ │ │一銀行金融卡等物),得手後離去│ │ │ │ │ │。 │ │ │ ├──────┼──────┼───────────────┤ │ │ │②94年12月30│臺灣大哥大股│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出具上開│ │ │ │ 日某時 │份有限公司北│竊得之蔡欣庭身分證、汽車駕照,│ │ │ │ │屯區特約服務│表示以「蔡欣庭」名義申請之意,│ │ │ │ │中心 │在該門市所提供「臺灣大哥大第二│ │ │ │ │ │代行動電話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 │ │ │ │ │、「東信電訊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 │ │ │ │」之申請人欄偽簽「蔡欣庭」署押│ │ │ │ │ │各2枚(合計4枚)後,持之以行使│ │ │ │ │ │交付予不知情之店員,申請門號09│ │ │ │ │ │00000000、0000000000使用。 │ │ ├───┼──────┼──────┼───────────────┼──────┤ │ │95年1月5日14│臺中縣潭子鄉│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賴芊│臺中地檢96年│ │賴芊霓│時許 │圓通南路181 │霓所有之鑰匙皮包1 只,得手後離│偵字第2801號│ │ │ │號 │去。 │犯罪事實 │ ├───┼──────┼──────┼───────────────┼──────┤ │ │①95年1 月10│臺中市文新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黃韻│臺中地檢96年│ │黃韻儒│ 日14時許 │3段106號 │儒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6,500│偵字第2802號│ │ │ │ │元、卡號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犯罪事實 │ │ │ │ │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中國信託信用卡、台新銀行信用卡│ │ │ │ │ │等物),得手後離去。 │ │ │ ├──────┼──────┼───────────────┤ │ │ │②95年1 月10│臺中市精誠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日15時15分│130之2號、精│得之黃韻儒玉山銀行信用卡及中國│ │ │ │ 、26分許、│誠路72之1號 │信託信用卡,至儷穎商行、宏記珠│ │ │ │ 15時46分許│、公益路251 │寶銀樓、飛傳通訊有限公司、臺灣│ │ │ │ 、16時26分│號、中正路 │羽毛製品店、金寶山銀樓、益昌銀│ │ │ │ 、32分、41│193號、成功 │樓連續刷卡消費,購買價值34,610│ │ │ │ 分許 │路193號、成 │元、21,800元之金飾、15,590元之│ │ │ │ │功路180號 │Nokia牌6,270型手機1支、3,440元│ │ │ │ │ │之外套、24,490元、17,850元之金│ │ │ │ │ │飾,並在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 │ │ │ │ │欄處偽簽「劉子武」署押共4枚( │ │ │ │ │ │玉山銀行部分)、「黃韻儒」姓名│ │ │ │ │ │共4枚、「劉子武」、「劉子政」 │ │ │ │ │ │署押各2 枚(中國信託銀行部分)│ │ │ │ │ │。(詳細盜刷情形如盜刷附表編號│ │ │ │ │ │⒗) │ │ │ ├──────┼──────┼───────────────┤ │ │ │③95年1 月10│臺中市綠川西│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將上開刷│ │ │ │ 日某時 │街135號1樓43│卡購得之Nokia牌6270型手機1支,│ │ │ │ │攤位 │以13,50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 │ │ │ │ │陳雅文。 │ │ ├───┼──────┼──────┼───────────────┼──────┤ │ │95年1 月12日│臺中市文心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林雨│臺中地檢96年│ │林雨萱│16時許 │4段247號 │萱所有之皮包1 只(內有身份證、│偵字第2801號│ │ │ │ │駕照、土地銀行存摺等物),得手│犯罪事實 │ │ │ │ │後離去。 │ │ ├───┼──────┼──────┼───────────────┼──────┤ │ │①95年1 月14│臺中市公益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陳鈺│臺中地檢96年│ │陳鈺淋│ 日19時許 │2段247號 │淋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6,000│偵字第2802號│ │陳茂發│ │ │元、證件、陳鈺淋所有卡號457960│犯罪事實 │ │ │ │ │0000000000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信│ │ │ │ │ │用卡,陳茂發所有卡號0000000000│ │ │ │ │ │651200日盛銀行信用卡等物),得│ │ │ │ │ │手後離去。 │ │ │ ├──────┼──────┼───────────────┤ │ │ │②95年1 月14│臺中市大業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日19時13分│572號、黎明 │得之陳茂發之日盛銀行信用卡、陳│ │ │ │ 、34分、47│路1段1189號 │鈺淋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台新│ │ │ │ 分、49分許│、黎明路3之 │銀行信用卡,分別以「陳茂發」、│ │ │ │ │15號 │「劉子武」名義至特莉金珠寶銀樓│ │ │ │ │ │、貴族珠寶銀樓、金元成銀樓,連│ │ │ │ │ │續刷卡消費,分別購買價值23,100│ │ │ │ │ │元、23,300元、19,200元、12,500│ │ │ │ │ │元、16,435元之金飾,並在信用卡│ │ │ │ │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陳茂│ │ │ │ │ │發之英文」署押2 枚及「劉子武」│ │ │ │ │ │署押共6枚。(詳細盜刷情形如盜 │ │ │ │ │ │刷附表編號⒘) │ │ ├───┼──────┼──────┼───────────────┼──────┤ │ │①95年1月16 │臺中市健行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陳逸│臺中地檢96年│ │陳逸民│ 日15時許 │481號 │民所有皮包1 只(內有身分證、健│偵字第2802號│ │ │ │ │保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匯豐│犯罪事實 │ │ │ │ │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 │ │ │ │ │07大眾銀行信用卡)後離去。 │ │ │ ├──────┼──────┼───────────────┤ │ │ │②95年1月16 │臺中市昌平路│被告分別於上開時間、地點,持前│ │ │ │ 日16時、15│1段218號、北│開竊得之大眾銀行信用卡、匯豐銀│ │ │ │ 時58分、16│屯路184號 │行信用卡至今永生珠寶銀樓、震旦│ │ │ │ 時18分許 │ │通訊行,連續以「劉子武」名義以│ │ │ │ │ │大眾銀行信用卡購買價值28,500元│ │ │ │ │ │之金飾、以匯豐銀行信用卡購買 │ │ │ │ │ │價值25,000元之金飾及16,700元之│ │ │ │ │ │手機1支,並在信用卡簽帳單持卡 │ │ │ │ │ │人簽名欄處偽簽「劉子武」署押共│ │ │ │ │ │6枚。(詳細盜刷情形如盜刷附表 │ │ │ │ │ │編號⒙) │ │ ├───┼──────┼──────┼───────────────┼──────┤ │ │①95年1 月25│臺中縣豐原市│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張馨│臺中地檢96年│ │張馨勻│ 日15時許 │水源路595號 │勻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10,00│偵字第2801號│ │ │ │ │0元、身分證、健康保險卡、駕照 │犯罪事實 │ │ │ │ │、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遠東銀行信用卡等物),得手後離│*被告曾同日│ │ │ │ │去。 │15時04分、20│ │ ├──────┼──────┼───────────────┤分至臺中縣豐│ │ │②95年1 月25│臺中縣豐原市│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原市前街121 │ │ │ 日15時14分│中正路254號 │得之張馨勻遠東銀行信用卡,至震│號、中正路 │ │ │ 許 │ │旦通訊行刷卡消費,購買價值14, │194號刷卡購 │ │ │ │ │800元之手機,並在信用卡簽帳單 │買價值24,570│ │ │ │ │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劉子武」署│元、16,500元│ │ │ │ │押2枚。(詳細盜刷情形如盜刷附 │之商品,交易│ │ │ │ │表編號⒚) │未成功。 │ ├───┼──────┼──────┼───────────────┼──────┤ │ │95年1 月26日│臺中市西屯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陳秋│臺中地檢96年│ │陳秋帆│某時許 │2段297之8號 │帆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健保卡、 │偵字第2801號│ │ │ │ │駕、身分證等物),得手後離去。│犯罪事實 │ ├───┼──────┼──────┼───────────────┼──────┤ │ │①95年2月2日│臺中市公益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劉素│臺中地檢96年│ │劉素馨│ 11時30分許│2段318號 │馨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卡號45796│偵字第2802號│ │ │ │ │00000000000號日盛銀行信用卡、 │犯罪事實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新光銀行│ │ │ │ │ │信用卡、現金10,000元等物),得│ │ │ │ │ │手後離去。 │ │ │ ├──────┼──────┼───────────────┤ │ │ │②95年2月2日│臺中市家樂福│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連續持上│ │ │ │ 13時24分許│大墩店、京城│開竊得之劉素馨日盛銀行信用卡、│ │ │ │ 、49分許、│珠寶銀樓、中│新光銀行信用卡,至臺中市家樂福│ │ │ │ 14時5 分許│美街336 號、│大墩店、京城珠寶銀樓、上海寶石│ │ │ │ 、25分許、│精誠路49號、│銀樓、天元銀樓、諾基亞通信行、│ │ │ │ 13時21分許│公益路127 號│FB男飾店、全虹通信行,以「Soya│ │ │ │ 、39分許 │、繼光街111 │」名義(前4筆消費部分)及「劉 │ │ │ │ │號、向上路1 │子武」名義刷卡消費,購買價值24│ │ │ │ │段354號 │,300元之金飾、25,267元之金飾、│ │ │ │ │ │14,200元之手機、2,360元之衣服 │ │ │ │ │ │、24,500元之金飾,並在信用卡簽│ │ │ │ │ │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Soya │ │ │ │ │ │」署押共6枚、「劉子武Soya」署 │ │ │ │ │ │押2枚、「劉子武」署押共4枚。(│ │ │ │ │ │詳細盜刷情形如盜刷附表編號⒛)│ │ ├───┼──────┼──────┼───────────────┼──────┤ │ │95年2月3日19│臺中市崇德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林美│臺中地檢96年│ │林美華│時許 │2段429號 │華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健保卡、 │偵字第2801號│ │ │ │ │駕照、身分證、現金10,000元等物│犯罪事實 │ │ │ │ │),得手後離去。 │ │ ├───┼──────┼──────┼───────────────┼──────┤ │ │①95年2 月10│臺中市漢口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田秀│臺中地檢96年│ │田秀菁│ 日12時許 │3段153號 │菁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2,600│偵字第2801號│ │ │ │ │元、身分證、駕照、卡號00000000│犯罪事實 │ │ │ │ │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等物│ │ │ │ │ │),得手後離去。 │ │ │ ├──────┼──────┼───────────────┤ │ │ │②95年2 月10│臺中市南屯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日15時31分│2段732號 │得之田秀菁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 │ │ │ │ │至勝芳珠銀樓以「田秀菁」名義刷│ │ │ │ │ │卡消費,購買價值12,611元之金飾│ │ │ │ │ │,並在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 │ │ │ │ │處偽簽不詳署押2 枚(國泰世華銀│ │ │ │ │ │行稱該筆簽單未回覆,故未能提供│ │ │ │ │ │該筆消費簽帳單、詳細盜刷情形如│ │ │ │ │ │盜刷附表編號) │ │ ├───┼──────┼──────┼───────────────┼──────┤ │ │①95年2 月18│臺中市中興街│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袁綺│臺中地檢96年│ │袁 綺│ 日16時15分│169號 │所有之蘋果牌A1046型筆記型電腦1│偵字第2800號│ │ │ 許 │ │臺,得手後離去。 │犯罪事實 │ │ ├──────┼──────┼───────────────┤ │ │ │②95年2 月18│臺中市民族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變造後│ │ │ │ 日20時30分│32號2樓之1 │之「何定一」身分證,表示係「何│ │ │ │ 許 │ │定一」本人出賣之意,在該公司之│ │ │ │ │ │「3C電子商品買賣讓渡同意書」上│ │ │ │ │ │讓渡人欄偽簽「何定一」署押2 枚│ │ │ │ │ │後,持之以行使交付予不知情之格│ │ │ │ │ │上科技公司會計陳玟如,以16,000│ │ │ │ │ │元之價格出售陳玟如。 │ │ ├───┼──────┼──────┼───────────────┼──────┤ │ │95年2 月21日│臺中縣龍井鄉│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張淳│臺中地檢96年│ │張淳玉│13時15分許 │東海街151號 │玉所有之皮包1 只(內有健保卡、│偵字第2801號│ │ │ │ │駕照、身分證、郵局金融卡、學生│犯罪事實 │ │ │ │ │證、現金10,000元等物),得手後│ │ │ │ │ │離去。 │ │ ├───┼──────┼──────┼───────────────┼──────┤ │ │①95年2 月21│臺中縣沙鹿鎮│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蔡春│臺中地檢96年│ │蔡春滿│ 日13時許 │光華路315號 │滿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3,000│偵字第2801號│ │ │ │ │元、身分證、駕照、卡號00000000│犯罪事實 │ │ │ │ │00000000慶豐銀行信用卡、卡號54│ │ │ │ │ │00000000000000臺北富邦銀行信用│ │ │ │ │ │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合作│ │ │ │ │ │金庫銀行信用卡等物),得手後離│ │ │ │ │ │去。 │ │ │ ├──────┼──────┼───────────────┤ │ │ │②95年2 月21│臺中縣沙鹿鎮│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分別持上│ │ │ │ 日14時14分│日新街172號 │開竊得之蔡春滿慶豐銀行信用卡、│ │ │ │ 許、15時7 │、龍井鄉中港│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信用卡、合作│ │ │ │ 分、14時55│路東園巷18號│金庫銀行信用卡,至金品珠寶銀樓│ │ │ │ 分 │、不詳 │、FFFF東海店、不詳店家以「胡景│ │ │ │ │ │堯」、「張晉崑」名義刷卡消費,│ │ │ │ │ │購買價值26,000元之金飾、1,107 │ │ │ │ │ │元之手機充電器與電池、及14,935│ │ │ │ │ │元之物品,並在信用卡簽帳單持卡│ │ │ │ │ │人簽名欄處偽簽「胡景堯」署押共│ │ │ │ │ │4枚、「張晉崑」署押2枚。(詳細│ │ │ │ │ │盜刷情形如盜刷附表編號) │ │ │ ├──────┼──────┼───────────────┤ │ │ │③95年2 月21│臺中縣龍井鄉│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日15時11分│中港路東園巷│得之蔡春滿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信│ │ │ │ 許 │3號 │用卡,至比價王手機販賣店以「蔡│ │ │ │ │ │春滿」名義刷卡消費,購買價值 │ │ │ │ │ │16,684元之手機,過卡後因不願核│ │ │ │ │ │對持卡人身分而刷退取消交易。(│ │ │ │ │ │詳細盜刷情形如盜刷附表編號)│ │ ├───┼──────┼──────┼───────────────┼──────┤ │ │95年2 月22日│臺中市南屯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張佩│臺中地檢96年│ │張佩婷│13時許 │2段192號 │婷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3,000│偵字第2801號│ │ │ │ │元、身分證、健康保險卡、金融卡│犯罪事實 │ │ │ │ │等物)得手後離去。 │ │ ├───┼──────┼──────┼───────────────┼──────┤ │ │①95年2 月26│臺中縣沙鹿鎮│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張靜│臺中地檢96年│ │張靜玲│ 日18時40分│清路信義巷 │玲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500元│偵字第2802號│ │ │ 許 │102號 │、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犯罪事實 │ │ │ │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玉│ │ │ │ │ │山銀行信用卡、國泰銀行信用卡、│ │ │ │ │ │富邦銀行信用卡等物),得手後離│ │ │ │ │ │去。 │ │ │ ├──────┼──────┼───────────────┤ │ │ │②95年2 月26│臺中縣大雅鄉│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日19時48分│大雅路10號 │得之張靜玲玉山銀行信用卡、中國│ │ │ │ 許、47分許│ │信託信用卡,至華豐珠寶銀樓刷卡│ │ │ │ │ │消費,連續購買價值31,000元、26│ │ │ │ │ │,900 元之金飾,並在信用卡簽帳 │ │ │ │ │ │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張晉崑」│ │ │ │ │ │署押共4枚。(詳細盜刷情形如盜 │ │ │ │ │ │刷附表編號) │ │ ├───┼──────┼──────┼───────────────┼──────┤ │ │①95年2 月27│臺中市福科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曾美│臺中地檢96年│ │曾美綾│ 日21時許 │316號 │綾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身份證、 │偵字第2801號│ │ │ │ │健保卡、駕照、花旗銀行信用卡、│犯罪事實 │ │ │ │ │帳號0000000號羅東西門郵局金融 │ │ │ │ │ │卡、帳號000000000000號大眾銀行│ │ │ │ │ │金融卡等物),得手後離去。 │ │ │ ├──────┼──────┼───────────────┤ │ │ │②95年2 月27│臺中市逢甲大│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日某時許 │學附近某便利│得之郵局金融卡、大眾銀行金融卡│ │ │ │ │商店 │,分別插入該便利商店之自動提款│ │ │ │ │ │機,並輸入不詳密碼,盜領現金27│ │ │ │ │ │,000元(郵局)、100,000元(大 │ │ │ │ │ │眾銀行)。 │ │ ├───┼──────┼──────┼───────────────┼──────┤ │ │①95年3月6日│臺中市大墩12│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彭紫│臺中地檢96年│ │彭紫紋│ 16時許 │街313號1樓 │紋所有皮包1只(內有現金700元、│偵字第2801號│ │ │ │ │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合│犯罪事實 │ │ │ │ │作金庫信用卡等物)得手後離去。│ │ │ ├──────┼──────┼───────────────┤ │ │ │②95年3月6日│臺中市西屯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前開竊│ │ │ │ 16時59分許│2段32之12號 │得之合作金庫信用卡,以「劉子武│ │ │ │ │ │名義」向玉都珠寶銀樓刷卡購買價│ │ │ │ │ │值4,400 元之金飾,並在信用卡簽│ │ │ │ │ │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劉子武│ │ │ │ │ │」署押2枚。(詳細盜刷情形如盜 │ │ │ │ │ │刷附表編號) │ │ ├───┼──────┼──────┼───────────────┼──────┤ │ │①95年3月9日│臺中市西屯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林家│臺中地檢96年│ │林家華│ 14時許 │3段151之7號 │華所有之皮包1 只(內有證件、卡│偵字第2802號│ │ │ │ │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信用│犯罪事實 │ │ │ │ │卡等物),得手後離去。 │ │ │ ├──────┼──────┼───────────────┤ │ │ │②95年3月9日│臺中市清海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14時24分許│2段151號 │得之林家華中國信託信用卡,至水│ │ │ │ │ │木通訊行,以「胡景堯」名義刷卡│ │ │ │ │ │消費,購買價值14,700元之NOKIA │ │ │ │ │ │牌6270型手機1 支,並在信用卡簽│ │ │ │ │ │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胡景堯│ │ │ │ │ │」署押2枚。(詳細盜刷情形如盜 │ │ │ │ │ │刷附表編號) │ │ │ ├──────┼──────┼───────────────┤ │ │ │③95年3月9日│臺中市大業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下午某時 │某便利商店 │得之郵局金融卡(帳戶密碼不詳)│ │ │ │ │ │,插入該便利商店內之自動提款機│ │ │ │ │ │盜領現金28,000元。 │ │ │ ├──────┼──────┼───────────────┤ │ │ │④95年3 月某│臺中縣太平市│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將上開盜│ │ │ │ 日 │太平路242號 │刷購得之NOKIA牌6270型手機以 │ │ │ │ │ │12,90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張│ │ │ │ │ │于柔。 │ │ ├───┼──────┼──────┼───────────────┼──────┤ │ │①95年3 月10│臺中市自治街│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黃美│臺中地檢96年│ │黃美珊│ 日15時許 │3之1號 │珊所有之皮包1 只(內有證件、卡│偵字第2802號│ │ │ │ │號0000000000000000華僑銀行信用│犯罪事實 │ │ │ │ │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國│ │ │ │ │ │際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 │ │ │ │3100玉山銀行信用卡、花旗銀行信│ │ │ │ │ │用卡等物),得手後離去。 │ │ │ ├──────┼──────┼───────────────┤ │ │ │②95年3 月10│臺中市美村南│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分別持上│ │ │ │ 日15時58分│路125 號、復│開竊得之黃美珊華僑銀行信用卡、│ │ │ │ 許、16時許│興路2 段75號│玉山銀行信用卡,至金鴻美銀樓、│ │ │ │ 、16時32分│、新和街201 │丁丁藥局、金億銀樓、哈拉網通電│ │ │ │ 、47分、56│號、復興路1 │訊有限公司、金緻品實業有限公司│ │ │ │ 分許、17時│段493 號、復│連續刷卡消費,購買價值20,000元│ │ │ │ 07分許 │興路1段359號│、23,200元之金飾、1,519元之藥 │ │ │ │ │ │品、24,480元之金飾、14,380元之│ │ │ │ │ │手機、22,785元之金飾,並在信用│ │ │ │ │ │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胡│ │ │ │ │ │景堯」署押共10枚。(詳細盜刷情│ │ │ │ │ │形如盜刷附表編號) │ │ ├───┼──────┼──────┼───────────────┼──────┤ │ │①95年3 月13│臺中市漢口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李靖│臺中地檢96年│ │李靖嫻│ 日13時許 │1段137號 │嫻所有之皮包1 只(內有身分證、│偵字第2801號│ │ │ │ │駕照、卡號0000000000000000台新│犯罪事實 │ │ │ │ │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 │ │ │ │ │02中華銀行信用卡等物),得手後│ │ │ │ │ │離去。 │ │ │ ├──────┼──────┼───────────────┤ │ │ │②95年3 月13│臺中市太原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分別持上│ │ │ │ 日16時28分│3段121號、公│開竊得之李靖嫻中華商銀信用卡、│ │ │ │ 許、52分許│益路188之3號│台新銀行信用卡,至天晶珠寶名店│ │ │ │ 及17時6 分│、精誠路105 │、唯美珠寶店、旺角電訊行、天晶│ │ │ │ 許、16時29│之3號、向上 │珠寶店、福泰珠寶金行刷卡消費 │ │ │ │ 分、16時39│路1段220號、│30, 784元、25,800元(中華商銀 │ │ │ │ 分 │中美街272號 │)14,200元(台新銀行)、25,000│ │ │ │ │ │元、36,720元(玉山銀行),並在│ │ │ │ │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劉子武」署押共10枚。(詳細盜│ │ │ │ │ │刷情形如盜刷附表編號) │ │ ├───┼──────┼──────┼───────────────┼──────┤ │ │①95年3 月16│臺中市五權七│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許雅│臺中地檢96年│ │許雅玲│ 日14時許 │街122號 │玲所有之皮包1 只(內有身分證、│偵字第2801號│ │ │ │ │健保卡、駕照、郵局金融卡、卡號│犯罪事實 │ │ │ │ │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信用卡│ │ │ │ │ │等物),得手後離去。 │ │ │ ├──────┼──────┼───────────────┤ │ │ │②95年3 月16│臺中市富比士│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日14時37分│精品商社、富│得之許雅玲玉山銀行信用卡,連續│ │ │ │ 許、52分許│堤珠寶銀樓 │以「張晉崑」名義刷卡消費,購買│ │ │ │ │ │價值35,000元之金飾、22,900元之│ │ │ │ │ │金飾,並在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 │ │ │ │ │名欄處偽簽「張晉崑」署押共4 枚│ │ │ │ │ │。(詳細盜刷情形如盜刷附表編號│ │ │ │ │ │) │ │ ├───┼──────┼──────┼───────────────┼──────┤ │ │①95年3 月22│臺中市西屯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吳青│臺中地檢96年│ │吳青純│ 日下午某時│1段410號 │純所有之皮包1 只(內有健保卡、│偵字第2801號│ │ │ │ │駕照、身分證、卡號000000000000│犯罪事實 │ │ │ │ │9709萬泰銀行信用卡等物),得手│ │ │ │ │ │後離去。 │ │ │ ├──────┼──────┼───────────────┤ │ │ │②95年3 月22│不詳 │被告於不詳時間、地點,於竊得之│ │ │ │ 日下午某時│ │吳青純萬泰銀行信用卡背面持卡人│ │ │ │ │ │簽名欄偽簽「劉子武」署押1枚。 │ │ │ ├──────┼──────┼───────────────┤ │ │ │③95年3 月22│臺中市寶島眼│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日16時18分│鏡永安分公司│得之吳青純萬泰銀行信用卡,以「│ │ │ │ 許 │ │劉子武」名義刷卡消費,購買價值│ │ │ │ │ │1,200 元之隱形眼鏡,並在信用卡│ │ │ │ │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劉子│ │ │ │ │ │武」署押2枚。(詳細盜刷情形如 │ │ │ │ │ │盜刷附表編號) │ │ ├───┼──────┼──────┼───────────────┼──────┤ │ │①95年3 月22│臺中市博館三│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施又│臺中地檢96年│ │施又菁│ 日17時許 │街37號 │菁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4,000│偵字第2802號│ │ │ │ │元、證件、卡號0000000000000000│犯罪事實 │ │ │ │ │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 │ │ │ │ │017602玉山銀行信用卡、富邦銀行│ │ │ │ │ │信用卡、土地銀行提款卡等物),│ │ │ │ │ │得手後離去。 │ │ │ ├──────┼──────┼───────────────┤ │ │ │②95年3 月22│臺中市文心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分別持上│ │ │ │ 日18時10分│3 段80號、和│開竊得之施又菁玉山銀行信用卡、│ │ │ │ 許、33分許│南路2段500號│中國信託信用卡,至傳訊通信行、│ │ │ │ │ │麗兒采家股份有限公司,連續刷卡│ │ │ │ │ │消費,購買價值23,587元之手機、│ │ │ │ │ │234元之營養品,並在信用卡簽帳 │ │ │ │ │ │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張晉崑」│ │ │ │ │ │署押共4枚。(詳細盜刷情形如盜 │ │ │ │ │ │刷附表編號) │ │ ├───┼──────┼──────┼───────────────┼──────┤ │ │①95年4月1日│臺中市黎明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丘紀│臺中地檢96年│ │丘紀芬│ 16時20分許│1段221號 │芬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9,500│偵字第2802號│ │ │ │ │元、證件、華僑銀行金融卡、卡號│犯罪事實 │ │ │ │ │0000000000000000華僑銀行信用卡│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 │ │ │ │ │銀行信用卡、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 │ │ │ │ │等物),得手後離去。 │ │ │ ├──────┼──────┼───────────────┤ │ │ │②95年4月1日│臺中縣烏日鄉│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16時33分、│三民街210號 │得之丘紀芬華僑銀行信用卡、合作│ │ │ │ 34分許 │ │金庫銀行信用卡,至金記銀樓連續│ │ │ │ │ │刷卡消費,購買價值25,000元、24│ │ │ │ │ │,250元之金飾,並在信用卡簽帳 │ │ │ │ │ │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張晉崑」│ │ │ │ │ │署押共4枚。(詳細盜刷情形如盜 │ │ │ │ │ │刷附表編號) │ │ ├───┼──────┼──────┼───────────────┼──────┤ │ │①95年4月6日│臺中市精誠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石佩│臺中地檢96年│ │石佩珊│ 13時許 │78號 │珊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證件、郵 │偵字第2802號│ │石素貞│ │ │局金融卡、誠泰銀行信用卡、土銀│犯罪事實 │ │ │ │ │IC 卡、石素貞所有卡號000000000│ │ │ │ │ │0 000000中國信託信用卡等物),│ │ │ │ │ │得手後離去。 │ │ │ ├──────┼──────┼───────────────┤ │ │ │②95年4月6日│臺中市公益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13時32分許│231號 │得之石素貞信用卡,至金玉珠寶銀│ │ │ │ │ │樓刷卡消費,並在信用卡簽帳單持│ │ │ │ │ │卡人簽名欄處偽簽石素貞之英文署│ │ │ │ │ │押「Jean」2枚。(詳細盜刷情形 │ │ │ │ │ │如盜刷附表編號) │ │ ├───┼──────┼──────┼───────────────┼──────┤ │ │①95年4 月16│臺中市綏遠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楊說│臺中地檢96年│ │楊說馥│ 日11時許 │2段9號 │馥所有之皮包1 只(內有證件、卡│偵字第2802號│ │ │ │ │號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犯罪事實 │ │ │ │ │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號玉山銀行信用卡等物),得手後│ │ │ │ │ │離去。 │ │ │ ├──────┼──────┼───────────────┤ │ │ │②95年4 月16│臺中市西屯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連續持上│ │ │ │ 日11時40分│2段269之50號│開竊得之楊說馥國泰世華銀行信用│ │ │ │ 許、49分許│、福星路332 │卡、玉山銀行信用卡,至屈臣氏文│ │ │ │ │號 │華店、唯軟電腦圖書廣場刷卡消費│ │ │ │ │ │,購買價值202元之沐浴乳、2,370│ │ │ │ │ │元之電腦鍵盤,並在信用卡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張晉崑」署│ │ │ │ │ │押共4枚。(詳細盜刷情形如盜刷 │ │ │ │ │ │附表編號) │ │ ├───┼──────┼──────┼───────────────┼──────┤ │ │①95年4 月17│臺中市明義街│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林沛│臺中地檢96年│ │林沛杰│ 日20時50分│55號 │杰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證件、華 │偵字第2802號│ │ │ 許 │ │南銀行提款卡、玉山銀行提款卡、│犯罪事實 │ │ │ │ │板信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 │ │ │ │ │607786中國信託信用卡、荷蘭銀行│ │ │ │ │ │信用卡等物),得手後離去。 │ │ │ ├──────┼──────┼───────────────┤ │ │ │②95年4 月17│臺中市成功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日21時17分│、繼光街113 │得之林沛杰中國信託信用卡,至全│ │ │ │ 許、21時24│號 │球銀樓、嬌點珠寶銀樓,以「張晉│ │ │ │ 分許、28分│ │崑」名義刷卡消費,購買價值6,08│ │ │ │ 許 │ │0元、3,000元及600 元之金飾,並│ │ │ │ │ │均在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 │ │ │ │ │偽簽「張晉崑」署押共6枚。(詳 │ │ │ │ │ │細盜刷情形如盜刷附表編號) │ │ ├───┼──────┼──────┼───────────────┼──────┤ │ │①95年4 月19│臺中縣潭子鄉│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劉芷│臺中地檢96年│ │劉芷嫣│ 日14時許 │勝利五街之商│嫣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1萬元│偵字第2802號│ │(原名│ │店內 │(警詢被害人稱10萬元)、證件、│犯罪事實 │ │劉蘋儀│ │ │劉芷嫣所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號國泰世華信用卡、卡號00000000│ │ │劉信宗│ │ │00000000號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 │00000000000000號郵局金融卡及劉│ │ │ │ │ │信宗所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卡號014074│ │ │ │ │ │0000000 號郵局金融卡、兒子之健│ │ │ │ │ │保卡等物),得手後離去。 │ │ │ ├──────┼──────┼───────────────┤ │ │ │②95年4 月19│臺中市興安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分別持上│ │ │ │ 日16時53分│2段5號、昌平│開竊得之劉芷嫣國泰世華銀行信用│ │ │ │ 、17時08分│路2段3之7號 │卡、玉山銀行信用卡、劉信宗之中│ │ │ │ │ │國信託信用卡,至金聖昌銀樓、金│ │ │ │ │ │聖昌銀樓、新寶發銀樓、恆昌銀樓│ │ │ │ │ │刷卡消費,購買價值20,000元、25│ │ │ │ │ │,700元、19,450元之金飾,並在信│ │ │ │ │ │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劉子武」署押共6枚。(詳細盜刷 │ │ │ │ │ │情形如盜刷附表編號) │ │ │ ├──────┼──────┼───────────────┤ │ │ │③95年4 月19│臺中市北屯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將上開竊│ │ │ │ 日下午某時│某便利商店 │得之劉芷嫣豐原南陽郵局金融卡,│ │ │ │ │ │插入便利商店內之自動提款機,並│ │ │ │ │ │輸入不詳密碼,盜領現金8,000元 │ │ │ │ │ │。 │ │ ├───┼──────┼──────┼───────────────┼──────┤ │ │①95年4 月22│臺中市漢口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樊麗│臺中地檢96年│ │樊麗琦│ 日15時許 │3段91號 │琦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卡號45631│偵字第2802號│ │ │ │ │00000000000 中國信託聯名卡、卡│犯罪事實 │ │ │ │ │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信│ │ │ │ │ │用卡、現金300 元等物),得手後│ │ │ │ │ │離去。 │ │ │ ├──────┼──────┼───────────────┤ │ │ │②95年4 月22│臺中市中清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日16時8 分│208 號、臺中│得之樊麗琦中國信託信用卡、聯名│ │ │ │ 許、23分許│縣大雅鄉民生│卡,分別至家樂福大賣場、臺灣大│ │ │ │ │路1段282號 │哥大門市,連續以「張晉崑」名義│ │ │ │ │ │刷卡消費,購買價值27,410元之金│ │ │ │ │ │飾、23,500元之手機1 支,並在信│ │ │ │ │ │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張晉崑」署押共4枚。(詳細盜刷 │ │ │ │ │ │情形如盜刷附表編號) │ │ │ ├──────┼──────┼───────────────┤ │ │ │③95年4月下 │臺中市綠川西│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將上開刷│ │ │ │ 旬某日 │街135號1樓43│卡購得之Sony牌W900i型手機1支,│ │ │ │ │攤位 │以19,700元之價格轉賣予不知情之│ │ │ │ │ │陳雅文。 │ │ ├───┼──────┼──────┼───────────────┼──────┤ │ │①95年4 月25│臺中市永福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邱睦│臺中地檢96年│ │邱睦涵│ 日19時30分│118巷15號 │涵所有皮包1只(內有現金200元、│偵字第2802號│ │ │ 許 │ │證件、卡號0000000000000000台新│犯罪事實 │ │ │ │ │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 │ │ │ │ │04聯邦銀行信用卡)等物,得手後│ │ │ │ │ │離去。 │ │ │ ├──────┼──────┼───────────────┤ │ │ │②95年4 月25│臺中市市政路│被告分別於上開時間、地點,連續│ │ │ │ 日20時31分│480 號、精誠│持前開竊得知邱睦涵台新銀行信用│ │ │ │ 許、41分許│路43號、11之│卡、聯邦銀行信用卡,至衣蝶百貨│ │ │ │ 、21時18分│3號 │臺中店、藝大利珠寶店、NOKIA行 │ │ │ │ 許、24分許│ │動電話館以「胡景堯」、「邱滕國│ │ │ │ │ │」名義刷卡消費,購買價值1,000 │ │ │ │ │ │元、23,867元、7,300元之金飾及 │ │ │ │ │ │16,800元之手機,並在一式二聯之│ │ │ │ │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胡景堯」署押共4枚及「邱滕國 │ │ │ │ │ │」署押共4枚。(詳細盜刷情形如 │ │ │ │ │ │盜刷附表編號) │ │ ├───┼──────┼──────┼───────────────┼──────┤ │ │①95年5月2日│臺中市公益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蘇子│臺中地檢96年│ │蘇子渝│ 20時許 │2段453號 │渝所有之皮包內中國信託卡號4563│偵字第2802號│ │ │ │ │000000000000信用卡1張、聯名卡1│犯罪事實 │ │ │ │ │張、美國中國信託提款卡1 張,得│ │ │ │ │ │手後離去。 │ │ │ ├──────┼──────┼───────────────┤ │ │ │②95年5月2日│臺中市公益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21時25分許│231 號、中港│得之蘇子渝中國信託信用卡,至金│ │ │ │ 、32分許 │路1段281之1 │玉珠寶銀樓、漢登企業公司欲刷卡│ │ │ │ │號 │消費,購買價值不詳之金飾,均因│ │ │ │ │ │過卡失敗而未交易成功。(詳細盜│ │ │ │ │ │刷情形如盜刷附表編號) │ │ ├───┼──────┼──────┼───────────────┼──────┤ │ │①95年5月3日│臺中市山西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陳淑│臺中地檢96年│ │陳淑卿│ 21時10分許│2段88號 │卿所有之皮包1 只(內有汽車駕照│偵字第2802號│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犯罪事實 │ │ │ │ │信用卡等物),得手後離去。 │ │ │ ├──────┼──────┼───────────────┤ │ │ │②95年5月3日│臺中市永福路│被告分別於上開時間、地點,持前│ │ │ │ 21時48分、│168之1、北屯│開竊得之台新銀行信用卡以「張晉│ │ │ │ 56分許 │路189號 │崑」名義刷卡消費,購買價值630 │ │ │ │ │ │元之營養品、29,440元之金飾,並│ │ │ │ │ │分別在一式二聯之信用卡簽帳單持│ │ │ │ │ │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張晉崑」署押│ │ │ │ │ │共4枚。(詳細盜刷情形如盜刷附 │ │ │ │ │ │表編號) │ │ ├───┼──────┼──────┼───────────────┼──────┤ │ │95年5月5日10│臺中市英才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蘇怡│臺中地檢96年│ │蘇怡華│時30分許 │600 號文化中│華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200元│偵字第2800號│ │ │ │心地下室演講│、手機、證件、信用卡等物),得│犯罪事實 │ │ │ │廳 │手後離去。 │ │ ├───┼──────┼──────┼───────────────┼──────┤ │ │①95年5月8日│新竹市金山街│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楊秋│臺中地檢96年│ │楊秋燕│ 13時10分許│10號2樓 │燕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證件、卡 │偵字第2802號│ │ │ │ │號0000000000000000號新竹國際商│犯罪事實 │ │ │ │ │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號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等物),得│ │ │ │ │ │手後離去。 │ │ │ ├──────┼──────┼───────────────┤ │ │ │②95年5月8日│新竹縣新竹市│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連續持上│ │ │ │ 13時32分許│光復路1段358│開竊得之楊秋燕國泰世華銀行信用│ │ │ │ 、14時2分 │之2 號、康是│卡及新竹國際商銀信用卡,至金益│ │ │ │ 許、16分許│美生活藥妝清│美銀樓、康是美生活藥妝清華店、│ │ │ │ 、17分許 │華店、全航通│全航通信電子光華店,均以「劉子│ │ │ │ │信電子光華店│武」名義刷卡消費,構買價值27, │ │ │ │ │ │200元之金飾、565元之營養品、 │ │ │ │ │ │8,500元、8,000元之手機各1支, │ │ │ │ │ │並均在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 │ │ │ │ │處偽簽「劉子武」署押共8枚。( │ │ │ │ │ │詳細盜刷情形如盜刷附表編號)│ │ ├───┼──────┼──────┼───────────────┼──────┤ │ │①95年5 月19│新竹市金山九│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許靜│臺中地點96年│ │許靜怡│ 日14時許 │街50號 │宜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健保卡、 │偵字第2801號│ │ │ │ │身分證、郵局金融卡、卡號431178│犯罪事實 │ │ │ │ │0000000000信用卡等物),得手後│ │ │ │ │ │離去。 │ │ │ ├──────┼──────┼───────────────┤ │ │ │②95年5 月19│新竹市燦坤3C│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日14時45分│光復店 │得之林沛杰花旗銀行信用卡,至燦│ │ │ │ 許 │ │坤3C光復店,以「張晉崑」名義刷│ │ │ │ │ │卡消費,購買價值16,400元之手機│ │ │ │ │ │1 支,並在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 │ │ │ │ │名欄處偽簽「張晉崑」署押2枚。 │ │ │ │ │ │(詳細盜刷情形如盜刷附表編號│ │ │ │ │ │) │ │ ├───┼──────┼──────┼───────────────┼──────┤ │ │①95年6月1日│臺中市東山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徐家│臺中地檢96年│ │徐家莉│ 14時許 │1段286號 │莉所有置於儲藏室之皮包1只(內 │偵字第2800號│ │ │ │ │有證件、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犯罪事實 │ │ │ │ │、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銀行信│ │ │ │ │ │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國│ │ │ │ │ │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 │ │ │ │00000000號上海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得手後離去。 │ │ │ ├──────┼──────┼───────────────┤ │ │ │②95年6月1日│臺中市英才路│被告分別於上開時間、地點,連續│ │ │ │ 14時23分許│509號1樓、臺│持前開竊得之徐家莉中華銀行(卡│ │ │ │ 、27分許、│508號1樓132 │號0000000000000000)、上海銀行│ │ │ │ 48分許、15│號攤位、510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向易聖科│ │ │ │ 時3分許 │號地下1樓及 │技有限公司、上軒國際電子連鎖世│ │ │ │ │臺中市中正路│界,鈞越科技商店、聯強國際通信│ │ │ │ │55號 │行刷卡消費,購買價值515元之電 │ │ │ │ │ │腦滑鼠、23,500元之電腦端末機、│ │ │ │ │ │32,640元之手提電腦,並在簽帳單│ │ │ │ │ │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張晉崑」署│ │ │ │ │ │押共3枚。(詳細盜刷情形如盜刷 │ │ │ │ │ │附表編號) │ │ │ ├──────┼──────┼───────────────┤ │ │ │③95年6月1日│臺中市中正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前開竊│ │ │ │ 14時57分許│207號 │得之徐家莉中華銀行信用卡(卡號│ │ │ │ │ │0000000000000000號),向天美銀│ │ │ │ │ │樓購買價值25,800元之金飾,因過│ │ │ │ │ │卡失敗而未得逞。(詳細盜刷情形│ │ │ │ │ │如盜刷附表編號) │ │ └───┴──────┴──────┴───────────────┴──────┘ 附表二:【盜刷附表】 ┌──┬───┬────────┬──────┬─────┬───────────┐ │編號│持卡人│ 被竊信用卡卡號 │ 盜刷時間 │ 金 額 │ 盜 刷 情 形 │ ├──┼───┼────────┼──────┼─────┼───────────┤ │ ⒈ │吳怡禛│華僑銀行卡號 │93年1月28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2時52分 │①14,5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真光│ │ │ │ │②13時9分 │②13,800元│量販店、②燦坤3C仁德店│ │ │ │ │③13時36分 │③19,700元│、③歐陸奈珠寶,連續刷│ │ │ │ │ │ │卡共3 筆,並於一式二聯│ │ │ │ │ │ │之信用卡簽帳單(第①②│ │ │ │ │ │ │筆消費)持卡人簽名欄處│ │ │ │ │ │ │偽簽「吳怡禛」署押各2 │ │ │ │ │ │ │枚,於第③筆一式三聯之│ │ │ │ │ │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 │ │ │ │ │ │欄處偽簽「吳怡禎」署押│ │ │ │ │ │ │3枚。(共7枚) │ ├──┼───┼────────┼──────┼─────┼───────────┤ │ ⒉ │蕭玉娟│萬泰商業銀行卡號│93年12月25日│ 9,999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1時21秒 │ │竊得之信用卡,至大潤發│ │ │ │ │ │ │臺南分公司刷卡消費,並│ │ │ │ │ │ │於一式二聯之信用卡簽帳│ │ │ │ │ │ │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 │蕭波明」署押2 枚。 │ ├──┼───┼────────┼──────┼─────┼───────────┤ │ ⒊ │張晉崑│聯邦商業銀行卡號│94年2月3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6時58分 │①27,992元│竊得之信用卡,至新光三│ │ │ │ │②17時07分 │② 3,942元│越臺南西門分公司盜刷2 │ │ │ │ │ │ │筆消費,其中第②筆交易│ │ │ │ │ │ │失敗,其於第①筆一式二│ │ │ │ │ │ │聯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 │ │ │ │ │ │名欄偽簽「胡景堯」署押│ │ │ │ │ │ │2枚。 │ ├──┼───┼────────┼──────┼─────┼───────────┤ │ ⒋ │李黃菜│中國信託商銀簽帳│94年4月22日 │ 13,6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金融卡 │16時16分 │ │竊得之簽帳金融卡,以「│ │ │ │ │ │ │李黃菜」名義刷卡消費,│ │ │ │ │ │ │並在一式二聯之信用卡簽│ │ │ │ │ │ │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 │不詳英文署押2枚。(詳 │ │ │ │ │ │ │如附件1) │ ├──┼───┼────────┼──────┼─────┼───────────┤ │ ⒌ │唐宇姮│第一商業銀行卡號│94年5月3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0時26分 │①12,55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歐陸│ │ │ │ │②10時35分 │②11,000元│奈珠寶行、②長欣通信行│ │ │ │ │③12時50分 │③14,500元│、③亞杰通信行、④威世│ │ │ │ │④12時22[ │④20,150元│登珠寶店刷卡筆消費,並│ │ │ │ │ │ │於第③筆一式二聯之簽帳│ │ │ │ │ │ │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 │胡景堯」署押2 枚,其餘│ │ │ │ │ │ │第①②④筆交易均失敗。│ ├──┼───┼────────┼──────┼─────┼───────────┤ │ ⒍ │任靜芬│第一商業銀行卡號│94年6月29日 │①57,344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 │②17,25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新光│ │ │ │ │ │③30,000元│三越百貨台南分公司、②│ │ │ │ │ │④20,595元│全紅通信台南安順店、③│ │ │ │ │ │ │④金陞興銀樓刷卡消費,│ │ │ │ │ │ │其於第②筆一式二聯之簽│ │ │ │ │ │ │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 │「胡景堯」署押2枚,其 │ │ │ │ │ │ │餘第①③④筆交易失敗。│ ├──┼───┼────────┼──────┼─────┼───────────┤ │ ⒎ │許珮箐│聯邦商業銀行卡號│94年7月28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7時17分 │①37,54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錦珍│ │ │ │ │②17時29分 │②28,200元│銀樓、②元福銀樓刷卡消│ │ │ │ │ │ │費,並於一式二聯之簽帳│ │ │ │ │ │ │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不│ │ │ │ │ │ │詳英文署押各2枚。(共 │ │ │ │ │ │ │4枚、詳如附件2-1、2-2 │ │ │ │ │ │ │) │ │ │ ├────────┼──────┼─────┼───────────┤ │ │ │中華商業銀行卡號│94年7月28日 │ 2,96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7時09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豪威襯│ │ │ │ │ │ │衫以刷卡消費,並於一式│ │ │ │ │ │ │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 │ │ │ │ │ │欄處偽簽不詳英文署押2 │ │ │ │ │ │ │枚。(詳如附件2-3) │ ├──┼───┼────────┼──────┼─────┼───────────┤ │ ⒏ │林杏華│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4年9月16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3時54分 │① 45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德安│ │ │ │ │②14時 │② 4,070元│購物中心、②家樂福臺中│ │ │ │ │ │ │店,分別於一式二聯簽帳│ │ │ │ │ │ │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 │林森華」署押各2枚(共4│ │ │ │ │ │ │枚)。 │ ├──┼───┼────────┼──────┼─────┼───────────┤ │ ⒐ │林汝育│聯邦商業銀行卡號│94年9月29日 │ 31,0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7時58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Tiger │ │ │ │ │ │ │City刷卡消費,並於一式│ │ │ │ │ │ │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 │ │ │ │ │ │欄處偽簽「林汝育」署押│ │ │ │ │ │ │2 枚。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卡號│94年9月29日 │ 31,0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7時57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Tiger │ │ │ │ │ │ │City,並於一式二聯之簽│ │ │ │(起訴書漏列) │ │ │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 │「林汝育」署押2 枚。 │ ├──┼───┼────────┼──────┼─────┼───────────┤ │ ⒑ │徐麗娟│玉山商業銀行卡號│94年10月22日│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8時55分 │①34,9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寶源│ │ │ │ │②19時27分 │②13,300元│珠寶銀樓、②哈拉網通中│ │ │ │ │ │ │正門市刷卡消費,其中第│ │ │ │ │ │ │②筆交易刷卡未成功,其│ │ │ │ │ │ │於第①筆一式二聯之簽帳│ │ │ │ │ │ │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 │不詳英文」署押2枚。( │ │ │ │ │ │ │詳如附件3-1) │ │ │ ├────────┼──────┼─────┼───────────┤ │ │ │美商花旗銀行卡號│94年10月22日│ 46,7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8時09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漢風珠│ │ │ │ │ │ │寶刷卡消費,並於一式二│ │ │ │ │ │ │聯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 │ │ │ │ │ │偽簽「不詳英文姓名劉子│ │ │ │ │ │ │武」署押2枚。(詳如附 │ │ │ │ │ │ │件3-2) │ │ ├───┼────────┼──────┼─────┼───────────┤ │ │呂林和│中國信託銀行卡號│94年10月22日│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8時36分 │①12,380元│自徐麗娟處竊得之呂林和│ │ │ │ │②19時16分 │②-12380元│信用卡,至臺中縣大里市│ │ │ │ │ │ │國光路大買家刷卡消費第│ │ │ │ │ │ │①筆金額12,380元後,立│ │ │ │ │ │ │即刷退第②筆12,380元,│ │ │ │ │ │ │故無簽帳單。 │ ├──┼───┼────────┼──────┼─────┼───────────┤ │ ⒒ │江佳恩│台新銀行卡號 │94年11月4日 │ 69,0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4時23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上方珠│ │ │ │ │ │ │寶銀樓刷卡消費,並於一│ │ │ │ │ │ │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 │ │ │ │ │ │名欄處偽簽「張晉崑」署│ │ │ │ │ │ │押2枚。 │ ├──┼───┼────────┼──────┼─────┼───────────┤ │ ⒓ │吳珮儀│富邦銀行卡號 │94年11月28日│12,800元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3時28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全虹通│ │ │ │ │ │ │全虹通信大雅店刷卡消費│ │ │ │ │ │ │,並於一式二聯之簽帳單│ │ │ │ │ │ │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張│ │ │ │ │ │ │晉崑」署押2 枚。 │ │ │ ├────────┼──────┼─────┼───────────┤ │ │ │台新銀行卡號 │94年11月28日│900元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4時07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寶琳醫│ │ │ │ │ │ │療用品有限公司刷卡消費│ │ │ │ │ │ │,並於一式二聯之簽帳單│ │ │ │ │ │ │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張│ │ │ │ │ │ │晉崑」署押2枚。 │ │ │ ├────────┼──────┼─────┼───────────┤ │ │ │花旗銀行卡號 │94年11月28日│56,820元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3時15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京城珠│ │ │ │ │ │ │寶銀樓刷卡消費,並在一│ │ │ │ │ │ │式二聯之信用卡簽帳單持│ │ │ │ │ │ │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張晉│ │ │ │ │ │ │崑」署押2枚。 │ ├──┼───┼────────┼──────┼─────┼───────────┤ │ ⒔ │武子鈺│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4年12月10日│ 12,9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2時04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全虹通│ │ │ │ │ │ │信崇進店刷卡消費,並於│ │ │ │ │ │ │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 │ │ │ │ │ │簽名欄處偽簽「武子鈺」│ │ │ │ │ │ │署押2枚。 │ │ │ ├────────┼──────┼─────┼───────────┤ │ │ │日盛國際商銀卡號│94年12月10日│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1時43分 │①15,0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金時│ │ │ │ │②12時40分 │② 8,700元│代銀樓、②金瑞堂珠寶銀│ │ │ │ │ │ │樓刷卡消費,並於第①筆│ │ │ │ │ │ │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 │ │ │ │ │ │簽名欄處偽簽「張晉崑」│ │ │ │ │ │ │署押2枚,其中第②筆交 │ │ │ │ │ │ │易失敗。 │ ├──┼───┼────────┼──────┼─────┼───────────┤ │ ⒕ │紀雅卿│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4年12月12日│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6時27分 │①35,7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金玉│ │ │ │ │②16時33分 │②24,430元│珠寶銀樓、②金祥園銀樓│ │ │ │ │ │ │刷卡消費,其於第②筆一│ │ │ │ │ │ │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 │ │ │ │ │ │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張晉│ │ │ │ │ │ │「張晉崑」署押2 枚;其│ │ │ │ │ │ │中第①筆消費於刷卡後因│ │ │ │ │ │ │被害人即時刷退,故無簽│ │ │ │ │ │ │帳單。 │ ├──┼───┼────────┼──────┼─────┼───────────┤ │ ⒖ │林郁璐│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4年12月22日│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20時 │① 3,6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中友百│ │ │ │ │②20時03分 │② 5,850元│貨公司刷卡消費2 筆,並│ │ │ │ │ │ │於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 │ │ │ │ │ │人簽名欄處偽簽林郁璐之│ │ │ │ │ │ │「Yu lu Lin」英文署押 │ │ │ │ │ │ │各2枚。(共4枚) │ ├──┼───┼────────┼──────┼─────┼───────────┤ │ ⒗ │黃韻儒│玉山商業銀行卡號│95年1月10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5時15分 │①34,61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儷穎│ │ │ │ │②15時26分 │②21,800元│商行、②宏記珠寶銀樓刷│ │ │ │ │ │ │卡消費,並於一式二聯之│ │ │ │ │ │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 │ │ │ │ │ │簽「劉子武」署押各2枚 │ │ │ │ │ │ │。(共4枚) │ │ │ ├────────┼──────┼─────┼───────────┤ │ │ │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5年1月10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5時46分 │①15,59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飛傳│ │ │ │ │②16時26分 │② 3,440元│通訊有限公司、②台灣羽│ │ │ │ │③16時32分 │③24,490元│毛製品、③金寶山銀樓、│ │ │ │ │④16時41分 │④17,850元│④益昌銀樓刷卡消費,其│ │ │ │ │ │ │於第①②筆一式二聯之簽│ │ │ │ │ │ │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 │「黃韻儒」署押各2枚( │ │ │ │ │ │ │共4枚),於第③筆一式 │ │ │ │ │ │ │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 │ │ │ │ │ │欄處偽簽「劉子武」署押│ │ │ │ │ │ │2枚,於第④筆一式二聯 │ │ │ │ │ │ │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 │ │ │ │ │ │偽簽「劉子政」署押2枚 │ │ │ │ │ │ │。 │ ├──┼───┼────────┼──────┼─────┼───────────┤ │ ⒘ │陳鈺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95年1月14日 │ 23,3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9時34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貴族珠│ │ │ │ │ │ │寶銀樓刷卡消費,並於一│ │ │ │ │ │ │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 │ │ │ │ │ │名欄處偽簽「劉子武」署│ │ │ │ │ │ │押2枚。 │ │ │ ├────────┼──────┼─────┼───────────┤ │ │ │台新國際商銀卡號│95年1月14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9時47分 │①19,2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金元成│ │ │ │ │②19時49分 │②12,500元│銀樓刷卡,並於第①②筆│ │ │ │ │③19時54分 │③16,435元│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 │ │ │ │ │ │簽名欄處偽簽「劉子武」│ │ │ │ │ │ │署押各2枚(共4枚),其│ │ │ │ │ │ │中第③筆消費不成功。 │ │ ├───┼────────┼──────┼─────┼───────────┤ │ │陳茂發│日盛國際商銀卡號│95年1月14日 │23,100元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9時13分 │ │自陳鈺淋處竊得之陳茂發│ │ │ │ │ │ │信用卡,至特莉金珠寶銀│ │ │ │ │ │ │樓刷卡消費,並於一式二│ │ │ │ │ │ │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 │ │ │ │ │ │處偽簽陳茂發英文「mofa│ │ │ │ │ │ │CHen」署押2枚。 │ ├──┼───┼────────┼──────┼─────┼───────────┤ │ ⒙ │陳逸民│匯豐商業銀行卡號│95年1月16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5時59分 │①25,0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金永│ │ │ │ │②16時15分 │②16,700元│生銀樓、②震旦通訊臺中│ │ │ │ │ │ │北屯店刷卡消費,並分別│ │ │ │ │ │ │在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 │ │ │ │ │ │人簽名欄處偽簽「劉子武│ │ │ │ │ │ │」署押各2枚。(共4枚)│ │ │ ├────────┼──────┼─────┼───────────┤ │ │ │大眾商業銀行卡號│95年1月16日 │ 28,5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5時57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金永生│ │ │ │ │ │ │珠寶銀樓刷卡消費,並在│ │ │ │ │ │ │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 │ │ │ │ │ │簽名欄處偽簽「劉子武」│ │ │ │ │ │ │署押2枚。 │ ├──┼───┼────────┼──────┼─────┼───────────┤ │ ⒚ │張馨勻│遠東商業銀行卡號│95年1月25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5時04分 │①24,57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豐春│ │ │ │ │②15時16分 │②14,800元│珠寶名店、②震旦行、③│ │ │ │ │③15時20分 │③16,500元│瑞山銀樓刷卡消費,其中│ │ │ │ │ │ │第①③筆交易未成功,其│ │ │ │ │ │ │於第②筆一式二聯之簽帳│ │ │ │ │ │ │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 │劉子武」署押2枚。 │ ├──┼───┼────────┼──────┼─────┼───────────┤ │ ⒛ │劉素馨│日盛國際商銀卡號│95年2月2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3時24分 │①24,3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上海│ │ │ │ │②13時49分 │②25,267元│寶石銀樓、②天元銀樓、│ │ │ │ │③14時05分 │③14,200元│③諾基亞通信、④FB男飾│ │ │ │ │④14時25分 │④ 2,360元│、⑤梵雅珠寶服飾刷卡消│ │ │ │ │ │⑤24,200元│費,其中第⑤筆交易取消│ │ │ │ │ │ │,其於第①③④一式二聯│ │ │ │ │ │ │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 │ │ │ │ │ │偽簽英文「Soya 」署押 │ │ │ │ │ │ │各2枚(共6枚),其於第│ │ │ │ │ │ │②筆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 │ │ │ │ │ │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劉子│ │ │ │ │ │ │武Soya」署押2枚。 │ │ │ ├────────┼──────┼─────┼───────────┤ │ │ │臺灣新光商銀卡號│95年2月2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3時21分 │①24,5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上海│ │ │ │ │②13時39分 │②14,800元│寶石銀樓、②全虹通信向│ │ │ │ │ │ │上店刷卡消費,並於一式│ │ │ │ │ │ │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 │ │ │ │ │ │欄處偽簽「劉子武」署押│ │ │ │ │ │ │各2枚。(共4枚) │ ├──┼───┼────────┼──────┼─────┼───────────┤ │ │田秀菁│國泰世華銀行卡號│95年2月10日 │ 12,611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5時31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勝芳珠│ │ │ │ │ │ │寶銀樓刷卡消費,因銀行│ │ │ │ │ │ │未能提供簽帳單,故不予│ │ │ │ │ │ │沒收。 │ ├──┼───┼────────┼──────┼─────┼───────────┤ │ │蔡春滿│慶豐商業銀行卡號│95年2月21日 │ 26,0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4時14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金品珠│ │ │ │ │ │ │寶銀樓刷卡消費,並於一│ │ │ │ │ │ │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 │ │ │ │ │ │名欄處偽簽「胡景堯」署│ │ │ │ │ │ │押2枚。 │ │ │ ├────────┼──────┼─────┼───────────┤ │ │ │台北富邦銀行卡號│95年2月21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5時07分 │①1,107元 │竊得之信用卡,至①F.│ │ │ │ │②15時11分 │②16,684元│F.F.F東海店、②比│ │ │ │ │ (成功) │ │價王刷卡消費共3 筆,其│ │ │ │ │③15時21分 │③-16684元│中第②筆交易,因商店人│ │ │ │ │ (取消) │ │員要求核對持卡人身分,│ │ │ │ │ │ │被告始表示不願意購買而│ │ │ │ │ │ │以第③筆刷退,並於第①│ │ │ │ │ │ │筆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 │ │ │ │ │ │人簽名欄處偽簽「胡景堯│ │ │ │ │ │ │」署押2枚。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卡號│95年2月21日 │ 14,935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4時55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聯強國│ │ │ │ │ │ │際荷仕電通刷卡消費,並│ │ │ │ │ │ │在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 │ │ │ │ │ │人簽名欄處偽簽「張晉崑│ │ │ │ │ │ │」署押2枚。 │ ├──┼───┼────────┼──────┼─────┼───────────┤ │ │張靜玲│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5年2月26日 │ 26,9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9時47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華豐珠│ │ │ │ │ │ │寶銀樓刷卡消費,於一式│ │ │ │ │ │ │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 │ │ │ │ │ │欄處偽簽「張晉崑」署押│ │ │ │ │ │ │2枚。 │ │ │ ├────────┼──────┼─────┼───────────┤ │ │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95年2月26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9時48分 │①31,0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華豐│ │ │ │ │②20時13分 │②17,800元│珠寶銀樓、②遠和通信有│ │ │ │ │ │ │限公司刷卡消費,其中第│ │ │ │ │ │ │②筆交易未成功(被害人│ │ │ │ │ │ │立即刷退),其於第①筆│ │ │ │ │ │ │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 │ │ │ │ │ │簽名欄處偽簽「張晉崑」│ │ │ │ │ │ │署押2 枚。 │ ├──┼───┼────────┼──────┼─────┼───────────┤ │ │彭紫紋│合作金庫銀行卡號│95年3月6日 │ 4,4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6時59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玉都銀│ │ │ │ │ │ │樓刷卡消費,並於一式二│ │ │ │ │ │ │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 │ │ │ │ │ │處偽簽「劉子武」署押2 │ │ │ │ │ │ │枚。 │ ├──┼───┼────────┼──────┼─────┼───────────┤ │ │林家華│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5年3月9日 │ 14,7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4時22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水木通│ │ │ │ │ │ │訊有限公司刷卡消費,並│ │ │ │ │ │ │於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 │ │ │ │ │ │人簽名欄處偽簽「胡景堯│ │ │ │ │ │ │」署押2 枚。 │ ├──┼───┼────────┼──────┼─────┼───────────┤ │ │黃美珊│華僑商業銀行卡號│95年3月10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5時58分 │①20,0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金鴻│ │ │ │ │②16時32分 │② 1,519元│美銀樓、②丁丁藥局復興│ │ │ │ │③16時47分 │③24,480元│店、③金億銀樓、④哈拉│ │ │ │ │④16時56分 │④14,380元│網通電訊有限公司、⑤金│ │ │ │ │⑤17時07分 │⑤22,785元│緻品實業有限公司刷卡消│ │ │ │ │ │ │費共5 筆,於一式二聯之│ │ │ │ │ │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 │ │ │ │ │ │簽「胡景堯」署押各2 枚│ │ │ │ │ │ │(共10枚)。 │ │ │ ├────────┼──────┼─────┼───────────┤ │ │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95年3月10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6時 │①23,2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金鴻│ │ │ │ │②16時 │②13,490元│美銀樓、②遠傳電信刷卡│ │ │ │ │ │ │消費,其中第②筆刷卡未│ │ │ │ │ │ │成功,其於第①筆一式二│ │ │ │ │ │ │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 │ │ │ │ │ │處偽簽「胡景堯」署押2 │ │ │ │ │ │ │枚。 │ │ │ ├────────┼──────┼─────┼───────────┤ │ │ │兆豐國際商銀卡號│95年3月10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5時59分 │①23,2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金鴻│ │ │ │(原中國國際商銀│②16時06分 │②14,400元│美銀樓、②③金泰銀樓刷│ │ │ │) │③16時24分 │③14,400元│卡消費共3 筆均未成功。│ ├──┼───┼────────┼──────┼─────┼───────────┤ │ │李靖嫻│玉山商業銀行卡號│95年3月13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6時29分 │①25,0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天晶│ │ │ │ │②16時39分 │②36,720元│珠寶名店、②福泰珠寶金│ │ │ │ │ │ │行刷卡消費,並於一式二│ │ │ │ │ │ │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 │ │ │ │ │ │處偽造「劉子武」署押各│ │ │ │ │ │ │2枚。(共4枚) │ │ │ ├────────┼──────┼─────┼───────────┤ │ │ │台新商業銀行卡號│95年3月13日 │ 14,2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7時02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旺角電│ │ │ │ │ │ │訊刷卡消費,並於一式二│ │ │ │ │ │ │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 │ │ │ │ │ │處偽造「劉子武」署押2 │ │ │ │ │ │ │枚。 │ │ │ ├────────┼──────┼─────┼───────────┤ │ │ │中華銀行卡號 │95年3月13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6時28分 │①30,784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天晶│ │ │ │ │②16時52分 │②25,800元│珠寶名店、②唯美珠寶店│ │ │ │ │③17時01分 │③-14200元│、③旺角電訊連續刷卡消│ │ │ │ │ │ │費共3筆,其中第③筆交 │ │ │ │ │ │ │易未成功,並於第①②筆│ │ │ │ │ │ │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 │ │ │ │ │ │簽名欄處偽簽「劉子武」│ │ │ │ │ │ │署押各2枚。(共4枚) │ ├──┼───┼────────┼──────┼─────┼───────────┤ │ │許雅玲│玉山商業銀行卡號│95年3月16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4時37分 │①35,0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富比│ │ │ │ │②14時52分 │②22,900元│世精品商社、②富堤珠寶│ │ │ │ │ │③14,420元│銀樓、③大雙網電訊有限│ │ │ │ │ │ │公司連續刷卡消費,其中│ │ │ │ │ │ │第③筆刷卡未成功,其於│ │ │ │ │ │ │第①②筆一式二聯簽帳單│ │ │ │ │ │ │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張│ │ │ │ │ │ │晉崑」署押各2枚(共4枚│ │ │ │ │ │ │) │ ├──┼───┼────────┼──────┼─────┼───────────┤ │ │吳青純│萬泰商業銀行卡號│95年3月22日 │ 1,2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6時18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寶島眼│ │ │ │ │ │ │鏡永安分公司刷卡消費,│ │ │ │ │ │ │並於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 │ │ │ │ │ │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劉子│ │ │ │ │ │ │武」署押2枚。 │ ├──┼───┼────────┼──────┼─────┼───────────┤ │ │施又菁│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5年3月22日 │ 234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8時33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麗兒采│ │ │ │ │ │ │家(股)公司刷卡消費,│ │ │ │ │ │ │並於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 │ │ │ │ │ │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張晉│ │ │ │ │ │ │崑」署押2枚。 │ │ │ ├────────┼──────┼─────┼───────────┤ │ │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95年3月22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8時10分 │①23,587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傳訊│ │ │ │ │②18時33分 │②234元 │通信、②麗兒采家股份有│ │ │ │ │ │ │限公司刷卡消費,其中第│ │ │ │ │ │ │②筆刷卡失敗,其於第①│ │ │ │ │ │ │筆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 │ │ │ │ │ │人簽名欄處偽簽「張晉崑│ │ │ │ │ │ │」署押2枚。 │ ├──┼───┼────────┼──────┼─────┼───────────┤ │ │丘紀芬│華僑商業銀行卡號│95年4月1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6時33分 │①25,0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金記│ │ │ │ │②17時15分 │② 1,200元│銀樓、②無毒的家刷卡消│ │ │ │ │ │ │費共2 筆,並於一式二聯│ │ │ │ │ │ │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 │ │ │ │ │ │偽造「張晉崑」署押2枚 │ │ │ │ │ │ │;第②筆刷卡未成功。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卡號│95年4月1日 │ 24,25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6時34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金記銀│ │ │ │ │ │ │樓刷卡消費,並於一式二│ │ │ │ │ │ │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 │ │ │ │ │ │處偽造「張晉崑」署押2 │ │ │ │ │ │ │枚。 │ ├──┼───┼────────┼──────┼─────┼───────────┤ │ │石素貞│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5年4月6日 │ 5,2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3時32分 │ │自石佩珊處竊得之石素貞│ │ │ │ │ │ │信用卡,至金玉珠寶銀樓│ │ │ │ │ │ │公益店刷卡消費,於一式│ │ │ │ │ │ │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 │ │ │ │ │ │欄處偽造石佩珊「Jaen」│ │ │ │ │ │ │英文署押2 枚。 │ ├──┼───┼────────┼──────┼─────┼───────────┤ │ │楊說馥│玉山商業銀行卡號│95年4月16日 │ │被告持自被害人處竊得之│ │ │ │0000000000000000│①11時49分 │① 2,370元│上開信用卡於上開時間在│ │ │ │ │②12時24分 │② 700元│①唯軟電腦圖書廣場、②│ │ │ │ │③12時24分 │③ 700元│③Hanten臺中永福門市刷│ │ │ │ │ │ │卡消費,其中第②③筆交│ │ │ │ │ │ │易失敗,其於第①筆簽帳│ │ │ │ │ │ │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造「│ │ │ │ │ │ │張晉崑」署押2枚。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卡號│95年4月16日 │ 202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1時40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屈臣氏│ │ │ │ │ │ │文華店刷卡消費,並於一│ │ │ │ │ │ │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 │ │ │ │ │ │名欄處偽造「張晉崑」署│ │ │ │ │ │ │押2枚。 │ ├──┼───┼────────┼──────┼─────┼───────────┤ │ │林沛杰│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5年4月17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21時17分 │① 6,08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全球│ │ │ │ │②21時24分 │② 3,000元│銀樓、②③嬌點銀樓刷卡│ │ │ │ │③21時28分 │③ 600元│消費共3 筆,並於一式二│ │ │ │ │ │ │聯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 │ │ │ │ │ │簽名欄處偽簽「張晉崑」│ │ │ │ │ │ │署押各2枚。(共6枚) │ ├──┼───┼────────┼──────┼─────┼───────────┤ │ │劉芷嫣│玉山商業銀行卡號│95年4月19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7時01分 │①27,3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新寶│ │ │ │ │②17時08分 │②25,700元│發銀樓、②恆昌銀樓刷卡│ │ │ │ │ │ │消費,並在第②筆一式二│ │ │ │ │ │ │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 │ │ │ │ │ │處偽簽「劉子武」署押2 │ │ │ │ │ │ │枚(第①筆消費刷退)。│ │ │ ├────────┼──────┼─────┼───────────┤ │ │ │國泰世華銀行卡號│95年4月19日 │20,000元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6時53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金聖昌│ │ │ │ │ │ │銀樓刷卡消費,並於一式│ │ │ │ │ │ │二聯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 │ │ │ │ │ │人簽名欄處偽簽「劉子武│ │ │ │ │ │ │」署押2枚。 │ │ ├───┼────────┼──────┼─────┼───────────┤ │ │劉信宗│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5年4月19日 │19,450元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6時53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金聖昌│ │ │ │ │ │ │銀樓刷卡消費,並於一式│ │ │ │ │ │ │二聯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 │ │ │ │ │ │人簽名欄處偽簽「劉子武│ │ │ │ │ │ │」署押2枚。 │ ├──┼───┼────────┼──────┼─────┼───────────┤ │ │樊麗琦│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5年4月22日 │23,500元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6時23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①台灣│ │ │ ├────────┼──────┼─────┤大哥大、②家福股份有限│ │ │ │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5年4月22日 │27,410元 │公司中清刷卡消費共2 筆│ │ │ │0000000000000000│16時08分 │ │,並於一式二聯之簽帳單│ │ │ │(起訴書漏列) │ │ │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張│ │ │ │ │ │ │晉崑」署押各2枚。(共4│ │ │ │ │ │ │枚) │ ├──┼───┼────────┼──────┼─────┼───────────┤ │ │邱睦涵│台新國際商銀卡號│95年4月25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20時31分 │① 1,0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衣蝶百│ │ │ │ │②20時41分 │②23,867元│貨臺中店刷卡消費2 筆,│ │ │ │ │ │ │並於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 │ │ │ │ │ │卡人簽名欄處偽簽「胡景│ │ │ │ │ │ │堯」署押各2枚。(共4枚│ │ │ │ │ │ │) │ │ │ ├────────┼──────┼─────┼───────────┤ │ │ │聯邦商業銀行卡號│95年4月25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21時18分 │① 7,3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義大│ │ │ │ │②21時24分 │②16,800元│利珠寶、②NOKIA行動電 │ │ │ │ │ │ │話館刷卡消費,並於一式│ │ │ │ │ │ │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 │ │ │ │ │ │欄處偽簽「邱滕國」署押│ │ │ │ │ │ │各2枚。(共4枚) │ ├──┼───┼────────┼──────┼─────┼───────────┤ │ │蘇子渝│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5年5月2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21時25分 │①26,2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金玉│ │ │ │ │②21時32分 │② 1,797元│珠寶銀樓公益店、②漢登│ │ │ │ │ │ │企業(有)公司臺灣分公│ │ │ │ │ │ │司刷卡消費共2 筆,交易│ │ │ │ │ │ │均未成功。 │ ├──┼───┼────────┼──────┼─────┼───────────┤ │ │陳淑卿│台新國際商銀卡號│95年5月3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21時48分 │① 63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佑全│ │ │ │ │②21時56分 │②29,440元│藥局台中昌平店、②宏益│ │ │ │ │ │ │銀樓珠寶刷卡消費,並於│ │ │ │ │ │ │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 │ │ │ │ │ │簽名欄處偽簽「張晉崑」│ │ │ │ │ │ │署押各2枚。(共4枚) │ ├──┼───┼────────┼──────┼─────┼───────────┤ │ │楊秋燕│新竹國際商銀卡號│95年5月8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4時02分 │① 565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康是│ │ │ │ │②14時16分 │② 8,500元│美生活藥妝清華店、②③│ │ │ │ │③14時17分 │③ 8,000元│全航通信電子光華店刷卡│ │ │ │ │ │ │消費,並於一式二聯之簽│ │ │ │ │ │ │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 │「劉子武」署押各2枚。 │ │ │ │ │ │ │(共6枚)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卡號│95年5月8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3時32分 │①27,2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金益│ │ │ │ │②13時45分 │②23,000元│美銀樓、②全虹長春店刷│ │ │ │ │ │ │卡消費共2筆,其中第② │ │ │ │ │ │ │筆交易未成功,其於第①│ │ │ │ │ │ │筆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 │ │ │ │ │ │人簽名欄處偽簽「劉子武│ │ │ │ │ │ │」署押2 枚。 │ ├──┼───┼────────┼──────┼─────┼───────────┤ │ │許靜怡│花旗銀行卡號 │95年5月19日 │ 16,4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4時45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燦坤3│ │ │ │ │ │ │C光復店刷卡消費,並在│ │ │ │ │ │ │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 │ │ │ │ │ │簽名欄處偽簽「張晉崑」│ │ │ │ │ │ │署押2枚。 │ ├──┼───┼────────┼──────┼─────┼───────────┤ │ │徐家莉│國泰世華銀行卡號│95年6月1日 │ 15,2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5時03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聯強國│ │ │ │ │ │ │際刷卡消費,並於一式二│ │ │ │ │ │ │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 │ │ │ │ │ │處偽簽「張晉崑」署押1 │ │ │ │ │ │ │枚。 │ │ │ │ │ │ │ │ │ │ │ │ │ │*95偵12764號第127-130│ │ │ │ │ │ │ 頁-簽帳單一式二聯,│ │ │ │ │ │ │ 但公司僅收客人簽名那│ │ │ │ │ │ │ 1 張,客人收執聯無簽│ │ │ │ │ │ │ 章,故署押僅1枚。 │ │ │ ├────────┼──────┼─────┼───────────┤ │ │ │中華商業銀行卡號│95年6月1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4時23分 │① 515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易聖│ │ │ │ │②14時27分 │②23,500元│科技有限公司、②上軒國│ │ │ │ │ │ │際電子連鎖世界(NOVA)│ │ │ │ │ │ │刷卡消費,並於一式二聯│ │ │ │ │ │ │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 │ │ │ │ │ │偽簽「張晉崑」署押各1 │ │ │ │ │ │ │枚。(共2枚) │ │ │ │ │ │ ├───────────┤ │ │ │ │ │ │*95偵12764號第127-130│ │ │ │ │ │ │ 頁-簽帳單一式二聯,│ │ │ │ │ │ │ 但公司僅收客人簽名那│ │ │ │ │ │ │ 1 張,客人收執聯無簽│ │ │ │ │ │ │ 章,故署押僅1枚。 │ │ │ │ ├──────┼─────┼───────────┤ │ │ │0000000000000000│95年6月1日 │25,800元 │被告持自被害人處竊得之│ │ │ │ │14時57分 │ │上開信用卡於上開時間在│ │ │ │ │ │ │於天美銀樓刷卡消費,交│ │ │ │ │ │ │易未成功。 │ │ │ ├────────┼──────┼─────┼───────────┤ │ │ │上海商業銀行卡號│95年6月1日 │32,640元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4時48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鈞越科│ │ │ │ │ │ │技刷卡消費,並於一式二│ │ │ │ │ │ │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 │ │ │ │ │ │處偽簽「張晉崑」署押1 │ │ │ │ │ │ │枚。 │ │ │ │ │ │ ├───────────┤ │ │ │ │ │ │*95偵12764號第127-130│ │ │ │ │ │ │ 頁-簽帳單一式二聯,│ │ │ │ │ │ │ 但公司僅收客人簽名那│ │ │ │ │ │ │ 1 張,客人收執聯無簽│ │ │ │ │ │ │ 章,故署押僅1枚 │ └──┴───┴────────┴──────┴─────┴───────────┘ 附表三:【盜領現金】 ┌──┬──────┬───────┬───┬────┬──────────┐ │編號│ 時 間 │ 領 款 地 點 │竊 盜│ 金 額 │ 備 註 │ │ │ │ │被害人│ │ │ ├──┼──────┼───────┼───┼────┼──────────┤ │ ⒈ │95年2 月11日│臺中市中清路某│何定一│43,000元│何定一之郵局金融卡帳│ │ │夜間某時 │便利商店 │ │ │戶號不詳 │ ├──┼──────┼───────┼───┼────┼──────────┤ │ ⒉ │95年2 月27日│臺中市逢甲大學│曾美綾│27,000元│曾美綾之郵局金融卡帳│ │ │某時許 │附近某便利商店│ │ │戶號不詳 │ │ │ │ │ ├────┼──────────┤ │ │ │ │ │20,000元│曾美綾之大眾銀行金融│ │ │ │ │ │20,000元│卡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20,000元│(以上合計100,000元 │ │ │ │ │ │20,000元│) │ │ │ │ │ │20,000元│ │ ├──┼──────┼───────┼───┼────┼──────────┤ │ ⒊ │95年3月9日 │臺中市大業路某│林家華│28,000元│林家華之郵局金融卡帳│ │ │下午某時 │便利商店 │ │ │戶號不詳 │ ├──┼──────┼───────┼───┼────┼──────────┤ │ ⒋ │95年4 月19日│臺中市北屯區某│劉信宗│8,000元 │劉信宗之豐原南陽郵局│ │ │下午某時 │便利商店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帳號金融卡 │ └──┴──────┴───────┴───┴────┴──────────┘ 附表四:【查獲經過】 ┌──┬──────┬─────────────────────┬───┐ │編號│ 時 間 │ 查 獲 經 過 │備 註│ ├──┼──────┼─────────────────────┼───┤ │ ⒈ │93年8 月19日│被告李佾瑞於93年8 月19日15時30分持黃千純之│96年度│ │ │16時25分 │信用卡在嘉義市西區興業路「燦坤3C」刷卡購物│偵字第│ │ │ │,因黃千純已將該信用卡申報掛失,致刷卡不成│2803號│ │ │ │功,經發卡銀行通知黃千純其信用卡遭盜刷情形│ │ │ │ │,黃千純及其男友李宏耀於趕往上開地點途中發│ │ │ │ │現被告李佾瑞,遂上前攔阻報警查獲(冒名胡景│ │ │ │ │堯於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臺灣嘉│ │ │ │ │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訊)。 │ │ ├──┼──────┼─────────────────────┼───┤ │ ⒉ │93年12月25日│被告李佾瑞持蕭玉娟萬泰銀行新光平安健康平安│96年度│ │ │11時21分 │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以「蕭波明│偵字第│ │ │ │」名義至大潤發賣場刷卡購買行動電話,並在信│2809、│ │ │ │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簽「蕭波明」署押2 │2810號│ │ │ │枚,因店員王志遠發現有異,遂向警方報案,而│ │ │ │ │當場查獲(冒名胡景堯於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 │ │ │立人派出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訊)。│ │ ├──┼──────┼─────────────────────┼───┤ │ ⒊ │95年6月8日 │被告李佾瑞於上開時間、地點,以其95年6月1日│95年偵│ │ │16時許 │竊得之徐家莉所有信用卡盜刷之手提電腦後,持│字第 │ │ │ │變造之「何定一」駕照,表示係「何定一」本人│12764 │ │ │ │出賣之意,欲將上開手提電腦出予售不知情之格│號 │ │ │ │上科技電腦公司店員謝嘉和,經謝嘉和察覺有異│ │ │ │ │報警而當場查獲。 │ │ └──┴──────┴─────────────────────┴───┘ 附表五:【冒名應訊表】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偽造「胡景堯」署押之文書及數量│備 註│ ├──┼──────┼─────┼───────────────┼───┤ │ ⒈ │93年8月19日 │嘉義市警察│表示同意搜索之同意書(偽造「胡│96年度│ │ │16時25分 │局第一分局│景堯」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偵字第│ │ │ │北興派出所│ │2803號│ ├──┼──────┼─────┼───────────────┤ │ │ ⒉ │同 上 │同 上 │搜索扣押筆錄(偽造「胡景堯」 │ │ │ │ │ │之簽名3枚及指印1枚) │ │ ├──┼──────┼─────┼───────────────┤ │ │ ⒊ │同 上 │同 上 │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偽造「胡景│ │ │ │ │ │堯」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 │ ├──┼──────┼─────┼───────────────┤ │ │ ⒋ │93年8月19日 │同 上 │偵訊筆錄(偽造「胡景堯」之簽名│ │ │ │18時45分許 │ │2枚及指印8枚) │ │ ├──┼──────┼─────┼───────────────┤ │ │ ⒌ │同 上 │同 上 │口卡片(偽造「胡景堯」之簽名及│ │ │ │ │ │指印各1枚) │ │ ├──┼──────┼─────┼───────────────┤ │ │ ⒍ │同 上 │同 上 │逮捕通知書2張(偽造「胡景堯」 │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2枚)。 │ │ │ │ │ │ │ │ ├──┼──────┼─────┼───────────────┤ │ │ ⒎ │93年8月19日 │臺灣嘉義地│訊問筆錄(偽造「胡景堯」簽名1 │ │ │ │23時13分 │方法院檢察│枚) │ │ │ │ │署 │ │ │ │ │ │ │ │ │ ├──┼──────┼─────┼───────────────┼───┤ │ ⒏ │93年12月25日│臺南市警察│偵訊筆錄(被告持前揭變造之胡景│96年度│ │ │16時50分許 │局第五分局│堯駕駛執照應訊,且偽造「胡景堯│偵字第│ │ │ │立人派出所│」之簽名3枚及指印10枚) │2809、│ ├──┼──────┼─────┼───────────────┤2810號│ │ ⒐ │同 上 │同 上 │口卡片(偽造「胡景堯」簽名及指│ │ │ │ │ │印各1枚) │ │ ├──┼──────┼─────┼───────────────┤ │ │ ⒑ │93年12月25日│同 上 │扣押證明書(偽造「胡景堯」之簽│ │ │ │某時 │ │名及指印各1枚) │ │ ├──┼──────┼─────┼───────────────┤ │ │ ⒒ │93年12月25日│同 上 │逮捕通知書3張(偽造「胡景堯」 │ │ │ │某時 │ │之簽名及指印各3枚) │ │ ├──┼──────┼─────┼───────────────┤ │ │ ⒓ │93年12月25日│臺灣臺南地│訊問筆錄(偽造「胡景堯」簽名1 │ │ │ │21時27分 │方法院檢察│枚) │ │ │ │ │署 │ │ │ │ │ │ │ │ │ ├──┼──────┼─────┼───────────────┤ │ │ ⒔ │同 上 │同 上 │被告李佾瑞之照片(偽造「胡景堯│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 │ ├──┼──────┴─────┴───────────────┴───┤ │合計│簽名21枚、指印30枚 │ └──┴────────────────────────────────┘ 附表六:【前案犯罪事實表】 ┌───┬──────┬──────┬───────────────┬──────┐ │編號及│犯 罪 時 間 │ 地 點 │ 犯 罪 手 段 │ 備 註 │ │被害人│ │ │ │ │ ├───┼──────┼──────┼───────────────┼──────┤ │ ⒈ │①92年4月9日│彰化縣員林鎮│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張克│桃園地院95年│ │張克昌│ 中午12時30│員東路2段359│昌所有之皮夾1 個(內有張克昌之│易緝字第81號│ │ │ 分許 │號 │身分證、新臺幣4,000元、汽車駕 │犯罪事實㈠ │ │ │ │ │駛執照1張、健保卡2張、華南商銀│ │ │ │ │ │信用卡1張、荷蘭銀行信用卡1張、│ │ │ │ │ │玉山銀行信用卡2張),得手後離 │ │ │ │ │ │去。 │ │ │ ├──────┼──────┼───────────────┤ │ │ │②92年4月9日│彰化縣員林鎮│被告在上開竊得之張克昌玉山銀行│ │ │ │ 13時2分許 │中正路386號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背面之簽名欄上,填寫自己姓 │ │ │ │ │ │名「李佾瑞」後,於上開時間、地│ │ │ │ │ │點,至鈺珊銀樓以刷卡消費,購買│ │ │ │ │ │價值9,700元之黃金項鍊1條,並在│ │ │ │ │ │一式二聯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 │ │ │ │ │名欄處偽簽「李佾瑞」姓名。 │ │ ├───┼──────┼──────┼───────────────┼──────┤ │ ⒉ │92年5月2日14│彰化縣彰化市│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顏怡│桃園地院95年│ │顏怡君│時25分許 │永興街9號 │君所有之夏普廠 GXI 98型手機1支│易緝字第81號│ │ │ │ │,得手後於同日以9,000元代價出 │犯罪事實㈡ │ │ │ │ │售予臺南市○○路00號之中美通訊│ │ │ │ │ │社。 │ │ ├───┼──────┼──────┼───────────────┼──────┤ │ ⒊ │92年6 月下旬│桃園縣桃園市│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翁國│桃園地院95年│ │翁國添│某日 │新民街19號 │添所有之皮夾1 只(內有翁國添身│易緝字第81號│ │ │ │ │分證、機車駕駛執照、機車行照各│犯罪事實㈢ │ │ │ │ │1張、提款卡及少許現金等物), │ │ │ │ │ │得手後離去。 │ │ │ ├──────┼──────┼───────────────┤ │ │ │92年6 月下旬│臺南縣麻豆鎮│被告將自己照片黏貼於上開竊得之│ │ │ │某日 │安正里1 鄰前│翁國添駕駛執照上以變造該駕駛執│ │ │ │ │班5號 │照。 │ │ ├───┼──────┼──────┼───────────────┼──────┤ │ ⒋ │92年8 月15日│臺南市林森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將其持有│桃園地院95年│ │彭健鈞│某時 │2段192巷40號│之SONY牌Z18型手機1支,以1,000 │易緝字第81號│ │ │ │ │元代價售予嘉誠中古手機行,並在│犯罪事實㈣ │ │ │ │ │編號011015號嘉誠二手機買賣維修│ │ │ │ │ │單虛擬記載「陳忠信」之身分資料│ │ │ │ │ │,並偽造「陳忠信」指印4 枚、署│ │ │ │ │ │押1 枚。 │ │ │ ├──────┼──────┼───────────────┤ │ │ │92年8 月29日│臺南市林森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將其持有│ │ │ │某時 │2段192巷40號│之SAMAUNG廠A288型手機1支、NXXO│ │ │ │ │ │廠8210型手機1支,合計以4,400元│ │ │ │ │ │代價售予嘉誠中古手機行,並在編│ │ │ │ │ │號010173號嘉誠二手機買賣維修單│ │ │ │ │ │虛擬記載「陳忠信」之身分資料,│ │ │ │ │ │並偽造「陳忠信」指印4枚、署押1│ │ │ │ │ │枚。 │ │ ├───┼──────┼──────┼───────────────┼──────┤ │ ⒌ │①92年9 月10│臺南市東寧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李逸│桃園地院95年│ │李逸萱│ 日15時許 │267號 │萱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李逸萱身 │易緝字第81號│ │ │ │ │分證、健保卡、彰化銀行金融卡、│犯罪事實㈤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 │ │ │ │ │信用卡各1張),得手後離去。 │ │ │ ├──────┼──────┼───────────────┤ │ │ │②92年9 月10│臺南市東門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日15時36分│2段185號1樓 │得之李逸萱所有第一銀行信用卡,│ │ │ │ 許、16時58│、郡平路42號│至長壽村水生成器、亞太量販安平│ │ │ │ 分許 │ │店、TESCO特易購等處刷卡消費, │ │ │ │ │ │購買價值9,064元OKWAP牌163型手 │ │ │ │ │ │機1支、價值8,790元OKWAP牌163 │ │ │ │ │ │型手機1支,並分別在電子式簽帳 │ │ │ │ │ │單及一式二聯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 │ │ │ │ │人簽名欄處偽簽「李逸蓉」姓名1 │ │ │ │ │ │枚、2枚(合計共3枚)。 │ │ │ ├──────┼──────┼───────────────┤ │ │ │③92年9 月10│臺南市中華西│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持上開竊│ │ │ │ 日17時12分│路2段 │得之李逸萱所有第一銀行信用卡,│ │ │ │ 許 │16號 │至TESCO特易購欲購買手機,因李 │ │ │ │ │ │逸萱申請停卡,故未成功。 │ │ │ ├──────┼──────┼───────────────┤ │ │ │④92年9 月10│臺南市林森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將其持有│ │ │ │ 日21時許 │2段192巷40號│之BENQ廠S650D型手機1支,以15, │ │ │ │ │ │200元代價售予嘉誠中古手機行, │ │ │ │ │ │並在編號010157號嘉誠二手機買賣│ │ │ │ │ │維修單虛擬記載「陳忠信」之身分│ │ │ │ │ │資料,並偽造「陳忠信」指印4枚 │ │ │ │ │ │、署押1枚。 │ │ ├───┼──────┼──────┼───────────────┼──────┤ │ ⒍ │92年9 月29日│桃園縣桃園市│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許秀│ │ │許秀珍│19時40分許 │新民街20號 │珍所有之皮夾1只(內有新臺幣2, │ │ │ │ │ │500元),嗣經許秀珍、盧伯淵阻 │ │ │ │ │ │攔後送警。 │ │ └───┴──────┴──────┴───────────────┴──────┘ 附表七:【否認犯案附表】 ┌───┬──────┬──────┬───────────────┬──────┐ │原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犯 罪 手 段 │併 案 案 號 │ ├───┼──────┼──────┼───────────────┼──────┤ │ │95年4月5日21│臺中市英才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林恆│臺中地檢96年│ │林恆毅│時許 │文化中心3樓 │毅所有之NOKIA牌N70型手機1 支,│偵字第2800號│ │ │ │人文咖啡館 │得手後離去。 │犯罪事實 │ ├───┼──────┼──────┼───────────────┼──────┤ │ │95年4 月18日│臺中市英才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林熙│臺中地檢96年│ │林 熙│11時許 │600 號文化中│所有之皮包1 只(內有現金六千餘│偵字第2800號│ │ │ │心地下室演講│元、手機、證件、金融卡等物),│犯罪事實 │ │ │ │廳 │得手後離去。 │ │ ├───┼──────┼──────┼───────────────┼──────┤ │ │95年5月9日14│臺中市英才路│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竊取黃師│臺中地檢96年│ │黃師瑾│時許 │600 號文化中│瑾所有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兩千 │偵字第2800號│ │ │ │心地下室演講│餘元、手機、證件、信用卡、金融│犯罪事實 │ │ │ │廳 │卡等物),得手後離去。 │ │ └───┴──────┴──────┴───────────────┴──────┘ 【沒收總表】 ┌────────────────────────────────────────┐ │㈠盜刷信用卡部分 : │ ├──┬───┬────────┬──────┬─────┬───────────┤ │編號│持卡人│ 被竊信用卡卡號 │ 盜刷時間 │ 金 額 │盜刷情形及偽造署押數量│ ├──┼───┼────────┼──────┼─────┼───────────┤ │ ⒈ │吳怡禛│華僑銀行卡號 │93年1月28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2時52分 │①14,5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真光│ │ │ │ │②13時9分 │②13,800元│量販店、②燦坤3C仁德店│ │ │ │ │③13時36分 │③19,700元│、③歐陸奈珠寶,連續刷│ │ │ │ │ │ │卡共3 筆,並於一式二聯│ │ │ │ │ │ │之信用卡簽帳單(第①②│ │ │ │ │ │ │筆消費)持卡人簽名欄處│ │ │ │ │ │ │偽簽「吳怡禛」署押各2 │ │ │ │ │ │ │枚,於第③筆一式三聯之│ │ │ │ │ │ │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 │ │ │ │ │ │欄處偽簽「吳怡禎」署押│ │ │ │ │ │ │3枚。(共7枚) │ ├──┼───┼────────┼──────┼─────┼───────────┤ │ ⒉ │蕭玉娟│萬泰商業銀行卡號│93年12月25日│ 9,999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1時21秒 │ │竊得之信用卡,至大潤發│ │ │ │ │ │ │臺南分公司刷卡消費,並│ │ │ │ │ │ │於一式二聯之信用卡簽帳│ │ │ │ │ │ │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 │蕭波明」署押2 枚。 │ ├──┼───┼────────┼──────┼─────┼───────────┤ │ ⒊ │張晉崑│聯邦商業銀行卡號│94年2月3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6時58分 │①27,992元│竊得之信用卡,至新光三│ │ │ │ │②17時07分 │② 3,942元│越臺南西門分公司盜刷2 │ │ │ │ │ │ │筆消費,其中第②筆交易│ │ │ │ │ │ │失敗,其於第①筆一式二│ │ │ │ │ │ │聯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 │ │ │ │ │ │名欄偽簽「胡景堯」署押│ │ │ │ │ │ │2枚。 │ ├──┼───┼────────┼──────┼─────┼───────────┤ │ ⒋ │李黃菜│中國信託商銀簽帳│94年4月22日 │ 13,6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金融卡 │16時16分 │ │竊得之簽帳金融卡,以「│ │ │ │ │ │ │李黃菜」名義刷卡消費,│ │ │ │ │ │ │並在一式二聯之信用卡簽│ │ │ │ │ │ │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 │不詳英文署押2枚。(詳 │ │ │ │ │ │ │如附件1) │ ├──┼───┼────────┼──────┼─────┼───────────┤ │ ⒌ │唐宇姮│第一商業銀行卡號│94年5月3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0時26分 │①12,55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歐陸│ │ │ │ │②10時35分 │②11,000元│奈珠寶行、②長欣通信行│ │ │ │ │③12時50分 │③14,500元│、③亞杰通信行、④威世│ │ │ │ │④12時22[ │④20,150元│登珠寶店刷卡筆消費,並│ │ │ │ │ │ │於第③筆一式二聯之簽帳│ │ │ │ │ │ │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 │胡景堯」署押2 枚,其餘│ │ │ │ │ │ │第①②④筆交易均失敗。│ ├──┼───┼────────┼──────┼─────┼───────────┤ │ ⒍ │任靜芬│第一商業銀行卡號│94年6月29日 │①57,344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 │②17,25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新光│ │ │ │ │ │③30,000元│三越百貨台南分公司、②│ │ │ │ │ │④20,595元│全紅通信台南安順店、③│ │ │ │ │ │ │④金陞興銀樓刷卡消費,│ │ │ │ │ │ │其於第②筆一式二聯之簽│ │ │ │ │ │ │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 │「胡景堯」署押2枚,其 │ │ │ │ │ │ │餘第①③④筆交易失敗。│ ├──┼───┼────────┼──────┼─────┼───────────┤ │ ⒎ │許珮箐│聯邦商業銀行卡號│94年7月28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7時17分 │①37,54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錦珍│ │ │ │ │②17時29分 │②28,200元│銀樓、②元福銀樓刷卡消│ │ │ │ │ │ │費,並於一式二聯之簽帳│ │ │ │ │ │ │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不│ │ │ │ │ │ │詳英文署押各2枚。(共 │ │ │ │ │ │ │4枚、詳如附件2-1、2-2 │ │ │ │ │ │ │) │ │ │ ├────────┼──────┼─────┼───────────┤ │ │ │中華商業銀行卡號│94年7月28日 │ 2,96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7時09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豪威襯│ │ │ │ │ │ │衫以刷卡消費,並於一式│ │ │ │ │ │ │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 │ │ │ │ │ │欄處偽簽不詳英文署押2 │ │ │ │ │ │ │枚。(詳如附件2-3) │ ├──┼───┼────────┼──────┼─────┼───────────┤ │ ⒏ │林杏華│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4年9月16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3時54分 │① 45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德安│ │ │ │ │②14時 │② 4,070元│購物中心、②家樂福臺中│ │ │ │ │ │ │店,分別於一式二聯簽帳│ │ │ │ │ │ │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 │林森華」署押各2枚(共4│ │ │ │ │ │ │枚)。 │ ├──┼───┼────────┼──────┼─────┼───────────┤ │ ⒐ │林汝育│聯邦商業銀行卡號│94年9月29日 │ 31,0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7時58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Tiger │ │ │ │ │ │ │City刷卡消費,並於一式│ │ │ │ │ │ │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 │ │ │ │ │ │欄處偽簽「林汝育」署押│ │ │ │ │ │ │2 枚。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卡號│94年9月29日 │ 31,0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7時57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Tiger │ │ │ │ │ │ │City,並於一式二聯之簽│ │ │ │(起訴書漏列) │ │ │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 │「林汝育」署押2 枚。 │ ├──┼───┼────────┼──────┼─────┼───────────┤ │ ⒑ │徐麗娟│玉山商業銀行卡號│94年10月22日│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8時55分 │①34,9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寶源│ │ │ │ │②19時27分 │②13,300元│珠寶銀樓、②哈拉網通中│ │ │ │ │ │ │正門市刷卡消費,其中第│ │ │ │ │ │ │②筆交易刷卡未成功,其│ │ │ │ │ │ │於第①筆一式二聯之簽帳│ │ │ │ │ │ │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 │不詳英文」署押2枚。( │ │ │ │ │ │ │詳如附件3-1) │ │ │ ├────────┼──────┼─────┼───────────┤ │ │ │美商花旗銀行卡號│94年10月22日│ 46,7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8時09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漢風珠│ │ │ │ │ │ │寶刷卡消費,並於一式二│ │ │ │ │ │ │聯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 │ │ │ │ │ │偽簽「不詳英文姓名劉子│ │ │ │ │ │ │武」署押2枚。(詳如附 │ │ │ │ │ │ │件3-2) │ │ ├───┼────────┼──────┼─────┼───────────┤ │ │呂林和│中國信託銀行卡號│94年10月22日│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8時36分 │①12,380元│自徐麗娟處竊得之呂林和│ │ │ │ │②19時16分 │②-12380元│信用卡,至臺中縣大里市│ │ │ │ │ │ │國光路大買家刷卡消費第│ │ │ │ │ │ │①筆金額12,380元後,立│ │ │ │ │ │ │即刷退第②筆12,380元,│ │ │ │ │ │ │故無簽帳單。 │ ├──┼───┼────────┼──────┼─────┼───────────┤ │ ⒒ │江佳恩│台新銀行卡號 │94年11月4日 │ 69,0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4時23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上方珠│ │ │ │ │ │ │寶銀樓刷卡消費,並於一│ │ │ │ │ │ │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 │ │ │ │ │ │名欄處偽簽「張晉崑」署│ │ │ │ │ │ │押2枚。 │ ├──┼───┼────────┼──────┼─────┼───────────┤ │ ⒓ │吳珮儀│富邦銀行卡號 │94年11月28日│12,800元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3時28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全虹通│ │ │ │ │ │ │全虹通信大雅店刷卡消費│ │ │ │ │ │ │,並於一式二聯之簽帳單│ │ │ │ │ │ │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張│ │ │ │ │ │ │晉崑」署押2 枚。 │ │ │ ├────────┼──────┼─────┼───────────┤ │ │ │台新銀行卡號 │94年11月28日│900元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4時07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寶琳醫│ │ │ │ │ │ │療用品有限公司刷卡消費│ │ │ │ │ │ │,並於一式二聯之簽帳單│ │ │ │ │ │ │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張│ │ │ │ │ │ │晉崑」署押2枚。 │ │ │ ├────────┼──────┼─────┼───────────┤ │ │ │花旗銀行卡號 │94年11月28日│56,820元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3時15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京城珠│ │ │ │ │ │ │寶銀樓刷卡消費,並在一│ │ │ │ │ │ │式二聯之信用卡簽帳單持│ │ │ │ │ │ │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張晉│ │ │ │ │ │ │崑」署押2枚。 │ ├──┼───┼────────┼──────┼─────┼───────────┤ │ ⒔ │武子鈺│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4年12月10日│ 12,9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2時04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全虹通│ │ │ │ │ │ │信崇進店刷卡消費,並於│ │ │ │ │ │ │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 │ │ │ │ │ │簽名欄處偽簽「武子鈺」│ │ │ │ │ │ │署押2枚。 │ │ │ ├────────┼──────┼─────┼───────────┤ │ │ │日盛國際商銀卡號│94年12月10日│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1時43分 │①15,0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金時│ │ │ │ │②12時40分 │② 8,700元│代銀樓、②金瑞堂珠寶銀│ │ │ │ │ │ │樓刷卡消費,並於第①筆│ │ │ │ │ │ │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 │ │ │ │ │ │簽名欄處偽簽「張晉崑」│ │ │ │ │ │ │署押2枚,其中第②筆交 │ │ │ │ │ │ │易失敗。 │ ├──┼───┼────────┼──────┼─────┼───────────┤ │ ⒕ │紀雅卿│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4年12月12日│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6時27分 │①35,7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金玉│ │ │ │ │②16時33分 │②24,430元│珠寶銀樓、②金祥園銀樓│ │ │ │ │ │ │刷卡消費,其於第②筆一│ │ │ │ │ │ │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 │ │ │ │ │ │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張晉│ │ │ │ │ │ │「張晉崑」署押2 枚;其│ │ │ │ │ │ │中第①筆消費於刷卡後因│ │ │ │ │ │ │被害人即時刷退,故無簽│ │ │ │ │ │ │帳單。 │ ├──┼───┼────────┼──────┼─────┼───────────┤ │ ⒖ │林郁璐│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4年12月22日│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20時 │① 3,6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中友百│ │ │ │ │②20時03分 │② 5,850元│貨公司刷卡消費2 筆,並│ │ │ │ │ │ │於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 │ │ │ │ │ │人簽名欄處偽簽林郁璐之│ │ │ │ │ │ │「Yu lu Lin」英文署押 │ │ │ │ │ │ │各2枚。(共4枚) │ ├──┼───┼────────┼──────┼─────┼───────────┤ │ ⒗ │黃韻儒│玉山商業銀行卡號│95年1月10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5時15分 │①34,61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儷穎│ │ │ │ │②15時26分 │②21,800元│商行、②宏記珠寶銀樓刷│ │ │ │ │ │ │卡消費,並於一式二聯之│ │ │ │ │ │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 │ │ │ │ │ │簽「劉子武」署押各2枚 │ │ │ │ │ │ │。(共4枚) │ │ │ ├────────┼──────┼─────┼───────────┤ │ │ │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5年1月10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5時46分 │①15,59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飛傳│ │ │ │ │②16時26分 │② 3,440元│通訊有限公司、②台灣羽│ │ │ │ │③16時32分 │③24,490元│毛製品、③金寶山銀樓、│ │ │ │ │④16時41分 │④17,850元│④益昌銀樓刷卡消費,其│ │ │ │ │ │ │於第①②筆一式二聯之簽│ │ │ │ │ │ │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 │「黃韻儒」署押各2枚( │ │ │ │ │ │ │共4枚),於第③筆一式 │ │ │ │ │ │ │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 │ │ │ │ │ │欄處偽簽「劉子武」署押│ │ │ │ │ │ │2枚,於第④筆一式二聯 │ │ │ │ │ │ │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 │ │ │ │ │ │偽簽「劉子政」署押2枚 │ │ │ │ │ │ │。 │ ├──┼───┼────────┼──────┼─────┼───────────┤ │ ⒘ │陳鈺淋│國泰世華銀行卡號│95年1月14日 │ 23,3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9時34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貴族珠│ │ │ │ │ │ │寶銀樓刷卡消費,並於一│ │ │ │ │ │ │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 │ │ │ │ │ │名欄處偽簽「劉子武」署│ │ │ │ │ │ │押2枚。 │ │ │ ├────────┼──────┼─────┼───────────┤ │ │ │台新國際商銀卡號│95年1月14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9時47分 │①19,2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金元成│ │ │ │ │②19時49分 │②12,500元│銀樓刷卡,並於第①②筆│ │ │ │ │③19時54分 │③16,435元│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 │ │ │ │ │ │簽名欄處偽簽「劉子武」│ │ │ │ │ │ │署押各2枚(共4枚),其│ │ │ │ │ │ │中第③筆消費不成功。 │ │ ├───┼────────┼──────┼─────┼───────────┤ │ │陳茂發│日盛國際商銀卡號│95年1月14日 │23,100元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9時13分 │ │自陳鈺淋處竊得之陳茂發│ │ │ │ │ │ │信用卡,至特莉金珠寶銀│ │ │ │ │ │ │樓刷卡消費,並於一式二│ │ │ │ │ │ │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 │ │ │ │ │ │處偽簽陳茂發英文「mofa│ │ │ │ │ │ │CHen」署押2枚。 │ ├──┼───┼────────┼──────┼─────┼───────────┤ │ ⒙ │陳逸民│匯豐商業銀行卡號│95年1月16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5時59分 │①25,0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金永│ │ │ │ │②16時15分 │②16,700元│生銀樓、②震旦通訊臺中│ │ │ │ │ │ │北屯店刷卡消費,並分別│ │ │ │ │ │ │在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 │ │ │ │ │ │人簽名欄處偽簽「劉子武│ │ │ │ │ │ │」署押各2枚。(共4枚)│ │ │ ├────────┼──────┼─────┼───────────┤ │ │ │大眾商業銀行卡號│95年1月16日 │ 28,5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5時57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金永生│ │ │ │ │ │ │珠寶銀樓刷卡消費,並在│ │ │ │ │ │ │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 │ │ │ │ │ │簽名欄處偽簽「劉子武」│ │ │ │ │ │ │署押2枚。 │ ├──┼───┼────────┼──────┼─────┼───────────┤ │ ⒚ │張馨勻│遠東商業銀行卡號│95年1月25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5時04分 │①24,57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豐春│ │ │ │ │②15時16分 │②14,800元│珠寶名店、②震旦行、③│ │ │ │ │③15時20分 │③16,500元│瑞山銀樓刷卡消費,其中│ │ │ │ │ │ │第①③筆交易未成功,其│ │ │ │ │ │ │於第②筆一式二聯之簽帳│ │ │ │ │ │ │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 │劉子武」署押2枚。 │ ├──┼───┼────────┼──────┼─────┼───────────┤ │ ⒛ │劉素馨│日盛國際商銀卡號│95年2月2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3時24分 │①24,3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上海│ │ │ │ │②13時49分 │②25,267元│寶石銀樓、②天元銀樓、│ │ │ │ │③14時05分 │③14,200元│③諾基亞通信、④FB男飾│ │ │ │ │④14時25分 │④ 2,360元│、⑤梵雅珠寶服飾刷卡消│ │ │ │ │ │⑤24,200元│費,其中第⑤筆交易取消│ │ │ │ │ │ │,其於第①③④一式二聯│ │ │ │ │ │ │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 │ │ │ │ │ │偽簽英文「Soya 」署押 │ │ │ │ │ │ │各2枚(共6枚),其於第│ │ │ │ │ │ │②筆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 │ │ │ │ │ │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劉子│ │ │ │ │ │ │武Soya」署押2枚。 │ │ │ ├────────┼──────┼─────┼───────────┤ │ │ │臺灣新光商銀卡號│95年2月2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3時21分 │①24,5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上海│ │ │ │ │②13時39分 │②14,800元│寶石銀樓、②全虹通信向│ │ │ │ │ │ │上店刷卡消費,並於一式│ │ │ │ │ │ │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 │ │ │ │ │ │欄處偽簽「劉子武」署押│ │ │ │ │ │ │各2枚。(共4枚) │ ├──┼───┼────────┼──────┼─────┼───────────┤ │ │田秀菁│國泰世華銀行卡號│95年2月10日 │ 12,611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5時31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勝芳珠│ │ │ │ │ │ │寶銀樓刷卡消費,因銀行│ │ │ │ │ │ │未能提供簽帳單,故不予│ │ │ │ │ │ │沒收。 │ ├──┼───┼────────┼──────┼─────┼───────────┤ │ │蔡春滿│慶豐商業銀行卡號│95年2月21日 │ 26,0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4時14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金品珠│ │ │ │ │ │ │寶銀樓刷卡消費,並於一│ │ │ │ │ │ │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 │ │ │ │ │ │名欄處偽簽「胡景堯」署│ │ │ │ │ │ │押2枚。 │ │ │ ├────────┼──────┼─────┼───────────┤ │ │ │台北富邦銀行卡號│95年2月21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5時07分 │①1,107元 │竊得之信用卡,至①F.│ │ │ │ │②15時11分 │②16,684元│F.F.F東海店、②比│ │ │ │ │ (成功) │ │價王刷卡消費共3 筆,其│ │ │ │ │③15時21分 │③-16684元│中第②筆交易,因商店人│ │ │ │ │ (取消) │ │員要求核對持卡人身分,│ │ │ │ │ │ │被告始表示不願意購買而│ │ │ │ │ │ │以第③筆刷退,並於第①│ │ │ │ │ │ │筆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 │ │ │ │ │ │人簽名欄處偽簽「胡景堯│ │ │ │ │ │ │」署押2枚。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卡號│95年2月21日 │ 14,935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4時55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聯強國│ │ │ │ │ │ │際荷仕電通刷卡消費,並│ │ │ │ │ │ │在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 │ │ │(起訴書漏列) │ │ │人簽名欄處偽簽「張晉崑│ │ │ │ │ │ │」署押2枚。 │ ├──┼───┼────────┼──────┼─────┼───────────┤ │ │張靜玲│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5年2月26日 │ 26,9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9時47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華豐珠│ │ │ │ │ │ │寶銀樓刷卡消費,於一式│ │ │ │ │ │ │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 │ │ │ │ │ │欄處偽簽「張晉崑」署押│ │ │ │ │ │ │2枚。 │ │ │ ├────────┼──────┼─────┼───────────┤ │ │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95年2月26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9時48分 │①31,0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華豐│ │ │ │ │②20時13分 │②17,800元│珠寶銀樓、②遠和通信有│ │ │ │ │ │ │限公司刷卡消費,其中第│ │ │ │ │ │ │②筆交易未成功(被害人│ │ │ │ │ │ │立即刷退),其於第①筆│ │ │ │ │ │ │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 │ │ │ │ │ │簽名欄處偽簽「張晉崑」│ │ │ │ │ │ │署押2 枚。 │ ├──┼───┼────────┼──────┼─────┼───────────┤ │ │彭紫紋│合作金庫銀行卡號│95年3月6日 │ 4,4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6時59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玉都銀│ │ │ │ │ │ │樓刷卡消費,並於一式二│ │ │ │ │ │ │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 │ │ │ │ │ │處偽簽「劉子武」署押2 │ │ │ │ │ │ │枚。 │ ├──┼───┼────────┼──────┼─────┼───────────┤ │ │林家華│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5年3月9日 │ 14,7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4時22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水木通│ │ │ │ │ │ │訊有限公司刷卡消費,並│ │ │ │ │ │ │於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 │ │ │ │ │ │人簽名欄處偽簽「胡景堯│ │ │ │ │ │ │」署押2 枚。 │ ├──┼───┼────────┼──────┼─────┼───────────┤ │ │黃美珊│華僑商業銀行卡號│95年3月10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5時58分 │①20,0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金鴻│ │ │ │ │②16時32分 │② 1,519元│美銀樓、②丁丁藥局復興│ │ │ │ │③16時47分 │③24,480元│店、③金億銀樓、④哈拉│ │ │ │ │④16時56分 │④14,380元│網通電訊有限公司、⑤金│ │ │ │ │⑤17時07分 │⑤22,785元│緻品實業有限公司刷卡消│ │ │ │ │ │ │費共5 筆,於一式二聯之│ │ │ │ │ │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 │ │ │ │ │ │簽「胡景堯」署押各2 枚│ │ │ │ │ │ │(共10枚)。 │ │ │ ├────────┼──────┼─────┼───────────┤ │ │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95年3月10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6時 │①23,2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金鴻│ │ │ │ │②16時 │②13,490元│美銀樓、②遠傳電信刷卡│ │ │ │ │ │ │消費,其中第②筆刷卡未│ │ │ │ │ │ │成功,其於第①筆一式二│ │ │ │ │ │ │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 │ │ │ │ │ │處偽簽「胡景堯」署押2 │ │ │ │ │ │ │枚。 │ │ │ ├────────┼──────┼─────┼───────────┤ │ │ │兆豐國際商銀卡號│95年3月10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5時59分 │①23,2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金鴻│ │ │ │(原中國國際商銀│②16時06分 │②14,400元│美銀樓、②③金泰銀樓刷│ │ │ │) │③16時24分 │③14,400元│卡消費共3 筆均未成功。│ ├──┼───┼────────┼──────┼─────┼───────────┤ │ │李靖嫻│玉山商業銀行卡號│95年3月13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6時29分 │①25,0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天晶│ │ │ │ │②16時39分 │②36,720元│珠寶名店、②福泰珠寶金│ │ │ │*起訴書漏列 │ │ │行刷卡消費,並於一式二│ │ │ │ │ │ │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 │ │ │ │ │ │處偽造「劉子武」署押各│ │ │ │ │ │ │2枚。(共4枚) │ │ │ ├────────┼──────┼─────┼───────────┤ │ │ │台新商業銀行卡號│95年3月13日 │ 14,2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7時02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旺角電│ │ │ │ │ │ │訊刷卡消費,並於一式二│ │ │ │ │ │ │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 │ │ │ │ │ │處偽造「劉子武」署押2 │ │ │ │ │ │ │枚。 │ │ │ ├────────┼──────┼─────┼───────────┤ │ │ │中華銀行卡號 │95年3月13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6時28分 │①30,784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天晶│ │ │ │ │②16時52分 │②25,800元│珠寶名店、②唯美珠寶店│ │ │ │ │③17時01分 │③-14200元│、③旺角電訊連續刷卡消│ │ │ │ │ │ │費共3筆,其中第③筆交 │ │ │ │ │ │ │易未成功,並於第①②筆│ │ │ │ │ │ │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 │ │ │ │ │ │簽名欄處偽簽「劉子武」│ │ │ │ │ │ │署押各2枚。(共4枚) │ ├──┼───┼────────┼──────┼─────┼───────────┤ │ │許雅玲│玉山商業銀行卡號│95年3月16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4時37分 │①35,0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富比│ │ │ │ │②14時52分 │②22,900元│世精品商社、②富堤珠寶│ │ │ │ │ │③14,420元│銀樓、③大雙網電訊有限│ │ │ │ │ │ │公司連續刷卡消費,其中│ │ │ │ │ │ │第③筆刷卡未成功,其於│ │ │ │ │ │ │第①②筆一式二聯簽帳單│ │ │ │ │ │ │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張│ │ │ │ │ │ │晉崑」署押各2枚(共4枚│ │ │ │ │ │ │) │ ├──┼───┼────────┼──────┼─────┼───────────┤ │ │吳青純│萬泰商業銀行卡號│95年3月22日 │ 1,2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6時18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寶島眼│ │ │ │ │ │ │鏡永安分公司刷卡消費,│ │ │ │ │ │ │並於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 │ │ │ │ │ │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劉子│ │ │ │ │ │ │武」署押2枚。 │ ├──┼───┼────────┼──────┼─────┼───────────┤ │ │施又菁│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5年3月22日 │ 234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8時33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麗兒采│ │ │ │ │ │ │家(股)公司刷卡消費,│ │ │ │ │ │ │並於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 │ │ │ │ │ │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張晉│ │ │ │ │ │ │崑」署押2枚。 │ │ │ ├────────┼──────┼─────┼───────────┤ │ │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95年3月22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8時10分 │①23,587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傳訊│ │ │ │ │②18時33分 │②234元 │通信、②麗兒采家股份有│ │ │ │ │ │ │限公司刷卡消費,其中第│ │ │ │ │ │ │②筆刷卡失敗,其於第①│ │ │ │ │ │ │筆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 │ │ │ │ │ │人簽名欄處偽簽「張晉崑│ │ │ │ │ │ │」署押2枚。 │ ├──┼───┼────────┼──────┼─────┼───────────┤ │ │丘紀芬│華僑商業銀行卡號│95年4月1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6時33分 │①25,0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金記│ │ │ │ │②17時15分 │② 1,200元│銀樓、②無毒的家刷卡消│ │ │ │ │ │ │費共2 筆,並於一式二聯│ │ │ │ │ │ │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 │ │ │ │ │ │偽造「張晉崑」署押2枚 │ │ │ │ │ │ │;第②筆刷卡未成功。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卡號│95年4月1日 │ 24,25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6時34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金記銀│ │ │ │ │ │ │樓刷卡消費,並於一式二│ │ │ │ │ │ │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 │ │ │ │ │ │處偽造「張晉崑」署押2 │ │ │ │ │ │ │枚。 │ ├──┼───┼────────┼──────┼─────┼───────────┤ │ │石素貞│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5年4月6日 │ 5,2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3時32分 │ │自石佩珊處竊得之石素貞│ │ │ │ │ │ │信用卡,至金玉珠寶銀樓│ │ │ │ │ │ │公益店刷卡消費,於一式│ │ │ │ │ │ │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 │ │ │ │ │ │欄處偽造石佩珊「Jaen」│ │ │ │ │ │ │英文署押2 枚。 │ ├──┼───┼────────┼──────┼─────┼───────────┤ │ │楊說馥│玉山商業銀行卡號│95年4月16日 │ │被告持自被害人處竊得之│ │ │ │0000000000000000│①11時49分 │① 2,370元│上開信用卡於上開時間在│ │ │ │ │②12時24分 │② 700元│①唯軟電腦圖書廣場、②│ │ │ │ │③12時24分 │③ 700元│③Hanten臺中永福門市刷│ │ │ │ │ │ │卡消費,其中第②③筆交│ │ │ │ │ │ │易失敗,其於第①筆簽帳│ │ │ │ │ │ │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造「│ │ │ │ │ │ │張晉崑」署押2枚。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卡號│95年4月16日 │ 202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1時40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屈臣氏│ │ │ │ │ │ │文華店刷卡消費,並於一│ │ │ │ │ │ │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 │ │ │ │ │ │名欄處偽造「張晉崑」署│ │ │ │ │ │ │押2枚。 │ ├──┼───┼────────┼──────┼─────┼───────────┤ │ │林沛杰│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5年4月17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21時17分 │① 6,08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全球│ │ │ │ │②21時24分 │② 3,000元│銀樓、②③嬌點銀樓刷卡│ │ │ │ │③21時28分 │③ 600元│消費共3 筆,並於一式二│ │ │ │ │ │ │聯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 │ │ │ │ │ │簽名欄處偽簽「張晉崑」│ │ │ │ │ │ │署押各2枚。(共6枚) │ ├──┼───┼────────┼──────┼─────┼───────────┤ │ │劉芷嫣│玉山商業銀行卡號│95年4月19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7時01分 │①27,3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新寶│ │ │ │ │②17時08分 │②25,700元│發銀樓、②恆昌銀樓刷卡│ │ │ │ │ │ │消費,並在第②筆一式二│ │ │ │ │ │ │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 │ │ │ │ │ │處偽簽「劉子武」署押2 │ │ │ │ │ │ │枚(第①筆消費刷退)。│ │ │ ├────────┼──────┼─────┼───────────┤ │ │ │國泰世華銀行卡號│95年4月19日 │20,000元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6時53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金聖昌│ │ │ │ │ │ │銀樓刷卡消費,並於一式│ │ │ │ │ │ │二聯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 │ │ │ │ │ │人簽名欄處偽簽「劉子武│ │ │ │ │ │ │」署押2枚。 │ │ ├───┼────────┼──────┼─────┼───────────┤ │ │劉信宗│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5年4月19日 │19,450元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6時53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金聖昌│ │ │ │ │ │ │銀樓刷卡消費,並於一式│ │ │ │ │ │ │二聯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 │ │ │ │ │ │人簽名欄處偽簽「劉子武│ │ │ │ │ │ │」署押2枚。 │ ├──┼───┼────────┼──────┼─────┼───────────┤ │ │樊麗琦│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5年4月22日 │23,500元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6時23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①台灣│ │ │ ├────────┼──────┼─────┤大哥大、②家福股份有限│ │ │ │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5年4月22日 │27,410元 │公司中清刷卡消費共2 筆│ │ │ │0000000000000000│16時08分 │ │,並於一式二聯之簽帳單│ │ │ │(起訴書漏列) │ │ │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張│ │ │ │ │ │ │晉崑」署押各2枚。(共4│ │ │ │ │ │ │枚) │ ├──┼───┼────────┼──────┼─────┼───────────┤ │ │邱睦涵│台新國際商銀卡號│95年4月25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20時31分 │① 1,0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衣蝶百│ │ │ │ │②20時41分 │②23,867元│貨臺中店刷卡消費2 筆,│ │ │ │ │ │ │並於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 │ │ │ │ │ │卡人簽名欄處偽簽「胡景│ │ │ │ │ │ │堯」署押各2枚。(共4枚│ │ │ │ │ │ │) │ │ │ ├────────┼──────┼─────┼───────────┤ │ │ │聯邦商業銀行卡號│95年4月25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21時18分 │① 7,3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義大│ │ │ │ │②21時24分 │②16,800元│利珠寶、②NOKIA行動電 │ │ │ │ │ │ │話館刷卡消費,並於一式│ │ │ │ │ │ │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 │ │ │ │ │ │欄處偽簽「邱滕國」署押│ │ │ │ │ │ │各2枚。(共4枚) │ ├──┼───┼────────┼──────┼─────┼───────────┤ │ │蘇子渝│中國信託商銀卡號│95年5月2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21時25分 │①26,2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金玉│ │ │ │ │②21時32分 │② 1,797元│珠寶銀樓公益店、②漢登│ │ │ │ │ │ │企業(有)公司臺灣分公│ │ │ │ │ │ │司刷卡消費共2 筆,交易│ │ │ │ │ │ │均未成功。 │ ├──┼───┼────────┼──────┼─────┼───────────┤ │ │陳淑卿│台新國際商銀卡號│95年5月3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21時48分 │① 63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佑全│ │ │ │ │②21時56分 │②29,440元│藥局台中昌平店、②宏益│ │ │ │ │ │ │銀樓珠寶刷卡消費,並於│ │ │ │ │ │ │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 │ │ │ │ │ │簽名欄處偽簽「張晉崑」│ │ │ │ │ │ │署押各2枚。(共4枚) │ ├──┼───┼────────┼──────┼─────┼───────────┤ │ │楊秋燕│新竹國際商銀卡號│95年5月8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4時02分 │① 565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康是│ │ │ │ │②14時16分 │② 8,500元│美生活藥妝清華店、②③│ │ │ │ │③14時17分 │③ 8,000元│全航通信電子光華店刷卡│ │ │ │ │ │ │消費,並於一式二聯之簽│ │ │ │ │ │ │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偽簽│ │ │ │ │ │ │「劉子武」署押各2枚。 │ │ │ │ │ │ │(共6枚)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卡號│95年5月8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3時32分 │①27,200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金益│ │ │ │ │②13時45分 │②23,000元│美銀樓、②全虹長春店刷│ │ │ │ │ │ │卡消費共2筆,其中第② │ │ │ │ │ │ │筆交易未成功,其於第①│ │ │ │ │ │ │筆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 │ │ │ │ │ │人簽名欄處偽簽「劉子武│ │ │ │ │ │ │」署押2 枚。 │ ├──┼───┼────────┼──────┼─────┼───────────┤ │ │許靜怡│花旗銀行卡號 │95年5月19日 │ 16,4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4時45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燦坤3│ │ │ │ │ │ │C光復店刷卡消費,並在│ │ │ │ │ │ │一式二聯之簽帳單持卡人│ │ │ │ │ │ │簽名欄處偽簽「張晉崑」│ │ │ │ │ │ │署押2枚。 │ ├──┼───┼────────┼──────┼─────┼───────────┤ │ │徐家莉│國泰世華銀行卡號│95年6月1日 │ 15,200元│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5時03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聯強國│ │ │ │ │ │ │際刷卡消費,並於一式二│ │ │ │ │ │ │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 │ │ │ │ │ │處偽簽「張晉崑」署押1 │ │ │ │ │ │ │枚。 │ │ │ │ │ │ │ │ │ │ │ │ │ │*95偵12764號第127-130│ │ │ │ │ │ │ 頁-簽帳單一式二聯,│ │ │ │ │ │ │ 但公司僅收客人簽名那│ │ │ │ │ │ │ 1 張,客人收執聯無簽│ │ │ │ │ │ │ 章,故署押僅1枚。 │ │ │ ├────────┼──────┼─────┼───────────┤ │ │ │中華商業銀行卡號│95年6月1日 │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①14時23分 │① 515元│竊得之信用卡,至①易聖│ │ │ │ │②14時27分 │②23,500元│科技有限公司、②上軒國│ │ │ │ │ │ │際電子連鎖世界(NOVA)│ │ │ │ │ │ │刷卡消費,並於一式二聯│ │ │ │ │ │ │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 │ │ │ │ │ │偽簽「張晉崑」署押各1 │ │ │ │ │ │ │枚。(共2枚) │ │ │ │ │ │ ├───────────┤ │ │ │ │ │ │*95偵12764號第127-130│ │ │ │ │ │ │ 頁-簽帳單一式二聯,│ │ │ │ │ │ │ 但公司僅收客人簽名那│ │ │ │ │ │ │ 1 張,客人收執聯無簽│ │ │ │ │ │ │ 章,故署押僅1枚。 │ │ │ │ ├──────┼─────┼───────────┤ │ │ │0000000000000000│95年6月1日 │25,800元 │被告持自被害人處竊得之│ │ │ │(起訴書漏列) │14時57分 │ │上開信用卡於上開時間在│ │ │ │ │ │ │於天美銀樓刷卡消費,交│ │ │ │ │ │ │易未成功。 │ │ │ ├────────┼──────┼─────┼───────────┤ │ │ │上海商業銀行卡號│95年6月1日 │32,640元 │被告於上開時間,持上開│ │ │ │0000000000000000│14時48分 │ │竊得之信用卡,至鈞越科│ │ │ │ │ │ │技刷卡消費,並於一式二│ │ │ │ │ │ │聯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 │ │ │ │ │ │處偽簽「張晉崑」署押1 │ │ │ │ │ │ │枚。 │ │ │ │ │ │ ├───────────┤ │ │ │ │ │ │*95偵12764號第127-130│ │ │ │ │ │ │ 頁-簽帳單一式二聯,│ │ │ │ │ │ │ 但公司僅收客人簽名那│ │ │ │ │ │ │ 1 張,客人收執聯無簽│ │ │ │ │ │ │ 章,故署押僅1枚 │ ├──┴───┴────────┴──────┴─────┴───────────┤ │㈡其他偽造署押部分 │ ├──┬──────┬────────────────────┬───┬─────┤ │編號│ 時 間 │ 偽造署押所在文件及偽造文書內容 │ 數量 │ 備 註 │ ├──┼──────┼────────────────────┼───┼─────┤ │ │93年2月7日 │台鹽生技店之貴賓資料表上偽造「鄭友明」簽│簽名1 │南市警三刑│ │ │某時 │名 │枚 │偵字第0930│ │ │ │ │ │411號卷第 │ │ │ │ │ │12頁 │ ├──┼──────┼────────────────────┼───┼─────┤ │ │不詳 │蕭玉娟所有萬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簽名1 │南市警五偵│ │ │ │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簽「蕭波明」簽名│枚 │字第880 號│ │ │ │ │ │卷第9頁 │ ├──┼──────┼────────────────────┼───┼─────┤ │ │93年8 月19日│①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表示同意│簽名11│嘉市警一刑│ │ │16時25分 │ 搜索之同意書立同意書人欄偽造「胡景堯」│枚、指│字第093000│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印14枚│2925號卷第│ │ │ │②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搜索扣押│ │1至3、6至8│ │ │ │ 筆錄受搜索人簽名欄、受執行人簽名捺印欄│ │、11頁 │ │ │ │ 、在場人欄偽造「胡景堯」之簽名各1枚( │ │ │ │ │ │ 共3 枚)、指印1枚 │ │ │ ├──┼──────┼────────────────────┤ │ │ │ │93年8 月19日│③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偵訊筆錄│ │ │ │ │18時45分 │ 受詢問人欄偽造「胡景堯」簽名2枚及指印8│ │ │ │ │ │ 枚 │ │ │ │ │ │④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口卡片指│ │ │ │ │ │ 證人欄偽造「胡景堯」簽名及指印各1枚 │ │ │ │ │ │⑤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逮捕通知書2張之收 │ │ │ │ │ │ 受人欄簽章偽造「胡景堯」簽名及指印各2 │ │ │ │ │ │ 枚 │ │ │ ├──┼──────┼────────────────────┤ ├─────┤ │ │93年8 月19日│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受訊問人│ │嘉義地檢93│ │ │23時13分 │ 欄偽造「胡景堯」簽名1枚 │ │年偵字第49│ │ │ │ │ │12號卷第4 │ │ │ │ │ │至5頁 │ ├──┼──────┼────────────────────┼───┼─────┤ │ │93年12月25日│①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偵訊筆錄│簽名共│南市警五刑│ │ │16時50分許 │ (被告持變造之「胡景堯」駕駛執照應訊)│10枚、│偵字第880 │ │ │ │ ,於被訊問人欄偽造「胡景堯」簽名3枚及 │指印共│號卷第1至3│ │ │ │ 指印10枚。 │16枚 │、7、12至 │ │ │ ├────────────────────┤ │15頁 │ │ │ │②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口卡片上│ │ │ │ │ │ ,偽造「胡景堯」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 │ │ ├──┼──────┼────────────────────┤ │ │ │ │93年12月25日│③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證明書上被扣押│ │ │ │ │某時 │ 人欄偽造「胡景堯」簽名及指印各1枚 │ │ │ │ │ ├────────────────────┤ │ │ │ │ │④逮捕通知書2張、同意訊問通知書1張之被通│ │ │ │ │ │ 知人欄偽造「胡景堯」簽名共3枚及指印共3│ │ │ │ │ │ 枚 │ │ │ ├──┼──────┼────────────────────┤ ├─────┤ │ │93年12月25日│⑤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上被訊問人欄│ │臺南地檢署│ │ │21時27分 │ 偽造「胡景堯」簽名1枚 │ │94年偵字第│ │ │ │ │ │524號卷第 │ │ │ ├────────────────────┤ │5至8、8-1 │ │ │ │⑥照片1張偽造「胡景堯」簽名及指印各1枚 │ │頁 │ ├──┼──────┼────────────────────┼───┼─────┤ │ │94年12月8 日│聯強通訊行中古手機買賣同意書(共3 份)之│共3枚 │中分二偵字│ │ │某時、95年5 │簽名蓋章欄偽造「胡景堯」署押各1枚 │ │第00000000│ │ │月1 日某時、│ │ │號卷第235 │ │ │95年5 月30日│ │ │至237頁 │ ├──┼──────┼────────────────────┼───┼─────┤ │ │94年12月30日│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北屯特約服務中心之│共4枚 │95年偵字第│ │ │某時 │「台灣大哥大第二代行動電話通信業務服務申│ │14092號卷 │ │ │ │請書」、「東信電訊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之│ │第341至345│ │ │ │申請人欄偽造「蔡欣庭」署押各2枚。 │ │頁 │ ├──┼──────┼────────────────────┼───┼─────┤ │ │95年2 月18日│格上科技有限公司之「3C電子商品買賣讓渡同│共2枚 │95年偵字第│ │ │20時30分 │意書」之讓渡人欄偽造「何定一」署押 │ │12764號卷 │ ├──┼──────┼────────────────────┼───┼─────┤ │ │95年3月22日 │吳青純所有萬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1枚 │95年偵字第│ │ │下午某時 │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簽「劉子武」簽名│ │13980號卷 │ │ │ │ │ │第154頁 │ │ │ │ │ │第85頁 │ ├──┴──────┴────────────────────┴───┴─────┤ │㈢其他 │ ├──┬───────────────────────────┬───┬─────┤ │ ⒈ │胡景堯之汽車駕駛執照上被告本人照片 │1張 │95年偵字第│ │ │ │ │38頁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