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7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8號

聲請準抗告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王增瑜林欽章莊秋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8號

抗告人
即受處分人
胡修儒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65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關於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90萬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857號判決並未宣告沒收,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第142條規定,讓與人即受刑人賴俊桔於上訴期間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項規定請求發還,自屬對第三人即占有該扣案現金之國家機關有返還之權利。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684號雖於民國98年9月28日判決宣告沒收該390萬元,然抗告人即受處分人胡修儒(下稱抗告人)已於98年7月8日受讓此返還請求權,依民法第761條第3項指示交付規定,於讓與合意時發生動產交付之效力,而成為所有人,上開本院之判決自不使其喪失所有權之效力。又原裁定稱「執行檢察官依據確定判決沒收該扣案之現金390萬元,拒絕發還,自屬有據。受刑人賴俊桔又豈可能平白無故贈與抗告人之理!是抗告人配合受刑人賴俊桔製作不實贈與暨權利移轉證書,以圖該扣案現金390萬元得免於遭沒收之命運,至為灼然,執行檢察官拒絕發還該扣案之現金予無關的聲請人,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等語,其法律見解即與上開法令有違,提起抗告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㈠受刑人賴俊桔於97年10月9日21時許,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3樓為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臺中縣警察局、海巡署臺中查緝隊、豐原憲兵隊人員查獲時所扣得之現金390萬元,係受刑人賴俊桔將鼎泰溫泉飯店股份出售所得部分款項,準備用來向綽號「阿尼」之成年男子購買毒品所用,此據受刑人賴俊桔於該案警詢及偵查中,先後供稱:「現金新臺幣390萬及大陸人民幣6千3百元是我所有,我將鼎泰溫泉飯店股份出售後,花用迄今僅剩新臺幣390萬‧‧‧準備用來付給『阿尼』作為購毒款項」、「(問:昨日在你住處查扣的現金390萬、人民幣6300元、港幣30萬何來?)答:臺幣及人民幣是我的」等語綦詳(見臺中縣警察局97年10月31日中縣警刑大偵二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第5頁反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4009號偵查卷第8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各1份在卷可佐(見同上警卷第11頁至第15頁、同上偵查卷第62頁),且為抗告人所不爭執(見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465號卷第3頁),從而,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684號認定該扣案之現金390萬元乃被告預備用以支付其向綽號「阿尼」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的款項,而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於98年9月28日判決宣告沒收,自屬允當。㈡該扣案之現金390萬元,既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684號判決宣告沒收,該判決並因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7484號判決駁回受刑人賴俊桔之上訴,而告確定,則執行檢察官依據確定判決沒收該扣案之現金390萬元,而不同意將該390萬元現金發還抗告人,自屬依法有據,抗告人提起準抗告,請求撤銷不同意發還之處分,即無理由。㈢抗告人雖以該扣案之現金390萬元,業經受刑人賴俊桔於98年7月8日讓與抗告人,而為抗告人所有,已非受刑人賴俊桔所有為由,主張執行檢察官不得依確定判決沒收該扣案之現金390萬元,而應將之發還予聲請人云云。然受刑人賴俊桔所有之現金390萬元,早於97年10月9日為警查獲而遭扣押,已如前述,則參照前揭說明,該扣案之現金390萬元於97年10月9日即已移由國家機關占有,受刑人賴俊桔不僅無法將該扣案之現金390萬元現實交付予抗告人受領,亦無從依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或指示交付之方式,將該扣案之現金交付予抗告人,蓋民法第761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簡易交付」或同條第2項「占有改定」而為交付的前提,乃讓與人即受刑人賴俊桔或抗告人占有動產為前提,依前所述,該扣案之現金390萬元自97年10月9日起即由國家機關占有,而非受刑人賴俊桔或抗告人占有,其等2人自無從依「簡易交付」或「占有改定」方式,將扣案之現金為交付,以使扣案現金發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而民法第761條第3項規定之「指示交付」,乃以讓與人即受刑人賴俊桔對第三人即占有該扣案現金之國家機關有返還請求權為前提,因國家機關僅有在確定該扣案之現金非供犯罪所用的情況下,始可能發還受刑人賴俊桔,而經法院認定結果,該扣案之現金既為受刑人賴俊桔供犯罪所用,而判決宣告沒收,則受刑人賴俊桔對國家機關即無返還請求權,亦無從讓與實際上不存在的請求權與抗告人,而使抗告人取得該扣案現金之所有權,綜上,抗告人主張其於98年7月8日取得該扣案現金390萬元之所有權一節,顯屬無據。㈣再據受刑人賴俊桔於98年7月8日後的審理程序中,即本院於98年7月20日準備程序、98年9月14日審判程序,從未曾提及或主張該扣案之現金390萬元,業經讓與抗告人,及其對本院所為98年度上訴字第684號判決提起上訴,而先後於98年10月12日、同年10月23日、同年11月4日向最高法院提出之刑事聲請上訴狀、第三審上訴理由狀、刑事上訴補充理由一狀所載,係長篇大論指摘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684號判決有如何違法與不當之處,亦無隻字片語提及或主張該扣案之現金390萬元,業經讓與抗告人,原判決卻將之宣告沒收之違法或不當,卻反而在其撰寫之刑事上訴補充理由一狀主張原判決就該扣案而供犯罪所用之現金390萬元,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而非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此有適用法則不當的問題(見本院98年度臺上字第7487號卷第33頁至第34頁),此經原審法院核閱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684號、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487號全卷無訛(見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684號卷第122頁至第124頁、第156頁至第162頁、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484號卷第8頁至第37頁),且受刑人賴俊桔另案聲請發還扣押物事件所提出之贈與暨權利移轉證書,係於102年5月月24日始行作成(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他字第1735號卷第4之1頁),堪認受刑人賴俊桔因心存僥倖,始事後製作贈與暨權利移轉證書,以求其所有遭扣案之現金390萬元,能免於遭司法機關宣告沒收之命運,則該贈與暨權利移轉證書,應屬事後杜撰之不實文書,至為明顯。否則,受刑人賴俊桔不可能於98年7月8日為讓與意思表示之後的司法程序中,從未主張該扣案之現金已非其所有,更不可能於提起第三審上訴時,對原判決宣告非屬其所有之現金,構成適用法律錯誤乙事,不加以指摘,反而認同本院所為沒收之宣告,而僅主張宣告沒收之法律依據錯誤;況且,390萬元之金額非少,受刑人賴俊桔又豈可能平白無故贈與抗告人之理!是抗告人配合受刑人賴俊桔製作不實贈與暨權利移轉證書,以圖該扣案現金390萬元得免於遭沒收之命運,至為灼然,執行檢察官拒絕發還該扣案之現金予無關的抗告人,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等語。

三、按「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及第105條第3項、第4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就第416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規亦定有明文。再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規定,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經查,受刑人賴俊桔於97年10月9日21時許,在臺中市○○路○段000號3樓遭查扣之現金390萬元,係受刑人賴俊桔將鼎泰溫泉飯店股份出售所得部分款項,準備用來向綽號「阿尼」之成年男子購買毒品所用,而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684號認定該扣案之現金390萬元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於98年9月28日判決宣告沒收,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各有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684號、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487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9至34頁、第42至45頁)。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依據確定判決沒收該扣案之現金390萬元,而不同意將該390萬元現金發還,自屬依法有據。抗告人即受處分人胡修儒(下稱抗告人)不服,提起準抗告,請求撤銷不同意發還之處分,原審法院依據上開理由裁定駁回其準抗告,已如前述。從而,本院認本件係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準抗告所為裁定,依前揭之說明,係屬法律規定不得抗告之案件,雖原裁定最後雖記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云云,惟此係原審法院誤繕所致,抗告人並無因此獲得得提起本件抗告之權利,抗告人誤為得抗告而提起,其抗告自非法律所准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莊 秋 燕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8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準抗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